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位學者聯署要求有關當局立即釋放雙學三子, 陣容鼎盛, 哈佛劍橋都有份, 可惜我找不到聯署信的原文來看, 只能看到明報的二手資料。明報其中一段這樣講:
這批學者在聯署信中表示,對周被判囚7個月感到困擾(disturbed),認為判刑違反自由集會及表達的權利,並與「沒有人應就同一控罪被雙重判刑」的法律常態相違背,且違反香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法治原則。聯署的學者要求港府及中國政府,尊重香港的法治及港人的政治權利。
這一篇不得不評下這些學者的行動。我要批評他們「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的講法。在明報另一篇報導講其中一位聯署人是中大人類學教授Gordon Mathews:
有份聯署促請放人的中大教授Gordon Mathews以電郵回覆《明報》查詢,指參與聯署並非反對刑期本身,而是達至判刑的途徑。Mathews指周永康已完成他原本被判的刑罰,但又因同一罪名被再次判刑,而這似乎是因為律政司長推翻高層檢控人員的決定,「如果這是真的,就是政治干預」。
再次判刑看來是36位學者聯署表達不滿的原因之一(違反「對同一罪行不能判決兩次(double jeopardy for the same offence)」的原則), 大佬, 我真孤陋寡聞, 香港的double jeopardy法律概念不是這樣的, 香港是指同一案情不能檢控兩次, 而並非同一罪行不能判決兩次。同一罪行判決兩次最常見的例子是被告對判刑的上訴及律政司的判刑覆核申請, 不論是被告上訴得直獲減刑(甚至到頭來被加刑)或者律政司成功申請覆核刑期, 都會出現再次判決的情況。另外的例子是定罪上訴得直但發還重審, 都屬再次判決, 但不是普通法所禁止的double jeopardy概念。
這批學者在聯署信中表示,對周被判囚7個月感到困擾(disturbed),認為判刑違反自由集會及表達的權利,並與「沒有人應就同一控罪被雙重判刑」的法律常態相違背,且違反香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法治原則。聯署的學者要求港府及中國政府,尊重香港的法治及港人的政治權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發表了《一罪兩審》的報告, 建議修改法例, 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
《一罪兩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2年2月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年3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而這份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是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寛。
現有的禁止一罪兩審規則,作用在於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此人。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這項規則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實的同一項罪行而再次遭到檢控,但倘若此規則所引致的後果是容許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此人卻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這並不符合公義,而且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這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從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曾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已進行修改。
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在下列情況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a)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有關該項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或
(b)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他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因此,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寛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須特別指出者是放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
以三子案而言, 律政司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的, 是屬於the legislature has authorized的做法。故此, 36位著名大學教授在顛倒事實, 混淆法律概念, 胡亂聯署。這個法律概念的問題, 我又見不到有非建制的資深律師走出來講說話。師長關心學生的福祉(勉強扯得上關係, 起碼有周永康做代表), 當然是愛護學生的表現, 但愛護歸愛護, 也不能胡說八道, 要求有關當局立即放人, 這又算是甚麼法律程序? 莫講三子申請上訴至終院排期需時, 根本也不會批出許可, 要立即放人, 唯一有可能做到的是行政長官特赦他們的刑期, 豈不是要運用學者所詬病的「政治干預」才能做得到。這份聯署, 實在太亂七八糟了。當然, 你可以話我胡言亂語。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2年2月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年3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而這份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是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寛。
現有的禁止一罪兩審規則,作用在於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此人。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這項規則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實的同一項罪行而再次遭到檢控,但倘若此規則所引致的後果是容許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此人卻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這並不符合公義,而且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這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從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曾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已進行修改。
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在下列情況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a)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有關該項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或
(b)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他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因此,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寛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須特別指出者是放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
可見, 香港禁止的一罪兩審, 並非36名學者聯署的講法。如果他們在非議重新判刑方面, 香港的法例清晰訂明, 上訴庭有改判的權力。三子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若果成功, 也是同一罪行的再次(第三次)判決, 完全合符法則。
就算採用Legal Dictionary對double jeopardy的釋義, 講到禁止double jeopardy的五大基石, 第五是:
(5) eliminating judicial discretion to impose cumulative punishments that the legislature has not authorized.
http://londonschoolofeconomicscommunications.newsweaver.com/staffnewsletter/ycxwz3awz5unaju5b4oot2?a=2&p=1888141&t=549429
回覆刪除As members of the global community of scholars and university teachers, we are disturbed to learn that Alex Chow, an MSc student from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and incoming PhD student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has received a seven-month prison sentence in Hong Kong with immediate effect from the 17th of August. This punishment stems from the leading role that Mr Chow, along with Joshua Wong and Nathan Law, played within Hong Kong’s Umbrella Movement, which in 2014 organised a peaceful demonstration. Mr Chow, Mr Wong and Mr Law have already served the sentences that were imposed on them following the 2014 demonstration. But this year, the case was reopened and harsh extra penalties were applied.
These punishments constitute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to free assembly, free expression, and free association. As such, and in violating the legal norm that no one should be subjected to double jeopardy for the same offence, these sentences contravene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We stand in solidarity with these citizen activists, and we call for their immediate release. We urge the governm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respect the rule of law and political rights in Hong Kong.
