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

私人檢控刑事案之二

控告謀殺罪, 法律上最精簡的界定是:

如果某人非法殺死另一人,而他這樣做的時候意圖殺死那人或者 意圖使那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他便犯了謀殺罪。
(引自香港司法機構的《陪審團指引》)

具體一點的指引是:

.....
因此,你們必須肯定下列事情每項都是真確,才可以裁定被告人 謀 殺 [ X ]女 士 罪 名 成 立 : — 

1. 被告人作出的某個或多個行為導致死者死亡; 
2. 殺死死者是非法的;及 
3. 被告人作出導致 X 女 士 死 亡 的 某 個 或 多 個 行 為 時,被 告 人 意 圖殺死她,或意圖使 X 女 士 身 體 受 嚴 重 傷害。

謀殺當然有人死掉, 意圖謀殺當然對象沒死, 甚至連受傷也未必有, 但意圖謀殺卻不是簡單地把「意圖」兩個字加進謀殺罪的界定裏, 意圖謀殺需要證明意圖殺死那人, 意圖使那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是不足夠的。 這當然不是我有資格講的, 講法來自Archbold Hong Kong。Archbold是甚麼? 一本標少這類窮等人家買不起的刑事訴訟手冊, 「真」貴的一本書, 想買本嗎? 盛惠港幣$9990, 2020年版暫時賣斷市。我手頭的一本是2007年的, 約七、八年前化緣回來的, 我的老友好像花了$150郵費把書寄給我。Archold 20-40A段這樣講: 

For attempted murder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the specific intent to kill, intent to cause serious bodily harm is not enough.

連它漏了個逗號我也不敢加回去, 恭恭敬敬原文照錄。


我講這些是想指出許智峯眾籌300多萬提出私人檢控, 涉及西灣河警察槍擊黑衣示威者(我姑且不叫暴徒)意圖謀殺, 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因為申請私人傳票一方是無法證明或推論「意圖殺人」的, 法律入門的門檻也跨不過, 只會是一齣政治戲, 有份捐錢的人受騙了或者是一場美麗的誤會, 除非目的是政治捐獻, 否則科款是浪費金錢。受委託的律師連這都不知嗎?

我寫上一篇最有興趣想引伸的討論是在律政司不介入下這私人檢控有沒有可能發展到高院審訊, 及實際的程序是怎樣的。感謝律師Terry的留言告訴我兩篇文章的連結, 尤其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的評論, 使我認識到若裁判官批出私人傳票, 律政司一定無可避免要介入本案, 律政司一旦介入, 就只會撤銷控罪, 許議員就可大造文章了, 這才是真正目的, 檢控意圖殺人只是幌子, 是明知不可能的煽情手段, 在香港社會盲流充斥之下一定有市場的。

撇開江樂士的政治立場不講, 他在法理上的分析給我提供了學習的機會。

......
Under the Basic Law (Article 63),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tains the ultimate control of prosecutions, whether public or private. Once a private prosecution starts,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Teresa Cheng Yeuk-wah, may, under the Magistrates Ordinance (Section 14), “intervene at any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and either prosecute the case herself, if it has substance, or, if it is frivolous, end it, by withdrawing it or offering no evidence. Although Hui, when he attended court last month to initiate his private prosecution, warned the secretary not to intervene, claiming this risked damaging her department’s reputation, he is clearly unaware of Cheng’s legal obligations.

I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has already decided that no prosecution is justified, Cheng will have to stop the case, unless Hui has significant new evidence of which her department was unaware. The public interest obviously requires that unmeritorious trials should be avoided, and that mischievous cases are nipped in the bud. Quite clearly, the legal system can have no truck with private prosecutions which the courts have called “an abuse of legal process” (Dyson v Attorney General, 1911).

Of course, 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private prosecution was found by the magistrate to have substance, the case, given that the offences carry life imprisonment, would have to be transferred for trial to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It would then be necessary not only for Cheng to finalize the charges and sign the indictment, but also to assume the conduct of the prosecution.
......

這樣講除非私人檢控的控罪可以在裁判法院審理的, 超過裁判法院權力的公訴控罪就一定要律政司介入了。當本案在東區法院再提訊時, 結果只有一個: application dismissed, facts disclosed do not support the issue of summons, the application being unmeritorious and misconceived. 律政司當然最想見這結果, 無需介入本案, 更無需解畫。

230 則留言:

  1. Attempted murder

    Indictment

    Statement of Offence

    Attempted Murder, contrary to Common Law and
    section 159I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Particulars

    AB, on the _ _ _ _ _ _ _day of _ _ _ _ _ _20_ _ , attempted to murder JN.

    The intention which the prosecution have to prove on a charge of attempted murder
    is an intention to kill: R v Whybrow, 35 Cr App R 141, CCA. As to the appropriate direction on “intent”, see ante, §§17– 34 et seq. In the great majority of cases, it will be unnecessary to direct the jury by reference to foresight of consequences; the simple direction on intention will suffice: R v Walker and Hayles, 90 Cr App R 226, CA. Where the expanded (“foresight”) direction is appropriate, the jury should be directed to the use “virtual certainty” as the test rather than “high probability’s” ibid.; and R v Woollin [1999] 1 A.C. 82, HL.

    From Archbold Hong Kong 2020, 20-41B.
    Just for your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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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today.line.me/hk/pc/article/%E5%8F%8D%E4%BF%AE%E4%BE%8B%E9%A6%96%E5%AE%97%E6%9A%B4%E5%8B%95%E6%A1%88%E9%96%8B%E5%AF%A9%E3%80%80%E6%8E%A7%E6%96%B9%E6%8C%87%E7%84%A1%E7%9B%B4%E6%8E%A5%E8%AD%89%E6%93%9A%E6%8C%87%E8%AD%89%E4%B8%89%E8%A2%AB%E5%91%8A%E5%8F%83%E8%88%87%E6%9A%B4%E5%8B%95%E3%80%80%E8%A6%81%E6%B1%82%E6%B3%95%E5%BA%AD%E4%BB%A5%E8%A3%9D%E9%A3%BE%E3%80%81%E8%A3%9D%E5%82%99%E7%AD%89%E4%BD%9C%E6%8E%A8%E6%96%B7-kNl8Dk?utm_source=oa&utm_medium=TODAY&utm_campaign=2005110849&utm_term=2

    要求法庭以裝飾、裝備等作推斷

    記得以前有一單謀殺案連屍體都冇 ,但最後用環境證供入罪...

