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性騷擾 中大僅警告
事主批罰太輕 盧乃桂不服辭職抗議
【明報專訊】中文大學再爆出高層涉嫌性騷擾下屬,一名教育學院女職員向校方投訴,去年7月底被教育學院資深教授盧乃桂3次強抱,並觸及背部和胸部,精神受壓,診斷後證實患上抑鬱症。事主其後向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投訴,校方裁定盧乃桂性騷擾成立,校長沈祖堯最後向盧書面警告,對事主稱「盧作風洋化才有此舉動」。事主批評中大處分太輕,對受害者亦無支援;盧乃桂則向本報發表聲明,不接受中大裁決,認為自己被冤枉,決定主動辭職以示抗議。
中大前職員黃燕雲自殺和涉及被高層性騷擾的死因庭聆訊正展開,對於中大再被揭有高層性騷擾下屬,人權律師莊耀洸認為,事件反映中大處理性騷擾個案機制存在不少漏洞,批評校方沒有切實執行防止性騷擾政策。中大發言人回應,已按平機會指引執行政策,基於私隱及保密,不評論個別案件(見另稿)。
盧﹕30年忠誠貢獻 心碎離開
盧乃桂目前正作退休前休假,他在中大任職30年,曾任教育學院院長,事發時為教育學院教育行政與政策學講座教授。他透過電郵向本報發表聲明,表示不接受中大裁決,認為自己被冤枉。他說,今年2月已向中大校長沈祖堯提出辭職,以示抗議裁決,表示「本人在過去30年對中大作出忠誠貢獻,在專業操守和學術表現上表現無可挑剔,很多學生和同事可作見證。本人支持設機制保護低級職員免受上司剝削,但更重要擁護真相,保障清白者。本人是心碎離開中大」。
一名教育學院女職員早前向本報投訴,表示去年7月前往盧乃桂的辦公室交代公事,卻突然被盧連續3次強抱,其間盧曾觸及事主背部和胸部,令她嚇呆無法反應。由於事主一直敬重盧乃桂為長輩,事後感到難以接受,甚至懼怕再踏足中大校園,求醫後證實患上抑鬱症,一度需服食鎮靜劑。
事主﹕中大拒律師陪同開會
事主表示,中大對她的事件愛理不理,例如她向防止性騷擾委員會要求將她或盧乃桂其中一人調職,但委員會只着她自行向上司提出;上司回覆說只准她放病假,其間盧一直如常工作。後來,她發電郵向校長沈祖堯求助,沈在兩個月後同意將她調走。
事主又表示,受性騷擾事件影響精神,恐懼再踏足中大,但校方堅持她要回校接受調查及與校長會面。調查期間,她和陪同出席的友人先後被阻止筆錄,中大亦拒絕她安排律師陪同。
調查小組去年11月裁定投訴成立,判決指出,「(盧乃桂 )是有向事主作出不受歡迎並屬於與性有關的行徑(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而這些行為令事主感到受冒犯及威嚇,違反中大防止性騷擾政策」。中大校長沈祖堯諮詢法律意見後,今年2月書面警告盧乃桂,並將事件記錄在人事檔案。
事主指沈祖堯稱盧「洋化」才有此舉動
事主稱,沈祖堯後來向她交代事件,她轉述與沈會面時,沈指盧乃桂有意提早退休,同情盧因此事受極大打擊,又稱盧「較洋化」才有此舉動。她表示,聽到沈祖堯的決定時傷心得幾乎暈倒,批評沈同情盧乃桂卻無視調查報告,「洋化」一說更是不負責任,質疑校方處分太輕,對受害者沒有任何支援。 事主稱,她最後決定在判決後自行離職,現時已另覓新工作,期望中大校方檢討政策,避免日後有更多受害者。 (2012年5月23日明報)
母校的性騷擾新聞又成為頭條,正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黃燕雲的死因研訊還沒有落幕,又爆一宗出來。我不想凑熱鬧,但看了報導,也有一些淺見發表,正如我就黃燕雲的死因研訊所寫的3個blog,動機相同。
首先,有關性騷擾的投訴並非公開聆訊,只憑報導,難以掌握案情的嚴重性,所講的强抱觸及胸背,可以是非禮,也可以是無猥褻心的冒犯。由於資料有限,我不能妄下結論。我只想評論兩點。一,事主批評懲罰太輕。輕或重,用甚麼標準來衡量呢?恐怕是一個不容易判斷的問題。就算是刑事案,判罰的準則(sentencing tariff)也很難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規則,但可概括地說要考慮事件的嚴重性、被告是否坦白認罪、過往紀錄、重犯的可能性、對受害人的影嚮(impact)等。性騷擾投訴成立,也會考慮類似的因素。投訴人可能不同意處罰的方法,但投訴人的看法並非關鍵所在。最重要的原則是,處理手法是否合理公正。
另一點要評論的是,有關不准投訴人帶同律師出席調查的批評。莊耀洸律師在另一則新聞裏講,不准投訴人帶同律師出席,可見中大高層的防性騷擾知識貧乏云云。With due respect, 這觀點標少不敢苟同。現代人權氾濫,很小的事情,動輒就提出法律訴訟,勞民傷財。有不少事情,其實可以用簡單的協商調解方法處理,而無需對簿公堂。投訴人要律師陪同出席,要達到甚麼目的呢?性騷擾訴諸法律的話,涉及刑事的,應該報警;涉及民事訴訟,應該入禀區域法院索償。由大學執行的調查,如果雙方都延聘律師,豈不是校方也要延聘律師?不如乾脆由法庭來處理,何需大學介入?中大防止性騷擾小組並非一個由法例訂立的法定組織(statutory body),主要功能是調解而不是紀律聆訊,不能引用終審法院的林少寶案例(Lam Siu Po 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FACV9/2008)所定的準則。況且,林少寶是受紀律處分的警員(defaulter),在聆訊中不准他延聘律師抗辯,跟受性騷擾作投訴的證人,角色完全不同。對這類調解性質的調查,我們主要看程序上是否公正(procedural fairness)及有否違規(procedural irregularity),未必一定要有律師在場才能做到公正持平。從另一角度看,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也不准律師代表出席聆訊,以免造成在律師費方面的花費跟申索額不成比例的結果。不准律師出席,也有它的道理。無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代表證人出席審訊的律師,屬watching brief,根本沒有發言權。只有在刑事案代表被告,或民事案代表與訟雙方的律師才有發言權,帶律師出席性騷擾調查的話,他可以擔當何等角色呢?
我相信中大性騷擾情況不一定嚴重,性騷擾在很多地方是普遍現象,只是基於私隱或啞忍而沒有揭露出來。不論男女,感到冒犯的時候,應該表達看法,防微杜漸。總有些立心不良的人,初時作試探舉動,繼而變本加厲,以為你很受落。若不發聲,便身受其害。不要以為只有女性是受害者,男性受性騷擾比女性更噤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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