Professor Ash Amin,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Professor Rowland Atkinson,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Professor Les Back, Goldsmiths, University of London
Dr Michaela Benson, Goldsmiths, University of London
Professor Gurminder Bhambra, University of Sussex
Professor Talja Blokland, Humboldt University
Professor Neil Brenner, Harvard University
Professor Craig Calhoun, Berggruen Institute
Professor Jean Comaroff, Harvard University
Dr Ayça Çubukçu, LSE
Professor Gerald Frug, Harvard University
Professor Alejandro de la Fuente, Harvard University
Professor Paul Gilroy, King’s College London
Professor David Graeber, LSE
Dr Suzanne Hall, LSE
Professor Christine Hentschel, University of Hamburg
Dr Emma Jackson, Goldsmiths, University of London
Professor Sheila Jasanoff, Harvard University
Professor Michèle Lamont, Harvard University
Professor Patrick Le Galès, Sciences Po
Dr David Madden, LSE
Professor Gordon Mathews,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ofessor Meaghan Morris, University of Sydney
Professor Kate Nash, Goldsmiths, University of London
Professor Sue Parnell, University of Cape Town
Professor Ananya Ro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Professor Saskia Sassen, Columbia University
Professor Mike Savage, LSE
Professor Nathan Sayr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Professor Richard Sennett, New York University
Professor AbdouMaliq Simon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Religious and Ethnic Diversity
Dr Hyun Bang Shin, LSE
Professor Fran Tonkiss, LSE
Professor Vanessa Watson, University of Cape Town
Dr Amanda Wise, Macquarie University
Professor Krzysztof Wodiczko, Harvard University
Thanks. The criticism is plainly wrong and it has misinterpreted the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norm. The Court of Appeal played within the Hong Kong statue.
刪除The link reads: (still no source of Letter-36)
刪除Statement on imprisoned student Alex Chow
In August, LSE student Alex Chow was sentenced in Hong Kong to seven months’ imprisonment over his role in the 2014 democracy protests. A number of concerns have naturally been raised by staff and students.
The 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has met to discuss and has issued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Alex has made a highly positive contribution as a student during his time at LSE and is very well regarded by professors and fellow students.
“We are naturally concerned for him and have contacted the UK Government and the Hong Kong authorities to understand his situation and seek reassurances over his wellbeing. We will provide all the support we can to ensure he can complete his studies at LSE as soon as he is able to.”
It seems we have not seen the complete version of the letter.
刪除兩封不同letters, 條link係The 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正式係校方出既, 內容很Okay.
刪除明報乞人憎在將尾句"We will provide all the support we can to ensure he can complete his studies at LSE as soon as he is able to." 中的 "as soon as he is able to" 做summary時刪去,
報導成「校方表明,會提供一切可行的支援,以確保(原文含"事件完結後")周永康可完成其課程。」,
好像「(若)不能完成其課程」是其他報導細節的不公道受害者.
36學者, 就真係算把啦, 套入讀屎片, 岩用.
原來外國月亮不是特別圓,但屎片同樣臭,真要搵人翻譯標少、安老等評論給這36學者,完全唔知來龍去脈就聯署,BBTW你來做吧:)
刪除3:32, 1仔對焦準, 並不艱深, 正好針對魚目混珠, 適合公眾平台, 唔使搵人, 你都得.
刪除Professor Gordon Mathews of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the other academics who signed this) are completely ignorant of the law and legal concepts and yet attempt to comment on them. It is as absurd as an English Literature Professor attempting to criticize the scientific basis of Stephen Hawkin's theories of time. These guys brought the academia (and their universities) into disrepute as they lost all credibility now.
回覆刪除When political stance rules one's head, it blurs one's vision too.
刪除咪即係若干年前,某些宗教人士打出XX學者/專家反對進化論,但所謂專家/學者不是神學博士,就是專業和生物、遺傳學不相關的所謂"科學家"。在無互聯網的世代,這種訴諸權威謬誤,好使好用。
刪除八叔公字
The translation of Post852: 違反「同一罪行不能雙重判決(double jeopardy for same offence)」的司法慣例. Bill, could you advise if the translation is correct?
回覆刪除I am not from the legal field, but I do know the concept 'double jeopardy' and understand it to mean 一罪兩審. And this had not happened in the Chow, Wong and Law case. There was a Hollywood movie called Double Jeopardy(1999), and I have heard the term many times in other movies and TV series. I wonder why those professors would get it wrong.
And 再次判決 is not the same as 雙重判決.
When the term 雙重判決 is used in HK's media, people, especially the sympathizers of the jailed students, will mistakenly think that this has been the case and say that the rule of law in HK is dead.
Old BJ
If you look at the last 2 sentences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the letter, you can see the emphasis is that the 3 have already served the sentences ... extra penalties. I think it is where the translation 雙重判決 came from. Alex Chow was given a suspended sentence at the outset and the other 2 were sentenced to CSO. You may say the professors have a misconception and wrongly stated the legal principle. The translator simply did the translating job. The professors should have said the trio were re-sentenced. I would have thought it was not the fault of the translator.
刪除又一單跟車太貼,有色眼鏡睇中國的事件。
回覆刪除其實,非法律系學者們到底有冇資詢相關意見?
加埋之前學斯洛登出黃之峰紀錄片,可以確定果班人係歐美的網絡幾大。
真係想唔信「有外國勢力」支持都幾難。
https://www.hk01.com/%E9%9B%BB%E5%BD%B1/88630/%E9%BB%83%E4%B9%8B%E9%8B%92%E7%B4%80%E9%8C%84%E7%89%87%E9%A0%90%E5%91%8A%E7%99%BB%E5%A0%B4-%E7%B6%B2%E6%B0%91%E7%9D%87%E7%89%87%E5%90%8D%E8%A6%BA%E5%BE%97%E4%BC%BC-%E8%9C%98%E8%9B%9B%E4%BF%A0-
策略錯誤!
刪除與其攪大件事向港府施壓,各大院校不如頒法學榮譽博士銜頭畀獄中三子,三子坐完監已有榮譽博士銜頭光環,宣傳作用大的
法庭对13+3义士拖了现在才覆核判刑,因兩批被告均上诉呀!
回覆刪除法庭因他们的上诉,才不能覆核,直至上诉完结為止。
建制派及媒体均少批及。
联署那些垃圾更不去做功课。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1276&currpage=T
引用13义士.又叫東北十三仔
8. 律政司司長不服有關判刑,向本庭申請
覆核許可,該申請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2016年
3月11日批准。
9. 第一至第三、第六及第十三答辯人不服定
罪,在2016年3月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
上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C(1)(a)
條的規定,
本覆核亦因而暫時未能進行,直至他們的上訴
審結為止。
10. 2016年12月19及20日,第一至第
三、第六及第十三答辯人的上訴在高等法院原
訟法庭法官黃崇
厚席前聆訊。2017年1月25日,黃法官頒下判案書,
駁回他們全部的上訴。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繼而向黃法官
申請證明,好讓他們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7年2
月23日,黃法官亦拒絕他們的申請。
11. 2017年4月6日,本庭指示本覆核排期
在2017年6月21日聆訊。2017年6月16日,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向終審法院存檔動議通知書,
向終審法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12. 2017年6月21日聆訊當天,律
法庭对3义士拖了现在才覆核判刑,
回覆刪除因三被告均上诉呀!
