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5日星期六

呂麗瑤前教練被控非禮

傳媒都以「呂麗瑤前教練」來描述這位被控非禮的教練, 因為控方在控罪裏只是以被告英文名的頭文字(acronym)H.W.來描述, 保障申訴人(complainant)的身分不會因此被識別。法律依據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56條。156(1)這樣講:

1) 除第(9)(a)款另有規定外,在有人指稱發生指明性罪行後,凡相當可能會致使公眾識別與該項指稱有關的申訴人身分的事項,除依據本條所發出的指示許可者外,不得在香港於可供公眾閱讀的書刊中發布或在香港廣播。

根據法例的要求, 控罪的描述是HW在2009年至2010年兩個日子之間的某天非禮X, 日子不確定是因為申訴人不肯定是那一天。表面看這控罪描述合乎法律要求, 諷刺的是傳媒的報導方式也沒有違反法例所訂定的限制。當然, 報導方式違反了立法保障受害人挺身而出, 指證性侵犯者的精神。傳媒犯錯嗎?

我把「呂麗瑤」這名字在網上搜尋, 第一個彈出來的是她的facebook, 劈頭第一句就這樣寫:

「我被我的前教練性侵犯。」

她隨即解釋要站出來的目的:

「- 喚起大家對兒童性侵犯的關注
    - 鼓勵不幸的受害者勇敢站出來
    - 讓大眾明白性議題並不是尷尬、羞恥或不可公開討論的事」

傳媒排山倒海引述她的報導, 當初她猶豫, 沒有報案, 引起不少人對她評批和揶揄, 包括那些名嘴名筆。傳媒一直都有跟進報導, 直至她決定報案, 之後警方拘捕了她的前教練, 我們一直都可以從傳媒報導中知悉事態的發展。

細閱156(1)條的第一行文字的這一句: 「在有人指稱發生指明性罪行後」, 「指稱」(an allegation is made)在該條第(7) 款界定了, 最基本的要求是「向警務人員作出該項指稱」(156(7)(a)), 所以當呂麗瑤正式報案時, 傳媒理應已不准報導了。「指明性罪行」(specified sexual offence)包括非禮罪。到了昨天, 控方才以案件敏感為理由, 除了用X來隱藏受害人的身分, 也同時用HW來隱藏被告的身分, 看似合乎法例要求, 實質荒謬。煮了一鍋飯出來, 要還原成生米? 別忘記, 這鍋飯是申訴人自己洗米下鍋的。

現在出現了「呂麗瑤前教練被控非禮X」, 咁講豈不是使人懷疑教練非禮了兩個人? 一個是Me Too的主人翁, 另一個是X。既然是這樣, 控方不如向法庭申請解除報導的限制(156(4)), 等當事人勇敢的站出來。萬一當事人當初勇敢, 現在怯縮了, 她的身分可以受匿名保護嗎?  除非我們可以洗擦歷史, 否則發生過的事怎能隨心所欲而消失? 如果教練抗辯控罪, 辯方毫無疑問也會把facebook那些話截了圖用作盤問, 作出身分保密還有甚麼作用?

採取更極端的保密行動, 控方不如引用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及123條, 向法庭申請閉門聆訊, 到其時就甚麼也不准報導了。

法律的應用不時需要commom sense approach的。

68 則留言:

  1. This is "trained incapacity". Just like issuing prosecution notices to drivers ‘used as human shields’.

    Old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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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可以叫保守, 與截車事件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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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呂麗瑤聲稱被性侵實屬傳聞,
    HKSAR V H.W.是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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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呂麗瑤=X,曾公開性侵者是誰
      H.W.最終不能定罪,那對被告十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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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可能呂麗瑤前教練不止一個學生,呂麗瑶不止有一個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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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505/20381796
    蘋果如此報道被告全名有犯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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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估被告最後也不能被定罪,到時教練可從民事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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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咩規呢? 兩日討論既係受害人個名, 唔係被告個名.
      公開審訊, 法庭無特別命令, 報章無做錯, 又憑咩追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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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件描述很清楚,不过不明白標少結論。
    今次受害人反應與一般性侵不同,控方行為不懂合理變通外,文章評論正是common sense approach.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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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結論是控方不用為涉案一干人等身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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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J, 這篇是博主對上一篇兩個留言的回應:
      //BBTW 2018年5月4日 下午8:49 根據條文文字, 預設是不能報導. 程序在S156(4)也相當清楚, 先信納(可以在法官心中或由一方申請)、再指示.
      退一步講common sense..//
      //匿名 2018年5月4日 下午10:34 標少居然都會將意義放係程序之上,真係令人意外,不過,我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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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到現時為止這是控方最安全的做法,若被告最終不能被定罪,怎辦?
      若成功被定罪,被告辯護律師上訴時可能會作出無罪推定為上訴理由,被告不獲公平審訊。怎辦?所以不公開是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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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是否因涉及案發時事主未成年,所以要保護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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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咁講咪所有案件的被告及受害人都要用代號, 每一件案都有可能脫罪, 或先定罪後上訴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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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巴巴先生, 不是。156條不設年齡的門檻。如果被告是minor, 也會用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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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067571-涉立法會搶女eo手機-許智峯屯門被捕/

