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星期二

為同性婚姻立法投票

澳洲議會選舉是強制投票的, 選民在投票日不去投票而沒有合理解釋可被罰款, 但為了方便選舉日要上班或身處海外或其他一連串原因而未能在投票日投票的選民, 他們可以預先登記在網上投票。最近澳洲為了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搞得沸沸揚揚, 主流意見是傾向贊成的。為了處理這富爭議的課題, 政府大打民意牌, 搞了一個郵遞民調(postal survey), 向所有登記選民寄出民調表格, 選民只需選擇Yes/No, 我今天就收到這表格。



這表格由澳洲統計局(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發出, 而不是由選舉事務處負責的。在未進行郵遞民調之前, 已有人入稟高院, 質疑做法是否違憲。高院開了綠燈, 所以選民就陸續收到民調表格。這種像全民投票式的民調叫plebiscite, 結果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多數人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國會就會訂立草案交議員投票, 在議會投票通過才可成為法例, 不能通過就立法泡湯。你若果問我的意向, 仲使問, 標少一向提倡平權, 思想開明, 當然投贊成票。朋友之間對此曾爭辯得面紅耳熱, 又傳來youtube一段片關於美國麻省在同性婚姻立法後的改變(惡果), 我很仔細地看, 坦白講這段片毫無說服力, 立場極度偏頗。不過, 我沒有必要為此與人爭拗, 我不會游說別人怎樣去支持/反對, 我的着眼點是法律應對小眾的權利提供足夠保障。我不是為gay民說話, 也不是鼓吹同性, 我只認為尊重別人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我聽到不少盲目反對的論據, 只好一笑置之。一直以來, 我還未聽到合乎邏輯的反對論據。

92 則留言:

  1. 標少,
    我不反對同性婚姻,但反對有領養權.因為這是影響孩子..我覺得現在人類,未有足夠智慧去代孩子決定他如何成長(特別是要他們成為以大自然98%的動物成長的別類)..所以目前只能照大自然的安排去照顧孩子,直到我們擁有完全明白大自然的奧妙的能力.才可以用人的選擇代替大自然的選擇.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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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老爺好似講緊同性婚姻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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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01兄,
      明白標少說同性婚姻,但如果簡單說贊成..則是否表示這婚姻有權可完全擁有平常婚姻的權利?..因為是有關孩子(但他無權決定)..所以必須每一點都要考慮..尤其當法案有關別人(他卻是無權決定)的事,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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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性婚姻一個consequence便是婚姻後領養事宜, 一個必然出現的題目. 是可以討論一下的.
      香港已經踩緊幾隻腳趾入去, 有公務員新西蘭結婚, 在港要求有婚姻福利, 有憲法人權平等作後盾, 似乎無位走, 現在法庭排期候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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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BTW兄,
      同意看法,. 現在問題是同性婚姻有支持者,要求有領養權..這便形成是用法律迫大部份人去做這道德試驗..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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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支持Bill HK兄説法。同性婚姻係兩個成年人一同决定,蘿白青菜各有所愛,無問題。但領養就係要一個無論心智性取向都未成熟嘅小朋友在一個好多人都不能接受嘅家庭環境下長大,係唔公平嘅。例子:家長日人人嘅父母都係一男一女,呢個小朋友就係父父或母母,第二啲小朋友會點睇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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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實行階段問題, 類似禁煙不能一刀切.
      根據已接受的原則,「唔公平嘅, 人地點睇佢呢」此事錯在「人地」而不是事件安排本身.
      既有公平原則, 長遠目標而言需要接受同性婚姻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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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BTW兄,
      领養權,.社會長遠是否接受?.必须基於當時人類对大自然安排的了解,.不能現在就用時間表去規限社會何時要接受!.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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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明白你意思, 我沒有以定時自動生效方式去提議, 這只叫簡單拖延.
      若有時間表, 會先實施一段教育期, 其後必有一段咨詢期, 評估反對聲音及理據, 若聲音大沒理據, 便拖延下去, 若理據得值, "平等"便撤回一步以反映適當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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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是反對同性婚姻的
    基於人類經濟活動 有機會可導致人口失衡及生產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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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異性婚姻唔生仔,你點計?

