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7日星期六

大律師公會使人沮喪的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聲明(連結英文版: Statement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on the attendance at jury trials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中文版: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 就公衆人士旁聽陪審團審訊 ),  批評陳慶偉法官最近那篇判詞, 判詞是有關曾蔭權案的後續。由3月6日開始, 這課題我寫了4篇, 我沒有估到竟然要寫第5篇。大律師公會這篇聲明, 立場偏頗, 居心叵測。我沒有資格議論大律師公會在甚麼情況下才發聲明, 我想大概是圍繞守護法治及公義方面的事情吧。

如果指責陳官沒有容許那些名人解釋的機會, 那些名人在事後已發聲明, 或大造文章, 或在網台或通過傳媒, 澄清了自己到庭的目的, 甚或以諷刺揶揄手法, 反駁了陳官的「揣測」。我寫了幾篇評論, 也對判詞相關部份作出解讀, 就不想在此冗贅重複再講。大律師公會在這個時候, 再來批評陳官, 意欲何為?

大律師公會搬出《基本法》及《人權法》, 說明香港居民在面對刑事審訊時有公開審訊的權利受到保障, 及公衆見證正當的法律程序的權利, 大佬, 曾蔭權的審訊是閉門進行的嗎? 在黑箱中作業的嗎? 在審訊過程中, 陳官有沒有趕走任何聽審人士, 或拒絕公眾人士入庭?

陳官關注的是, 有人耍手段意圖影響陪審團的裁決, 若果有人這樣做, 大律師公會也不能接受吧? 現在呱呱嘈,  嘈乜? 若然有證據, 當然就轉介了給警方調查了, 仲使講!  陳官覺得行為可疑, 所以在判詞交代DQ了其中一個陪審員的原因, 因為該陪審員在審訊途中, 吃午飯時, 控方見到他跟陶傑交談, 而陶傑這名筆, 卻公開為曾蔭權呼寃。從這背景看, 你可以說陳官的憂慮屬胡亂猜測嗎?  這些名人名筆, individually未必對陪審團構成影響,  但collectively and cumulatively的影響是無形的, 卻足以使主審法官生疑。

大律師公會覺得陳官懷疑這些名人“走後門”, 但卻沒有給他們回應的機會, 做法不公。我不禁要問, 陳官應該在那一階段叫這些名人回應? 見一個到庭就問一個?  如果當初陳官還沒有疑心, 見了幾個之後才形成這種懷疑, 是否在審訊途中傳召這些名人來問話呢? 若然這樣做, 就更加可以被指侵犯大眾上庭見證審訊的權利。而且, 若然是這樣做, 也會影響陪審團對被告的觀感, 繼而產生偏見, 豈不是又節外生枝, 成為上訴的理由。況且陳官有這種懷疑, 最嚴重的後果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 叫這些人回應, 又會不會變成犧牲了他們保持緘默的權利? 假若在審結此案才去查詢, 法官的權力從何而來? 訟費的考慮是正審之後才去決定的, 是他有權處理的, 其他事情屬functus officio。 如果陳官有足夠的合理懷疑, 他可以報案, 卻不可以查案。也可以正如他所講, 早知這種情況, 就會解散了陪審團。況且, 他對名人"走後門"的評論, 並非他裁決的一部分, 並沒有因此懲罰任何人, 也沒因此多罰曾蔭權要繳付的訟費。極其量只是影響個別人士的聲譽。這些人都硬食了嗎? 別忘記, 其中一個建制派議員明確承認是公關安排到庭的, 可見陳官的懷疑, 並非空穴來風。而且, 我以前都講過, 他只是見到名人由公關帶出帶入。

