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星期二

人話與鬼話

我再寫UGL事件自己都覺得悶。可是, 律政司長在立法會被grilled之下的講法似是而非, 鬼話連篇, 在炎炎夏日的悉尼, 我不選擇午睡, 忍不住要揮幾筆。省卻複述, 我引用明報新聞的兩段:

【明報專訊】律政司早前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檢控涉UGL事件的前特首梁振英,律政司長鄭若驊昨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講解檢控政策,她重申律政司檢控時須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檢控、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強調並非只有表面證據,甚至基於懷疑,若勝敗機會均等亦是不符原則,甚至虛耗公帑。

拒解釋外聘政策具體理據

討論檢控政策的議程先後有20人提問,當中9人為非建制派、11人為建制派議員。鄭若驊指出,不會單單因為對方是高官便外聘獨立法律意見,強調最重要是考慮律政司是否有能力作檢控決定,如有能力,便不會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鄭司長純講檢控大原則, 一點也沒錯, 這原則源於《檢控守則》第五章「檢控決定」的兩大考慮(「證據是否充分」及「公眾利益」)。但是, 這一切的原則, 都是抽象性的, 怎樣套用都充滿彈性。怎樣為之證據是否充分? 除非可以明顯說出案情事實不符控罪法律元素的要求, 或者在法律釋義方面有先例可援而致沒有合理機會定罪, 否則只會基於公眾利益才不予檢控。

律政司長對個別案件檢控與否的決定, 理應具備絕對自主權, 因為市民在某程度上授權及信任政府行事。可是, 政府為了消除公眾疑慮, 避免被指立場偏頗, 往往要成立獨立委員會, 由具公信力及受人尊重的人來主持聆訊, 找出癥結。

故此, 「檢控決定」的考慮以外, 在嚴重及涉及高級官員的案件, 不予檢控而惹起公眾嚴重關注的, 律政司長要有具體解釋, 而不是虛無飄渺不斷講鬼話。早前高級檢控官非禮案, 除非律政司長認為不應檢控, 否則為何浪費公帑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該案其實只需要外判予私人執業的大律師來做主控, 而無需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如果檢控梁振英, 誰會去質疑律政司長偏頗? 不予檢控不能使人信服, 主要原因是律政司長其身不正, 在立法會又一味迴避問題, 就算不迴避問題, 她自己的誠信破產, 怎樣講也會受質疑, 為何還要硬撐? 硬得起來嗎? 律政司長是政治任命的官員, 無論是自身的政治智慧或受公眾質疑她不檢控梁振英的背後政治任務, 理應花錢外判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為擋箭牌, 找那個時常吃律政司飯的英國QC最好不過, 就無需人話不講講鬼話, 儼然是詞窮理屈的老夫子八婆。

76 則留言:

  1. 檢控守則好,甚至法庭判案也好,最理想當然是有份清清楚楚的成績表,夠分就檢控,不夠分就不檢控,當事人再不情願也得不接受。可惜根據小弟觀察,當今世上仍沒有地方能以量化的方式解決爭議。

    而即使再客觀的個人判斷,其實也只是抽象的意念而已,難以科學化地定立操作門檻,像上述般解決爭議。故此再無私的也總有空間被質疑濫權,而再公正的判決亦總有可以抗辯的理由:正如總有人會覺得林子健真的被強力部門迫害,或認同在千頁的預算案中以一行remark騙過立會是議員失職等。

