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5662719962811558851..comments2024-03-29T21:59:35.854+11:00Comments on 標少札記: 人話與鬼話標少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Blogger76125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38542933192089562312019-02-19T22:31:19.111+11:002019-02-19T22:31:19.111+11:00Teresa Cheng SC (the current Secretary for Justice...Teresa Cheng SC (the current Secretary for Justice) is dishonest and irresponsible.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63173259184225733422019-02-05T22:36:15.509+11:002019-02-05T22:36:15.509+11:00大家咁話。大家咁話。標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17436093454111399762019-02-05T22:35:12.643+11:002019-02-05T22:35:12.643+11:00身體健康, 退下火線享清福。身體健康, 退下火線享清福。標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1407981875438339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27337301262701837962019-02-05T17:12:22.925+11:002019-02-05T17:12:22.925+11:00祝大家諸事順利!祝大家諸事順利!DannyChen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896743475351740634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39647783906128942082019-02-05T10:30:13.472+11:002019-02-05T10:30:13.472+11:00祝豬年一到,諸事順遂,身體健康!
Terry祝豬年一到,諸事順遂,身體健康!<br /><br />Terry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24164161151075767962019-02-04T14:51:35.491+11:002019-02-04T14:51:35.491+11:00本身已經是黑豬有案底 , 再輕判等下次停牌期間揸車撞死人 !本身已經是黑豬有案底 , 再輕判等下次停牌期間揸車撞死人 !Tiger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31810975234727287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7599966433890924852019-02-04T14:44:11.672+11:002019-02-04T14:44:11.672+11:00同意標少說:『上訴得直或駁回,都可以寫出合理的判詞,不值得評論。』不是去評論判決,但CACC 87/...同意標少說:『上訴得直或駁回,都可以寫出合理的判詞,不值得評論。』不是去評論判決,但CACC 87/2017判案理由書第39段最後的一句:『問題是,原審法官既錯誤地認定了上訴人為常人,那麼他把裁決重新檢視起來也只屬徒然。』怎樣可以減少錯誤,是值得深思的!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2590793543696158812019-02-04T14:04:10.948+11:002019-02-04T14:04:10.948+11:00有人說她是病人而不是犯人,需要治療而不是刑罰,所以都好大機會再輕判了。
佢啲所謂病,只怕是公主病吧,...有人說她是病人而不是犯人,需要治療而不是刑罰,所以都好大機會再輕判了。<br />佢啲所謂病,只怕是公主病吧,哈哈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12598047963355694452019-02-04T11:53:06.197+11:002019-02-04T11:53:06.197+11:00我覺得1仔引文內對「寧縱毋枉」和「寧枉毋縱」的演繹很有啟發性!無論「寧縱毋枉」或「寧枉毋縱」的判決都...我覺得1仔引文內對「寧縱毋枉」和「寧枉毋縱」的演繹很有啟發性!無論「寧縱毋枉」或「寧枉毋縱」的判決都是一個容忍錯誤的選擇:「寧縱毋枉」的判決是接受一個可能是錯誤的選擇,仍然判被告脫罪;「寧枉毋縱」的判決是接受一個可能是錯誤的選擇,仍然判被告罪成。所以1仔說「寧縱毋枉」或「寧枉毋縱」都是選擇!<br />「準則」是「接受將被告定罪(或脫罪)的條件」,是否達到「準則」去定罪或脫罪取決於法官如何去推演在庭上的證供。舉證責任當然是控方的,但辯方需要盡力指出庭上的證供是否可信、有沒有合理疑點;但能否說服法官作出同樣的推演和判斷,則取決於審判者是否有既定立場(釘官、放官、沒有特別傾向的官)!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81635222666502880742019-02-03T15:23:36.231+11:002019-02-03T15:23:36.231+11:00你這誤會, 是因為1仔3:33文, 其實出現兩次「準則」, 一個是引文出現的字眼, 一個應是1仔整個...你這誤會, 是因為1仔3:33文, 其實出現兩次「準則」, 一個是引文出現的字眼, 一個應是1仔整個回應總結.<br />兩個用詞指稱的subjects並不相同.<br />引文便比較次要, 上面解釋的是1仔的準則, 已討論, 不修正, 你可以再問. <br />Type I & II error 是obiter dicta, 且專業不宜深入, 也不知道原引文, 小弟雖然略懂一二, 不打算開枝散業討論.<br />BBTW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18178999940930163602019-02-03T14:58:01.133+11:002019-02-03T14:58:01.133+11:00BBTW 2019年2月3日 下午1:27,
1仔這樣寫:『何謂「型一錯誤」呢?即是你想寧枉無縱,還...BBTW 2019年2月3日 下午1:27,<br />1仔這樣寫:『何謂「型一錯誤」呢?即是你想寧枉無縱,還是寧縱莫枉?那就視乎你定下的準則了。』所以我覺得「寧枉毋縱」和「寧縱毋枉」都不是準則,而是「型一錯誤」和「型二錯誤」!我同意『選擇後果outweight inevitable bad, 適當地簡單可行, 為之務實』,所以「務實選擇」不是「準則」!「準則」是為了「務實選擇」而定立的「甚麼是合理疑點」便是能否定罪的準則。如何依據法律和證據去推演和定立準則是裁判官的工作,定罪與否,相信亦是標少所指的『人為結果』。我想討論的是有沒有可能減少個人成見影響對人為結果的選擇?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54358630626862325402019-02-03T14:49:43.437+11:002019-02-03T14:49:43.437+11:00你自己好混亂, 炒得名詞越多, 越自尋煩惱, 我見唔到這法律話題本身有乜特別, 而你就超多問號.
