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

誤留案底

蘋果日報今天有此頭條: 警出錯 證人變罪犯 工程師蒙冤七年留案底, 為方便討論及推論出錯的理由, 我節錄了報導其中兩段:

按該案件編號,Tony懷疑與當年一宗襲擊案有關,他指事發於2011年10月,他在九龍城勝利道一間寵物店購買一隻貴婦狗,之後到店內向姓朱男經理查詢狗隻問題及領回出世紙,惟雙方發生言語衝突,更遭對方揮拳打中面部,眼鏡也跌爛。

警員到場後,對方誣衊Tony亦有打人,警方起初以互相毆打將兩人帶署,惟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後證實Tony並無出手,請示律政司後只落案起訴朱一人。審訊當日經理不認罪,Tony在庭上當證人,經理最終被判普通襲擊罪成,罰款1,500元。Tony憶述:「我仲記得當日我收到證人費,專登向法庭攞咗一份報告,睇吓係咪真係判咗佢。」


搞錯案底一般機會甚微, 把證人當作被告把案底存檔在正常情況下根本不會出現, 唯一可能出現就是這證人一開始是以被告身分被拘捕帶返警署, 進行了一連串被拘捕人士的程序, 尤其包括打指模。從新聞報導可見, 這證人(Tony)一開始是涉及Fighting In Public Place的控罪被帶返警署的被捕人士, 而不是襲擊罪的受害人被邀請返警署錄取口供的證人。若一開始便是證人身分, 根本就不會打指模, 沒有打過指模, 個人資料就不會進入刑事紀錄課(Criminal Record Bureau)(CRB)的資料庫, 怎樣搞錯也不會涉及證人與被告身分混淆。

在公眾地方打架是「須留紀錄的罪行」(Recordable Offence), 即是一經定罪, 會留下刑事案底。故此, 當Tony被拘捕時, 他的身分是涉及刑事案的被告, 被拘捕時被到場的軍裝警員警誡, 返到警署交由當值的CID處理, CID會開刑事檔案調查, 為被告拍照打指模, 指模交CRB從資料庫找尋案底, 然後送到處理案件的CID手裏, 這刑事紀錄附有回覆結果的表格, 審訊之後不論是定罪或脫罪也會由主控官簽署妥當交回案件主管那裏, 然後才會交回CRB入檔。Tony由當初的被告身分變成證人, 他的刑事紀錄表格可能在送到主控手上就混淆了, 誤以為是另一位被拘捕的被告的表格, 簽錯之下無人察覺而一直錯下去, 才會出現Tony這不幸的情況。

一般作為證人的人可以不用擔心這種混淆, 因為警方不會為證人打指模, 所以就沒有機會誤留案底。

64 則留言:

  1. 於市民大眾而言,這次失誤是情有可原。
    但對當事人來說,肯定是罪無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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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會為誰開脫, 這連番錯誤出現的難度高, 實屬不幸, 我只推論原因, 也為做證人的人釋除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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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o you think the police would be civilly liable for this kind of mis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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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No defence at all but what loss can the victim prove to have suffered? It is very difficult for him to substantiate the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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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刑事紀錄附有回覆結果的表格, 審訊之後不論是定罪或脫罪也會由主控官簽署妥當交回案件主管那裏, 然後才會交回 CRB 入檔。」如被告脫罪,有既定程序確保不留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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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句是一般性, 不針對此事.
      那麼, 其實是先定罪, 再搞留不留案底. 因此, 被告脫罪, 即沒有發生定罪, 根本不會有關於你的「既定程序」設計.

