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覆核王玩私人檢控

長洲覆核王說他已向法院申請私人檢控梁振英, 明報今天即時新聞有這一則: 郭卓堅就梁振英收5000萬提私人檢控 質疑律政司「係咪想沖淡件事」, 新聞內文第一段這樣講: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在高等法院見記者,指上周五(23日)已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報酬的事件,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指梁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郭強調即使梁振英可能無罪,是次興訟亦可讓梁於法庭上,向公眾清楚交代事件,「好過而家個個(低級政府職員)喺度話梁振英都貪污呀,點解我哋唔貪污得呀?」

阿伯玩訴訟已玩到走火入魔, 私人刑事檢控這家嘢, 我相信一眾law友絕大多數未玩過, 覆核王無得玩覆核, 竟然轉戰私人檢控。唉! 唔係睇小你, 玩法完全唔同, 你識唔識架?

私人檢控的舉證標準, 跟執法機構起訴的刑事案件一樣, 都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 試問阿伯自己去查案搜集證據嗎? 我相信他除了從傳媒得來的訊息之外, 就一無所有了。你告人就有舉證責任, 傳媒那些都是傳聞證供, 法庭根本就不會接納, 即是提不出證據, no case to answser囉, 告乜? 阿伯夢想梁振英會出庭解釋, 對公眾交代, 連程序也不懂, 玩乜? 傻架你! No case to answer, 佢乜都唔使講, 就算有case to answer, 被告都可以揀唔上證人台畀口供, 點使解釋, 咪好似曾蔭權咁, 一句話都無講。

我相信阿伯也不知道, 律政司可以在已開始訴訟程序的私人檢控案件的任何階段介入, 介入即是完全取代阿伯作為檢控人的身份, 包括可以撤銷控罪。本案只有一個結果, 就是法庭不批准他的私人傳票申請, 律政司只需剝住花生睇戲。

一般提出私人檢控的人, 自己會是苦主, 才可以掌握案情事實, 可以上庭作供說出經過, 而不是我看到那則新聞, 網上那篇評論, 或者聽到茶樓飯館食客的一番精警的議論。UGL這類案件, 涉及法律文件和賬目, 一般要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才獲取, 阿伯一無所有, 怎去提控? 到了這把年紀, 好心喇, 風頭出盡, 瘀事做盡, 收皮喇。咪以為可以耍手段逼梁振英出手, 或者逼律政司出手, 若果法庭批准申請私人檢控, 阿伯死多二錢重, 梁振英揾兩個資深大律師及一團律師去, 輸訟費都輸死你。

102 則留言:

  1. If doj does take up the case, the private prosecution proceeds for trial. Due to incapable to handle the trial or other reason, CY is acquitted.
    There should not have second prosecution, even by doj.
    收檔,doj 不用再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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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f course, no double jeopardy, 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is not allowed. The problem is JR King would not be granted permission to institute the private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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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哦!真係受佢玩,之後DOJ close case,老梁永久甩身,咁佢就榮升「梁粉」啦^o^

      無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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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天司法機構湊巧地上載了裁判官不肯批出私人檢控, 申請人上訴的判詞, 上訴全部駁回,覆核王會遭到同一命運。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441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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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hy this uncle knows so many ways of playing the 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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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 studied law in Taiwan and worked in the HK court registry as a cle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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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從他每一天都提訴訟,每次交費用個千,還有很多訟費輸了還要可以繼續去打官司,已經證明他之前根本不符合法援資格,不明白法官警方可以繼續忍受,對他濫用法援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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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關警察事。私人檢控無需繳交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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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援署已經 ban 咗佢申請司法覆核。 唔知點解覆核王有咁多錢玩司法覆核,而家仲玩埋私人檢控? 錢從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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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話背後無金主,講都無人信啦...
      呢個小丑,當年連曾健超都唔敢做呢樣野,佢咁做同話俾人聽"我要俾錢班大狀洗"有何分別?
      有人想利用呢D無謂野去洗錢,相信會合理些...
      佢呢單野如果敗訴後佢唔駛老破,差不多百分百肯定有金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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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明報果度有人講得好好:阿伯佢咁做,間接還梁振英一個清白了,以後林卓廷再也沒有戲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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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相信他沒有金主, 有乜政治價值? He is only a nuis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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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佢已經要承擔幾單JR訟費,佢自己講明已經無資產,政府追既話要申請老破。。。
      但到呢一刻仍然可以搞咁多野,無人响背後幫手?我不太相信。。。
      正如我之前講過:金主要將$洗乾淨,總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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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純粹個人意見:阿伯如果唔係不斷入稟衙門,咁某啲小金牙及某啲大金牙,何來生意收入呢?!反正係官門付鈔,何不大碗喝酒,大秤分金,又係一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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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偽法律專家,唔好立亂叫人「收皮」,法律分析是否正確唔講,人哋做個政治表態,得唔得呀,又冇阻你做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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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即是利用法庭作個人政治宣傳, 等法庭叫佢收皮囉, 好快就知喇。梁粉? 哈哈, 你食喇, 清熱去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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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4 政治表態都應該在適當的地方去做吧,覆核佬亂去告是浪費公共資源,濫用司法,就算拿得出錢俾訟費都唔係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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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係梁粉?
      佢一定唔係標粉^_^

