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

與教授隔空談

陳文敏:香港多叻人但太多奉承者 嘆規矩被破壞令人看不見希望 (14:22)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在商台節目表示,香港有很多「叻人」,但充斥太多阿諛奉承的人,加上特事特辦和貪污等問題亦慢慢出現,令人看不到希望,不少年輕人已開始考慮移民。

近年社會不停出現「法治」一詞,不過陳文敏認為,社會對法治認識有限,亦未必願意付出代價,是法治的最大危機,如理性討論人權,大家都贊成,但當處理難民問題時,不少人或會覺得難民問題花太多錢而要求退出公約。他說,當發現要付出代價時,就會知道基本人權的價值有多大,以及是否尊重。他認為社會未必完全了解,但對有高官說太貴而不再做難民政策感到失望。

陳文敏覺得,除法治外,對香港最大的致命傷是阿諛奉承的人。他以歷史為例,多個朝代沒落都是因為皇帝身邊有很多奉承的人,以前政府用人唯才,而不是看政治取向,在前港督彭定康時代,兩個擁有極端政治光譜的人可以同時在行政局,但現時愈來愈少,行會的組合愈來愈單一,執政者排除了與自己政治看法不同的人,也同時排除了有能力的人,令奉承的人愈來愈多。

他又說,香港本來有規有矩,但現在開始不跟隨制度、特事特辦、出現貪污,大陸面對的問題如沒有法治、司法不獨立、貪污等,都在香港出現,令有能者開始思考想不想繼續在這樣的香港生活。

他期望2017年換特首及班子後會有改變,他認為這幾年的管治肯定差了,回歸前至今,看到不少規矩被破壞,愈來愈多人看不到將來。他說,社會氣氛走極端,不包容以至敵我分明,令很多人覺得沒有將來,甚至30多歲的人都在思想移民,與1997年的最大分別是,當年港人因不知將來會變成怎樣才選擇移民,但現時人們卻是因為預視到將來而移民,他促請為政者正面處理這個問題。
(31/5/2016 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陳教授這言論, 我不覺失笑, 前些時正好寫了一篇叫擦鞋仔的。看到報導教授這一篇, 也讓我搭下順風車, 加把嘴。

曾經有人留言講假難民問題, 我相信主要受東方日報那些報導所鼓動。教授搬人權法治這牌頭出來, 有誰不去維護, 不過當濫用的人多到氾濫的程度, 也不能怪有人提出要退出公約。澳洲也出盡法寶, 夾硬拖走那些難民船, 付錢給蛇頭叫他們掉頭走, 把難民安置到太平洋小國, 甚至遠至柬甫寨, 先行甄別, 不讓他們踏足澳洲本土。像香港被逼發行街紙給這些難民, 每個個案搞幾年, 勞民傷財兼影響治安, 不是一句捍衛人權就至高無上。真難民當然要給予幫助, 大部份是真的嗎? 入境處現在聘請了不少退休裁判官去做審核申請的工作, 其中包括「以胸襲警」案的陳碧橋, 目的是加快審核, 盡快送走那些假難民。南亞假難民很多從大陸湧入, 我們不能只大聲疾呼人權法治就罔顧這些人看到漏洞而蜂湧而來的事實。教授講大陸的司法不獨立在香港出現, 又沒有明確指出所指為何, 我希望他不是在胡謅, 像那些空喊法治已死的人一樣。那些人無知, 畢竟只是感情用事, 法律是教授的專業, 我希望他不要隱晦, 要清楚講出所指。

教授痛斥阿諛奉承的人, 我絕對同意, 古今中外, 在帝皇君主的旁邊, 都充斥着這樣的人。要罵這些擦鞋仔, 也別忘罵那些愛坐花轎的人, 那是相輔相承的, 有人愛被奉承自然就滋生擦鞋仔。環目四顧, 在普通人身邊也充斥着擦鞋仔。在大陸, 我們很容易把一切都推諉於文革摧殘了人格, 所以產生很多阿諛諂媚的人。沒有文革的香港同樣不遑多讓, 功利主義抬頭, 廉恥的要求降低了, 這種無恥的人也自然多了。就算我退休在此, 交往的人已無功利可言, 那些狗一般的嘴臉, 也同樣毫不陌生。我從來不看人開甚麼車, 住那些有錢區, 學甚麼專業而去攀附。擦鞋仔不會擦我的鞋, 因為一定會自討沒趣。我也不輕易讚人, 更不會虛偽, 不會做使人嘔吐的事。教授在斥責梁振英身旁的阿諛奉承之輩之餘, 又有沒有警惕自己身旁也會有這種人在游戈?

講到考慮移民的人多了, 不用猜測, 去申請良民證的地方看下有沒有人排隊, 我肯定沒有, 登記的人會是大陸移民到港而再往外移的人, 多過香港原居民。移民不是輕易的決定, 很多地方也收緊了限額, 揾食也是很大的考慮, 移民可以是逃避一個問題而找來另一個問題的。所以空口講的人多, 付諸實行的人少。為政的人去看下申請良民證的人數就掌握實際情況, 他們不會覺得這是一個問題。

寫在曾健超為七警案作供之前

很高興昨天(blogger昨天上午10時到今早10時)的24小時內, 點擊爆燈, 創開blog以來紀錄, 舊紀錄是4400次, 那是因為林慧思事件, 今次主要是曾健超事件, 有5400次。多人閱讀也心情矛盾, 因為每當有社會分裂事件發生而我去評論, 點擊就會多。那麼, 這一次高點擊率是否社會分裂的訊號呢? 我覺得不是, 因為這社會已四分五裂, 裂無可裂。原本是藍絲、黃絲壁壘分明, 現在藍絲裏又裂痕重重, 李偲嫣那小眾裂了, 那原本是烏合糾結的一群, 不成氣候的, 建制派也各懷鬼胎, 又鬧出中澳槍炮團的醜聞來, 連大公報都對他們發炮。泛民也不見得有多好, 有比人民力量更激進擲磚派出現, 又有極度無知的港獨叫喊, 連悼念六四都變成另一種分裂, 甚至有弱智不堪的鴇母論。沉默的人越來越多, 無他, 誰不會厭倦, 天若有情天亦老。佔中的失敗引發一連串的後遺症現在漸漸浮現出來。

我以前寫得太多佔中的文, 現在也沒興趣去為它蓋棺定論, 這些東西還是留給政治歷史學者, 不如去講自己有點皮毛知識的刑事案。曾健超襲警案判決了, 但暫時還未算告一段落, 因為他明天就要為七警案作供。上一篇有一問:

匿名2016年5月31日 上午11:26

請教標少,在七警案的審訊,控方可以盤問曾健超有關淋液案的詳情嗎?
法官會否以與七警案無關而拒絕?


雖然潑液案已審結, 我也不知道曾健超在七警案錄取的口供在這方面講過甚麼, 有待明天或後天他開始作供時才能揭曉, 不過, 我想預先推測一下。我相信曾健超在證人口供裏沒有割喉式承認自己潑液(割喉式即攬住一齊死), 如果他承認了就不會多次高調接受訪問談論此事, 而談論時也避重就輕。如果他在證人口供裏承認了潑液, 而又多次高調地顧左右而言他, 作供時捅了出來, 這不單是打擊他個人誠信, 也禍及公民黨所餘無幾的公信力。所以我相信他在證人口供紙裏沒有承認自己是潑液的人, 而只會說警察誤認他是潑液的人而拘捕他。控方在七警案傳召曾健超, 一定會觸及潑液那部份證供, 那是提供他被打一鑊的原因, 控方會提出這是七警打他的動機。雖然審案的法官一定有看報、看電視及上網, 一定知悉本案的報導, 但審理本案, 他就如白紙一張, 一切可以考慮的證據, 都要從審訊過程中獲取, 而不是從傳媒處得來。故此, 就算講警察誤以為曾健超潑液, 控方也要引導這種證供出來, 才可以交待他為何被拘捕, 繼而被打。況且, 控方簡單交待, 辯方也會在這方面大肆盤問以攻擊其誠信。故此, 區域法院法官不會拒絕控辯雙方觸及這方面的證供。

可能有人會質疑, 當曾健超作為襲警案的被告時, 辯方試圖引用他被毆打的證供卻被羅官所拒, 豈不是存在雙重標準? 其實這情況性質不同, 拘捕制服他的警員不涉毆打他, 而毆打那部份並非襲警案審理的案情, 所以屬離題。相反而言, 潑液卻是引致毆打的原因(motive)。而且, 作為證人, 可被盤問的範圍很大, 如果證入有刑事案底, 控方也有責任通知辯方, 以便對方循個人誠信方面作盤問。證人可被盤問的範圍遠比被告的大, 因為在法律原則上保障被告的權利比保障證人為多。

風水佬可以呃你十年八載, 我看得準不準一兩天就知道了。

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

曾健超的5星期監禁

【短片:曾健超判囚5周】曾稱極失望不開心 仍信司法制度即日提上訴 (18:16)

「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被指向警察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上周四被裁定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成,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星期,獲准以現金300元保釋等候上訴。

曾健超在庭外表示對判刑極之失望和不開心,但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即日提出上訴。

曾健超稱,因他現可保釋外出,將集中準備在6月1日開審的七警案中作供,協助法庭搜證,這是現時最重要任務。被問到會否認為判刑不公平或過重,曾健超指不批評法庭的決定,他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會提出上訴。

判刑後,逾50名支持曾健超的市民逗留在法庭外大堂,不少人情緒激動,面紅耳赤地批評警察,又高呼法治已死。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及其副手,以及兩名負責本案的警官,均留在法庭內逾半小時未有離去。據了解,他們並未使用公眾通道,而是循警方的特別通道離開法庭,未有與示威者相遇。

(30/5/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我本來不打算評論這判刑結果, 但我知道開了評論曾健超案的頭就一定會有人提出判刑來討論, 已收電郵和留言。5星期的監禁判得重嗎? 十分坦白講, 一點也不重, 比我預期輕得多。如果曾健超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恐怕都會被駁回, 讓他保釋等候上訴只是把服刑時間推遲一年半載。除非他可以上訴推翻定罪, 否則粗俗講, 他坐硬。

襲警及阻差罪一向都沒有在上訴庭定出判刑指引, 判法一向是因案情, 因不同法官而出現很大差異。上訴庭沒有定下判刑指引, 理由很簡單, 因為這種指引定不出。上訴庭不能說對警察吐口水、潑尿、潑水、擲膠樽、擲蛋、打一拳、踢一腳或推幾下就要判坐監多久, 罰款多少。如果真的定出來, 下級法院也難以跟從。從日常報導可見, 襲警拒捕阻差之類的判法, 由罰款、感化至坐監都有。一般大原則會是保障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 對襲警不予輕判, 好幾年前我評論過, 現在可以再重溫一下這些判刑原則, 讓我再次引用杜溎峰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志賢一案講過的說話:

5.原審裁判官認為基於公眾利益,法庭的責任是保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免其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他引述Huggins 法官在Lui Wai Chun HKC III(1946-1972) 以下的判詞:
懲教及警察對社會作出很大貢獻,而很多時他們的工作是在困難,甚至是危險的情況下適行。如法庭對於侵害他們的人予以輕判,這只會圖添他們工作的困難,因犯事者相信他們不須負出甚麽大的代價就可任意侵害他們。」
他認為上述的原則可適用於本案。他又考慮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Hung Mei Kwan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57號一案的判刑。在針對上訴人作出勞教中心令時,他在判刑理由書第24段説:
第四被告人(即上訴人)面對一項襲警罪,他是没有案底,本席認為將第四被告人送往著重紀律訓練的勞教中心,讓他學懂一點規矩,或許他日他不會再干犯無視法紀的罪行;在另一方面,本席認為判處勞教中心亦可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本席判處第四被告人勞教中心令。」
針對判刑上訴
6.法例並無訂下干犯襲警罪行的刑罰。所以在考慮恰當的判刑時,法庭須考慮案情的嚴重性、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利益等。本席絶對認同上訴法院在Lui Wai Chun一案所述的法律原則。該案例對本席具約束力,本席必須遵從。當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時,法庭須從兩個層面考慮:控罪的嚴重性及案情的嚴重性。所有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維護公眾利益。所以基於公眾利益,立法會已訂下法律保障他們在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法庭亦有責任給予這法律效應。所以法庭訂下法律原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面對嚴重判罰。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罰。這是從控罪的嚴重性層面的考慮。但在考慮其他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時,法庭亦須從案情的嚴重性的層面作考慮。若案情不算嚴重,法庭須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的利益等,分析後才決定最合適的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

