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林子健的打釘記一切準備就緒, 接近開審了。裁判官一聽到證人數目, 成個彈起。明報有這一段報導:
控方透露案件共有172名控方證人,裁判官即表示若案件涉及如此多證人,着控辯雙方申請到較高級別的法院處理,因本法庭沒足夠人力資源應付,案件押後至6月15日預審。
172個證人, 仲多過在大髀所打的釘, 你條肥仔都算孬囉。咁簡單嘅控罪, 點解要咁多證人, 我諗主要係店鋪CCTV影片要靠很多人來呈堂, 如果辯方不爭議, 證人就可能只有十個八個。吳奶奶(Bernadette Woo, Principal Magistrate)叫控辯雙方考慮申請上較高級別的法院處理。No way。先看下控罪, 只不過是報假案, 違反《警察條例》第64條:
任何人明知地─
【明報專訊】台灣揭發懷疑港人情殺案。一名香港女生上月中與男友赴台灣旅行後失蹤,女生母親本月初報警;警方經調查發現只有男方獨自返港,女方疑已在台灣遭殺害及棄屍。昨日警方拘捕懷疑涉案男友帶署,同晚台灣警方在當地尋獲女生屍體。
重案組扣押住呢條友, 夠鐘個陣都唔可以告謀殺, 佢認乜都無用, 除咗告佢盜竊之類的控罪, 我就看不到可以告埋其他嘢。如果告盜竊, 要靠警誡口供, 警誡口供甩埋, 條theft都分分鐘無埋。就算定罪, 最多咪判幾隻, 裁判法院審, 可以當謀殺來判嗎? 香港同台灣當然無引渡協議, 那是個政治問題, 法律都解決不到的。根本毫無辦法對付條友, 除非條友自己去台灣, 或者去與台灣簽署了引渡條例的國家, 否則就不用想捉佢返去受審。有人說要「特事特辦」, 開玩笑喇, 根本無法律理據可以這樣做。有人引用葉劉的講法(上篇留言), 看下有沒有證據告串謀謀殺。在香港串謀, 香港法庭就有司法管轄權去審了。唉! 又幻想了, 單一被告可以被控串謀而受審, 但起碼都要與在逃人士串謀才行, 只有這對男女兩人一起去台灣, 一個殺了另一個, 去那裏找其他串謀的人? 有時有些人逃出法網, 我都只能說, 等天收、時辰未到那類話。
控方透露案件共有172名控方證人,裁判官即表示若案件涉及如此多證人,着控辯雙方申請到較高級別的法院處理,因本法庭沒足夠人力資源應付,案件押後至6月15日預審。
章: | 232 | 標題: | 《警隊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64 | 條文標題: | 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 (a) 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
(b) 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
(最高罰款應為$2000)
這控罪只是能循簡易程序審理(triable summarily only), 若不是連同其他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一起檢控, 根本就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 所以不能上較高一級法院。
這是一件相當無聊的案, 調查卻花了不少資源, 涉及172個證人, 每人錄取一份簡單的口供, 也有172份, 還要翻看大量影片, 簡直嚴重浪費警力。個死肥仔, 「事發後」還先食麥記, 然後返屋企沖涼瞓覺, 依家大大聲話寧死不屈, PNG撐到底。到審完, 釘咗佢, 判得乜? 有時看到這些無聊案, 真使人沮喪, 勞民傷財。
另一宗使人沮喪的案件是女生遊台灣被男友殺害案, 任憑你怎樣想, 最終也只能眼白白看他逃出法網。
重案組扣押住呢條友, 夠鐘個陣都唔可以告謀殺, 佢認乜都無用, 除咗告佢盜竊之類的控罪, 我就看不到可以告埋其他嘢。如果告盜竊, 要靠警誡口供, 警誡口供甩埋, 條theft都分分鐘無埋。就算定罪, 最多咪判幾隻, 裁判法院審, 可以當謀殺來判嗎? 香港同台灣當然無引渡協議, 那是個政治問題, 法律都解決不到的。根本毫無辦法對付條友, 除非條友自己去台灣, 或者去與台灣簽署了引渡條例的國家, 否則就不用想捉佢返去受審。有人說要「特事特辦」, 開玩笑喇, 根本無法律理據可以這樣做。有人引用葉劉的講法(上篇留言), 看下有沒有證據告串謀謀殺。在香港串謀, 香港法庭就有司法管轄權去審了。唉! 又幻想了, 單一被告可以被控串謀而受審, 但起碼都要與在逃人士串謀才行, 只有這對男女兩人一起去台灣, 一個殺了另一個, 去那裏找其他串謀的人? 有時有些人逃出法網, 我都只能說, 等天收、時辰未到那類話。
而家張張報紙都話香港告唔到佢,亦無得踢佢返台灣,佢由唔知都變知,老虎蟹都唔認有預謀(個人覺得真係無…),即刻認條盗竊顯得有悔意,一兩個月就逍遙法外…
回覆刪除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168204?utm_medium=Social&utm_source=fbrelatedarticle&utm_campaign=mama
回覆刪除【拖篋棄屍】沒合適法例在港控謀殺無引渡安排 回台自首成出路?