法庭因他们的上诉,才不能立即在2016年覆核,
直至今年上诉完结為止。
这引起一些香港人誤会【双重判刑】!
政府也要大力强调被告上诉,才拖延至现在才开庭!
【可是十六义士的苦肉计】!
三仔本来上诉【定罪】,但在最后一天撒回。
见以下25-26段。
究竟搞乜鬼?
引用
24. 律政司司長不服上述判刑,在2016年10月13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4]。
25. 答辯人等則不服定罪。代表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的何謝韋律師行在2016年8月15日,第一答辯人自己在2016年8月29日,分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C(1)(a)條的規定,本覆核申請因答辯人等的定罪上訴暫時不能進行聆訊。
26. 2017年4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頒令,因答辯人等放棄而撤銷其上訴。法庭於是在5月16日指示,本覆核申請將會在8月9日聆訊。經聆訊後,本庭保留判決。
B. 控方案情
27. 原審時,控方共傳召了十二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0877&currpage=T
。
又見班港豬共狗在含X 歇斯底里地要維護着從來未曾存在的 法治. 香港有支那人大有支共解放軍,但一定沒有法治.
回覆刪除有鍵盤戰士,無義士.
刪除一樣道理.
馬鹿都說了很多年了, 香港沒有法治。 分別是相信 BUY 馬鹿的人越來越多。
刪除睇勢兔兔就快撐唔住,玩幾日分身,咁快就迫住使出"夜行吹口哨"呢招,不如再變做micky好過
刪除吐吐冇民主=冇法治
刪除但吐吐應該承認冇法治的香港法律,仲存在部分公平,否則應該唔會做律師。
依家討論的係條文上程序有無錯誤,理性回應吓啦。
無睇幾日,做咩由馬、鹿變左兔架? 同埋兔子係大陸唔係代表老共/共軍咩....(有點噁心就是了)
刪除八叔公字
叫兔兔好聽過馬鹿好多。
刪除Gato
其實maro 一直就是兔子的意思 是你們比較SLOW 永遠get 不到。
刪除1147: 誰會那麽苯 討論奴隸主給奴隸立下的規矩是否合理合乎程序
317: 是啊 支那給你什麽 你能反抗? 真是的
338: 好說
真係get 唔到係兔子,上網search只搵到MARO rabbit
刪除https://store.line.me/stickershop/product/1321771/en
MARO 係日文?
MARO 馬鹿 = 自己baka ?
http://www.hipenpal.com/tool/japanese_names_search_and_converter_in_english.php?keyword=MARO
http://babynames.allparenting.com/list/Japanese_Baby_Names/Maro/details/
同意依家個名好得多
今日的兔兔給他讚,由前幾天的黑兔兔
刪除搖身一變,今天變成雪白的兔兔,
或者將來可考慮多一個名 魔術師,
會變的意思。
馬兄,
刪除其實我对你的心思有疑問,你知在此絕無可能有同道,最終只把兩登的人引來..還是把心思回到法律吧.
1050
刪除勿擔心,兩登人士一進來不到30秒就要離開
大家層次不同,以马兄專業知識兩登仔怎能比。
714: https://i.pinimg.com/originals/0c/96/58/0c9658d7162342824f245a31f62949e8.jpg
刪除1049: eh? i dont quite get it.....
1050: there is nothing to discuss on the legality of the basic law.
1125: i get along with them just fine.
馬鹿又一次被標少KO到要大叫口號,毫無質量的空洞內容,HAHAHAHAHAHA
刪除請不耍耍落井下石喇
刪除支蛆流露了精神勝利法的本性...... 可惜再吵。 支蛆也沒有法治 也沒有自由 也沒有民主 也沒有人權 。。。。
刪除說到歇斯底里這個詞...其實馬鹿才是歇斯底里的在吵, 要一直不停的侮辱別人才能使自己快樂, 明顥的才是精神勝利法.. 但馬鹿家沒有鏡子, 所以不會發覺
刪除1151: 那好啊 香港什麽時候舉行大選啊 抑或上次大選是什麽時候啊。 呵呵 支蛆
刪除馬鹿,你的那個充滿蛆蟲的腦袋,除了侮辱別人就不能正常思考了?
刪除你真的不知道自己在說什么嗎? 香港沒得選嗎? 那幾個被DQ的低能、弱智、坐監的,還有三幾個未被DQ的犯民, 都能被選中做議員, 加香港還不夠民主嗎?
本來政改能通過的話, 香港人還能一人一票選特首, 然後到開放全議員全議席直選的, 但就是犯民出來反對,老共反而要多謝犯民。
218: 立法會是普選的嘛? 777你有份投牠一票? 你是智障還是白癡啊。 。。 oh i was being narrow minded. why cant u be both? *chuckle* 充滿着奴性思維的支蛆。 社會底層成員。 住公屋的窩囊廢 LOSER failure sorry excuse to be alive
刪除所以就是說你narrow minded, 犯民不出來搞事, 本來就是可以一步一步得到一步一步爭取的, 現在只能有部份直選, 都是犯民害的。
刪除你才是支畜支蛆呢, 一天到黑都在歇斯底里叫賣你不知所謂的支那口號, 別人都不管你了還要說給別人聽, 一看就知道你日日想著天天擁護共產黨, 你比誰都更支蛆呀.
難道支共支那會給予香港民主? 爭取? 用什麽爭取啊。 死蠢白癡。 支那賤種
刪除有誰知道? 就得你知道? 就得你肯定?
