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

賣藝與行乞

這是一宗不起眼的上訴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召平, 昨天上載的。

控方案情

2. 案發地點是銅鑼灣啟超道和恩平道交界。大部份控方案情並沒有爭議。2016年12月24日晚上9時許,上訴人攜帶一個背包、一支葫蘆絲、一張可折疊櫈子及一個可折疊的紅色盒子到達這地點。

3. 上訴人承認他在該處作藝術表演,在馬路旁吹葫蘆絲[2]。控方證人李成光(李)路過,叫上訴人停止他的藝術表演。大家有言語衝突。李報警,投訴上訴人乞取拖捨。

4. 警方到場拘捕上訴人,並檢取上訴人的隨身物品,這包括葫蘆絲和保護盒、紅色可折疊盒子和兩張分別是港幣$20和人民幣$100的紙幣。

5. 李作供說他看見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把上述的紙幣放在紅色盒子內。李勸告上訴人如需協助應到社會福利署。上訴人不領情反而惡言相向。李說上訴人曾向那些給錢的人說「多謝」。李用手機拍下照片和報警。

6. 上訴人出庭作供,說他是來港新移民,堅稱他當時是做藝術表演。上訴人說他把香蕉放在那紅色盒子。上訴人說李和到場警員捏造證供陷害他。


上訴人被控「乞取施捨」罪,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 梁官審結定罪, 聽審上訴的陳官判上訴得直, 基本理由在判辭第15段:

15...上訴人的「表演」或「賣藝」不一定是悅耳賞心,不一定是人人可接受,但這是上訴人的行為。這樣狀似表演的行為在香港亦甚為普遍。問題是,這是「行乞」行為,還是執法當局較為容忍的「藝術或街頭表演」行為。本席不會亦不能在此界定「行乞」和「表演」的行為的分野,亦認為沒有需要在本上訴案把某些行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這涉及灰色地帶...

表演或賣藝, 跟行乞有明顯分別, 前者至少有表演成份, 不論是玩樂器、雜耍,、變魔術, 都有三招兩式, 後者就一招半招也沒有。把表演視為乞取施捨, 如果改變了場地, 找個大舞台來做, 是否成為高級的行乞了? 這位吹葫蘆絲的仁兄, 不論吹得是否悅耳, 都可以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我這樣講並非鼓吹檢控, 而是主張發牌。我相信全球不少地方都有街頭賣藝(busking), 以澳洲為例, 也是發牌規管的, 而發牌也不是全省統一的, 而是由個別市議會制定的。以City of Sydney為例, 一年的牌照費才是A$47, 真的算是象徵式收費, 當然表演地點和時間都設限的。香港尚未有法例管制街頭賣藝, 當然也沒有發牌制度。一方面不扼殺民間藝術的發展, 另一方面又要確保在人口稠密的地方不添煩亂, 在某些地區發牌是可取的做法。

他朝有日, 連鵝頸橋底打小人也要發牌, 那就有趣極了, 屆時第一個被打的就會是政府了。話時話, 他們是無牌販賣及阻街喎, 一直都寬容待之。

28 則留言:

  1.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0464&QS=%28HCMA92%2F2015%29&TP=JU&currpage=T

    There was this case 2 years ago, after that the Police seemed to be more reluctant to prosecute under the s. 4(15) offence. Some even thought they shouldn't interfere because Basic Law rights are engaged, though they certainly don't have the same tolerance when other BL rights such as demonstration rights are engaged. In fact, while the latter part of the judgment (on reasonable excuse) is open to debate, it also confirme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licensing regime. But no one worked to promote the licensing scheme to rationalise the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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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0464&QS=%28HCMA92%2F2015%29&TP=JU&currpage=T

      32. 此條文規管很多行為,但必須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解釋」的情況下才能定罪。