原...你自己好混亂, 炒得名詞越多, 越自尋煩惱, 我見唔到這法律話題本身有乜特別, 而你就超多問號.<br />原本好簡單一句(1:22你問的), 即時可以衍生兩個問號.<br />今次衍生三四個問題, 凡附夾在你問題自我表達的, 都有含混不清楚, 結論可疑, 引導衍生討論.<br />答你問題, 是幾何級數開枝散葉...<br />你咁有興趣不如自己找方法go thru一次香港法律101<br /><br />你留意一下, 我下面scenario數晒, 都有定數, 你諸多問題及表達, 與各scenario格格不入.<br /><br />最後嘗試幫你一次 : 若控方已「盡力」舉證, say已提出了三個獨立理據, 每個都有合理疑點, 便脫罪; 只一兩個都有合理疑點, 該一兩個控方理據無效, 案件因餘下理據定罪.<br />如果幾個不是獨立理據, 是互相依賴的, 那麼不計數目, 只要有任何合理疑點便脫罪.<br />最後, 你是從神的視野, 知道有第四個理據, 沒有合理疑點的, 即是「應該定罪」. Sorry, 舉證責任在控方, 即「已盡力卻無能為力」, 脫罪.<br />我scenario數晒, 其他的可由此組合推論, 你對那一項有疑惑?<br />BBTW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30802827977354402432019-02-03T14:08:51.845+11:002019-02-03T14:08:51.845+11:00亦不明白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1:01『想討論是否可從多些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有...亦不明白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1:01『想討論是否可從多些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有沒有合理疑點才定罪』如上, 請控方努力, 裁判官操作空間有限, 除非明顯知道控方疏漏, 都係提醒一下, 決定是否押後」<br />控方已盡力舉證,裁判官不是要基於控方所提證供去推演被告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已被證觸犯了控罪嗎?為甚麼「裁判官操作空間有限」要請控方努力?當然裁判官不會亦不應代被告或控方想像一些未有在庭上提出而對某一方有利的證據!我覺得要努力的是辯方:如何基於庭上所提證供去說服裁判官從某些觀點與角度去推演出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雖然這可能是犯了「型二錯誤」(寧縱毋枉)!我對「型一錯誤」(統計學上指錯誤地拒納真相)和「型二錯誤」(統計學上指錯誤地接納假像)的理解是:普通法是無罪假定,所以寧枉毋縱是犯了「型一錯誤」。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40604997779097385102019-02-03T13:29:45.261+11:002019-02-03T13:29:45.261+11:00當時 => 當然當時 => 當然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6171986156490108712019-02-03T13:27:49.815+11:002019-02-03T13:27:49.815+11:00準則是指THE VERY SUBJECT, namely 寧縱毋枉!
「甚麼是合理疑點」是一句問題、...準則是指THE VERY SUBJECT, namely 寧縱毋枉!<br />「甚麼是合理疑點」是一句問題、另一個有關題目, 本身並唔係準則. (當時, 你永遠可以包裝成另一個有需要討論的準則, 便交給你預備好才討論)<br />當眼前需要選擇, 而選擇後果outweight inevitable bad, 適當地簡單可行, 為之務實.<br />BBTW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30280289227414181162019-02-03T13:12:38.584+11:002019-02-03T13:12:38.584+11:00不明白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準則今次是實務選擇」中的準則所指的是甚麼?為什麼是務實選...不明白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準則今次是實務選擇」中的準則所指的是甚麼?為什麼是務實選擇?<br />我覺得「準則」是:甚麼是合理疑點。所以不明白為什麼會是務實選擇!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55911023472632059362019-02-03T13:01:48.677+11:002019-02-03T13:01:48.677+11:00she isnt bad looking or anything, its just that ce...she isnt bad looking or anything, its just that certain elements are missing in her.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31395254146276840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29138984510575480642019-02-03T10:56:11.220+11:002019-02-03T10:56:11.220+11:00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
教科書式答晒, thumbs up.