我對大律師公會這聲明也產生懷疑, 究竟是在為自己友護短, 抑或在捍衛公義。我從來都不喜歡人云亦云的, 在離開香港七千公里外, 每天我都注意香港的動態, 遠在去年11月, 看到前律政司司長上庭撐曾蔭權, 我就立即批評他不懂避嫌。何況陳官每天在庭上目睹實況, 他絕對有條件對涉嫌不當行為提出質疑。畢竟, 那也不是判詞的主旨, 只不過是obiter。避嫌是甚麼?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當有社團背景的人捐錢給七警作為抗辯時的律師費, 社會人士群起而攻之(包括我在內), 就是要警察避嫌, 不應受與黑社會有關的人的恩惠。咪有口話人無口話自己。

本文標題是借用1仔在上一篇留言的感慨而套用的 。大律師公會越來越像個政黨了, 假如受審的是梁振英, 聲明可能會是譴責那些耍手段試圖影響陪審團的人了。

69 則留言:

  1. 咁講,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1,又要指責公關請人入座係意圖影響陪審團,又唔審訊時處理陪審團公正有無受影響.
    2,聲稱下次再有類似情況會考慮解散陪審團,以警告公關公司.問題係法官何不在當時就考慮解散陪審團?何不當時就警告公關,什至係提醒陪審要當來賓無到?
    3,事後各人係媒體回應事件,比得上法官判詞?相比之下無論係身份定係媒體,非對稱性相當明顯.要市民係媒體反駁澄清法官錯指事實,亦唔理想.何不一早係問清楚各人及公關此事?要待後來由各人自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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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不如看了判詞才評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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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係前幾篇標少包括回應在內所引英文部份,已經睇左.睇唔到法官有咩ground去一邊批評,一邊唔做野.如果係對自己既主張無把握,就唔好亂批評公關.如果係有把握,應該即時處理陪審團受到影響既問題,而唔係事後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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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講,假設相同事件再次發生,陳官再一次係"見了幾個之後才形成這種懷疑",若如你上次所寫法官既種種顧慮仍然存在,則陳官仍然係無法處理?仍然係事後寫D個人感想?還是佢可以考慮解散陪審團?如果佢有其他處理方法,何不在曾生一案就如此做?如果無,則佢馮咩"警告"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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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講就簡單, 這不是容易處理的事。陳官理應已要求CJ跟進。警告公關, 含意是警告被告及被利用或同謀為戲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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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ill,

    The Bill of Rights guarantees only "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 It does not extend to a right to be seen by the jury. Could the judiciary, in theory, do either one of these without offending the bill?

    1. Move the public gallery to a different floor level like the old bailey, so the jury becomes unlikely to see any spectator, or
    2. Livestream the proceeding at real time

    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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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cellent notion. Same floor will also do as long as the jurors' line of sight is restri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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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贊成。一方面保障陪審團不受影響,另一方面其實都是在保護陪審員人身安全,杜絕被「點相」的擔心。如果用livestream的話,對法庭整體安全都有利,安排得當甚至可免除現時公眾人士進入高等法院旁聽須安檢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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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ivestreaming may affect the safety of the witnesses. One side mirror or other measures are feasible and yet controvers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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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寫出了審訊程序.
    大律師公會的是業內人士、專業行家, 竟然出聲明質疑「卻沒有給他們回應的機會」, 這不符審訊程序的「難題」給外行人看可能好過癮,
    現在大律師若是衷心寫, 便是無知.
    難怪標少寫「居心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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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然程序上不會可以給他們回應的機會,那法官就不要在寫那些obiter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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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他們不是被告, 法官又不是寫出法庭命令, 況且法庭命令真係有"不設即時回應"的ex parte hearing.
      我覺得寫無問題, 照此事情看, 也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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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知道當日投票俾主席果班人,有冇後悔當日的一時決定,令BA變成一個政治機構,把BA形象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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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也有人覺得這樣才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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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即係叫人"顧全大局","含淚投票"一樣道理...
      呢D人當日笑投建制既長者,智障人士係無分析能力,只係投票機器.睇黎呢班自稱"專業","知識份子","高階份子"的投票行為其實都係差不多...
      既然佢地覺得無需靠內地市場都可以搵到食,BA咪繼續做呢類形同"形象自殺"的行為吧...我相信已經唔會見到當日譚主席為了支持版權條例而得罪泛民議員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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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大律師就專業團體的改選都要考慮到顧全大陸/驚搵唔搵到食,才是悲哀。Solicitors/Barrister的分工其中的就是要讓大律師與lay client隔多一層,以保留一定獨立性,理論上相對事務律師不會考慮太多生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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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估佢地撐場真係因為同貪曾咁熟咩?!