    這次事件,大概也就是這類爭拗的典型例子,差的或者只是當事人像當年被"YES"數臭的毒瘤明一樣,在香港普遍地不受歡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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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但司長連最有效(相對性)的方法也不採取, 她不是蠢就只有所隱瞞, 自招的嫌疑, 不能怪別人的陰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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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擔當就是推動行為的重要成因。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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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行乜野remark?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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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提高長者綜援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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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點解係騙、失職呢?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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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騙字不應由我去解釋, 我只是指出「一行」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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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Okay, 我醒起了, 知道來龍去脈,
      是指政府有不起眼在預算中提出提高門檻, 議員們可能有可能無討論, 但無論如何預算案及時間表都重要, 一籃子被混水摸魚通過,
      事後具體化而且實行..... 「你地嘈咩? 你地自己通過, 失憶?」
      (如果無討論, 不起眼, 是偷渡事件, 不是騙/失職事件)
      大概是這個!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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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鄭大媽跟本就是負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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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關係, 兔仔都係負資產, 但角色就係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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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我唔係太清楚個timeline, 所以唔知鄭司長可唔可以slide,
    E.g.如果通常來說, 是某日決定外判不外判, 而當日決定氣氛, 可能這「犯錯」只係扣少少分,
    (我說通常, 因為好可能無一個某日, 是整段時間, 唔記得唔覺得要外判)
    後來事件發酵, 外人注意, 不乏落鑊加火加油者, 牌面扣分會上升, 但可能技術上已不宜外判,「都決定左唔告咯」, 堂堂基本法不被左右的職能, 回帶由外判打骰(意見今次都唔聽的話可以嗎)再決定告唔告? 無可能, 衰多幾錢.

    一眾以後來經發酵的扣分標準去批評, 並不公道.
    要求司長的警覺標準, 若當日提出, 與今日提出, 感覺是兩個標準.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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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都只係聽了檢控科果班同事的報告,先至作出呢個決定嗟。。。
      佢係唔想將個責任卸落刑事檢控專員,才自己硬食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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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當日提出, 是勸, 但唔覺有人開聲勸;
      今日提出, 是「抵嗟死」, 非常方便, 的確是兩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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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根本不相信她, 由她房子被揭僭建時的反應看到, 她言詞閃縮, 奸狡虛怯。UGL事件, 最簡單作法律層面交待, 譬如引述終審法院陳志雲案的判決, 她也沒有這樣做, 怎能dispel the suspicion?合理結論是有所隱瞞。若有隱瞞, 就一定是政治方面。若決定檢控梁振英, 都會再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不檢控是可以預期公眾合理質疑, 為了釋疑、避嫌、減少爭抝、減少對政府威信的打擊, 就是由第三者作客觀決定, 咁都唔做, 搏乜? 為了維護律政司的公信力, 花一點錢去索取獨立意見, 十分值得。因這件事的纏擾所花的時間, 才是在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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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意標少。個人認為鄭女士誠信有問題,從梁振英以降一脈相承,個人政治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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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eresa Cheng SC (the current Secretary for Justice) is dishonest and irrespon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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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ill Siu, Any commen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9826&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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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常呢啲要標少做功課、或改卷, 都無乜特別或值得留意.
      不過呢單細心睇, 特別在, 裁判官判斷表面可以言之成理(我地只可以睇字嘛), 而上訴官瞪大對眼, 要推翻裁判官判斷 (但又承認「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
      上訴官判斷, 表面又係可以言之成理, 我地無二次審訊現場耳聞目睹的優勢, 都唔知對上訴官好唔好瞪大對眼.
      NO COMMENT, SIMPLY CANNOT.
      BBTW
      重審
      裁判官有其判案時現場條件, 重番時都尊重, 叫,
      重審只係睇transcript. 但呢單就係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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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訴得直或駁回, 都可以寫出合理的判詞, 不值得評論。I can only say it is one of the cases the appellate court can revert the decision of the lower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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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值得注意的是:上訴得直是因為上訴官在此案分析證供後質疑警員的誠信而不接納被告的招認。事件顯示雖然證人/執法人員經得起盤問而不動搖,經過詳細分析後,他的證供亦有可能是不可接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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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mmm.... 不是直接「質疑警員誠信」, 沒有劣跡/矛盾支持, 這是較難關卡, 因為上訴官自承「不具裁判官的耳聞目睹證人作供優勢」, 不能單靠ranking高蓋得過.
      上訴官講得好清楚, 是不合邏輯:「潛在不可能」, 打「裁斷明顯出錯」牌.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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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不合邏輯也可以隨口噏, 上訴官就是上訴官, 不值得討論。龔如心拿幾張草紙出來說是遺囑, 終院都說得頭頭是道地接納, 仲有乜好講? 有時看這些上訴factual findings, 我不花時間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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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唉~ 值不值得討論, 交討論者決定吧.
      「上訴官就是上訴官」是一般性, 好像在說底層可討論、終審可討論, 唯中間一層比較特別,咪好奇怪? 又或者, 點先係值得討論?
      龔案是具體了, 果然你一兩句在討論, Thank you.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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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龔如心遺囑案, 我記得初審法官,判遗囑系假,說遺囑的紙張是flimsy,

