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星期二

預審七警案

我不打算在此公審曾健超及七警,一直想討論的是程序公義及抗辯技巧,我無意在不掌握實際證據的情況下妄下判斷誰有罪誰無罪。故此,我對本案有關定罪脫罪的留言不予回應,自己也不想參與公審被告。我當然明白很多人有判斷能力,也覺得自己可以做網上法官,一般人有所不知的是有很多舉證規則(rules of evidence), 不是你看到甚麽影片,傳媒對案情的報導,就可以成為呈堂證據。所以,我希望討論歸討論,不要未審先判。(12月9日曾健超案再提訊作預審,pre-trial review, 即PTR. 那是讓控辯雙方審視證據有甚麼不爭議的地方,然後較凖確評估審訊所需的時間,那種預審並非預先審判的意思。)

對上一篇的留言我有幾點要回應。

曾健超被控襲警,引用法例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而並非刑罰較輕的232章《警察條例》第63條,這做法是否合理?

明報今天的頭條也用這標題:「律政司控曾 捨輕取重 《侵害人身》可囚兩年」兩條控罪主要分别在那裏呢?前者最高可罰$100,000及判監兩年,後者$5000及6個月。還有另一顯著分别是前者是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 判監的話不能緩刑,後者可判緩刑。向警察淋不明液體,而這種液體明顯地不是腐蝕性的,否則就會有傷,也不會採用襲警罪。那麽最差也可能是尿液、污水、口水之類。這屬於侮辱多過實際損傷,判刑也不致於坐監幾個月,何況未能肯定是否污穢物,也不能以此量刑。故此,兩條罪實則上的分別在於能不能判處緩刑。對於襲警的判刑大原則的法律是怎樣的呢?既然上一篇留言有人提及Amina Bokhary案,我就用那件案來闡述,上訴庭的看法是,

54. That the respondent had assaulted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course of his duties is of course a very serious matter. Police officers, in the proper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are symbols of law and order and must be respected and protected from abuse. If contemptuous and abusive behavior towards police officers were tolerated, law and order would be compromised.(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Amina Mariam BOKHARY  CAAR 10/2010)

曾健超面對其餘4項阻差辦公罪,也是根據法例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落案的,連襲警罪,5條控罪都來自同一條例,也不能説選擇刑期較重的一條有不公之處。而且,《警察條例》裏沒有阻差罪,也只能使用《侵害人身條例》來檢控。就算用較輕的《警察條例》的襲警罪,審結後5項控罪都成立的話,也會考慮總刑期原則,故此,捨輕取重的講法並不公允。

另一則留言這樣講:

匿名2015年10月20日 下午12:53

點解其中一位警察被控在警館內[普通襲擊], 又沒有人拍攝到及其他人證, 這種情況事主只能向警察投訴處理, 通常都查無實據, 這次為何會被律政司檢控?


這問題不難猜答案。檢控七警,控方建基於接納曾健超被毆的講法,所以把他列為主要證人,若果他投訴在警署內再被毆,斷無理由再轉介投訴課分開處理,因為這毆打是街角襲擊的延續,程序上一貫,不應分開。試想下如果沒有加控普通襲擊罪,曾健超在七警案作供時會提及,法庭會覺得很奇怪,到時邀請控方增加一項新控罪,抑或置之不理?又假如七警共同被起訴的案件審結,之後再單獨控告其中一名警員普通襲撃,要他再面對審訊,也於理不合。

有留言解釋七警的行為,為他們開脫,別開玩笑,侮辱我的智慧,他們會否定罪,由法律制度來審判,我自己自有一番看法。這種開脫的講法,無異於曾健超指檢控是政治打壓,這些話留給搖旗吶喊的小丑去跳樑時歌詠,我同情警察並不等如盲撐。兩邊都有盲撐的人。公民黨指責七警暗角打人,他們有沒有出來指責襲警的人呢?搞政治我不怪你,口口聲聲講公義,大聲疾呼正氣凜然的學者諸君,這一代還有公義嗎?


12 則留言:

  1. 曾健超的另外四條控罪不是俗稱阻差辦公的故意阻撓警務人員(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而是抗拒警務人員(resisting police officer)。前者只在Cap 212 s.36(b)有涵蓋,後者在Cap 212 s.36(b)和Cap 232 s.63都有,所以五條控罪都是有選擇的。

    回覆刪除
    回覆
    1. 謝謝指正,那就是刻意選擇了,原因可能到了審結才知。

      刪除
    2. Ken Tsang will go on trial first and will be convicted of majority if not all the charges laid against him.

      刪除
  2. 這種開脫的講法,無異於曾健超指檢控是政治打壓,這些話留給搖旗吶喊的小丑去跳樑時歌詠,我同情警察並不等如盲撐。

    Like!!!!

    P

    回覆刪除
    回覆
    1. 被情緒矇蔽的恐怕是你這種無知婦幼, 曾所作所為眾目睽睽,還有影片可見,證據確實,如何能開脫法?

      警察有槍有棍有胡椒,還有穩定的工作,從來不需要無用無聊的同情支持。

      刪除
    2. 我卻不介意無用無聊的留言,無聊嘛,入嚟睇囉。

      刪除
    3. 七警所作所為眾目睽睽,還有影片可見,證據確鑿,如何能開脫?

      縱使曾的行為有不當之處,執法人員亦不可以予以私刑。

      刪除
  3. 客家中風警司家族為了自保,利用黑社會、高利貸的無止盡地威脅騷擾。

    回覆刪除
  4. 不知道去找誰解決,只有在苦苦追究,客家中風警司家族就把我冤枉陷害違背法律法規,採取卑鄙可恥惡毒的手段不單跟蹤、滋擾、刑毀,更利用黑社會、高利貸的無止盡地威脅騷擾,想斷了我的經濟來源,想我的生活也帶來困難。

    我的一切重大損失,要求政府賠償卻遭到了拒絕,找媒體公開事實真相,客家中風警司家族就枉法,我不服投訴到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

    客家中風警司家族對我進行威脅,白白的被他冤枉了,一個原本幸福的人被香港政府、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香港警務處和執法機關等有關單位搞到生不如死。

    依據客家中風警司家族對行為造成我的傷害結果,他們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令我的本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到正在發生危險,香港政府、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香港警務處和執法機關等有關單位不提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我的損害的負有刑事責任。

    客家中風警司家族,只顧自己的利益,不顧別人的死活,直接冤枉合法市民。

    回覆刪除
  5. 響政治議題上用"公義"一詞,其實即是代表著"對我有利",同標少對"公義"既理解完全唔同。

    回覆刪除
    回覆
    1. 你所講是現實情况,我所想是非政诒性的概念。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