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及VL君是標少的忠實讀者,不時會在blog中評論,對我作出提點,以睿智啟迪我的愚昧。L過於客氣,總是戰戰兢兢的,生怕打擊我的自尊心,叫我不要介意。L君可以放心,標少心高氣傲,只不依附權貴,也不是小器的人。有的讀者會覺得我看法膚淺,不值一哂,有的贊同我的看法而發出共鳴。就算罵我也不要緊,都是不同的表達方式,總好過我孤孤單單的孤芳自賞,想法狹隘。
對上一篇講裁判官黃國輝被指過份干預控辯雙方的盤問,以致被告上訴成功脫罪。我相信在主控官的心目中,黃國輝並不是一個好官,原因是他對主控那種蔑視的態度,不顧別人的自尊而作出羞辱。故此當他多次被指進入競技場而使上訴得直,主控官都心存欣喜,我完全可以理解。黃國輝也許應該反躬自省,展示一下正確的司法情操judicial temperament。上一篇之所以寫,並非為黄國輝'翻案。也許我對杜麗冰的本事看不上眼,對她過份挑剔。
我在上一篇講,黄國輝向非禮案證人澄清被盯着胸部的時間,並無不妥。在看不到原審謄本的情形下,原因為何,只能猜測。辯方律師指黃國輝用引導方式去剪裁證人的證供。先看甚麼叫引導方式。從上訴判辭所引述原審謄本來看,證人已說出侵犯人看着她胸部四至五秒,這證供並非法官引導出來的。這裏包含兩個元素,第一,看著胸部,第二,時間四至五秒。黄國輝叫證人看着秒針,以客觀科學的方法來估計,這不叫澄清答案,還可以叫甚麼呢?假如我是法官,我對證人說:「證人,一般人對時間的描述都很主觀及不準確。你說侵犯人看着你的胸部四五秒,請看着法庭時鐘的秒針,然後告訴我究竟是多少時間?」變成這樣的問法,是否屬於證清呢?可能你會說黃國輝的問題一開始已下了價值判斷,說四五秒不是短時間,引導證人講侵犯人看着她的胸比四五秒短一點。這答案對上訴人有甚麼不公平及不公正的地方?這證供又怎樣剪裁呢?剪裁了來套入那處呢?在上訴判辭,我看不到。
引導方式的證供有甚麼不妥?有一次辯方律師站起來打斷我引導證人作供。
"It's a leading question!"
"What is wrong with the leading question? Is it in issue? If it is not in issue, then let's don't waste time."
我反問辯方引導式的問題有何不妥,他答不上嘴。
引導方式的證供有甚麼不妥?它會影響證據價值evidential value。這件案證人講四至五秒,目的是說那侵犯人有猥褻意圖,時間越長這意圖越明顯,否則為甚麼要盯住胸部。把時間剪裁短了,對被告當然有利。如果變成只看了一眼,就更加難凸顯這猥褻意圖,黃國輝這樣問證人豈非對被告更為有利?杜麗冰只舉了這例子來附和辯方的指責,標少很難不認為是空泛缺乏內涵的廢話。可能是杜麗冰舉錯例,又有可能是她辭不達意。黃國輝問了900條問題,找一些明顯不公正的例子有這樣難嗎?所以不要怪我對她的能力置疑。
L君對我所講從不妥協退縮的態度有所質疑,遇到證人的證供和口供紙所講差距大,我一樣會告知法庭,恪守遊戲規則,不打「茅波」。自己檢控的時候,有的案會很着緊把被告定罪,有些會看得輕鬆。定罪與否是法官的事,舉證的態度卻是控方的事。讓步(concession)是我一般都不會做的。公義justice這辭在我離開競技場越久,體會和感受與昔日越來越不相同。法庭的公正並不等同公義的彰顯。以這件非禮案而言,受害人不禁要問,兩次的審訊都因法官出了問題而把被告放掉,公義對她在何處彰顯?
