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

七警案的法律意見

七名涉嫌毆打曾健超的警務人員被控「有意圗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contrary to section 17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是關於2014年10月15日在龍和道的毆打,另一條普通襲擊罪涉及單一警員在中區警署內襲擊曾健超。這件案我有兩處不明白的地方。第一,控告七警,何須海外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我當初懷疑律政司不打算檢控才去借外援,現在看來明顯不是這原因。論法律,這些控罪並不複雜,要證明「有意圗而道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我借用司法機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高院審訊引導陪審團的用詞:

在裁定被告人此項 [根據第 1 7 條 起 訴 的 ]罪行的罪名成立之前,你 們必須肯定下述事項:
1 . X 所受的傷,乃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 
2 . 被告人導致 X 受 傷 ; 以 及 
3 . 被 告 人蓄意導致 X 受到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或他實際上已 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導致 X 受到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但仍 無 視 危 險 繼 續 作 出 他 的 行 爲 ; [ 而 據 他 對 當 時 情 況 的 了 解 , 他 的行爲是不合理的 ]。 這 就 是 公 訴 書 上 ‗惡 意 ‘兩 字 的 意 思 。

這件案在證據上也不複雜,屬一人出手眾人落鑊的joint enterprise,認人證據可以靠環境證供,七警不合作也未必構成妨礙。故此,我的推斷是,尋求London Silk的法律意見是有關起訴曾健超,這就是我第二個不明白的地方,為甚麽要起訴曾健超?

我以前曾經講過不會起訴曾健超,因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會帶來技術困難。甚麽是交叉檢控?即證人同時是被告。以這件案而言,七警毆打曾健超,曾健超是控方證人,同一晚發生的事,又檢控曾健超非法集會、阻差等控罪。如果曾健超認罪,問題就簡單,因為他可以對做過某些行為直認不諱,消除了對他可信性的疑問。如果他否認控罪最終被定罪,他就不是一個credible witness, 去指證七警時會是一個重要的issue。假設檢控曾的時候要靠七警做證人,想定罪就難過登天,因為七警做控方證人指證曾的時候,一定會被盤問打人一事,會incriminate自己的問題,他們不會作答,那就會變成不能依賴的證人,曾就必然脫罪,除非七警以外的證人來指證曾。若如此,又返回曾可能不是一個credible witness的問題。而且,檢控曾的時候的審訊紀錄又會是七警案用來盤問曾的材料。還有,曾的背景也會在審訊中抖出來,如果他潔白無瘕當然無問題,否則又有 credibility issue.

這就是我當初覺得不檢控曾健超的原因,不予檢控就直接了當針對七警,減少枝節。現在要檢控曾健超,對七警更加有利,不關乎曾會不會被定罪。我也沒有陰謀論,只是説出不明白的地方。我也不能排除借外援是減低律政司給人針對警察的印象。以事論事,這七人做的蠢事,敗壞警聲,累人累物。

七警下星期一提堂,這件案裁判官無權審,最適合的venue是區域法院,論傷勢和嚴重性,也不致於上高院。星期一可以直接轉交區域法院審理。

18 則留言:

  1. 但曾健超被檢控的罪名, 應該是淋水在橋邊下的11名軍裝警員。7警當時在曾身邊所以立即就拘捕了曾氣憤之下失去理智加以毆打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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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如此會比七警做證人好得多,但始終曾有可信性的問題,尤其是他會否認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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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Obviously, I indulged in writing without reading the breaking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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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巧看到最新的新聞,我相信尋求London Silk的法律意見是justify對曾健超的檢控,而並非為了七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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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律政司為什麼不用酷刑罪告七警呢?

    第427章第3條酷刑(《刑事罪行(酷刑)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CDFAAEC832A440EC48257B6600143CEA?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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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以曾建超的傷勢,應該用abh 而非gbh 。酷刑罪英美(即使疑犯被殺)都沒用過,門檻好高的,如無意外,曾建超及警察都會不認罪。兩件案被告都會申請終止聆訊。曾建超論點原告變被告。警方論點,該片段己被廣傳,法官好難判無罪的判決,應會做成好大的公眾迴響,即時當時片段並不清楚,但不繼有傳媒話這是拳打腳踢,從片段中看,根本沒有拳打。該片段甚至乎起獲新聞獎。但如剔除片段中的聲帶,根本難以看出曾建超有否接受襲擊及由誰人襲擊,之前及之後發生了甚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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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官會話自己好專業,不受傳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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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用 GBH 也沒錯

    畢竟 1)用了武器 2)曾健超雙手被反鎖 3)多人共同襲擊 4)公職人員濫用職權

    但我希望7位阿SIR最終能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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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否足夠GBH, 要審訊時看到傷勢報告才知。是否構成GBH和你所列的4點考慮無關,實際上要看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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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覺得没去到GBH的情度.
      但我倒是不明白為何會希望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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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hink it in a easier way, this is an act of 攬炒
    Either both side plea guilty, or both side not guilty

    Interesting tac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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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hk.news.yahoo.com/%E8%B2%A9%E8%B3%A3%E4%BA%BA%E5%8F%A3%E8%A6%86%E6%A0%B8%E6%A1%88-%E8%96%9B%E5%81%89%E6%88%90%E7%AA%81%E8%A2%AB%E6%92%A4%E6%8F%9B-215515514.html


    Do Bill have any comment about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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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mate, I am ignorant about this.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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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曾健超和七警是分開兩個案件,曾健超案件中的證人也不是七警而是另外的11警,當證據和證人都不一樣,是否可以不一同審理呢?不一同審理的話,為甚麼會是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呢?
    因為有電視台的影片和醫療報告的獨立證據,曾健超可信性的疑問會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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