標少如果疑犯不返回台灣自首,死者真的死不瞑目, 那公義天理何在?
我只能沮喪。
刪除洗頭艇囉
刪除告到佢盜竊都有機會睇吓佢個樣 , 知道佢個名!
回覆刪除全香港都認住佢, 等佢無地自容。唔畀佢讀書, 唔請佢做工, 唔賣嘢佢食...
刪除唉!一條咁嘅死o靚仔,點會返台灣自首吖!之前有個澳門仔在台灣撞死人,判罰款,返咗澳門咪玩失踪囉… 香港人咁善忘,過得一年半載就知人記得啦!
刪除標少小弟越想越憤怒,為何這個死垃圾疑犯得知死者銀行卡密碼?繼而提款,毫無疑問這是一單有計劃謀財害命的案件。
刪除認同952,疑犯在那種情況下得知死者銀行卡密碼??
刪除大家得個估字, 唔知佢向警察認咗乜。佢可以一早就打算騙財騙色, 呃咗個密碼, 長撳長有。為萬幾蚊殺人, 以後又無得撳, unlikely, 看來在香港時就未有殺人念頭, 可能在台灣偷死者錢被發現而反目, 才動殺機。就算在香港時就有殺人念頭, 都無得告。
刪除好嘢標少,這假設合乎案情。
刪除9:32 PC, 死靚仔仲好, 如果係死老嘢, 分分鐘兩腳一伸, 就收拾唔到佢, 死靚仔就有機會睇到統一台灣, 到時臨老先至打靶。
刪除好!讲得好!
刪除如果搵個律師幫手小弟估連盜竊都未必告得入。始終太多地方可以俾佢走甩。
刪除大家有心理準備佢可以全身而退。
//全香港都認住佢, 等佢無地自容。唔畀佢讀書, 唔請佢做工, 唔賣嘢佢食...//
刪除標少, 呢句好似唔係一個法律工作者應該講
法律工作者亦常人, 起碼我無口叫人在暗巷打佢一鑊。
刪除法律工作者都係人, 何況標少都退咗休, 希望真係有天收佢!
刪除佢咁後生, 殺個人有機會會上癮 , 知道佢個名見到個樣都識得防範。
回覆刪除個 -》過
刪除殺上瘾就好易殺埋自己。
刪除告佢偷咗個女仔得唔得?
回覆刪除NO. 人不是財產。
回覆刪除標少,你未審先判喎。
回覆刪除條友仔自己都認咗 !
刪除大家睇報導而引發討論, 審都係審傳媒提供的案情。
刪除你又唔係法官或陪審團,點可以定佢罪呢?
刪除哈哈, 就算我定佢罪, 佢係唔係即刻終身監禁先? 傻架你, 人人都可以討論同發表意見, 有乜問題?
刪除你可以討論同發表意見,但而家你定佢罪喎。無罪假定呀。
刪除匿名2018年3月14日 下午11:22
刪除你係點推論?
因為標少既"逃出法網"???