      無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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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從來沒有人說我是梁粉, 其實講法庭程序, 如果認為我講錯就應直接指出來, 跟甚麼粉扯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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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身為法律人士,又叫人收皮,又叫人食。有失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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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法律界人士好馨香咩? 或者我是敗類囉, 當年庭上見到一眾老友都係咁講嘢架。在這裏寫文, 我時常滲入廣東口語、俚語及一些下三濫用語, 這是個人風格。體諒下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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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將去信大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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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好呀, 一言為定, 唔寫去就豬狗不如。我最近鬧咗大律師公會一鑊, 佢哋一定好唔順超。你無嘢我篇文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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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標少不需動氣,呢D人同隻鹿一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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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點解咁樣就係同馬鹿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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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以某觀之,此處的馬鹿不該是指馬狀,而是引其日文漢字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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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8:48,

      一啲都無動氣, 以前在庭上有人話要投訴我(因為太寸), 我叫佢畀本簿我,即刻寫低老細個電話界佢。我慣晒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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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Bunny, I just deleted your comment. You have exceeded my tolerance. Vulgar language is not accep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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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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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還是用了猥褻性辱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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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104: X你姥姥臭X的 泛民左膠

      *抱住老大 護住老大* 你要罵戰衝我這焦土派來 票投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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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兔哥哥勇猛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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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標少義無反顧地分享自己過去工作經驗,並儘能力給需要人士免費法律意見,老實講香港地咁現實想揾多個都難,我這個阿叔跟標學野唔少,心中已當標少是吾師,如有别人不是討論而是惡意相向,我定必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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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Danny言過其實, 我懂的那丁點皮毛, 何以言師? 我只是利用這平台來交流, 增廣見聞, 從留言中學習。

      兔仔的抱護, 多謝夾威惠, 放過我吧。他跟覆核王反了面, 所以罵人, 我只是對濫用法庭的人厭棄。多聽批評自己的意見是好事, 否則就只會陶醉在共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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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這個阿叔跟標學野唔少,心中已當標少是吾師" me too, 標少只是說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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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16: 不是反面 我從來不是他盟友 我更厭惡此等法治撚 比如110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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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我更厭惡此等廢噏撚 比如9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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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唔該兩位, 9:00 9:28, 穿回褲子, 收起器官, 我不想粗口橫飛。罵我的留言我不刪除, 罵粗的請私玉步去別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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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老大: 民事案件 訟費事項就不是你專長了 待兔兔來掃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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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謝謝, 我不懂的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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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今日隻支那老狗又在FB 籌款 給我大罵 去港共狗庭尋求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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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一定是粗口橫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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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其實兔兔罵得最狠的時候 是沒有粗口的 老大有鑒 兔兔開心的時候 會用點粗口