    屬於相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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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環境及推測證據唔係一個強而有力的證據, 告暴動最少要舉證到有作出或參與暴力行為, 雖然應該會用JE打, 但其實有點兒far-fetched, 所以先會講用alternative charge去做個保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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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02, 秦嘉儀被殺案的推論完全不同, 證據強而有力。這暴動案弱很多, test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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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連控方有幾多料砌被告也已暸如指掌,標少料事如神似層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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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點止標少,有身份證嘅人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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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見到果堆議員爭住"眾籌"去做私人檢控,就知道呢個行動跟本就係搵錢多過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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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2:13 買成隻豬嚟砌先得, 改條片, 變成連轟幾槍咪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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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案情就是連轟人三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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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轟三槍, 我等了半天你都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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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時話要連轟幾槍,一時仲話要死埋,一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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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就是要向你指出無意圖殺人, 否則就向心口轟幾槍, 私人傳票無法成功的顯淺理由, 我反問你是引導你從正確方向想, 明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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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可引導只會是証人而不會是意圖,標少改、黎改去只辯護有越見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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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失敗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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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儘管標少在私人檢控欠缺經驗,總是能謅一下他也就算是能力真的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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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真識嘢, 自從20幾年前劉慧卿告羗恩柱以來, 我都無印象有律師做過私人檢控, 無律師自己做的就起碼有張建忠(十幾廿單)及徐冠華(兩三單), 有幾多人有經驗你知唔知架? 我數幾個你知,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李志喜、駱應淦、陳文敏等。

      我當然無經驗, 我淨識吹牛。6月5日咪睇下係咪意圖謀殺一定唔掂囉, 我唔會走佬架, 如果我錯到時入嚟鬧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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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胡混者總有他的下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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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控方已經提交實在的初步証據提控,本人看不到法庭有不處理的理由。標少的意見,雖然言之無物但就是賭法庭將會向警察及攻擊示威者作出包庇的意思。然而,本人不是太like他的陰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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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唔知嘅你就去問吓許智峯啦~
      佢宜家只係提交咗控罪書,法庭都未接納佢申請,亦唔會喺現階段容許佢提交任何證據。

      你有無佢辧事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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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唉,證據與初步證據,對市井之徒來說就是沒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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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4:51, 砌埋生豬肉, 打稻草人, 陰謀論是你講的, 法律是Archbold講的, 反駁Archbold喇。初步證據當然對attempted murder的指控都establish唔到喇, 驚乜? 等睇法庭點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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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過堂就是審視初步証據,並沒有甚麼申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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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6:08, OMG, do you know what you are talking about? Why is the matter before the court? It is an application for the court to approve the issue of a summons. You don't even know what you are doing and you don't even know it is an application. I better talk to a stone 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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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哦,原來改咗做申請傳票啦,咩依家又唔係申請得到批准先啦?實在不敢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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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標少唔該唔好識小小扮代表,個case毫無疑問就係批准與否,並唔係你大隻講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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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批准甚麼? 就是申請私人傳票由法庭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上面"並沒有甚麼申請存在"是你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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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說話精簡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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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stoppel - My Word is my Bond
      等睇標少有冇bond...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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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歲廚師去年10月與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並在警署遭搜出汽油彈及鐵鎚,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合共3罪。被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有心理準備坐監,希望法庭體諒他已被還押半年,能予以減刑。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指,法庭對21歲以下的罪犯「盡可能唔會判監」,「但如果判去中心,還押嗰6個月就唔計數」。惟辯方強調「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已經還押咗6個月」,意味著被告希望被判處監禁並獲得刑期扣減。羅官將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5月25日判刑。"

    哇...老爺咁講法,睇黎果堆學生可以肆意掟汽油彈了...
    不過好明顯被告知道判去勞教中心仲慘過坐監,所以寧願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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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見到刑事天書 兔兔唸起了麥高義 *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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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次找他,大概兩年前,當時應該未有病,他在放聖誕長假前趕給我意見書的草稿,他放假後的那年便病了。世事難料。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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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死兔咪吹喇,有冇執業資格呀!拾葉資格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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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有份捐錢的人受騙了或者是一場美麗的誤會, 除非目的是政治捐獻, 否則科款是浪費金錢。

    如果係政治捐獻,正正經經去心儀嘅政黨網站捐錢好過啦,打咩官司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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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黨既錢唔同私人檢控既錢嘛...
      政黨既要落阿公度平分...私人既自己袋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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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刑事)歐陽肇剛指,在本月6日晚上,有網民號召到天水圍一個商場參與「和你唱」公眾集會。當晚約8時,約100名市民在商場內聚集,高叫口號及唱歌。警方其後到場驅散,當中部分人應警方要求離開,但亦有部分人在商場附近的空地繼續聚集。

    晚上約10時半,一名69歲女子途徑上址。由於當時人數眾多,情況混亂,該女子則以手機在場拍攝,希望通知家人留意安全及切勿外出。同時,聚集人士開始質疑該女子的拍攝動機,繼以包圍及指罵她。其後,有人以鐳射筆照射她並將其踢倒,亦有人將水潑向她,並向她投擲水樽,有人更用腳踢向其後腦,整個過程歷時約1分鐘。警方到場後,涉案人士已離開現場,案件交由元朗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調查。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至少3名男子與案件有關,並鎖定他們的身份。在上周六(9日)至今日期間,警方分別在天水圍、油麻地及旺角拘捕3名涉案的本地男子,年齡介乎15至22歲,涉嫌非法集結及襲擊。當中兩人報稱無業,一人報稱為學生,3人現正被扣留。警方的調查仍然繼續,不排除再有更多人被捕。"

    15歲就有精彩人生,真係低處未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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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事發片段,一群身穿「記者」背心的人拿著攝影器材近距離跟隨著老婦。這行為是「採訪」或是「集體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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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s://youtu.be/qy22lfaNkrs

    //**警察憑乜嘢喝令記者停機,不准直播?
    **警察憑乜嘢拔掉攝錄機電源,誰給你的權力?
    **警察未正式拘捕,憑什麼阻止記者採訪?
    **警察憑什麼要求記者在警察鏡頭前讀出自己名字及個人資料?
    **當時畫面所見在場的記者,都在後退,亦無激烈動作,憑什麼近距離噴椒?//

    我都有以上疑問。

    標少,呢類情況已經頗為常見,有無咩方法可以改善?記者可以點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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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記者要自保,一係唔好企喺暴徒同警察之間,二係警察叫你走立刻走
      警察已經進入拘捕程序,當然有權叫你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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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記者憑什麼可以繼續直播?
      記者憑乜嘢開攝錄機電源,誰給你的權力?
      記者憑什麼可以繼續採訪?

      記者當左自己真係皇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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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巴巴先生」,你喺度表演低能都無唔駛有人俾權你啦,你有無當自己係皇帝?

      如果差佬或任何公權力要阻止你喺度表演,佢就有必要提出法理依據,否則就係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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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tephen,記者最好的自保方法係保持專業,可悲的係呢個時代背景下好多記者都做唔到。講開又講,「巴巴先生」講兩句你都話人哋表演,點解你要咁情緒化呢,如果你唔想人哋加把口又想問,咁你send mail畀標少囉,咁小學雞其實Stephen你出過社會未?

