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周永勤記者會】指北京男詳述家人支持者資料 威脅不棄選將付「沉重代價」 周永勤:無奈就範 (16:55)
參選立法會新界西的自由黨周永勤,早前突然在一個電視台選舉論壇宣布棄選後離港避風頭,直至立法會選舉完成後回港,今日開記者會交代事件。
周永勤說,參選初期有商界朋友在香港接觸他,要求他退選,該朋友能說出自由黨給予他的援助資金金額,並以自由黨資助金額的兩倍利誘,不過周永勤拒絕答應,並大發脾氣指斥對方「你再講就是犯法」。周說,當時對話在黃金海岸一個咖啡室內,全場人都被他的反應嚇到。
周續指,棄選前他已在不同選舉論壇中作出暗示,例如在無綫電視的論壇中,他提到「我們選議員,不是選契仔」等。
在有線電視的選舉論壇,即他宣布棄選前,周接到居於深圳朋友的電話,要求他回內地商討選舉事宜,他遂到深圳一間酒店,見到3個自稱由北京來的陌生人,對方要求他在10天內放軟選舉工程,周起初拒絕,但3人明言若他不肯放棄,他的支持者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周永勤表示,3名北京男子其後十分詳細地說出,他家人、親友等的個人資料、生活習慣、個人背景、財政來源等,資料詳細得超越私家偵探可查出的能力範圍,令他當刻「眼前一黑」。
他指最後迫於無奈就範,答應北京男子提出包括停止參加所有選舉論壇、停止所有選舉工程、離開香港直至完成點票後才可回港等3個要求。
周永勤澄清感到受脅迫並非因其他候選人義工的錄音,形容是平衡發生又獨立的事,「有人誤會那晚是否受到不知所謂的人在門口等我」,他指出只是將那段錄音傳給傳媒,「想佢幫我睇下究竟嗰班人做啲咩唔正當選舉行為」,但其個人不擔心亦不怕烏合之眾,「我明知有20人都會單拖出去」,惟大家將焦點轉移到「以為我真係驚門口個20幾人」。
他們來自北京, 勁過中聯辦和黑社會(周永勤先前所講的話), 看來是勁過中聯辦夥同黑社會聯手行動。這爆料記者會爆出幾個問題。在黃金海岸咖啡室發生的那事, 已違反下列的法例其中一條:
(1) 任何人舞弊地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就算即時拒絕了利誘, 也構成有關控罪, 問題是周永勤肯不肯向廉署提供資料及指證那提供金錢利誘的人。無巧不成話, 泛民那些退選的人除了巧合地退選, 坊間也流傳有金錢補償, 若然屬實, 也干犯了上面的罪行。退選者同樣干犯同一條罪行但屬接受利益者(如下):
參選立法會新界西的自由黨周永勤,早前突然在一個電視台選舉論壇宣布棄選後離港避風頭,直至立法會選舉完成後回港,今日開記者會交代事件。
周永勤說,參選初期有商界朋友在香港接觸他,要求他退選,該朋友能說出自由黨給予他的援助資金金額,並以自由黨資助金額的兩倍利誘,不過周永勤拒絕答應,並大發脾氣指斥對方「你再講就是犯法」。周說,當時對話在黃金海岸一個咖啡室內,全場人都被他的反應嚇到。
周續指,棄選前他已在不同選舉論壇中作出暗示,例如在無綫電視的論壇中,他提到「我們選議員,不是選契仔」等。
在有線電視的選舉論壇,即他宣布棄選前,周接到居於深圳朋友的電話,要求他回內地商討選舉事宜,他遂到深圳一間酒店,見到3個自稱由北京來的陌生人,對方要求他在10天內放軟選舉工程,周起初拒絕,但3人明言若他不肯放棄,他的支持者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周永勤表示,3名北京男子其後十分詳細地說出,他家人、親友等的個人資料、生活習慣、個人背景、財政來源等,資料詳細得超越私家偵探可查出的能力範圍,令他當刻「眼前一黑」。
他指最後迫於無奈就範,答應北京男子提出包括停止參加所有選舉論壇、停止所有選舉工程、離開香港直至完成點票後才可回港等3個要求。
周永勤澄清感到受脅迫並非因其他候選人義工的錄音,形容是平衡發生又獨立的事,「有人誤會那晚是否受到不知所謂的人在門口等我」,他指出只是將那段錄音傳給傳媒,「想佢幫我睇下究竟嗰班人做啲咩唔正當選舉行為」,但其個人不擔心亦不怕烏合之眾,「我明知有20人都會單拖出去」,惟大家將焦點轉移到「以為我真係驚門口個20幾人」。
(7/9/2016 明報即時新聞)
章: | 554 | 標題: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憲報編號: | E.R. 2 of 2012 |
條: | 7 | 條文標題: | 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舞弊行為 | 版本日期: | 02/08/2012 |
(a)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 (i) 作為該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撤回接受提名的誘因;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誘因;或
- (i) 作為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另一人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已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沒有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報酬;或
- (f) 索取或接受利益—
- (i) 作為已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人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已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人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沒有盡最大努力促使該人當選的報酬;或
黑金政治加白色恐怖, 使人毛骨悚然。可是, 周永勤當時的民調顯示叨陪末席, 不是熱門人物, 為何要收買恐嚇他? 他的朋友叫他去深圳商討選舉也有點吊詭。他為甚麼要去? 銅鑼灣書店事件記憶猶新, 自由黨與共產黨已交惡, 還要去深圳商討香港的選舉? 耐人尋味! 三個自稱來自北京的人, 掌握了周永勤及其家人, 及助選人的詳細資料及財政來源等, 很有可能在周永勤身邊有內鬼, 提供這些資料給別人, 與警察做臥底混入黑社會的手法同出一轍。政治嘛, 不外是金錢、女人、見不得光的秘密、特務行為、枱底交易, 一般局外人又知得幾多。
備註: 看漏了第5條, 發生在深圳香港也有司法管轄權
備註: 看漏了第5條, 發生在深圳香港也有司法管轄權
如果真係咁驚,就唔會咁高調講咁多嘢啦。
回覆刪除寫咗遺囑, 有乜三長兩短會全球發佈喎。向記者吐料是最有安全保證的舉措。話時話, 高唱港獨、立國、自決的都沒有被消失, 幾時輪到周永勤。我不說風涼話, 真的不明白他的價值。
刪除用陰謀論估,可能只係搵周永勤試下招.今屆建制仍能過半數,要試招趁早.下次有需要時先知邊D功夫用唔用得著.
