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

雙學三子判刑覆核之二

雙學三子的判刑覆核星期三就要聽審, 我在司法機構網頁查看一些案例, 要找相同案例當然欠奉, 沒有衝擊公民廣場的但有衝擊立法會的, 就是這一宗: HKSAR v. TAI CHI SHING AND OTHERS HCMA579/2015。這件案是所謂為了阻止「網絡23條」立法而衝擊立法會, 衝擊的人以鐵馬擊毀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 四名被告分別被檢控刑事毀壞及參與非法集結罪, 提控上庭四人即時認罪, 主任裁判官錢禮為他們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最後判各人社會服務令150小時。律政司覺得刑罰太輕申請覆核, 錢禮除了19歲的第一被告維持原判外, 第二至四被名改判監3個半月, 被告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期間第三被告放棄上訴, 聽審上訴的張慧玲最後駁回上訴。張法官其中一些論據是這樣講:

41. Whilst the case of Cheung Chun Chin concerns the offence of riot, and the present case involves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the same sentencing principles are applicable. The defendants’ acts were certainly “riotous” in nature, if not a “riot” by legal defini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violence used, in particular the way mills barriers and other objects were deployed to charge violently at the glass doors of the complex, causing extensive damage; the number of persons involved; the intimidating nature and duration of the assembly; the fact that such riotous behaviour took place despite the legislative councillor Mr Cheung telling those present that there would not be a debate on the so-called “Internet Article 23” the next day; and the corporate nature of the offence, CSO was not a viable sentencing option and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was appropriate, even for a first offender.

42. In my view, a clear message must be sent to the public that whilst one has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freedom to take part in an assembly, one must respect the law and order and cannot behave in such a destructive way, causing damage to properties (or causing injuries to others, which fortunately did not happen in the present case). The courts will not condone such irresponsible and unlawful behaviour and a deterrence,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will be imposed, even for a first offender.


雙學三子沒有涉及以硬物破壞性的衝擊, 只是攀圍欄, 呼籲「和理非」, 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斷陳述書裏描述第二被告羅冠聰在台上呼籲示威者的其中一個描述是這樣:

54. 法庭亦留意到第二被告在台上亦有重覆提醒市民要和平、理性、保持克制及舉高雙手、保持秩序及注意安全,並提醒市民行動是有被捕風險的,未成年及不清楚自己責任的應離開。

明顯跟以鐵馬撞擊立法會的玻璃的暴力行為相差甚遠,  如果用這兩件案作比較, 三子的行為就沒有riotous的元素了。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來判刑, 不見得有嚴重不妥當的地方。衝擊立法會案的第一被告被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沒有覆核刑期, 律政司也沒有因此上訴。三子案的第一被告黃之鋒現年也是19歲, 控罪及culpability較前者輕, 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 比例上也可謂合理。

我預測將會發展的情況是這樣, 張天雁會拒絕律政司申請, 三子已提出上訴, 如果律政司不服, 只可以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而不可向高院原訟庭申請, 所以不會出現在高院原訟庭律政司和被告的交义上訴,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判刑覆核要等待高院原訟庭審理被告上訴之後才能處理, 將會是再三拖延之後的事。而且向上訴庭申請判刑上訴一點也不能輕率, 原則是這種申請要exercise sparingly, 而且一般是因為這種行為猖獗(prevalent), 顧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及判刑嚴重偏低(manifestly inadequate)才適合在上訴庭提訊。It is not one of the cases to contemplate this course of action. 欲知後事如何, 瞬間便有分曉。

21 則留言:

  1. 標老爺:

    剛才寫了一篇然後punched the wrong key then the whole thing went boop.

    同意你說預計的, 在張官面前的刑期複核會給剔除, 3獠在原訟庭的定罪上訴申請也會失敗。 然後就看David個人的passion and prejudice 是否強烈enough 了。 還要研究原訟庭的判詞。

    阿大剛才所引述的14年11月19日衝擊立法會的判刑複核。 我也想到過去看, 裡面幾位還是認罪的吶。 馬鹿那天晚上也去了衝擊 *翻白眼* 而且被拉不止是那4位, 有位我們佔領銅鑼灣的, 被控襲警還是什麽的, 然後控方同意簽保, 但要他向公安道歉, 他不願意道歉來找我,我回答,呃,容易你向法庭道歉就可以了, 這樣就面面俱圓了。 結果他真這樣作了, 現在他回三藩市繼續學業了。

    我希冀三獠serving custodial sentence的另外原因是, 如果羅冠聰刑期多逾一個月,他就會在立法會被impeach ......

    阿大, 以前是不是有位小巴司機欲不收你車費的趣事啊? 哈哈哈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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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老大,

      我沒為非, 不要把我「作歹」。

      是多過3個月, 不是一個月(S.39 Cap 542)。你想補選?