      婚姻只係為咗生仔嘅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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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異性婚姻還有二分一機會
      同性婚姻等於零
      連領養子女也沒機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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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你首先要爭取使用安全套刑事化
      這才是導致人口失衡及生產力下降的主因。

      別說到這些同性戀者沒有結婚的權利就會同異性生兒育女似的。

      Curtis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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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影響孩子嘅講法係偏見,沒有實質証據支持。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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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rry兄,
      未有實質証據是因未進行,.未進行便把不同意見視作偏見,未免不妥..這個難题比政治問題更難做試驗,.因孩子的人生不可能重來,.所以只能在大部分人都願意承擔這道德责任的時候,.才可改變..不能以法律條文去強迫大部分人去承担道德責任..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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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家中有小孩的話,就會比較深切體會到身教的影響力. 小孩可以接觸到的成年人, 一般以父母為主要對象,所以父母的言行(及其思想)之影響力對建立小孩的價值觀係最直接,而且佔有好重要的比重.作為父親, 即使未有實質証據,「反正我就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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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www.lgbtfamily.org.tw/events_content.php?id=245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homofamily-children

      沒有實質証據說同性家庭的子女。但相反而言,有硏究指出同性家庭的子女跟異性家庭的子女沒差異。上面連結在wiki. 如果只憑估計或主觀感覺而認為同性父母會對子女有潛在負面影響,這確是偏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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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性婚姻,我傾向接受,畢竟99%的人也是喜歡異性的,這種給少數人的法律保障,應該不會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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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既然係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咁我唔諗咁多社會倫理道德之類,由法律觀點出發,我個思考方向係:

    1) 婚姻響法律上有甚麼權利,而兩個單身/未結婚人士於法律上未能夠擁有。例如:繼承遺產。想指教標少或其他讀者,有冇其他法律上結婚先有的"特權"?

    2) 上述第一問的"特權",有冇其他法律途徑可以取代? 又以遺產繼承做例子,如雙方生前已經立遺囑,咁一對同性戀人法律上是否有結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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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所謂嘅"特權"非常多,由僱員福利到遺產繼承權。

      我自己親戚嘅例子,一對同性partner一齊生活咗十幾年。有一方突然大病,另一個仆心仆命去照顧佢。到佢過咗身,父母就翻臉不認人,一個仙都唔分俾人。我哋做親戚都睇唔過眼,不過都冇佢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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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兩兄弟情投意合要結婚,婚姻法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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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延伸展開去,父子情投意合要結婚,婚姻法怎處理?母女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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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涉及亂倫喎!
      須負刑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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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平權至上,修改法例就不須負刑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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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按同婚支持者嘅邏輯
      亂倫根本冇可能需負刑責
      只等人公民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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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6:57 兩處含混, 同婚=/=亂倫, 獨立兩回事, "亂倫冇刑責"欠推論;
      若"亂倫根本冇可能需負刑責"已不用出公民抗命呢招, 因公民抗命一般是對抗不符公義/不合理刑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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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o BBTW:
      按同婚支持者邏輯
      只要兩個人真心相愛, 點解唔可以結婚

      每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單一個體
      究竟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和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有乜嘢分別
      明明都只係個體A和個體B相愛, 而想有更進一步嘅社會權利
      點解前者需要立法禁止仲有刑責, 後者卻要改例支持
      亂倫非刑事化就算世所罕有, 但係台灣都已經係"告訴乃論"(只有受害者本人才可提告)

