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遊客醉鬧輕鐵 刀挾車長摸女客
【明報專訊】兩名遊客酒醉後大鬧輕鐵車廂,不但持刀挾持車長,更向女乘客「胸襲」及摸臀。兩人昨承認普通襲擊及非禮等3罪,持刀挾持車長的遊客被判緩刑,非禮女乘客的遊客則判囚25天。
兩名被告分別為新西蘭籍的Hoeflich Joseph David Metuarau(21歲)及湯加籍的Felemi Tesimoni Tauleva Ki Mamano Aho(30歲),分別報稱任職廚師及農夫。Hoeflich被控於去年12月8日,在705號輕鐵天水圍循環線車廂內,襲擊馮姓女乘客及梁姓男車長;Felemi則被控在車廂內非禮李姓女乘客。
動刀者緩刑非禮者囚25天
事發晚上近11時,兩被告在輕鐵銀座站上車,手上各拿啤酒樽,兩人亦見醉意。當列車快到達天悅站時,Hoeflich突取出一把24厘米長生果刀,指向附近一名女乘客左腰。女乘客大驚,到車長室敲門求救。
輕鐵當的士逼到錦上路
Hoeflich向車長重複以英文說出「錦上路」,車長遂解釋該班輕鐵並不途經該站,詎料被告以刀指嚇車長,視對方如的士司機般說「drive me to Kam Sheung Road(載我到錦上路)」,幸其後Felemi上前取去Hoeflich手上的生果刀。
兩人正準備離開車廂之際,Felemi竟又「手多多」,雙手搓胸非禮近門口一名女乘客,再撫摸對方背及臀,警方其後到場將兩人拘捕。辯方昨表示,兩人事後已感後悔,當日大叫「錦上路」,全因兩人居於錦上路附近。
裁判官認為,相信兩人受酒精影響方作出怪異行為,又指Felemi行為愚蠢,但考慮他在案發時取去友人手上武器,避免令其他乘客受傷,終判其入獄25天;Hoeflich則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1年。
動刀者緩刑非禮者囚25天
事發晚上近11時,兩被告在輕鐵銀座站上車,手上各拿啤酒樽,兩人亦見醉意。當列車快到達天悅站時,Hoeflich突取出一把24厘米長生果刀,指向附近一名女乘客左腰。女乘客大驚,到車長室敲門求救。
輕鐵當的士逼到錦上路
Hoeflich向車長重複以英文說出「錦上路」,車長遂解釋該班輕鐵並不途經該站,詎料被告以刀指嚇車長,視對方如的士司機般說「drive me to Kam Sheung Road(載我到錦上路)」,幸其後Felemi上前取去Hoeflich手上的生果刀。
兩人正準備離開車廂之際,Felemi竟又「手多多」,雙手搓胸非禮近門口一名女乘客,再撫摸對方背及臀,警方其後到場將兩人拘捕。辯方昨表示,兩人事後已感後悔,當日大叫「錦上路」,全因兩人居於錦上路附近。
裁判官認為,相信兩人受酒精影響方作出怪異行為,又指Felemi行為愚蠢,但考慮他在案發時取去友人手上武器,避免令其他乘客受傷,終判其入獄25天;Hoeflich則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1年。
【案件編號:TMCC4111/12】
( 明報 4.1.2013)
讓我決定控罪的話,我必定加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33, Cap 245)。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經定罪,必定坐監,屬不能判處緩刑的excepted offence。在車廂內舞弄24厘米長的生果刀,那是offensive weapon per se,為何不予檢控?D1怎麼講都不存在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lawful authority or reasonable excuse),我看不到任何可成功抗辯脫罪的理由。受酒精影響下作出怪異行為,不見得是減刑因素。D2取去D1手上的刀可以是減刑因素,然則D1沒有非禮是減刑考慮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