刪除反而老共自己的人他們都不知道,內地的人事、政策都一直在變。反正我就知道本來香港政府的公開的討論和說明,是在一步一步的開放,只是犯民什么都反對,要什么一步到位,但又不提出方案,只要反反反,和賤兔一樣不事生產以破壞為樂,最後什么都爭取不到。
還有, If you can't behave yourself, nobody will take you word seriously. 更無法使正常轉向支持你。你那把比死屍更臭的口,唔該去青山檢查一下,拿點藥醫醫佢。
樓上的各位大哥,請高枱貴手放過馬鹿吧,他的一生充滿悲哀:父母多前被中國長期雞奸,所以帶了馬鹿逃去美國,以為到了民主大國就可以有自由有民權有快樂,殊不知道在美國被白人終日被受歧視,所以參軍報兵役打算當個真.美國人,然而當了大兵又要被傳統被老外雞奸,所以他恨死當年害他一家害他一生老共壞蛋。他是真心反共的,對你們不支持的他的理念的人恨鐵不成鋼,所以言詞激烈,只想罵醒你們。
刪除你看他每天都認真上班,交稅給港共政府,出錢支持養活高官和黑警等,又要在黑警的保護下做個港共良民,反共活動都很小心,動口不動手,不敢做犯法坐監的事,是個十足港共良民。你們就可憐他吧,給他機會發洩一下內心的矛盾吧,他也只是在這裡打打嘴炮,辱罵一下你們,你們又不會少了一塊肉。
三十六位聯署學者, 對事情感到困擾我明白, 因為佢地對此原則了解不深, 且對此案「(雙方也有的)上訴情況」可能不知道或被誤導。
回覆刪除第二次判決其實是經「上訴程序」, 且被告本身也再上訴。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七)條訂明任何人依某個國家的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
佢地完全忽略或不認識「終局判決」四字。(香港, 即經終審裁決, 或終審法院拒絕受理)
無知或誤解可以表示質疑, 可以原諒。無知而不深究(佢地理論廢去"上訴"、"三審"機制, 完全外行), 魯莽地指手劃腳, 完全不適當, 押上自己名聲, 愚蠢!
我越來越難相信胡説八道的人是出於無知。
刪除重判後第一日梁家傑話涉及重大公衆利益就可以上訴刑期到CFA,我當佢/佢徒弟/佢助理沒時間做功課;但第二日梁家傑加碼到上訴CFA成功機會超過一半...
我只能相信有人故意誤導公衆,想別人覺得CFA都不跟法律判案!
連張達明,陳文敏都話佢地有得打,大學法律學者喎...分分鐘依家果班法官係佢地徒弟喎.....出面班泛民粉絲公眾梗係跟住架...
刪除馬鹿話的 浪費時間 但用此事來令全球明白 香港沒有法治 也不失為件好事
刪除年年都有 WJP rule of law index 印證,話香港沒有法治呃唔到人架。兔兔不如游說各大院校頒法學榮譽博士銜頭畀獄中三子做宣傳,作用大的
刪除再WJP也無法改變 權力來源非人民選票 而是解放軍
刪除噢噢噢, 馬鹿又要來表明自己就是權威, 比老美和國際認可的智庫都要有話語權, 沒錯馬鹿才是絕對的正確正義, 上一次還說聯合國對中國旳訂義是錯還是怎樣的吧?
刪除在下對馬大哥有這種能自稱天下最強、宇宙第一的氣魄,表示陰敬陰敬
1232: 行啊 你來證明 統治香港權力來源不是支那姐糞菌的 極端暴力和恐嚇。
刪除對對對, 馬鹿總是對的, 不要刺激他了
刪除標少在2015年4月18日«73歲老保安的判囚»的留言已經說「知識不足,發表慾強,所以評論就無見地。人人都可以有感受,但去判斷判刑的對錯就要有正確法理依據。」,至今仍然適用。
回覆刪除可惜群魔亂舞,
PHLI
什麽叫做群魔亂舞? 拼命要為港共下的 法治花癡 爭點尊嚴? *偷笑* 恐怖組織支共的法庭有恐懼有暴力有謊言有很多東西 唯獨沒有尊嚴
回覆刪除是吃屎吃上腦了嘛。 從土改到鎮反到反右到文革到嚴打的支共 會給香港法治? 發花癡倒有。
兔兔空有一團火,可惜來來去去都係三幅被,舊調重彈,厭唔厭架?好心你得閑就為你美爹、英干爹度計,要搞都搞得好好睇睇,今次36學者柒出國際,為識者笑,情何以堪!
刪除阿兔哥的腦袋真的沒法治了, 已藥石無靈。
刪除其實佢講咁耐係講緊乜?三幅裙四幅被又共又支咁,唔悶咩?精神分裂自言自語,不愧係 Marina Corpse!
刪除834: 沒人覺得36柒 只有講中文的支蛆如你在自我陶醉
刪除854: 別生氣啊
PC: 最喜歡惹你生氣發怒自卑
兔兔珠呀!
刪除我好想......
念你呀!...衰鬼而家先至蒲出嚟 曳曳呀你!
muahhh.....
xUxx off 533 slut-shame
刪除6:06 U are such an idiot af.LMFAO!!!!!!!
刪除533
其實,可以睇成吐吐只要出粗話、支那同老共,就係讚成你講的嘢,因為理性思考結論可能違反自身的價值觀而反射性的用咒罵逃避。
刪除728: u have me all figured out. kudos for u.
刪除中國人民解放軍成員喬良和王湘穗17年前已有「超限戰」之戰略思想,全世界為之震驚,美國西點軍校大兵人人必讀。上年喬良因應國際的新發展,已有「超限戰與反超限戰」之新理論,兔兔你仲拾下拾下獨沽一味作戰,邊有得 fight,out la!
刪除超限戰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6%85%E9%99%90%E6%88%98
中國解放軍少將喬良繼超限戰之後歷經十七年鑽研再次提出的新軍事理論:帝國之弧。
刪除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8%9D%E5%9C%8B%E4%B9%8B%E5%BC%A7
兔兔你讀左未?見你來來去去得一招,怎和老共鬥?又 out la!