      另外终審時候,搵咗幾個大陸所謂字跡專家,
      確定那是王德輝签名云云,

      哈哈哈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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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德輝寫龔如心遺囑? or 王德輝見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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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合不合邏輯也可以隨口噏, 上訴官就是上訴官, 不值得討論。龔如心拿幾張草紙出來說是遺囑, 終院都說得頭頭是道地接納, 仲有乜好講? 有時看這些上訴factual findings, 我不花時間評論。』 If it was Esther Toh, I'm sure you would have said something different. The danger of having incompetent judges at appellate courts is that bad precedents, sometimes with far-reaching ramifications, are set. It is also detrimental to HK Legal System's reputation.

      Turning to the judgment under discussion, it is yet another example of the paradox of reciting Chou Shih-bin and then immediately make new factual findings on paper. And the reasoning is hardly convincing - just to state two examples - why would prematurely cautioning an AP be anything detrimental to his interests? It's noteworthy that D's case under the grounds of objection is that the POs never cautioned him. And how is it fishy that APs volunteer details of their crime? If that's the case then all cautioned admissions should be ruled out - why would APs be so "cooperative" in voluntarily making admissions despite being told that they would be used as evidence against themsel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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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ow long have I not criticised Esther Toh again? I did not try to give different treatment to Gary Lam. I am not as naive as before. I won't engage in this kind of discussion because when the appellate court reverts the decision of the lower court on facts (whether it is called logical reasoning or otherwise), there are always different way of seeing it and a different "subjective"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It leads us no where for this type of spiral argument. The appellate court's decision is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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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I should point out, I am not in disagreement with your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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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合不合邏輯也可以隨口噏, 上訴官就是上訴官, 不值得討論。』想討論的是:普通法是否要遵守「寧縱毋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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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跟「寧縱毋枉」有何關係? 所有被告判無罪才符合「寧縱毋枉」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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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當然不是要判所有被告無罪,才算是「寧縱毋枉」,那是不合理的!但相信法官的邏輯思維和他對「寧縱毋枉」的取態,跟如何裁定「毫無合理疑點」是有關的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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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上訴法院說你對你就對, 說你錯就翻案, 你可以批評他不合邏輯, 但可以推翻他的判決嗎? 這是事實裁斷, 又不涉法律觀點, 你連具體指出錯處也不能, 譬如昨天終審法院案例講「真誠及真心相信聲明並非虛假」(FACC No. 19 of 2018)或今天終審法院另一案例講用DDoS攻擊銀行電腦系統屬刑事毀壞(FACC No. 20 of 2018)等法律上的看法, 才能清晰援引, 其他facts sensitive怎去討論? 相反, 上訴法院指下級判決不合邏輯, 也可以只是不同觀點的推演, 沒有絕對對錯可言。故此, 上訴官就是上訴官, 具凌駕性的權力, 你討論完抝完, 既不能推翻他的決定, 也不能指出怎樣合邏輯或不合邏輯, 至少不能指出是甚麼fallacy, 這討論有實質意義嗎? 怎可以扯上「寧縱毋枉」、「毫無合理疑點」這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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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上訴法院指下級判決不合邏輯, 也可以只是不同觀點的推演, 沒有絕對對錯可言』既然可以有不同觀點的推演,那便不能保證「毫無合理疑點」,定罪便會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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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也不要搞錯上訴法院對事實截斷上訴的的功能。況且, 我一開始不是說了不值得評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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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不是想討論上訴官判決的對與錯,除了更高級法庭外,誰都改不了他的裁決!是想討論裁判官是否可從多些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有沒有合理疑點才定罪,減少上訴法院行使對事實裁斷的需要,節省因上訴而招致的支出和上訴人所受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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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除非你覺得原審裁判官草菅人命、馬虎塞責、不夠經驗、程序及法律錯誤, 否則難以推斷他/她不曾用心分析。如果懶惰, 倒不如rule out the admission, 一了百了。本案你只看到上訴判詞所引述的部份裁斷陳述書, 原審裁判官整篇怎樣寫你都看不到, 根本就很難評論。而且上訴官也有釘有放的, 如果由Stanley Chan, Maggie Poon等去聽, 你估結果會怎樣? 有的上訴官見到某裁判官的名字或上訴代表律師的名字, 已有先入為主的偏見, 所以別傻喇, 我對制度有信心, 人為的結果我接受但未必同意, 「節省因上訴而招致的支出和上訴人所受的困擾」只是夢想。要節省的方法之一是被告心甘命抵不胡亂上訴, 如果值搏率低, 就會少人去上訴, 若如此, 你可能覺得下級法院法官個個明察秋毫, 個個都好醒了。在其他奉行普通法國家, 你去看下有幾多裁判法院的上訴及成功率, 你看下回歸前的情況, 即是有幾多裁判法說的上訴及成功率。抽離看下喇, 不要見到上訴官的講法就奉若神明, 妄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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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2:42 寧縱毋枉
      寧縱毋枉不是精神, 是事情沒有完美之下的選擇! 因為另外兩個選擇是中間落墨的「民事」, 沒有選取的寧枉毋縱「軍法獨裁」。
      想知多些, 查一下統計學上的"TYPE I Error, TYPE II Error", 法律文件有某段...『請緊記,法律是一個判決,它可以有「型一錯誤」,亦可以有「型二錯誤」。何謂「型一錯誤」呢?即是你想寧枉無縱,還是寧縱莫枉?那就視乎你定下的準則了。』
      準則今次是實務選擇。

