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4日星期四

有沒有罵錯娘?

上一篇的留言把離地的標少拉回地面, 講粗口原來功效無比, 妙不可言。那麼梁天琦那宣洩, 手口並用的辱罵, 不會找錯對象嗎? 上幾篇留言太多, 一時之間我應付不來, 答不上嘴, 只選重點來回覆。姑勿論粗口是否有力和有效的表達方式, 也要看他會否罵錯人。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法定機構, 主席必然是高院法官, 另外有兩名委員, 分別是前副刑事檢控專員現在私人執業的陸貽信資深大律師及中大副校長張妙清講座教授。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章:541 PDF標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4條文標題:選管會的職能版本日期:02/08/2012

選管會的職能如下─

    (a) 考慮或檢討地方選區或區議會選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分界,以根據第5部作出建議; (由1999年第8號第89條修訂)
    (b) 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
    (c) 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過程及填補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空缺的過程 (由2001年第21號第56條修訂)
    (d) 在不局限(b)(c)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i) 監督選民的登記;
      (ii) 規管選舉程序;及
      (iii) 舉辦或監督關於選民登記的推廣活動;
    (e) 不斷檢討(b)(c)(d)段所提述的事項;
    (f) 向行政長官報告任何關於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過程及填補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空缺的過程的事項; (由2001年第21號第56條修訂)
    (g) 執行其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可予執行或被規定須執行的任何其他職能;及
    (h) 一般而言作出其他安排,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該等選舉及(c)段所提述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按法例的描述, 並無審核候選人資格的職能, 這種職能屬於選舉主任的, 在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訂立的, 也姑勿論決定取消梁天琦參選資格的決定是否越權, 這決定只屬選舉主任的, 選舉主任可以索取律政司意見, 或者自己上司的意見, 選管會並非選舉主任的上司, 我看不到選管會主席被罵的原因。一直以來, 選舉主任只講過索取律政司意見, 一句都沒有提選舉管理委員會。如果罵選管會新訂了確認書, 我可以理解, 因為確認書是選管會的產物, 為此選管會也發過聲明。篩選也好, 審核也好, 越權也好, 拒絕候選人入閘是選管會的決定嗎? 當然, 有誰要罵別人的娘, 又有誰管得着, 《基本法》第27條的言論自由, 罵錯了也有罵錯的自由。而且, 在絕大部份香港地方罵自己的娘, 別人的娘、別人的娘的娘, 都不犯法呀。

53 則留言:

  1. 一般人(包括我)對選管會的架構及職能只有粗淺認識。鬧得滿城風雨的「確認書」是選管會的產物無誤,隨後選舉主任以該「確認書」留難參選人、更越權行事侵犯市民參選權,市民憤慨、認為選管會與選舉主任是一丘之貉不難理解。選管會主席被辱罵,或許是池魚之殃,但正如我無知所問「馮驊在選舉主任疑似越權事件中有無角色?」,也非三言兩語說得清。

    我也很介意法官被罵、很在意法庭的威嚴,如果在此事上錯罵馮官,選管會或其他有識之士應該澄清。不知道選管會是否適合或有責任對選舉主任疑似越權事件交代立場,如能就此向市民交代一下,有助鎮靜市民的不滿和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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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猜測選管會不會澄清, 以免給人一種責難選舉主任越權的感覺, 反正那會是法庭在選舉呈請審視的議題, 等到時由法庭聽審理據時去釐清好了。選管會並非一個政府的部門, 它的職能是透過總選舉主任及民政事務總署以及政府提供的職員去執行(S.9 & S9A Cap 541), 可能因此產生混淆, 使人搞不清甚麼屬於選管會的決定, 甚麼與選管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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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意無意,拖埋落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回應有關公務員處理立法會選舉事宜時,重申***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主任、選舉事務處和所有負責選舉事務的公務員,一貫嚴格按照基本法、相關法例及法律意見,以政治中立、不偏不倚、依法辦事的原則處理選舉事宜,確保選舉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https://hk.news.yahoo.com/譚志源重申公務員嚴格按照基本法處理選舉事務-124400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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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據 S.78 of Cap. 542:
      (1) 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為使選舉能在每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舉行,而為每個選區或選舉界別委任一名選舉主任及符合選舉管理委員會覺得需有的數目的助理選舉主任。
      (2) (由2001年第21號第70條廢除)
      (3) 選舉主任具有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或委予他的職責。 (下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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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S.80 of Cap. 542:
      1) 行政長官可一般地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就選舉事務主任行使或履行他根據本條例具有的舉行或進行選舉的職能或職責給予指示。該等指示在與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抵觸的範圍內無效。
      (2) 選舉事務主任在行使或履行根據本條例具有的職能或職責時,必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本條就行使該職能或履行職責而給予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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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S.3 of Cap. 542 的釋義:
      選舉事務主任 (electoral officer) 包括選舉主任、助理選舉主任、選舉登記主任或任何其他根據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獲委任以在選舉中行使職能或履行職責(或就選舉而行使職能或履行職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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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見,
      A.) 選舉主任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委任 (S.78 of Cap. 542);
      B.) 選舉事務主任須遵從行政長官給予的指示(S.80 of Cap. 542);
      C.) 選舉事務主任包括選舉主任(S.3 of Cap. 542)

