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風流背後

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的老婆Anne Sinclair確實了不起,怪不得卡恩風流成性,後面這女人無限量的支持,羨煞風流的男人。兩人結婚20載,Sinclair不只一次站出來維護卡恩,2008年卡恩與下屬的婚外情曝光後,Sinclair當時對傳媒講這一夜情的事件已成過去,兩人相愛如初。今次她用堅定的口吻講,"I don't believe for a single second the accusations of sexual assault by my husband. I am certain his innocence will be proved." 連卡恩的第二任前妻 Brigitte Guillemette 也站出來講,"He's someone very sweet, violence is not part of his character. He has a lot of faults, but not that one!" 生性風流的人,能不娶個法國老婆嗎?奥妙的地方是兩個老婆都只說卡恩不會硬來,留下consensual sex的伏筆。

紐約時報以Are French Women More Tolerant?為題,邀請學者作家發表意見,我不能胡亂歸納,但不少意見認為,法國社會男女不平等情況嚴重,法國女性對丈夫婚外情,視若無睹,甚至感到自豪。其中Caroline Weber教授引述卡恩的老婆在2006年被問及卡恩獵豔形象時的答案,可見一斑。(Strauss-Kahn’s own wife, when asked in 2006 about his skirt-chasing image, declared: “I am quite proud! For a political man, it is important to seduce.”)

中國老婆在這種情況下,又會怎樣反應呢?

温婉嫻淑的老婆只有充滿期盼的啞忍,看不開的時候就上吊。記得中國文化裏有太監這工種的老婆,就手起剪落,咔擦一聲,一了百了。說來也奇怪,太監eunuch並非中國獨有,雖然中國自商朝以降,及至晚清,歷2000多年,其他古老文化也一樣有相同人物,但用這手法來解決婚姻問題似乎是中國人的本色。命根沒有了,改行做太監又沒有市場,事因太后死了,香港也只剩下最後一個陳公公,他也窮途末路,何必跟他淌這渾水。故此,還是安份守己,早睡早起,不「蒲」酒吧不泡妞,不搞one night stand。上一篇提及Dixon鄧,也是「蒲」得蘭桂芳太多,所以出事。切記切記。

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Dominique Strauss-Kahn卡恩的抗辯策畧

IMF前老總(今天請辭)面對嚴重指控,現在的講法是7條控罪,實際的內容我找不到,大概是意圖強姦及幾項非禮。單看傳媒(主要是NY Times)報導,控方證據強而有力。受害人被侵犯後立即向酒店投訴並報警,這recent complaint控方一定會依賴,傳召酒店職員作供描述受害人的distress state,那是對受害人可信性的佐證。加上糾纏掙扎時所受的傷,如果吻合事發情節,便是進一步的佐證。警方也會從受害人身上採集體液及剪指甲以作DNA化驗,體液當然指被告可能在受害人身上留下的,指甲則找尋被告的皮膚組織,如果受害人反抗時抓傷了被告,指甲縫便會留下證據。當然被告身上若果留下相應的傷痕,也同樣是佐證。最後的證據是被告事後匆忙離開。法官要對陪審團作出flight direction,足以推斷為被告心虛逃遁。

在這件案被告的身分identification並非爭議的事項,受害人在警署內進行的認人(ID parade)指出被告,加上有酒店住客記錄及閉路電視,無可能爭議身分。控方證人的代表律師表示證人事前根本不知卡恩是誰,不存在事前策劃誣揑的陰謀論。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兩種抗辯,完全否認(complete denial)或者是自願性行為(consenual sex)。大部份不争議身分的強姦案都說對方情願,或者說完事之後,價錢談不攏才引至強姦指控。大概卡恩也採取後者為抗辯理據,在現階段要找私家偵探搜集受害人起居生活,財政狀況。到了審訊的時候,受害人必定被辯方盤問有關性經驗及性生活等問題。

你可能認為以卡恩的地位,他要女人大不了花錢召妓解決,何必硬來冒這種風險。人性真是一言難盡,合理解釋不來。標少以前認識一個十分出色的律師,鄧國華Dixon。相識是20多年前的事,他當時是檢察官,後來轉為私人執業的大律師,為人驕傲跋扈,但十分聰明,動輒羅列一大堆案例。再後來性格大變,笑面迎人,原來轉了做solicitor,專做樓宇買賣。自己炒樓賺了不少錢,家住壽臣山獨立屋,前途無限。199911月,他在家中強姦了菲傭,2000年在高院面對1項強姦,5項非禮罪,他也是以consent作為辯護理由,最後強姦罪成入獄7年,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卡恩和鄧國華的行為,都有很多令人費解的地方。人性獸性,是一念之差。犯罪的人大部份是不能從外貌看得出來的,那是實際經驗之談。故此,標少交友之道,淡如白開水,英文用一個bland字。一旦認定可以交心,兩脇插刀,捨命陪君子。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陳振聰最後的掙扎