曾健超所干犯的襲警, 並非正面交鋒那種, 不是示威人士要衝擊與警察要攔阻而產生的推撞, 他身處高處與花槽下面執勤的警員根本沒有正面接觸, 也無需接觸, 潑液屬不必要並且是刻意的挑釁和羞辱行為, 判監是正確的結果。我預期是每罪判3個月, 部份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羅官已判得比我預期輕。佔中期間很多人因為長期亢奮而產生喪失理智行為, 這並非逃避判監的擋箭牌。面對結果時就要輸打贏要, 喊法治已死的人, 也是這種亢奮的延續。如果法官只隨着社會氣氛, 口號的訴求, 而罔顧案情事實來判案, 到時才是真真正正的法治已死。法治不會因為個別人士的主觀意願而生或死, 要死的是這些沒有理智的心, 胡亂喊這種口號的人真的懂得甚麼叫法治嗎? 又是一個朋黨關係沖昏了理智的例子。

我預了有人會留言罵我, 請罵得有點質素和法律知識, 最好用案例來罵我, 別浪費生命講廢話。

遊在深秋

遲來的秋天,  在過去一星期之內濃縮驟至, 還有兩天冬就來臨了, 秋就有點像高材生越級升班, 沒上幾天課就升了一級。天上不掛一片雲, 陽光放肆地滲透, 普照大地。樹木青葱,  草卻枯黃, 牛馬懶洋洋在取暖徜徉。這就是今天在車窗外所見一幅一幅田園景色。平平無奇的景狀, 也自有姿彩。

老伴愛郊遊, 我們無需預約, 也沒有特別要去的目的地方, 把車開上高速公路, 在三綫間穿插, 個多小時車程, 就去到離家120多公里的Laguna. 香港有Laguna City, 名為麗港城。新州的Laguna我聽都未聽過, 只是看到路牌的名字, 就走去看看。這地方連一條街有幾間鋪的小鎮也稱不上, 舉目荒蕪, 油站也沒有一個。只有這樣的一所包羅萬有, 縮影於一身的地方:

GN大概是人名, TP是trading post, 是一間cafe
集餐廳油站市集於一身
髮廊外貌

只有墟期的星期天那4小時內才可整理煩惱絲, 這裏的人大概經常沒有煩惱吧。廳一隅看似活動室, 也似貿易場, 也可以是詩人墨客碰頭的地方。我以前去過在南邊的一個酒莊, 就有以酒、詩會友的雅集, 名為Poetry on the Plate, 提供美酒和finger food, 讓詩人吟詠。

看似貿易埸

餐廳提供有限選擇的食物, 漢堡包伴一些薯條要16元一個, 不便宜也不相干, 只此一店, 沒有競爭, 就是這樣。店外有些典型的殘破東西湊拼出來的藝術品, 去每年一度在Bondi海岸邊Sculpture by the Sea展覽也是類似的東西。




不知這裏的人何以為生, 生活潦倒可以再北上, 不遠處有個叫Broke的地方。下次要去走一趟, 要未卜先知。

2016年5月29日星期日

再談輕輕走了的楊絳

標少不學無術, 書看得雜, 對甚麼都講不上有研究, 但對吃喝玩樂, 社會事務, 法庭判決, 都勇於講出自己的看法, 雖然淺陋, 卻是率性之言。淡淡然哀悼楊絳離世所寫的楊絳輕輕的走了, 也引起爭議, 想起來也覺得有趣。我幾乎可以肯定講, 有些留言是陰魂不散的Maro留下的。我曾經講過要殲滅他, 不讓他留言, 箇中道理只有長期讀者才了解。刪除他的留言並非怕他罵我, 而是不想催化他的病情, 如果他表現正常, 我都會所謂「隻眼開隻眼閉」讓他重投這部落的懷抱, 就當是對一個正在康復的病人扶一把, 寬容讓他過渡。這一篇不是講Maro, 而是借該篇的留言講人性。

那一篇的留言引述不少攻擊錢鍾書及楊絳的講法, 我沒有資格為他們抗辯, 因為我看他們的書及文章是第一手資料, 對他們的為人的認識極其量是二手資料, 有些是一手但只可能講屬自圓其說的東西。真正硏究就要審慎精確, 我沒有這能力。我看《圍城》超過十次, 主要是被錢鍾書的才華所瘋魔, 當然有些人認為過譽了《圍城》的成就, 主要原因是那班搞中西比較文學的學者對錢鍾書的推崇。翻開在書架塵封的《中國現代小說史》( A History of Modern Chinese Fiction)(中譯本), 夏志清評錢鍾書的《圍城》時這樣講:

「圍城」是中國近代文學中最有趣和最用心經營的小說, 可能亦是最偉大的一部。作為諷刺文學, 它令人想起像「儒林外史」那一類的著名中國古典小說; 但它比它們優勝, 因為它有統一的結構和更豐富的喜劇性。和牽涉眾多人物而結構鬆懈的「儒林外史」有別,「圍城」是一篇稱得上是「浪蕩漢」(picaresque hero)的喜劇旅程錄。…

單是中文修養好的人對評價《圍城》就囿於沒有西洋文學根基而充滿障礙, 對於小說中戲謔和幽默的典故大部份都跟不上, 去評論《圍城》根本不自量力。撇開《圍城》不講, 錢鍾書國學鉅著的成就不容置疑。攻擊他的人只針對兩方面, 一, 指責他們出賣朋友; 二, 指責他們翻譯《毛選》。出賣朋友與否, 我無從置喙。翻譯《毛選》我就不得不替他辯護一下, 但這跟楊絳毫無關係, 楊絳不曾參與《毛選》的翻譯。錢鍾書夫婦解放後選擇留下, 明顯是錯誤選擇, 在各式政治運動洗禮下, 除非選擇自殺, 否則總要有生存之道。1950年8月, 錢鍾書奉調進城, 到中共中央毛澤東選集英譯委員會參加翻譯《毛選》, 至1953年底完成, 那時候楊絳在清華教書, 她一面教書, 一面讀書讀小說, 同時翻譯了十六世紀西班牙經典之作Le Vida de Lazarillo de Tormes, 書名譯為《小癩子》。1953年的時候她在翻譯法國小說Gil Blas, 留言的人硬要說她有份譯《毛選》就請拿出證據來。最慘的是把他兩夫婦講成做了傷天害理的事。事實搞錯了, 就算楊絳有份翻譯《毛選》, 又怎樣傷天害理呢? 共產黨指派你做文字工作, 一個文人有能力抗命嗎? 況且毛澤東文選是1949年底至1950初毛澤東訪問蘇聯時史太林建議他篇輯的, 以幫助人們瞭解中國革命的經驗, 如果《毛選》傷天害理, 有份翻譯的也只是錢鍾書, 罪不及孥, 也與楊絳無關。錢鍾書也無份寫中文版, 不是原創者。

楊絳還有個多月才105歲, 活到104歲, 創作及翻譯了不少成功作品, 她離開了, 我只是淡淡哀悼幾句, 她更不好, 也無需在留言大肆評擊。在極權政權下得以殘存, 人性難免有脆弱點, 因抵擋不住煎熬而作出妥協行為, 有小瑕疵也不值深究。有這種閒暇, 我就只會去罵那些日常遇到, 沒有受政治逼害下, 也做出無恥奸險行為的人, 而不是對一個已逝去, 不見得有明顯過失的人, 去作出貶斥之言。錢、楊二老就算性格上有些瑕疵, 以他們的成就相比, 可謂瑕不掩瑜。

我不為逝者塗脂抹粉, 你又可有為朋黨關係而姑息養奸? 我沒有本事, 還有點為正義吭聲的傲氣。

2016年5月28日星期六

寫在曾健超判刑之前

匿名在吃與盜一文留言, 寫在曾健超被定罪之後:

匿名2016年5月27日 下午8:08

毫無上訴成功機會,不是因為沒有沒有理據(grounds of appeal 其實能挖出幾個的)但原訟庭的老爺們,即使是最寬容的班太,也不會就曾健超如此公然反建制的犯事定罪而撤銷他罪名的。

Ken Tsang is screwed. ...........


先下個注腳, 匿名所指的班太即Judianna Barnes張慧玲法官, 行內人音譯叫她做班太, 大概是坐上高院後才有這稱謂, 以前只叫Judianna。班老先生以前也是高院法官。匿名說班太最寬容, 我的印象是她看誰代表上訴人, 或者是那個裁判官審的案。這一篇不講班太, 只講「建制」這概念, 因為匿名對原訟庭法官保建制的態度似有微言。

甚麼叫「建制」? 不先作介定就可以會有南轅北轍的討論。一聽到「建制」或「建制派」, 很自然就會聯想到「左派」、「保皇」、「親政府」、「親北京」、「親共」, 又或者是「保守」、「反民主」等語帶貶斥的字眼, 而英文會是pro-Bejing/pro-establishment。我相信匿名這則留言提及「建制」這兩個字並非上面坊間具貶斥性那種意思。

「建制」即是建立了的制度, 擁護建立了的制度具負面的意義嗎?

先打個岔。

傳統的民主政黨, 在一小撮激進的港人眼中, 也屬某種程度的「建制」, 因為傳統民主派不激烈、不擲磚、盡量不違法, 違法時起碼會講公民抗命, 而不是罔顧法紀。支聯會的維園六四燭光晚會的舉行目的和方式, 受到大專學生會的反對, 在這些學生眼中, 支聯會也屬建制, 因為支聯會在保存他們建立多年的悼念六四模式。

言歸正傳。

法律制度是一套經過歷練, 有持續性, 有一定規章及概念貫徹的制度, 法官演譯法律概念, 要參考案例及上級法院的指引, 很自然會恪守建立了的制度。法官這種態度有甚麼不妥當?

論案情, 曾健超可以講自己在行使示威的自由, 潑液是渲洩這種權利的方法嗎? 他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法官沒有理由去猜測他的state of mind。羅官連示威權利涉及公眾安寧要考慮rationality, proportionality也無需講, 羅官先考慮曾健超是否潑液的人, 再考慮潑液是否構成襲擊的敵對行為(hostile act), 繼而考慮警察是否在執行職務和採取的武力是否相稱。整個審訊程序都是建立了制度, 在這框架內運作, 自然叫建制了, 法官自然需要跟從建制而行的態度, 這種態度, 一點不妥當也沒有。

原訟庭聽審上訴, 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則, 如果裁判官在法律原則上沒有犯錯, 正常講上訴得直的空間少, 有些法官只憑自己的喜好而胡亂干擾原審法官的判決, 你叫那種態度做寬鬆或者liberal minded, 我就不敢苟同了。寬鬆或liberal minded, 只適用於法律釋義方面, 或者刑罰輕重方面, 而並不適用於案情事實的裁斷。當然有人會爭論, 上訴本身是一種「重審」, 原訟庭法官有權重新審視案情事實。可是, 重新審視不等如完全取代原審法官的功能, 這方面上訴案例已確立了原則, 耳熟能詳的講周時彬、Raymond Chen等案, 確立的原則是:

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原則歸原則, 要干擾就有很多自圓其說的方法, 始終是人在審案, 不是用機器啤出來, 或者應該講不是用3D打印出來, 演譯空間甚大。我講了一大堆, 就是想講法官那種「建制」是正常的態度, apolitical的態度。

不論羅德泉星期一怎樣判處曾健超, 都會有批評的聲音, 也會有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去凑熱鬧, 警察又要出動去維持治安了。如果判監, 曾健超也會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如果判監而不獲保釋, 主控官別忘記申請Body Order帶他6月1日上區域法院做七警案的證人。嘿! 這也是建立了的制度。這種擁護建制, 有甚麼問題? 人總是對不合己意的事隨便扣帽子, 而不能客觀理性地看待社會正常運作必然需要有一套制度。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楊絳輕輕的走了

我忘了那一本是我讀楊絳的第一本書, 我相信是《幹校六記》, 是念大學時的事, 而最近期看楊絳的書是《洗澡之後》, 還在今年3月7日寫了《洗澡》一文順便評了《洗澡之後》幾句。楊絳兩日前撒手塵寰上了天家與錢鍾書及錢瑗相聚, 享年104歲。《洗澡之後》的序言是2010年6月寫的, 為甚麼會拖到2015年3月才付梓印行第一版, 我就不得而知了, 也不去考究。