      唔好講倫常, 因為同婚都唔合倫常
      唔好講社會影響, 因為明顯社會都唔支持同婚
      亦都唔好講下一代, 因為亂倫喺現代科學支持下, 下一代一啲問題都冇

      點解亂倫唔係公民抗命
      亂倫有刑責, 本身就係違反個人自由同自主嘅不符公義/不合理刑法

      PS: 世上只有物理定律才是絕對正確, 所有法律條文都係按人嘅需要而設立, 根本無對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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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前面一大篇一輪咀, 初時話唔識分 "亂倫" "同婚", 點解點解, 似發洩多過真係問分別.
      本來分別明顯, 你扯咁恆一輪咀相信都係唔想人答, 換句話講我講我既答覆你都係忽略、唔明之類.
      Anyway, 我做我應該做既事, 寫出有乜分別: 亂倫, 是血緣; 同婚, 是性別.

      後半又係一輪咀, 表明唔討論a,b,c,d,e..., 噢~ 給你封左我解釋權, 所以只有如上忠忠實實回答左你.

      最後, 你問「點解亂倫唔係公民抗命」,
      好簡單, 你睇番你6:57三行字,
      普通閱讀理解下, 第二行亂倫、第三行公民抗命, 是前後事件, 故「亂倫唔係公民抗命」
      再者, 太奇怪了, 我幾時討論過「亂倫係唔係公民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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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Don't you see he is creating a trap of equalizing "同婚", "亂倫" and "公民抗命", and he absolutely will distort the discussion to the Blue versus Y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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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TO BBTW

      所以我嘅立場就係血緣同性別沒有本質上嘅分別
      不然種族和國籍都應該係分別

      我一直都係以反問同諷刺形式, 來表達同婚支持者的邏輯有問題
      現在就係, 同婚支持者並不能在客觀邏輯回答
      血緣和性別究竟有乜嘢反別, 而性別需要立法保護, 血緣卻要立法禁止
      (BBTW先生, 我問嘅分別係禁止原因, 而唔係唔識分, 亂倫嘅禁止原因, 全部可以套回同婚. 而同婚嘅贊成原因, 亦可全部用回亂倫. 同婚支持者從未正面回答, 點解同婚要支持, 亂倫卻要禁止)

      現行社會反對同婚及亂倫, 只係單純嘅泛道德論
      泛道德論沒有對錯, 只係政治力量嘅對比
      那麽政治力量強的反對並禁止同婚, 不過是正常不過的現象
      同婚支持者要消除泛道德論來讓同婚合理化, 那麽亂倫的禁制也應同樣一拼取消
      不然就只是一個九十九步笑百步的笑話

      BTW
      我一大篇嘢其實從來都無關支持定反對同婚及亂倫, 全部都係討論"同婚支持者嘅邏輯"
      要話我係發洩其實都合理, 因我單純係串緊"同婚支持者嘅邏輯"

      >>若"亂倫根本冇可能需負刑責"已不用出公民抗命呢招
      理論上亂倫應無罪, 但現實法律上卻是有罪, 也沒有明確時間表說亂倫除刑化, 如果深信亂倫無罪, 點解唔需要公民抗命呢? 我係回應呢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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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匿名下午1:27

      "亂倫" "同婚"係有分別的,"同婚"但冇血緣關係,便不會觸及"亂倫"。"同婚"但有血緣關係,即異姓"亂倫",如父女、母子、兄妹等等,有機會近親繁殖,已有醫學研究證明對後代不好,應禁止。

      但同姓"亂倫"冇機會近親繁殖下一代,考慮平權至上,便沒理由禁止。技術上可通過修改現有法例和訂立新法使有血緣關係的"同婚"合法化。

      人類的道德本能只是一種偶然的演化產物,哲學家長期以來一直在尋求一種完美無誤的 "終極道德論",至今仍是徒勞無功。簡單講,道德真理無法超越人類的經驗,而存在於某些抽象境界中。話雖然如此,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漠視道德這種生物現象。