      還記得3年前我用了大約50個字罵邊了所有港共狗庭的成員嘛 氣得你ban了兔兔 好幾天。 裡面沒半個粗言穢語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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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我從來都沒有為這些事留記憶, 過去了就過去。你罵狗庭是你事, 我也不會阻你做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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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老大罵兔兔是狗律師 55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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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去狗法庭揾食的律師, 除了狗律師, 還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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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So far只有你自認去狗庭揾食, 猛搖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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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兔子尾巴很短的 但就毛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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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請問兔哥你跑刑事or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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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政治表態大哂呀!我响度都係政治表態,不喜歡閣下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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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兄, 咁唔得, 應該聽不同聲音, 否則會變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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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成日新聞見到呢位阿伯已經眼冤頂他不順,真係不吐不快!在別個國家或其城市,點可以係咁濫用司法程序,所以香港人真係要珍惜自己嘅司法系統,否則玩得過份盞人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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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迷戀 neat and tidy,應考慮移居朝鮮,包冇人令你眼冤,霎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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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12, 你都好重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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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329/bkn-20180329110834920-0329_00822_001.html
    高院昨日(28日)就案件開庭聆訊,今早(29日)頒發書面判決,法官裁定黃大海用錯法律程序,應用選舉呈請,因此駁回黃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唔明點解唔得
    選舉呈請係質疑候選人
    司法覆核係質疑選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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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懂這些, 要溫書才可以了解, 判詞未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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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4421&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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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例已確立原則:若申請人有其他渠道獲得合適的濟助,他應透過那些渠道進行他的申訴或申索,法庭可以因此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若狹義地只「質疑選舉主任」, 最終結果是甚麼? 彈劾選舉主任、炒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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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只看了判詞幾眼, 先例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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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阿伯如被CY索诉讼费,破产了。
    CY可以付款要他入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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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陣咩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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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21看不到他打殘體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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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家陣呢個年代, 簡體字相當普遍, 可能手寫輸入手機, 筆畫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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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星州、馬拉大把人用簡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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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22, 五十步笑百步! 你寫的都不過是不同時期的"殘體字", 要避免, 可考慮捧住個龜殻寫甲骨文, 夠英呀!


      漢字本源

      https://youtu.be/t5658iU3J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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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329/bkn-20180329132419138-0329_00822_001.html

    法官憑咩推論出被告"原應有大好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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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即係本來可以賣麥當奴, 依家就要入牢, 大人那句話是相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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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整段來講, 沒問題, 關鍵在個「應」字.
      E.g. 憑沒案底, 法庭也可假設誠實, 你又問「憑咩推論」嗎?
      現在資料是「20歲... 有父母家庭, 修讀商科的職業訓練課程...」, 沒有吸毒、家庭等問題, 你如何否定「有大好前途」? 有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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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無認定或否定,係法官講佢原應有大好前途。
      你又如何否定有絕症者不能有大好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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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畀條否定路你行姐, help you build your strong case, 你唔行由佢, 拗來無謂.
      法官講佢原應有大好前途, 我同意, 我解釋左,
      你不針對解釋、面對解釋, 只選擇玩否定的否定, 你自己玩, 完結得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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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又如何否定有絕症者不能有大好前途?//
      Are you nut or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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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課題真的不值得抝, 甚麼才算大好前途? 好難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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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BTW,我邊句有認同或不認同法官所言呢?我邊句有否定人哋無大好前途?Quote黎睇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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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從來冇人想拗。係個BBTW有點妄想,鍾意點火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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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果然係有人妄想啦.
      你繼續玩, here it is: 我邊句有斷定你有認同或不認同法官所言呢?我邊句有斷定你有否定人哋無大好前途?Quote黎睇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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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329/bkn-20180329141321686-0329_00822_001.html

    罰1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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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位女士太偏執, 要宣示甚麼也要看場合, 在街上宣示無人理你喎, 法官一早告誡了不准展示標語, 盲目眷戀殖民地的日子, 當年可能直接籠咗, 連解釋機會都無。這班人一直都在幻想舊時王謝堂前燕, 唉!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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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呢位女士同覆核王真係郎才女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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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330/s00002/1522346939161

    http://www.hkba.org/sites/default/files/Guangzhou-Shenzhen-HK%20Express%20Rail%20Link%20%28Co-location%29%20Bill%20-%20Further%20..29.3.18%20%28Webpage%29_0.pdf