就算佢冇罪都係逃出法網bor
因為無法係法律程序(法網)下以程序公義完結關於佢疑似殺人既事
至於點知佢"疑似"殺人 -> 佢自己講
兩人同行台灣 -> 一人失蹤, 另一人宣稱殺死另一人 -> 明顯需要法律程序調查跟進 -> 域外法權, 引渡問題 -> 無法跟進謀殺 -> "逃出法網"
11:22, 我定佢罪佢就有罪? 我有看法都不可以? 你做乜在此留言? 我做乜唔刪咗你? 就係尊重你的言論自由。
刪除標少
刪除現在香港哋有好多人有精神病,你答佢都嘥氣, 多多保重身體好過。
http://www.blis.gov.hk/blis_ind.nsf/AllVerAllChinDoc/FA919475767C8D36482580DB00320417?OpenDocument
刪除外行人真的不懂,但212章 8B 都不能成立嗎?
阿1122環境證供都夠做死個疑犯佢啦!個垃圾疑犯自招藏屍體地點架,冇人掘去㗎,你醒啲啦。
刪除11:45
刪除"(b)...因該作為而在香港死去;及...(c)"
我係1122,你地好惡好寸,我好唔開心!��
刪除這裏不是fb,發言最好也有相關法律知識,不是讀死書就成,至於無罪推定,在法律或法哲上,是指被告可獲公平審訊,而不是只被告沒有抵觸該條控罪。
刪除來到這裡,不懂的人赚了法律知識,懂的分享知識給大家,何來會不開心??
刪除你地好惡好寸
刪除好采標少不是該案主審法官\陪審員,如果他真的是,那就真的不能在此評論。所以為什麼他不能有自己見解或討論?令人費解??
刪除1122: 呢度只係討論,講吓個人意見,談不上“未審先判”。如果連發表個人意見都唔得咖話,FB微博呢啲網要通通冚旗啦。法律上“假定無罪”並不適用於發表個人意見,否則何來言論自由?
刪除11:45
回覆刪除“該項作出或發生的作為所針對或關乎的人因該作為而在香港死去” not met
Agree.
刪除[林子健] 弱弱的一問,奶奶是否應該要求控辯雙方再三討論以65C解決?
回覆刪除PTR的目的就是這樣
刪除但都要條肥仔肯先得
刪除唔係好熟行...我仲以爲會辯方o甘樣搞chain of evidence 會被驚堂木拍死~
刪除還是奶奶根本是在講反話 惟有關報道失其精髓?
咁以后去台湾,千祈唔好俾仇人知,
回覆刪除费事佢派人跟踪我。
咁台湾,岂不是日后变成,香港人做底人的天堂。
所以暴動妹也去了。
刪除睇佢住得幾耐! 台灣唔會夠膽公然俾政治庇護佢…
刪除如果呢条友,系台湾对女仔性犯罪,可能有得告。
回覆刪除但系反而谋杀就冇得告
天下间就系这样荒谬。
https://billsiu.blogspot.com.au/2011/01/blog-post_4322.html
女仔超齡, 不受域外司法管轄權保障, 要16歲以下, 沒有被殺就算非禮也告不到。
刪除女仔有左3個月.......
刪除看不到有此報導
刪除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realtime/article/20180315/57951323
刪除臺灣驗屍無顕示死者有咗,但FB 有人在吹死者已有咗,該人留言動機是什麼? 只是無聊? 另, 兩人都在今年退學。攪乜東東。
Terry
The fetus at 12 weeks old is just like the size of a lime if not yet decomposed.
刪除一睇到段新聞即刻想起TBB舊劇<>,唯有搵洗頭艇笠佢返台灣。
回覆刪除八叔公字
TBB舊劇:義不容情
刪除八叔公補
劉生羅生都未駛坐洗頭艇(遲下係洗頭巴)過大海服刑,幾時輪到位靚仔要坐?
刪除要等天下一統。
刪除Rimsky唔知搞邊科… 唔告Alan, Audrey 等人都話有 friend 到,事出有因啫… 連劉生羅生都唔搞,真係咁hea做?還是有共主/hidden agenda呢?
刪除(唔係扮熟 on first name terms,係費事俾人告 :p )
確係無得搞。
刪除唉,這就是司法。。。
回覆刪除睇黎,如果有人响香港打電話叫台灣人响台灣買起對方,似乎都係無得告串謀謀殺?
唔怪得台灣被人笑係"罪犯天堂"
刑事就話告唔到,但受害者家屬可唔可以以民事追討損失?