      道德論並非沒有對錯,有兩種常用的哲學理論來判斷對錯,即後果論與義務論。後果論按行為的後果來判斷其對錯,而義務論則按行為的正當性來判斷其對錯。哲學家使用特定的道德兩難困境範例,來區分後果論與義務論哲學。(有興趣可參考"有軌電車問題版本一和二")

      循上述思路,不難發現道德判斷的本質是,它們必須和自身利益脫鉤。(可參考諾貝爾獎得主 John Harsanyi 的 "失憶症原則")。

      由於失憶症很難想像,所以我們很難信任人們對於 "如果你陷入失憶症狀態..."這一類問題的回答。解決辦法就是,忽略人們說什麼,而是去觀察他們做了什麼,也即是運用中國人的傳統智慧,以聽其言,觀其行來判斷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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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匿名下午1:27

      改錯:在第一段,"同婚但有血緣關係"...應改為 "但有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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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 1/4 男是同性戀 1/10 女是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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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兔仔即是同意或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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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4同意1/10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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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兔兔可支持兩兄弟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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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兔兔可支持父子、母女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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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屬於亂倫要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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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31: 其實連那個我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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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嘩!!世風日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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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incest 是一直存在的 在很多時期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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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反對同性婚姻。始終男男性行為,違反自然定律,百病叢生。 男女結合,符合生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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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打算為此回應, 因為會觸及性行為的分析, 在此不適合。我已講了不鼓吹同性婚姻, 但尊重個別人的性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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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over the years 兔兔發現眾多 hate mongers bigots 牠們自己就是latent homosexuals.

      755: 你如何反對法? 根本沒有途徑。 你無法投票。 更無法發起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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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Yoga Bunny

      反對咪反對囉。 乜表達自己嘅意見,一定要投票咩?

      上午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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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法例通過,會影響到未來國民對同性婚姻的睇法。 有些青少年會認為,既然合法,即是沒問題。我但係男男性行為及女女性行為均在健康上有好大風險。
      上午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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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更正:「我但係」應改為「但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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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單純表達沒有力量 誰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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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可以檢控嗎?
    ===========

    警方跟進何君堯「殺無赦」論

    【Now新聞台】有團體要求警方對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提出「殺無赦」言論採取行動,警方稱會跟進。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周日在一個集會上,表示要對搞港獨的人「殺無赦」,先後有人到警署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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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表示列作「求警調查」,交由港島總區刑事部公眾活動調查組跟進。警方又指會尊重市民表達意見及集會自由,但有違法行為必定會果斷執法。

    https://hk.mobi.yahoo.com/news/警方跟進何君堯-殺無赦-論-154600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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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呵呵 還真把香港當作法治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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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學雞文字獄
      屈穎妍
      剛過去的星期日,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牽頭搞了個吶喊大會,主旨是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革走戴耀廷,在添馬公園,我看到吶喊中的何君堯,在沉默的悶局中開了第一槍。
      當一個建制派的箭頭,就注定路不好走。
      當日因為一位上台發言嘉賓說了句:「對搞港獨者殺無赦」,
      事後何議員在記者訪問時補充:「當你要求獨立,即是要戰爭,在戰爭中殺敵人有乜問題?」
      翌日,二十二個反對派議員如狼見血,光速撲出來聯署,齊聲譴責何君堯,把事件歪曲為「公開殺人言論」,要求警方及律政司採取法律行動,甚至要去信律師會除何君堯牌。
      同一時間,一名牧師往警署報案,說感到不安要報警。
      這就是反對派精采之處,一捉到鹿,不僅要脫角,還要五馬分屍。
      一日內號令行動,果斷迅速快狠準,有權的用權勢向政府施壓,有傳媒公器的佈下抹黑天羅地網,無謂人起動做網上打手散播謠言,抽中死籌的負責伸個頭來到警局、廉署高調舉報。
      無論進攻,抑或補鑊,反對派總是同氣連枝,一出陣就是晒馬。
      反觀建制派,一見隊友落單,個個隱形,人人錫身,躲起來唸和解大悲咒,沒有戰意的將領,有幾厲害的兵馬都是輸。
      這根本就是一場小學雞文字獄,如果「對港獨殺無赦」是罪,那麼,「我要佢人頭落地」,是否犯了殺人斬頭罪?
      中大學生指着內地同學說:「X你老母,躪返大陸啦支那人」,是否犯了意圖強姦加種族歧視?
      當港大學生馮敬恩衝着校委主席李國章說「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時,反對派說,馮敬恩指的「佢」,是空氣;
      當屏山鄉事委員會主席向着空氣說「對港獨殺無赦」時,他們說,你恐嚇空氣。
      只准黃絲搞港獨,不許市民殺無赦,一班撒野的小學雞,要戰勝,根本不難。
      打仗別錫身,錫身別打仗,這是市民對建制派的痛心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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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轉載文章。何君堯似乎是有備而戰

