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

收傘之後

匿名2015年10月9日 上午4:59

我曾是支持傘運一員,但傘運過後,建制派展開文革式批鬥,抗爭者部分行徑也如流氓,今天香港只分顏色,不問是非,我已失望透頂,只好窮首修讀法律,盼能用理性抗爭,為弱勢執言。


這是上一篇的一則留言,我乘機借題發揮寫這一篇。

理性抗爭談何容易,不是單講修讀法律這樣簡單,君不見不少律師基於立場而發聲使看法偏頗嗎?具共同理念走在一起的人,很容易便會聯群結黨壯大聲威,在那種情況下就會為鞏固朋黨關係和利益,而罔顧公義。見到自己的盟友做錯事不會批評,對頭人做對的事也不肯去附和,為了立場問題,是非黑白歸邊。也難怪,因為黨有黨性,要團結一致,與自己立場相悖也要避重就輕,不能凸顯個人看法,個人不能抽離,除非退黨退盟。在大型的社會運動中以旗幟、徽號、標記或顏色來作凝聚是很正常的,情緒亢奮時,像喝醉了,因而盲目和應某些在自己理智情況下不會做的事也不為奇。故此在運動如火如荼進行時,黨同伐異,就會出現胡亂支持,瞎撐同顏色絲帶的人,完全沒理智可言。建制派以共產黨思維來行事,你對此會見怪不怪,揮動自由民主公義的幡旗的人,也是同樣心態,就難以接受了。

客觀的人要做公正的判斷,這人最好就是tritanopia,即是分辨不到黃、藍的色盲,或者叫這些佩帶黃藍絲帶的人對調絲帶來活動,就像試酒一樣遮掩了酒瓶,測試真功夫,或者一試就露餡,是非混沌,黑白混淆。舉個實例,2011年李克強副總理出席港大校慶,學生李成康抗議受警方阻撓,指責警方把他包圍在後樓梯禁錮他,當時資深大狀,法律學者都發聲譴責。4年之後,港大校委成員為了任命副校一事的爭議,同様受到包圍禁錮,那些大狀和學者卻不哼一聲。撇開政治講純法律,兩件事涉及的行為本質上有何分別?當立場凌駕於理智,理性就歸邊。我當然不敢講自己獨醒,可能因為我不置身其中,真真正正的從一個距離去看,(悉尼和香港相距7000多公里),加上盡量以理據分析,立場歸邊,所以兩邊都批評,也兩面不是人。我不結黨,就沒有取媚或得罪人的包袱?我也冷傲,不好交友,不會像酒樓知客,或者地產、保險經紀,性格滑不溜手,我不開畀面派對,便可率直地評論。要講公正,要追求正義,就要不黨不群,也要不怕得罪人。

要真正追求自由民主,就不能任由雨傘和絲帶的顏色蒙閉了眼晴,變成追求表象而忘記具象了。有些人一方面覺得香港法治已死,另一方面又向法庭提出訴訟;定罪就罵狗官,脫罪就讚公義彰顯;罵警察的時候他們全都是公安、共狗、曾偉雄、七警、朱經緯的化身,要警察的時候,就限時破案,刻不容緩;指責警察選擇性執法,自己卻大義凜然地採取雙重標準。

我期待更多理性抗爭的出現。

28 則留言:

  1. 現在的爭鬧很多都是對人不對事。爭拗上亦不存在妥協。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立法會的會議上可見一斑,在這情況下可以理性討論?
    反而我的學會了教育對理性討論並不是一定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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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搞政治,就難以理性討論。所以要由公正的學者及不搞政治的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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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成康受黑警非法禁錮 乃無權者受有權有武器的大批公安侵犯
    這與
    這次無權無勢的學生們對責有權有勢的校委 可以相比? 幼稚的比喻 我看你是年老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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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可以由原路折返,又算不算非法禁錮?

      是不是要用雙重標準對待有權者和無權者? 這是法治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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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03的匿名,看來你韶華未老眼也壞掉。我不是講「撇開政治講純法律」嗎?你可能不幼稚,但大義凜然地採取雙重標準,可能我表達能力差,使你白看了這一篇。如果不是李成康,而是鍾樹根或者李偲嫣,也許你會額首稱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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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

      忘了答你第一個問題。我不太肯定所舉兩例的人可否原路折返,如果可以原路折返是為了避免衝突,未必構成非法禁錮,這畢竟是事實的裁斷,如果校委要離開大學而不是想折返會議廳,阻止他們離開也足以構成非法禁錮。現場有資深大律師及學者,由他們來答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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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成班黑警欺淩個瘦小的大學生, 還真有狗奴去追究可以原路折返此等細節。

      根深蔕固的奴性一代傳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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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那種奴性驅使你一再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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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還有,你怎樣去幫助李成康?除了隨波逐流去罵黑警狗奴之外,你有法律知識去討論和以理性抗爭嗎?不如去看我在2011年8月29日寫的《李成康的禁錮事件》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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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ill,
      謝謝回覆,有關李成康的事件,可參考香港大學「八一八」事件報告第六章(http://www.gs.hku.hk/rpanel)。報告結論是警察用了不適當武力推幾個學生,但學生沒受禁錮,李成康對傳媒說的話也與各人(包括他自己)證供有出入。不知李成康有沒有控告警察或保安員非法禁錮?

      最近校委被包圍那事我就不太清楚。有沒有整個過程的影片?