      今次事件, 常理上不可能, 所以要調查甚麼地方出錯, 之後才有可能設計程序.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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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脫罪的話, CRB會撤銷該案的紀錄, 當然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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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睇左蘋果報導, 留意到 : 投訴別人扔垃圾=>食環=>要求作證人=>check證人案底=>知道自己有案底
    我睩大對眼, 原來做證人, 會先查你有無案底!
    而且今次又會將個結果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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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能政府內部有調查投訴人的程序吧?
      例如懷疑投訴人是否曾和被合結怨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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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n Chapter 12 of the Prosecution Code, it mentions that there is a duty of disclosure, which includes "12.3 ..(b) the previous convictions of an accused, of a complainant, of a prosecution witness or of a deceased victim", that is why it comes to play. What the prosecution does is to retrieve the record by name and ID number instead of fingerprinting. Without taking the fingerprint, there will not be a proforma to enter the result of the case as against the case result of the defendant facing the trial. It will not run the risk of mixing up the witness and defendant's criminal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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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orry, 最尾兩句英文(Without..)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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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為證人打指模,就不用啓動填寫案件结果的表格,該表格只適用於被檢控的被告,因為刑事紀錄課要把表格所述的結果輸入資料厙。證人沒有指模表格,就不會有機會産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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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哦~ 多謝補充資料,
      不過你好似混淆左, 補充資料「就不會有機會産生混淆」是對於7年前證人事件, 誤留案底,
      現在睩大對眼, 是原來食環啟動了調查證人程序, 查人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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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但檢控守則說有責任向辯方提供控方證人案底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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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話說有次小弟去旁聽一單危險駕駛案件, 主控官在一名控方證人的主問時主動問及證人是否在十多年前有一宗與本案無關及不同類別的案底, 當時證人支吾以對, 主控只好直接問是否有一單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案底, 證人當庭紅都面晒, 非常激動地反問與本案有何關係。 最慘是他當日還帶了自己條女去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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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控方陣營內倒戈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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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一來是披露給對家的責任, 即事前交換文件, 並不是主控自家披露給現場觀眾的責任;
      二來, 就算當作需要「披露給現場觀眾」, 使應像宣讀控罪形式, 依書直說一氣呵即就可以, 不是上演盤問。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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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現場觀眾, 我修改成包括現場觀眾;
      typo: 使應像=>便應像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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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Tactic-wise主控問可能好過由辯方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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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Tactic result : 未見其利、先見其弊,
      先害一害"自己友", 保證了已達「由辯方揭」的同一級數水平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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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下當年家居被破門爆竊,一樣要打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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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同吓,
      上面是跟守則程序, 是指定動作的強制要求.
      你單係類型上的破案需要, 因為你家有賊人及你的指模, 是對比用.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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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想請教標少一個問題,我現在處理一宗刑事案件,客仔被告人的Criminal Record Summary- Part A (Pol543A)有以下兩宗控罪的刑事定罪記錄:-

    1. 第374A章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條 視象顯示器; 及
    2. 第374A章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6條 吉祥物及其他附件

    兩宗控罪分別各罰款$1500元。我查過警方的List of Offences (as at 2015-12-01),有關第374A章的控罪應該不會留有刑事定罪記錄,想請問標少為什麽違反 Cap374A 會留有該案底?

    謝謝!

    Tiger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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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論上只是以傳票檢控, 有乜理由入刑事紀錄, 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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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ap374A可監禁6個月, 留意有無嚴重到曾經判緩刑?
      不過既然分別各罰款$1500元, 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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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警方的criminal record summary有多少部份? 既然tiger君提到有Part A,那麼是否有Parts C, D, etc.? 這些分部是否列舉不同的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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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脫節了, 以前不是這樣分的, 答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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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我現在接觸的刑事案件,Criminal record 應有Part A, B及C, CRB將他們分為 Pol543.A/Pol543.B/Pol543.C/Notes,但警方一般只提供Part A予律師行,所以Part B同C我也不清楚。

      另外,我再三睇多次客仔的刑事定罪記錄,除上述兩宗控罪外,還有一項Defective Brake控罪亦是被罰款$1500也列入記錄,相反,客仔的交通定罪記錄(Pol 577. (R/2012)反而沒有上述三宗控罪的記錄。未知標少可否留下email讓我將該份的刑事定罪記錄給你看看。

      謝謝!

      Tiger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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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mail在右上角。我已離開香港16年, 未必有建設性看法, 傳給我就小心別影響客仔的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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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客仔的刑事定罪記錄所有有關身份資料已遮蔽。

      謝謝!

      Tiger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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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看到了。你的客仔在同一件案裏涉及recordable offence的定罪, 所以全部定罪入檔, 包括原本不是recordabl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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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律政署最近的高層人事變動真的如網媒百毛所講咁lousy?本人就唔信勒, 左睇右睇鄭專長係国際民事仲裁, 話揾佢瞓身幫香港發展成一帶一路所需的国際仲裁中心我就信, 佢唔熟刑事又怎會貿然插手干預cy 單case? 我認為告唔告的決定都係由主理呢單case 嘅檢控官負責, 究竟係边個百毛的平論員(cheap)又怎會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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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政司司長在倫敦推廣香港作為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樞紐角色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6/14/P2018061400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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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反對派想争取政治本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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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 你好