第一次知道有楊絳這人大概是大學的時候, 讀錢鍾書則是中學年代, 之後才赫然發覺第一才子的背後還有個才女。楊絳這才女愛錢鍾書這才子, 論作品, 我還是對才子鍾情, 他也是我少有愛的男人。有一次, 球場上的擦鞋仔竟然跟我講錢鍾書及《圍城》, 我以為那只奉承師奶阿太及一眾無知婦孺的人胸中真的有兩滴墨水, 我立即問他你看過《談藝錄》、《管錐篇》嗎?  原來連書名都未聽過就扮文人雅士, 我直接了當講我多年來看了《圍城》不下十次, 那人就閉了嘴。

今天吃飯碰見朋友, 朋友問我讀過楊絳的「一百歲感言」沒有? 我家中楊絳的書不多, 只有八、九本, 沒有印象在那裏看過這篇, 於是上網尋找, 才知道楊絳根本沒有寫過這一篇, 這文章只是別人拼湊而成, 非楊絳原話, 網路上卻在瘋傳。我看楊絳寫的書, 最喜歡的反而是別人寫楊絳的書: 《聽楊絳談往事》, 楊絳在這書的序言講: 「為我寫的傳並沒有幾篇, 我去世後也許會增加幾篇, 但徵得我同意而寫的傳記, 只此一篇。」

我也十分佩服楊絳的才華及堅毅, 為了翻譯原文而自學外文, 尉然成為大師級的翻譯家。她的女兒及丈夫先後在97、98年逝世, 她也可以撐到今時今日, 努力不懈地學習和創作。政治逼害沒有摧毀她一家人高尚的人格, 卻扼殺了這對玉人的才情。楊絳的文章不適合我, 因為我改不了口舌爭鋒的性格, 學不到她那種淡淡然面對苦難的態度, 做不到網友所講的「知雄守雌」情操。

2007年楊絳出版了《走到人生邊上------自問自答》, 這樣一走, 她多走了9年, 終於到了人生的邊上, 不用自問自答了, 《我們仨》可以在天上互相傾訴別離之情。

曾健超定罪之後

裁判法院的判案書(裁斷陳述書)很少會上載到司法機構的《判案書》(Judgments)裏, 自有司法機構網頁以來只有6宗, 其中3宗還收錄在Hong Kong Law Reports裏。昨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對曾健超襲警案作裁決, 裁斷陳述書也上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健超), 理據清晰全面, 被告上訴的話也無需再動腦筋去寫。法理與事實俱備, 我想不到上訴理據。話雖如此, 世事難料(也許叫「法」事難料更恰當), 沒有甚麼理據也可以是上訴得直的理據, 見得多了就見怪不怪。

曾健超襲警及阻差案被定罪, 下星期一才宣判, 辯方要求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明顯不予考慮, 若然考慮, 就會押後14天索取感化官報告, 法官沒有這樣做, 又沒有即時判罰款, 控罪本身是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不能判處緩刑, 看來判處即時監禁的機會頗大, 畢竟羅官屬辣手判官。

曾健超在本案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這做法是雙刃刀。作為被告, 他沒有任何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 舉證責任在控方。不過, 不作供這決定的影響是, 法官只有控方證據可作考慮來作出判決。辯方盤問證人時發問的問題, 除非獲控方證人同意, 否則完全不會是法官考慮的證據, 當然也不會是辯方的立場。被告一方不提出證據予法庭考慮, 以爭論事實的案件而言, 除非控方證據薄弱, 或者證人表現差, 或者有法律技術或觀點的爭議, 否則只有單方面的證據給法官考慮, 對被告頗為不利。既然如此, 曾健超為何不作供呢? 我想是為了不想被盤問。不想被盤問原因有二, 一方面從技術層面去爭論他並非倒液的人, 另一方面是為了在七警案作證鋪路。在襲警案他沒有作供就不會被法官指他不可信, 到了下星期七警案審訊時, 他不會被盤問在襲警案中上證人台時的個人誠信問題了。曾超健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的抗辯策略, 我同意是比選擇作供明智。反正他作供也不易脫罪, 倒不如減低被攻擊個人誠信的機會, 專心作為證人去指證七警。

我半年前討論這兩件案的審訊次序的利弊, 寫了這一篇: 曾健超和7警的審訊先後。在該文我也提過上訴庭的LEE CHI FAI案, 羅官在曾健超案的判案書裏也引述此案例, 來衡量接納亞視新聞片的準則。雖然曾健超在襲警案沒有作供, 但他在七警案身為證人, 整體誠信都會被質疑, 代表七警的律師很難不會盤問他潑液方面的案情, 他難以避過這方面的測試, 別以為在襲警案沒上證人台就可以避得到。當然, 七警案面對電視台影片呈堂也有相同的法律爭拗, 區域法院的法官怎樣處理也是未知之數。這兩件案是法律、策略、政治立場的比拼, 但不是社會公義的印證。曾健超潑液(好可能是尿不是其他液體)他不會承認, 七警打他一鑊也會否認, 大家就在玩弄法律上容許玩弄的程序和權利, 不論釘與放, 求求你, 別大義凜然講公義得以彰顯, 天地還有正氣, 我會吃不消。

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

吃與盜

女碩士生今天寫來諮詢店鋪盜竊案, 她見過律師, 律師告訴她可找當值律師向律政司提出要求撤銷控罪, 自願簽保守行為。她把求情信傳給我看。信件本身寫得還可以, 但我坦白告訴她此路不通, 完全浪費時間。理由很簡單, 被盜貨物價值數千元。我不知這女生是否誤解了律師的講法, 抑或這律師經驗不足, 我直接了當講律政司一定不會撤銷控罪, 而且還有可能判緩刑。女生這樣講:

「我前几天去咨询了律师,打算认罪,不知道怎样请求法官轻判。律师说可以上庭当日去找当值律师,寻求他去向律政司申请同意案情,自签保守行为,并自己写上一封信,让我可以试一试。」

女生說自己家貧, 家中向親友舉債讓她到港讀書。她的講法有點難以置信。既然肩負重大責任, 畢業後要償債, 除了好好讀書, 還要好好做人。成績好的人不一定品格好, 品格好而在一念之間被貪婪控制了理智, 也不會偷去大量的財物。香港雖然百物騰貴, 在連鎖商店偷幾千元貨物肯定件數不少, 有些還是護膚品。前些時有個男生寫給我, 他偷的是牛扒, 價值少於200元。香港牛肉貴, 窮人吃不起, 他偷牛扒我同情他, 我替他改寫申請信, 我覺得他獲准簽保守行為的機會大過一半, 而這女生就毫無機會。並非因為我饞嘴所以對偷食物的人寬鬆, 與其是偷, 偷吃的可視作生活所逼, 偷化粧品就擺明是貪婪了。

講到吃朋友近來有口福了, 時常見面的都嚐到我的小食。多人吃了豬手凍都讚不絕口, 我自己反而全部送了出去沒有機會吃, 所以對好吃的講法信以為真。今晚終於有機會吃了。

餐前小吃豬手凍
自我評價是, 除了彈牙的口感, 食味平平無奇。我加了一些杞子作為點綴, 提昇美感。靈感來自韓國餐廳的女老闆Eva, 我第一次給她一盒豬手凍, 她告訴我韓國人有豬耳凍, 把蛋黃及蛋白分開炒後切碎, 在豬耳凍液狀未成啫哩狀時放進去, 做出又黃又白的花斑效果, 十分好看, 所以我放抗氧化又明目的杞子。享受吃就要花點心思。我還不太滿意, 還要再改良一下。

中澳法「術」交流團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一向給我一個很奇怪的感覺, 究竟這班人搞甚麼法學交流的? 這個「澳」字, Oh! 除了有些澳洲畢業外, 有去「澳」洲交流嗎? Oh! 或者有, 恕我無知, 我沒有去他們的網頁看, 也沒有留意他們平時的活動, 除了頭馬, 何秀蘭維肖維妙地形容豬一樣的隊友的馬恩國大律師外, 其他人我沒有留意。馬大狀率團北上訪問, 傳來了的一段佳話, 明報早3日這樣講:

正在北京訪問的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一行人,早上與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會面。團長馬恩國會後引述張榮順稱,現時「港獨」沒有實力,但即使「港獨」具備實力亦「好易處理」,因為中央「要法律有法律,要槍有槍,要炮有炮」。

我看了報導也沒錯愕, 正是要法律有法術, 要槍無得搶, 要炮可以車大炮, 聽過了, 也沒有興趣寫評論。到了今早看明報頭條, 恍然大悟, 原來中澳法「術」交流基金會替「港獨」出了一口烏氣, 要繼續讀本文, 就一定要先看明報頭條那幾篇, 才會跟我一樣有所體會。(訪京團成員晝見京官夜蒲K 接查詢後退出法學基金會 馬恩國任執委會主席 譚惠珠辭榮譽顧問), (這一篇其中一張相是女子的手摸着律師下體照, 未成年讀者不要看。我警告做足, 刺傷眼睛與人無尤)。

我恍然大悟是甚麼呢? 原來馬大狀的團友聽到張副主任講槍炮, 心中一定不服, 要比拼下, 於是晚上走去北京夜蒲, 展示香港的槍炮實力, 難怪無槍無炮的譚惠珠要劃清界綫。最好笑的是明報的排版, 兩條茂里律師和性感女貼面照當然是搶眼, 再加一張梁美芬教授跟豬一樣的律師的貼面照, 好像要人遐想, 自由聯想……唔通梁美芬以前在北京讀書也做過KTV?

法學交流變成性學交流? 中港兩地一向都交流頻繁, 了無新意。在KTV應酬, 應酬啲乜呢? 咿, 唔係叫交流喎, 唔係叫交易貼切啲咩? 

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

老伴哭了

老伴昨天哭了, 小女兒昨天搬走開始獨立生活, 老伴有些感觸。家中又多空出一房, 剩下兩老了。幾年前家中只有一間客房, 隨着女兒陸續離巢, 客房變成3間了。老伴的工作間是書房, 我的工作間是飯廳, 飯桌是請客時才用的, 平時我佔用着, 貪這8至12人桌可任我亂放雜物, 3個tablets, 一瓶一瓶各式果仁包圍着我。飯桌是我寫文的地盤, 凌亂不堪, 身旁的幾張櫈都放著我隨手拿得到的東西。我思考時不是unkempt那種, 但桌上就東一堆西一堆的山頭。女兒搬走就可以更加肆無忌憚, 也不會再受她的電視聲打擾。

昨天替女兒搬了一轉那些無止境搬不完的雜物, 回家途中老伴叫我唸《燕詩》, 我卻漏掉幾句。其實, 她只是搬到10公里外的地方。

大女兒離巢差不多4個年頭了, 大家平時也疏於通訊, 她一時去外遊, 一時去公幹, 我都搞不清她的行踪。早幾天又告訴我們下星期會去意大利旅行, 她好像有用不完的假期。兩老只好相依為命。

老伴今天又哭了。今天出席了校友的葬禮, 校友不算稔熟, 也不算生疏。抗癌兩年, 謙謙君子敵不過癌魔纏擾, 終年68歲。他的老伴從此要孤身走完人生的路。近年我很少穿西裝結領帶, 一般場合只是smart casual, 只有婚禮和葬禮才會穿西裝皮鞋。葬禮在11時舉行, 完畢後拉了幾個老友去吃飯, 飯後再相約過幾天晚飯。傷感時倍感要珍惜眼前所有, 與子偕老有時是奢侈的想法。今天出席葬禮的人不少都一把年紀, 恐怕大家在這種場合碰頭會頻密起來。

「蛋散」曾經留言: 無論如何, 希望閣下身體健康, 長命一點, 繼續寫這個 blog.

我回覆說: 我寫到失去興趣就擱筆, 無需等撒手歸西, 照睇我都仲有三幾十年。

老伴相依是一種動力, 老友相隨是一種鼓勵, 寫blog是我的生活, 幫到人是自己的福氣。

2016年5月22日星期日

鹹濕法官的申訴

Judge fired for watching porn at work claim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tribunal battle

A disgraced former judge who was sacked for watching porn on court computers is in court today claiming that the government unfairly sacked him.