陳振聰向東方日報承認及介紹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念數學博士學位的私生女倫培珍,不管他打温情牌抑或求情牌,陳家總算出了個像樣的人。陳振聰同時高姿態通知記者,昨天前往行政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律政司及警務署行政失當,至今未交出0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我覺得真正的意圖並不是投訴,而是製造輿論壓力,把自己塑造成不公對待的受害人。我這看法有甚麼依據呢?先看東方日報今天(18/5)的報導:

在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產案中兩連敗的陳振聰,昨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律政司及警方行政失當,批評律政司至今未交出○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他又以「天地有正氣」為題,去信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提出五大訴求及呼冤,他表示這封信反映了其內心感受,就是「焚心如火、心情迫切。」陳振聰說,案件一拖再拖,給他的精神折磨大過坐監倉。

行政申訴專員公署的權力源於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7條(專員的職能及權力),公署對政府的行政失當,具調查的權力,但不包括香港警隊(見397章附表1第1部分),故此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對有關香港警隊的投訴,無能為力。加上法例第8條也說明公署不調查的範圍包括,
廉政公署、香港輔助警察隊或香港警隊就防止、偵查或調查任何刑事罪或罪行而作出的行動,不論該行動是否由其中任何一個機構單獨作出,或是由其中多於一個的機構共同作出或由其中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的機構與任何其他機構或人士共同作出。(見該法例附表2第10項)

陳振聰的假遺囑案是正在調查的刑事案,無論怎樣闡釋法律,行政申訴專員公署也沒有權處理。陳振聰對律政司的投訴,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又有沒有權調查呢?我覺得沒有。首先,是否交科學鑑證報告給陳振聰,並非行政問題。0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的擁有者是警方,並非律政司。這件刑事案還沒有展開法律程序,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沒有責任提供資料給陳振聰。一旦展開法律程序,控方有義務提供所有資料,屆時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在法律上更加無權處理(見該法例附表2第2項)。

陳振聰為爭產訴訟已花了這麼多律師費,到行政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之前,一定有出謀獻計的人,沒道理不知道投訴無用也盲目投訴。所以這舉措屬項莊舞劍,志在沛公。

陳振聰又不滿警方於去年二月拘捕他,至今未提出檢控,卻要他不斷返警署報到及辦理保釋手續,警方這做法是否合理呢?

假設控方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現階段尚未能夠展開檢控程序,以防一旦終審法院受理上訴,最後判陳振聰勝訴,控方又再重蹈龔如心案的覆轍,要撤銷控罪。故此在現階段不能輕率,至少要等待爭產案有了終極結果,才能行動。林文瀚法官在一審判陳振聰敗訴兼裁定0六年遺囑屬偽冒,警方拘捕他是為日後檢控鋪路,不採取行動的話,陳振聰有可能會用delay作為申請終止聆訊的理由。裏面所涉的法律考慮並非一般人能理解。

如果陳振聰對不斷往警署續保而感到煩躁,他大可以拒絕續保,要求警方落案控告他。在那種情况下警方暫不檢控他,還他自由的機會很大。

(這篇是第4篇評論陳振聰的文章,另外三篇是玩弄陳振聰陳振聰的伎倆再談陳振聰的伎倆,在http://www.billsiu.blogspot.com/可以找到)

2011年5月17日星期二

IMF老總事件的啟示

IMF老總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的醜事越抖越多,他的第二任前妻的乾女兒、年輕女作家Tristane Banon早在2007年的電視訪問,揭露在2002年幾乎被他強姦的經過,她形容卡恩當時像發情猩猩(rutting chimpanzee)一樣對她侵犯。在紐約這件案,卡恩面對三項控罪,意圖強姦、非禮及非法禁錮(非法禁錮這一條罪屬overcharged,part and parcel of the sexual assault,應該歸納在首兩項控罪行徑之內,無需獨立檢控)。控方反對擔保,理由是被告可能潛逃(flight risk)及被告涉嫌干犯另一宗同類案件。被告提供1百萬美元保釋金,甚至願意帶上足踝監視器(ankle monitor),法官還是把他收押。被告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擔保。

一下子指控如雪片飛來,指他在巴黎是聲名狼藉的好色之徒(womanizer),女記者都不敢單獨採訪他;另一方面也有陰謀論,指他被誣揑。

卡恩事件是典型姑息養奸的例子,如果他的行徑如報導所講,受害女性早點站出來指控他,就不會讓他再次得逞,逍遙至今。

很多人不知寬以待人和姑息養奸的分別,每每以為謙厚忍讓是儒者之風,這是癥結所在。奸佞坐大,正是這些腐儒一手做成。那麼標少一點人情味都沒有?公事自然不能徇私,同一尺度,一視同仁;私事則感情所依,親疏不一,無人置喙。