回覆刪除OJ Simpson 單case好似就係刑事入唔到而最後家人通過民事訴訟去追討返一筆錢。當然錢唔可以解決冇左條人命既事實(而位靚仔有冇錢都成問題),但這是否一個可探討既方向?
2:09 你香港落order殺人香港警方未必告到你,但台灣警方一樣告到你。只係香港台灣冇引渡條約所以冇你辦法而已。香港同澳門都冇引渡條約,所以羅生劉生都未駛坐住(但佢地一離開香港境,理論上大陸政府就可以拘捕佢地再送俾澳門司警),唔通澳門又係罪犯天堂?
澳門好似全世界都無引渡協議的,包括大陸。
刪除OJ Simpson 叻到出書 titled "IF I did it",殺人殺得佢咁串,都算少有…
刪除OJ Simpson在澳洲殺人甩咗就未必敢出書, 因為這裏可以甩完再告過, 一罪三審審到釘為止都試過。
刪除算吧啦標少,當年呂樂都逍遙法外咗咁多年啦。
回覆刪除我覺得呢首歌好啱呢條友:
https://youtu.be/VrPvEWcyUCc
我除了沮喪, 也沒其他辦法。
刪除話佢唔聽又嚟過
回覆刪除「長洲覆核王」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九龍西補選當選人鄭泳舜「搞分裂國家搞港獨」,要求法庭頒令剝奪鄭泳舜在立法會宣誓就任議員資格。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663289-%E9%A6%99%E6%B8%AF-%E9%83%AD%E5%8D%93%E5%A0%85%E6%8C%87%E9%84%AD%E6%B3%B3%E8%88%9C%E3%80%8C%E6%90%9E%E6%B8%AF%E7%8D%A8%E3%80%8D+%E5%85%A5%E7%A8%9F%E4%BF%83%E6%B3%95%E5%BA%ADDQ
小丑,不值一提
刪除件事on9在:
刪除- 將王國興入禀DQ區諾軒、泛民既“被輸打贏要”僅有光環都敗晒
- DQ鄭泳舜既rationale同之前DQ本土自決派既一樣,咁即係間接承認呢個rationale好合理
現在已經去到意氣用事,“忘記初衷”了
郭生唔係俾Legal Aid ban咗三年啦咩?
刪除佢自己入稟
刪除死左膠泛民老狗為港共kangaroo curt 重樹權威性 合法性 。。。。。
刪除阿兔哥你又罵誰?
刪除長洲覆核王 郭卓堅
刪除你同佢反咗面?
刪除從來就不是一起的
刪除郭生都幾有錢喎… 唔驚又俾老爺判罰對家costs...
刪除PC: 同老婆離左婚 財產歸於前妻 所以苦主真係沒得搞他 除非申請他破產
刪除You spoke highly of him previously!
刪除time change... bunny changes.
刪除OK, I can accept that. You can misjudge a person and then realize the mistake or after seeing the true face of a person, you have a different view or the person is just the same but you have changed.
刪除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314/s00001/1521013803292
回覆刪除明報咁樣將原告嗰樣貼出來,仲要以「高等法院」四個大字做背景,有冇問題?
可接受
刪除反問0632,有咩問題?
刪除洗头飞机?特事特辦!
回覆刪除否则台湾成香港人做世界的天堂!
http://www2.hkej.com/landing/mobArticle2/id/1790169/港青認在台殺女友+或特殊安排代引渡
D友講埋D不合法的方法, 一定過不到法律那一關。
刪除咁啫係想殺邊個人, 帶佢去台灣, 禁機掩飾然後殺之, 咁就得左?
回覆刪除係喎。
刪除小弟覺得個女仔果家人, 現在必定是既徬徨又無奈, 其實有留意吓新聞, 今時今日有幾可係父母一齊去報案...咁就冇左個女。
刪除條仔淆有人捉佢返台灣,連保釋都唔敢做。。。
刪除寶島強力部門?
刪除咁就不違反一國兩制, 但我不知怎分類: 國防/外交/內政?
刪除s79都 waive 埋~ 佢都真係“巧京京”wow~
刪除賭俠捉peter chu咩...