Immigration specialist Warren Grant fell from grace in March last year when he, along with two others judges, was removed from his judicial position for viewing “pornographic material on judicial IT equipment”. Grant is reported to have accessed websites including Pleasure Zone, Spicy Tranny and Retro Porn Hub.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both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concluded “this was an inexcusable misuse” of his judicial IT account and “wholly unacceptable conduct for a judicial office holder”.

Cambridge-educated former solicitor Grant, 61, has now raised doubts about the lawfulness of the sacking, and has made an employment law claim against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because of it. The 61 year-old — citing 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 has said that his behaviour stemmed from a mental illness he was suffering from that was triggered by problems with his marriage. The illness has been reported by Metro to be depression.

The respondent has defended the claim, and reiterated that Grant broke strict guidelines when he used his work IT account to access the explicit websites.

The London Central Employment Tribunal has heard from Matrix Chambers barrister Mathew Purchase that:

This wasn’t a case of watching pornography one or two times, or even 10 or 20 times, but was persistent — several times a day — over a 14-month period or so.

The case has been before the London Central Employment Tribunal all week, including today, and a decision is expected shortly. A tribunal is able to award between £18,000 and £30,000 in damages if it finds seriou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s the matter is still ongoing, the Judicial Office declined to comment.
(20/5/2016 Legal Cheek)

去年三月的通告

JCIO 18/15 17 March 2015

STATEMENT FROM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District Judge Timothy Bowles
Immigration Judge Warren Grant
Deputy District Judge and Recorder Peter Bullock
Recorder Andrew Maw
A spokesperson for the 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said:

Three judges: District Judge Timothy Bowles; Immigration Judge Warren Grant; and, Deputy District Judge and Recorder Peter Bullock ;have been removed from judicial office following an investigation into an allegation that they viewed pornographic material on judicial IT equipment in their offices.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were satisfied that the material did not include images of children or any other illegal content, but concluded that this was an inexcusable misuse of their judicial IT accounts and wholly unacceptable conduct for a judicial office holder. A fourth judge, Recorder Andrew Maw , was also found to have viewed similar inappropriate material via his judicial IT account.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would likewise have removed Recorder Maw had he not resigned before the conclusion of the disciplinary process. The judges were not linked in any way.

英國法官利用內庭電腦瀏覽鹹網炒魷魚, 抵死喇, 點知其中一條友竟然入稟告政府無理解僱, 引用傷殘歧視條例, 認為上鹹網源於自己的精神及婚姻問題, 所以解僱構成歧視, 嘩! 我都好佩服咁嘅理由都諗得出, 不愧是劍橋高才生。精神有問題究竟誰是因誰是果? 係越睇越精神抑或越睇就越有精神、婚姻問題呢? 又是一個先有雞抑或先有蛋的問題。14個月內一日用法院電腦上幾次鹹網, 無講每次幾長時間, 但又會咁得閒呢? 真係返工咁得閒睇就唔好慳, 自己買隻蛋嚟上網或者用自己手機, 咁你老細咪唔知你睇過乜囉。香港一樣喎, 法官電腦用嘅係intranet, 上網經司法機構的IT系統出街, 你去過邊個網站IT嗰邊一定知, 無得走。現在是電子年代, 一舉一動都很易留下電子足印, 真係做壞事而做得精密的人, 就會千方百計去避開任何留痕跡的機會。 即係點? 咪搞, 我唔教人做壞事, 唔會教人點先至唔留痕跡。

2016年5月21日星期六

法庭對貧富是否一視同仁?

上一篇留言引發法官判刑偏側的討論, 我籠統歸納為: 對有錢人比窮人寬, 對有地位的人比普通人鬆。類似的課題以前寫過, 卻不能說有甚麼定論。留言我不在此重複, 此篇只作重點討論。

判刑是很困難的一件事, 因為可以考慮的案情及個人因素很多, 個別法官本身的判刑態度可以使人看起來產生誤解。一般判處刑罰時, 法官要考慮量刑的指引, 指引通常來自上訴案例及法官的判刑會議, 但其中也存着大量變數, 譬如案情的嚴重程度, 控罪的猖獗情況, 有否必要採取阻嚇懲罰, 個人因素包括被告的案底、背景、學歷、職業、重犯的可能性等, 如果判罰款, 法官有責任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 作適量的調整後, 才予以判罰。這就會使人表面看是同性質的案情, 刑罰因人而異了。 如果是定額罰款, 以垃圾蟲$1500定額罰款為例。不論貧富, 金額劃一。經濟寬裕的人$1500算得甚麼, 但一個領取綜緩胼手胝足的人這金額是個大數目。在那種情況下, 法官沒有權力考慮貧窮被告的付款能力而予以寬減, 只能給予較長的付款時間或分期繳付。絕大部份這類案件連法官也不用沾手, 因為發出告票14天內就要繳款而無需上庭。表面上看這劃一收費人人平等, 貧富經濟能力差異大, 你吃一餐飯不夠別人買一杯咖啡, 從消費能力看就不公平了。但那也沒辦法, 有錢佬同窮光蛋大家都是扔煙頭, 判罰一致也很合理。而且, 把垃圾蟲行為訂立了定額罰款方法處理也有一定背景。一則這壞習慣十分普遍, 有需要以較重罰款來糾正, 再者以前全部發傳票上庭, 一個下午動輒就有5、600人上庭, 場面偉大, 對法庭及繳款處做成很大壓力. 被告也埋怨要告假上庭, 所以在沙士之後就大幅調高過往一般法庭只罰數百元的罰款為$1500。

絕大多數的案件卻不能以定額罰款或劃一罰則來處理, 以店鋪盜竊為例, 法官的判刑會議建議涉及小額的貨品, 一般罰款是一千幾百。這裏面涉及的變數太多, 有案底和初犯判罰當然有分別, 帶同工具去拆除防盜裝置有預謀的與即時產生貪念的犯案又不相同, 大家都是學生, 一個住半山一個只睡半張床, 在繳付罰款的能力也不一樣。所以在判罰時就有太多考慮的因素, 我們不能單看結果而不看過程了。還有, 法官也有重手輕手的分別, 單看結果有很多人會有不同聯想, 但因此妄下結論就未必合理和準確。

有錢人確實比窮人有利, 最主要的原因是有錢人有能力花錢聘請擅長某方面法律專家作代表, 就算相對地沒有那麽富貴的人也㑹較輸蝕, 有能力請律師也有級數的分别, 人家一個律師團, 全是専家, 你一個律師怎樣比? 沒有錢請律師就更加不能比了。窮人輸蝕, 但有錢人也沒有錯。不講有錢, 背景好也是有利的影響因素。譬如上一篇留言講嶺南大學的陳清橋教授停牌期間駕駛只判罰款, 而警察就判緩刑, 兩者的控罪及案情是否一樣我不知道, 假設完全一樣, 不同法官, 不同求情因素, 判刑上的差異是可以理解的。執法者犯法當然會更少求情因素。而且, 警察是否抗辯後被定罪我也不知道。我只可以講兩者作比較意義不大。那麼, 請了重量級大狀就可脫罪嗎? 誰寫包單? 警察總部非禮案的警員聘請清洪代表他, 最終也被定罪。很多時是案情及證人的表現影響結果, 而並非有錢沒錢或者律師的知名度所致。留言者再舉法庭寬待黃毓民任由他肆無忌憚地盤問, 原因有兩個, 第一, 九七後的司法機構上級法院過份開明, 對很多廢話極度容忍, 使下級法院法官不敢過份約束被告庭上表現, 有不少口若懸河的人, 換了在英國的法庭審訊, 一早就給掃把出法庭外面了。第二, 法庭對他容忍可謂除笨有精, 每項目都跟他爭論可能更花時間。其實看到黃毓民好像盤問到有些證人啞口無言, 頭腦清晰地看就知很多是不影響判決的irrelevant issues.

有沒有法官見到知名律師就害怕, 不敢把被告定罪, 怕花時間寫上訴, 所謂不做不錯, 以案情事實來判被告無罪, 當然有, 但很難有明顯證據, 因為自圓其說的方法太多, 只有行內人才判斷得到。

我幫了不少店鋪盜竊的人尋求律政司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也有朋友批評不公平, 因為不懂得上網尋找這種方法的人可能就以食得咸魚抵得渴的心態來面對, 偷了東西就上庭認罪。相反而言, 也是窮等人家的, 懂得上網搜尋資料而獲得撤銷控罪, 那就是窮人與窮人比的不公平了。有錢的人當然會有更多有利自己的方法, 但有錯嗎? 法庭也沒錯。窮自然有很多輸蝕的地方, 聰明和愚蠢亦然, 有辦法嗎?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行李引起的司法風波

別誤會, 我不是炒作梁特首的行李事件, 十分慶幸香港人漸漸忘了這事。這篇寫英國高院法官Peter Smith的行李事件簿。大法官去年從意大利佛羅倫斯渡假完畢返歸, 乘搭了英航(British Airways), 人很順利抵埗, 行李卻不知所蹤。大老爺跟普通人一樣, 偶然會遇到這種不快事, 最終這行李沒有丟失, 也能物歸原主。不過, 大老爺卻耿耿於懷。之後大老爺湊巧聽審針對英航的一件涉及三數十億(港元)的訴訟, 在訴訟期間大老爺33次對代表英航的御用大律師表達丟失行李一事的不滿, 甚至說要傳召英航的行政總裁上庭解釋。這是與訴訟無關的丟失行李事件, 大法官的權力確實至高無上, 比梁特首地位更加超然。終於, 英航代表成功要求大老爺迴避(recuse)審訊該案。之後, David Pannick QC在Times 撰文, 嚴厲批評大老爺的傲慢越權行為, 認為首席法官應對其採取紀律處分。大老爺對此極度不滿, 寫信給Pannick的大律師行Blackstone Chambers的Chambers' Head Anthony Peto QC表達不滿, Legal Cheek這法律評論網把信件披露出來, 有讀者把Legal Cheek這篇文的連結傳給我看: ‘I will no longer support your Chambers’: Top judge’s incredible letter to elite set Blackstone emerges in bias row.

PeterSmithJ-letter

除了這信, 也可從連結看到Legal Cheek對這件事的評論。這封信的內容確實可以叫司法掃地, 很有商家口脗。大老爺曾經推薦大律師成為御用大律師, 就要求別人投桃報李, 那麼如果判某方勝訴, 豈不是要封個大利是給他, 意思意思。好一句 "It is obvious that Blackstone takes but does not give."(信中第5段末句)。真攞命, 想人家"give"即是要感恩圖報? 這是相當離譜的想法, 推薦合適的大律師成為御用大律師是資深法官的職責, 不是私相授受, 利益交換及輸送的誘因。如果大法官潛意識裏想着要人感恩圖報, 那麼就很有可能發展成收取利益的格局了。

另一法律網HEADOFLEGAL收錄了傳媒一些評論:

Pannick on Mr Justice Peter Smith
by CARL GARDNER on SEPTEMBER 3, 2015

Today’s Times has a piece by Lord Pannick QC (behind the Times paywall) on the extraordinary behaviour of Mr Justice Peter Smith in a case involving British Airways earlier this summer. The case, he says,

raises serious issues about judicial conduct which need urgent consideration by the Lord Chief Justice.
The case was reported on at the time by the Independent and was explained by Rupert Myers in the Guardian:

When Mr Justice Peter Smith sat in the high court on a case involving British Airways and demanded to know what had happened to his bags on a recent romantic trip to Florence, he had unusual powers that the rest of us do not possess. Injudiciously, he threatened to use them. Smith even entertained the idea of summoning British Airways’ chief executive to explain the mishap in a competition case heard at vast expense. The judge was finally invited to realise that his remarks left him completely unsuited to hearing the case.
The transcript of the hearing was published by Legal Cheek.
Lord Pannick writes that there are three “troubling features” of this “unhappy episode”. First, Peter Smith J’s personal irritation made it impossible for him to act fairly. Second, what Pannick calls the judge’s “inexcusably bullying manner and threats”. And third—

the judge’s arrogant comments concerning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ppeal in 2007 to remove him from an earlier case in which he had been unable to recognise that his personal interests made it inappropriate for him to sit …
Here’s the the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in that earlier case, Howell v Lees Millais, in which Sir Igor Judge had said (para. 32)

The application to Peter Smith J to recuse himself was entirely justified … His irritation is obvious … It arose exclusively and directly from the judge’s personal affairs …
Legal Cheek’s transcript of this summer’s hearing quotes Peter Smith J as saying about that earlier case—

I have no regrets about Millais. I have plenty of regrets about the way in which the Court of Appeal went about their decision, but … we are no longer surprised by what happens in the Court of Appeal.
Pannick concludes today’s Times piece by saying:

On hearing about this latest episode, no-one at the bar or on the bench would have said, “What, Mr Justice Peter Smith? Surely not?” Litigants are entitled to a better service than this. The reputation of our legal system is damaged by such behaviour. The Lord Chief Justice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action to address Mr Justice Peter Smith’s injudicious conduct has, like his luggage, been delayed for too long.

