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星期二

毒菰案落幕

這一篇是應上篇一位網友寫的, 其實這網友比我更有資格寫毒菰案的評論, 我一直對此案的關注有限, 本案兩年前發生的時候寫過一篇, 一個月前被告上證人台作供時也寫了另一篇。我一向都很少評論澳洲發生的案件。本案引起我的興趣的原因有二, 其一是老伴茹素, 我們每週都吃幾次蕈菌類, 鮮冬菰及茶樹菰必吃, 有時加入雞腿菰、金針菰、鮑魚菰、磨菰及猴頭菰, 乾的就有冬菰、姬松茸、牛肝菌及羊肚菌。所以聽到毒菰就格外留神; 其二是案發後, 被告告訴警察有些用來做beef Wellington的菰在華人超市買的乾菰。華人超市買毒菰這講法呃鬼佬就可以, 大陸食品安全有問題也不致於有致命毒菰。案情我就不重複了, 只就以下幾點粗略講幾句。

殺人動機

本案沒有明顯的殺人動機, 謀殺罪而言, 控方無需證明殺人的動機, 可以提供被告的殺人動機予陪審團考慮當然最好, 陪審團在裁決考慮過程更有幫助, 本案並非謀財, 也沒有明顯的仇恨至非殺不能泄憤的理由。但人性很複雜的, 天曉得她動殺機的原因。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有利有弊, 不能概括講, 總之被告沒有舉證責任, 責任在控方, 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清白。控方證據顯示被告多處說謊, 對她不利, 她選擇作供試圖解釋, 兩害取其輕, 她作供希望陪審團相信她出於惶恐才說謊掩飾過失。從媒體的報導看, 控方資深大律師也不是「毒舌大狀」, 盤問得仔細, 但沒有甚麼歎為觀止的問題, 被告極之狡猾, 沒有被問到口啞啞。如果被告沒有天花亂墜, 如果有時表現得愚蠢一點, 即是蠢蠢哋, 反而會贏得較佳印象。牙尖嘴利未必有著數的。我舉個實例, 香港被譽為金牙大狀的清洪資深大律師(Cheng Huan, SC)(清洪只是藝名)是極少做jury trial的, 因為他的風格在jury trial一點也不殺食, 反效果很大, 所以他不接陪審團案。

謊言

被告向控方證人及警察說了不少謊言, 她作供時在不能圓謊抵賴的處承認是說謊。被告說謊本身不能推論為犯罪, 說謊只影響被告證供可信性, 而不是「講咁多大話, 仲唔係你殺人!」Lie in itself cannot prove guilt. 這可面我依賴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Yuen Kwai Choi v HKSAR (2003)

一致裁決(unanimous verdict)

謀殺的有效裁決是一致的裁決, 這當然是簡化的講法。澳洲幾個省對謀殺罪的定罪都需要12位陪審員一致的裁決, 除了新南威爾斯及北領地(Nothern Territory), 這兩省可接受majority verdict, 所謂majority並非8比4、7比5, 免生技節, 我不打岔講下去。本案在維多利亞省審訊, 所以法例上要求12位陪審員一致裁決方為有效。本案陪審員商討了7天才作出裁決, 若不能作出有效裁決, 過多三兩天法官可能會視之為懸案陪審團(hung jury)而把它解散下令重審。我不明白這陪審團為甚麼需要花7天商討, 3項謀殺及1項意圖謀殺是涉及同一案情, 都是同一餐吃beef Wellington, 結果只會4項都罪成或4項都罪脫。

上訴

上訴言之尚早, 因為審訊尚未完結, 是否上訴有待判刑之後才能提出。除非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下錯誤, 否則我看不到上訴的空間。本案建基於合理推論, 被告沒有招供, 化驗殘餘食物驗出dead cap mushroom的毒素, 加上被告一連串的行為都指向她預謀行事, 若判她無罪就沒有天理了。她面對每項控罪都判終身監禁的, 相信法官會每項都判終身監禁不准假釋, 她會死在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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