刪除去台灣最多咪又係罰錢, 不過為雞碎咁多就殺人嘅佢, 可能揀要條 lan 線好過
刪除安得老兄,
刪除Maybe I have been out of the war field for too long, it seems to me S79 Cap 227 is not relevant here. It relates to committal proceedings only. Committal refers to trial or sentence i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In the instant case, though Theft and Handling charges are indictable, the venue has not been decided. Yet from the facts disclosed, it is no more than indictable offences tried summarily. The venue should be the magistrate court. Therefore, S79 was not invoked. Whether the defendant applied for bail when the prosecution opposed to it, the magistrate's power comes from S.9G Cap 221. The defendant need not be brought up in every 8 clear days. The waiving of such a right is irrelevant in the instant case. The defendant can oppose to the length of the remand or apply for bail but he has no right to ask for BU in every 8 clear days when he is remanded in custody.
Bill兄,
刪除My understanding on criminal procedure is arguably even worse than a fresh graduate. I merely saw the following news and thought it must be s79 without thorough consideration. If it is not committal proceedings after all then perhaps defence counsel was waiving a non-existing right.
http://news.tvb.com/local/5aa9fe05e60383e73fd74cf5/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而被告亦沒有申請保釋,辯方在庭上表示,放棄每八日覆核保釋申請的權利。
What is interesting and puzzling me is that there were a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the law especially in 1994 when the law on bail was added (Part IA Bail Cap 221). S.79 Cap 227 was amended in 1983 and 1994. In the 1983 amendment, S. 79(1) "If, on the hearing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was replaced by "If, in the course of committal proceedings,". If the old law still stands, the magistrate has a wider power. Just like in the instant case, S79 can be invoked. I really don't know whether there is a legal vacuum or the law has to be interpreted as what His Lordship Barnes adjudicated in ATTORNEY GENERAL v. P H O'DONNELL PERMANENT MAGISTRATE HCMP 198/1984. I am very ignorant now.
刪除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168678?utm_medium=Social&utm_source=fbpost_link&utm_campaign=mama
刪除台檢察官:有證據卻無法逮捕正義何在?
不論(疑犯)是台灣或香港接受審判,我們都可以接受,但如果兩邊都不能處理這個人,那我就覺得有點難過,(在台灣,檢察方卻是有證據而無法拘捕疑犯,因而現時雙方均未能就殺人罪名作出起訴。)
閱讀後真是令人傷感,十分無奈。
Bill, I don't understand why do you think the ruling in AG v PH O'Donnell may not apply? It seems to me clear from the case that "committal proceedings" include those hearings of indictable offences in which Pros has not yet decided on venue of trial and thus no plea was yet to be taken.
刪除If s. 79 does not apply to pre-committal hearings, then the magistrate has no power at all to remand D charged with indictable offences as the other provisions for remand does not apply: s. 20(3) applies to summary offences only, s. 90(1)(b) applies to transfer to DC. I think 8 days' right applies for all indictable offences before plea is taken.
I still remember the argument then. I was thinking whether there is a lacuna in this regard. I must have thought too much.
刪除//台檢察官:有證據卻無法逮捕正義何在?
刪除你地都收留咗呂樂曾啟榮咁多年啦,佢地係台灣買屋消費啲錢咪又係由香港貪返嚟,嗰陣又唔見你話正義何在?
仲有大毒梟呢, 害了千千萬萬人, 正義何在? 這殺人事件, 限於制度而不能繩之於法, 有權把逃犯驅逐出境的, 台灣卻選擇性而行, 仲嘈乜?
刪除個犯同受害人都唔係台灣人, 根本台灣都唔想理
刪除台灣殺人可死刑,港台就算有引渡安排,都冇得攪。
回覆刪除係咪如果條仔一出香港關口
回覆刪除係未進入另外一個國家之前捉佢都得?
即係在那裏捉?