作為法官或任何公眾人物, 甚至不是公眾人物, 只是小組織的搞手, 都要心存公正, 才能服眾。我一向對公正公義的要求都很高, 任何涉及公家的事都不會徇私, 惹來無知的人說我患了公正病。當然, 這些無知的人完全不懂甚麼叫防微杜漸, 到了自己因為制度不公而身受其害時才懂呱呱大叫, 自己平時就肆無忌憚地公器私用, 這就是我看不起這些人的原因, 這也是我時常不怕得罪任何人為公義吭聲的理由。面對這些無知的人, 我高傲, 層次太低的人根本不值得花時間, 你花時間去教育他們也只是浪費生命。

香港司法界在這方面基本上表現優良, 對法官亂扣帽子的, 主要都是由社會運動產生的案件而來。不論法官把人定罪或判人無罪, 都會受到各式政治團體的攻擊, 除此之外, 不論你同意或不同意法官的裁決, 都很少聽到私相授受那種不公正的指控, 像Peter Smith J那類行為不當的事件, 始終在香港是罕見的, 這是香港之福。

港英兩地都發生的行李風波, 性質有所不同難以比較, 真的讓我二擇其一, 我寧願Peter Smith那種破壞司法公義的事情不在香港發生。

離晒大譜的外判主控

誤當被告無案底 控方屢錯惹官批 廚藝導師非禮案 外聘大狀認疏忽

【明報專訊】在職訓機構任教廚藝的前男導師,被指在授課期間接連非禮兩名女學生,他早前否認3項非禮罪,審訊後昨被裁定其中1項罪成,還押候判。曾於審訊期間將錯誤照片呈堂,及把兩名事主代號對調的控方,昨於散庭後突然要求重新開庭,承認出現嚴重疏忽,審訊期間一直將有案底的被告當作沒有案底。裁判官最終維持判決,但批評控方在案件審結後才提供重要資訊,「希望相關嘅人士檢討吓,審訊時應該有嘅責任」。

判決未變 被告一罪罪成候判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張文禮(47歲)於去年10月3日在職訓機構任教實習課期間,突然從後攬着16歲女事主X,並兩度拍打其臀部。被告同日又趁17歲女事主Y洗碗期間,從後挨着她,並把手放在其臀部。

暫委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表示,Y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面對盤問沒有動搖,故接納她的證供,裁定被告非禮Y的一項非禮罪罪成。惟裁判官稱X案發後曾向Y傾訴,稱遭被告攬腰,卻沒提及被拍打臀部,認為X此舉有違常理,亦與庭上證供不符,遂裁定被告非禮X的兩項非禮罪不成立。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6月1日,其間被告不准保釋,索取其背景報告,但拒絕應辯方要求,索閱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指案情嚴重,被告可能會被判監。

調亂事主代號 致證供案情調亂

控方外聘大律師Jeremy Cheung早前在審訊期間,被揭發多項「蝦碌」,包括將錯誤的照片呈堂,更把兩名事件X、Y代號對調,導致部分證供、控罪及案情被調亂。控方當時曾向法庭承認犯了「不必要的錯」,裁判官則批評控方處理案件的手法「有商榷餘地」。

控方昨在案件裁決後,突然要求重新開庭,表示發現被告原來曾有案底,而非控方一直向法庭所稱的沒案底。裁判官隨即面露不悅,質疑「點解成件案入面有啲咁重要嘅資訊漏咗?控方又無合理解釋。」控方承認這是嚴重疏忽,致誤導法庭。裁判官再批評控方處理案件手法,「希望相關嘅人士檢討吓,審訊時應該有嘅責任」。裁判官續說,她裁決時雖然曾以被告沒案底作為考慮因素,但認為對被告沒有不公,故維持原有判決。

【案件編號:FLCC376/16】
(18/5/2016)

用最簡單幾個字來形容這件事: 離晒大譜。

Jeremy Cheung差不多有卅年standing, 以前也做過外判主控, 這一次他自認嚴重疏忽, 我覺得是疏重失職, 有表面證據顯示沒有在審前準備, 極有可能沒有看過檔案, 而只是看了案情摘要(brief facts)就開波, 否則絕無可能干犯報導所講的錯誤。

一個主控, 收到警方的檢控檔案會怎樣準備? 有幾件事是必做的, 可謂cardinal rule of preparation. 如果警方沒有為該案去過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的, 首先看案情摘要, 連案情摘要及控罪紙釘在一起的黃皮套盛着案底紙, 只要把黃皮套內的文件拿出來看就會知道。有些在封面也會寫着被告有沒有案底。看完案情摘要就看證人及被告的供詞, 再看控罪的內容資料是否正確。如果曾經呈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指示的, 我第一件事會看covering report, 然後看法律意見。被告的背景資料在covering report裏必定有提及。剛才講的是檢控一件案必然會做的功夫, 如果連這些基礎的東西及基本資料也不知, 我唯一的定論就是, 條友根本沒有看過檢控檔案, 沒有任何準備就空槍上陣, 否則又怎會X和Y也調亂了。X和Y的口供紙有名有姓, 用X和Y是因為法例規定這類案件不准披露身分, 所以報導才會用代號。主控看口供紙時根本不會把陳大文誤作張三李四, 條友太混賬!

我明白成卅年年資的大狀到裁判法院做外判律師收入微薄, 不是搵真銀, 嫌錢少一係唔好接, 接咗就要悉力以赴, 況且這件案只是碎料, factual case咋, 唔使傷腦筋喎, 做成咁連limited practice嘅新仔都不如, 羞家!

搞鑊咁嘢有乜後果? 首先要向律政司解畫, 然後雪藏三、五年無皇家飯食囉。

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

朋友通吃

小女兒問我: 乜你做啲pie咁快又唔見晒?

我就是這樣, 閒來無事, 沒有題材寫文就會弄吃的。弄了吃的就先想着朋友, 很多時自己根本未嚐過, 就全部送了出去。女兒講這咖喱scotch fillet pie為例, 一份麵團可以做20至22個, 昨日和一班朋友到河畔燒烤, 就帶了一些去, 又要捎十個八個給韓國餐廳老闆, 家中最後剩下3個留給女兒做早餐, 怪不得她有這看法。譬如韓國餐廳老闆這交情, 真的不是顧客那種關係, 我到那裏一般只吃廉價食物, 但老闆時不時就送一碟炸河蝦來, 有時我跟老伴兩人每人只吃了$10一位的特價午餐, 結賬時老闆奉上一隻單價$30的「來自星星的炸雞」讓我帶走, 或者是seafood pancake。上一次給她一盒豬手凍, 她就送我一盒韓國柿乾。女經理告訴我那些豬手凍awesome, 我坦白對她說, 我做了5盒, 全部送了給朋友, 自己反而沒有嚐過, 食味怎樣也不知道, 不過朋友個個都讚好, 我只好當是實話, 並非客套。

昨日河畔燒烤, 天朗氣清, 雖無秋意, 也很清爽。我們一行8人, 有一兩個並不稔熟, 大家分工準備食物。這燒烤有點豪氣, 鍚紙包裹着鮑魚, 放少許鹽和白酒來燒, 串燒大海蝦, 牛扒及雞翼外, 也有矮瓜、紫洋蔥及黃椒, 當然不會缺少沙律水果, 我也刻意做了蘿蔔糕。咖喱批打頭陣, 先拔頭籌。暢談了3個多小時才散去。有位朋友初嚐我自製的辣椒醬十分喜歡, 我就把剩下的叫她拿回家。可想而知, 如果我喜歡交友, 就會一天到晚守在家中這食物工場, 忙得不可開交。天氣涼快了, 又是弄吃的好時光, 今天打完波回到家裏就煲薑醋, 又弄豬手凍, 又看終審法院今天頒布的判辭, 又答下求助諮詢, 吃完晚飯才有機會坐下來寫點東西。

交友我越來越挑剔, 跟我做酒肉朋友也不容易。當然, 也有很多人不稀罕我這種朋友, 尤其那些耍虛偽和矯扭造作的, 自然樂於結交同類人, 物以類聚, 人以群分, 互相奉承恭維, 也不亦樂乎。

2016年5月14日星期六

結婚紀念遊佛寺

本來相約好友今天去藍山賞紅葉, 以償上星期坎培拉之行未如願的失落, 可惜過去幾天拉到脫水, 故此昨晚取消了行程。繞一圈藍山只是250公里, 比單程往坎培拉要短, 是輕而易舉的事, 最大問題是約了朋友萬一中途需要折返就掃了朋友興。今早起來精神爽利, 決定在這結婚紀念日和老伴出去逛下。老伴想去南天寺, 我當然二話不說立即起行, 湊巧的是, 南天寺來回也是200多公里。南天寺是南半球最大的寺廟, 老伴近年常閱佛書, 沾了點佛性, 有時在我駕車時讀些佛話給我聽, 勸我寬以待人。可惜我是原則立場很強的人, 雖不嗜血, 不平不公義的事和奸狡的人, 我絕不放過, 所以老伴的佛偈, 像輕煙裊裊, 從車窗溜走。回家途中望見藍山方向, 漫天薰煙, 不知那裏正在燒山火, 粉擦了半邊天。回到家就像活在迷霧中, 燒煙嗆鼻。去年的結婚紀念日去了藍山, 下午氣溫低過10度, 今年郤高了10多度。

我是入廟不燒香的人, 從不求神拜佛, 也不呃神騙鬼。進入寺廟或教堂為的是寧謐的氣氛, 不是去抱佛腳, 也不是去找慰藉, 更不是去找機會。牽着老伴遊廟園, 看下四散園中的諸式佛相, 也看下壁上的導善經文。大雄寶殿旁的壁上, 詳細敘述星雲大師的履歷。這履歷卻有錯字, 雖是小瘕疵, 也貽笑大方。

日光照出斑駁
近日減食, 在齋堂胡亂吃了午飯, 飯不能說粗糙, 但是平平無奇。老伴在小賣部選了一條珠手串及一本書, 我們不約而同選了兩件小禮物給最近在康復中的好友夫婦, 以表祝福的心意, 不管佛非佛。

200多公里的車程中, 有說不完的體己話, 也有論不盡的荒誕事, 不期然又講起那醜態畢露的小可憐。有人說有專業知識的人不一定有思考能力, 誠然, 思考能力真的不能與教育程度掛鈎, 任憑一些人考取了甚麼學位, 做起事來只是一個膿包。有些人很懂得做面門的功夫, 然後大事吹噓, 明眼人看就知在莊稼漢的衣服上綉花貼金也不會變龍袍, 愚昧的人會眼花繚亂覺得好看。

出門口前好友whatsapp來訴苦, 回到家裏這苦繼續訴下去。受上司欺凌, 可以怎樣? 除非另謀高就, 否則只好啞忍。從來都是默默耕耘不好交際的人, 在上司眼中一定會輸給那些擅於奉迎的馬屁精、擦鞋仔。自吹自擂, 在別人面前不斷訴說, 偷天換日的人, 一定會先聲奪人。只有明察秋毫的人才會看出端倪。可是, 明察秋毫的人是異數。諷刺的是, 朋友做的是明察秋毫的工, 真的有自身難保的感覺。

執子之手, 與子偕老, 秋去冬來, 明年今日再誌紀念日遊興。

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

法律是個圓的波

「蛋散」是一個長期讀者, 也是和我同一脫的人, 他的留言充滿幽默, 給我帶來不少歡樂, 他一直都在法庭工作, 儘管我們並不相識, 也有一份親切感。從留言可見, 我們也有共同認識的人。這一篇不是講蛋散, 話雖如此, 這一篇也是為蛋散而寫。