    BA彷彿已變了怨婦,驚死人地唔知佢出過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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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亂用平台, 連規格都唔岩, 舉止失措.
      單方面連發聲明有鬼用, 你想人地逐個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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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家條例審議中,最終稿都未出,BA班友已經出左三次聲明。。。想發表意見,去上次個公聽會咪得囉。。。
      呢班BA新高層,我覺得佢地出牌亂晒章,完全將"聲明"呢樣野好似當寫blog咁,專業團體都要做鍵盤戰士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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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剛翻看這「一地兩檢」大律師公會三次的表述, 第一篇是上屆以《新聞發布》形式的聲明, 最近兩篇是本屆的《意見書及立場文件》(submission and position paper), 昨天只是submission的further submission。嚴格講為「一地兩檢」大律師公會只發過一個聲明, 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 而之後的兩次意見書是就《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聲明和意見書儘管內容有重覆, 功能上卻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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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傳媒卻當佢係"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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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意見書及立場文件
      2018.03.29 Further Submission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In respect of the 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 Express Rail Link (Co-location) Bill (只備英文版本)
      2018.03.12《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意見書

      新聞發布
      2017.12.28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2月27日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之聲明
      2017.10.19 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安排之聲明
      2017.09.16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有關公會對一地兩檢立場的新聞報導的澄清及聲明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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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謝, 我只看了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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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戴副教授講得出就唔怕被鬧啦,又擺以言入罪個招牌出黎。。。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2972191-戴耀廷對譴責極度震驚:憂香港是否已到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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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言入罪係學棍的擋箭牌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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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CA 147/93

    The trial judge asked 40 questions of the first applicant. It was submitted on appeal that "a reasonable observer at the back of the court would have concluded that the judge had descended into the arena reserved exclusively for the trial lawyers for the parties".

    Held : Perhaps some or even all of these questions might have been better left to the prosecutor. But if relevant questions which ought to have been put by the prosecutor were not put, then it was the duty of the judge to put those questions himself; remembering at all times that he must preserve his impartiality. Although some of the questions could have been better formulated, on the whole the judge's intervention did not amount to "descending into the arena".

    Result - Applications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s for robbery dismissed.

    標少,點解咁樣"幫拖"唔算enter ar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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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ad this: HKSAR v LAI OI YAN (黎靄欣) CACC 265/2014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4047&QS=%28arena%29&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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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點解trial judge唔可以doubt/disbelieve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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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hat assignment are you do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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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sked out of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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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i 標少!

    啱啱睇到黃子華黃牛飛既獅子山學會post同裏面啲reply。講到《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限制:
    (1) 如門票或門券是授權或看來是授權進入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或進入根據《娛樂稅條例》*須在入場費上繳付稅項的場所的,則任何人─
    (a) 不得於公眾通道或上述場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但於該場所的東主或管理人或該場所內所舉行的娛樂、展覽、表演、遊樂、遊戲或運動的籌辦人所指定的售票處、攤位、入閘機或櫃位進行則除外;或 (由1986年第65號法律公告修訂)
    (b) 不得以超過該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連須繳稅項(如有的話))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

    根據上面,排隊黨賣黃牛飛比主腦時其實係唔係夠證據去告佢地?(因為睇電視係一手交飛一手交錢)
    謝標少!

    TL

    Source:
    http://www.blis.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B665A31E1CDF830B482568A20030C4EE?OpenDocument
    https://www.facebook.com/lrihk/photos/a.441687988430.217209.61151328430/10156205323453431/?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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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富爭議的議題, 法律應否規管這種行為也有人持相反意見, 有人持自由市場概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未必是conclusive evidence, 一定要有對話內容作支持, 一般要放蛇, 由執法人員搜證才穩妥。我舉例, 我叫朋友替我排隊買飛, 我給他二三百元車馬費, 不是門票的價錢, 點告? 同一道理, 我請個排隊黨去排, 有乜分別? 最容易捉的只是提高價錢兜售那一種人。 另外, 這控罪也毫無阻嚇作用, 最高罰款額低, 又不會留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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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明白, 謝標少!
      "叫朋友替我排隊買飛"的確係好既例子...
      唯有當我好彩唔好演唱會...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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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條法例其實都幾無聊。自由市場一個願打一個願捱,有乜問題?!唔相買貴飛就自己去搭帳幕排三晚囉… 假期時港澳碼頭大把旅行社公然擺出“即班船飛要加錢”嘅牌,而船公司自己櫃枱就在旅行社隔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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