      //1:28 既然可以有不同觀點的推演,那便不能保證「毫無合理疑點」,定罪便會不穩妥!
      毫無合理疑點只可以講係一個「法律概念」, 當然都很吻合字面。
      要注意舉證在控方, 若有某不同觀點的推演, 可證有「合理疑點」, 請盡力!
      「毫無合理疑點」這概念, 是指睇晒「不同觀點的推演」才結論。

      //1:01 想討論是否可從多些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有沒有合理疑點才定罪
      如上, 請控方努力, 裁判官操作空間有限, 除非明顯知道控方疏漏, 都係提醒一下, 決定是否押後。
      //1:01 減少上訴法院行使對事實裁斷的需要,節省因上訴而招致的支出和上訴人所受的困擾!
      SORRY, 是上訴方有權纏鬥, 上訴理由直接間接便是推翻事實裁斷, 你查清楚是不是上訴人受困擾。




      ,減少上訴法院行使對事實裁斷的需要,節省因上訴而招致的支出和上訴人所受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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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上訴官也有釘有放的』我覺得裁判官也一樣有釘有放的,但「釘」與「放」的標籤都代表個官有某程度上的偏見,並不十分公平、公正!就算有多用心去推演,都未必能從多個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我亦有看到潘官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

      既然上訴人能說服上訴官去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若他於初審時不被定罪,上訴人便可減免從初審到上訴得直期間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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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要節省的方法之一是被告心甘命抵不胡亂上訴, 如果值搏率低, 就會少人去上訴』當然被告人不應胡亂上訴,但若他真的是沒有犯罪而上訴得直,初審時被定罪,祇是由於個官未能從多個不同觀點與角度去推演、分析有沒有合理疑點,那麼若個官在初審時能放棄成見,上訴是可以避免的,政府亦可以節省對上訴訟費及法庭費用的支出,法庭亦可有多些時間處理其他案件,上訴人亦可減少因上訴引致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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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在其他奉行普通法國家, 你去看下有幾多裁判法院的上訴及成功率, 你看下回歸前的情況, 即是有幾多裁判法說的上訴及成功率。」
      請問從那裏可以找到這些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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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我對制度有信心, 人為的結果我接受但未必同意』我都一樣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祇想探討如何減少人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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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如果由Stanley Chan, Maggie Poon等去聽, 你估結果會怎樣?』
      參考CACC 87/2017的判決書(陳官原審,潘官是其中一位上訴官),我估陳官釘、潘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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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
      教科書式答晒, thumbs up.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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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不明白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準則今次是實務選擇」中的準則所指的是甚麼?為什麼是務實選擇?
      我覺得「準則」是:甚麼是合理疑點。所以不明白為什麼會是務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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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準則是指THE VERY SUBJECT, namely 寧縱毋枉!
      「甚麼是合理疑點」是一句問題、另一個有關題目, 本身並唔係準則. (當時, 你永遠可以包裝成另一個有需要討論的準則, 便交給你預備好才討論)
      當眼前需要選擇, 而選擇後果outweight inevitable bad, 適當地簡單可行, 為之務實.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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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當時 => 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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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亦不明白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1:01『想討論是否可從多些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有沒有合理疑點才定罪』如上, 請控方努力, 裁判官操作空間有限, 除非明顯知道控方疏漏, 都係提醒一下, 決定是否押後」