上星期Vivian在我的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留言,指她的弟弟被控非禮,問定罪的成數。我不知控方證據有多強,就算知道,誰能說得清。一則有遊戲規則,復有不同角色的人從中摻和,審訊結果難料。任何環節出了問題,都可以影響結果。法官並非全知全能,無處不在的東西,有些更不是東西。法官跟隨遊戲規則,沒有犯錯的話,定罪也可能被推翻,犯了錯更不在話下。我並非希望每件案都把被告定罪,而是判被告無罪或上訴得直,都能夠講出清晰的理由,並不是矇混過關。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2011年10月21日星期五
法官進入競技場Trial Judge Entered The Arena
先看明報今天這則新聞
一案兩官連環錯 涉非禮技工脫罪
【明報專訊】伊利沙伯醫院一名X光黑房技工涉胸襲女病人,被定罪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再被定罪,技工再次上訴,又因裁判官犯錯而第二度上訴得直,成功脫罪,更毋須再面對重審。上訴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提出逾900條問題,取代主控官的職能,失去中立。(明報2011/10/21)
這件案的判辭今天也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上載了,有興趣可以找來看,十分簡單的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倫 HCMA109/2011),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麗冰聽審。判上訴人得直的主要原因是,原審裁判官對控辯雙方證人發問太多,定罪不公平及不穩妥。指責法官過度干預審訊,慣常用語是指法官進入競技場。用甚麼標準來量度呢?一般都引用The Queen v Yeung Mau-lam CCAC550/1989,案中定出幾項指引
(1) 法官發問問題的數目本身並非決定性之因素;
(2) 必須考慮的是問題性質及數量與兩者互動下所引起的效果;
(3) 關鍵不是法官事實上有否出現偏見,而是法官的行為是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已取代了主控官之職能便已足夠;
(4) 在單一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下,法官的問題是否顯示他已介入了 “格鬥場” 而失去了保持客觀的態度;及
(5) 原審法官的行為會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定被告沒有獲得一個公平之審訊。
杜麗冰認同辯方對原審裁判官的批評,其中一段這樣講
13. 從謄本可見,本席得到的概念是,正如謝大律師陳詞指,裁判官用引導方式去
“剪裁” 或嘗試剪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例子如下:
原審裁判官黃國輝是主控官出身,比較容易忍不住口向證人提問,不知不覺之間過份索求自己要知道的案發經過,而被指犯錯。另一致命傷是,上訴時代表控方的檢控官也指黃國輝問得「好過火」,這concession等同投降,上訴結果自然一面倒。
(1) 在主問時,當控方第一證人講及侵犯人望她的胸部時,控方第一證人說大概是4至5秒,裁判官就說:“四、五秒唔係短嘅時間,你睇下枝秒針,如果行四、五秒,定咗個囉喎,差唔多已經係,還是會短啲,還是點樣?”。證人跟著答:“短啲”(見上訴宗卷第118頁C至H 行)。而從謄本看到,當謝大律師嘗試盤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這望胸時間時,裁判官亦作出過度干擾而提醒證人這動作是很快的。標少當然沒有機會看到原審紀錄的謄本(transcript),單憑這例子,我覺得是廢話。證人估計時間,毫不客觀。裁判官只不過叫她看秒針來作估計,以澄清證人的答案,怎可稱之為引導式的剪裁?其他的例子我看不到,單以這項來推論,杜麗冰的能力確實有問題。杜麗冰在判辭中引用另外兩宗高院的上訴判辭,來支持她的看法。我覺得沒有說服力,因為引用一些道理,而不能套用及闡述原審裁判官怎樣犯錯,只是空泛的批評。杜麗水其實應該參考HKSAR and Sin Wing Yi, Winnie (冼穎儀)CACC471/2004一案對原審法官介入盤問是否造成不公正的分析,作出正確的裁決,而不應一看到裁判官大程度的介入,便視之為洪水猛獸。
原審裁判官黃國輝是主控官出身,比較容易忍不住口向證人提問,不知不覺之間過份索求自己要知道的案發經過,而被指犯錯。另一致命傷是,上訴時代表控方的檢控官也指黃國輝問得「好過火」,這concession等同投降,上訴結果自然一面倒。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標少的讀者
標少近來多了香港讀者,有點不明所以,較舊的文章也多了人閱讀,正感到奇怪之際,赫然發覺信報論壇有位Jack Wong Tai Sin君,推介了拙作一兩篇,還寫了一點感想,照錄如儀:
標少扎記水準很高,標少以前在西區裁判署工
作,移民澳洲,月旦香港司法,我睇得好爽,
尤其小甜甜案,見以上連接。
香港司法水準,九七後江河日下!
