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6日星期六

立法會選舉的篩選談

【撤銷參選權】張達明嘆完全超越法律設計:幾荒謬 (17:40)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被選舉主任以「實際上」並非擁護《基本法》為由,拒絕他參選立法會,引起爭論。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早上於商台節目批評,選舉主任不在法庭而靠自己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作出聲明,「完全超越晒法律設計,幾荒謬」。

張達明又慨嘆政府做法如「人治」,「政府做法真係好人治,咁嚴謹參選權、憲法保護嘅參選權,兒戲到好似入人哋外國境咁樣,可以自己訂個黑名單畀你,畀一個含糊理由,一個人話可以唔畀你入去,唔可以咁做囉」。

他指出,相關選舉法例只涉及行政安排,無列明參選人提交擁護《基本法》聲明須獲選舉主任信納,認為選舉主任做法在法例上難站得住腳。

不過張達明提到,他較早前擔心人大常委會會釋法一事估計有誤。他解釋說,選舉事務處「白紙黑字」確認,決定梁天琦提名無效只是基於他沒有妥為完成 《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的法定提名程序,故日後選舉呈請訴訟時,法庭只須處理本地法律解釋,沒有合理空間進行人大釋法。
(5/8/2016明報即時新聞)

張達明討論的兩樣事情我都有點意見。

選舉主任真的完全不能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作出聲明嗎? 我看未必可以容易一刀切。有些候選人, 參選表格內一切要求都填好, 也作出所有相關聲明, 再簽署確認書, 確認那三條《基本法》, 可謂符合選舉程序的要求, 選舉主任理應確認他的參選資格吧。可是, 假如他另附上一張自己書寫的聲明, 提倡香港立國或港獨, 選舉主任應該批准他入閘嗎? 在這種情況下, 選舉主任從這候選人自己附加的聲明已不用猜測或推斷這人日後會不會違反提名表格的聲明, 明確知道他會違反, 因為他呈交那一刻已違反, 所以否決他的參選資格, 又有沒有越權, 合不合理? 根本連篩選也稱不上吧? 也不用判斷他作聲明的時候的心態(state of mind), 因為那是最明顯不過的假聲明, 而這種假聲明不用等待日後行為, 已經赤裸裸顯示出來, 還有需要由法庭去決定嗎? 這種情況讓我打個比喻。證人上庭宣誓作供, 例牌菜: 「本人陳大文, 謹以至誠, 據實聲明及確認, 本人所作之證供, 均屬真實, 並為事實之全部, 並無虛言。」宣誓後, 證人向法官講:「法官閣下, 我一陣講果啲證供, 我都唔敢講一定係事實嚟架。」你估個官仲使唔使要佢講落去再決定真假?

你可能會拗, 始終都由個官判, 起碼上了庭。假如是這樣又如何。證人在警署錄取口供, 完結時要作出聲明內容真實無訛, 否則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作虛假聲明罪, 這證人簽署後, 他再向警察講: 「阿蛇, 我頭先講果啲嘢, 諗諗吓又好似調番轉至真喎。」在這情況下, 這證人的可信性還可以擺上庭去測試嗎?

我不能舉一個完全一樣的比喻, 來說明選舉主任審核候選人的資格時, 只要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條的要求, 就絕對要批准候選人的參選資格, 在明顯不過的情況下, 真的要像機械人一樣, 不能否決候選人的資格? 我覺得不是每一種情況都要靠法庭去審視的, 有幾個候選人被拒出閘的決定合情合法。

梁天琦的情況就頗不同, 他在程序要求上做足了, 選舉主任是搜集證據來反駁他, 故此正如張達明所講超過了法律設計選舉主任應有的職權範圍, 引來猛烈批評也難以抗辯。

明報今天另一篇新聞:
......
另邊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昨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批評「拒選」事件上,政府將政治考慮透過官員帶入立法會選舉,在政治上有深遠的壞影響。他認為選舉主任裁定梁天琦提名無效,含義就是指梁天琦「發假誓」,惟這是嚴重罪行指控,定罪與否應由司法系統而非公務員選舉主任處理。

陳景生形容,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有相當大的灰色地帶,質疑若有人要求修改基本法,「可否說他這樣便不擁護?」他強調,即使有人以港獨為最高理想,亦可以擁護基本法,並循基本法途徑,說服港府和中央政府將第1條剔除。第1條內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對於港獨是否與基本法有根本牴觸,陳認為這有不同論據,但以修改基本法而言,基本法「無講明哪一條可修改、哪一條不可」。

政府﹕修基本法不得違「不可分割」

政府發言人昨點名反駁陳景生,稱根據基本法第159(4)條,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牴觸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發言人稱,基本法第1條明確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涉及此基本方針,亦不容許以修改基本法作為達至港獨的手段。