      泰利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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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律無禁止的,市民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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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tephen,

      怎去評論? 香港是兩極分化充滿仇恨的社會, 警察和記者之間應有一定的protocol, 可惜在正常社會不會出現的敵視態度卻經常出現, 警察和記者都有不當行為, 再加上滲和其中沒有任何protocol要守的記者, 就出現警察粗暴情緒化的場面。「憑甚麼」我答不到你, 憑甚麼是否一個單方面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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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呢個係常識。我問警察,「巴巴先生」就針對記者問「憑乜、憑乜」,如果佢真係無呢個常識,咁佢唔係表演低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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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謝回應。正正係以前無此問題,現段時間非常嚴重又無人解決,我有多少迷惘。警察要維持治安,記者要報導真相,兩樣都好重要。記者犯法,警察可以拉,但警察發癲,就好似無乜得搞。市民都仲可以匿埋避免麻煩,記者都唔去現場,就發生咩事都無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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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憑乜嘢//
      掉返轉, 警察憑乜O野唔可以做以上舉動? 有無犯法有無違紀?
      佢違紀你可以投訴, 佢犯法你可以私人檢控, 佢導致你損失你民事索償申請法律XX令

      //標少,呢類情況已經頗為常見,有無咩方法可以改善?記者可以點自保?//
      你口中既"記者"想要既唔係自保, 係要成為真正無冕皇帝, 擁有無限權力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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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公權力要有法律授權先可以行駛,呢個係常識,反問「憑乜嘢唔可以」又係表演低能。

      你了解下鄧炳強今日喺元朗區議會企咩立場先撐警踩記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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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幾乎全世界警察都是憑濫權做野,唔係而家才知嗎?有權自然便會abuse of position power,教師記者咪一様,我喜歡點教學生就點教,我喜歡點報新聞就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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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根據你所講,「黑警」無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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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但唔應該係咁。如果香港警察普遍「憑濫權做嘢」咁墮落,重組警隊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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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有無叫錯,視乎從那個角度看。在很多人眼中亦叫黑護、黑記、黑律師、黑教師、黑暴等餘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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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ly 從你 DannyCheng 的角度。難得你同班暴徒睇法一致。你不嬲撐警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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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Stephen你之前幫被黑警爆眼女出頭、幫被黑警性暴力既男女受害人出頭、幫被黑警人強姦要去墜胎既受害人出頭、幫被黑警響721殺左既人出頭⋯⋯你成日都出頭,你究竟係真傻定扮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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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Stephen,我本來不撑警,但非常討厭黑暴黑記,可以怎様?别無它法,唯有撑警。等於我不喜歡殺蟲水,但更討厭曱甴,又是别無它法要用殺蟲水,兩害取其輕嘛!某個程度,我是同意梁家傑説的,有時暴力是可解决問題的,以暴制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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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Stephen,

      我相信今時今日香港好多人都迷惘,呢啲死結唔係三言兩語可以解開。如果單純以警方執法情況去著墨,其實香港嘅法律條文已經賦予警方lawful authority或者reasonable force去執行佢哋嘅職務。當然喺執行職務時,亦唔能夠違反基本法所賦予嘅言論、集會自由等,但係正正又有好多香港人以為自由等同絕對自由可以凌駕任何法律,作出傷害他人嘅行為,包括他人可以享受安寧嘅自由。

      喺社會活動初期,警方嘅過份忍讓、泛民嘅鼓吹、渲染,已經俾咗錯誤訊息俾社會以為暴力係可以接受。宜家好多嗌著五大訴求嘅人,都執著721、831,但係對612喺1500前所發生嘅暴力示威情況、701破壞立法會、與及之後破壞各警署、地鐵站、美心集團或其他公用或私人財產等行為就隻字不提。喺文明社會上,包括香港同一眾西方國家,法理與道德上都唔會以主觀嘅政治理念、訴求作為法律嘅分界:現代文明社會嘅法律分界,只會基於民主制訂嘅法律條文。每次暴徒用暴力,都係倚著警方先用暴力或執法不彰嚟認同自己需要用暴力。好對唔住,喺法理上,法律係唔會認同、亦唔會接受任何人犯罪嘅原因係「人哋犯法,所以我都犯法」。個別情況或許略有出入,但人類喺文字上嘅先天缺陷,難以包含每個人的所有行為。正如法律條文,亦難以規範所有人嘅任何行為。

      正如你所問「警察憑乜」,最大理據就係依據條例所賦予嘅權力,與之抗衡就係基本法賦予香港市民嘅各項權利或法律沒有禁止嘅權力。但每一項權利都並非絕對及單一,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新聞自由、財產、治安、人權等,都需要共存並達至平衡。警察到達罪案現場處理非法集會或其他違法行為,佢哋就係憑法律賦予嘅權力驅散; 記者喺現場採訪憑嘅就係非違法以外嘅公權力。記者當然可以喺任何公眾都去到嘅地方採訪,但當佢所去到採訪地方嘅現場成為罪案現場,佢嘅採訪權力就會受制於警方法律所賦予嘅執法權力。警方喺沒有合法辨解下(lawful excuse, s.60 Crimes Ordinance)破壞屬於記者攝影器材阻止拍攝當然係違法,但法律亦無禁止警方不能用言語要求記者不准拍攝,與之相對記者拒絕警方要求停止拍攝亦沒有抵觸任何法律。問警察憑咩權力要求記者停止拍攝,正如問警察憑咩可以用口說話一樣: 記者唔一定要答應警察要求,但唔等於警察唔可以作出無法律禁止嘅要求。

      濫權呢個詞語易學難用。不論係何人,包括警察、記者等,干法任何刑事法禁止嘅行為當然叫犯法; 進行法律無禁止嘅行為係合法; 行使法律授予嘅權利叫依法; 濫權係指行使所賦予嘅權力用作超越權力授予目的嘅行為或作出權力授予目的以外嘅行為。警察濫權,刑事法中至少受制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市民集會至破壞他人所享受嘅安寧程度至少受制於刑事法中非法集會。記者有否濫用採訪權,進入非法集會現場阻礙警察執法、侵犯他人自由、阻礙不同意見人士離開集會現場等情況屢見不鮮。相對之下,警方行使權力以達致驅散集會目的,非法集會依然持續,提昇武力級別驅散,何來濫權?