刪除Purely hypothetical from a layman's pov:
回覆刪除如果我係佢個狀,我會叫佢第二堂就直接pg偷錢。唔使審,兼顯示最大悔意,過兩堂求埋情就即拍。台北偷錢同單老謀一樣,香港無jurisdiction。香港偷八千,直認,白手,最多拍六隻。認罪減三份一,判四隻,扣埋三份一remission,兩個幾月出得嚟。到時香港警察告唔到佢謀殺,又踢唔到佢去台灣,佢出獄後無grounds再拘留佢。跟住叫佢去大陸住一年半載,期間叫屋企人搬屋,幫佢改埋電話,再搵香港律師做契改名,申請新passport同Id card,返嚟香港後即刻去攞,陳大文變許二武… 以後唔搵以前啲朋友… 幾年後又一條好漢…
況且,佢如果堅持話佢女友俾atm卡同密碼佢撳機,無人証明到唔係。打死唔認偷卡,未必便入到佢。只不過,唔認等trial就要remand一年半載,認咗可能三四個月就拍得,扣埋remand分分鐘拍完就退走…
就算佢認殺人,佢唔喺台灣出庭都告佢唔入…
香港無jurisdiction,台灣告唔到,引渡更加唔使諗… (睇淨係澳門同香港兩地同一老闆,都搞咁耐都搞唔到啦~劉生照樣日日去福記,羅生照坐遊艇去長洲食雲呑麵… 香港政府送個港人去台灣死,阿梁生余大姐戴主席又衝出啲吠到暈啦!)
真係令人沮喪…
真係畀你諗晒, 加埋易容就天衣無縫。PG坐幾耐, 仲有得針酌。去大陸都唔穩陣, 可能中國公民在全球犯案佢都話有權審。
刪除針酌X 斟酌
刪除Old BJ
Thanks
刪除其實佢可以話條女浴室跌倒斷咗頸死咗,佢驚上身就棄屍… 張卡係條女俾佢用所以有密碼… 在香港俾差人拉咗好驚氹兩氹就話殺死條女…
刪除Beyond reasonable doubts? Maybe, maybe not...
法官淨係信佢自行入罪果啲咪得囉。
刪除大陆和台湾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回到大陆分分钟会被引渡到台湾
刪除番大陸可能第日會喺台灣出現。
回覆刪除不會喇, 就地正法。
刪除名同相全港都知,點生活?
回覆刪除同台灣有引渡條約得十一個邦交國,所以唔係台港獨有問題。
林克穎案 Lord Advocate v. Zain Taj Dean [2017] UKSC 44 :
https://www.ejiltalk.org/non-state-actors-and-non-refoulement-the-supreme-courts-decision-in-zain-taj-dea/
咎由自取喎。
刪除香港也只同1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協議。
改名 整容 過一排冇人記得啦 香港人咁善忘
刪除特事特辦,應該是沒有問題。最多嘛提請人大釋法!XDD
回覆刪除有人提議逐單案簽引渡協議。
刪除9:33, 至少有現存法例先至可以講釋法, 否則釋乜?
刪除9:36, 有無link? 逐單案簽引渡協議都要有法律依據, 要像503章《逃犯條例》那樣跟個別國家簽署「命令」, 引渡是個法庭程序, 不是外交協議。不論逐單案或所有案, 這協議有立法程序, 沒有立法在先, 特首無權簽發, 法庭也無法可依, 都變成非法及越權行為(ultra vires)。我恐怕提出「特事特辦」及「逐單案簽引渡協議」的人只是隨口噏。唯一可行的方法是被告自願去台灣協助調查。他向香港警方承認了的供詞, 也不能在台灣法院呈堂。
學印花稅咁,先執行再立法可唔可行?
刪除引渡本身應該計對方提出的時候,並非疑犯犯罪的時間,應該唔存在追溯問題?
不能夠先執行, 因為執行的時候已啓動司法程序, 若日後兩地訂立引渡協議, 我不反對具追溯期, 因為追溯的是程序方面, 而非控罪方面, 沒有不公之處。
刪除20180316170717956-0316_00822_001
回覆刪除上訴庭於2016年9月頒下鼓勵盡早認罪的指引,反而令疑犯紛紛在第一次提訊時不認罪,許多原本想認罪的被告在首次提訊時,多以索取法律意見為由,要求押後另日答辯,以免錯失第一時間認罪的減刑機會。
即係點?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316/mobile/bkn-20180316170717956-0316_00822_001.html
刪除先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是基本權利,又不影響警方凖備審訊的時間,不算濫用。
刪除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169059/-%E6%9C%89%E7%89%87-%E8%83%8C%E5%BF%83%E5%A5%B3%E6%91%91%E8%AD%A6-%E9%85%92%E5%90%A7%E5%9F%8B%E5%96%AE%E7%88%AD%E5%9F%B7-%E8%BB%8D%E8%A3%9D%E7%A1%AC%E9%A3%9F%E4%B8%80%E5%B7%B4%E6%8E%8C-%E9%86%89%E7%A9%BA%E5%A7%90%E8%A2%AB%E6%8D%95
回覆刪除Is it possible for she to be bound over?