      控方已盡力舉證,裁判官不是要基於控方所提證供去推演被告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已被證觸犯了控罪嗎?為甚麼「裁判官操作空間有限」要請控方努力?當然裁判官不會亦不應代被告或控方想像一些未有在庭上提出而對某一方有利的證據!我覺得要努力的是辯方:如何基於庭上所提證供去說服裁判官從某些觀點與角度去推演出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雖然這可能是犯了「型二錯誤」(寧縱毋枉)!我對「型一錯誤」(統計學上指錯誤地拒納真相)和「型二錯誤」(統計學上指錯誤地接納假像)的理解是:普通法是無罪假定,所以寧枉毋縱是犯了「型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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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你自己好混亂, 炒得名詞越多, 越自尋煩惱, 我見唔到這法律話題本身有乜特別, 而你就超多問號.
      原本好簡單一句(1:22你問的), 即時可以衍生兩個問號.
      今次衍生三四個問題, 凡附夾在你問題自我表達的, 都有含混不清楚, 結論可疑, 引導衍生討論.
      答你問題, 是幾何級數開枝散葉...
      你咁有興趣不如自己找方法go thru一次香港法律101

      你留意一下, 我下面scenario數晒, 都有定數, 你諸多問題及表達, 與各scenario格格不入.

      最後嘗試幫你一次 : 若控方已「盡力」舉證, say已提出了三個獨立理據, 每個都有合理疑點, 便脫罪; 只一兩個都有合理疑點, 該一兩個控方理據無效, 案件因餘下理據定罪.
      如果幾個不是獨立理據, 是互相依賴的, 那麼不計數目, 只要有任何合理疑點便脫罪.
      最後, 你是從神的視野, 知道有第四個理據, 沒有合理疑點的, 即是「應該定罪」. Sorry, 舉證責任在控方, 即「已盡力卻無能為力」, 脫罪.
      我scenario數晒, 其他的可由此組合推論, 你對那一項有疑惑?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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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BBTW 2019年2月3日 下午1:27,
      1仔這樣寫:『何謂「型一錯誤」呢?即是你想寧枉無縱,還是寧縱莫枉?那就視乎你定下的準則了。』所以我覺得「寧枉毋縱」和「寧縱毋枉」都不是準則,而是「型一錯誤」和「型二錯誤」!我同意『選擇後果outweight inevitable bad, 適當地簡單可行, 為之務實』,所以「務實選擇」不是「準則」!「準則」是為了「務實選擇」而定立的「甚麼是合理疑點」便是能否定罪的準則。如何依據法律和證據去推演和定立準則是裁判官的工作,定罪與否,相信亦是標少所指的『人為結果』。我想討論的是有沒有可能減少個人成見影響對人為結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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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你這誤會, 是因為1仔3:33文, 其實出現兩次「準則」, 一個是引文出現的字眼, 一個應是1仔整個回應總結.
      兩個用詞指稱的subjects並不相同.
      引文便比較次要, 上面解釋的是1仔的準則, 已討論, 不修正, 你可以再問.
      Type I & II error 是obiter dicta, 且專業不宜深入, 也不知道原引文, 小弟雖然略懂一二, 不打算開枝散業討論.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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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我覺得1仔引文內對「寧縱毋枉」和「寧枉毋縱」的演繹很有啟發性!無論「寧縱毋枉」或「寧枉毋縱」的判決都是一個容忍錯誤的選擇:「寧縱毋枉」的判決是接受一個可能是錯誤的選擇,仍然判被告脫罪;「寧枉毋縱」的判決是接受一個可能是錯誤的選擇,仍然判被告罪成。所以1仔說「寧縱毋枉」或「寧枉毋縱」都是選擇!
      「準則」是「接受將被告定罪(或脫罪)的條件」,是否達到「準則」去定罪或脫罪取決於法官如何去推演在庭上的證供。舉證責任當然是控方的,但辯方需要盡力指出庭上的證供是否可信、有沒有合理疑點;但能否說服法官作出同樣的推演和判斷,則取決於審判者是否有既定立場(釘官、放官、沒有特別傾向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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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同意標少說:『上訴得直或駁回,都可以寫出合理的判詞,不值得評論。』不是去評論判決,但CACC 87/2017判案理由書第39段最後的一句:『問題是,原審法官既錯誤地認定了上訴人為常人,那麼他把裁決重新檢視起來也只屬徒然。』怎樣可以減少錯誤,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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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爭议文件是龔如心声稱是王德輝寫的遺囑。