刪除呢條即係曾主席嘅問題,不過如果嗰指令係西環契弟一定要贏,咁就一定要消滅不明因素,話之佢有幾細影響。
刪除周自已嘅分析:
刪除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907-hongkong-legco-election-race-exit/
田大少既手法真係層出不窮
回覆刪除新東輸左果一席當晚訪問酸到呢
不如公開下係邊間酒店啦
你想去找來自北京的人?
刪除資料詳盡D,先查唔查到真偽嘛~
刪除不如問下佢點解去深圳傾香港選舉, 電話傾唔到? 講間酒店名都查唔到真偽架。
刪除都係你叻~
刪除可惜果班"記者"唔會咁樣問~~
咁都有出入境紀錄。
刪除若不是 波譎雲詭 就是 bollocks
回覆刪除Bollocks or he should be given a bollocking.
刪除呢件垃圾,又係玩「講啲唔講啲」。講到大義凜然,「最後迫於無奈就範,答應北京男子提出包括停止參加所有選舉論壇、停止所有選舉工程、離開香港直至完成點票後才可回港等3個要求。」道德上同收錢退選,有乜嘢分別。既然已『大發脾氣指斥對方「你再講就是犯法」』,點解又「回內地商討選舉事宜」?收工喇,舟生。
回覆刪除何君堯僅多李卓人約5500票奪尾席 更足證周永勤遭「強力部門」迫退可信?
刪除http://www.post852.com/176985/%e3%80%90%e6%b1%ba%e6%88%b0%e7%ab%8b%e6%9c%83%e3%80%91%e4%bd%95%e5%90%9b%e5%a0%af%e5%83%85%e5%a4%9a%e6%9d%8e%e5%8d%93%e4%ba%ba%e7%b4%845500%e7%a5%a8%e5%a5%aa%e5%b0%be%e5%b8%ad%e3%80%80%e6%9b%b4/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616329&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issue=20160908
回覆刪除2.67克冰毒。不用入獄,不須接受戒毒命令
好便宜。
刪除因涉選舉公正,係可以查埋喺內地發生既事。
回覆刪除周講,呢個係相識十多年朋友,佢上大陸傾選舉工程,點解選舉要返大陸傾?而佢肯返?證明佢唔覺返去有危險,而佢也想會面聽聽對方說甚麼。
至於為何要逼他,我相信是臨時改變主義,同唐梁之爭差不多。如果全無撬票能力,是無須多此一舉的。係不強力勸退佢就不能肯定鄉事完成歸邊。
當然,另一方向,出錢叫人去選,走對票源,也有可能。
我不瞎猜, 只是不明。
刪除標標,如你所說,那些高叫甚麼港獨丶立國丶自決丶自治丶本土的都沒有甚麼事,怎會輪到自由黨的人? 真感到有點離奇。第5條是賦予香港司法管轄權, 問題是搜證和引渡的難度而已。劍
回覆刪除無得引渡, 如果他們踏足香港, 而周又肯指證, 才有得做。
刪除自由同鄉e唔妥,鄉e大把大陸親戚,you know YOU
回覆刪除我唔識猜謎。
刪除我想請教,法官可唔可以裁定被告無罪後要求被簽保守行為?
回覆刪除許智峯就簽保守行為提出上https://hk.mobi.yahoo.com/election/許智峯就簽保守行為提出上訴-052054701.html
Ron
可以。不論被告或證人:
刪除章:
221 PDF 標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憲報編號: E.R. 1 of 2012
條: 109I 條文標題: 判被告人簽保以保證遵守法紀的權力 版本日期: 09/02/2012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具有藉規定在法庭席前的人或其案件在法庭席前審訊的人自簽擔保或覓人擔保,或自簽擔保兼覓人擔保,以及(如該人不遵從的話)藉將該人交付監獄,而判該人簽保以保證遵守法紀的權力和判該人簽保以保證保持行為良好的權力,而此等權力是附帶於其司法管轄權的。
多謝
刪除Ron
來自北京的人=黎明,王菲同楊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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