蛋散在法律年典禮一文, 就留下幾十個留言。我不知他的章法, 他為甚麼選擇那一篇來留言自有他的理由。他可以講是我1300多篇裏留言最多的人。蛋散的親戚請了黑工在餐廳洗碗而惹上官非, 從而找蛋散作水泡, 蛋散沒有足夠浮力, 便攬我落水。我只好捨命陪君子, 反正捨的是他人的命, 自己超然地做其君子, 這不是坊間的寫照嗎? 道貌岸然, 自吹自擂, 別得滿襟勳章的人就是這樣, 扮演這種角式我也勝任呀。

蛋散這親戚的經歷, 也是一種犯了法的小巿民的寫照, 事主先找區議員幫助, 區議員胡謅一番, 先把事主嚇個半死, 繼而推薦律師。幸好她肯去找蛋散, 蛋散不敢胡謅, 卻去找勇於胡謅的標少。千迴百轉, 花貓逐尾, 廢話連篇, 最後還是勝不過踏實的基本功。詳情就自己去看留言好了。蛋散最終還是迷惘, 對法律制度, 對判刑考慮, 覺得很不一致。法律的演譯, 有時像踢波, 伍晃榮所言: 個波係圓嘅。同一個波, 腳法不同就踼出不同效果, 不是科學實驗, 也不是物理定律, 只能講梗概, 不能講絕對。時常都有人問: 這件案會怎樣判, 勝算機會有多大。我肯定講得到我就去買六合彩了。

今晚收到另一電郵, 是最近的其中一宗諮詢上庭結果。寫信人由最初怕判監、社會服務令或感化, 以至怕被傳媒報導等, 我都耐心解釋各種可能性, 最後我說500元保釋金一定不夠繳付罰款, 至少要兩三千, 他剛告訴我罰了兩千。沒有人能夠絕對肯定講百分之一百的判決結果, 因為法律就是這樣, 一個圓的波。昨日同一時間就有5宗一起來詢問, 一個來回幾篇就花了整個晚上。有些總是鍥而不捨不斷追問, 問一些就算付錢找私人律師也不能肯定答得到的問題, 我不得不冷待一下, 希望這些發問的人會冷靜下來。我會盡心去做好這份自定的工作, 也要他們自己做點功課。另一宗是個男學生涉及店鋪盜竊希望簽保守行為, 我叫他寫一篇文講出申請的理據及描述怎樣懊悔, 目的是希望他可以真正的思過, 而不是隨手就拿到個水泡。他寫得不好就給我打了回頭重寫、 再重寫, 唾手可得的東西是沒有人重視的。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床上的師生戀

【遵理老師涉師生戀】Oscar Ma報案警列雜項處理 大律師:如報案時已知非事實 或涉報假案

遵理學校的通識科老師Oscar Ma,日前爆出涉及師生戀風波,他昨日凌晨在facebook直播,強調已獲律師警告如作假會有嚴重後果,他仍決定報警,以證清白。惟爆料人昨晚上載最新片段,顯示曾在WhatsApp及facebook等社交程式的對話內容,以證明自己無講大話。短片瘋傳後事態急轉直下,遵理學校發聲明指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而Oscar Ma會即日停職調查,學校創辦人June Leung(梁賀琪)亦為自己之前言論致歉。

警方接報後,暫把案件列為雜項事件處理。因男方曾在直播中要求造謠者三思,亦提及報假案會有嚴重後果,當新短片傳開後,不少網民都質疑Oscar Ma是否涉及報假案。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而言,如要釐訂是否有人報假案,要視乎他前往報警時的心態,如報警時聲稱被抹黑或網絡攻擊致名譽受損,惟最終卻證實報案內容並非事實,就有可能干犯報假案或浪費警力罪名。

陸偉雄解釋,兩者中以報假案性質較為嚴重,惟如報案者陳述的事並非全屬虛構,而是基於部分事實而將內情誇大,警方就可能會以浪費警力方向處理。
(明報即時新聞)

Oscar Ma「這件案」是鬧劇一場, 師生戀搞上床, 之後抛棄對方, 被事主在高登論壇數白, 警惕別的女生不要上當, 有新聞價值嗎? 不論女拋棄男或者男拋棄女, 都只是日常生活裏常見的事。這女生超過16歲, 男方也沒有用誘騙方法, 兩人發生性關係本身就不涉刑事。當然, 以道德操守層面看, 社會會斥責身為老師的人, 他利用被信任及誠信身分, 有負學生家長的信託。如果他是註冊教師, 教育局可以考慮除牌, 而令他日後不能在正常學校執教。這樣做需要這女學生出來指證。  

Oscar Ma在律師及大狀陪同下去報案就更加荒謬, 這只是幌子而沒有實質效用。他報案是因為被人抹黑及在網上散播兩人性關係的謠言及侵權? 那算是甚麼罪行? 除非被人非法入侵電腦, 否則就算誹謗性質言論及侵權, 也只是民事案而不涉刑事, 警察不應受理。

事情發展峰迴路轉, 女學生被逼提供清晰的whatsapp及facebook messenger影片, 進一步披露兩人的對話以證明兩人的性關係, Oscar Ma最終宣佈辭職。 假設事主已能證實指控, 並無誣蔑Oscar Ma, 那麼Oscar Ma會被警方控告報假案嗎?  有關罪行載於《警察條例》:

章:232 PDF標題:《警隊條例》憲報編號:
條:64條文標題: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明知地
      (a) 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
      (b) 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
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監禁6個月。
(最高罰款屬第一級, 應為$2000)

第64(a)一定不成立, 因為他虛報有人犯罪的「罪」並不存在, 所以虛報也不是罪行。至於64(b)則有可能成立, 但要女事主出來指控才行。這女事主會自己暴露身分嗎? 她要警惕其他女生的目的已達, 就不會再為此而抓破自己臉皮了。

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

女生女生女生

這標題是上一篇來挑機的人的留言, 我寫這一篇進一步回應。

Blog這字一般譯作博文, 那是音譯, 或者叫網誌, 所以blogger叫博客。這字怎樣來的呢? 網誌其實原先叫weblog, 即是web+log. Log就是保存紀錄的意思, 故此我們的日程會記錄在log book裏。Weblog卻漸漸演變成we blog, 創造了這blog字出來, 可作名詞也可作動詞用。所以寫blog就可以是十分廣泛的生活點滴和感想的一種創作。

我上一篇基本上是遊記, 也記錄了坎培拉之行未能看到楓的姿采, 也推介了午餐的好去處。星期五晚近午夜收到一位女生求助, 向我提出幾個問題, 由於她對上庭發生的經過頗含糊, 加上我星期六一早要出門到坎培拉去, 所以簡單回覆一兩句, 並承諾星期日才正式回答她的問題。正如我前面解釋blog這字的意思, 我在上一篇末段便提到回覆這女生一事。想不到這樣一篇遊記, 也有人要挑機。

挑機乃等閒事, 可謂無日無之。為了我回覆女生而吃醋, 認為我只幫女生, 重女輕男, 只有無知的人才會這樣想。吃醋就可以是男也可以是女。吃我醋的男人有兩種, 一種是我拒絕幫助的, 我記憶中只有兩個, 一個是已聘請律師的非禮案想聽second opinion的, 那是爭論案情事實的案件, 我當然對抗辯方式不會評論, 所以只會叫被告聽律師意見。另一宗是政府僱員在辦公室偷影女同事裙底案, 他直認不諱, 也告訴我被發覺時立即刪除了, 他很明顯搜尋過有關法例才來問我, 我當時對他說: 你咁叻邊使問我。他見到我這態度, 便說待警方尋求律政司意見後再找我。最後, 警方真的落案檢控他, 他再寫給我, 我明確告訴他不會提供任何協助, 對這種人我可施以同情嗎? 我不相信是我拒絕幫助的男人會在上一篇留言。另一種會吃醋的男人又會為了甚麼原因呢? 可能因為標少有女人緣, 惹人妒忌。其實只要誠心待人, 一切出於自然, 不論男女都不會產生惡感, 完全無需刻意營謀。刻意營謀計算人際關係的人就會心生不忿, 因為這種人要像釣魚一樣, 把線放得很長才討好人, 而我無需這樣做, 值得我好好相待的人我善待, 不值得的我冷待。所以, 唔抵得就留言詆譭下我。況且blogger要以匿名留言又不會揭露身份, 閒來無事就寫兩句。一有留言, 我的電郵就會有通知, 就算在blog裏留言彈了去spam沒有出現, 我從電郵都會看到。這叫網上的欺凌。如果我自設討論平台, 只有會員才能留言, 那就不同, 就算匿名也沒有用。有人留言, 立即知道是誰, 是敵是友一目了然, 喜歡就答, 不喜歡就當不知道, 絕對擁有操控權。唉! 要網上欺凌我, 只有無知的人才會做這樣的蠢事。我由細到大鬥慣嘴, 來挑機只會自討沒趣, 三言兩語就會把這種人擊退。

若果上一篇那留言是女的, 那就更有趣。不過, 我就不想跟女人纏擾, 也不去分析女性的心態, 這些小無知應該去尋求楚楚可憐的男人的慰藉, 找我毫無幫助, 我跟老伴的感情像初戀那樣, 別的女人多謝夾盛惠。

2016年5月8日星期日

深秋遊坎培拉

深秋的坎培拉, 見證全球暖化。

昨日朋友相約往坎培拉賞楓, 老伴和我欣然答應, 我倆原本打算去藍山逛一圈, 只好改為下星期去。一行四人, 驅車往300公里外的坎培拉, 3個多小時便抵達。雖然坎培拉晚間氣溫只有幾度, 日間依然溫暖, 前些時還有炎熱感覺, 故此楓葉只有枯黃下墜, 而不會持續的金黃或嫣紅。見到一些紅得化不開的樹, 反而不是楓樹。

火紅獨豎

秋天平均溫度比正常高5、6度, 這個冬天還會冷嗎? 紅山(Red Hill Lookout)遠眺, 盡入眼簾皆墨綠, 偶有紅黃混其中。開七、八小時車, 行了600多公里而未能欣賞到像樣的一片紅, 也不感掃興, 反正老伴喜郊遊, 好友相伴, 未睹滿山紅葉, 也享一程歡樂。湖畔徜徉, 跟一對沐浴於日光的老夫婦搭訕, 他們問起我們原居地, 赫然發覺原來昔日也有相逢處, 他們曾在香港工作, 居九龍塘7年之久, 於是替他們溫習幾句久已違忘的廣東話。標少木訥時不發一言, 風騷時口若懸河, 一切視乎對象, 我看不上眼的人, 一句也嫌多。

湖畔千楓未變紅, 遍地落英已凋殘

去坎培拉的人多數去Dickson區吃飯, 我在此介紹一間較少人知的唐餐館: 茗趣居。這店主要接團餐, 但不要輕視它。我們四人到那裏午膳, 我入去先問老闆還有沒有蒸水蛋, 平平無奇的一味家常菜, 包你吃出驚喜, 如無預訂, 未必供應, 我落點嘴頭, 就有口福了。朋友當初奇怪, 蒸水蛋有乜咁巴閉, 吃上口時也不禁讚好。這水蛋用湯碗來蒸而不是以碟上, 即是說明蒸得頗花時間, 怪不得限量發售。

晚上回到悉尼吃飯, 不期然又到韓國餐廳去。朋友吃了這店的kim chi, 覺得比街外買的好吃。我於是叫老闆盛了一盒給他們帶回家去, 朋友覺得叨了我的光, 我很少跟老闆要東西, 因為他一定不肯收錢, 我不想佔便宜, 所以不時會做點吃的東西相贈。我交朋友從不計較, 時常都弄些餅食贈人, 不在於拉攏奉承, 真心待人就樂於分享, 發覺不值得交的人, 就乾脆一刀兩斷, 撇撇脫脫。若然我要選擇去奉承拍馬屁, 那就實在太容易了。這些伎倆, 還是留給那種慣於奉承的人去營謀。

今早起床, 首先就回答了被控店鋪盜竊的女生的查詢, 這種無日無之的小案, 總是無日無之寫來徵詢意見, 我不厭倦, 看到他們字裏行間的懊悔憂慼, 惻懚之心油然而生。老伴總會給我打氣, 叫我可以幫到人就盡量幫。我也希望那些人, 可以不犯法就盡量不犯吧!