    王家老家僕見證王德輝签遺囑云云。
    忘记还有边个见證。
    甘富豪,竟然冇律师草稿遗囑及见證。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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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富豪,竟然冇律师草稿遗囑及见證」是個人選擇, 我當個別事件睇。
      不過就住呢單野, 法律好清楚, 我亦增長了知識, 遺囑兩級制:
      - 根據法例嚴格要求而擬訂的, 果然是遺囑, 省去不必要的爭議! 始終重要證人'走左'。
      - 有人提供據稱遺囑, 即不符規格, 便開庭慢慢決定是不是遺囑, 但勞民傷財。

      即是, 法律立足點是依從基本法, 非常尊重私產、及物主個人意願, 不因技術細節而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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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結論:即便是普通人家,只要家有恆產有得分,就不要吝嗇幾千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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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作為一個法律門外漢,不太明白為什麼多數裁判官都不會詳細考慮控方所提證據是否合邏輯,祇要控方證人在盤問下不動搖,便是有誠信而接納他的證供;這是否有違普通法的定罪原則---定罪要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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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吓? 提出嚴重指控前, 有無猶豫一下?
      你三句因為「門外漢」關系, 串埋一齊太快!
      (邏輯、接納證供、毫無合理疑點)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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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門外漢並非提出嚴重指控,祇是提出疑問!

      HCMA174/2018的判決書引用裁判官的裁斷:
      「 26.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所有證供證據,認為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清晰明確,簡單直接,盤問之下毫不動搖,合乎情理邏輯,本席相信及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但上訴官的裁決是:

      2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因此,裁判官就特別事項的裁定不穩妥;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和證物P4不應獲呈堂成為控方證據的一部分。

      真不明白點解裁判官和上訴官有這樣不同的邏輯思維,(證人經得起盤問vs招認證供不合情理),得到不同的定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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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orry, my bad, 係 unsound no base (at the moment) negative grave 疑問.
      三個名相用連接詞連在一起, 我自己不解, 唔好意思.
      睇來大家都不明白, 我猶豫一下後, 都係由佢.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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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90131/s00001/1548915419509/截劫鄰居時多次挾刀施襲-事主需接受心理治療-48歲男判囚5年

    又一單以信教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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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www.hk01.com/突發/290412/包致金姪女被捕-amina跑馬地駕車不穩遇查-揭停牌8年揸大膽車

    今次又用家庭不幸做求情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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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錯,佢真係好不幸,不幸的是她有個呀叔係包致金,令一單小案件都會上報,承受比他人更多的壓力;不幸的是她有個呀叔係包致金,令她每次被送上庭都可獲輕判,令她無機會好好反醒自己的過錯;真係好不幸呀!

      路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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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he needs a good man in her life to turn things a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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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 good man 啃得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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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he isnt bad looking or anything, its just that certain elements are missing in 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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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八年多少次冇牌驾驶?希望有人出来指證她。
    还她清白!
    Jack
    摑警案後八年,未上駕駛改進課程
    http://s.nextmedia.com/apple/a.php?i=20190202&sec_id=4104&s=0&a=206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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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今次睇怕都要坐吓 , 沈默的特權都幫佢唔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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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人說她是病人而不是犯人,需要治療而不是刑罰,所以都好大機會再輕判了。
      佢啲所謂病,只怕是公主病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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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身已經是黑豬有案底 , 再輕判等下次停牌期間揸車撞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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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祝豬年一到,諸事順遂,身體健康!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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