      "殺!"

      我們週日舉辦的"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撥亂反正、革走戴耀廷"吶喊集會,取得完滿成果,深信我們已打正那些反中亂港陣營的要害,翌日那些黃媒獨素,群起反撲,以雞蛋裡挑骨頭策略作反撃。

      在集會上,有嘉賓發表反港獨言論之時,說了一個"殺"字,其用意就是針對港獨分子,要煞停他們渲染港獨的違法言論,實在清晰不過!但竟然惹來廿二名立法會議員聯署,說那是犯法言論,還入我賬,無限演譯,譴責我發表了甚麼仇恨言論,報警追究,簡直是荒謬絕倫!

      就是這廿二名立法會議員,當他們聽到大學生鼓吹港獨、說粗言穢語,用冷血歹毒言詞去辱罵他人、叫中國人(包括他們的父母祖宗十八代)為支那人返回中國,他們可以默不作聲,姑息容忍。但偏偏聽了個"殺"字,便煞有介事,是非不分,形同喪屍,空群而出,失去理性地亂噬!

      我暫且不談他們的人格是否破產、或做事作風是否卑劣不堪等等問題,但誓估不到連他們的中文水平和理解能力,都是如此般差勁!

      就讓我點醒他們"殺"有慣用於:殺校(關閉學校),殺科(完結),殺哂(全勝),殺訂(充公),殺出血路(創出名堂),殺個措手不及(突襲成功),殺個你死我活(鬥得厲害),殺人不見血(手斷高超),殺雞警司(掃黃專家),司奶殺手(萬人迷),這種種的表述,絕非鼓吹別人犯法,而是抵死啜核的港式用詞。

      至於「殺無赦」一詞,見唐 柳宗元《駁復仇議》一文,那並非指要殺人,而是指「殺人者罪不得赦」!

      好呀!別人喊一句"殺呀!", 這廿二條政棍就前仆後繼,亂打亂砌!這說明一點,我們已觸及了他們的死穴,他們現在唯有作出垂死的掙扎。只要我們團結一致,堅定不移,繼續作戰到底,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撥亂反正,再誘敵深入,然後予以一舉殲滅! 哈哈哈!(報警告我恐嚇呀,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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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後死撐而已。

      有啲白癡, 披了律師的皮, 也是白癡一個。警方怎去查一些白癡言論? 一定不會立案。那些傻的議員才會為白癡言論去聯署, 我就無興趣去評論這件事。我反而欣賞葉劉今次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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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以檢控嗎?//
      //當日因為一位上台發言嘉賓說了句:「對搞港獨者殺無赦」,對搞港獨者殺無赦//
      //事後何議員在記者訪問時補充:「當你要求獨立,即是要戰爭,在戰爭中殺敵人有乜問題?」//
      不.
      除非"說了句"及"補充"連貫, 有context.
      現在兩個人講、時間地點環境斷開晒, "殺無赦"吟得甩.