Polar Code入選5G標準,華為得到短碼控制信道
刪除https://www.hksilicon.com/articles/1224769
量子科學實驗衛星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7%8F%E5%AD%90%E7%A7%91%E5%AD%A6%E5%AE%9E%E9%AA%8C%E5%8D%AB%E6%98%9F
兔兔你瞓醒未,這些意味着什麼?
兔兔你知不知哈佛法學院教授(David Kennedy) 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oseph Stiglitz) 合著的一本書早已出版,內容主要是提供美國法律的離譜缺陷和壞經驗給中國借鏡,這意味着什麼?
刪除Law and Econom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stitutions for Promoting Developmen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Edited by David Kennedy and Joseph E. Stiglitz)
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product/law-and-economics-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9780199698554?cc=hk&lang=en&
Kennedy co-chairs China task force (November 19, 2009)
https://today.law.harvard.edu/kennedy-co-chairs-china-task-force/
2012年薄熙來誇台,同年6月發改委張燕生在深圳講話,2012年11月習大當總書記,2013年3月當主席,坐穩之後展開反貪腐,大老虎紛紛下馬,這意味着什麼?
刪除兔兔你戰略思維比老共落後起碼廿年,這意味着什麼?跟你作戰班人真係有得震冇得瞓!
刪除724 740 753: all of those are very good. except 真正對陣的時候 解放軍被印軍摁地上狗一般的雞姦, 只能嗷嗷嗷地哀嚎。 最后要上貢200億美元才能脫身。
刪除830: 這位學者再罵美國 再讚支那 自己也沒要拋棄美國 入籍歸化支那。 不像千千萬萬的支那學者 口中贊支那 腳下溜得快 而且你找篇來自美國的文章 足顯得你對支那沒信心。 對美國盲目膜拜。
852算吧喇!
刪除马生上來都係輕鬆一吓!
勿認真。
各位,
刪除回到關注法律好了..如果戰爭便是科技加戰法這麼簡單,美國蘇聯都不會在阿富汗出事..馬兄,以色列交固運河給埃及,依你說法肯定是埃及打勝了.
BILL HK
113: 如何回到法律? 香港何來的法律。 掌握着槍桿子的 說什麽就是什麽的 。
刪除香港何來的法律? 香港沒法律你又來當什么律師? 滾回美國當個大兵好了, 反正你最愛雞奸, 回去慢慢受啦
刪除馬兄
刪除你可以不信標少,但總要信那些投资香港的外國主權基金吧.
Bill hk
0200: 所以要搞港獨啊 我是活得不耐煩了
刪除0202: 信啊, 人家乘支那明年完蛋前 來賺一筆快錢, 你倒高潮了。 還能更苯嘛。 你見誰來香港入籍了? 博主都離開香港了。
阿兔仔, 我離開香港與政治無關喎, 你又想混為一談。
刪除反正你對香港沒信心 不開心 所以換了地方 而且是97淪陷后才離開的 與政治有無關 its anyone's guess......
刪除我欠你甚麼呀? 我要向你提供個使你滿意的解釋嗎?
刪除完全不用解釋的啊 i was merely stating a fact. ie. your goodself has left / abandoned your birth place / hometown for a better life abroad.
刪除and it is a smart move, a well thought out well executed move. it takes no small amt of courage.
刪除賤種馬鹿真係喜歡生安白造
刪除https://www.google.com.hk/search?safe=off&q=%E5%8D%B0%E5%BA%A6+200%E5%84%84&oq=%E5%8D%B0%E5%BA%A6+200%E5%84%84&gs_l=psy-ab.3..35i39k1.2797.2797.0.2988.1.1.0.0.0.0.55.55.1.1.0....0...1.1.64.psy-ab..0.1.54....0.DS0azL5n3IU
馬兄,
刪除你又想轉方向,避談軍事,可否專心小小。
BILL HK
954: 同樣的陸媒也說過畝產13萬斤的 你覺得恐怖組織的宣傳機器會和你說真話 你相信印軍會無償而退?
刪除what r u? a true retard?
BILLHK: 為何要避談支那姐糞菌的醜事?
"故此, 36位著名大學教授在顛倒事實, 混淆法律概念, 胡亂聯署"
回覆刪除在保持緘默和發表兔兔式謾罵之間, 教授們選擇胡亂聯署,以表示他們有良知又敢發聲。就像美加一些學生一樣。但不會像陳雲發起白宮請願吧。
兔兔沒給他們壓力。他們的壓力來自說此案是二次審判的人,無論是香港的或其他地方的人。
KKC
一罪兩審改革最終點?
回覆刪除建議全部接受, 搞緊。
刪除香港立法一向慢, 何況這是大議題, 一定會搞好耐。
刪除低水平的訴求, 簡直胡說八道不負責任。
回覆刪除信中指責了幾個名堂, 具體訴求是"We call for their immediate release", 根本不可行, 強人所難。
俗稱製造聲音, 搵交嗌。
但呢班人明顯唔會followup, 圍位喂幫LSE的David Madden推twitter, 拍拍屁股走人。(呢班外行人, 經不起討論)
即便指責有合理成份, 此事因經獨立(超碼制度係)司法程序處理, 沒有可能有immediate release, 這是推倒香港司法程序的行為!
他們可以具體提出的訴求是:請求特首特赦、展開調查再來一次重審、或調查結果是取消最後的審判結果。
幾條友, 訴求與指控不相稱, 開口便要推倒柏林圍牆? 身為學者, 行為隨便不負責任, 太豈有此理!
要反駁這些聯署不合邏輯的地方多的是, 他們忘記了這三子在最後一刻放棄了上訴, 卻指判刑違反言論集會自由, 究竟聯署是要爭論定罪抑或爭論判刑, 如果違反言論集白由, 那麼就算判處無條件釋放也要爭論, 這此學者實在思考也不周密。
刪除擺出國際學者排頭, 連香港法律界的一些人也肅然起敬, 完全不理內容荒謬的地方。
標少, 我就唔信呢幫圍位喂推twitter人, 會知道「三人最後一刻放棄了上訴」呢一個"細節",
刪除可能主要發起人David Madden知知地。
佢班friends輕輕鬆鬆被出賣, 鬼叫班友輕輕鬆鬆主持正義, 其實隨隨便便不負責任。
P.S. 既然班人會拍拍屁股走人, 直斥其牌面荒謬處便了, 最好去佢地twitter覆、暴露佢地的隨便。
技術細節公眾唔識睇, 香港班友會接手糾纏細節, 公眾只睇到兩幫聲音, (隨隨便便作個受壓而放棄上訴又得), 即係「國際學者一定有些道理, 好彩有佢地」。
一種正中下懷。
如果份聲明係有力既,點會搵勻全球都係得果36人簽署?
