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曾健超定罪之後

裁判法院的判案書(裁斷陳述書)很少會上載到司法機構的《判案書》(Judgments)裏, 自有司法機構網頁以來只有6宗, 其中3宗還收錄在Hong Kong Law Reports裏。昨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對曾健超襲警案作裁決, 裁斷陳述書也上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健超), 理據清晰全面, 被告上訴的話也無需再動腦筋去寫。法理與事實俱備, 我想不到上訴理據。話雖如此, 世事難料(也許叫「法」事難料更恰當), 沒有甚麼理據也可以是上訴得直的理據, 見得多了就見怪不怪。

曾健超襲警及阻差案被定罪, 下星期一才宣判, 辯方要求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明顯不予考慮, 若然考慮, 就會押後14天索取感化官報告, 法官沒有這樣做, 又沒有即時判罰款, 控罪本身是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不能判處緩刑, 看來判處即時監禁的機會頗大, 畢竟羅官屬辣手判官。

曾健超在本案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這做法是雙刃刀。作為被告, 他沒有任何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 舉證責任在控方。不過, 不作供這決定的影響是, 法官只有控方證據可作考慮來作出判決。辯方盤問證人時發問的問題, 除非獲控方證人同意, 否則完全不會是法官考慮的證據, 當然也不會是辯方的立場。被告一方不提出證據予法庭考慮, 以爭論事實的案件而言, 除非控方證據薄弱, 或者證人表現差, 或者有法律技術或觀點的爭議, 否則只有單方面的證據給法官考慮, 對被告頗為不利。既然如此, 曾健超為何不作供呢? 我想是為了不想被盤問。不想被盤問原因有二, 一方面從技術層面去爭論他並非倒液的人, 另一方面是為了在七警案作證鋪路。在襲警案他沒有作供就不會被法官指他不可信, 到了下星期七警案審訊時, 他不會被盤問在襲警案中上證人台時的個人誠信問題了。曾超健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的抗辯策略, 我同意是比選擇作供明智。反正他作供也不易脫罪, 倒不如減低被攻擊個人誠信的機會, 專心作為證人去指證七警。

我半年前討論這兩件案的審訊次序的利弊, 寫了這一篇: 曾健超和7警的審訊先後。在該文我也提過上訴庭的LEE CHI FAI案, 羅官在曾健超案的判案書裏也引述此案例, 來衡量接納亞視新聞片的準則。雖然曾健超在襲警案沒有作供, 但他在七警案身為證人, 整體誠信都會被質疑, 代表七警的律師很難不會盤問他潑液方面的案情, 他難以避過這方面的測試, 別以為在襲警案沒上證人台就可以避得到。當然, 七警案面對電視台影片呈堂也有相同的法律爭拗, 區域法院的法官怎樣處理也是未知之數。這兩件案是法律、策略、政治立場的比拼, 但不是社會公義的印證。曾健超潑液(好可能是尿不是其他液體)他不會承認, 七警打他一鑊也會否認, 大家就在玩弄法律上容許玩弄的程序和權利, 不論釘與放, 求求你, 別大義凜然講公義得以彰顯, 天地還有正氣, 我會吃不消。

7 則留言:

  1. 今次的判刑結果,相信係咁多單佔中案系列(包括鳩嗚團)判決以來最矚目的一單
    以胸襲警,判3個半月。。。
    市民向市民掟豬什,判3個月至5個月。。。
    今次行為,相信性質比前兩單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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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如果立法會選擧後寫這篇文章,肯定好多人評論。但自從有左蔣麗芸,黃毓民,鍾樹根長毛等人成為議員後,好多傻的,癲的,權力狂的都參選。沒廢青評論你的文章
    標少,最初寫呢個BLOG都好少政治,講法律生活家庭,現在還原基本,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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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沒有刻意寫政治, 也沒有刻意避政治, 我評論社會裏發生的事, 是其是, 非其非。誰都有自由評論我的看法, 不管廢青不廢青。開blog時與現在有點不同, 初時主要抒發個人感情, 漸漸發展成積極關注社會事務, 我不評論也會有人留言問我看法, 這是自己擴闊視野的平台, 所以我甚少刪除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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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坐監換取政治本錢 也算是小往大來了
    怕就怕時配合不了大選時機,過幾年成了yesterday's hero
    可見“投資”涉及風險, 政治本錢可升可跌; 刑事記錄卻不一定會sp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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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些人會像參與過六七暴動的人, 日後悔悟。

      正在寫另一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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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5年10月15日,警方通知曾健超要對他預約拘捕,曾健超同日在記者會表示:

    「警方在今日,10月15日『暗角打鑊』一周年高調拘捕我,是為了對沖或公關手法的一種,因為他們警方今日可能正式拘捕涉事警員,可能希望明天報紙可以平衡新聞,同時(報道)拘捕我。」

    「我覺得誇張、荒誕、失實同荒謬,如果係同一案件,點解要拖一年之後先至起訴我?尤其是今日?我的感覺是,政府的政治打壓,是透過拘捕我,向香港市民宣戰。」

    以法律專業自居的公民黨,其黨員居然講出這番說話,他的黨友不覺得羞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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