      反而葉劉誹謗危險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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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www.am730.com.hk/news/新聞/回應「殺無赦」言論-林鄭月娥:作出恐嚇及粗暴言論都不能接受-96224
      林鄭呢?
      //林鄭月娥說,言論是否違法並非由她決定,是由執法部門及律政司決定,不論甚麼政治立場,作出恐嚇及粗暴言論都不能接受,又指,如社會用她剛才所說的「這把尺」量度,好明顯可量度到。//

      "不能接受"是指違法吧?! 粗暴言論為何違法?
      有晒context, 林鄭無理由吟甩"不能接受"是指個人或特首立場掛?
      可能又係記者做summary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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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 凡事要考慮界外影響, 婚姻不止是兩個人的事, 如果是, 根本就不需要法律承認. 我看不到你有考慮對社會整體影響, 無論是好的壞的都要考慮.

      同樣, 一個有頭有面, 有權有勢嘅人, 公然發表有違法嫌疑嘅仇恨言論, 一個律政司, 隨便就個案發表與過往警戒口徑不一致的評論, 對社會影響深遠, 你作為法律界人士, 可以一笑置之嗎? 何律師在法庭上能以白痴自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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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想得太遠了, 何的言論只去到使人厭惡的程度, 不違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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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www.am730.com.hk/news/新聞/反對港獨但難禁討論-彭定康:殺人論不可取-96385
    //...他以《基本法》禁止同性婚姻為例...//
    禁止同性婚姻,彭彭講乜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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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唔明喎, 《基本法》那一條禁止同性婚姻? 第37條只講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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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516954-香港-彭定康:港獨不可行但不等於要禁止討
      //...他以《基本法》禁止安樂死及同性婚姻為例...//
      另一報, 其他報無

      彭彭講其他我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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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都查過基本法。沒有只凖准許異性結緍。肥彭在這點吹水。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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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講錯記錯姐, 況且此點是incidentally提到本身不是話題, 身份一直政治正確, 無端吹水代價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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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性婚姻無所謂

    不過好多同性戀者霸權我就討厭

    我自己天生討厭同性戀者(不論男女)

    同佢地接近我會有股極不知怎形容的嘔心難受感覺

    就好像有D人怕蟑螂一樣

    中途出櫃既朋友,我已向其道歉自己的天生問題,並表明會盡量避開接觸

    仍然被這些人周圍唱我歧視

    希望佢地亦要懂尊重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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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做公職, 要隨身帶住醫生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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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O BBTW

      要睇......咩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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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唔知呀, 專科都係普通科轉介...
      I beg 心理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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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隨身帶住張精神科複診紙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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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的POST不歡迎你,馬鹿

      TO BBTW
      為左合理避同性戀而要睇心理醫生,而佢地唔駛睇,唉,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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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裡不是你的BLOG 呵呵 402

      唯一可做的 你可以吃屎洩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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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 這裡最有需要去精神科的是馬鹿, 但他自己不肯接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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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唯一可做的 你可以吃屎洩憤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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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兔兔精神病再嚴重點 就會要為自己曾經是中國人而驕傲自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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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裏有個傻佬時常逼你講法律
      兔兔都講明不要法治才能起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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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919/s00001/1505816282832
    //戴耀廷續指,事實上澳洲法庭早前已裁定,在控罪中指控被告煽惑他人去煽惑其他人的做法是違憲,故認為現時控方所提出的控罪根本不能成立。//