      以鄙人愚見,選舉主任雖然由選舉管理委員會(EAC)委任,但其並不隸屬EAC,其權力來源、職能及職責由立法會條例(Cap. 542)賦予。他們反而須遵從行政長官的指示。選舉主任其實是一群由EAC appoint 的AO, 但須聽命於CE及履行法定職能。
      而真正須聽從EAC指示的,其實應該是總選舉事務主任及其職員,他們其實就是選舉事務處的EO。
      從選舉事務處的架構圖可知個大概:http://www.reo.gov.hk/ch/about/org_text.htm

      根據 S.9 of Cap. 541(選管會透過總選舉事務主任執行職能),
      (1) 除第9A條另有規定外,選管會須透過一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執行其職能。
      (2) 為施行第(1)款,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選管會的指示下作出所有為實施選管會的決定而有需要作出的作為及事情。
      (3)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獲提供所需的職員。
      (4) 總選舉事務主任─
      (a)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須出席選管會的會議;及
      (b) 可出席依據第7(1)(g)條設立或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會議。(5) 總選舉事務主任的代表可代替總選舉事務主任出席選管會的任何會議或第(4)(b)款所提述的任何會議,但須經主持該會議的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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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可見:
      A.) 總選舉事務主任雖由行政長官委任
      B.) 但其工作是執行選管會的職能及
      C.) 須在選管會的指示下作出所有為實施選管會的決定而有需要作出的作為及事情。
      換言之,EAC是腦,總選舉事務主任阪其職員就是手和腳。當然,根據S.80 of Cap. 542, 特首都可以對泛稱為選舉事務主任的人指手劃腳。
      所以,選舉主任所作的決定,很難向EAC問責。反而是總選舉事務主任的作為方與EAC有關。
      純熟愚見,如有謬誤,煩請指正。
      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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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首先, 別太客氣, 不要愚見甚麼的, 我勇於發表謬論才開blog寫文, 不用客套。這平台是交流意見的, 不用溫文爾雅。我有甚麼說錯也可以直接指出。

      你引用的講法我基本上同意。總選舉主任和選舉主任的關係在法律上並無釐清, 官職上顧名思意, 我相信是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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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例上沒有總選舉主任,只有總選舉事務主任這個functional title.
      而如你所言,總選舉事務主任(Chief Electoral Officer)和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兩者的關係在法律上並無釐清,但兩者職權來源不同,RO的賦權來自Cap. 542, 而總選舉事務主任的賦權來自Cap. 541.
      而且就我所知,選舉事務主任是EO (SPEO Rank), 而選舉主任是AO (D2 Rank), 兩者職系不同,且pay rank 相同,而AO的Line of reporting不會 under EO,故並非從屬關係。
      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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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明白, 是我搞錯了, 誤以為「總選舉主任」, 其實是「總選舉事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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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班媒體點會理會呢樣野?

    依家湖北仔已經成功搶到光環,自以為是,身邊果班大狀當佢係上賓咁話打官司贏硬....

    事實上,佢只係傘兵的其中一隻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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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也不會理媒體說甚麼, 只會自己思考理據。更不會理誰的家鄉在那裏, 不因人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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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人,唔好咁本土用籍貫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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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謝標少賜教, 突破盲腸~ 鬧錯人就唔啱了~
    然而亦帶來疑問, 點解候選人簡介會又關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呢?
    從條文職能上, 睇唔到同候選人有關~