這一次我完全不認同陳資深大狀的看法, 在上一篇提出這評論的留言, 我這樣回覆:

陳資深大律師講大咗, 法理概念含糊不清, 憲法最根本的概念怎容修改, 修改憲法不能跟修改一般法律相比, 根本的精神也修改了, 就近乎廢除了《基本法》, 何以保障一國兩制? 一方面擁護, 另一方面卻打算根除, 還可以叫擁護就太可笑了。就算不同意選舉主任對一些候選人閂閘, 我也認同政府反駁陳大狀的講法。

又打個比喻, 你和一個女子情投意合, 相愛多年, 到了談婚論嫁要娶為妻子, 忽發奇想, 如果她可以隆胸修臀, 變雙眼皮高鼻和瘦面, 性格也希望180度大改變, 那你不如另找一個好了, 原本又怎會相戀起來呢? 又愛《基本法》, 又想《基本法》改成不是《基本法》, 那又怎能稱為擁護?  邏輯上根本講不通。

確認書一出引起的爭拗, 不少人都危言聳聽, 扯到人大釋法, 到梁天琦等提出司法覆核, 更加言之鑿鑿, 認為終極上訴有可能引發人大釋法, 我一直都不相信這看法, 畢竟這一次完全不涉《基本法》的釋義, 不論梁天琦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的結果如何, 法律觀點只限於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越權, 考慮只圍繞《立法會條例》, 憑甚麼去釋法。當然有人覺得香港三次釋法, 有兩次夾硬來, 這次也可以再夾硬來一次。別忘記, 三次人大釋法, 都具備大陸元素, 這一次大陸插不到手。毫無疑問, 前些時國務院及香港左報, 建制派人士及染紅的法律界中人, 聯手逼香港政府對付港獨, 律政司司長支吾以對, 只能一再說會採取適當行動(or words to that effect, 我已忘記實際的字眼)。真的在適當時候採取行動, 就我所見, 只有拒梁天琦入閘這一宗, 其他就看不到了。這一宗我很難想像政府可以勝訴, 唯一對政府有利的是梁天琦將來在高院審訊暴亂罪被定罪, 就算選舉呈請勝訴, 到時他已身陷囹圄, 補選對他也毫無意義了。如果他一擲成名所以今年二月高票落敗, 這一擲也是雙刃刀, 一擲功成入監牢。他來日方長, 殺威之後人變得成熟也未可料。


ps 這篇把你悶死了, 去看下蛋散在又是X人老母一文今天下午5:48的留言, 逗樂下。

30 則留言:

  1. 關於張達明的觀點,關鍵是法例賦予了什麼權責給選舉主任。若我沒有誤讀前幾篇的話,選舉主任無權不確認遞交了額外的「矛盾聲明」的參選人的候選資格。穩妥的處理方法是確認及控告他作出虛假聲明。

    我對有關原則的粗淺理解是,獨立的司法權監督行政權,使它不能借機侵害立法權。即使有人藉選舉之便作出大逆不道的政治宣傳,亦理應由司法權作出仲裁,不適宜由行政權直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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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當初也有點機械式的想法, 但想深一層就要想下訂立條例的目的, 如果參選的人交回表格時告訴你, 我這聲明不是真心的, 我只是為了敷衍。一個有審核參選權的人面對這種情況是否還有需要日後才交警方處理? 到其時那人都可以講我一早都講我個聲明都不是真心作出的, 點解佢仲接受我參選? 這種情況下也批准提名看起來也十分荒謬。所以我把這兩批人的情況分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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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某位候選人就係咁樣,簽完後再同選舉主任書面講明"我會搞獨立,唔擁護基本法"...

      所以真係如某些評論所講:要逐個情況去睇.否則,選舉主任就等於橡皮圖章,甚至搵個機械人做算啦...

      正如過馬路被拉,上到庭D人話"點解上次唔拉我,今次要拉我?"的情況一樣,都係要逐個情況去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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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區區選舉主任有權審查公民的參選資格,權責不合比例,政府有誘因干預選舉。參選人因玩嘢而要面對刑事起訴,我覺得已經平衡了各方權力,相當穩妥。若有機制令司法權可以在提名階段介入,緊急處理參選人資格問題,就既公平又可避免尷尬;例如能不能讓相對獨立可信的選管會去仲裁,而不是讓代表政府、理應只協助處理選舉行政工作的選舉主任去操生殺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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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訴案例已否決了在提名階段法庭的介入。選舉主任殺生權來自索取過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層次不低。如果改府胡亂干預, 會負上失去公信的結果。除了梁天琦外, 其他否決我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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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睇黎標少都已經改變了睇法,不再認為選舉主任只是橡皮圖章了...好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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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是小市民, 看法無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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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成文法不是清楚列明選舉主任只有權在6種特定情況下不確認參選人資格嗎?選舉主任「不作橡皮圖章」的權力是誰給的?除非有充份理據,否則,我看不出縱容行政權侵奪立法權為何會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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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你好,我想請問一個比較技術性的問題。
    設有候選人,被ISIS,或者其他自稱為國家的武裝組織,的司法制度(假如該組織自稱有司法制度)判了三年監,選管會主任,有沒有權判定該候選人無效?

