2025年2月17日星期一

Leader of the Free World

Leader of the free world is a term commonly used to refer to America, in particular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t has become the joke of the year 2025 if this term still connotes the same meaning. 每當我看電視新聞聽到把特朗普稱為leader of the free world, 我每一次都反胃。我反特朗普就非始於今天, 罵他也罵了好幾年。美國人的政治是美國人的事, 他們要選誰做總統與我無關, 大概支持他的人是支持反多元化(anti-diversity), 反變性(anti-transgender), 反社會公義運動(anti-woke), 也認為特朗普有能力搞好經濟, 降低物價。最重要當然是MAGA(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當一個國家富強的時候, 隨之而來當然想在國際政治舞台增加話語權, 繼而擴展霸權(hegemony), MAGA其實等同重振霸權, 而並非內在的國富兵強。特朗普一連串的舉措, 無視國際法規, 既要吞併格陵蘭、加拿大、巴拿馬運河, 也覬覦趕走200萬巴勒斯坦人重建加沙, 與以色烈朋比為奸。在特朗普任下, 如果稱他為leader of the totalitarian world, 他可謂當之無愧。有愧的是那些逃避極權入桃花源的人, 尤其是連美藉也不是的人, 竟然不斷對特朗普歌功頌德, 向他臉上貼金。我打一個可能不太貼切的比喻, 如個黑社會14k新年到你鋪頭硬要你買兩盤桔作為勒索, 你去找新義安出頭為你擺平, 然後大肄歌頌, 講到底也不外是另一個黑社會, 值得讚揚和慶幸嗎? 講自由民主人權的非美國人, 精神分裂才會支持特朗普, 如果你是美國人, 你可以罵我我不反駁, 因為霸權一定大過人權, 我明白的。至於指望特朗普救肥佬黎的人, 不要再發夢, 你有甚麼甜頭給特朗普來打動他? 香港政府怎樣釋放黎智英? Enter nolle prosequi to discontinue the prosecution? Or, pardon his penalty by invoking Article 48 (12) of the Basic Law? 他是釘硬的。要求一個極權的總統出手救「民主鬥士」?聽起來也滑稽。

本文另外想評論最近鄭經翰的YouTube:


朋友問我看法。鄭大班所講的內容我就不花時間去看, 我直接看烈老這篇文章:


烈大人真的語不驚人死不休, 純common sense approach。要為曾蔭權平反, 很奇怪終審法院在2019年6月26日頌佈判詞, 判令上訴得直, 烈老2025年1月10日才發表意見, 而意見完全與終院理據牛頭唔答馬嘴。終院判曾蔭權上訴直基於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對「明知故犯」及「嚴重性」這兩個概念的指引不足, 也考慮到曾蔭權已服刑12個月, 認為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 才不發還重審。以下引用判調第75段:

Conclusion

75. The trial judge’s directions on wilfulness and seriousness were inadequate. That inadequacy would have been immaterial if the jury had convicted on both Count 1 and Count 2. Failure to secure a conviction on Count 1 exposed features of the prosecution’s alternative case on Count 2 that required more examination than they received.


「烈顯倫大法官平反曾蔭權冤案!」的標題嚇死人, 內容卻笑死人。也別忘記, 曾蔭權上訴到上訴庭時, 上訴庭給予保釋等候上訴至終院, 曾蔭權放棄保釋選擇即坐的。

4 則留言:

  1. 估計姓曾未做特首時姓鄭是佢條針, 所以便有今次YouTube之評論, 佢都等咗好耐啦,究景有冇推手就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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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邊個推手都好, 最緊要睇第一手資料, 不要被誤導, 所以我一定有資料連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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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關曾蔭權貪污案,當時有人認為,梁振英是因為要奪取全國政協副主席一職,而拍板決定要做曾蔭權。黃楚標背景與中共極為密切,而曾蔭權當年更非中共屬意的人選,曾於2017年2月入罪後,梁振英3月當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是否陰謀論,自行判斷。香港有很嚴格的反貪污制度,但決定權全在行政長官手中。當行政長官與被查人士有利益衝突,會否以權謀私?無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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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算背後有陰謀, 起碼證據不存在捏造, 被告也沒以此作為抗辯。作為行政長官, 怎可不避嫌? 不貪小利就不會有此下場, 誰可以替他洗白? 正如不好色就不會被捉黃腳雞的道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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