記不起這黃兄是何許人,多蒙褒獎,羞愧難當。標少個子不高,水平甚低,以前在多個裁判法院都做過「打雜」,不只西區。最後工作的地方,是記者雲集的東區。用「月旦香港司法」來形容小弟的謬論,難以服人。標少不敢剽竊後漢書這兩個字。黃兄看得爽,可能因為寫捋法官虎鬚的人少,一般法律隨筆的文章,都不寫得罪人的東西。標少一向不擡花轎而喜歡擡摃,不管他是法官、法律教授或資深大律師,看不過眼時,總要發一點聲音。至於黄兄感慨九七後司法水準不如前,我不同意這看法。不論華洋法官,97前後都有出色的和差勁的。97前中文審訊少,一般人對司法程序了解較少,因為用英文,經傳譯後才能了解,甚麽都打折扣。法庭廣泛使用中文後,證人及被告可以直接了解法官的說話,少了膈膜,也少了尊敬。90年代之後中文報紙注重法庭新聞,對法庭審案的報導又增加了,打破了以前南華早報的壟斷,市民對法律的認識也加強了。在這情況下,法律那種高不可攀的形像消失了,一般市民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因此對法庭的判決也多了一些意見,滋生司法水準差的感覺,其實以前一樣有質素差的外籍法官。97後司法機構在形態上和以前最大的分別是,法官之間的聯誼多了,馬屁精也自然增多,故此誘發我寫升官制度一文。
標少扎記水準很高,標少以前在西區裁判署工
作,移民澳洲,月旦香港司法,我睇得好爽,
尤其小甜甜案,見以上連接。
香港司法水準,九七後江河日下!
記不起這黃兄是何許人,多蒙褒獎,羞愧難當。標少個子不高,水平甚低,以前在多個裁判法院都做過「打雜」,不只西區。最後工作的地方,是記者雲集的東區。用「月旦香港司法」來形容小弟的謬論,難以服人。標少不敢剽竊後漢書這兩個字。黃兄看得爽,可能因為寫捋法官虎鬚的人少,一般法律隨筆的文章,都不寫得罪人的東西。標少一向不擡花轎而喜歡擡摃,不管他是法官、法律教授或資深大律師,看不過眼時,總要發一點聲音。至於黄兄感慨九七後司法水準不如前,我不同意這看法。不論華洋法官,97前後都有出色的和差勁的。97前中文審訊少,一般人對司法程序了解較少,因為用英文,經傳譯後才能了解,甚麽都打折扣。法庭廣泛使用中文後,證人及被告可以直接了解法官的說話,少了膈膜,也少了尊敬。90年代之後中文報紙注重法庭新聞,對法庭審案的報導又增加了,打破了以前南華早報的壟斷,市民對法律的認識也加強了。在這情況下,法律那種高不可攀的形像消失了,一般市民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因此對法庭的判決也多了一些意見,滋生司法水準差的感覺,其實以前一樣有質素差的外籍法官。97後司法機構在形態上和以前最大的分別是,法官之間的聯誼多了,馬屁精也自然增多,故此誘發我寫升官制度一文。
2011年10月18日星期二
女包大人的判辭
女包大人(Mrs Justice Veronica Bokhary)一向寫判辭都寫得言簡意賅,沒有長篇大論,引用案例也比較少,最適合頭腦簡單的標少閱讀。今天看了上載她的兩份判辭,有點意見要發表一下。
第一份是HKSAR v Wong Wing Cheung HCMA491/2011。這是一宗判被告勝訴的非禮定罪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辭寫得不理想。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分析案中女受害人的證供時這樣寫
第一份是HKSAR v Wong Wing Cheung HCMA491/2011。這是一宗判被告勝訴的非禮定罪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辭寫得不理想。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分析案中女受害人的證供時這樣寫
“There is no inherent improbability in her evidence. I could not
think of any reason why she would fabricate such allegation against a
stranger.”(標少譯文:我看不到她的證供存着固有非或然性,也想不到為何她要誣捏一個陌生人。)
