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了這集星期二檔案,這是另一條連結,不知速度會不會快些。
http://news.tvb.com/programmes/tuesdayreport/5294da9c6db28cbe15000001
節目中播出了那段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可見林牧師當時真的是大庭廣眾、大模斯樣的把肥牛放進公事包,還慢慢整理好。作為旁觀者,看了這片段,我倒相信牧師當時真的是「失魂」多過有心偷竊。我覺得偷東西不是這樣偷的,而牧師當時的行為舉止,又的確很像一般人買東西後把貨物收進袋中的樣子。畢竟人人都有試過「失魂」的時候,我們為甚麼就不能相信牧師當時可能真的只是「失魂」呢?
正常來說,如果有人這樣在店內公然在店員面前把貨品收入袋,店員應該會喝止他:「喂你未畀錢喎」,不知怎的當時店員又沒有這樣做,否則的話應該會避免很多誤會。
博主說新聞描述的過程任憑怎樣一個放官都沒有不釘的道理,辯護的理由要智障法官才相信,在另一篇博文說胡官的判辭和批准上訴的理據不看也罷。當然博主之前應該是沒有機會看到這段閉路電視片段。我倒有興趣知道,作為一個長期從事刑事檢控工作的人,對這片段會怎樣看,如果當初看了,會不會有不同的檢控決定。一個上訴法官看到這樣的證據,是否有理由覺得「失魂」是一個合理疑點,如果是的話,那判觪又應該怎樣寫,才不會像胡官那樣令人覺得沒有足夠的理由批准上訴,還是基於上訴庭處理事實裁決的原則,依然不應推翻原審的裁定。
http://news.tvb.com/programmes/tuesdayreport/5294da9c6db28cbe15000001
節目中播出了那段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可見林牧師當時真的是大庭廣眾、大模斯樣的把肥牛放進公事包,還慢慢整理好。作為旁觀者,看了這片段,我倒相信牧師當時真的是「失魂」多過有心偷竊。我覺得偷東西不是這樣偷的,而牧師當時的行為舉止,又的確很像一般人買東西後把貨物收進袋中的樣子。畢竟人人都有試過「失魂」的時候,我們為甚麼就不能相信牧師當時可能真的只是「失魂」呢?
正常來說,如果有人這樣在店內公然在店員面前把貨品收入袋,店員應該會喝止他:「喂你未畀錢喎」,不知怎的當時店員又沒有這樣做,否則的話應該會避免很多誤會。
博主說新聞描述的過程任憑怎樣一個放官都沒有不釘的道理,辯護的理由要智障法官才相信,在另一篇博文說胡官的判辭和批准上訴的理據不看也罷。當然博主之前應該是沒有機會看到這段閉路電視片段。我倒有興趣知道,作為一個長期從事刑事檢控工作的人,對這片段會怎樣看,如果當初看了,會不會有不同的檢控決定。一個上訴法官看到這樣的證據,是否有理由覺得「失魂」是一個合理疑點,如果是的話,那判觪又應該怎樣寫,才不會像胡官那樣令人覺得沒有足夠的理由批准上訴,還是基於上訴庭處理事實裁決的原則,依然不應推翻原審的裁定。
我無意喋喋不休沒完沒了地去重覆討論已講過的説話,其實在上面提及那三篇文中的留言,也探討過部分匿名君提出的疑問,在此不再重覆。偷竊之類的犯案意圖,一般是由行為來推論,或者被告自招,否則就要靠盤問來斷定被告講法的破綻,故此我才寫了我會怎樣盤問的一篇。如果強力盤問之下被告也沒動搖(unshaken),那麼主控也竭盡所能,沒有其他可以做了。
在大庭廣眾、大模斯樣做甚麽事,本身並不説明有罪與否,有人大模斯樣從百貨公司搬走電視、沙發,大模斯様並不一定代表失魂或刻意犯事。同一行為,控辯雙方看法相反並不出奇,以本案而言,雙方對閉路電視所拍攝到內容無爭議,控方不爭議不在話下,辯方不爭議自然有自圓其説的講法,因為沒有機會看這電視節目,所以不知製作的目的及敍事的角度,不知對觀眾造成甚麽的引導作用。假設上訴結果維持原判,講出另一番大道理,到時還有這則製作嗎?我再三講法庭不是尋找真相的地方,審訊結果只是法律制度所定下的規則,依足來玩的成果。如果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寫得漂亮,聽上訴的法官覺得無懈可擊,那麽,定罪與否,只繫於一線,屆時講出另一番維持定罪的大道理豈不是十分兒戲?
我覺得推翻事實裁斷的判辭沒可觀之處,原因是你覺得他無罪,我覺得他有罪,是主觀性頗強的結論。聽審上訴的法官要符合干預事實裁斷的法律原則,才應出手干預。終審法院Chou Shih Bin v HKSAR 及 Raymond Chen v HKSAR兩案是聽上訴的法官時常引用的,聽審上訴的法官大概會講以下這番話:
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的優勢。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他當然在一個絕對優勢的位置去判斷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原審法官的範疇,上訴法庭不應輕言干預,除非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定極其剛愎武斷,明顯地不合理或有違邏輯,或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又或他就證據上的重要事項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和分析。
批評下級法院法官的證據分析明顯地不合理或有違邏輯,或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inherently improbable)或不曾作考慮和分析,都是容易講而難以客觀量度的主觀看法。有心挑剔拿一些無關痛癢,以偏概全的論據來駁斥原審法官的看法,輕而易舉。當一份判辭只可看到看法上的不同而達至不同結論,而不能使我在法律觀點上得到啓發,便無可觀之處。
如果一個人到店鋪買東西,因為想著其他事情,手中拿著東西走過收銀處而忘記付款,我可以接納失魂的可能性。如果拿著公事包把正常人都不會放進去的東西放進去,我就很有興趣去盤問一下究竟精神出問題的失心瘋抑或是失魂,故此才寫了肥牛牧師的模擬盤問這一篇。若然是我去檢控,我就不會以同意案情方式提出控方的講法,我一定會傳召證人,詳細封殺所有漏洞。在此要奉勸主控官一句,若然被告不認罪,辯方又同意控方案情,十居其九這案情一定有漏洞。如果辯方同我講同意案情,我一定會多謝對方,然後再傳召證人去補充案情不足之處。
以前不止一次,辯方律師跟我講呢單嘢被告唔認罪,不過我同意控方案情。我第一時間稟告大老爺然後把案情呈上為證物P1,然後傳召證人。辯方媽媽聲,你有冇搞錯,我都同意哂你個案情,你仲叫證人?我話,阿哥,你都儍嘅,我都無話同意咗個案情就唔叫證人,我無呃你喎,我咪多謝咗你囉!
匿名君問我如果我看了閉路電視的過程,會否有不同檢控決定,當然我看不到那段片,但我可以很坦白講,我第一反應是會營謀怎樣去盤問被告,如果他經得起盤問而屹立不倒,我才會信他失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