刪除泛民再度示弱...
已經有「有識之士」講, 你10大校長出聯署打壓學生, 人哋啲真正學者就聯署為公義吭聲, 死得。一般市民都分唔清事實, 一見國際名大學學者出聲, 買大細都買嗰邊喇。如果人哋鬥quali, 我啲鄉下佬一定鬥輸, 鬥論據, 班友又可以扮懵, 講完就算。香港啲法律界、學術界一樣扮唔知, 冇人跳出嚟講嘢, 失晒踪。
刪除So true, Bill. 有/冇識之士 do the same.
刪除//香港啲法律界、學術界一樣扮唔知, 冇人跳出嚟講嘢, 失晒踪。//
So had the journalists, 失晒踪. They did not follow up with asking for "expert opinions" as they usually do in news reporting.
Old BJ
The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 is objectively not disputable. Yet, the learned people just turn a blind eye because of their political affiliation. Academic issues should be apolitical. It really makes me sick to see at times these people are so vocal and at other times they are so taciturn.
刪除譚允芝都OK吧.
刪除BILL HK
1141: 但自身難保被印軍雞姦了的解放軍對這幫學者起不了威嚇作用的, 人家也沒子女在支那或者香港。 呵呵。 香港就是沒法治 香港就是解放軍治港 人家就是看不起支那 支蛆 就是要發聲說 就是要打壓
刪除BJ stands for what? blow jab? job?
阿兔仔, 做兔也要做隻純潔白淨的兔, 咪做賤兔喇。
刪除well its in my nature to be nasty and deplorable... *翻白眼* *roll eyes*
刪除馬兄,
刪除你有興趣談解放軍在印度..那我們可一同討論以色列交回運河给埃及的戰略分析..因兩者完全符合討論所须要的印証和分析..
Bill hk
說印度就說印度 完全沒必要扯上以色列 支那自己都承認給印度奪去9萬平方公里。
刪除何君堯:搞港獨者殺無赦 戴耀廷指超出言論自由底線
回覆刪除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918/s00002/1505671197491
爭住出醜
講該死咪好好多, 這對活寶貝!
刪除應該講"隊冧佢!!隊冧佢!!"
刪除湯家驊資深大律師話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律師可能觸犯咗《公安條例》第17條b同第26條最高刑罰兩年即時監禁啱唔啱?
回覆刪除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918/s00001/1505700551532
何君堯指搞港獨者「殺無赦」
湯家驊:至少犯兩罪 籲身為律師應自重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昨日在添馬公園發起集會,其間站台的屏山鄉事委員會主席曾樹和高叫提倡港獨者應「殺」,何君堯即和應說「無赦」,更指「(搞港獨)啲人唔殺咗佢做咩」。本身是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何君堯言論至少觸犯兩條罪行。
湯家驊今早在商台節目表示,何君堯言論可能觸犯了《公安條例》中的17條b及26條,其中17條b列明,若於公眾聚集中用侮辱或辱罵言辭激發民眾情緒、擾亂公眾秩序,即屬犯法,最高刑罰12個月;26條則指,若鼓吹暴力去殺人或傷害他人身體,最高刑罰兩年。
不過湯家驊提到,「有時中國人言語不是太準確」,如說「賊嚟嘅」,未必等如指控對方偷竊,可能只是覺得對方品格像「賊」一樣不誠實,故說「殺一個人」,亦可能有兩個意思,「一個係真正殺咗佢,用暴力;二係呢個人唔值得同情,要取締佢,令佢喪失地位」。
他稱自己作為旁觀者難判斷是何種意思,但指「我覺得是後者」。他又補充說,即使是後者,仍有可能觸犯法例,需要由法庭判決。
湯家驊之後呼籲何君堯作為律師應自重,又勸喻所有人不要用侮辱言辭、標語或鼓吹暴力,強調這些非多元文明社會應接受的事情。
香港人D智商越來越低⋯⋯
回覆刪除兩派都一樣⋯⋯
加埋隻傻兔入去, 便成三家村。
刪除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1906186/民主派聯署強烈譴責何君堯「殺無赦」論
刪除依家玩聯署,係去顯示自己如何小學雞...
近年香港可悲, 現在變得可憐, 中晒毒。
刪除自華叔一去,成個泛民低能化,同建制同一水平甚至更差是事實...
刪除同感,泛民中人沒有人敢承認現在非合適時間去和北京爭..也不懂不爭才是爭的道理..以為這樣會少了票(被本土分了票)..看早段社會反應.原估這次補選(泛民+本土+港獨)總票數會少過以前..但最近何律師幫了大忙,可能泛民要多謝他..香港也要多謝他..
刪除BILL HK
毒果點炒作,班選民都回唔到頭架啦...見到班泛民做得越來越頹...
刪除係喎...補選訓響度都贏喎,睇下到時港島真係出眾志果位肥仔去代表泛民去選,睇下班泛民選民是否含淚到連垃圾都要硬食...
12:49
刪除只要何律師多多幫忙便可以
BILL HK
1014: 老大沒來由的欺負馬鹿做啥?
刪除1137: 泛民向來是低能化 只不過你自己吶 如何?
匿名2017年9月18日 下午9:43
刪除//香港人D智商越來越低⋯⋯
兩派都一樣⋯⋯//
Dumb and Dumber - the latter being the "pro-establishment" camp, in my opinion.
Old BJ
BILL HK,
刪除依家泛民班鐵粉會承認自己搞港獨嗎?出黎撐港獨,班中產立刻縮啦...
