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

雙重煽惑掂唔掂

昨天戴耀廷教授等9人上庭之後在法庭外發表的言論是我這一篇要寫的評論。戴教授提及他面對「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聞所未聞, 這是明報今天報導其中的一段:

報專訊】「佔中三子」等9名佔領參與者於佔領結束逾兩年後被控公眾妨擾等罪, 案件昨再訊。辯方陳辭時提及,三子被控的其中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稀奇古怪,稱「雙重煽惑」的起訴方式在法律上聞所未聞,質疑該控罪涉違憲。辯方又稱涉案控罪重複,指控含糊,直斥控方是「製造災難」。(佔中9人案一月預審 三子控雙重煽惑 辯方稱聞所未聞)

教授提及最近澳洲的案例, 指該案被澳洲最高法院裁定違憲, 我相信所指是這一宗: The Queen v Holliday [2017] HCA 35 (6 September 2017)。這案例確有討論過「煽惑他人煽惑」(incitement to incite)的法律問題, 不如讓我先簡單講下該案的案情。

兩個囚犯在獄中服刑, 名叫Holliday的囚犯叫囚友Powell找人替他綁架兩個證人, 逼使他們更改供辭, 然後把他們殺死, 實際上綁架並無發生。Holliday 被控「煽惑他人促使第三者進行綁架」(incitement to procure a third person to kidnap), 陪審團把他定罪, 上訴庭判上訴得直, 控方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控方敗訴, 認為法例並無訂立煽惑他人促使第三者犯法的罪行, 在討論過程中, 也同時宣佈煽惑他人煽惑犯罪(雙重煽惑)也並非一條有效的罪行。如果戴教授認為這裁決是及時雨, 是神的禮物(這講法是上一篇留言提供的), 我恐怕他歡喜得太快, 而且也懷疑他有沒有認真閱讀這案例。

澳洲最高法院(即香港的終院), 在審視此案時, 集中火力分析ACT(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的Criminal Code 2002(連結), 這刑事規則每一省都有, 這件案在首都發生, 所以用首都的法例檢控, 最高法院檢視該規則有關協助、教唆、煽惑等刑事責任, 而得出煽惑他人促使第三者犯法並非一項罪行, 繼而從立法歷史去分析, 也認為雙重煽惑也非罪行。Criminal Code 2002是甚麼? 一言以蔽之: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Criminal Code仔細列出刑責, 有點像刑事責任的教條, 香港立法基本形式很不相同, 香港的刑事責任概念是從普通法而來, 在法例本身很少詳細講, 澳洲這案例分析Criminal Code的結論可以幫到戴教授這控罪嗎? 我恐怕沒有說服力, 除非香港也有相應的條文。而且, 最高法院所審視的Criminal Code只是列出大原則兼訂立刑罰的法例, 並非憲法。

「雙重煽惑」罪真的前所未聞? 這案例的判辭第58段這樣講:

58.  The contrary view of the England and Wales Law Commission expressed in 1989 – that an offence of incitement to incite should not be excluded – was in part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offence had recently been stated to exist at common law by the 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44]. The Law Commission considered that "[i]t would not be right",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t was undertaking at the time, "to attempt to overturn the recent decisions" and that "[s]uch a course would require much fuller discussion and consultation"[45].

澳洲最高法院在討論Criminal Code的立法過程及紀錄, 提及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這課題的觀點, 很明顯「雙重煽惑」罪並非前所未聞。上面這段判辭的第44注腳已提供了兩個英國案例: R v Sirat (1986) 83 Cr App R 41 and R v Evans [1986] Crim LR 470。香港也有案例喎, 睇下呢單: THE QUEEN AND KONG YUE KWAI CACC 72/1996, 淨睇判辭第一段:  

1. The applicant, who was D1 in the trial below seeks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his conviction for inciting LO Chi-sing to commit the crime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 crime. Mr Lo - who was referred to as Ricky - was an undercover police officer.

"Inciting LO Chi-sing to commit the crime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 crime"咁仲唔係「雙重煽惑」? 有時唔花時間睇下真係好易畀人點到陀陀擰。我想到了戴教授這件案開審時, 主控官在庭上的開審陳述, 就會使我明白雙重煽惑公眾妨擾罪的檢控基礎。要我依家估我就會估籌劃佔中前那些商討大會, 三子不是在煽惑與會的人去召集其他人去佔中嗎?