2016年5月6日星期五

乜那媽魔鬼

標少先為這標題告罪, 我不是斯文人, 但在blog裏盡量避免粗鄙用詞, 這一次是講一個小故事。未講之前, 先為上一篇所講的話引起誤會致歉。我上一篇講過「最攞命就是虔誠的基督徒, 或者咁講, 最殺食就是標榜自己係虔誠的基督徒, 咁講好似多啲人信喎, 衰衰地都係信主喎, 信主啲人唔會講大話喎。真係有人咁諗? 你問下隔離左右有幾多人咁諗, 一定唔少。點解? 因為又蠢又無腦嘅人多的是。」今天跟朋友吃飯, 她告訴我她也有家人曾經在藥石無靈下依賴宗教, 我絕對明白身染沉疴的人會病急亂投醫, 他們心靈脆弱, 所以讓歹人有機可乘, 我引文所講的是指沒有患病的人, 基於愚昧而斷定有宗教信仰的人較可信, 持這種看法的就是蠢人。急病亂投醫的人只是受害者, 為了一線生機, 便很容易上了乘人之危的人渣的當, 被剝奪了治療的機會。標少拙於言詞而引起誤會, 為此致歉。

言歸正傳。標少自小家貧, 老媽沒受過教育, 跟那些年不少人一樣都會求神拜佛(潮州話叫拜老爺, 即是裝香燒衣, 以神符香爐灰治病那種), 後來不知怎樣信起基督教來, 可能有救濟品領取, 或者其他原因吧, 我從不考究。於我而言, 她只是從一種迷信轉到另一種迷信, 反正都沒有害人, 各適其式。當我還是年幼時, 老媽有時也會帶我去教會, 我也不會怎樣抗拒。有一次跟她去教會, 牧師正在講道, 門口突然傳來嘈雜聲。有條傻佬一路行入來一路破口大罵:「X那媽魔鬼」, 全場肅靜, 牧師的講道也打斷了。一番擾攘後, 有人把這傻佬勸走。我對這件事印象深刻, 每每想到教會往事, 這句「X那媽魔鬼」總會彈了出來。平心而論, 牧師用傳道方法, 傻佬用直接了當的方法, 咒罵魔鬼, 殊途同歸。標少到了更成熟時, 卻另有體會, 傻佬其實在罵誰? 誰才是魔鬼?

朋友從香港把「港福堂」的聲明傳給我看, 港福堂的聲明主要是要與趙淑儀(上篇所講那位St Clements的博士)劃清界線, 強調趙並非其堂會教友, 也無邀請過她到教會主持講座或分享, 這樣的聲明, 很明顯在回應有人招搖撞騙, 假借了教堂名義。騙子就是這樣, 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吹噓的機會, 邊度又請過我去演講, 邊度又請過我去分享, 以壯聲威, 加強宣傳的可信性。趙博士去年十月更曾經去過中大崇基週會演講, 咁仲殺食, 嘩! 大學都請過去講, 這博士銜頭升價千萬倍。殊不知標少讀書嗰陣都上過去發噏風, 咪以為好巴閉。

那些「虔誠」基督徒, 把自己包裝成主的愛僕, 利用教會這平台, 以不同途徑攫取利益, 沽名釣譽, 用不同形式方法行惡害人, 有時確實需要有條傻佬走入教堂, 大喊三聲:「X那媽魔鬼!」

真正的教徒, 表裏如一的虔誠教徒, 一定不會看到我寫這篇而感到冒犯, 也不會因為假借宗教招搖撞騙的人而蒙羞。只有被揭發的騙子才會忐忑, 才會被刺痛。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假博士真殺手

「娉婷國際」創辦人趙淑儀 網頁聲稱兩月治癒皮膚癌

【明報專訊】今次涉案的娉婷國際有限公司,根據其網頁資料顯示是於1984年成立,原先提供不同的美容療程,但娉婷於2012年初開始提供所謂的「系統化治療」,聲稱以活化大腦,可令患者「啟動自身療癒系統,提升身體修補能力」,並可處理癌症、情緒病及慢性病等;網頁並上載有患者個案,聲稱以兩個多月時間治癒皮膚癌,其間不用做手術、電療、化療。而娉婷的創辦人趙淑儀,聲稱於英國海外屬地的St. Clements University取得文獻博士學位,不時舉辦講座宣傳公司療程。

趙稱乃文獻博士 虔誠基督徒

根據娉婷網頁上載的片段,曾稱癌症「是生命的禮物」,希望透過「系統化治療」,令患者明白治癒癌症「不須向外求」。網頁聲言,只要能活化大腦,便可啟動病人的自癒修補能力,包括改善心肝脾肺腎等器官功能,甚至可以消滅癌腫瘤,以重回健康狀態。

該網並上載3段聲稱透過「系統化治療」成功治癒癌症的個案分享,包括一名患者稱接受治療兩個多月後就成功治癒皮膚癌;另一患者李先生在分享上聲稱趙淑儀要求他「把中、西醫或其他的針藥都停用,要完全相信她,遵照她的意思去做」,並稱於5個多月後令骨癌痊癒。

網頁資料又顯示趙淑儀是「虔誠的基督教徒」,於2013年創立「娉婷癌症基金」,聲稱所有讓她接觸得到的癌症病人都享有痊癒機會。該網頁指整個「系統性治療」要數十萬元或以上,治療期間在家配合使用的器材,也要10萬元以上。她曾撰寫3本身心健康的書,包括《癌症是生命的禮物》。
(5/5/2016)

St Clements University好堅喎! 間嘢喺邊? 索馬里是其中一個註冊地, 想學點樣做海盜就去報名喇。柬甫寨、土耳其都有, 網上見到校舍大過我屋企少少, 如果佢想揾澳洲校舍, 佢可以在我門口掛個牌, 我收費廉宜。澳洲曾經有個參議員聯絡這大學, 發覺這「公司」兼營威士忌批發。嘩! 賣文具好聽啲啩? 又一間degree mill. 本案被捕的趙淑儀, 根據St Clements 2012年畢業生的描述:

Dr. Chiu Suk Yee Rita has been awarded a Doctor of Letters for her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Beauty and Health Care Services in Hong Kong. Evidence of this contribution is her publications
‘Seeking for 100% Beauty’, ‘The Best Years of Women’ and ‘40+’.
In recognition of this publication she has been awarded a Doctor of Letters in Beauty and Health Care Services.


唔知呢個博士學位賣幾錢? 我寫咗1300幾篇, 起碼都可以優惠價換幾個返嚟啩? 呢個學位連邀請陳章明指導寫論文都唔使, 係頒畀人既榮譽學位咋。咁講即係流口水大學既榮譽博士, 夠膽講畀人知, 勇氣可嘉。

癌症以活化大腦來治療, 這樣說來, 多作思考來活化大腦便能醫百病了, 何需花20萬至120萬來治療, 還奪去兩條人命。最攞命就是虔誠的基督徒, 或者咁講, 最殺食就是標榜自己係虔誠的基督徒, 咁講好似多啲人信喎, 衰衰地都係信主喎, 信主啲人唔會講大話喎。真係有人咁諗? 你問下隔離左右有幾多人咁諗, 一定唔少。點解? 因為又蠢又無腦嘅人多的是。我從來都不會不作判斷就把有宗教信仰的人視為可信性特別高的人, 否則個個上證人台作供都按着聖經說自己是教徒, 你相信誰? 信這種療法, 加上相信這虔誠基督徒, 結果就天國近矣。

《癌症是生命的禮物》, 究竟是一本甚麼書? 心靈雞湯之流? 若是這樣就只是心靈的慰藉, 而不是一種病症的療法。這類「雞湯」我成日都煲。昨日破例為一個犯店鋪盜竊貴為經理的專業人士寫了一封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信, 乃念他應我要求立即捐錢給一間香港的社福機構, 我於是花個多小時寫了這「雞湯」, 他收到後這樣回覆我:

Dear Bill

Words can't describe how grateful I am for this, an unconditional help for a total stranger who probably becomes a criminal soon. 

Whether i succeed in obtaining bind over or not, I swear to you, and myself that I will never make mistakes in my life again.

I guess I have brought to you enough trouble, I will let you know if there is any news in my case.

XXX

我無宗教信仰, 但我有堅強信念, 助人是自己的福氣, 騙人是自己的罪孽, 以宗教之名來加強騙人的效果, 就更加無恥。騙到斷送別人生命, 就無異於人渣禽獸了。假教徒用假學位來騙人錢也不要騙了別人的性命, 情何以堪!

人渣

3年姦幼女逾百次 獸父囚21年 官斥社會渣滓 「一世坐牢不為過」

【明報專訊】六旬父親於親生女兒5歲至8歲期間,連續3年強姦女兒過百次,以手機及相機拍下過程,更以色情雜誌荼毒女兒,又以「唔畀食飯」逼女兒就範。他早前被陪審團裁定10項強姦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法官昨斥責他為社會的渣滓,明言判囚終身也不為過,但顧及量刑指引,判他入獄21年。據悉,被告一度想就定罪提出上訴。

明報記者 章淑廉

現年62歲的被告被判監禁21年,扣除假期後,預料實際只需服刑約15年,出獄時將屆77歲。女童的母親指出,女童知悉判刑後「笑了」,指「無出來就好啦!」(見另稿)

引弗洛伊德 批被告違社會信任

法官潘敏琦昨判刑時引用心理學家弗洛伊德的名句:「在孩提時期,我不能想像還有什麼需要比父親的保護更強烈。」她指出,日前在網上見到一套野豬媽媽奮不顧身擊退捕獵了小野豬的花豹片段,感慨動物尚有舐犢情深,但人類作為萬物之靈,卻發生生父重複利用女兒作為泄慾工具、天良盡喪、駭人聽聞的情節。法官認為,父母保護與自己血濃於水的子女免受他人傷害為天經地義,作為父母蓄意對孩子造成肉體及心靈的痛楚,違背兒童應享有的權利及社會對父母的信任。孩子年幼無知,無法保護自己及尋求援助,所以社會最終通過法庭肩負起積極保護孩子的責任。法庭有必要對被告處以嚴懲,向社會發出鏗鏘的警世信息。

法官續指出,女童早前出庭作供時指遭被告性侵逾百次,但從被告的證供及背景報告可見,被告對他所作的傷風敗俗、彝倫攸斁(意指倫常敗壞)的罪行全無悔意,令每一個有良知的人都義憤填膺,對他唾罵和譴責,以及予以譴責;這樣的父親簡直是社會的渣滓,在任何歷史時期和任何的國度,這種父親即使一世要在牢獄中度過亦絕不為過。

聞案情被告搖頭 官喝止

法官昨甫讀出案情即指出,被告不但沒盡其責任保護女兒,相反更向其時只有5歲的女兒伸出魔爪將她強姦。站在犯人欄內的被告隨即搖頭,法官見狀嚴厲地要求被告「唔好擰頭」,被告其後全程冷靜地聽取判刑,沒太多表情。

法官嚴斥被告對年幼的女兒無親無序,行為卑劣可恥,棄基本道德倫理不顧,殘害女兒的身心,造成她一世難以磨滅的烙印。被告對女兒常年蹂躪,對女兒的無助呼喊視若無睹,沒絲毫惻隱之心,故此被告不能奢望法庭會對他有任何憐憫網開一面;但判囚終身的量刑指引主要考慮被告重犯風險及是否對公眾構成危害等,案情的嚴重程度及對事主造成的傷害非最重要因素,而被告的心理專家指出,被告已沒與事主同住,故認為判處被告入獄21年較判囚終身合適。

【案件編號:HCCC353/15】
(5/5/2016)

潘敏琦是我最尊重的其中一個法官, 女拔精英, 畢業於牛津大學。無獨有偶, 跟標少老伴同月同日出生。潘官的中文判辭也展現她中文的修養, 比起大部份同儕超卓。潘官不論在私人執業時抑或進入司法機構後, 都一直表現剛正不屈的性格, 為人公正不阿, 是標少拜服的人。

有不少人對本案被告這禽獸猙獰感到憤慨, 宜得把他碎屍餵狗。唉! 香港可餵狗的人太多, 狗也吃不消。未判刑前我也想過應該怎樣判處這被告呢? 未經搜尋案例, 我腦海中就浮現出20年這念頭, 終身監禁只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除了謀殺, 又有多少案件判過終身呢! 謀殺以外而判終身監禁的, 據上訴案例的指引, 也要訂下不准假釋的最低刑期。如果這件案判終身, 恐怕non parole period都會少於20年, 所以21年監禁是合理的刑期。

除非這人渣在獄中患上不治之症, 否則他刑滿出獄也只是一條更廢的廢柴。如果他「好彩」患上不治之症, 根據香港很不合理的上訴案例, 他有機會獲得減刑, 以免他死在獄中, 那是頗荒謬的案例, 我以前也寫過兩篇: 對禽獸枉說人道對禽獸枉說人道之二。幸好這種禽獸在獄中肯定不會好過, 犯這種案的人渣, 正邪不容, 人賊共憤, 一定有人會「收拾」他。至於想對定罪上訴, 看審案過程的報導, 正是鐵證如山, 多到滿溢, evidence is overwhelming, 法援也不會代表他, 休想! 判刑上訴嘛, 也不是manifestly excessive那種, 讓他幻想好了!