依家形勢係:長毛同老師,班選民可以含淚俾佢返入去.但果個肥仔都要俾佢含淚入去?班中產會咁樣搞低自己個要求??
10:11兄,
刪除弱勢團体須宣傳..因宣傳可引人冲動..但宣傳要有藥引,.何生不是最好的藥引嗎?
轉載文章。何律師似乎是有備而戰
刪除"殺!"
我們週日舉辦的"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撥亂反正、革走戴耀廷"吶喊集會,取得完滿成果,深信我們已打正那些反中亂港陣營的要害,翌日那些黃媒獨素,群起反撲,以雞蛋裡挑骨頭策略作反撃。
在集會上,有嘉賓發表反港獨言論之時,說了一個"殺"字,其用意就是針對港獨分子,要煞停他們渲染港獨的違法言論,實在清晰不過!但竟然惹來廿二名立法會議員聯署,說那是犯法言論,還入我賬,無限演譯,譴責我發表了甚麼仇恨言論,報警追究,簡直是荒謬絕倫!
就是這廿二名立法會議員,當他們聽到大學生鼓吹港獨、說粗言穢語,用冷血歹毒言詞去辱罵他人、叫中國人(包括他們的父母祖宗十八代)為支那人返回中國,他們可以默不作聲,姑息容忍。但偏偏聽了個"殺"字,便煞有介事,是非不分,形同喪屍,空群而出,失去理性地亂噬!
我暫且不談他們的人格是否破產、或做事作風是否卑劣不堪等等問題,但誓估不到連他們的中文水平和理解能力,都是如此般差勁!
就讓我點醒他們"殺"有慣用於:殺校(關閉學校),殺科(完結),殺哂(全勝),殺訂(充公),殺出血路(創出名堂),殺個措手不及(突襲成功),殺個你死我活(鬥得厲害),殺人不見血(手斷高超),殺雞警司(掃黃專家),司奶殺手(萬人迷),這種種的表述,絕非鼓吹別人犯法,而是抵死啜核的港式用詞。
至於「殺無赦」一詞,見唐 柳宗元《駁復仇議》一文,那並非指要殺人,而是指「殺人者罪不得赦」!
好呀!別人喊一句"殺呀!", 這廿二條政棍就前仆後繼,亂打亂砌!這說明一點,我們已觸及了他們的死穴,他們現在唯有作出垂死的掙扎。只要我們團結一致,堅定不移,繼續作戰到底,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撥亂反正,再誘敵深入,然後予以一舉殲滅! 哈哈哈!(報警告我恐嚇呀,笨!)
BILL HK
刪除小學雞文字獄
屈穎妍
剛過去的星期日,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牽頭搞了個吶喊大會,主旨是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革走戴耀廷,在添馬公園,我看到吶喊中的何君堯,在沉默的悶局中開了第一槍。
當一個建制派的箭頭,就注定路不好走。
當日因為一位上台發言嘉賓說了句:「對搞港獨者殺無赦」,
事後何議員在記者訪問時補充:「當你要求獨立,即是要戰爭,在戰爭中殺敵人有乜問題?」
翌日,二十二個反對派議員如狼見血,光速撲出來聯署,齊聲譴責何君堯,把事件歪曲為「公開殺人言論」,要求警方及律政司採取法律行動,甚至要去信律師會除何君堯牌。
同一時間,一名牧師往警署報案,說感到不安要報警。
這就是反對派精采之處,一捉到鹿,不僅要脫角,還要五馬分屍。
一日內號令行動,果斷迅速快狠準,有權的用權勢向政府施壓,有傳媒公器的佈下抹黑天羅地網,無謂人起動做網上打手散播謠言,抽中死籌的負責伸個頭來到警局、廉署高調舉報。
無論進攻,抑或補鑊,反對派總是同氣連枝,一出陣就是晒馬。
反觀建制派,一見隊友落單,個個隱形,人人錫身,躲起來唸和解大悲咒,沒有戰意的將領,有幾厲害的兵馬都是輸。
這根本就是一場小學雞文字獄,如果「對港獨殺無赦」是罪,那麼,「我要佢人頭落地」,是否犯了殺人斬頭罪?
中大學生指着內地同學說:「X你老母,躪返大陸啦支那人」,是否犯了意圖強姦加種族歧視?
當港大學生馮敬恩衝着校委主席李國章說「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時,反對派說,馮敬恩指的「佢」,是空氣;
當屏山鄉事委員會主席向着空氣說「對港獨殺無赦」時,他們說,你恐嚇空氣。
只准黃絲搞港獨,不許市民殺無赦,一班撒野的小學雞,要戰勝,根本不難。
打仗別錫身,錫身別打仗,這是市民對建制派的痛心忠告。
8:41兄,
刪除別勞氣,兩边都有小學雞..只是何生,戴生,這兩隻是最大隻.當然受人注目..香港人绝大部分人都愛惜羽毛,.鬥雞塲當然由得它倆去.
Bill hk
BILL HK
回覆刪除Ho is indeed deplorable.
Old BJ
於此亂世,真多得標少公正地用事實指正胡言亂語的人。
回覆刪除劍
只是軟弱無力的個人感想。
刪除不是吧 老大有解放軍在你背後支持着你
刪除921解放軍不是支持,而是包圍着我們,
刪除很多傻蛋懵然不知,例如上次製造炸彈,
警方收到匿名電郵才能破案,所以提醒行動要極 之謹慎。
11:11兄,
刪除如解放軍得知,那幾個人便已經被坐洗頭上大陸了..
Bill hk
Bill hk是個可愛的人=>
刪除可以是解放軍代理?
1:33兄,
刪除沒那麼利害,.只是認識如何做宣傳,.你多看文革固憶錄,.便了解如何嚇人才是有效..別整天上網,便以為了解世事萬物。.
BILL HK
Bill HK 兄,
刪除有時線眼未必需要動用老解,中央也知道何時由特區警隊處理是適當的...