女包大人認為原審裁決沒有排除被告可能意外觸到(accidental touching)受害人,及受害人可能基於誤會而指控被告。她認為裁判官的判決連要求較低的民事舉證標準也達不到,遑論毫無合理疑點的刑事標準。女包大人的批評有點道理,但以一個閱讀判辭來學習法律的人來看,這一份上訴判辭還有很多值得改善的空間。判辭對案情欠缺交代,就抽出裁判官寫得不夠詳細的這句話來推翻定罪。證供是怎樣?意外碰觸的講法是否被告的抗辯理由?完全沒有交代,難以令人信服。看這類判辭使我聯想起阮雲道法官臨近退休時的上訴案判辭,最短的只有三四行,連聽審甚麼上訴也沒交代,我覺得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另一份判辭HKSAR v Anowar Hossain HCMA534/2011,結尾處這樣寫
The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is allowed to that extent accordingly. I thank both counsels for their assistance.
Counsel這個字,不論單數眾數,都是counsel,眾數也不能加"s",美國佬用counselor,用眾數就要加"s"。標少英文差,不敢批評人,只想提醒主控官一下。
另一份判辭HKSAR v Anowar Hossain HCMA534/2011,結尾處這樣寫
The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is allowed to that extent accordingly. I thank both counsels for their assistance.
Counsel這個字,不論單數眾數,都是counsel,眾數也不能加"s",美國佬用counselor,用眾數就要加"s"。標少英文差,不敢批評人,只想提醒主控官一下。
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活到150歲
New drugs offer hope of life to 150-plus
Deborah Smith
THE first drugs that can slow the ageing process are likely to become available within five to 10 years, raising the prospect of people living to 150 or more, researchers say.
Peter Smith, dean of medicine at the University of NSW, said a girl born today in Australia could reasonably expect to live to 100 already, due to advances in medicine, lifestyle and public health.
Also, new drugs to help the body repair itself were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along with new stem cell therapies.
''I think there is real hope we can extend human life by some decades further,'' Professor Smith said.
Living to 150 may sound unnerving, but it would be ''great'' if you were well until near the end, he said. ''The aim is not just to eke out extra existence but to facilitate a longer healthy life.''
Such longevity, however, would raise serious issues for society, which are the subject of the UNSW Medicine Dean's lecture tonight, titled Happy and healthy ageing: paradox or possibility?