98 則留言:

  1. Do you think Junius Ho, the Solicitor turned Politician, can be prosecuted for inciting others to commit the crime of murder, by shouting「殺無赦」or 「(搞港獨)啲人唔殺咗佢做咩」or 「又如何呢?要求到要港獨的時候,即係要戰爭啦,戰爭裏面殺敵人有什麼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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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 is just a nuisance. I don't think what he said amounts to anything. It is far too remote to think of it in the criminal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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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慢一點, 若根據上blog內容討論...
      一三段分別是兩人說的, 時差很長, 二段我跟不到出處, 三句若拆散是不能告.
      若全部相連呼應, 上blog立足是公眾言論引起不安, 不是煽惑.
      我同意林鄭, 不安成立.
      煽惑需要符合另有條件, 看表面, 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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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hat Ho said is less inciting than 「隊冧佢」. At least 「隊冧佢」 is directed against some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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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會不會是有違公德罪? https://billsiu.blogspot.hk/2014/03/blog-post_10.html 而何說話的場合明顯是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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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條友隨口噏, 等同廢話, 無需嚴肅對待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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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違公德罪是關於有違公德的「行為」, my quick list都係動作、有野睇.
      齋講, 作行為論, 比較困難.
      況且言論自由是憲法明文規定, 幫一把的力度不少, 一定用言論自由去拗..... "各位公眾, 你識判斷, 更加有自由唔聽或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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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句隨口噏就可以免責?
      大把案例喺討論區噏下都犯法呀!
      標少你公允啲得唔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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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真係要講你啱聽嘅說話先得? 咁你話告得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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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馬鹿是同意 何律師 的言語构不成 任何刑責 。

      港獨的 殺無赦 叛國的 殺無赦 拒絕讓支共雞姦的 殺無赦 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的 殺無赦

      也沒說要誰殺 如果讓解放軍去殺 誰敢去動解放軍 *偷笑* 即使解放軍無能得讓印軍肏了屁眼 但港共公安誰敢去碰解放軍?

      前幾天 在社交場合上坐泰博隔壁(今次唯一沒有簽署要用公安條例起訴何律師的非建制議員)感覺他還真是相當有智慧的。

      自14年以來,兔兔至今沒有罵過何律師半句話。我認為何最多不過投靠支共 需要生存而已。 不比任何向過支那宣誓效忠的偽司法界更卑賤更奴性。

      想比之下 麥高義昨天死皮賴活要維持區域法庭尊嚴的屄相 更令兔兔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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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阿髒免哥, 少說髒話好嗎? 我相信你有不說髒話的能力。有說服力的論據無需髒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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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鄭松泰有潛力做大事,但近來有些事影響形象(如內部錄音事件)。
      請問馬鹿兄為何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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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民主本土派話"泰博" 係鬼,黃教主同熱狗幫等人通通係鬼,就嚟連百毛等網媒大佬和口水佬都疑似係鬼,通通收水幫老共分化削弱民主派喎...

      而冇政治立場的普通市民就看成係鬼打鬼,真係好鬼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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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匿名上午2:24

      試想有日你見條儍佬對住個海高聲呼叫 "殺呀!",你可以告佢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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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何君堯唔係對住個海
      係對住某d特定對象公開講(港獨支持者)
      '呢d人唔殺左佢做咩'
      你個例子離晒罩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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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唔講誇張的你唔明,道理一様,你可指出具體用邊條罪告,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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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標少… 小心被人利用~ “…某退休法律界人仕在其blog都話何君堯應該被起訴…”。不斷搵嘢嚟講,都係想你講一句“用呢條就告得佢入”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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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如果何君堯講嘅係「對班大陸狗官要殺無赦」or 「(共産黨)啲人唔殺咗佢做咩」,你估有無咁多人講咁多嘢,又刑事又JR又投訴到LawSo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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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如果我覺得可以告何生某控罪, 我一定會坦白講, 至於會被引用就一啲都唔怕, 因為無人會引用村未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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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東網記者投訴蘋果黎,律政司話資料不足