為了不姑息而表態,當然與人結樑,稍不留神便遭暗算。標少一向高傲,為公家做事,公正嚴明,任何人的帳都不賣。大是大非,一定發聲,絕不妥協;蒜皮小事,胡裡胡塗。儒者之風當然可敬,變了腐儒卻姑息了奸佞小人。我以前做慣口舌交鋒的工作,為了原則,不惜與人筆戰。最近參與的公事,使我看清了一些真面目,結黨徇私,一覽無遺。想借題攻擊別人的人,思路不清,能力太差,自暴其醜。只有公正不阿,才能立於不敗。爭,可以是為爭而爭,也可以不爭而爭。

功力不足的人,借題發揮,胡亂攻訐,看似狗發春情,找了貓來做對象。最慘的是誤把老虎當作貓,到頭來吃了大虧,弱點盡露。像卡恩那樣,起碼像隻猩猩,而不是哈巴狗。可憐有些人把哈巴看成了爸爸,供奉在神壇上,讓他漂浮(planking)。一不留神,就像在昆士蘭公寓七樓欄河漂浮的青年,墮樓身亡。

2011年5月15日星期日

狠如羊

上星期在羽毛球場跟球友開玩笑,他說自己純如羔羊,我問他可有聽過「狠如羊」,一時記不起出處,今天想起這事,把它翻查出來。

史記《項羽本紀》「...“猛如虎,很如羊,貪如狼,強不可使者,皆斬之!”」(很:古同〝狠〞,凶惡。)(《說文解字》:很,不聽從也。)由此衍生「羊狠狼貪」這成語。這歷史背景是秦朝末年,趙歇屯兵巨鹿稱王,秦王派兵攻打他,趙歇向楚懷王求救,懷王派宋義、项羽、范增率軍救援,宋義命令士兵駐守安陽,按兵不動,讓秦趙兩軍對壘,待兩敗俱傷時再去坐收漁人之利,命令士兵進攻時要羊狠狼貪,兇猛如虎,不聽令者格殺勿論。

可見當我們講純如羔羊時,是指小羊,尤指未满一歲或未長恒齒的小綿羊。山羊,羱羊,羚羊的幼仔有時也被稱作羔羊。羔羊長大,是另一光景。

性侵犯

國際貨幣基金總幹事Dominique Strauss-Kahn,涉嫌在曼克頓酒店意圖強姦女管房,在離開美國時被警察從頭等機倉帶走問話。不論何人,美國警察慣常是扣上手扣拉人,這次對IMF老總特別寬容,沒有鎖他。案情指他全身赤裸,從浴室出來,對正在收拾房間的女傭作出侵犯,但未能得逞,女傭脫身後立即通知酒店報警。警方到場,老總已失去踪影,匆忙之間還遺下手機及個人財物。

從報導來看,案件對老總十分不利,既有recent complaint, defence injuries, DNA evidence and flee (逃走)等等證據,要脫身難比登天。老總其實在2008年也發生和身為下屬的匈牙利經濟學家Piroska Nagy婚外情的醜聞。一時奮亢,身敗名裂,對法國下屆總統選舉帶來波瀾,事因此君若果代表社會黨出選,民調顯示,他可以擊敗現任總統Sarkozy獲勝。

20多年前一位高院法官的老婆也向我訴苦,指大法官在家中對女傭作不當行為,這大老爺時常在灣仔酒吧流連,左擁右抱。我不知道SIU(警方的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有沒有開檔案查他,幸好當時paparazzi(狗仔隊)還沒有在香港全面流行,否則這大法官難逃一劫。不論權位身份,一時不理智走歪了路的男人,總有出人意表的舉措,使人費解。

2011年5月14日星期六

網絡打手

標少以前批評過朋友不要亂傳網上資料,有很多訊息都不能核實,有不少是虛假的,因此得罪了人。今天國際傳媒報導了Facebook僱用知名公關公司,找人撰文攻擊Google,怎料給blogger抖了出來。這種唱好或抹黑的做法,由來已久,只是以前互聯網尚未通行,影響有限。以前要振臂一呼,應者雲集,振臂的人具一定權威魅力。現在Facebook, Twitter一呼,盲從附和,應者不只一地一省,而是無國界的,世界性的。

明報跟進的報導指出,在中國各大討論區亦有「網絡水軍」,由收費「水手」負責撰文,「小D」是其中一個。

「小D」說,做了「水手」後,看網上的東西都不敢相信,心生愧疚,自己為錢發文,在道德上會有自責。由於社會對「水軍」指摘日增,政府加大打擊,他們也擔心東窗事發受到法律制裁。(14/5/2011)

我通常都抱着懷疑的態度看待這些資訊,首先要知道來源出處,然後要視之為femme fatale,不會輕易相信,傳給人更為謹慎,以免淪為「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