And
刪除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169069/-%E8%83%8C%E5%BF%83%E5%A5%B3%E6%91%91%E8%AD%A6-%E7%A8%B1%E9%86%89%E9%85%92%E6%96%B7%E7%89%87-%E6%B6%89%E8%A5%B2%E8%AD%A6%E7%A9%BA%E5%A7%90-%E4%BF%82%E6%88%91%E5%94%94%E5%95%B1-%E6%88%91%E5%94%94%E6%87%89%E8%A9%B2%E5%8B%95%E7%B2%97
Yes, possible, with profuse apology.
刪除襲警都有可能?
刪除標少,BA終於出聲明插埋陳官一份了,唉,政治完全掩蓋了專業判斷,公民黨B隊也。。。
回覆刪除我看到, 火到嚟埋, 稍後有空會評一評理。
刪除使人沮喪的聲明。
刪除唉,政治污染司法界,應發聲就唔去發,搞埋呢類政治渾水。。。
刪除Billsiu, 請問胡漢清資深大律師容許自己物業有違規建築物有冇法律責任?
回覆刪除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317/s00002/1521223456647
涉僭建 胡漢清:違規建築委律師處理
【明報專訊】昨日有傳媒報道揭示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位於港島沙宣道的獨立屋,天台有一間與屋宇署批准圖則不符的「天台屋」,懷疑屬於僭建。胡漢清昨沒有親身回覆,透過律師行回應指出,已委託律師行處理有關「違規建築物」(unauthorized structure)問題,並已把地契等相關文件交予律師行跟進。
《蘋果日報》昨日報道,胡漢清位於沙宣道42號海日樓9號獨立屋疑有違規天台屋。本報昨以航拍機拍攝獨立屋天台及四周,相片顯示獨立屋的天台部分位置,有已圍封的有蓋構築物,其中原屬花槽位置的一邊設有一排窗戶,從外觀察可見該獨立屋的天台外觀,與毗連10號至12號獨立屋不同。10號及12號獨立屋天台亦有懷疑與圖則不符的玻璃頂構築物。
獨立屋天台與屋署圖則不符
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胡漢清於1996年以1340萬元買入9號獨立屋及兩個車位,一直持有至今。本報先後翻查屋宇署百樓圖網及署方批准圖則,發現該獨立屋未有入紙加建紀錄,天台圖則雖註明花槽及水缸位置,但未有註明可興建其他構築物的許可,天台出現的圍封建築涉及違規加建。
建築師:圖則沒註明即未獲批准
香港建築師學會副會長何文堯表示,天台若出現圖則上沒有註明的事項,即屬未獲當局批准的事項。他昨日看過本報提供的屋宇署圖則及相片後認為,獨立屋天台未有註明可加建其他構築物。他說:「如果可以加建,為什麼發展商自己不加建,用專業界別常識去判斷,(容許業主)再加建的可能不大。」何文堯估計,若在同地段發現其他違規構築物,署方或一併要求清拆。
律師信稱從未批評鄭若驊僭建
本報就9號至12號獨立屋向屋宇署查詢曾否發現違規構築物、投訴、發出清拆通知等,署方稱未能回應。本報曾致電胡漢清查詢,電話轉駁至留言信箱,其助手向本報提供一封胡委託律師行發出的信件,回應《蘋果日報》昨在網上刊登涉僭建指控的報道。
律師信指出,胡漢清已委託律師行處理有關「違規建築物的問題」,有法庭紀錄指胡的寓所可能有「違規建築物」;信中又指胡漢清從未批評律政司長鄭若驊寓所有僭建是「失策」,要求《蘋果日報》把報道從網站移除,並道歉及作書面承諾,不再出版該報道或類似字眼。
如果他是業主就有法律责任。
刪除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8/mar/16/romanian-court-tells-man-he-is-not-alive
回覆刪除What a joke! Too late to revert his official demise!
刪除咁如果呢位“死人”犯法,告唔告得入佢?
刪除告得, 當佢person 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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