      刑事恐嚇無下文
      http://hk.on.cc/hk/bkn/cnt/commentary/20170927/bkn-20170927000420428-0927_00832_001.html

      small pot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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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不懂評論, 看當時的片, 當然可以講只是一時衝動的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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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我都認為似係一時衝動的氣言,肥佬黎唔似衝動火爆之人

      small pot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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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請問一下, 簡單來講, 意思是不是澳洲Criminal Code(專登)明文規定, 只容許檢控一重煽惑, 即澳洲範圍排除普通法(有案例嘛)的雙重煽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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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單來講, 澳洲受到Criminal Code(statue)所限, 這方面不能使用common law principle, 所以只有一重的煽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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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理解作Yes, thank you.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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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Yes. 希望我無理解錯。一面閱讀這案例, 一面要睇住Criminal Code 2002的 cross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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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恩國大律師爆粗要釘牌咁何君堯律師教唆市民謀殺係咪都應該釘牌?

    https://www.hk01.com/港聞/120419/-殺無赦風波-何君堯遭四面狙擊-律師會證實接獲投訴-

    【殺無赦風波】何君堯遭四面狙擊 律師會證實接獲投訴

    「殺無赦」風波爆發至今三日,何君堯面對的狙擊攻勢不斷擴大,從策略分析,不滿者主要從四大方向入手:

    第一,刑事追究。北區水貨關注組召集人梁金成已就何君堯的言論報警,指他與屏山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曾樹和「煽動暴力及擾亂公眾秩序」 ,並獲警方回覆,相關案件已交由港島總區刑事部公眾活動調查組跟進。據引述,警方強調倘發現有違法行為,必定「果斷執法」。

    第二,向律師會投訴。由於何君堯身為律師,其言行也惹來違反律師專業操守的質疑。根據香港律師會頒布的《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事務律師的言行舉止「須達到恰當的標準」。律師會今日回覆《香港01》查詢時稱不評論個別事件,惟證實已接到有關會員的投訴,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2008年,同為律師及立法會議員的謝偉俊,也曾因為雜誌封邊拍攝裸照、公開場合批評同業是「吸血鬼」及過份刊登廣告宣傳等原因,被律師會向紀律審裁組投訴他「令行業聲譽受損」,最終遭停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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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否受到紀律處紛, 不是一般市民有發言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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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律師紀律系統、與香港法律系統, 不可同日而語.
      後者切身, 資料理論公開程度經驗相對完備; 前者是一個只有簡短歷史看不清的灰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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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mean, 我都唔會估.
      討論研究, 其實是估班人點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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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n my view, Solicitor Junius Ho had brought the profession of lawyers into disrepute and should be disciplined by the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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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6
      閣下點睇“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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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恩国燝粗係停牌一段時間,非釘牌
    照睇警方循例落file,冇乜嘢好查,你話勒,有誰感受到生命受威脅?
    至於投訴律師會,都好難鋤得入,搞咁多都係為左爭取曝光率,為補選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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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狀(唔係呢度果位紅人)佢真係有爆粗,所以違犯紀律,停牌正確...
      但佢真係無指"殺"邊個,何況"殺無赦"真係中國辭句,同"隊冧佢"一樣,無指明邊個,如何受威脅?(長毛佢自己認港獨友"受威脅"?唔係卦,同佢45行動綱領相違背喎...)
      長毛響戴生果度就大大聲博出位,林子健上庭果陣就人影都唔見,呢個人真係為抽水,為曝光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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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兔兔不認為何律師應該 face any disciplinar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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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戴教授一伙的律師團隊有沒有做功課,要勞煩標少(和讀者們)去做? 有趣! 需不需要我? (笑)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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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唔敢話McCoy無做功課, 但我睇完個judgment, 我覺得澳洲單嘢幫唔到教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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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你咪話我陰謀論啦,戴教咁做法,等佢果班泛民信徒相信政府亂咁告佢地...
      如果有罪,就話政府從未用過呢D罪去告人,跟住出面班啦啦隊就話政府砌生豬肉呀,向法官淋紅油藍油...
      如果無罪,佢地就話政府跟本無証據告佢地,所以所有佔中參與者不論大小都一律無得告去把佢地之前發生過既事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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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正如某位議員話齋:"班公眾白痴架嘛"...
      有一些法律學者利用唔識法律的"自稱"高尚中產去話俾人聽政府唔守法,跟住用一大堆連佢自己都唔知up乜野既法律名詞去迷惑群眾來作自己無罪的理由,然後一句"政府無理告我"就將自己犯法既野推得一乾二淨...
      果班"自稱"高尚中產就話"我信呢班人識野多過政府"為由出黎盲撐呢批犯左法既人,跟住就響度叫政府放人否則就係不仁不義...
      我只能說句,點解電騙黨到依家為止可以生存到,仍然可以呃到班高尚中產數十萬甚至過百萬,相信道理也是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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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27 : 老大, 同意。 我那天看報道就感覺 this is not gonna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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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hanks, Bill, for taking time to help us understand the Australian case. Very educational.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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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simply don't want to be misled by second hand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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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標少的資料, 再考慮深一層, 純學術討論出發...
    普通法下, 已有兩層煽惑。
    再看香港, 法例explicit講左一層, 現引申或跟普通法以兩層煽惑作控, 告戴可以成立。 (我地先慶祝一下)
    再考慮一下無限層的合理性, 其實又無乜所謂, 若事情確實如此發展, 有人暗裡犯罪, 應該告。
    常理下的混亂、複雜、奇怪、甚至聞所未聞, 可以咁睇, 交由控方自己衡量, 如果混亂複雜多此一舉不合理, 律政司應該結論出成本高機會低不告; 相反是大惡, 出力繩之於法叫適當執行法律守護角色。
    若有人擔心「我好擔心呀, 我同甲吹水, 甲好認真煽惑乙...阿丙出手犯法, 我有冇事架」, 如上, 舉證難度本身保障了該人不入罪或輕判. (輕判的話, 其實當時唔係吹水咁簡單, 佢應該更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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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同意你的講法。多口一問, 點解 (我地先慶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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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噢~ 主要係擦鞋立場而已。
      印象中此處都係对戴無好印象, 包括小弟, 遂正經討論中偷吃個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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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以上的神的禮物,及時雨,
      是我提供的,補充及更正如下。