      記者是否處於非法集會現場因而被驅散,單以文字難以言喻。法理嘅解釋通常都係以客觀、合理嘅正常人角度出發: 明知現場有警方進行執法或即將進行執法,是否仍堅持喺非法集會現場或緊接非法集會嘅現場採訪? 法理上要平衡就係社會安寧同新聞自由,享受社會安寧亦係人權之一,相比下凌駕新聞自由不無道理,但唔等於新聞自由毫無會價值同無必要,只係喺社會現實中要實現共同價值,必然要決定誰重誰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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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我尊重記者身處現場進行採訪或攝影,但記者為報導客觀事實而無可避免處於非法集會的罪案發生現場,則要非常小心。以持械行刧金鋪作比喻可能過份極端,但記者會否為求報導客觀事實真相而進入金鋪拍攝警察執法情況? 而不進入金鋪拍攝又是否代表不能準確報導警察執法情況? 如後者答案是否定,套用於非法集會現場拍攝或報導都必然否定。記者於非法集會現場拍攝或報導,並非單純以拍攝或報導客觀事實目的出發,只係記者主觀認為非法集會現場並非危險,與及拍攝或報導客觀事實目的巧合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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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雷嬋的回應非常長,**但始終沒有具體回應警察針對記者的種種濫權行為**,尤其影片提供了實實在在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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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相對之下,警方行使權力以達致驅散集會目的,非法集會依然持續,提昇武力級別驅散,何來濫權?*/

      有邊個中文字唔明?

      補充少少,警察濫權嚴格上係等同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刑事罪行(大量案例:包括許仕仁一案)。除非有官大人或深明法律嘅人義正詞嚴斷言宜家社會上每個警察驅散集會包括記者係濫權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否則你所講嘅警察濫權都只係陳腔濫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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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七警案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咩?你係咪真係識架?

      「警察濫權」係咪屬實、情況是否普遍才是重點,貼「陳腔濫調」的標韱 means nothing,轉移唔到視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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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七警案都判咗AOABH同Common assault, 佢哋係濫權+傷人,比單一濫權仲要嚴重。雖然濫權並非AOABH同common assault罪行元素,但此兩罪同公職人員失當罪行元素並無衝突。AOABH同common assault罪行元素比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更易証明、涵蓋更廣,行政考慮緊係揀條better charge。

      情況普遍等於濫權? 唔好忘記現時非法集會同樣普遍。宜家非法集會警察唔喺現場,到時又大把人嗌「721唔見人,831打死人」

      我從未轉移視線,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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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情況普遍等於濫權(?)//

      誤讀。

      我係講緊1. 有無警察濫權(尤指處理示威衝突)的情況,2. 警察濫權的情況是否普遍;呢兩個先係重點。你要對題回應就要針對呢兩點。

      你就此提出一個非常奇怪的判準,「⋯⋯斷言每個警察驅散集會⋯⋯(都)係濫權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根本無人認為每個警察、每次執勤都濫權,亦不需要每個警察、每次執勤都濫權我們才可以合理地批評「警察濫權」。所以,我不知道提出這個判準的意義何在。

      況且,是否「陳腔濫調」完全不相干。批評只須分合不合理,不需理會是否陳腔。

      *

      另,此間討論講「警察**濫權**」,泛指警察一切越權違規行為,已經包括咗你好 specific 指出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實無需特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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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麻煩你又可唔可以解釋下你係真傻定扮白痴?雖然我知道係好難扮,警察濫權可能係事實,我地大可理性分性,據理力陳,但動輒俾人屈殺人、強姦、埋屍、性暴力,依類大罪都係出頭謾罵,立場堅定,除了裝瘋扮傻,就真係痴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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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公權力要有法律授權先可以行駛,呢個係常識,反問「憑乜嘢唔可以」又係表演低能//

      警察公權力基礎就是維持現場秩序, 阻止不法行為, 為佐完成任務一定要採取有關既行動, 警察憑乜野行路? 有無法律授權? 無呢個必要

      過程中採取行為是否濫權

      再次:

      有無犯法有無違紀?
      佢違紀你可以投訴, 佢犯法你可以私人檢控, 佢導致你損失你民事索償申請法律XX令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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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各位, 這樣看喇, 警察的權力來自232章《警隊條例》, 有權而使用不當可能被指責濫權, 也有些行動究竟有沒有權去做也含糊, 所以也會被指濫權, 條文沒有可能細微列出每一樣有權做的, 因為不能窮盡所有情況, 是需要按個別情況按法例字眼來判斷。在政治化的氛圍下, 合法拘捕及檢控也可被指濫捕和政治檢控, 有的要上庭由法官判斷, 有的未必會引致訴訟所以就容易做成互相指責。警察和記者之間的衝突也並不是罵誰黑就可以解決的, 是要建立一套新制度出來約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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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即係標少也贊成警方發記者証去分別真假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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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這是其中一種構思, 我不是警察, 也不是記者, 怎樣做需要他們之間的共識, 但要確保採訪自由又不妨礙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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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警方發記者証去分別真假記者?//

      無可能, 記者被吹到如何神聖偉大有光環, 點能夠俾赤共鷹犬黑警限制

      講白D兩者依家係各為其主, 無可能傾得埋

      只有鬥, 最後都係:到中美分出勝負為止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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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警察公權力基礎就是維持現場秩序, 阻止不法行為, 為佐完成任務一定要採取有關既行動, 警察憑乜野行路? 有無法律授權? 無呢個必要//

      有無讀過書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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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提出「分辨真假記者」係轉移視線,更係惡人先告狀,差佬經常講「記者無特權架」,任何人犯法都照拉架啦,尤其差佬對付「暴徒」、「黑記」有手軟過咩,咁仲分嚟做乜?況且,差佬對住真記者咪一樣亂咁嚟,大公報記者都被屈襲警啦。管束前線警員,嚴懲執法不公先係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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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老老實實,若你是執法者,遇上霸路燒雜物,聚眾破壞,你叫極佢哋都唔走唔散,你會如何不透過肢體接觸去進行驅散行動?由衷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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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點解咁問,有人要求 //執法者,遇上霸路燒雜物,聚眾破壞,叫極佢哋都唔走唔散,不透過肢體接觸去進行驅散行動// 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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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5:18

      當然係用適當武力驅散

      但記者唔係霸路燒雜物,聚眾破壞個班人,有個別記者雖然會有不專業行為例如有立場地指罵警方,但大多數只係一啲唔出名既網媒先會咁做。

      而警察近日似乎係一視同仁地對記者用武力,連各大報紙同各電視台既記者都用胡椒噴霧攻擊。依個係問題所在。

      再者,警察有權訂立封鎖線叫'真記者'或'假記者'離開,但無權叫任何人包括乜都唔係既普通市民停止拍攝,除非作出拘捕。 你見早排四點鐘班警察高層從來無講過一般市民係未被拘捕下(例如比人搜身或者查身分證期間) 唔可以拍攝。

      但而家你試下咁做? 唔理你係一般市民定TVB 記者,立即先用胡椒噴霧,再推你落地,但最搞笑係最後會好聲好氣叫你無左件事否則叫你襲警。

      之後就告你去投訴,然後就話無編號所以搵唔到人投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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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Stephen

