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有所不能為

上一篇有人留言, 附上講Warwick Reid案的YouTube, 我看了十多分鐘就沒看下去, 本博在2013年以"律政風暴"為題, 寫過5篇以Warwick Reid案為主軸的文, 除了講與涉案的一些人的第一身經歷, 事發時從律政署人員口中聽到的傳聞, 包括“今天ICAC來執行手令, 檢獲甚麼甚麼的", 也翻閱了幾宗由本案衍生出來的案例和一篇精神科醫生125頁的碩士論文。現在所有當時在律政署工作的人已全部退休了, 只剩下少數還在私人執業。翁律師這YouTube, 不見得有甚麼新資料提供。如果翁律師可以第一身坦白敘述當年與林炳昌律師之間的恩怨情仇, 以及林炳昌在街頭被斬的真相, 我才有興趣看, 法律界的江湖故事才精彩。譬如現在還有人講李柱銘怎樣欺師滅祖, 與余叔韶的恩怨, 有多少人有興趣看這些前塵往事呢?

上篇講英國的高買猖獗, 這課題的報導甚多。BBC有這篇: Iceland offers £1 reward for reporting shoplifters。名叫Iceland的超級市場, 去年因為高買損失2,000萬鎊, 現推出顧客舉報高買獎賞計劃, 舉報者獲賞1鎊存入會員卡裏。這賞金低得可憐, 英國大媽都不會有興趣花這種時間喇。如果把高買的貨價十分之一作獎賞, 才有人積極參與。又或者聘請這兩個賊婆做便衣保安, 也可以破不少案。一個是4年前就累積了278次高買案底的道姑Joanne Jones, 在另一篇報導講有315次案底但沒有開名的相信是她。她的名言: "I'll nick anything. If I see it and like it, I'll nick it. I have stolen anything I've felt like." 另一個是被拘捕了超過400次,  有172次案底的Tanya Liddle (The shoplifter arrested 400 times - yet UK courts won't 'punish her properly'). 這顯示了英國在這方面的失敗。一方面英國警方對這些案件愛理不理, 報案也不一定有警察到場, 與其說把高買改稱為店鋪盜竊便會增強其嚴重性, 倒不如警察認真看待這些案件, 法庭在判罰方面的不足, 也是問題的原因。發生在香港的店鋪盜竊也極多, 初犯金額低的有機會守行為, 再犯就沒機會再守行為了, 雖然這面存著漏洞, 但並不嚴重。多犯一兩次判監機會大增, 所以極少見到有十次八次店鋪盜竊案底的人。自從律政司寬待店鋪盜竊初犯者以來, 每天在各裁判法院都有不少申請押後商討ONE/ bind over的盜竊案。我一直都支持這做法的, 絕大部份人經過這法庭程序, 都不敢再越雷池, 獲取改過自新的機會是社會之福。

最近和老伴一起看《毒。誡》, 講陳慎芝由黑社會大佬變成傑青的故事。陳慎芝是慈雲山十三太保的首領, 花名叫茅躉華, 打家劫舍吸毒販毒無所不為。我第一次在法庭見到他的時候, 他已改過自新, 成功戒掉毒癮。他陪伴老同上庭向法官求情, 承諾輔導及督促老同福音戒毒。老同即吸毒者, 俗稱道友, 老同採自同道中人一詞, 下三濫喜歡用老字, 譬如“老笠”即打劫, 笠是rob的諧音格; “老爆", burglary。雖然像陳慎芝改過自新變勸人戒毒的人不多, 初犯盜竊而改過的人卻很多。

我和我的同儕, 都是在貧窮的環境長大的, 不見得貧窮跟盜竊有直接關係。我們窮得毫無怨言, 理所當然, 也沒有不幸的感覺。在寫信給我的求助人之中, 大部份都不是窮無立錐之地的人。很多專業人士都是中產階級的, 盜竊根本與經濟能力無關。去年因盜竊受審的兩位醫管局醫生, 一個是總行政經理, 一個是骨科醫生, 一點也不窮, 不會沒錢買東西, 他們聘用城中頂級刑事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抗辯、上訴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花費的錢不少於百萬, 當初試圖申請守行為失敗後選擇了抗辯, 毫無悔意。這些行為與教育程度及收入都沒有關係。

今年三月在台北買了一堆書, 其中一本是楊双子的《我家住在張日興隔壁》, 用充滿血淚的幽默寫法, 講貧窮成長的故事, 多次濕潤了標少的眼眶, 在貧窮中長大的人, 心靈上感悟亦成貧友。這是一本既佻皮亦哀傷的書, 哀悼她一起成長同甘苦因乳癌離世的孿生妹妹。我極力向不論貧友富友推薦這本書。


面對日益嚴重的店鋪盜竊, 誰有良策? 靠警察反罪惡宣傳嗎? 很多人的即時反應是你們太多其身不正的事例, 由isolated incidents變成do bad things en masse。自ICAC成立以來, 警聲一直提升, 到了2019而達pinnacle, 721是下墮的明顯分界線, 類似在國安法頒佈時, 我說是步入一國一制的分水嶺。我看法偏頗嗎? 別忘記, 當社會運動正酣時, 我挺身撐警, 文章還被左報引用, 稱我為知名博客, 我一貫獨立批判的立場沒絲毫改變, 改變的是香港, 使我謹慎訥言。 我屬死性不改一類, 不懂看人眉睫, 阿諛諂媚, 花轎抬人, 總是像魯迅打落水狗, 不能像錢鍾書人獸鬼裏面的蝙蝠。

要宣傳反盜竊就找像茅躉華那種過來人現身說法, 否則怎有說服力。三朝兩日, 又來一宗偷醉漢電話、衝紅燈把人撞到截肢、殘厠非禮下屬。非禮結果不是判了無罪嗎? 我不想批評Katherine Lo的裁決, 如果由Adriana Tse審, 陸振中可能已判了四、五年監。少了制約的警權, 造成今天的局面。多批評兩句, 就說你用黑暴口吻、故意抹黑、惡意批評或軟對抗等, 殊不知用煤炭、火山灰塗面的卻是自己。有些事實裁斷脫罪的案件, 裁決有悖常理, 可以法律犯錯為由上訴, 不少黑暴和社會運動衍生的上訴, 律政司都鍥而不捨上訴到底, 為何寬待警察? 一方面大談由治及興, 這些可上訴的案不送上訴法院, 就不治了。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