      澳洲判决啱出嚟,陳健民說 ,
      大律師說只能夠證明上帝的存在。
      12分钟。
      https://youtu.be/owqRjT4X7eI

      非常抱歉未能夠 準確 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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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睇左澳洲 Criminal Code 2002, summarize一下,
      Criminal code類似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 自己的成文法, 卻詳細很多。
      與討論有關的, 介紹一下,
      44 Attempt
      45 Complicity and common purpose (procure)
      47 Incitement 煽惑
      48 Conspiracy
      第47條詳列煽惑, 凡煽惑他人犯B罪的, 有罪, 罪則是B罪的某一個折扣。(E.g.若郁手既10-14年, 煽惑者便是5年)
      並且規定不能串連44,47,48. 即B罪是attempt,incite,conspire的話, 煽惑無罪。
      於是刑法(並不是憲法)否定了incite to incite, 否定了雙重煽惑, 由此而來。留意澳洲本地法不影響普通法。

      睇左澳洲新案戴教授的及時雨, The Queen v Holliday, 6 September 2017, summarize一下,
      事情是監躉阿何(A)叫監友阿包(B)找人(C)挷架兩個人, 問題是檢控可能明知不能告incite to incite(47號搭47號), 遂告incite to procure(47號搭45號)!
      故此此案效果不是推翻雙重煽惑, 此案主要是上訴煽惑慫使! 不過慫使條件不同, 需要挷架行為有實行, 大概是"卒之無挷到", CASE FELL APART.

      返來香港, 其實, 律政司在準備為23條立法時, 是有表達過普通法下, 雙重煽惑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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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澳洲專登排除普通法的雙重煽惑, 果然是一個BIG YES, Thank you.
      聽左陳健民https://youtu.be/owqRjT4X7eI講違憲, 其實是含糊其詞, 立場說話而已.
      佢先講雙重煽惑控罪奇怪, 佢律師認為違憲, (分析: 控罪不妥咪no case囉, 估計律師是指第一重煽惑是憲法給予的言論自由), 稍後講澳洲出新案, 否定雙重煽惑, 屬違憲. (分析: 對比1哥所講, 二者皆錯, 相信是知少少, 吹大大)

      我發覺現世道, 所有報導、發言, 說話內容都根據立場編輯增減, 無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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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100咪又係另一間果媒,佢老闆講到明主持唔反政府政策要即走(否則林旭華果陣都唔駛因版權條例支持政府而被封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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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1:59 1仔, 我對戴教授無好感, 但就算他日他會被判入獄, 我也不會為他慶祝。

