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從貪官說起》一文講過,特首只由一名高級督察做隨身保鏢,那是風險低的緣故。這次曾蔭權「遇襲」,雖然並不是受怎樣嚴重的傷,恐怕以後有一段時間,納稅人要多花一點金錢,在保護特首的身上。無論誰是特首,走在街上人身並不安全,那是絕對不能接受的事。被捕的人就算無意襲擊特首,但行為魯莾(being reckless),也足以定罪。犯罪意圖(mens rea),除了有意干犯,也包括魯莾的因素。以傷勢而言,控罪會是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香港的議會暴力,愈演愈烈,讓我想起台灣的前立委朱高正,不論男女,動輒就扭打起來。既然是立法的地方,法治精神就應該彰顯人前,難道要槍桿子出政權嗎?出言羞辱,已經惹人憎厭,當然不乏覺得大快人心的人。訴諸暴力,又解決得了甚麼問題呢。一碟粟米斑塊飯要多少錢,是毫無指標的問題。不同食店價格有別,沒有標準答案。拿它來大做文章,確實無聊。
港澳辦下午發表聲明,嚴重關注特首遭示威者撞傷,認為對此類暴行應以懲處。表態以示關注當然應該,甚麼懲處的看法,自找麻煩。隨時讓人覺得干預特區事務,指指點點。這種聲明,愈幫愈忙,不講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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