      This part is important too. Thanks for sharing.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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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anks. I vaguely remember there was an appeal on the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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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那些负责批準的人,有沒有明確準則.,有沒有香港可借鏡的地方..現在,西洋菜街的大叔大嬸街頭表現.,根本是趕客.,把年青人(不管是內地或本土)全迫走了..說他们表現.,不如說他們執行政治任務..以收入來說.,他们肯定靠综援才可以晚晚去..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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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裏市議會對街頭賣藝發牌是有政策和準則的, 借鏡就要睇吓啲人照唔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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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悉尼賣藝的人卻不多,在Town Hall附近倒見到幾個傳教似的,在Circular Quay和Oxford Street也看不到有大媽和busking。反而Darling Harbour每晚有兩三個賣藝的。我猜這可能因為收入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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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inston 給我的感覺是 不太聰明

    我前面說過我沒做過風化案 我忘記其實做過單非禮 before winston. 在東區 NG. 但拿不回訟費. 適逢我那個朋友客戶也是瘸了 膝蓋傷患 *w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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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點解一開始唔吿(4)(15)?

    以前標少都有講過告行乞同在公眾場所玩樂器嘅後果嘅分別。

    https://billsiu.blogspot.hk/2017/01/blog-post_30.html#comment-form

    個判詞講到乜香蕉,都唔知有乜關係。。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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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蕉是上訴人的解釋, 也是案情事實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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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h yes, i missed that, thx.
      原審與上訴, IMHO, 都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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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部份控方案情並沒有爭議」乜唔係要三方同意咩? 上訴人都唔同意.
    況且香蕉or錢, 錢點來唔係爭譏咩, 香蕉疑惑沒有分析, 紅色盒子也沒有分析.
    明眼人都知紅色盒子便是乞取施捨道具, 雖然無托盒問賞(求施)情景, 但也算或疑似上訴官口中「器皿」這行乞要件吧? 陳廣池法官沒有分析或要求雙方律師說明這重要元素的道具, 反而緊隨之大筆一輝曰「姑勿論案發時上訴人的紅色盒子內有紙幣或香蕉;姑勿論...明顯地上訴人是正在吹奏東西....」
    嘩~ 結論先於分析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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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官把焦點放在賣藝不等同行乞, 所以其他也無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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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焦點, 便排除一切, 正是垢病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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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關於發牌...
    示威因為不止一人, 主辦者都需要組織, 先取得警務署長許可這行政安排, 安排警力維持交通秩序、或反對者的現場秩序, 算合理。
    然而演奏可能只一個人進行, 且文化藝術表演含即興元素, 若規定如示威的「警務署長許可」, 已顯出不適當。
    若規定形式更升級為「年度牌照」, 一來太嚴格過不了proportional test、二來過不了憲法規定人人平等這一關。
    QT vs Emigration 前車可鑑, 不能對「職業演奏玩成年」vs「即興玩一場」作出歧視性分辨標準。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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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You meant Immigration.
      同意, 兩者既然都受基本法保障, 雖然街頭表演不是基本法所指, 但立例管制、或法院指引, 需要寬鬆而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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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Bill Siu

    不如講下內地開發的手機程式WePhone創辦人蘇享茂上周跳樓自殺,死前在其社交帳戶指控前妻以漏稅不法的事勒索千萬元,感到絕望下尋死

    WePhone創辦人前妻遭起底疑閃婚4次騙財逾億

    1)到底前妻是否負法律責任
    2)涉事女方是否涉騙婚、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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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死無對證, dying declaration is not applicable, 因為死者是自殺不是兇殺。你那兩個問題要看證據, 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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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賣藝算不算叫賣?(笑)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8/s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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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文少, 用這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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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版本我用不慣。(笑)
      其實條文就是:
      任何人為了買賣任何物件而叫喊,或為了將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脫手,或為了引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任何噪音,可處罰款$50。
      從條文看,應該真是抓純粹叫賣的。然後,罰50是49年後沒加過價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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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4年罰款分級制之後, $50屬第1級,即$2000, 算有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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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又,其實香港有申請玩樂器的牌。(笑)
    不過睇張表,似乎係搞一次申請一次那種。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licensing/general/en/mip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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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偶爾看到這篇報道:
    街頭音樂人的司法抗爭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5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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