    我的確唔了解佢地的角色, 職務同參與程度~

    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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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上訊息混亂, 誰的責任誰的決定無人搞得清。簡介會也不是初辦, 選舉指引由選管會訂定, 簡介會除了抽簽外, 也讓候選人對選舉活動不清楚之處提問。選管會主席與選舉主任坐在一起, 並不表示一切都是集體決定。同理, 馮官做選管會主席, 也不表示聽審呈提或司法覆核的法官因此就會官官相衛駁回申請, 那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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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班人唔冷靜分析,咪見人就鬧囉...
      何況簡介會咁多記者,爭取曝光好機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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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鄭特登去探DoJ Basic Law Unit重出相同稿,怕且都係要同班AO减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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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相同原理,公務員出錯都系怪梁振英。馮官就委屈一下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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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buck stops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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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any still have a lust for the office regard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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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是朋友就是敵人,咁似共產黨當年既做法?港獨友最討厭就係口講反共,實際上就做足共產黨當年既衰野。大佬,依家共產黨都唔會咁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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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要知道佢師父(黃教主)係研究乜野出身,就知人地擺明利用共產黨當年的手法去吸納年青群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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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共產黨手法沒問題 畢竟它的組織和管理能力 令在下都佩服不已.

      但相信共產黨 自詡是中國人就卑賤白癡智障鳥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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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主係老K職業學生出身,新亞蘇話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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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樓上革命黨話“學共產黨手法沒問題",難道我除了移民就無其他方法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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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ndrew,

      有辦法, 除了移民, 加入共產黨喇, 或者加入學共產黨手法行事的黨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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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等于用條命買大細,但系買赢gor邊都無用,因為該種行事手法還有一個特徵 就系專殺自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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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站在殺人那一邊,然後做裸官, 然後投奔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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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這也是共產黨手法喎! 到了那一天, 不論甚麼黨、甚麼手法, 都殊國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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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但是共產黨手法,也是當年國民黨手法...如果讀飽書的革命黨也不没能領悟,這也是未来執政黨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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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所以香港不是死在共產黨上,而係死在一班自私自利既香港人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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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應該更正, 反共產黨,一班自私自利既大部分係大陸新移民: 馮敬恩,梁天倚和黃台仰都是大陸出生,長大後先至並且移民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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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鄭錦滿(Alvin Cheng Kam-mun,1988年6月23日-),人稱四眼哥哥,中國潮洲出生,也被稱為潮州滿。早前在網台節目透露自己的童年往事,聲稱是為了讓公眾認識同了解多一點。在節目中,他自爆自己的出生背景與梁天琦相近,同樣在內地出生,長大後先至並且移民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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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香港「本土先鋒」被爆大陸出生稱要搞「港獨公投」鄭錦滿,馮敬恩,梁天倚和黃台仰,這批人一向以反大陸聞名,但被爆料全部出生在大陸是大陸新移民

      最激進的全是內地出生,長大後先至並且移民香港的 大陸新移民:自認「非港出生」其實在中國大陸出生的

      被指扮本土派。港獨是他們以「支那人」及其「蝗蟲」的身份來港搶奪了資源,底床位及學位等,當然沒有香港出世紙,被質疑: 「新來的大陸新移民反對新新來的大陸新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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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馮敬恩的母親來自北京,外公也身處內地,是共產黨員!馮敬恩公開承認,其外公為共產黨員高級幹部。馮敬恩持新加坡國籍, 但凡年輕一輩 所謂本土派及泛民人士,佢哋都必定做一個動作,就係上維基竄改佢哋自己 出生地方嚟呃人,其實馮敬恩係喺大陸福建出世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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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不是吧 BILLY 和 RAY 都是香港出生的.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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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馮敬恩- 维基百科: 馮敬恩 新加坡籍BILLY於新加坡出生,父親為香港人,母親生於中國內地,馮父因在北京而目擊六四事件才選擇舉家移民新加坡。

      有人踢爆係中國大陸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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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四眼滿也是中國大陸新移民, 係佢自己爆出來

      佢地對香港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新移民持反對意見。實際係中國大陸新移民反對中國大陸新--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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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黃台仰說:「(新移民)常強加自己過去的一套文化於香港。

      大陸新移民: 馮敬恩,四眼滿,梁天倚和黃台仰都是大陸出生,長大後先至並且移民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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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https://hk.mobi.yahoo.com/news/%E6%94%BF%E6%83%85-%E5%9B%9B%E7%9C%BC%E5%93%A5%E5%93%A5-%E8%87%AA%E7%88%86%E8%BA%AB%E4%B8%96-215026944.html#goldenGate

      四眼滿自爆中國大陸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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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打 「本土」旗號的激進分子,在「本土」論述上一直荒腔走板,最初說「本土」必須為香港人,後來卻發現「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熱血公民」鄭錦滿等均為內地出生;

      馮敬恩,四眼滿,梁天倚和黃台仰都是大陸出生, 叫他們交出香港出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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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4眼去年自己對我說是大陸出生的, before any of you were made aware of that. 我當時是O嘴.