(Extracting from SMH 17/10/2011)
今早看了這則新聞,真的嚇了一跳。科學倡明,醫療進步,活到100歲,隨時可做到。人口老化是很多政府感到頭痛的問題,現在要搞進一步老化,豈不嚇人。醫學院長今晚的講題是Happy and Healthy Ageing : Paradox or Possibility?我沒有資格旁聽,不知這paradox指那方面,possibility講也無謂,除了藥的功効,還涉及能力的問題,不少人未活到一百歲已喊得一句句,搶汽水罐,搶免費報紙,為幫補一口糧。現在像坐牢加監,給你加刑50年,死未?監倉都爆滿,再往裏擠。世界人口60億,該死的時候不讓你死,延年益壽,到時吃甚麼呢?這課題真有趣Happy and Healthy Ageing,談何容易。健康也許容易一點,發明十全大補丸,不是補藥,而是修補的藥,修補器官、機能及幹細胞。這些藥據稱可以醫老人癡呆。沒有老人癡呆了,自己生活有多潦倒也清楚知道;沒有二型糖尿了,因為吃不飽,沒有多餘的糖份。醫學倡明也有缺點,以前有些胎兒因先天問題會自然流產,醫療改善了,不應該生出來的孩子也出生了。究竟是禍是福,誰說得清。身體有些器官,經過多年的工作,躹躬盡瘁,到了功成身退的時候,幹嗎要它捱下去呢?以男性的前列腺為例,大部份都有慢性的疾病,不用過份去理它,真的到了出大毛病時,人都死了。延長了生命,豈非原本不用治的病也要延年治病?
如果你今年50歲,叫你多活100年,想起來簡直是惡夢,手心冒汗。怎樣健康都好,體質始終會越來越差,了無生趣,怎樣活下去?為了生計,只好繼續捱下去,退休年齡100歲。到了100歲才有資格領取生果金,準確一點應該叫生果汁金。牙都沒有了,生果也啃不動,只能吃糊仔飲果汁。這種長壽,be my guest,拱手相贈,我肯定自己從名單剔除。不久之前才寫了活到100歲,不足三個月就增加了50歲,不久的將來,長命百歲竟變成咒人短命的祝福。
Deborah Smith
THE first drugs that can slow the ageing process are likely to become available within five to 10 years, raising the prospect of people living to 150 or more, researchers say.
Peter Smith, dean of medicine at the University of NSW, said a girl born today in Australia could reasonably expect to live to 100 already, due to advances in medicine, lifestyle and public health.
Also, new drugs to help the body repair itself were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along with new stem cell therapies.
''I think there is real hope we can extend human life by some decades further,'' Professor Smith said.
Living to 150 may sound unnerving, but it would be ''great'' if you were well until near the end, he said. ''The aim is not just to eke out extra existence but to facilitate a longer healthy life.''
Such longevity, however, would raise serious issues for society, which are the subject of the UNSW Medicine Dean's lecture tonight, titled Happy and healthy ageing: paradox or possibility?
(Extracting from SMH 17/10/2011)
今早看了這則新聞,真的嚇了一跳。科學倡明,醫療進步,活到100歲,隨時可做到。人口老化是很多政府感到頭痛的問題,現在要搞進一步老化,豈不嚇人。醫學院長今晚的講題是Happy and Healthy Ageing : Paradox or Possibility?我沒有資格旁聽,不知這paradox指那方面,possibility講也無謂,除了藥的功効,還涉及能力的問題,不少人未活到一百歲已喊得一句句,搶汽水罐,搶免費報紙,為幫補一口糧。現在像坐牢加監,給你加刑50年,死未?監倉都爆滿,再往裏擠。世界人口60億,該死的時候不讓你死,延年益壽,到時吃甚麼呢?這課題真有趣Happy and Healthy Ageing,談何容易。健康也許容易一點,發明十全大補丸,不是補藥,而是修補的藥,修補器官、機能及幹細胞。這些藥據稱可以醫老人癡呆。沒有老人癡呆了,自己生活有多潦倒也清楚知道;沒有二型糖尿了,因為吃不飽,沒有多餘的糖份。醫學倡明也有缺點,以前有些胎兒因先天問題會自然流產,醫療改善了,不應該生出來的孩子也出生了。究竟是禍是福,誰說得清。身體有些器官,經過多年的工作,躹躬盡瘁,到了功成身退的時候,幹嗎要它捱下去呢?以男性的前列腺為例,大部份都有慢性的疾病,不用過份去理它,真的到了出大毛病時,人都死了。延長了生命,豈非原本不用治的病也要延年治病?