      另外多謝你的summation, 澳洲只要修訂Criminal Code, 也可以把雙重煽惑/煽惑促使變成罪行, 判辭用了不少篇幅來審視控罪是否一條discret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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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兔兔會開香檳慶祝 即使兔兔是不喝酒的。 9條X樣 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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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hat do you think about this comparison?

    http://www.post852.com/229872/%E8%AC%9D%E5%81%89%E4%BF%8A%E5%85%A8%E8%A3%B8%E5%BD%B1%E5%B0%81%E9%9D%A2%E7%85%A7%E8%A2%AB%E9%87%98%E7%89%8C%E3%80%80%E4%BD%95%E5%90%9B%E5%A0%AF%E9%9D%9E%E5%BE%8B%E5%B8%AB%E8%BA%AB%E4%BB%BD%E8%AC%9B/

    謝偉俊全裸影封面照被釘牌 何君堯非律師身份講「殺無赦」即成免死金牌?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周日的集會高呼反港獨者「殺無赦」,被指鼓吹暴力,甚至有意見認為,其言行已違反律師會的《律師執業規則》。律師會昨日回應指現階段不評,又指何君堯當時並非以律師身份發言,但如有會員投訴,將按既定程序處理。然而,之前的確曾有律師因律師身份以外的言論,被律師會裁定專業守則而被釘牌。

    何君堯的立法會同事、獨立議員謝偉俊的正職為律師,1999年1月為《壹週刊》拍下裸照,僅以一張「法律權益與生俱來」的紙牌蓋住重要部位,又與妻子白韻琹拍攝全裸寫真,他僅以手遮住女方重要部位。律師會在同月月底稱收到逾10名會員的投訴,指他有損律師形象,並在2年後舉行紀律小組內部聆訊。謝偉俊面對逾百項指控,並因不滿會方拒公開聆訊,在中環街頭再僅穿泳褲抗議。

    最終謝偉俊在2004年9月被裁定賣廣告、拍裸照自我宣傳及批評同行等8項違專業操守的指控成立,翌年被判罰停牌21個月及罰款5萬元。雖上訴庭判謝偉俊上訴得直獲減刑,但終審法院駁回其終極上訴,他最終都要停牌1年,兼要負擔律師會多年來的一半訟費。

    從謝偉俊的例子可見,律師會會員以律師以外的身份,一旦作出被指有損律師之專業形象,其實仍有被投訴和聆訊的可能。不過話分兩頭,律師會在未收到投訴時,已指何君堯周日並非以律師身份發言,是否預早「打開口牌」,暗示有關投訴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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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don't think the Law Society's reasoning is sound when responding to queries about what Junius HO said in the gathering. Whether Ho expressed his view in the capacity of a lawyer or otherwise is immaterial. He could still bring the name of the Society into disrepute. That said, in the instant case, his behaviour has not crossed the line. I don't think there is a need to institute a disciplinar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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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經澄清左,只係講「煞無赦」, 唔係講「殺無赦」。重有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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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tend to think what Junius Ho did was a lot more serious than what Paul Tse did. What Junius Ho did had brought the profession of solicitors into disrepute in a more serious way and to a more serious degree. If I were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I would prosecute Junius Ho in the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and asks for a conviction and a substantial period of suspension from practice. But then I am no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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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當日很明顯何君堯是用議員身份發言,政治言論雖然過火,但冇證據有関人等有組織具體實際行動去針對和傷害港獨人士,冇犯法時又冇牴觸律師會規,律師會個disciplinary panel 閑閑地有十幾友,除非全黃,為了政治理由要一致通過停佢牌很難服眾,且有可能被批評失去政治中立,代價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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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馬恩國大律師 (Barrister Lawrence Y K Ma) 用山西政協 (點解山西會搵個澳洲人做政協嘅呢? Billsiu 都可以又做澳洲人又做山西政協嗰喎似乎!)身份講 "You're not
      fucking Chinese" 咪又係專業失當罪成被停牌一個月!