      但黃台仰肯定是香港出生的.

      馮父因在北京而目擊六四事件才選擇舉家移民新加坡。 BILLY 才 22歲 so go figure.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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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呢班人要選舉做候選人至會自爆/被爆

      本土被爆後改稱:認為認同香港的文化和核心價值觀,就可以是香港人。 BILLY馮阿媽又係大陸嚟,班本土點解釋? 不論出生,不論住幾耐,不論係咪香港出世,只要係擁護香港,都係香港人 好易係香港人 本土派唔好再反新移民啦 重扮香港人帶人去掟磚! 連出生都唔係香港叫自己做本土? 自己攞完著數就唔比新一班新移民黎攞,原來一樣係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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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馬鹿很熱心港獨, 馮父因在北京而目擊六四事件才選擇舉家移民新加坡。 BILLY 才 22歲 so go figure.

      BILLY母親生於中國內地,要視乎BILLY母親何時移民新加坡。反正最合情理: BILLY 最大機會=生於中國內地/新加坡。反正不大可能香港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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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本土民主前線」以「本土」為名煽動「港獨」,更多次發起所謂「光復行動」,針對內地旅客甚至新來港人士,在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中也以「本土」為招徠,但原來「本民前」發言人、剛在補選落敗的梁天琦,其母正是由內地來港的。有網媒日前上載梁天琦的訪問內容,其中梁承認母親由湖北武漢移居來港,自己也非在港出生。不少網民批評梁本來就是新來港人士,現在卻在香港散播針對內地人的仇恨,言行令人不齒。

      梁天琦昨日在謝票活動時,更承認自己並非在香港出生,但就辯稱「香港人定義」是「不論出生、背景、幾時香港」,而是視乎「是否擁護香港一切價值觀、文化和制度」,故在內地出生不影響他的「香港人身份」。梁的「自辯」引起網民熱議,不少人批評他和「本民前」一直大打「血統論」,聲稱新來港人士增加是內地的「陰謀」,要將香港「大換血」,又針對逾期居港的「懷仔」,大罵對方為「蝗蟲」,更去其學校搗亂,現在就「龍門亂搬」,並批評他們無資格去定義誰才是「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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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同意 WIKI 話 BILLY 是新加坡出生.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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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唔做警員就從事睇場工作, 係社會服務?

    案件今在區院判刑。吳的大律師求情稱,吳在警隊工作後從事睇場工作,負責調停、制止廝殺,變相是另一種社會服務。法官郭偉健聞言笑謂:「咁酒吧嘅bouncer(睇場)都係社會服務?」大律師回應指一般睇場都使用武力, 但身形矮小的吳則用言語調停,亦算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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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社會為黑社會服務, 也是先講數然後才動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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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8F%8D%E9%A7%81%E9%99%B3%E6%99%AF%E7%94%9F%E6%8C%87%E5%8F%AF%E5%88%AA%E5%9F%BA%E6%9C%AC%E6%B3%95%E7%AC%AC%E4%B8%80%E6%A2%9D-%E6%B8%AF%E5%BA%9C-%E4%B8%8D%E5%AE%B9%E8%A8%B1%E4%BB%A5%E4%BF%AE%E6%B3%95%E4%BD%9C%E7%82%BA%E9%81%94%E8%87%B3%E6%B8%AF%E7%8D%A8%E6%89%8B%E6%AE%B5/

    標少點睇?我認為陳律師真係亂咁講野,如果隨意廢除第一條都可以成立的話,成個基本法廢除行番一國一制,佢地又制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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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空會寫一篇, 陳資深大律師講大咗, 法理概念含糊不清, 憲法最根本的概念怎容修改, 修改憲法不能跟修改一般法律相比, 根本的精神也修改了, 就近乎廢除了《基本法》, 何以保障一國兩制? 一方面擁護, 另一方面卻打算根除, 還可以叫擁護就太可笑了。就算不同意選舉主任對一些候選人閂閘, 我也認同政府反駁陳大狀的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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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兩日拉咗兩個「網上恐嚇何麗嫦」。請教,當該網上留言有恐嚇成份,但何麗嫦自己沒看過該留言,警察可不可以以涉嫌刑事恐嚇或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拘捕留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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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沒看過或不知道有恐嚇留言, 當然不構成刑事恐嚇、 因為刑事恐嚇要當事人感到恐懼, 而這種感覺是合理的(reasonable man test), 即是她不是特別細膽。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就無需她本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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