      匿名上午9:03和下午9:57的話正是文首「抗爭者部分行徑也如流氓」的一例。他們覺得已「覺醒」和掌握真理,但其實以雙重標準行事,也絲毫容不得異見。這與他們口中的中共、「奴才」、「黑警」又有何異? 未打敗政府,先四處樹敵,繼以四分五裂各搞小圈子,真是不認有「小農DNA」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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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謝謝,看了港大的報,陳文敏教授是委員之一,有關李成康的兩段這様講:

      「2.10 就梁銶琚樓梯間事件,小組遺憾警方使用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武力將學生推入梯 間。小組未能從警方和另外兩名學生獲得事件經過的細節,故不宜就此表達具體結論。 不過,小組注意到,在梯間時,並沒有人明示禁止學生離開,而學生的行為表現與他們 聲稱因人身自由而感到十分恐懼,所以不敢離開的指控不一致。

      2.11 大學保安人員從警方接手後,明確告訴學生可以離開梯間,但學生選擇留在梯間 一段頗長時間。雖然並沒有針對大學保安非法禁錮的指責,但這種指責並不成立。」

      連大學這一關也過不到,無可能提出訴訟告警方或大學保安了。

      圍校委的片我在看新聞時看過,有多全面,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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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標,

    我之前說了很多次要少浪費時間留意香港的事情, 把精神和時間放在其他地方, 但是一直都做不到。直至最近, 我真的對香港的事情失去興趣了。來來去去都是同一種模式, 在不同場地和不同人物, 重複又重複一些動作。看膩了, 亦沒有再多的血可以吐。世界上那麼多苦難, 如貧窮丶飢餓丶戰爭, 不如多去關注一下那些事情。

    劍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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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最近我發現很多有關政治方面的論述或論壇,不管是藍或綠,只要有如標少般的理智論者出現。跟著便有人用平和的語氣,叫他們遠離是非,大家最好做逍遙客,不管世事。

    這好像如小説"茶館"情景。

    希望標少繼續保持香港情。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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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都移民袋鼠國鳥, 何來香港情。所見的不過乃罪咎感做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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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罪疚?去做崇拜?對呀!贖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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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黑警欺淩瘦小的大學生的方式, 非法禁錮可以是其中一種, 但硬要講警察禁錮大學生, 不如請敎人怎樣可以制裁到黑警不欺淩市民, 最後還是離不開法律和教育吧.

    香港有人又憎又怕中共, 但見到現在行出來護港抗共的某些人的行為和中共的一些行為相近, 已經憎中共的人就不想多一些像中共的抗共者出現, 所以他們也會對抗或壓制這些抗共者。這些抗共者把他們歸納為擁共者, 歸咎於他們遺傳了中國人的奴性。如果憎中共者認為無可能推反大的中共, 却可能壓制這些小中共(抗共者), 這與奴性何關? 與判斷有關才是。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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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是香港優於亞洲的地方,包括日本。看大公司選仲裁地點便知。
      法律未必如你意,你要棄法律成就公義。但各人有各人的選擇,最終公義不存。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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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看了你很多關於politics的文章,感覺獲益良多,不過我對這方面實在不太懂,只敢默默學習,不敢妄加評論。另外,最近常看各種法例,發現了一個有趣的小問題,想標少給予解釋。我發現很多罪行按照香港法例是有多法可依,發生這樣的情況時應該怎麼辦呢?比如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13B條 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並且就第13B或13C條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投訴或告發,可在所投訴或告發的事情發生後1年內作出。但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 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而且既然為公訴罪行,自然沒有追訴時限。那麼到真的有人這樣做時,到底應該依據哪項法令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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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採用specific offence. 毛玉萍案終審法院談過一般原則:

      63. It is also to be expected that, in the case of a general offence expressed in broad and abstract terms, that the degree of vagueness will be perhaps greater than that to be expected in the case of a specific offence directed to a particular situation or particular situations. Many efforts have been made to frame and enact specific offences with a view to bringing certainty to this area of the criminal law.
      (Mo Yuk Ping and HKSAR FACC No. 2 of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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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噢,懂了。就是比如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13B條 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的人,在一年後,ICAC不得再追究其責任,對嗎,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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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謝標少迅速的回覆,獲益良多!標少,u r so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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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場運動, 自然各式各樣人湧現, 有為訴求, 有為私心。但佔中的雙學和7子自知無法handle, 嚴重影響民生, 仍不願退場............失敗自可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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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去年10月已熱烈討論了,一早就蓋了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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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這世上大部分人都是只看結果的-這種人還好面對,因為你深知他們只是一堆為罵而罵,毫無說服力。更討厭的是那些故作客觀、持平,實際仍然是個受自己立場左右判斷的人。這種人最討厭,而這種人正是那些操控著大部分人思想的人。
    誰願意認錯?很少人能做到的。在大部分人眼中,要真正對事不對人,就等於在某些時候要承認敵方正確,那就意味著要認錯-也似乎動搖自己的立場。但其實,這些人真傻。事事非黑即白麼?凡以立場主導,在討論過程中往往會變成了狡辯。

    唉。煩心。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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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是剛剛留言的匿名君

    還想補充一點:人都是盲目的,而且都是自大的。人性如此,無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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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搞政治就會有立場,不搞政治又未必一定客觀,唯有正反意見都看,才作定奪。人也無可能絕對客觀,只有相對的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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