      做乜要提小巴司機, 你識佢? 他當時說: 我認得你, 由佢喇(唔使畀車費)。我話: 司機大佬, 幫幫忙, 唔該收錢。我當然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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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係唔係另有一次食 飯/魚蛋粉 叫標少唔使畀?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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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這樣的, 我吃完麪結賬, 老闆說有人替我結了, 我照付錢, 叫老闆還錢給那替我結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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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早幾篇(講笑地)透露了參選計劃後,黑材料開始出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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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阿大:

      還有2個補選機緣

      長毛的ICAC案

      選舉呈請 / 司法複核

      是的, 我希望熱狗能派人出來補選, 不是鄭錦滿, 而是黃洋達或者鍾琬媛或者教主或者陳雲根。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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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老大, 開心死你。

      Andrew, 這些材料不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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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頗欣賞國師,受過德國嚴肅學術訓練,我行我素,被譏「未食藥」,仍處之泰然。國師錯在高估港人水平,稍為艱澀的政治論述,都視為怪論,肆意譏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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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但國師前言不後語、叫人落地獄等的言行實在似未食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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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就算羅冠聰的刑期被覆核後判多過1個月,又或者長毛罪成但只係判好輕,都冇咩影響,亦無咩可能會有補選,因為要立法會3分2通過彈劾先得,非建制穩守過3分1議席,根本就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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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匿名2016年9月21日 下午12:21

      你說得有理有据。

      馬鹿是有點driven by passion 喪失了 b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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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以下呢位仁兄公然無視禁令兩次都無事(到第三次被拉才有事),真係不能怪公眾對法官的輕輕放手的態度係不滿:

    涉及新春期間旺角暴動案的售貨員鄧敬宗(28歲),被控一項暴動罪,他早前獲准保釋後,兩度違反禁令踏入旺角,事後皆獲法庭續准擔保。他日前再進入旺角,警員截查後將他拘捕,他今日被解往九龍城法院應訊,他承認違反保釋條件,裁判官決定撤銷其擔保,其案件將於10月4日再訊。

    控方指,被告先後於6月和7月違反禁令踏足旺角,之後仍獲保釋,至上周六(17日)再被警員截查,被告解釋指到旺角行街購物。控方指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刻意進入禁令範圍,罔顧法庭命令,故反對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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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的性質會影響法官處理的態度, 不能一概而論。呢條友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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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衰左仲响度狡辯,難得個官信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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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旺角在年初二之後已經迅速回復平靜,在事隔大半年仍然維持禁足旺角的保釋條件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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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講的可能是事實, 但被告無權自定自改保釋條件, 他可以向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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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子已提出上訴, 如果律政司不服, 只可以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而不可向高院原訟庭申請...」 請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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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法例的要求, 不論那一級法院, 律政司要提出判刑覆核, 都要上上訴庭申請:

      章:

      221 PDF 標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憲報編號: L.N. 362 of 1997; 25 of 1998
      條: 81A 條文標題: 由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罰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應律政司司長的申請覆核刑罰

      (1) 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
      (a) 須以書面提出並由律政司司長簽署;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b) 須附有第(2A)款所指明的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c) 須於判處刑罰之日後21天內或上訴法庭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或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就覆核刑罰或覆核所判處刑罰的定罪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被撤回或獲處置之日後21天內或上訴法庭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由1979年第20號第4條修訂)
      (2A) 就第(2)(b)款而言,所指明的文件如下─
      (a) 如屬裁判官判處刑罰的案件,一份裁判官所裁斷的或在其席前承認的事實和判處該刑罰的理由的陳述書;
      (b) 如屬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刑罰的案件,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80條載於紀錄的裁決理由陳述書,以及一份判處該刑罰的理由的陳述書;
      (c) 如屬高等法院法官判處刑罰的案件,在法官席前進行的全部法律程序的紀錄,但在該等法律程序中進行的任何審訊中所提供的證據除外;
      (d) 在任何案件中,任何關於答辯人而又在判處刑罰的法庭席前呈交的報告。 (由1979年第20號第4條增補)
      (2B) 第(2A)款所指明的文件或文件的副本,須在為此以書面向判處刑罰的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提出要求後7天內,或如該刑罰是由高等法院法官判處的,則須在為此以書面向司法常務官提出要求後7天內,交付律政司司長。 (由1979年第20號第4條增補。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3) 上訴法庭可命令將答辯人羈留扣押,直至根據第81B(1)條作出命令為止。
      (4) 上訴法庭如覺得適合,可應答辯人的申請,准予答辯人保釋,以聽候申請的聆訊。
      (5) 上訴法庭如拒絕申請,可判令律政司司長支付上訴法庭所裁定的訟費款額,但如答辯人獲得法律援助,該款額不得超逾答辯人所須支付的分擔費用的總額。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6) 在本條以及第81B及81C條中─
      “答辯人”(respondent) 指已被判處刑罰的人。
      (由1972年第18號第2條增補。由1979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比照 N.Z. Crimes Act 1961 s.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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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料事如神


    【重奪廣場】裁判官拒絕判雙學三子入獄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921/5567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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