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

黃毓民上訴的藝術

上一篇不少網友的留言反映出他們已偏離正確的法律討論態度, 因為對黃毓民上訴得直的不滿, 轉化成不太理智的洩憤。聽審上訴的張慧玲法官(行內人叫班太, 因為她是Mrs Barnes)及原審裁判官朱仲強(我習慣叫CK), 兩位都是很勤力的法官。我以前寫過評論文章, 批評班太推翻CK判決的案件, 這一次我不想批評, 因為班太批准黃毓民上訴的理據, 單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方面的看法已足夠, 她認為梁振英氣定神閒的反應不符"assault"的法律元素。Common Assault可以有兩種情況出現, assault and battery。如果黃毓民擲水杯擊中梁振英, 那是battery, 法庭繼而考慮黃毓民有沒有犯罪意圖(mens rea)。班太的看法是, 黃毓民作供時說他只想擾亂秩序, 而沒有襲擊的意圖, 班太認為這可能性存在。那即是說, 就算當時擲出的水杯擊中梁振英, 班太也可能會因為黃毓民沒有襲擊意圖而判令上訴得直。

本案擲出水杯沒擊中人, 所以就需要put in fear of imminent violence的元素。梁振英沒有表現出感到震驚, 所以班太覺得他的「freeze咗」的講法存著矛盾。假如聽上訴的法官另有其人, 覺得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面對激烈行為, 就算驚恐, 也不表現出來, 保存一定氣度, 以免失儀, 接納梁振英真的感到驚恐, 他沒有即時回頭觀看, 因為身體沒有任何觸痛感覺, 所以推斷自己沒有被着地的玻璃碎片反彈而割傷, 但真的感到震驚, actus reus 這一關就會符合控罪的法律要求了。當法官繼而考慮黃毓民的犯罪意圖時, 對他砌詞狡辯說潑水而非擲杯的講法, 判斷他是不值得信的人, 也可以判辨他襲擊的意圖。我記得黃毓民事後接受訪問, 講了「有掟又點?」這訪問大概並不是控方證供的一部份, 否則又是測試可信性的證據。

所以, 各位何必呱呱叫, that is the rule of the game。班太的判詞言之成理, 寫相反理據也言之成理, 最重要的是法官寫出甚麼道理你能否挑出錯處, 我就挑不出。上級法院可以挑下級錯處, 上級的上級也挑下級錯處, 唯獨吾等汝等良士刁民只能互挑錯處, 天生烝民, 有物有則, 民之秉彝, 好是懿德, 互相攻訐, 情何以堪! 別學那些不學無術的法律教授, 如梁美芬之流, 大聲疾呼叫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懂個屁, 不涉法律觀點, 上訴證明書怎會批出, 會批出也不獲終院上訴許可, end of story 。連我這一關都過不到, 別浪費時間再討論。

2018年9月25日星期二

「香港共產黨」與港獨對壘

我兩年半前寫了這一篇: 港獨與《社團條例》,  事情發展一一應驗了。政府以憲報公佈, 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從今之後, 再以這組織名義行事, 就要面對刑事檢控的後果。民族黨阿頭陳浩天, 也正如我講試圖參選, 選舉主任卻先把他打殘了, 褫奪了他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選舉主任這樣做, 從另一角度看, 挽回陳浩天一點顏面, 因為倡議港獨主張, 在香港政治市場佔有率低, 他參選只會慘敗。往後陳浩天已不能再以香港民族黨名義發聲, 只可以解散民族黨, 以個人名義播獨。在第23條未立法前, 個人播獨基本上不犯法, 除非煽惑他人用武。

今天明報這一則即時新聞的標題, 十分奪目:

民族黨被禁同日 「香港共產黨」稱函保安局長知會成立 「不排除武力起義」

......
根據專頁帖文,「香港共產黨」自言受到「習近平思想」感召,遂決定籌組成立,「我黨宗旨與中國共產黨先賢建黨之初思齊,因此將積極嘗試建立武裝,不排除武力起義,並為求實現香港推行共產主義,施行社會主義制度,我黨將堅決反對香港基本法有關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條文」。
......

