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星期一

性侵犯的聯想



公開信控訴縱容「教會之狼」 女教友受性侵犯 牧師阻報警


【本報訊】一名女教友隨已婚基督徒男上司,到台灣參加基督教活動期間遭對方強姦,她回港後向男上司所屬教會求助,牧師竟勸受害人不要報警,又要她與男上司當面對質,令她再次受辱;事件拖延數月後,牧師最後只叫她相信上帝的審判。受害人撰寫公開信,控訴牧師為隱瞞性醜聞,縱容「教會之狼」逍遙法外。記者:麥志榮、袁慧妍


基督教網上刊物《時代論壇》刊登了女受害人K小姐的長篇控訴信。據了解,K與上司X先生在同一公司工作,但分屬不同教會,而X同時是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的成員,去年兩人一起到台灣參加商人團契的大會。 K在公開信中指出,在回港前一天,X在旅館強姦了她,事後她向台灣警方報案,但X已經離境回港;K回港後被X解僱,她向X所屬教會求助,牧師卻要她與X當面對質,X反指她事發時根本沒有掙扎,她受辱失控痛哭。牧師又勸她不要報警,將事件交由教會處理。 據了解,K亦曾向自己所屬教會求助,但其教會同樣勸她不可報警;K在信中指出,自己情緒處崩潰邊緣,想過自殺,心理醫生證實她患了創傷後遺症和輕度抑鬱。K曾想在港報警揭發X,但牧師再阻止她,並指法律只是一套腐敗的制度,事件亦會嚴重影響教會和整個基督教的聲譽。


牧師籲相信上帝審判


K表示,事件拖延幾個月,牧師最後承認他也沒有辦法,要她相信上帝的審判;她轉向社工求助及報警,但警方指事隔太久及在境外發生而無法受理,而她向平機會申訴亦無用。 最令K不忿的是,X仍不斷以為人禱告等藉口約會女教友,她決定忍痛道出難堪經歷,讓各姊妹警惕教會中「披着羊皮的狼」。K指出,對牧師有意拖延及隱瞞事件,深感憤慨和失望,教會有責任「行公義、好憐憫」,否則只會讓犯案者繼續犯錯,令受害人數增多。


教會之狼被逐出團契


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陳世強回覆查詢時表示,已譴責X及對他紀律處分,逐出團契;但據他所知,兩人是在商人團契大會結束後自行留在台灣旅遊,然後才發生強姦事件,而事件似乎更複雜,涉及金錢糾紛,X亦在港自行報警。團契的成員來自不同教會,他不便評論其他教會的處理手法。


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批評,部份教會在處理性侵犯的事件時,都沒有按信仰的指示去處理,反而受中國人「家醜不出外傳」的心理影響;刑事案件應交由警方處理,不應關起門自行解決。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表示,性暴力屬刑事罪行,受害人有權決定是否報警;而警方比起任何宗教團體,更具調查這類案件的專業能力。


公道何在「唔去台灣唔使坐監」


港人K小姐在台灣被X先生強姦,可憐卻有寃無路訴。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由於強姦案在境外發生,如無法即時拘捕X先生,K小姐回港後只可循民事途徑控告強姦者「人身傷害」,追討金錢賠償,「唔好期望有好多錢,但法庭可以還你一個公道」。


港台之間無引渡協議


湯家驊表示,香港及台灣之間並無互相引渡協議,台灣無權要求X先生到當地助查受審;即使台灣當局判處X先生有刑責,「佢只要唔去台灣就唔使坐監」。 已回港的K小姐,現在只能透過民事訴訟,控告X先生「人身傷害」,湯家驊表示:「民事法庭會要求兩個當事人上庭對證,如果告得入,就會係金錢賠償,金額冇上限;如果只係精神上或名譽上嘅損失,賠償金額未必會好多。」 湯並表示,有關「人身傷害」的訴訟,追索期為三年。 至於教會領袖以各種理由勸阻K小姐報警,湯家驊指勸阻報警行為並無牴觸法律,但倘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教會領袖繼續阻止K小姐興訟,則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甚至被控藐視法庭。
(27/5/2012蘋果日報)

我不知蘋果日報這則報導的真確性,從它向多方團體及資深大律師的訪問來看,我姑妄聽之,也寫點評論。

我以前寫過幾篇有關香港域外司法管轄權的文章,大家可以參考陳嘉桓案香港管不了 一文。香港警方無權管這件案與案發時間太久無關,如果台灣與香港有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才能夠引導(extradite)兩地之間犯罪的人。但法例第525章第3條講明,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香港一直都避免和大陸簽署這種可以互相引導的條例,否則上面要人時,香港都不知如何是好。現在都只是單向式由大陸在羅湖非正式的把逃往大陸的香港罪犯交回,而香港從來都沒有回饋,香港只交回非法入境者,而不是在大陸犯法後逃往香港的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故此也不能訂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條約,正因如此,香港有些罪犯潛逃到台灣。如果X不再去台灣,就不能把他繩之於法如果K在香港民事索償,而教會繼續游勸止,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可能微乎其微,畢竟民事案雙方可以和解,游說調解,十分正常,與刑事案完全不同。

據報導的講法,能否定強姦罪,也成疑問。X沒有否認性交,認為事主同意下進行,他指事主沒有掙扎。如果他當時真的相信事主同意下進行,這講法足以脫罪;如果是reckless rape,卻可以定罪。除了可信性的考慮,還要看事主有沒有defence injuries等。

報導指牧師向受害人講,法律只是一套腐敗的制度,事件亦會嚴重影響教會和整個基督教的聲譽要她相信上帝的審判。這講法使我想起一個人-----劉覺霖----一個法庭常客,自稱是耶穌基督的代表,犯法是奉行耶穌基督的指示而行,法庭無權審他,只有上帝才能夠。有一次我按捺不住,告訴他由上帝審判的日子還未到,這權力落在法庭手裏。(讀者不信我講的話,請登入司法機構網,在判案書中搜尋劉覺霖這名字,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在其中一件駕車沒有保險的案件,劉覺霖說他不需要購買第三保險,因為主耶穌就是他的保險 HCMA 1047/1998)

標少最怕遇到兩種人,一種是小人,另一種是自以為頭上有光環,而毫不吝嗇地四處照耀拯救迷途羔羊的人。小人就是孔夫子所講「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那種,遇到怨婦還好辧,稍作奉承就打發了。男人老九的小人,搬弄事非,無中生有,興波作浪,當他遇上自以為頭上有光環的人就不得了。本來是扯不上關係的兩種人,如魚得水,小人本身是迷途羔羊,也幻想出很多羔羊來受光環庇蔭。如果依賴上帝的審判可以解決俗世的問題,實在太美妙了。不過,請等待天國降臨。K小姐的情緒問題在天國降臨之前,只好由醫生解決了:法律問題,由牧師解決好了,牧師出了問題,不了了之好了。












































4 則留言:

  1. HCMA2008/631中,劉覺霖已因精神病被判入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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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ear PowerIVQ,

      Thank you for the update. In a way, the preacher handling the case also needs to adjust his psyche. My sarcastic and mockery approach was directed at the hypocrites.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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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遇上類似的人,我總會跟他說:「凱撒的歸凱撒,天主的歸天主」,所以法庭的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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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tar Chamber,

      這樣講是至理名言,可是有些人把自己視為天主。What kind of Star Chamber are you? The English Court of Law at the royal Palace of Westminster or Uncle Sam's lynching justice protagonised by Michael Douglas?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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