      睇兔兔做辯狀的機會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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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42 明白, 謝謝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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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當然不會。找兔仔做刑事, 他會說他只做民事, 找他做民事, 他會說只做刑事, 找他做民事及刑事, 他會說他甚麼事也不做, 只會搞事。許議員又怎會找他呢, 要找也找個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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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其實有既定程序,不是公開與否的問題
      若是:公眾人物
      家族或師生
      被告跟受害人是否認識及考慮受害人年齡及案情,在那個級別法院審理,才作出公開被告姓名。
      HKSAR V KKK
      HKSAR V YHM
      HKSAR V YHY
      HKSAR V YHN
      也有例外
      HKSAR V 吳拾伍(第一被告人)
      雷秀屏(第二被告人)
      HKSAR V 楊天順
      下午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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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稍等!不要駡兔哥哥,革命成功後,他將可能成為我們的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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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到時佢要同侵侵爭和平奬,小峰會唔會呷醋話做乜咁多人争食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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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等lay charge(s) 先呐 你班支畜 好X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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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賤兔,十件入晒罪,你D垃圾橋呢?仲唔出黎救呢D"抗掙者"?

      快D叫D賺美分口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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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你錯了,無論官司赢定輸,律師都照收錢,案件拖得逾長,錢收得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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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現在出現了「呂麗瑤前教練被控非禮X」, 咁講豈不是使人懷疑教練非禮了兩個人?//
    Then, so be it.
    這是事件的發展,應該不是呂麗瑤原意,
    但法庭、立法原意,是否很介意事件如此發展? 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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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呂麗瑤在fb講, 她的發聲受到美國體操運動員McKayla Maroney所感召, Maroney指控軍醫Nassar性侵, 最後Nassar被定罪判監up to 175年(多宗案件)。呂麗瑤speak out的原意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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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也許這就是''少做少錯,唔做唔錯"的官僚文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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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呂麗瑤speak out的原意是甚麼?//
      不如你講,我唔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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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吓! 你唔估? 咁你上面寫「應該不是呂麗瑤原意」, 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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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應該不是呂麗瑤原意=應該不是呂麗瑤原意,你咁都唔清楚?
      反而你叫人「估」未表達無方向很圓滑,你乜意思都得,隨時轉方向,為討論而討論,好使好用! 不如你講你又唔肯講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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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可以咁講既,在4:11表達左/估左,
      我一直唔明你4:35插曲是乜意思姐!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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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hen, so be it"
      同意, 控方報章的事情發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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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覺得呂麗瑤講真話定講大話?我自己就對佢個指控有啲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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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505/bkn-20180505114631357-0505_00822_001.html