2016年5月3日星期二

翻看閉路電視查案

顧客疑凍肉店失手機 求天眼片段助查遭拒

【明報專訊】店舖購物時遇竊案多不勝數,有市民不幸「中招」,但事後向店方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助查遭拒絕,破案遙遙無期。本報讀者江小姐表示,上周五(29日)到元朗一間凍肉店購物,結帳離開後發現手機懷疑被盜,於是報警,其間警員建議她自行向店方索取有關片段,她依言到店舖求助,惟店方以種種理由拒絕。江小姐深感對方不近人情,希望街坊有所警惕。法律界人士則表示,除非申請法庭頒令,否則即使警員或當事人有懷疑,都無法強迫店方提供片段。

警列報失財物 建議事主詢店舖

警方昨向本報證實,元朗警署上周五晚上接獲一名42歲姓江女子報案,報稱同日下午在元朗牡丹街一間店舖內發現遺失一部手提電話,經初步了解後,暫時未有證據顯示事件涉及刑事成分,已建議報案人向相關店舖查詢,並通知她如有需要可再聯絡警方跟進,案件列作「報失財物」處理。記者昨日根據凍肉店資料,到姓施負責人元朗區寓所查詢,但單位無人應門。

事主質疑手機被偷

據江小姐向本報稱,懷疑遭人偷手機現場為元朗牡丹街11至13號一間凍肉店,上周五午她到上址購買食材,當結帳離開到附近小巴站時,即發現背包前袋打開,內裏公司手機iPhone 6S不翼而飛,私人手機則仍在後袋中,懷疑在店內遭盜竊,隨後到元朗警署報警;當時警員解釋店內可能裝有閉路電視,提議她帶同報案紙向店方索取片段,否則難以追查。由於凍肉店已經關門,翌日下午江再前往求助。

店方稱「只影收銀處 乜都影唔到」

詎料江進店內向疑為負責人道明來意後,對方一口拒絕稱「閉路電視只係影收銀處,不會影店內,乜都影唔到」,江質疑有可能打開背包付款時被人偷取手機,要求索取有關片段,他改口稱負責人暫時不在港,不便提供。經過多番理論,江都無法取得片段,無奈離去。

事後她致電跟進個案的警員求助,警方人員解釋由於閉路電視為該店財物,若未得法庭批准,警方亦都無權要求店方交出。

江小姐指理解警方的做法,但質疑該店的閉路電視可能拍到案發經過,但未有伸出援手,不滿店方一口拒絕提供有關片段,希望藉本報說出事件來龍去脈,讓區內街坊加倍小心。
(3/5/2016)

看這新聞我覺得可笑, 事主懷疑電話在凍肉店被盜而前往報案, 警察那有道理叫受害人拿報案紙向店主索取閉路電視的影片, 這豈不是叫受害人自己去查案, 有點荒謬。我相信警察只是替她開了個失物的檔案而不是失竊的檔案, 所以沒有轉交CID作刑事調查, 有刑事調查就不用事主自己去「頻撲」, 而是由探員去肉店翻看錄影。上面的報導沒有講清楚實際情況。另一篇這樣講:

大狀:無法強迫 需向法庭申請頒令

【明報專訊】對於市民疑在店內遇竊,希望向店方索取閉路電視片段遭拒絕,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提供「天眼」片段作為證物,需要專業人員到場燒錄,以確保沒有篡改,假如發生謀殺等嚴重罪行,現場附近一帶店舖的閉路電視有機會拍下案發經過或疑犯逃走路線,即使警方沒有取得法庭頒令,一般都會願意提供片段助查。

如案件嚴重 店舖較願意協助

陸偉雄指出,如果只是發生輕微罪行,店舖負責人可能感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太願意協助,以「鏡頭影不到某個位置」或「閉路電視沒有攝錄功能」為理由拒絕,即使警員或當事人有懷疑,都無法強迫,屆時需要向法庭申請頒令,獲批後合法要求店方提供涉案片段,若對方仍然拒絕,就會涉嫌觸犯「藐視法庭」罪名。

取決能否從其他途徑獲得片段

陸偉雄續說,法庭基於當事人能否從其他途徑獲得有關片段,若獲悉他們與店方交涉不果,就會頒令;至於為何並非警方申請,陸相信本港每日發生多宗閉路電視可能拍下案情的案件,未必可以每一宗都向法庭申請頒令,由當事人直接向店方溝通及向法庭取得法律許可,都是可行方法。

一般來說, 警方查案要求翻看錄影都不會有人托手踭, 真的托手踭或基於私隱而不隨便提供資料給警方, 警方會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譬如警察要查某人電話的通訊紀錄, 警方會通知電訊商準備有關資料, 然後準備誓章到法庭申請搜查令, 把搜令交到電訊商手上, 就立即拿到準備好的資料。閉路電視那種就很少會申請手令, 商戶一般都很合作配合調查。申請搜查令並非向法庭提出民事性質的索取資料申請, 警察查案也不是這樣查的。搜查令直接了當, 有當值法官處理, 入稟申請條長路遠, 不切實際, 警察不是這樣運作的。搜查令一般是警察一手一腳自己安排, 無需驚動律政司, 入稟就要先徵詢律政司意見, 取得同意後就由律政司全權處理。一般都不會用這方法查案, 這樣查案效率太低。這件案的失主懂得怎樣報案就不會被「耍」走了。

2016年5月2日星期一

擦鞋仔

政情:鬧交當情趣 何君堯自爆怕老婆

最近捲入自拍風波嘅律師會前會長、屯門區議員何君堯有時態度都相當強硬,但佢尋日喺一個活動中自爆原來最怕老婆!佢話同太太不時都會有衝突,好似「火星撞地球」咁,但呢類交流能增進感情,至於會唔會激動到講離婚,佢就笑指不作評論,多次強調自己尊重老婆,有爭執一定會遷就對方。

瘋狂打機 太太堅嬲

佢話曾經試過打機打到不知時候,太太坐喺旁邊,自己完全冇同對方傾偈,太太覺得似被忽視,突然發訊息畀佢話:「好喇喎,你打機打夠喇喎,應該要停喇喎」,佢就怕到即刻停止打機,相當聽話。佢話本港離婚率有近四成,能夠結為夫婦要懂得珍惜,最重要係互相遷就、尊重同包容。

另外,佢最近喺社交網站上載咗一張喺法院大樓內自拍嘅照片,司法機構已經將有關事件轉交警方跟進同處理,佢就對事件封口不談,並指「有啲嘢你知發生緊,少講為佳,等啲人可以平復吓先」。
(2/5/2016東方日報)

何君堯對法庭外拍照一事封口是明智之舉, 我也說過換轉是我, 一早就封口了。

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 曾經提到何君堯是擦鞋仔, 但她沒有細說。當然,  這是人與人之間相處觀察得來的感覺, 也很難舉例來說明, 因為不易以單一事例來判斷究竟一個人是否擦鞋仔。甚麼叫擦鞋? 它的同義詞大概是奉承、取悅、諂媚之類的詞語, 英文則用 shoeshiner, bootlicker, sycophant等字。意思就無需介定, 因為叫得擦鞋仔, 就是那類行為最低層次的一種。

朋友之間的交誼, 發自內心講讚賞鼓勵的話, 不會被視作擦鞋。異性追求的取悅, 因為要奪取芳心, 也不會被視作擦鞋。違背良心, 罔顧事實, 誇大其詞, 因為別有用心去討人歡心, 毫無疑問是擦鞋行為。最常見是下屬對上司, 為了升級加薪, 所以搏取老細歡心。為了做生意賺錢也會落足嘴頭去奉承別人, 當然有讚無彈。為了政治本錢, 搞人際關係, 罔顧法理依據, 穿鑿附會, 以冀推挽, 撈一官半職, 政協常委等, 就是作為律師其中一種擦鞋的理由。也有那些為人勢利, 相識滿天下, 對有利用價值的人刻意營謀, 小心侍奉, 擦鞋於不知不覺間的擦鞋高手。女人就更簡單, 連擦鞋也未必需要, 嬌嗲加風騷, 再加點暴露, 足以殺死一村麻甩佬, 乾淨利落, 盡在不言中。所以只聽人講擦鞋仔, 很少聽到人講擦鞋妹。

何君堯法庭拍照之二一文, 不斷有人罵何君堯是擦鞋仔, 敗壞律師的名聲, 我不認識他, 故此不能下定論。不過, 作為公眾人物, 又受過嚴格法律訓練, 社會人士對他有要求是極正常的事, 如果他平常的行事及言論, 會使這專業蒙羞也毫無愧色, 放棄對自己一個極平凡的要求, 不管會不會遭受紀律聆訊, 當一個人恬不知恥, 我只能說, 你拿他沒辦法。當社會充斥着擦鞋仔, 而被人抬在花轎上的人已飄飄若醉, 這個社會已變成不辨是非, 不講公義, 不值得留戀的地方。對着擦鞋仔, 我就只能羞與為伍, 免受污染, 不與這類人相交好了。

2016年5月1日星期日

女皇頭

女王頭錢幣熱炒 一枚萬元

【專案組報道】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早前九十歲大壽,不但是英國頭等大事,連曾經成為英國殖民地多年的香港,亦同樣掀起一股女王熱,其中,英殖時期通用的女王頭錢幣,近日就再度成為熱炒商品,有價有市。有專家指,部分市面流通量極少的錢幣,炒賣價已高達過萬元一枚,大家找找家中有否類似寶物!

英女王大壽掀殖民地回憶

「近期多咗好多人買女王頭,或者有殖民地時代色彩嘅產品。」金輝錢幣郵票公司負責人陳榮輝指,近月購買女王頭產品的人數是平常的五至六倍,而最受歡迎的產品則包括斗零(五仙)硬幣、十角形的五元硬幣或一仙紙幣等,「估計之前英女王大壽,令好多人諗番起殖民地年代嘅生活,所以買番當時使用嘅錢幣留個紀念。」

他指,金管局早前推出流動收銀車,雖然令市面上流通的女王頭硬幣愈來愈少,惟不代表所有女王頭硬幣都有升值潛力,其中,1964年鑄造的五仙硬幣,估計全新價格現時已逾萬元,較其原有價值升值逾二十萬倍,即使是曾使用保養情況一般,價格亦可高達二千元。

其他升值較多的女王頭硬幣,還包括1980年的大版一毫硬幣、1978年二元硬幣、1976、78及79年的十角形五元硬幣等,每枚的全新價格由二百至一千元不等,十角形五元硬幣(1976/78/79年)全新一套三個售一千二百至一千五百元。
(1/5/2016東方日報)

東方日報單新聞睇得我好開心, 1964年嘅5仙硬幣炒到成萬蚊一個, 發達囉, 我有15個, 其中兩個「男皇頭」分別是1949及1950的, 13個「女皇頭」由1960年至1978年的。

男女皇頭的「斗零」

另外也有一些男女皇頭的一毫、五毫、一圓及五圓, 最早是1935年 George V的。

當年的「神沙」

更早的是兩個一仙, 一個是1904年 Edward VII的, 另一個是1924年George V的。

左邊是1904年, 右邊1924
5蚊紙都有一張。

1973年5圓紙幣

一仙紙幣以前用作交電費找續的就起碼有一百幾十張。坦白講, 我沒有收集這些東西的習慣, 只是丟在樟木櫳底, 看到新聞就找出來看下。我不會拿去炒賣, 任由它再放幾十年, 歲月流金, 印證歷史巨輪滾動。真的刻意收藏的可能只有普洱茶餅, 年份由10年至30多年不等, 那些會用來泡, drink the fragrance of life. 要與可坦誠相對的老友共飲, 否則只會是糟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