如果你今年50歲,叫你多活100年,想起來簡直是惡夢,手心冒汗。怎樣健康都好,體質始終會越來越差,了無生趣,怎樣活下去?為了生計,只好繼續捱下去,退休年齡100歲。到了100歲才有資格領取生果金,準確一點應該叫生果汁金。牙都沒有了,生果也啃不動,只能吃糊仔飲果汁。這種長壽,be my guest,拱手相贈,我肯定自己從名單剔除。不久之前才寫了活到100歲,不足三個月就增加了50歲,不久的將來,長命百歲竟變成咒人短命的祝福。
2011年10月16日星期日
小販阻街
報攤霸路23年 每月票控未釘牌指摘食署失職 毗鄰業主申覆核
【明報專訊】中環一個報攤,過去23年來一直多佔行人路空間,幾乎每月被食環署票控阻街,但一直未被釘牌。報檔釘牌,指多年來的滋擾對他構成逾900萬元經濟損失,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食環署決定。(16/10/2011明報)
業主入禀法庭禁制小販阻街造成滋擾一點也不出奇,但申請司法覆核,目的是要食環署吊銷小販牌照的做法實屬罕見。小販阻街或店鋪阻街,在香港是十分普遍的現象,一方面是食環署執法方面長期失職,另一方面是小販或店鋪長期霸佔公眾地方,理所當然的心態所造成。很多人都傾向同情小販,不少是盲目而非理性的同情。從法理看,小販阻街所造成的滋擾和不便,跟店鋪阻街所造成的沒有分別。為何要特別同情小販呢?租商鋪來做生意的人未必見得個個是富翁,一定賺錢,做小販的也未見得一定收入僅足糊口,而不是賺個盤滿砵滿。
我不覺得這次的司法覆核可以成功,處理報攤的阻街行為,釘牌之外,還有很多方法。食環署應該改變因循苟且的執法,給尸位素餐的前線執法人員當頭棒喝,更改一下檢控的方法。在熙來攘往行人如鯽的地方阻街,不論檔位或店鋪,檢控時應該拍攝實況,把數碼相片呈堂讓法官作量刑參考。法官在處理這類阻街案時應該考慮得更周詳,阻街面積一樣,處罰不應該一樣,不同地區,刑罰不應相同。鋪租二三十萬的地區和鋪租三兩萬的同樣罰500圓,是十分荒謬的結果。旺區的阻街罰二三千也未必起阻嚇作用,還要看檢控的頻密情度。量刑要反映實際的影響,才能夠履行責任。也是時候提高阻街最高罰款了,現時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最高罰款5000圓及監禁3個月,是1972年以來沒有修訂過的法例。罰款的上限也要與時並進,方能奏效。
【明報專訊】中環一個報攤,過去23年來一直多佔行人路空間,幾乎每月被食環署票控阻街,但一直未被釘牌。報檔釘牌,指多年來的滋擾對他構成逾900萬元經濟損失,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食環署決定。(16/10/2011明報)
業主入禀法庭禁制小販阻街造成滋擾一點也不出奇,但申請司法覆核,目的是要食環署吊銷小販牌照的做法實屬罕見。小販阻街或店鋪阻街,在香港是十分普遍的現象,一方面是食環署執法方面長期失職,另一方面是小販或店鋪長期霸佔公眾地方,理所當然的心態所造成。很多人都傾向同情小販,不少是盲目而非理性的同情。從法理看,小販阻街所造成的滋擾和不便,跟店鋪阻街所造成的沒有分別。為何要特別同情小販呢?租商鋪來做生意的人未必見得個個是富翁,一定賺錢,做小販的也未見得一定收入僅足糊口,而不是賺個盤滿砵滿。