    涉搶女EO手機許智峯被捕押送往舊灣仔警署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如果被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成判刑會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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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同影人裙底的罪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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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算最終告這兩條, 釘埋, 咪繼續服務社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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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幕後推動有幾多人, 保安司、建制、警務處?
      "你玩政治騷,我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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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又話做騷,唔告又話"放峯,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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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告,有不同規模,選擇如此規模,巴巴你又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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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可以点睇?上到庭咪知告唔告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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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未問你有睇法,問就無睇法,
      問做騷,你去左告唔告到,真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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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規模正常,已經無落孖葉同黑布蒙頭。另外,警方因有受害人報案,况且明眼人都知會釘硬,點可能唔告?特首唔告做大和解?咪玩啦,老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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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唔係案發拉人,公開見人都好多次啦,通知拘捕唔得咩?
      再看看幕前員警數字,***兩度、7名、1.5小時、7日後、逾10名***!
      //警方兩度派員到立法會搜證。7名警員在案發翌日(4月25日)首次到立法會搜證,歷時1.5小時,曾到立法會大樓2樓的涉事男洗手間視察。之後相隔7日,警方於本周三(2日)再派出逾10名警員到立法會搜證,並出動到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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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另外,你後面"咪玩啦"一大堆,越講越興奮,我唔回應喇,不成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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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唔回應都好,大家各抒已見!老實講,近呢幾年,無政治立場的香港人大部分其實心裡都有,視乎站在那邊,警察亦是。當某人做每件事都為了吸睛,自然有因必有果,幾十個記者追住,警方怎低調?就讓某人吸睛到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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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兩度、7名、1.5小時、7日後、逾10名,真係與幾十個記者追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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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到時上庭時,預計泛民又會出大大隻横額話''反對政治逼害'',把''政治犯"呢個光環套落瘋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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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到時呢位大峰可以同小峰一齊同侵侵去爭出年的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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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家已經"長期"有幾千人standby,聲援支持!
      這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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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唔通人多勢衆就可以黑变白,佢如影人裙底就解釋為點知個EO係咪男扮女?法律有界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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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政治操作正是動用"人多勢衆黑变白",唔係幾千人咁得閒?
      「這世道」正是形容這世道,老妨是這班人的bonus不是目標,我唔會討論司法(法庭)、界線,因為唔見有問題,
      我提出注意既係,警方執法有受政治影響表象,有幾千人機動性地願意黑变白!
      4:57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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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呢幾千人同果班''愛港力"一樣水平,都係低端盲撐,賴理司法架啦。。。
      只証明呢班人低處未算低,劣幣驅逐良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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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有冇機會ONE bind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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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94839-20180505.htm?spTabChangeable=0

      "預约拘捕"才是不合符常規喎。。。
      黑同白可以咁樣調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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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人地胡志偉起碼都有句「不相信許智峯會因此而逃避刑責」,巴巴你句呢?
      咪又搞「複雜」(如下午7:35)
      雨傘運動組織者、長毛、甚至朱經緯,身份及性質接近,都係預约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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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你不如去查下有冇法例有"預約拘捕"呢樣野先啦。。。
      跟本就不合符常規的做法响度集非成事。。。
      你覺得警方做法不合理的話大可向警察投訴科投訴。。。
      你想佢加個被政治逼害的光環既話即管加囉,到時64,71遊行又可以籌多幾千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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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你不如去查下"預約拘捕"有無違三規(憲法/法例/警規)先啦! (無)
      總之隨便google及10:51三個cases,當時及一直都無人嘈,今日由閣下開口嘈,你「百無搞複雜」請唔好要求我去查啦,
      況且法例不需寫明要有,你搞清楚先啦!
      係度巴巴的嘈,全無根據,真係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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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預約拘捕屬於節省人手的做法, 法例當然不會寫怎樣去拘捕, 警察通例也不會寫, 也有人不接受預約, 鄭松泰是一例。我不能說是否常規, 只能說近年多了這種方式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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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這事預約拘捕比較合理, 不過差唔到好多.
      本來無硬性規定,「查」唔到準則既, 這方面沒有黑白分明.
      睇番已動用人次, 抓人合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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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ONE/BO? 唔會啦, 唔連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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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總之有人覺得警方咁做不合理的話大可以去投訴...
      響度嘈嘈閉既相信只有民主黨胡志偉,我以事論事之下得閒理你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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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會唔會是攞律政司指示後,拘捕同檢其它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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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巴巴的嘈,仲未有一個道理講得出,學人講感受,新龍門,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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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94851-20180505.htm?spTabChangeable=0

    "消息說,今次屬一般刑事調查,如果預約拘捕,對方有防範可能會毀滅證據,為可能獲得更多證據,不能預約拘捕。

    消息又指,今日搜查許智峯的住所是有法庭的搜查令,代表法庭認同有搜證的必要。"

    ricky兄,睇黎今次係有法庭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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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最新進展:警方經過進一步調查後,指許智峰同時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繼原來的「普通襲擊、不誠實使用電腦」合共4宗罪名。

    我焦點集中在...
    1. 新兩罪, 時間地點是否與原兩罪相同
    2. 刑事毀壞估唔到, 應該基於不曾公布既案情, 係乜?
    3. 妨礙公務是否交替控罪?

    等公布, 即係等睇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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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唔知標少有無睇過以下報導:
    法庭:缺佐證 國泰男地勤脫非禮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221/00176_108.html

    想問香港唔係廢除左性罪行須給予無佐證證據警告咩?點解法官又會話因無佐證以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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