      我睇哂你啲留言,每當你話ABC,總有人話DEF。

      我寧願佢地答 打咪打囉,槍在我手,吹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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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J
      你話適當武力,很多人(相信包括Stephen) 已經覺得係濫權,你唔係破壞者,但你地唔俾我捉破壞者,或者我一捉破壞者就會配埋音話我濫用暴力,我想指出的是執法的困難,不是一句你專業,你有收糧就要捱罵,可以抹殺,因為我濫權捉人打人,就要黑警死全家?這代價是否不成比例?你可以說罵兩句姐,仇恨的種子就由咒罵提供養分發芽,所有的大惡歸於警隊,殺人、性侵、埋屍一併的加以指控,我想政治立場化後,為何人性總好像少了點可互相理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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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適當武力」 by definition 就唔係「濫權」啦。

      其餘又係一大堆遊花園、想當然煽情「警察好委屈,執法都俾人鬧」,但係對有曬片嘅實在個案就隻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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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我同意捉曬d壞警察,一人做事一人當,但你又如何看待你之前為他們出頭的被殺者、被性暴力者、被姦者、被棄屍者?還會要血債血償,黑警死全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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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6:08

      //你話適當武力,很多人(相信包括Stephen) 已經覺得係濫權,你唔係破壞者,但你地唔俾我捉破壞者,或者我一捉破壞者就會配埋音話我濫用暴力// 依個係其他人立場問題,依我而然,適當武力驅散破壞者唔係濫權,但使用武力對付其他人例如記者,或者使用不適當武力例如拉左入警署繼續打就係濫權。

      //我想指出的是執法的困難,不是一句你專業,你有收糧就要捱罵,可以抹殺,因為我濫權捉人打人,就要黑警死全家?這代價是否不成比例?// 如果濫權捉人打人,只係比人言語上罵'黑警死全家',個代價係不成比例地細,直頭應該被起訴。

      //你可以說罵兩句姐// 香港地,罵人太容易,做任何職業比人罵都係無可避免。作為普通市民,無矢放的係個人修養問題,但人格有問題也不是罪。但工作期間,不管記者罵警察或者警察罵記者就有失專業。

      //仇恨的種子就由咒罵提供養分發芽,所有的大惡歸於警隊,殺人、性侵、埋屍一併的加以指控,我想政治立場化後,為何人性總好像少了點可互相理解的空間?//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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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J,我不太同意你最後的「同意」。指控應基於事實,判斷基於證據,不是靠「人性互相理解的空間」——和稀泥到水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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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只是你缺少了水就不能生存了,可惜你不會同意,但願你別要同意~

      PS.基於事實、基於證據,講得實在太好了,那究竟你為此出頭的被殺者、被性暴力者、被埋屍者、被爆眼者,幾多是基於證據,又幾多是基於你的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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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慳 D 啦你,不斷 sidetrack 討論,就係無對題回應。

      呢度一早已經變咗親共撐警留言區,全場同一種聲音已經好齊啦。尊重下標少,唔好一見到唔親共唔撐警,只係問個問題都嚟洗版。返返去其他討論串圍威喂啦,都 count 一個留言架。

      刪除
    44. 問心嗰句啦Stephen,你到底係問問題定係發洩情緒表達立場,睇你回文就知道啦,都係嗰句,你想問問題又唔想人哋加把口,send mail囉。如果你公開的留言太情緒化,就要預咗大家笑你幼稚啦。

      泰利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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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標少的構想是警察發牌給記者?係我解釋錯定標少short 咗?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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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Terry哥, 發也不是由警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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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嚇親, 仲以為話警察發牌。

      記者牌,上年林鄭已經表示不會考慮。

      另,可看參看以下文章。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AE%98%E6%96%B9%E8%A8%98%E8%80%85%E7%99%BC%E7%89%8C%E5%88%B6%E5%BA%A6%E6%88%96%E9%81%95%E6%86%B2-%E6%96%B0%E8%81%9E%E8%87%AA%E7%94%B1%E5%B1%AC%E5%9F%BA%E6%9C%AC%E5%80%8B%E4%BA%BA%E6%AC%8A%E5%88%A9-%E4%BA%BA%E4%BA%BA%E9%83%BD%E6%9C%89%E6%AC%8A%E5%A0%B1%E9%81%93/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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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So rioters can wear the vest for the Press and riot alongside reporting new. That is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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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Stephen,
      撐警還撐警,親共還親共,他們是兩回事。即使人家支持香港執法者,也不一定喜歡中國共產黨。不要預設人家的意識形態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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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Isn’t it a logical fault in the statement? If the police 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crimes have been committed by the reporters, they are free to exercise their powers lawfully conferred on them. The crux is more on the abuse of the police powers which have been exercised without reasonable grounds.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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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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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An intertwined issue I am not prepared to make suggestion. It would be best resolved by the the police and the press. I never disputed that the police have not done the wrong 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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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Correct me if I am wrong. I remember that anyone (including suspects and arrestees) can video record the process of search, investigation and arrest by the police including the police station. Whether or not you will be beaten up is another matter.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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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原文「親共撐警」無需細分,細分咗對理解原文都無助益,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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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Yes you can as long as you are not in the way but I doubt whether you have the right inside the police station because it is not a public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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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Thanks. Let me check again if we can video record inside a police station. I think we can.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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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Video recording inside police stations: this is a preliminary search result. Not sure if this is correct. Will try to find more later.

      https://m.facebook.com/resistancelive2014/posts/2345758989021776/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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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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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鏡兄
      Stephen 是典型立場先行,不是他那邊的,就是「撐警親共」之流,實在也無需細分,即便細分,他也只是說你轉移話題,自己對提問的處理是不愀不啋,很有政客辭窮時的本色,指控他人離題,所有相左的意見,用他的說話都是「多餘」的。
      套用Stephen 的邏輯名言:「法律無禁止食屎,所以Stephen都可以食屎」不亦臭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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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Thats curious. Does it mean the police have no power to protect other individuals in the police station from infringement of that individual personal privacy by audio/video recordings of another? I shall argue the police station is not a public place as defined in S.1 IGCO, and any video/audio recording infringing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even in police station, of another, save for police officers, should be prohib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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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I shall reserve the view of anyone, including arrestee, could audio/video the arrest or search. At least the arrestee has no option to have audio/video record the arrest/search, no matter against him or another. His liberty is depr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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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法律條文留返你哋專家研究。