      馬恩國爆粗罰做「釘牌大狀」一月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618/00176_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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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 下午9:58

      你唔好搞錯,在這裡評論唔做足功課好易自曝其短出醜。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簡稱「專協」,於2005年8月成立,為非牟利跨專業組織,宗旨為推動香港專業服務,促進香港與國內交流,及提升香港專業人士整體形象及競爭力。本會現時有近五百名會員,會員類別涵蓋香港的十大專業界別,包括牙醫、醫生、大律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規劃師、測量師、園境師和會計師。

      https://www.facebook.com/pg/%E9%A6%99%E6%B8%AF%E5%B0%88%E6%A5%AD%E4%BA%BA%E5%A3%AB%E5%8D%94%E6%9C%83-The-Association-of-Hong-Kong-Professionals-628130690639512/about/?ref=page_internal


      馬恩國英語粗口罵長毛
      以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副主席身份出席的馬恩國,不滿梁的提問,更多次直接與梁對罵,委員會主席譚耀宗多次制止兩人發言不果,期間馬恩國更多次以英文表示自己愛國,又指摘梁不愛國,期間更用英語粗口「你不是中國人」(You are not even a fxxking Chinese)大罵長毛,即時被譚耀宗喝止。

      http://archive.am730.com.hk/article-14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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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匿名 下午9:58

      馬恩國以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副主席身份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而「專協」涵蓋香港的十大專業界別,包括牙醫、醫生、大律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規劃師、測量師、園境師和會計師(並不包括山西省政協委員),唯一可能是馬恩國以專業大律師和「專協」副主席身份發言,因爆粗被大律師公會判罰佢停牌一個月,他坦然接受,沒有抵賴,並表示尊重公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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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匿名 下午9:58

      建議你多暸解中國國情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4%BA%BA%E6%B0%91%E6%94%BF%E6%B2%BB%E5%8D%8F%E5%95%86%E4%BC%9A%E8%AE%AE%E5%85%A8%E5%9B%BD%E5%A7%94%E5%91%98%E4%BC%9A

      當代中國國情與政治制度(編著:余非)
      http://www.jointpublishing.com/publishing/author-list/yu-fei/978962042647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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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Law So 有無試過停前會長及理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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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認為臥底行動是違法達義嗎?(入得黑社會,唔犯法都幾難)
    假如是,你認為應該起訴做臥底的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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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卧底係被派譴執行的工作, 不是違泛達義那種概念。如果卧底卧到過晒界, 未必不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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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做卧底都會有指引 , 有一些界線絕不能過 , 有些案件好似還要申請豁免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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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港大校委會去年開會期間被學生包圍,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立,他早前亦已承認刑事損毀及企圖強行進入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同期執行。

    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早前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日再在庭上呈上多封求情信,李柱銘說,馮敬恩的感化報告非常正面,他勇於服務社會、認真求學、努力勤奮,與家人關係好,家人亦非常支持他。

    李柱銘又說,馮敬恩最愛香港大學,但承認事件傷害了大學,馮敬恩對當日造成混亂感到悔疚,向當日校委致歉。

    -- 馮敬恩醒過三子好多,悔意出哂面,紀文鳳都為佢求情。我諗DoJ唔駛104 review啦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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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相比馮之前言論
      //接受訪問時聲言,衝擊校委會「就算係錯都係必要」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6%96%B0%E8%81%9E/%E9%A6%AE%E6%95%AC%E6%81%A9%E8%A9%AD%E8%BE%AF%E5%88%B0%E4%BD%95%E6%99%82%EF%BC%9F-8942//
      ,應該是策略性地高調認錯兼深感後悔,相當成功,唔知係咪李大狀教路,但係咁,會唔會被其他死唔認錯當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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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是策略 這是理智 不是叛徒

      兔兔前幾個星期也對標老大說過 自己不是走精面 而是現今而言 形勢比人強 時機未到 不得不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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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02 , 我今次唔估, 問袁司長, 或者問何君堯喇, 佢哋先有資格講。

      雖然甩咗條「隊冧佢」, 但「隊冧」肯定嚴重過「重奪」(以武力的程度而言), 佢兩個判社會服務令都算好彩。馮敬恩判短期監都唔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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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馮前會長收得工喇,要玩已玩夠了,做番乖乖仔幾好呀,再嚟就無情可講,見好仲唔識收,仲想不知悔改死撐,咁就神仙都救佢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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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阿兔哥, 你識講呢啲說話就唔好成日喺度侮辱人。形勢比人強, 不過你把口畀形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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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也難得同意馬鹿兔的話,形勢比人強 時機未到 不得不低頭,可惜後生多不明白。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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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三子 + 十三子都改判即時監禁,律政司會唔會就馮同學案件上訴呢?