    想問早前因盜竊兩次,但兩次都在同一曰在同一個法庭判刑,判刑沒有罰款亦沒有判監,只有判感化令,那罪犯自新條例適用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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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113/bkn-20190113092808095-0113_00822_001.html

    真係告到AOA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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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PP v Smith (Michael Ross) [2006] EWHC 94 (Admin), [2006] 1 WLR 1571, [2006] 2 All ER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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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ut thi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enforcing hair cut in many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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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eung Kwok Hung v Correctional Services [2018] HKCA 225, [2018] 2 HKLRD 933, [2018] 4 HKC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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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ight, LKH incl.
      Many institutions, e.g. school.
      If unwanted hair cut could amount to actual body harm, then unwelcome hair cut in all cases are amounted to, at least, bu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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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Quoted examples are irrelevant.

      The hair-cut was not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any rules or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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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You don't understand, the ABH logic is not sound.
      Hair-cut is carried out in instituions, as a matter of fact!
      As for CSD, the law is indirect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for all other instituions, it is house rule.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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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he hair-cut case (occurred in the bus) is of different context to the examples you quoted, can't see any rele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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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ctual body harm個名詞有問題, 相信案例考慮係基於心理方面, 唔係真係actual body.
      否則有歪常理.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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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Actual bodily harm由案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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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我媽媽係95年左右持雙程證逾期居留,罰咗千幾蚊,會留案底嗎,拎到良民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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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表面上看不是須紀錄的刑事案底, 最穩妥做法是花$150去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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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少你好

    想請問在罪犯自新條例下2(1)中a;b;c三項是獨立存在的要求,還是有連帶關係的要求?

    如果是前者,為何條例中使用「及」,而非「或」

    例如10年前,曾於不同時期分別因偷竊被判感化令,沒有罰款亦沒有判監,那罪犯自新條例適用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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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你好,我有位朋友十年前因犯事而被判處守行為,該罪行最高刑期不超過3年,那次是初犯,自此後他沒有再犯事,即是說,該案底已被失效。然而,有一些問題想知道:
    1. 根據該報道,如果他日後涉及他人犯的罪案,需要上庭做證人,朋友的案底會被揭露,因為案底已失效,那麼法官會否一定仍然考慮案底,減低被告定罪機會?
    2. 朋友是否仍然會在陪審團名單,仍然有可能會被抽中參與陪審員遴選(即是有過期案底的仍有機會擔任陪審員)?
    3. 日本等等國家入境表,要求旅客申報原居地有沒有案底。自新條例雖然只適用於香港,申請良民證時候,警方仍會披露申請人案底,但外國是否可以隨便地要求香港警方查看一個人是否有案底?有些這樣的人以為自新條例亦適用,到日本旅行時申報自己沒有案底,不知道他們後果如何,他們沒有觸犯香港法律,亦有可能觸犯日本法律,但除非一個人有嚴重案底,如果不是香港警方可隨便透露一個人案底資料,否則的話日本根本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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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要搞清楚是那一種守行為, 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話並非案底, 定罪守行為才是。
      1. 失效案底不能披露。
      2. 不清楚, 因為陪審員條例和罪犯自新條例也沒有清晰講。
      3. 外國不能隨便查詢, 良民證除外, 因為申請移民的人自己同意披露。一般到外國旅行, 被問這種以前案底的問題, 隱瞞也難被揭發, 但一旦被揭發就屬作出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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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rry呀標少,剛才的问題好似不够完美,驚你看得不明白,我想问的是委託當值律師作申請撤控守行為的同時是否不作作答辯,還是另外有方法?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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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你好,想問有關你講
      1. 失效案底不能披露。

      意思係 如果他日後涉及他人犯的罪案,需要上庭做證人,朋友的案底不如會被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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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你好 想問下我有朋友因逾期居留在香港2個月 知吾知道之後會點?
    同埋會吾會坐監定留案底? 佢可吾可以再次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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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是持雙程證來港的一般判得稍輕, 逾期兩個月多數罰錢, 案底必然有。大陸肯再批雙程證的話, 香港多數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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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好,本人母親96年曾持雙程證逾期居留香港,被判緩刑兩年,罰左二千蚊,是否會留有案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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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然有案底, 但緩刑判多久?不是緩刑幾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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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緩刑判左兩年。期間沒有犯事及拎左香港身份證。這情況案底會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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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監多少緩刑兩年? 緩刑兩年並非完整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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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判監數月,但不記得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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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你好,我朋友是澳門人 在港逾期居留被判三個月緩刑一年,他可以再入香港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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