BBTW1仔2019年2月2日 下午3:33<br />教科書式答晒, thumbs up.<br />BBTW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839366504175649012019-02-02T23:21:04.134+11:002019-02-02T23:21:04.134+11:00『 如果由Stanley Chan, Maggie Poon等去聽, 你估結果會怎樣?』
參考CAC...『 如果由Stanley Chan, Maggie Poon等去聽, 你估結果會怎樣?』<br />參考CACC 87/2017的判決書(陳官原審,潘官是其中一位上訴官),我估陳官釘、潘官放!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56934202202573187972019-02-02T22:14:23.107+11:002019-02-02T22:14:23.107+11:00『我對制度有信心, 人為的結果我接受但未必同意』我都一樣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祇想探討如何減少人為...『我對制度有信心, 人為的結果我接受但未必同意』我都一樣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祇想探討如何減少人為的結果!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1235204191717601752019-02-02T20:47:36.206+11:002019-02-02T20:47:36.206+11:00「。在其他奉行普通法國家, 你去看下有幾多裁判法院的上訴及成功率, 你看下回歸前的情況, 即是有幾多...「。在其他奉行普通法國家, 你去看下有幾多裁判法院的上訴及成功率, 你看下回歸前的情況, 即是有幾多裁判法說的上訴及成功率。」<br />請問從那裏可以找到這些統計資料?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19698916677663263872019-02-02T20:41:58.106+11:002019-02-02T20:41:58.106+11:00『要節省的方法之一是被告心甘命抵不胡亂上訴, 如果值搏率低, 就會少人去上訴』當然被告人不應胡亂上訴...『要節省的方法之一是被告心甘命抵不胡亂上訴, 如果值搏率低, 就會少人去上訴』當然被告人不應胡亂上訴,但若他真的是沒有犯罪而上訴得直,初審時被定罪,祇是由於個官未能從多個不同觀點與角度去推演、分析有沒有合理疑點,那麼若個官在初審時能放棄成見,上訴是可以避免的,政府亦可以節省對上訴訟費及法庭費用的支出,法庭亦可有多些時間處理其他案件,上訴人亦可減少因上訴引致的困擾!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4610645148549915622019-02-02T19:46:39.009+11:002019-02-02T19:46:39.009+11:00『上訴官也有釘有放的』我覺得裁判官也一樣有釘有放的,但「釘」與「放」的標籤都代表個官有某程度上的偏見...『上訴官也有釘有放的』我覺得裁判官也一樣有釘有放的,但「釘」與「放」的標籤都代表個官有某程度上的偏見,並不十分公平、公正!就算有多用心去推演,都未必能從多個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我亦有看到潘官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br /><br />既然上訴人能說服上訴官去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若他於初審時不被定罪,上訴人便可減免從初審到上訴得直期間的困擾!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78175877778799188142019-02-02T15:33:37.088+11:002019-02-02T15:33:37.088+11:00//12:42 寧縱毋枉
寧縱毋枉不是精神, 是事情沒有完美之下的選擇! 因為另外兩個選擇是中間落墨...//12:42 寧縱毋枉<br />寧縱毋枉不是精神, 是事情沒有完美之下的選擇! 因為另外兩個選擇是中間落墨的「民事」, 沒有選取的寧枉毋縱「軍法獨裁」。<br />想知多些, 查一下統計學上的"TYPE I Error, TYPE II Error", 法律文件有某段...『請緊記,法律是一個判決,它可以有「型一錯誤」,亦可以有「型二錯誤」。何謂「型一錯誤」呢?即是你想寧枉無縱,還是寧縱莫枉?那就視乎你定下的準則了。』<br />準則今次是實務選擇。<br /><br />//1:28 既然可以有不同觀點的推演,那便不能保證「毫無合理疑點」,定罪便會不穩妥!<br />毫無合理疑點只可以講係一個「法律概念」, 當然都很吻合字面。<br />要注意舉證在控方, 若有某不同觀點的推演, 可證有「合理疑點」, 請盡力!<br />「毫無合理疑點」這概念, 是指睇晒「不同觀點的推演」才結論。<br /><br />//1:01 想討論是否可從多些不同觀點與角度去分析有沒有合理疑點才定罪<br />如上, 請控方努力, 裁判官操作空間有限, 除非明顯知道控方疏漏, 都係提醒一下, 決定是否押後。<br />//1:01 減少上訴法院行使對事實裁斷的需要,節省因上訴而招致的支出和上訴人所受的困擾!<br />SORRY, 是上訴方有權纏鬥, 上訴理由直接間接便是推翻事實裁斷, 你查清楚是不是上訴人受困擾。<br /><br /><br /><br /><br />,減少上訴法院行使對事實裁斷的需要,節省因上訴而招致的支出和上訴人所受的困擾!1仔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59094382106008140.post-33053682572896547352019-02-02T15:26:09.325+11:002019-02-02T15:26:09.325+11:00今次睇怕都要坐吓 , 沈默的特權都幫佢唔到 !今次睇怕都要坐吓 , 沈默的特權都幫佢唔到 !Enosh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625037504847541637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