      原則上,在不妨礙警察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尤其得到被補人的同意甚至要求下,似乎沒有強理由一般性地禁止拍攝拘捕或搜查過程。這是出於保障被捕人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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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所謂記者 ,特別係 小朋友記者 ,黑衣人最
    鍾意搵佢哋 做人盾, 或者用來在路障,阻礙警察追捕!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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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歲暴徒,13歲記者...睇黎好快有7歲小朋友做急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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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見董梁為首的禍港集團處理青年工作嚴重不足,中共無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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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邊關誰做特首事。其實每個年代都有腦殘的年青人,近代的有義和團、紅衛兵,香港的有飛仔、道友、法輪功、大圈、古惑仔等,到現在出現曱甴黑暴而已。如果人人都正常,人生如何分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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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央領導人若接受禍港集團這樣低智的藉口,也應擔負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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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黑衣人最鍾意搵佢哋 做人盾, 或者用來在路障,阻礙警察追捕!//

      主次錯佐, 係有班人想做黑衣人人盾, 特登拎個記者證當免死金牌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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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邊關誰做特首事。其實每個年代都有腦殘的年青人/

      明顯就係對教育界和傳媒把關不力
      計正都係特首既工作

      --Dogdo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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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報稱警署內遭強姦女子涉假口供被通緝

    一名18歲少女去年報稱於荃灣警署內被多名警員輪姦,並曾到伊利沙伯醫院接受終止懷孕手術。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出席元朗區議會大會時表示,律政司已指示警方以涉嫌給予假口供拘捕對方,但該女子目前已經潛逃,正被警方通緝。

    另外,就日前一名外籍人士被捕後死亡的事件,鄧炳強說,同事根據規則工作,暫看不到有做得不好的地方。

    他指出,該外籍人士在街上行為失常,警方接報後與兩名途人制服他,他送院後於翌日離世。初步醫療報告顯示,死者沒有骨折,待詳細檢視驗屍報告才能確定死因,相信會召開死因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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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上周進行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CLL)網上考試,期間視像鏡頭未能開啟,無法發揮監察作用,惟導師仍着學生如常開考,最終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拒絕承認該考試結果,200多名考生需要重考。"

    乜咁大整蠱...唔知會唔會有人走去司法覆核當實習功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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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Kwok Shing Chan
    給中央政府的意見:香港的社會病毒有幾種,應該逐個清理:
    1. 不得志的知識份子,教員;
    2. 挑起事端,製造讀者,增收入的記者報章;
    3. 天生反社會,反他人性格的精神病人;
    4. 崇拜英國思維的律師;
    5. 與唯物論和科學對立的天主教,基督教教徒。

    Charles Choy
    我同意你的看法,但幾年是不可能解決這個問題。我相信直接統治香港要好得多,同時要找另一個自由貿易中心,忠誠無憂,規模和範圍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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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與唯物論和科學對立的天主教,基督教教徒。

      呢個真係最重要
      例如上帝叫佢做特首嗰個
      連中聯辦都全場換人
      真係唔明點解佢可以仲坐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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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比教友互毆正好充分利用敵人內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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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513/GCAJF7OELVEVUQLFKMDWHRFCMI/

    去年10月27日網民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同日旺角有示威者聚集,港鐵站被縱火,警方發射催淚彈及出動水炮車驅趕示威者,其間拘捕多人。事過超過半年,有七人涉於當晚藏有索帶、士巴拿、噴漆,或涉參與非法集結,因而被控,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押後再訊。

    事發於去年10月,距今已超過六個月。據悉,法院早前因應疫情關係而停擺,加上部份案件的檢控期限為半年,故改以傳票方式而非刑事檢控處理,惟兩者判刑相同。

    想問以傳票與刑事檢控處理的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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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面有D匿名好叻架, 由佢哋答你, 等佢哋唔肯答我先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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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2,

      無人搶答就我答喇, 但只粗略講。

      一般控罪分3類, 一、簡易程序控罪, 二、公訴控罪(indictable offence), 三、公訴控罪可以以簡易程序處理。第一種是要在6個月內啟動起訴程序的, 否則就被逾時所限(time barred)不能提控。二及三是沒有time bar的, 所以最近有宗30年前醫生非禮16歲女病人也可以落案起訴不受時限, 因為非禮可以公訴也可以簡易程序起訴。

      起訴方法有兩種: 一、落案(拘捕帶回警署然後落案拘押或保釋上庭), 二、申請傳票(抄下個人資料然後向法庭申請傳票排期上庭, 一般是刑事成份較低的案件)。

      你所問的情況並非正常做法, 你提供連結的控罪是拘捕落案上庭的, 但法庭停擺, 落了案也不知可叫被告保釋到何時上庭, 未正式上庭就會出現簡易程序罪行逾時未能啓動檢控程序的技術問題, 若警方先向法庭申請傳票, 申請的時候未逾時, 就已啓動了檢控程序, 甚麼時候才發出傳票也沒有時限的問題了。

      一般申請傳票是有既定機制的, 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無需列出證據, 法庭會按該部門指定的處理時段上庭, 視乎積存案件數量, 一般都要最少4星期後才上庭, 因為要寄出傳票到被告提供地址。因為傳票控罪並非拘捕返警署保釋的案件, 被告沒到庭不能立即發拘捕令, 而是涉及比較繁複的人手派傳票程序的。相反而言, 也有些理應用傳票檢控而改為落案的, 譬如有遊名被的士撞到而檢控的士司機不小心駕駛, 不能等待傳票的程序而把遊客留下來。

      你這次所引用的新聞就是要避免逾時失效才改為申請傳票, 完全不影響量刑和案底的, 以傳票檢控屬會記錄案底的定罪, 定了罪就一樣有案底。

      本篇講私人檢控, 因私人檢控並非已定機制的申請方式, 而是要由主任裁判官審視申請人提出的書面證據以防濫用程序, 審視完再決定是否批准發出傳票。警方或政府部門的傳票申請是不用預先審批的, 有問題就接到傳票才上庭爭論。但私人傳票就不一樣, 一定要主任裁判官審視, 也同樣涉及先前講的3種性質, 簡易程序的律政司不接手也可以, 公訴控罪的因為技術上要律政司簽署才可以轉介區院或交付高院審理, 所以律政司一定要介入。若裁判官批出私人傳票, 被私人檢控一方可以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推翻裁判官的決定。相反而言, 裁判官不批出私人傳票, 申請方也可上訴有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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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天有被告及出庭, 不能出拘捕令而要再派票(re-service), 落案上庭無到就發出拘捕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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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要太生氣吧, 曾看有layman向我指出admitted fact不是fact, 笑了笑便算吧, 論硬知識, 他們只會胡言亂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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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被告無出庭,警察可唔可以直接行使警隊條例下嘅拘捕權力,唔等re-service + bench warrant of ar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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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能, 因為傳票有另一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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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為何不可行使Cap232 s50(1)(a) 或 s50(1A)?只要個罪行係on first conviction can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咁已經trigger s50(1)(a)啦,而s50(1A)更extend s50(1)嘅權力至沒有手令嘅情形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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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去年10月拘捕本案被告的時候已用了S.50 Cap 232, 現在進入法庭程序, 由法庭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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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現在依照S.8 Cap 227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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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謝謝標少詳盡解釋!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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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lay咩man呀!一句唔信你,將價就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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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layman就是layman呀, 這不是將價就貨的問題, 是懂不懂這硬知識的問題, 不懂便不懂, 不恥下問, 冇人會怪他, 但死要面子的人, 硬知識不及他人便胡言亂話, 為反駁他人而不斷說出自以為正確的知識, 而佢地仲係唔知醜個隻, 你沒有看較早前那些有關Summons的留言嗎? 該事已經證明我的看法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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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你係師爺果D,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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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I am curious, where come from the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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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感覺妳在firm工作的角色十分次要,不被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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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M.S.