      好明顯是因為同貪曾有千絲萬縷關係的利益團體啦!

      依家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而對大律師公會來講,係眼前麪包,同未來麪包的分別,點揀? 仲洗問。

      到影響大律師公會的時候,現在的高層應該都退晒休,係倫敦印印腳。

      到時,哪管他洪水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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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些人被利用,坐上一排法庭預留給被告親友的座位,再被陳官揭穿,當然要連聲割席了,不會承認自己出席是在影響陪審員。

    法庭下次不留座,派籌排隊入座就可以了。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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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s://scontent-hkg3-1.xx.fbcdn.net/v/t1.0-9/29340109_1409486792489999_2916807140771364864_n.jpg?_nc_eui2=v1%3AAeFsbJLHobbyQdiIzOeLaWWTDE4smtdvzMhyQ-59nUTqNYTuTwBn_i87wodKPk3AhRZeTSg46DGxeXPX933Zam8DlSqS7ZI8hOIXolCEPBPRPA&oh=96cbfaf254667d6efd8b0f7ad92b6a7e&oe=5B47F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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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ke I said. All HK judges are CHICOM bit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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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o you have something better to offer? Seeing the cartoon you posted here, what pops up in my mind is the image that you crawl between the legs of the "bitchy" judges you loathe. Isn't it pathe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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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unfortunately i dont have anything better.

      and this is where u got wrong big brother. the judges here pledge alligance to the CHICOM. bunny doesnt. when in the arena, the judges are merely referee. nothing more . not to mention I handle mostly civil matters.

      its not only pathetic but utterly sad to see Mr. Brian Keith and Mrs. Barnes ........ well u get the 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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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unny, the malfunction recorder. You don't have any better shots? Judges, civil or criminal, take the same judicial oath. You are crawling into the pair of legs no matter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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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dont big bro. and i cant help it but feel sad for Keith and Bar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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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nd i dont mind crawling begging cajoling .... even before maggie poon for as long as I can secure a favorable ruling for my client. i signed up for this line of work out of my own free will. and i am prepared to accept whatever humiliation hardship that come along with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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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317/s00002/1521223470157

    原審不信是智障 「爆竊犯」准上訴

    【明報專訊】土瓜灣一車房東主2015年失竊3萬元現金,半年後懷疑送貨到車房的倉務員涉案。倉務員去年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辯方於審訊時傳召心理學家證明他輕度弱智,沒有能力犯案,但不獲法官接納。法官判刑前自行索取心理報告,得出同一結論,惟仍判處倉務員入獄22個月。倉務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庭昨批出許可。

    專家及報告均指是弱智

    上訴方昨指出,辯方於原審時曾傳召臨牀心理學家作供,證實上訴人陳彥成智力及適應能力極低,可被視為輕度弱智。專家認為上訴人能否實行如爆竊等的複雜行為,值得存疑。

    專家認為上訴人沒能力爆竊

    原審法官陳廣池裁決時則指出,辯方專家所得到的資料大多是由上訴人一方提供,沒有「不受人為干擾」的獨立醫學儀器去評估,大有可能導致偏頗結論。上訴方指出,根本沒有儀器可檢測人類智商,笑言「呢個係霍金都解決唔到嘅問題」。

    陳官又認為上訴人對答如常,和普通人無異,不覺得他是有輕度弱智。陳官在裁決前自行為上訴人索取一份心理報告,報告同樣指出上訴人輕度弱智,惟陳官最終仍裁定上訴人罪成。

    上訴庭質疑原審拒專家供辭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須深入了解原審法官是否錯誤拒絕接納專家證人的供辭,若有出錯,會直接影響上訴人行為能力的判斷,遂批出上訴許可。彭官亦質疑陳官的判刑,「點解咁輕?除非佢(陳官)自打嘴巴,認同上訴人精神有問題」。