Bill Hk老解面對的是國與國之間,是國家級别,例如領事館,
刪除香港市民暫時沒有這個榮幸。
7:06兄,6:27兄
刪除你覺得那些人的同伴,發覺行動執行人,忽然被人間消失.仍不是最佳警告!.那你有何高招?.目前是對手未做,自己便推論對方法力無邊,.這只是庸人自擾.
BILL HK
阿叔好嘢阿叔講得對!
刪除香港勝在有阿叔!!!
文革跟現在是沒什麼可比較
回覆刪除該間代理人是解放軍全資擁有永不上市
2011一2013美國及澳洲不給予它經營,
這公司擁52-56個港口戰略經營權,
非洲及南美洲已被覆蓋,
如有興趣可從2000年至2015的新聞可找到。
本人不是馬鹿/兔子 别誤會
刪除2:43兄,
刪除抱歉錯認..那代理人我們不識但CIA一定識..現在國際還會有港口戰略經營權這事?.做這事要好像有美國般的運輸能力,一小時內可送3000人空投佔領港口才有意思..否則,難道中國管理人拿幾把鎖鏈鎖了大閘便以為可以封鎖港口..戰略經營權這事,是否太天真!
BILL HK
阿叔講得對呀叔有道理
刪除香港勝在有呀叔??!!
9:13兄,
刪除别勞氣..我只是看見上边有人用戰略理由,四圍買些蝕本货,卻有一大班憤青說好..實情是無實際利益卻引人侧目..國內一大堆民生問题未處理..才借你用用說兩句..請諒..
Bill hk
阿叔好野!好嘢!!
刪除有你幫標少指點吓啲迷途羔羊嘛!在這我也替標少說聲感激感激!!!(有點點淚水)
所以晚輩有感而發嘛!衝口而破香港勝在有阿叔
感激感激!!
笑死我!
回覆刪除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919/s00001/1505794341736
【「殺無赦」風波】葉劉:愛國不等如愚蠢說話 指「愚蠢愛國者」不利國家
嘩~ 「..包括可能不少人被聘請成為『愛國者』(including possibly quite a few hired to become "patriots")」
刪除一定要講多些、爆多些, 謝謝(普通話發音)~
太多留言,無暇逐一閲讀,只看了標少這題目的頭版部份,很巧合,尾段解開了我近來的疑團。
回覆刪除節錄:
“但愛護歸愛護, 也不能胡說八道, 要求有關當局立即放人, 這又算是甚麼法律程序? 莫講三子申請上訴至終院排期需時, 根本也不會批出許可, 要立即放人, 唯一有可能做到的是行政長官特赦他們的刑期......"
我就是一直在想,之前喊口號嚷著要政府立刻釋放七警,這一件案又有人嚷著要即刻放人,怎放呢? 我就是不明白,究竟這樣放人又是什麽法律程序呢? 原來標少一語道破,解開了我的問號。
延伸來想,假如可以這樣隨便放人,咪分分鐘可以隨便拉人入去坐?
仲要由自稱好悍衛法律既大壯的口講出黎,真係令人汗顏....
刪除"殺!"
刪除我們週日舉辦的"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撥亂反正、革走戴耀廷"吶喊集會,取得完滿成果,深信我們已打正那些反中亂港陣營的要害,翌日那些黃媒獨素,群起反撲,以雞蛋裡挑骨頭策略作反撃。
在集會上,有嘉賓發表反港獨言論之時,說了一個"殺"字,其用意就是針對港獨分子,要煞停他們渲染港獨的違法言論,實在清晰不過!但竟然惹來廿二名立法會議員聯署,說那是犯法言論,還入我賬,無限演譯,譴責我發表了甚麼仇恨言論,報警追究,簡直是荒謬絕倫!
就是這廿二名立法會議員,當他們聽到大學生鼓吹港獨、說粗言穢語,用冷血歹毒言詞去辱罵他人、叫中國人(包括他們的父母祖宗十八代)為支那人返回中國,他們可以默不作聲,姑息容忍。但偏偏聽了個"殺"字,便煞有介事,是非不分,形同喪屍,空群而出,失去理性地亂噬!
我暫且不談他們的人格是否破產、或做事作風是否卑劣不堪等等問題,但誓估不到連他們的中文水平和理解能力,都是如此般差勁!
就讓我點醒他們"殺"有慣用於:殺校(關閉學校),殺科(完結),殺哂(全勝),殺訂(充公),殺出血路(創出名堂),殺個措手不及(突襲成功),殺個你死我活(鬥得厲害),殺人不見血(手斷高超),殺雞警司(掃黃專家),司奶殺手(萬人迷),這種種的表述,絕非鼓吹別人犯法,而是抵死啜核的港式用詞。
至於「殺無赦」一詞,見唐 柳宗元《駁復仇議》一文,那並非指要殺人,而是指「殺人者罪不得赦」!
好呀!別人喊一句"殺呀!", 這廿二條政棍就前仆後繼,亂打亂砌!這說明一點,我們已觸及了他們的死穴,他們現在唯有作出垂死的掙扎。只要我們團結一致,堅定不移,繼續作戰到底,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撥亂反正,再誘敵深入,然後予以一舉殲滅! 哈哈哈!(報警告我恐嚇呀,笨!)
樹大有枯枝,兩邊陣營都有白痴
刪除12:19兄,
刪除好句
但泛民陣營似乎係就算明知佢係白痴都要力撐到底(例:梁游),相反建制陣營知道佢係白痴,就識得劃清界線...
刪除結果,白痴做的行為泛民食晒(無他既,鬼叫無人出聲制止呀)...
The removal of this comment was unintended. There was a technical glitch. I have now posted it on Nobody's behalf.
刪除https://www.hongkongfp.com/2017/10/16/in-full-top-intl-lawyers-condemn-hong-kongs-jailing-of-democracy-activists-as-a-serious-threat-to-the-rule-of-law/
Probably another glitch was caused by the citing of the wrong year 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was signed in this Joint Condemnation by the Big Guns.
刪除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是否難以證明?
回覆刪除梗係啦,有d人係庭上擺明講大話,比個官斥「砌詞狡辯」,都無被控告宣誓下作假證供啦!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