      Save your breath, these anons are behaving like the Black Bloc who are invincible when they are clad in their costumes. When stripped off they will be timid as rabbits. You won't get any answer from them. They are best at slurring out words devoid of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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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Indeed. My apology, it is beyond you.

      刪除
    18. Did you mean to say "superfluous" instead of cliche?

      刪除
    19. Understood. You recite from word cards for todd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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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這位標少一把年紀要試試心胸廣闊一點,免得這裡太多無謂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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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代人求饒? 心中無火仲會寫blog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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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本來「情操高尚」應該出自標少之口,佢始終係有咁嘅文采,是問幾時會輪到D九流法官呢?可惜偏偏標少已經被取消資格,實在空有虛火歎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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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標少請慳番啖氣,曱甴真係幾難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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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但支那豬很容易滅喔。 今年就要支爆支亡支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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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阿兔哥, 你叫班手足咪郁手住, 等埋6月5日私人傳票申請結果出嚟先得唔得, 我第一次求你咋, 我講咁耐都係淨講一條attempted murder, 你畀人死得眼閉喇。Or alternatively, 暴兔王陞下, 你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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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30歲男侍應去年9月初不滿港鐵拒絕公開完整8.31太子站閉路電視片段,聯同其他示威者無視法庭禁制令,到旺角站內大肆破壞。他承認當晚拔出消防喉令大堂水浸和破壞光管,導致港鐵損失逾26萬。他警誡下承認因貪玩而犯案,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裁判官指案件涉及有規模,有組織性的破壞行為,案情嚴重,判被告入獄8個月。"

    林卓廷大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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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教標少,被告已老破,係咪唔使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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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裁判官條例第98條最多可下令賠不超過$100,000, 破了產點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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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中文輸入法其實一點也不難。看你的發文動輒上千字,有些回覆也數百字,實在替你叫累。速成和倉頡的拆字規則顯淺,花半小時上youtube看段倉頡的入門教學,再配合看拆字表,已經可以開始用。如果你堅持用中文輸入法發文和回覆,不出一個月肯定比你用手寫輸入快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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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又坐監兼破產,人生夠晒精彩...
      睇黎將來暴徒如果罪成,相信會申請埋破產以免承受大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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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Barrister Miss Candy E-Fong Fong (方也方大律師) is a convicted criminal. Will she be prosecuted for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for like the 3rd time?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513/Q3DWWXWPZV4CZMQL3UIEGYUN5E/

    女大狀對八旬男友人箍頸 罪成罰款3,000元

    女大狀方也方去年3月在銅鑼灣聖保祿醫院內遇上八旬男友人,其間被指苦纏男方。她及後與男友人的女兒爭執,並從後對男友人箍頸。方也方被控普通襲擊,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今裁決指,信納事主一家三口供稱,被告當天確實曾箍事主的頸,且此舉不獲事主同意,亦非意外而為,裁定方罪名成立,罰款3,000元。

    裁判官裁決指,被告方也方(58歲)無疑箍了事主康繼興(86歲)的頸部,關鍵在於此舉是非法武力抑或只是意外觸碰。裁判官認為,事主女兒康夢作供合理和合邏輯,又指事主父女雖與被告結怨,但他們作供一致,沒有漏洞,故信納他們的供詞。裁判官稱,事主年事已高,作供時雖然難以清晰回答是非題,但能表示對遭被告箍頸一事感憤怒,並曾報警及叫她離開,可見事主根本不同意讓被告箍頸,裁定被告所為屬非法武力。

    被告辯稱失平衡意外箍了事主的頸

    被告受審時沒有出庭自辯,惟指稱是遭事主女兒踢及推撞,始令她失平衡,最終意外箍了事主的頸。裁判官卻指,現場片段沒有顯示有人踢被告,而且被告當時一度走近事主,並非如辯方所言般走遠。裁判官亦不相信被告曾經失平衡,看不到她有需要抓住事主的輪椅。庭上審訊透露,被告在事主妻子過世後,帶同工人入住事主住所長達九個月,並更換門鎖,令事主女兒難以接觸父親,最終要報警解決。裁判官認為這些事與案件關係不大,不必深究。辯方求情指,事主沒有受傷,被告作案沒有預謀,希望法庭念在她品格良好,判處罰款。

    【案件編號:ESCC7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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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大: 兔兔説啊。 來這裡的除了僞法律(因為香港沒法治 沒真法律)界人士外。 其他的可能都是些大大小小的罪犯 要麽是未決的 偷竊犯 猥褻犯 child molesters/pedophiles 。 來取巧索取點免費法律意見。 上面有個藍屎帖 tipped me off......

      好人好姐的, 誰會沒事找事去和我們談論法律事項。 悶都悶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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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是來看看真法律人士和偽法律人士的分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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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阿免哥是說我這偽法律人士嗎? 我不得不承認我比你更偽, 反正是膺品, 大大方方益街坊喇, 送出免費贋品也要計較? 但阿兔哥你連膺品也不肯送, 還不斷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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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唔識法律有咩問題?難道要識踢波才何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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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係呀標少同danny chan才信他一時又是律師,一時又話自己係海軍陸戰隊,我懷疑佢有冇上錯網,吹錯水!呢隻死兔吹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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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識佢老鼠,佢咁勁用真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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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看來都很激動啊。 想必被兔兔觸到了痛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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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係都要跌落地拿番渣沙,係得阿標少、ㄒerry、四仔兮兮(安兄)有氣量才唔篤爆你,你咪懶得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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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真係信阿兔哥係律師喎, 高大威猛斯文靚仔, 又狡又姣既美國特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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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有冇執業嗰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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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又話認識盧建民,上次盧建民8封求情信,那一封是他寫?上次彭官指引陪審團謊言指引,他(马鹿)又不知道,淨係識成日老吹!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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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阿兔哥在此好幾年了, 在留言交往過程中算是披露過一些瞎說不到的背景, 不是一般人可以虛構出來的, 但我從來沒有嘗試查他真正身分, 我不是那種人, 他要說甚麼, 就算很難聽很不認同, 都有言論自由。我相同他是執業事務律師。他最惹人懷疑是因為一講法律, 他基本上龜縮, 時常喊口號, 其實他上庭就對住「偽」法官必恭必敬, 尾巴也搖到甩, 心中卻不斷罵娘。他甚麼都有份, 但甚麼都不上身, 這一點傻仔傻妹就是智力不足而學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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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Danny Chang@ 9:06,