    【案件編號:CACC87/17】

    輕度智障真係可以對答如流,駁咀駁舌,甚至識偷呃拐騙。CAll完報告又唔信,呢位陳官想點呢?大老爺又唔係"磚家"憑咩去否定專家証詞?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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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涉僭建 胡漢清:違規建築委律師處理
    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317/s00002/1521223456647

    【明報專訊】昨日有傳媒報道揭示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位於港島沙宣道的獨立屋,天台有一間與屋宇署批准圖則不符的「天台屋」,懷疑屬於僭建。胡漢清昨沒有親身回覆,透過律師行回應指出,已委託律師行處理有關「違規建築物」(unauthorized structure)問題,並已把地契等相關文件交予律師行跟進。

    《蘋果日報》昨日報道,胡漢清位於沙宣道42號海日樓9號獨立屋疑有違規天台屋。本報昨以航拍機拍攝獨立屋天台及四周,相片顯示獨立屋的天台部分位置,有已圍封的有蓋構築物,其中原屬花槽位置的一邊設有一排窗戶,從外觀察可見該獨立屋的天台外觀,與毗連10號至12號獨立屋不同。10號及12號獨立屋天台亦有懷疑與圖則不符的玻璃頂構築物。

    獨立屋天台與屋署圖則不符

    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胡漢清於1996年以1340萬元買入9號獨立屋及兩個車位,一直持有至今。本報先後翻查屋宇署百樓圖網及署方批准圖則,發現該獨立屋未有入紙加建紀錄,天台圖則雖註明花槽及水缸位置,但未有註明可興建其他構築物的許可,天台出現的圍封建築涉及違規加建。

    建築師:圖則沒註明即未獲批准

    香港建築師學會副會長何文堯表示,天台若出現圖則上沒有註明的事項,即屬未獲當局批准的事項。他昨日看過本報提供的屋宇署圖則及相片後認為,獨立屋天台未有註明可加建其他構築物。他說:「如果可以加建,為什麼發展商自己不加建,用專業界別常識去判斷,(容許業主)再加建的可能不大。」何文堯估計,若在同地段發現其他違規構築物,署方或一併要求清拆。

    律師信稱從未批評鄭若驊僭建

    本報就9號至12號獨立屋向屋宇署查詢曾否發現違規構築物、投訴、發出清拆通知等,署方稱未能回應。本報曾致電胡漢清查詢,電話轉駁至留言信箱,其助手向本報提供一封胡委託律師行發出的信件,回應《蘋果日報》昨在網上刊登涉僭建指控的報道。

    律師信指出,胡漢清已委託律師行處理有關「違規建築物的問題」,有法庭紀錄指胡的寓所可能有「違規建築物」;信中又指胡漢清從未批評律政司長鄭若驊寓所有僭建是「失策」,要求《蘋果日報》把報道從網站移除,並道歉及作書面承諾,不再出版該報道或類似字眼。


    毒果做野!申禁制令呀拿!一早出左DJI Mavic Pro影晒你班友d物業。

    入定花生等睇戲。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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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媒做義工, 唔得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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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318/s00001/1521344727357

