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非禮客戶胞姊 大律師稱或告誹謗
【明報專訊】因毆打同居女友被判監的女警員,日前到高院上訴時爆出其原審大律師鄭紀天表現不稱職,女警胞姊更指曾遭鄭非禮。鄭紀天昨被傳召出庭,承認當日曾與女警胞姊在卡拉OK見面,但強調女警胞姊指控毫無根據,損害其聲譽,不排除控告對方誹謗。
為證實胞妹在原審期間得不到稱職的律師代表,上訴人李淑妍的胞姐李淑雯早前上庭作供,稱首次與鄭見面是開庭前10天在一間卡拉OK內,批評鄭當時只顧唱歌,未有對她提及胞妹的案情認真回應。鄭於凌晨送她返家,乘的士返大埔寓所時,鄭未有理會她談及案情,卻一度拉她的手觸及自己下體,後來兩人在其寓所附近談案情,分手前鄭又企圖吻她。
官指非禮與專業稱職無關
鄭昨在庭上指出,當日他約了案中的彭姓師爺及其他人到卡拉OK消遣,臨離開前見李淑雯突然到達,他並不知道誰約她到卡拉OK,當晚李主要與彭傾談,否認自己有份談及案情。後來基於禮貌,雖然自己居於馬灣,仍先以的士載李返大埔墟,然後原車返家,途中李睡著,並沒有如李所指二人談及案情,更沒有非禮事件,及後亦沒有與李一同下車。
由於法官認為非禮事件與鄭是否專業稱職無關,拒絕上訴一方向鄭就此事提出盤問,但鄭主動在庭上多番澄清,指從報章得悉李淑雯的無理、不真實及不合理指控,強調從沒非禮對方,又指上訴人自去年11月開始以他不專業作為上訴理由,但一直沒有在證人誓章提及非禮事件,至聆訊開始方首次在證人台上提出,明顯是為了協助胞妹上訴,而以此攻擊其名節。
質疑女事主整年沒投訴沒報警
鄭於庭外亦指出,由去年5月李所謂案發至今有一年時間,若真有非禮事件發生,李大可於當日向的士司機,或事後向彭姓師爺、上訴人投訴,亦可報警,但這一年來李卻沒有這樣做。法官將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451/11】
(8/5/2012明報)
今天開車開了400多里回到家裏,一下子題材湧現,不得不寫。暫委法官彭寶琴不准Richard Wong盤問鄭紀天有關被指非禮一事,做法當然正確。鄭大狀要「自爆」,彭大人其實也應該阻止,道理一樣-----irrelevant to the proceeding。可見彭大人上位太快,火候不足。法庭既然不准上訴一方盤問鄭紀天非禮一事,怎會讓他自行澄清。鄭紀天這樣做也屬disrespect。身為大律師,明知法官的立場,要澄清也應該先問准,基本的禮儀也不懂,把法庭當K場乎? Richard Wong明知法官不准問,也先拋出問題,是項莊舞劍,志在沛公。從明報的報導所見,傳召鄭紀天作供簡直是浪費時間,他代表被告抗辯時有沒有失職,完全沒有提及,那才是整件上訴的戲肉。
鄭紀天唬嚇要告人誹謗,唉!別開玩笑。不禁使我想起小學時候讀過兩句成語,一句是「欲蓋彌彰」,一句是「此地無銀」。鄭紀天批評投訴人一年以來,既沒有投訴,又沒有報警,言下之意,屬惡意中傷,他大概要讀一下HKSAR and Tong Arnold HCMA173/2011或看我的再談非禮 一文。投訴人現在應該向警方報案及向大律師公會投訴,非禮罪並無投訴時限(no time bar)。大律師原本不認識投訴人,又沒有在K房談論案情,又不順路,基於甚麼禮貌,送人回家?可惜標少無緣識荊,思路不清,大惑不解,難以釋懷。聰明的讀者,請指點迷津。
【明報專訊】因毆打同居女友被判監的女警員,日前到高院上訴時爆出其原審大律師鄭紀天表現不稱職,女警胞姊更指曾遭鄭非禮。鄭紀天昨被傳召出庭,承認當日曾與女警胞姊在卡拉OK見面,但強調女警胞姊指控毫無根據,損害其聲譽,不排除控告對方誹謗。
為證實胞妹在原審期間得不到稱職的律師代表,上訴人李淑妍的胞姐李淑雯早前上庭作供,稱首次與鄭見面是開庭前10天在一間卡拉OK內,批評鄭當時只顧唱歌,未有對她提及胞妹的案情認真回應。鄭於凌晨送她返家,乘的士返大埔寓所時,鄭未有理會她談及案情,卻一度拉她的手觸及自己下體,後來兩人在其寓所附近談案情,分手前鄭又企圖吻她。
官指非禮與專業稱職無關
