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服務令或感化 「以胸襲警」女文員及男友謝法庭給機會 指關心社會是公民責任(13:22)
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個半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其後獲高院法官判刑期上訴得直,撤銷原來刑罰,並於今日重新判刑。
吳麗英(30歲)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案被告、22歲青年潘子行,亦同樣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吳麗英男友鄺振駹(20歲)及另一名14歲少年,則各判感化1年。
辯方指出,眾被告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們均願意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吳麗英一直行為良好,與家人相處融洽,上司亦形容她是負責任、可信任及勤奮員工。她承認自己案發時衝動魯莽,對此已感到懊悔。
法官勸誡被判感化令的被告,須遵守感化官指示,其中14歲少年須按照感化官指示,不可與某些人士或團體接觸。法官又要求被判社會服務令的被告不可馬虎,「(掃地)唔好掃一啲唔掃一啲」。
吳麗英及男友鄺振駹於判刑後,一同離開高等法院。他們均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亦「多謝法庭畀個機會我哋」。鄺坦言本案纏訟一年多,「困擾一定有」,現時始感到輕鬆。
被問到將來會否再參與同樣活動,他表示會守法,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參與,又指關心社會是公民責任。被問有否感到後悔,他和吳麗英均指「過咗去就算,唔想再提」。
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個半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其後獲高院法官判刑期上訴得直,撤銷原來刑罰,並於今日重新判刑。
吳麗英(30歲)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案被告、22歲青年潘子行,亦同樣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吳麗英男友鄺振駹(20歲)及另一名14歲少年,則各判感化1年。
辯方指出,眾被告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們均願意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吳麗英一直行為良好,與家人相處融洽,上司亦形容她是負責任、可信任及勤奮員工。她承認自己案發時衝動魯莽,對此已感到懊悔。
法官勸誡被判感化令的被告,須遵守感化官指示,其中14歲少年須按照感化官指示,不可與某些人士或團體接觸。法官又要求被判社會服務令的被告不可馬虎,「(掃地)唔好掃一啲唔掃一啲」。
吳麗英及男友鄺振駹於判刑後,一同離開高等法院。他們均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亦「多謝法庭畀個機會我哋」。鄺坦言本案纏訟一年多,「困擾一定有」,現時始感到輕鬆。
被問到將來會否再參與同樣活動,他表示會守法,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參與,又指關心社會是公民責任。被問有否感到後悔,他和吳麗英均指「過咗去就算,唔想再提」。
(26/9/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有人留言問以胸襲警案被告吳麗英改判社會服務令是否正常, 這問題不好答, 你或者可以當我唔識答, 雖然由本案審訊至上訴, 我起碼寫了十幾廿篇評論, 有一半是罵那些以為女性胸脯不能用作襲擊別人的工具的人。有本事吹牛寫咁多篇, 點會唔識答? 唉! 一講到量刑, 變化多端, 很難一概而論。其實問這條問題條友仔抵打, 唔溫書! 我寫雙學三子案的判刑覆核的第一篇(雙學三子判刑覆核)不是已經講了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法律原則及引用了案例嗎? 我再引用了不遵從法律原則改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例。其實除了判刑的法律原則, 還有很多被告的個別因素, 以及法官的個人風格, 寬嚴有別, 結果迥異。還有一樣東西叫法外施恩(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就是偏離常規的理由了。
還有一樣很虛無飄渺的東西, 叫判刑的藝術, 我不是寫過這一篇嗎: (聽審上訴的藝術)? 睇完我兩篇舊文, 應該揾到答案喇。所以, 我好多時都唔識答, 我又唔識充滿藝術咁答, 因為高院太高, 我的心智攀不上。話雖如此, 以胸襲警案一開始我都話陳碧橋判得太重, 判刑上訴可以得直。
所以香港法例在謀殺罪之外都要引入最低刑罰既概念
回覆刪除在成文法寫死法庭最少要判幾多
例如襲警最低刑罰係坐14日監,或者係社會務令200小時
我相信會減少依家社會對量刑既爭議
我不同意你的建議, 量刑要有很多彈性才行。
刪除彈性就變左係以個人觀感去量刑
刪除有個準則比任個官講好,此亦可減少法官面對市民認為佢地判刑不公既問題
當你真的要面對判罰, 你才會體會困難處。
刪除反過來講,有彈性得黎量刑要無爭議,為社會大多數人所接受,同樣困難.
刪除畢竟大多數人唔會好似標少咁,識咁多case.
始終無完美機制.
我覺得示威者冤枉警員判刑起點絕對是判監,因為這行為非常危險,有機會令和平示威變成暴動。但從電視看,女生有真誠懊意,可判社服。
回覆刪除好多示威者被判不用坐監後,衰多口,如果沒有懊意。我完全不能接受當法官或感化官話被告有懊意後,被告對傳媒講風涼話,下次我會小心啲。這次減刑顯示法官對抗爭的認同等說話。如果有被告說出這些話,我覺得律政司應引用他們的說話,作出上訴。
當佢地連感化官都敢得罪,佢地有乜野做唔出?
刪除看標少口吻 好像對上訴後的刑期有保留
回覆刪除確是。
刪除補充前段留言。當被告向傳媒展示沒有懊意的時候,律政司要上訴是好難的,但警察會否用藐視法庭要求同被告再錄口供協助調查。是他同法官講大話定係同傳媒講大話。但這機會好低,因為好多有懊意的罪犯都會再犯的。
回覆刪除嘥氣, 第一沒有這種上訴機制, 理論上可以考慮藐視法庭或者帶回處理上訴改判的法官處再處理(但我不敢講是否funtus officio), 一般都只是不了了之。譬如見習律師陳玉峰案, 她在庭內接受控方案情, 獲得撤控簽保守行為, 行出法庭面向傳媒就反口, 案件還是當時的DPP Zervos(現在的高院法官)親身上庭處理的, 咪又係不了了之。
刪除再搞落去,班傳媒又會去公審個官,法官同DOJ都係打工既,費事為了D蝦毛而拎去煩啦。。。
刪除不過,佢地点會不再犯事?到時佢地就知味道
他們已經入紙CFA申請終極上訴。
刪除馬鹿
來真的!
刪除Ds would need to overcome the first hurdle
刪除ie Rule 7 CFA Rules
馬鹿
想問下此案有乜重大法律觀點或者嚴重不公到要直上終院?你解釋下等大家都學下野
回覆刪除這問題要馬鹿才能答, 我正在寫一篇講程序。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