      題外話:這位盧教授不代表我呢,譲吳國際醫生在私人市場上搵食,睇下有冇人想搵佢醫。等我發個電郵俾敎授話佢不代表我先!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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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律師吃兩家茶禮, in the worst scenario個犯可能踎多幾個鐘, 就算嚴重失職, 個犯都無生命危險, 醫生喎, 應把病人的生命安危優先考慮, 錢揾唔晒嘅, 揾得晒都使唔晒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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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香港 專科醫生好像全部都是名醫 。。。。。 XYZ and all of them are overrated. so FULL of 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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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馬鹿兄,我都識好多專科醫生有醫德,係呢個吳國際太離譜,而盧教授又好唔理性去判斷是非。如馬鹿兄不幸要睇專科,我可以介紹有醫德嘅醫生。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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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erry: 心臟科.... who would u 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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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歐陽志強醫生或林嘉慶醫生。兩位都在尖沙咀。歐陽醫生最近有朋友一月去預約,要三月先有得睇。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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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咪咁喇!兔仔長期積壓憤怒,可能心臟出現小毛病,都是盡早求医比較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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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過到我這一關佢個心一定無事, 其實佢要睇腦先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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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應該係馬鹿兄家裡長者吧。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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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www.phoenixanimalclinic.com.hk/en/spec_cardiology.php

      http://www.peaceavevet.com.hk/tc/veterinarian_team/Veterinary%20Referrals%20Team

      獸醫都有心臓科的。我家二位小姐係睇第一間的。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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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可以等的話就歐陽醫生係我首選。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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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Terry兄以寬容之心,關心马鹿兔,令小弟感動了。
      孟子曰: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是Terry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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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28 嘩!講呢d. 馬鹿兄冇乜嘢要我哋寛容喎,係寫好多潮語又左膠又右膠, 長氣d 啫。:)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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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對待兔仔, 不能一味仁慈, 要恩威並施, 但一定不可動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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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可考慮鄭長華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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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咪又係另類白色恐怖...咁似美國佬打擊對手既手段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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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1:17
      講開美國,佢哋實在太偉大… 越戰時喺越南成隊軍隊屠村,殺咗五百幾個手無寸鐵嘅老弱婦孺,軍事法庭都係告四個,放三個。個軍頭犯genocide都係判三年,重要由偉大嘅尼克遜介入,只係喺屋企軟禁就算!果然民主大國就是不同… 難怪同日本咁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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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啱啱又有一個維基解密爆料者喺美國"死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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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48: 兔兔不夠可愛嘛?

      246: 哈哈哈哈 殺共匪不夠的結果 就是做安南賤奴 殺共匪不夠的結果 就是做支那賤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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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看來Terry要介紹個婦科或內科的醫生給你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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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喔? 为何不是精神科和心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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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我越來越懷疑你是兔女郎, 女性到了某些年紀, 有些情緒表現, 是內分泌問題, 不需看精神科和心理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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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318/mobile/bkn-20180318160051828-0318_00822_001.html
    網民熱話:「執」走孭袋?的士司機尋粉紅「女狼」
    標少看完片後,如果警方拘捕女疑犯,可否成功檢控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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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該問如何脫罪, 行為能力有問題?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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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侵犯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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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誰的私隱? 賊婆的? 咗格仔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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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多口問,司機應該報了案. 但如果未報案,但那女子其實交了給警方,女子可否要司機賠償名譽? 因司機沒盡責求清楚事情便放上網.
      另支持你有關陳慶偉法官的說法. 我等小市民相信法庭應該只有証據才可以影響倍審員,其他方法一定不可以.今天是知名人士,明天可能是政委.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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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車上拾到, 立即遮遮掩掩, 鬼鬼祟祟拿走, 又不告訴司機, 又不去差館, 是為賊也, 仲使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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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兔兔有個感覺 以前went before 老大的被告們 除非有特殊辯護理據 一般而言都會死啦死啦地 聘請的律師即使是如兔兔般的SLICK mouthpiece 也無補於事
      might as well plead guilty and get it over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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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阿兔哥, 這是你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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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在的士內錄影不算是侵犯私隱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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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錄影, 法律幾時有講實是侵犯私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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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偷錄才可能是.
      搭的士是消費合約範疇, 只要沒有秘密進行, 便是合約條款一部分, 客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對, 作同意論.
      「侵犯」門檻便高, 要另證突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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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5:29, 即係好似D鋪頭裝了閉路電視, 監察顧客有無偷嘢, 的哥要保障自己安全, 以防被老笠, 唔係影裙底喎。你咁問...其實同個女賊有乜關係?去投案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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