鄭昨在庭上指出,當日他約了案中的彭姓師爺及其他人到卡拉OK消遣,臨離開前見李淑雯突然到達,他並不知道誰約她到卡拉OK,當晚李主要與彭傾談,否認自己有份談及案情。後來基於禮貌,雖然自己居於馬灣,仍先以的士載李返大埔墟,然後原車返家,途中李睡著,並沒有如李所指二人談及案情,更沒有非禮事件,及後亦沒有與李一同下車。
由於法官認為非禮事件與鄭是否專業稱職無關,拒絕上訴一方向鄭就此事提出盤問,但鄭主動在庭上多番澄清,指從報章得悉李淑雯的無理、不真實及不合理指控,強調從沒非禮對方,又指上訴人自去年11月開始以他不專業作為上訴理由,但一直沒有在證人誓章提及非禮事件,至聆訊開始方首次在證人台上提出,明顯是為了協助胞妹上訴,而以此攻擊其名節。
質疑女事主整年沒投訴沒報警
鄭於庭外亦指出,由去年5月李所謂案發至今有一年時間,若真有非禮事件發生,李大可於當日向的士司機,或事後向彭姓師爺、上訴人投訴,亦可報警,但這一年來李卻沒有這樣做。法官將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451/11】
(8/5/2012明報)
今天開車開了400多里回到家裏,一下子題材湧現,不得不寫。暫委法官彭寶琴不准Richard Wong盤問鄭紀天有關被指非禮一事,做法當然正確。鄭大狀要「自爆」,彭大人其實也應該阻止,道理一樣-----irrelevant to the proceeding。可見彭大人上位太快,火候不足。法庭既然不准上訴一方盤問鄭紀天非禮一事,怎會讓他自行澄清。鄭紀天這樣做也屬disrespect。身為大律師,明知法官的立場,要澄清也應該先問准,基本的禮儀也不懂,把法庭當K場乎? Richard Wong明知法官不准問,也先拋出問題,是項莊舞劍,志在沛公。從明報的報導所見,傳召鄭紀天作供簡直是浪費時間,他代表被告抗辯時有沒有失職,完全沒有提及,那才是整件上訴的戲肉。
鄭紀天唬嚇要告人誹謗,唉!別開玩笑。不禁使我想起小學時候讀過兩句成語,一句是「欲蓋彌彰」,一句是「此地無銀」。鄭紀天批評投訴人一年以來,既沒有投訴,又沒有報警,言下之意,屬惡意中傷,他大概要讀一下HKSAR and Tong Arnold HCMA173/2011或看我的再談非禮 一文。投訴人現在應該向警方報案及向大律師公會投訴,非禮罪並無投訴時限(no time bar)。大律師原本不認識投訴人,又沒有在K房談論案情,又不順路,基於甚麼禮貌,送人回家?可惜標少無緣識荊,思路不清,大惑不解,難以釋懷。聰明的讀者,請指點迷津。
Dear Bill
回覆刪除Judiciary has uploaded the judgement 'HCMA 451/2011'.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comment.
Is there any procedure this barrister will have to face to?
Thanks your patience to your reader.
Dear Anonymous,
刪除Thank you for alerting me. I will take time to read it and post some comments. That said, most of the time my comments are shallow and at other time they are unmeritorious. 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 reading them. You can leave your comments after reading the case too.
If there is no complaint by the "victim", I don't think the bar will take action though on the face of it the incident has brought the HK Bar into disrep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