    想請教標少兩個問題:
    1. 澳洲的判例是否在香港必然適用呢?
    2. 戴耀廷只要找幾個人幫他去煽惑他人, 他就不上身了。好像有點問題, 就如同找白手套代為做壞事. 香港法律有沒有禁止這樣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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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表戴教授的麥高義資深大律師所引用的是這一宗澳洲最高法院的案例: The Queen v Holliday [2017] HCA 35 (6 September 2017), 戴出來講講得不太準確, 這案例應該是有關煽惑他人促使他人去做某些犯法行為(incitement to procure), 我昨晚看到眼都花埋還未看完, 澳洲立法對犯案意圖方面(mens rea)也用法例(statue)寫出來, 訂立在Criminal Code那裏, 有異於一般依賴普通法案例, 該案違反了Criminal Code, 不是教授所講違憲(constitution), 對香港影響有限, 因為香港有關概念來自普通法, 並無Criminal Code這東西。不過我要啃完判辭又沒有錯誤理解才可以再講。戴面對那條double incitement的控罪我也不太明白, 至少不明檢控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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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ts not gonna fly. 馬鹿sai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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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要認同同性婚姻, 那麽就是認同所有性傾向都要平權
    所以由客觀邏輯上講, 亂倫與同婚並無本質嘅分別
    亂倫都應合法化, 因為都係只關兩個人嘅事

    同婚讚成者, 如果想由邏輯上支持同婚, 請同時支持亂倫
    仲有一夫多妻, 同一妻多夫
    不然支持同婚都只是唯心論, 那就不要怪異性戀者同樣用唯心論反對同婚

    PS: 個人非理性部分是反對同婚, 但支持亂倫的. 理性思考後則認為所有性向(含亂倫)都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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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鬥人其樂無窮-何君堯續開火-fb直播罵記者-廢柴-22名議員-飯桶/
    有埋現場直播 厲害 !厲害!
    55:5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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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
    對不起,叉開話題。

    可否提供澳洲案件的名稱,
    和你可否評論一下雙重 古惑煽動 ,
    是否可以起訴 的問題。

    麻煩曬你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919/s00001/150581628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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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Queen v Holliday [2017] HCA 35 (6 September 2017)
      http://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2017/35.html

      評論不易, 一, 看不到佔中9子的控罪紙及檢控基礎; 二, 未看完上述案例。我相信distinguishable, 因為澳洲案例檢視澳洲的Criminal Code, 結論是該案的控罪違反了Criminal Code某條某條, 香港沒有Criminal Code這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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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標少 。

      陳建民他們在D100电台補,
      充講到澳洲這件案件,
      好像是神的禮物&及時雨。

      引用
      傘運九人提堂「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古怪不尋常
      佔中三子:控罪違憲
      http://s.nextmedia.com/apple/a.php?i=20170920&sec_id=4104&s=0&a=20158487

      耀廷在庭外補充,由於澳洲都是實行普通法,故戴相信澳洲法庭案例的論據可能適用於香港,令現在的控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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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戴耀廷知道標少指的criminal code, 當知道普通法法理已斷裂並不適用, 無謂出口術。

      反而兩層煽惑, 我初見判詞時已有注意,
      呢一點真係可能需要終審解一解畫, indirect可以有幾多層?
      法律explicit講左一層, 現引申出二層, 無限層顯然不合理。
      所以, 除非審終創下一條界線, 以一捶定音, 否則兩層檢控沒有依據..... 卻與憲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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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等陣發表一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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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The insistence of same sex equality is to distort social stability and equality of majority.

    https://www.coalitionformarriage.com.au/consequ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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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re were people with same sex preference centuries ago East and West. I don't see how they affect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equality of the majority. Why can't we respect their choice and stipulate some laws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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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香港的同性婚姻新案例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1447&currpage=T
    主要是unfavorable to同性婚姻。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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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I meant favorable (to the lesbian appellant's case).
      再清楚一點, 此案焦點並不是放在同性婚姻本身, 判詞強調香港、普通法、歐洲人權法院只承認異性婚姻。
      而焦點是放在稍為寬廣的「對性取向的性別歧視政策」, 入境處排除香港婚姻狀況以外的伴侶, 並不符公平原則。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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