我不覺得這次的司法覆核可以成功,處理報攤的阻街行為,釘牌之外,還有很多方法。食環署應該改變因循苟且的執法,給尸位素餐的前線執法人員當頭棒喝,更改一下檢控的方法。在熙來攘往行人如鯽的地方阻街,不論檔位或店鋪,檢控時應該拍攝實況,把數碼相片呈堂讓法官作量刑參考。法官在處理這類阻街案時應該考慮得更周詳,阻街面積一樣,處罰不應該一樣,不同地區,刑罰不應相同。鋪租二三十萬的地區和鋪租三兩萬的同樣罰500圓,是十分荒謬的結果。旺區的阻街罰二三千也未必起阻嚇作用,還要看檢控的頻密情度。量刑要反映實際的影響,才能夠履行責任。也是時候提高阻街最高罰款了,現時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最高罰款5000圓及監禁3個月,是1972年以來沒有修訂過的法例。罰款的上限也要與時並進,方能奏效。
2011年10月14日星期五
爛仔行為
昨日在香港立法會再次上演語言行動俱備的議會暴力,曾特首真的按捺不住斥責黄毓民的爛仔行為,我不想浪費筆墨重覆事件,只想評論一點,就是張達明教授的講法,先看明報的報導:
倘無條例保護 特首言論可告誹謗
張達明稱,曾蔭權指黃毓民「爛仔」等言論,若場合不是在立法會會議,曾蔭權受到《(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從上文下理看來,他的言論已有可能構成誹謗。 (2011/10/14)
首先要分清楚「爛仔」和」「爛仔行為」的區別。曾蔭權沒有指黃毓民是爛仔,只是把他的行為作比喻,就算不是在立法的會議中講,也不見得構成誹謗。首先,以一個普通人的標準尺度,黄毓民昨天的行為是否屬於爛仔行為,如果是的話,曾蔭權在講事實,那就是誹謗其中一個抗辯理由,也可以是公允的評論(fair comment) ,再者,評論是基於黃毓民當時的言論和態度,並非惡意(malice) ,真的要告曾蔭權誹謗,恐怕缺乏理據。至於有關「這裏不是黑社會」的講法,曾蔭權用的是隱喻(metaphor) ,影射(insinuate) 黄毓民的舉止等同黑社會。因此而告曾蔭權誹謗的話,曾特首就要借用曾偉雄刑事情報科CIB(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 的資料,看看有沒有事實根據。當然我這樣講只是憑經驗的猜測,CIB工作的一部份,包括收集一些有頭有面的人,跟黑社會人物往來的資料,存入檔案。
我很多年前處理過這樣一件案,某黑社會大佬的兒子當了律師,大宴親朋,連那些「老叔父」也請了去吃一餐。CIB及OCTB也有到場拍照,之後按圖索驥,其中一個70歲的「老叔父」也一併拉了,告他一條MOTS(Member
of Triad Society) 的控罪。那兩吋厚的粉紅皮confidential file到我手之後,我看過證據,就是靠一份cautioned statement。這「老叔父」當時已退隱江湖多年,參加世侄成為律師的酒會本身並非黑社會活動,我幾經辛苦才游說到O記主管(現在執業大律師)
撤銷控罪,我不想浪費時間去做這件不值得辦的案。我當然不能夠透露涉案人的名字,檔案裏面也存放了很多赴會人的照片。只想說明,那些跟黑社會走得近的人,警方必定搜集了資料。
如果出來選特首的人有婚外情你不能接受,那麼他與黑社會有來往又如何?可以不管他私德只要有辦事能力就可以接受嗎?事情可以這樣簡單就好了。議員與黑社會密切往來又應該怎樣看呢?恐怕不是單純能力就可蓋過這些關係帶來的存在風險。ICAC早年解僱高級職員也基於不能接受這種連繫的原故。議員是爛仔或者表現爛仔行為又怎樣呢?這社會出了問題,民選議員不能展示議員的風範,動輒就語言暴力,或者是訴諸武力,除了發洩和羞辱別人之外,實質上達成甚麼効果呢?這個政府確實有值得批評的地方,但擲兩隻蕉、番茄和蛋,又搞得出甚麼政績出來呢?我更不明白為何還有人爭着選特首,貼錢買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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