    ======================
    圍港大校委案罪成 馮敬恩判240小時服務令

    on.cc 東網
    2017年9月21日 下午4:28

    去年1月26日晚發生的圍堵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事件,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事後被檢控。馮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罪,而刑事恐嚇則脫罪、但交替罪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李峰琦亦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傳票罪成。案件今日(21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馮敬恩被判240小時服務令。

    https://hk.news.yahoo.com/%E5%9C%8D%E6%B8%AF%E5%A4%A7%E6%A0%A1%E5%A7%94%E6%A1%88%E7%BD%AA%E6%88%90%E3%80%80%E9%A6%AE%E6%95%AC%E6%81%A9%E5%88%A4240%E5%B0%8F%E6%99%82%E6%9C%8D%E5%8B%99%E4%BB%A4-082808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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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搵記者問律政司司長, 問埋民間嘅律政司司長, 吓, 即係邊個? 何君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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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十三友的感化報告負面,兼且無悔意。同呢單野兩回事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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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唔知點解,感覺上馮敬恩很虛偽,悔意是裝出來的,為免入獄,再契弟也做得出。相反黃浩銘等人,不輪我與他們想法不同,言行一致,更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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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阿銘佢想取代長毛,所以要同長毛有一樣的經歷,我評論佢係一個聰明人,應對能力強,可惜跟錯老闆...
      馮生?佢只係做個議助仔(之前係梁游議助),依家好似有其他民主黨派收左佢做地區主任,為了老闆形象,佢自然唔可以咁激住,到佢十年八年後老闆話唔選,佢自然又會忽然高調地出黎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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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意1:13所講,睇佢嘅眼神佢有不甘,只不過為免入獄扮死狗而已,留意佢始終並冇對李國章本人道歉,因條氣唔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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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以話乜野"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喎...
      一知道要判監就立刻變畏懼啦...
      如果唔係之前學民單案,相信佢仍然死口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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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庭上的求情時段係呢個世界上最多謊言既地方,沒有之一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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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形容得十分貼切 “問埋民間嘅律政司司長”
    好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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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偶然路個,看到這裏的文章令我很感慨,這裏大部份人都是以理性去看事時,而不是以政治立埸或從傳媒的片面之詞來定錯對,現今這樣的人已越來越少。網主能對不同意見的包容更令人敬佩,我自問未有如此胸襟,希望各位繼續努力,共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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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彭定康抛出一句 “而我不知道交叉是誰”
    呵呵~ 交叉當年都係Deputy 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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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彭定康午餐會演說 “Politics and Identity - The Challenge to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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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vb訪問,電視上看到的。但我電腦沒更新看不了。
      接近片尾。
      http://news.tvb.com/local/59c39507e60383177f869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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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標少,
    連你的learned friend麥高義也很無知!


    引用
    麥高義又指,「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是違憲,
    他引用澳洲高等法院最近裁定「雙重煽惑」
    的控罪是不合法.

    http://hk.epochtimes.com/news/2017-09-20/705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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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 唉~

      Jwts, 你引呢篇報導, 然後批評麥高義, 會否出現你11:46的情況, 即你「对人」了,
      同時「盲目相信某些團體某些媒體不理會他們所講的是否真假,是否全面,便盲目相信!」..... 不幸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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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只要资料是真、全面。
    Why not?
    对事不对人或媒体!今天太多人只是盲目相信某些人有些團體某些媒體不理會他們所講的是否增加是否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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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理會對方所講的是否真假,
      是否全面,便盲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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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咪就係大紀元過往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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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紀元和法輪大法明慧網一路貨式,據說授美台支助,法輪大法早已被李天命批得一文不值

      法輪大法明慧網
      http://big5.minghu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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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前英倫及威爾斯檢控署長,撑香港律政司覆核三子。
    奇怪 其他中文報紙好少提及這件新聞
    引用
    Ken Macdonald, QC, is a former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for England and Wales。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re vital for rule of law – and so is legality。

    http://m.scmp.com/comment/insight-opinion/article/2109596/democracy-and-human-rights-are-vital-rule-law-and-so

    http://sc.mp/Vb67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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