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

殺人罪行一年零一日的規則The Year and a Day Rule in Homicide


律師:最終控罪看驗屍結果

【明報專訊】兩老翁因下棋而講手推撞,其中一名有心臟病20年的老翁喘氣昏迷,延至凌晨不治,警方其後把案件由傷人改為謀殺。律師黃國桐表示,老翁有能力以拳腳打至他人死亡的機會微乎其微,但基於法律上理由,謀殺屬暫時控告,待驗屍後得出死因,涉案老翁極可能只會被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黃國桐解釋,法律上規定,若有人於一年加一日內與人發生碰撞後死亡,警方通常會暫時控告疑犯謀殺,待死因庭得出死因報告後,一般會考慮是否改控罪,而最終的控罪很大可能改為較輕、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2/4/2012明報節錄)

標少只想指出黃國桐律師所講的殺人罪行一年一日的規則(the year and a day rule in homicide)講錯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97年對有關規則發表研究報告,建議因應國際趨勢,與以廢除。政府採納建議,在2000年刋憲廢除了這規則。

殺人罪行一年一日的規則究竟是甚麼? 以下是法改會研究報告中有關歷史背景的交代:

2 . 1   “ 探  索 該  規 則  的 淵  源 就  像 追  查 族  譜 一  樣 ,  越 近  期 的  便 越  易追 查  , 越  久 遠  的 便  越 難  追 查  。 " 1    事 實 上 , 該 規 則 的 歷 史 源 遠 流長 。 根 據 耶 魯 
( Yale) 的 著 作 所 述 , 該 規 則 的 出 現 純 屬 歷 史 意 外 , 而並 非 任 何 刻 意 政 策 使 然 。 根 據 歷 史 , 以 往 同 一 宗 命 案 可 以 分 別 採  取兩 種 法 律 行 動 。 一 般 來 說 , 有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士 或 受 害 人 的 親 屬 會  就該 殺 人 重 罪 提 出 控 訴 , 亦 即 是 提 出 私 人 檢 控 ; 接 着 的 英 王 檢 控 便  是公 訴 。 2    私 人 檢 控 和 英 王 檢 控 不 同  之 處 , 在 於 前 者 如 非 在 案 發 不 久提 出 , 便 不 獲 受 理 。 3     格 洛 斯 特 法 規 ( The Statute of Gloucester) 4   ( 1 2 7 8) 在 提 述 當  時 就 殺 人  重 罪 提 出  控 訴 的 正  常 時 限 時  訂 明 , 只  要受 害 人 的 親 屬 在 “ 傷 人 事 故 " 發 生 後 一 年 零 一 日 內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其 控 訴 便 獲 受 理 。 該 條 文 被 人 狹 窄 地 詮 釋 為 私 人 檢 控 是 有 時 間 限  制的 。 有 權  威 意 見 指  出 在 1 3 2 6 年 之 時  , 即 使 私  人 檢 控 的  期 限 已 過  , 仍可 進 行 公 訴 。 5     由 此 可 見 , 一 年 零 一 日 規 則 已 由 訴 訟 程 序 演 變 為 一項 實 質  的  法 律 規  則  。 而 在 1  5 7 7 年 , 一 本 法  律  教 科 書 6    也 載 有 該 規則 , 內 容  如 下 :
“ 此 外 , 殺 人 罪 要 符 合 一 項 必 需 條 件 : 倘 若 某 人 襲 擊另 一 人 而 導 致 其 死 亡 , 其 死 亡 必 須 在 被 襲 擊 後 一 年 零一 日 內 發  生 ……" 

2 . 2   賀 斯 華 ( Holdsworth) 也 察 覺 到 一 年 零 一 日 的 規 則 可 能 源 自法 律 程 序  的 規 則 ,  他 寫 道 7   “ 在 較 早 時 期 , 有 規 則 訂 明 假 如 死 亡 在 一 年 零 一 日 內發 生 , 便 足 以 假 設 [ 該 行 為 與 其 死 亡 ] 有 足 夠 的 因 果關 係 。 也 許 這 時 限 與 死 者 親 屬 可 以 提 出 控 訴 的 時 限 有關 係 。 "
假 如 賀 斯 華 的 見 解 是 正 確 的 話 , 那 麼 本 來 是 某 行 為 與 死 亡 之 間 有  因果 關 係 的 推 定 , 反 而 演 變 成 一 項 規 則 , 限 制 了 行 為 與 死 亡 之 間 發  現任 何 關 連  。

2 . 3   該 規 則 繼 續 流 傳 了 好 幾 個 世 紀 。 《 科 克 首 席 大 法 官 的 法典 》 ( Chief Justice Coke’s Institutes) 8      對 謀 殺 罪 所 下  的 定 義 內  亦 有 包 含  該規 則 :
“ 所 謂 謀 殺 , 是 指 一 個 記 憶 力 健 全 、 已 屆 負 責 任 年 齡的 人 , 在  英 王 管 治  下 的 國 土  上 任 何 郡  縣 , 預 懷  惡 意( 無 論 是 當 事 人 表 達 的 或 是 法 律 隱 含 的 ) 非 法 地 殺 害任 何 人 ,而 導 致 受  創 傷 或 傷  害 一 方 於  一 年 零 一  日 之 內 因該 創 傷 或  傷 害 而 死  亡 。 "

2 . 4   英 格 蘭  已  透 過 《 1 9  9 6 年 法 律 改 革  (  一 年 零  一  日 規 則  ) 法令 》 9    廢 除 該 規 則 , 但 該 規 則 仍 在 香 港 有 效 。 我 們 未 有 發 現 該 規 則在 香 港 曾 引 致 不 能作 出 起 訴 的 案 例 , 但 該 規 則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卻顯 然 引 起 困 難 。 而 正 如 本 報 告 書 解 釋 , 該 規 則 已 經 過 時 , 如 今 也  應隨 着 歷 史 成 為 過 去  。

1
    D.E.C. Yale “A Year and a Day in Homicide” [1989] CLJ 202 at 203. 
2
    英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 殺 人 罪 行 的 一 年 零 一 日 規 則 " 諮 詢 文 件 第 2 . 1 段 。
3
  D.E.C. Yale, ibid , at 205. 
4
  6 Edw 1, c 9 (1278). 
5
  D.E.C. Yale, op cit, at 205, foot-note 20. 
6
  Staunford, Les Plees del Coron (1557), f. 21v. 
7
  Sir William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III (5th edition 1942) p.315. 
8
  (1809) Vol. I Part III, p 47. 
9
    該 法 令 的 副 本 已 載 於 本 報 告 書 的 附 件 。










2 則留言:

  1. Actually there is another error in the news article. The maximum penalty for assault occasioning ABH is only 3 years imprisonment instead of 7. According to a news article in 2010 (http://news.sina.com.hk/news/3/1/1/1841782/1.html), he did practice criminal law at that time. I do not understand how come he would make such silly mist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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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L

      You are quite right. Whether AOABH or GBH, the maximum is 3 years instead of 7. In the instant case, on the face of it, Murder is just a holding charge. If causation cannot be established, at most it is just a case of AOABH or Inflicting GBH. An inadvertent oversight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year and a day rule is understandable but the error on the maximum penalty is inexcus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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