    候選人堅持該武裝組織沒有合法性,所謂的監禁只是綁架,故自已符合候選人條件

    在這種情況下,選管會主任有權作出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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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lex Chow:

      該自稱為國家的武裝組織如ISIL , 有無給自稱為國家的武裝組織的 支那 認可成國家?

      嘻嘻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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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lex,

      《立法會條例》第40條只列出叛國、判死刑及選舉舞弊之類的定罪才不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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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立法會條例》第39(1)條訂明一些喪失參選和當選議員資格的條件如:

      (1) 該參選人是司法人員、正擔任一些指明的公職(如廉政專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等)或立法會人員;
      (2) 該參選人在香港或任何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但是尚未服刑及被赦免(就如劉鑾雄這樣的個案);
      (3)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4) 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要服刑;
      (5) 在選舉之前的五年内有被裁定犯下被判處超過3個月監禁的罪行,或者其他指定的罪行(如選舉舞弊等罪行);
      (6) 未解除破產狀態的人;
      (7) 是香港以外(港區人大、政協除外)其他地區的政府或立法會代表。
      ===
      假如被ISIS之類判死刑,但候選人逃離ISIS,回到香港,選管會主任有權作出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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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判死刑是要由合法的政府判決才算, 合法性由聯合國確認。ISIS就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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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我個人嘅估計,我估政府會以基本法第一條係唔係對所有本地法律有凌駕性而要求人大釋法。政府唔會在冇信心下亂取消候選人資格。但問題係點解佢取消一D又唔取消哂港獨朋友既資格,到今日我都唔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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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當然有凌駕性, 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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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gree.
      問題反而是基本法第1條是不是對其他基本法條文皆有凌駕性,例如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及第26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被選舉權。當然,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但23條還未立法,即使已立法,「單純討論港獨的可行性而沒有任何後續行動」是否違法仍未可知,可能日後立法規定要有行動先算違法。所以目前來看,當本土派「講獨」被指違反第1條,但政府唔俾人講仲要因此褫奪其被選權又可能違反第26、27條時,邊條先有根本的凌駕性才是關鍵。
      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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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法》每一條的重要性不一, 第一條是根本性的, 本身不受其他約束, 26及27條反而有約束。23條立法的話, 就可以使港獨只是鼓吹無實質行動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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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是否因為第1條是寫在第一章的總則,而第26,27條是第三章的細則,因此更具凌駕性?
      那是否第一章的所有條文都比其他另外八章更具根本性及凌駕性?
      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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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總則屬大原則, 第1條呼應着序言, 第1條是無可爭論的, 反觀第27條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都已在終院上訴案例討論過, 有關需不需要向警方預先申請及獲批准, 上訴理據之一是違反《基本法》第27條, 法庭判決是這些自由是受限制的, 從沒有判決說第1條有限制。凌駕性在於主權的原則, 不在於排位, 當然, 重要的會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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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識人在又是被人罵x老母後,
    1) 說: 佢老母已然賣緊咸鴨蛋, 甘想x唔該自殺死落陰間先
    2) 說: x返老母, 連同佢上下18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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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人在又是被人罵x你後,

    潑婦: 甘想x唔該除褲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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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469762&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issue=20160808

    本土民主前線粗口仔梁天琦昨晚在facebook發放影片及圖片,指一輛私家車跟蹤他整個月,梁天琦x人老母後,又罵x你

    唔認為呢d 人有政治主力既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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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他可參選, 有選民喜歡聽他講粗口而選他, 那是選民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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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還在糾結與粗口非粗口? 哈哈 大大落伍. 現在是還要等多久 發展到扔MOLOTOV 雞尾酒 和肉體上殲滅共狗公安 還我英屬香港

      大支那一統狗們應該學會與時併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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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攞枝米字旗出嚟當波板糖舐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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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阿大: 上面是馬鹿我. 我效忠對象是星條旗.......... 真實可能比戲劇更戲劇. 今年年初, 我還非常氣餒, 覺得要回美國了. 對本民前也想大罵Ray Wong和理非非. 結果...the rest is history. speaking of which 明天又是旺角義士mention + transfer 九龍城法院 before Peter Law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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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馬鹿是小姐
      有沒有去旺角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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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老大,

      我看9:21的語言便知是你, 只是奇怪你不留名。Mention + transfer只是例牌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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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梁涉打鬥,成因未知雖然沒有被捕,形象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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