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星期一

雙重國籍

昨晚跟朋友吃飯,談起雙重國籍問題。問題是根據中國國籍法,香港政府是否承認雙重國籍?申請特區護照,能否在國籍一欄填上澳洲籍?

第二個問題比較易答,就算全面承認雙重國籍的澳洲,擁有其他國籍的澳洲公民,在申請澳洲護照時,也只能填寫澳洲的國籍,而不能填寫其他國籍,否則在澳洲護照上顯示其他國籍就會十分荒謬。除了荒謬,也產生實際問題。如果我使用澳洲護照到別的國家,就享有領事保護權,若果在護照裏可以顯示異於護照簽發國的國籍,那麽究竟享有誰的領事保護權?所以護照只會顯示簽發國的國籍。持有多重國籍的人,在入境時選擇用那本護照,就享有那一個國家的領事保護,除了……

除了甚麽?

除了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及香港永久居民,理由來自下面張貼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的解釋。*

究竟香港政府又怎樣處理雙重國籍的人申請特區護照呢?我覺得是照批如儀。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適用於香港人的解釋,從正面看就是盡量給予香港人多重國籍的空間,因為除了用其他護照進入香港和大陸,中國不予承認因此享有簽發國的領使保護權外,在香港出生又符合國籍法可領取特區護照的居民,可以使用其他外國護照外遊,起碼不用為了領取特區護照而放棄外國護照。故此,從這角度去看,這變成有條件的雙重國籍。

有朋友每次去大陸公幹都使用澳洲護照入境,以為萬一發生甚麽事,都可以享有澳洲領事保護權,恐怕那只是一廂情願的看法,除非他申請放棄與生俱來的中國籍,否則就毫無選擇地失去領使保護權。

另一個問題是內子提出的,因應我寫過那篇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我曾經對以「到港人士」(visitor)身分在香港駕駛的人,建議要以澳洲護照入境,便可以增強「到港人士」身分的論據,人大常委對國籍法的解釋會不會使這論據失效呢? 這是有趣的問題,有待在法庭上測試。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
一.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 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9 則留言:

  1. 拜讀「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一文,其中提到「如果僑居海外的朋友,短暫回港也會駕駛,穩妥的做法是在入境時用外國護照而不用身份證,先把自己選擇的户藉(domicile)定下,便可名正言順地成為到港人士(visitor)」,我有啲唔同意。

    「入境時用外國護照而不用身份證」,如黃秋智案判辭指出,是「not conclusive」,必須考慮實際情況,才可決定。

    就「人大常委對國籍法的解釋會不會使這論據失效」這問題,我反而覺得「人大常委解釋」的字面意思頗清晰。「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不會因「在外國有居留權」,或持外國護照來港而改變,「人大常委解釋」的相關條文,只說明該等「中國公民」「不得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並不影響其他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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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同意真的無所謂,我只是因應判辭第23段的講法,用相反角度去續項條件作衡量,提出這講法。

      人大常委1996年的解釋十分清晰,不過是清晰地含糊。既不承認香港中國公民的外國公民身分,又容許不被承認的護照持有人入境,做法自相矛盾。不承認外國公民身分,所以才無領事保護權,那麽不受承認的公民身分卻可使用該護照成為一份有法律效力旅遊證件,這還不含糊嗎?不要忘記,若果我用澳洲護照入境,護照寫明是澳洲籍,讓我入境怎能改變我的國籍。我不是投訴這做法,只是講這是半溫不熱的做法。唔湯唔水,算是承認抑或不承認雙重國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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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清晰地含糊」,但從另一角度看,政治上很高招。如冇「常委解釋」,因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好多香港人,如不在 1997 年回歸前離港,收喺櫃桶底嘅居英權證書或外國護照,立即被廢,可能侷住要離港,引起中國不想發生的政治振盪。

      有咗「常委解釋」,中國政府當唔知,香港人可繼續留港居住,得閒又可以用下本外國護照去旅行,大家高興,在香港或中國「不得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權」,大家覺得是 fair enough。

      我諗「常委解釋」,開綜明義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常委解釋」適用於「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移居並長住外國的「前香港人」,嚴格來說,不是「香港居民」,因此也不是「中國公民」,按「常委解釋」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如「前香港人」不辦手續變更國籍,又保留香港身份證,出入境香港應用香港身份證。「常委解釋」只說「香港中國公民」可用外國護照去旅行,冇講過可用外國護照入境香港。做正手續,政府不可改變「前香港人」的現今國籍,更不可拒絕「外國領事保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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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管是政治智慧抑或手腕,對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人無疑很方便。但作為國家的House of Lord, 這解釋的方法太過欠缺憲政的思維。第五條所講似乎是中國籍的renunciation, 在那種情況下才享有領事保護權。閣下最後一段我不同意。長期居住香港以外的香港人,一早拿了特區護照,到期就更換,不見得人大常委的解釋不適於他們身上,何來領事保護權?我有有效身份證,一樣可用非本港居民的counter入境,用澳洲護照,填入境卡,不見得不能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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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請問我可以詢問一下你對這件案件的睇法嗎? 謝謝,指教!
    港大前院長李鍔
    脫非禮八宗罪 - http://s.nextmedia.com/realtime/a.php?i=20140805&s=6996647&a=5276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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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得睇喎,factual finding, 可釘可放。何況我又無聽審,乜都唔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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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題外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806/18823234

    太陽能三輪車司機被捕? 如果司機當時沒有啟動馬達, 太陽能只作儲電用途, 全程仍然用人力推動三輪車, 那司機會否仍然遺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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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t has got a motor, so it is a motor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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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明白. 但我想問, 如果當時佢個MOTOR沒有著(運作), 他只用人力推動車輛, 那是否仍然當作機動車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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