      我以為曾經在blog中叫律師留言不要用真名, 因為曾經有人在我批評資深大狀時搭了嘴而領咗嘢, 被指無大無細, 好陰公呀。阿兔仔用真名就死梗, 我早幾年返香港同幾個官大人食飯, 已有人問我馬鹿係乜水, 坦白講就算我知都不會講, 我都有一定的基本原則, 講幾乞人憎的話都好, 都要有無畏無懼的言論自由。如果我知佢身分而爆出嚟, 佢搵會好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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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果然有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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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標少@11:08,
      哈哈,原来如此,但似乎唔公平喎!因為似乎個個都知你是誰,但你卻可能對留言者一個都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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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氣量乜鬼, 我追求真正言論自由, 有些滿口抗共的人所追求的是推翻共產黨, 然後輪到他們上場去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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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Danny兄, 基本上一個都唔識架, 我自己唔蒙面咪畀人掟汽油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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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一時又是律師,一時又話自己係海軍陸戰隊

      人可以轉行喎,而且軍隊內也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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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黑社會也能兼任立法會議員/拳手和律師,又有什麼不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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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立法會內會上周五開會時發生衝突,人民力量陳志全抗議期間被工聯會郭偉強從後捉住衫領拖走令其跌倒,慢必前日發起眾籌100萬元,希望向郭偉強提出私人檢控,結果眾籌開始6個鐘內就達標。慢必話如果警察下星期初都無行動,佢就會向法庭入稟提出私人檢控。

    講來講去咪又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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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冇錢點樣去進行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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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該係唔進行私人檢控,點樣搵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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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利用眾籌平台, 話咁快就達標! 我見佢百幾萬都是3000多人科水! 立法會議員這名號真是易搵錢! 眾籌平台會不會成為洗黑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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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佢地果D"眾籌網"都無集資牌的,你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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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標少,請問如果被告向上訴庭申請嘅不服刑罰上訴,有冇可能會招致加刑?我記得你講過除咗用「扣時」條款外,唔會加刑。但我喺司法機構嘅網頁睇到:「關乎刑罰的上訴如果成功,刑期可獲縮減;但如上訴失敗,則上訴法庭可以提高刑罰,*或*下令上訴人的羈押時間不得計算在刑期之內。」
    條文寫上訴庭可以加刑或扣時,意思係咪即係即使係被告申請嘅刑罰上訴,而唔係律政司申請嘅刑罰覆核,被告都有可能因法官量刑嚴重不足而加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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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理上上訴人(被告)上訴刑罰是可加可減的, (不是講律政司的申請), 分兩層面看, 高等法院(High Court)和上訴庭(Court of Appeal)權力不同, 高院無權扣時, 上訴庭有權扣時, 上訴庭一般會在駁回申請上訴許可時警告上訴人, 說他的申請沒有合理爭論理據(not reasonably arguable), 但有權向full bench(3位法官)申請, 但屆時有被扣掉已服的部份刑期之虞, 一般都不會扣多過3個月。高院處理裁判法院的上訴, 上訴人無需先申請上訴許可, 無需考慮上訴理由是不是reasonably arguable, 上訴就已是正審, 不像上訴庭在申請上訴許可階段就可警告上訴人。高院法官可以在上訴正審開始就警告上訴人可能會加刑, 但甚少這樣做, 以免給人一個逼迫不准上訴的感覺, 所以只駁回上訴而不加刑。同一道理上訴庭也不加刑。律政司都不申請覆核刑期, 法庭主動這樣做就不恰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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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別客氣, 你發問, 我不懂的就說不懂, 以為自己懂的就作答, 答錯了別人替我堪誤, 我也學到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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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你意思係咪即係,從法理的角度,原訟庭/上訴庭處理上訴人的刑罰覆核時,係有權覺得原審法官的刑罰嚴重不足/原則上犯錯而加刑。只係實際上鮮少咁做,以避免對上訴人造成壓力,令他們因怯於加刑而不敢覆核刑罰。

      咁又想請問實際上有冇高院/上訴庭法官曾行使法律賦予佢嘅權力,即使在處理上訴人嘅覆核時,仍調高佢嘅刑罰嘅例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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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實際的例子要花時間找, 手頭欠工具書, 又沒資格登入司法機構的intranet, 一時問答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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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標少,又有嘢問。鄧炳強公開話 X 小姐俾假口供並會通緝佢,而 X 小姐就透過律師樓發聲明指鄧公開貶損佢。我想問,就你睇,「X 小姐有俾假口供」係咪有把握嘅判斷,還是仲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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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tephen 問既問題真係On nine都不行,,有把握既判斷,同埋仲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並無衝突,我有把握講我會贏場籃球比賽,但一日未打,都仲有一定既不確定性;你既問題對理解事件都無助益,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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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tephen,

      鄧炳強說DoJ指示的, 即是說有足夠表面證據及合理定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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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單看報導, 我完全不相信這強姦案及831有人死, 天荒夜談。若只是說濫暴及妨礙被捕人行使某些權力, 這都不容置疑。散播虛假消息是煽情伎倆, 用以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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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今次我都傾向相信警察。但無刑事專家就此評論,至少確認下鄧的做法講法無古怪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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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tephen: PK鄧係度玩弄混淆概念。 我想這裡大部分人都被PK鄧的“通緝”所嚇窒了。 標老大應該沒有吧? 但老大很壞, 瞧著你們 misdirect urselves 而不言。 說不定還暗地偷偷笑著。

      X小姐被通緝係因為當日佢被拉的罪名 而佢沒有上裁判署應訊 She had jumped bail.
      therefore a bench warrant for her apprehension was issued.


      而問題係 since she has fled the jurisdiction , 宜家支畜黑狗就乘機話佢的控訴沒證據。 係報假案。

      老大, how am I doing so far? i am no all rounder like the mighty McCoy, but in my own rights, am capable of draw impartial inferences without passion and prejudice based on known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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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聞唔係咁講,X 的聲明都唔係咁講喎。通緝,係因為 X 報稱被強姦一事俾假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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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喜茶個靚仔16歲
    未成年理應受父母監管
    喜茶可唔可以追佢父母錢
    再告埋父疏忽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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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時父母申請老破囉...
      相信越來越多暴徒去申請老破來逃避賠償責任...
      老破完等四年又一條好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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