意欲何為? 惟恐天下不亂, 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香港人所謂, 你做初一, 我做十五。「香港共產黨」打着的旗幟, 手法和倡議港獨的人一樣, 一起破壞一國兩制, 放棄《基本法》, 民族黨要獨立, 「香港共產黨」要一國一制。這都只是我的自由聯想。

我以前講過, 回歸前泛民為政治上街, 建制保皇的不玩這些, 回歸之後, 策略改變了, 建制派採取對抗性的主動出擊, 不讓泛民專美, 由被動變主動。你講言論自由, 「香港共產黨」也有言論自由, 遲早在校園也會出現一國一制打倒資本主義制度的大字報, 到其時看這班一天到晚都覺得言論自由毫無限制的人還有甚麼好講。

陳浩天不知聽了誰的餿主意, 竟然會寫給特朗普叫他貿易制裁香港, 除了港獨主張不成氣候外, 教他寫信的背後軍師根本是笨蛋, 寫給舉世憎厭的特朗普, 只會招惹反感, 這一步除了沒有實質成效, 姿態也擺錯了, 效果適得其反。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行政長官在風災後宣布停止上班的權力

本來在上一篇回覆過這課題就不打算寫一篇,  但今午開車時老伴在聽網台, 我聽到一兩個名嘴在大罵政府在風暴「山竹」蹂躪之後的善後及公關手法。公關手法的缺失我不評論, 我只評論行政長官在法律上有沒有權力決定全港市民不用上班。那些名嘴大罵湯家驊資深大律師為了撐政府而認為行政長官在法律上無權宣佈不用上班, 指責他罔顧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存在。這種指責有沒有法理依據呢?

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甚麼? 隨著連結自己看, 一言以蔽之----訂立規例的權力來源。訂定任何法例都有固有的程序, 因為三權分立, 立法的權力歸立法會, 連《基本法》第六十六條也清晰地寫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一般人不會知道訂立法例要遵守法定程序的重要性, 在現實的法律爭拗時, 精通法律的人就會仔細看立法的過程有沒有漏洞, 若有漏洞, 法例可能失效。第241章本身為何不是明確規範行為的法律, 而只是訂定規例(regulations)的empowering ordinance? 我粗畧想到的原因有兩個。其一, 在緊急情況下訂立規例, 當緊急的情況不再存在, 這規例就會被廢除, 或者緊急的情況變成常規現象, 就應按正常立法程序去訂立法例。例子之一是在六七暴動期間通過一系列的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Cap 241D)(現已廢除, 當年曾德成也是被這規例檢控入獄, 要在law library才能找到這規例, 在elegislation是找不到的), 其後訂立了《公安條例》。其二, 引用第241章的權力, 原則上是違背行政立法分家的原則, 所以不應在並非極之緊急的情況下採用, 否則容易使行政長官濫權獨大。而且, 這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 根本就是立法權,  在回歸以前的一段長時間及回歸以後都未再引用, 能否經得起違反憲法的爭議也屬未知之數。從法律釋義的角度看, 第241章第2條(2)所列出的情況, 都屬治安/防衛/戰略性質的, 別為了樹木擋路, 上班受阻滯就胡亂往這方面打主意。我絕對同意行政長官沒有法理依據宣布市民不用上班這看法。如果第241章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可以輕率引用, 建制派會最開心, 因為在佔領期間就可以運用這權力制定規例, 以簡易程序把示威者直接判監兩年(不用常規審訊程序)。縱觀其他法例, 也找不到行政長官具有宣佈不用上班的權力。若然是天災造成災害, 反而是引用解放軍來救災更有明顯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第十四條)。

假設第241章賦予行政長官在風災後有權宣佈停市/不用上班, 這本身是一種立法程序, 怎樣簡單都是一項法案, 不是在傳媒面前講: 「明天全港不用上班」這樣簡單, 因為這決定涉及各種工種的人, 所以法案先有草案, 肯定了內容沒有含糊之處, 然後定稿, 再以特別憲報公告天下, 我算你最有効率一天搞掂。第二天基本上市面都已回復正常, 這緊急規例還有甚麼需要? 別以為每個人都想放假一天, 內裏涉及很多個別利益關係, 如立法過程做得不正確, 立法的合法性可受質疑, 行政長官可能會面對越權(ultra vires)而引申出來的訴訟, 譬如因政府宣佈不用上班而招致經濟損失的民事追討賠償。

又有論者指澳門政府都宣佈公務員不用上班, 香港政府也可以這樣做作為帶頭作用, 香港這社會氣氛而言, 若然政府這樣做, 肯定死多二錢重, 到時的指責會是政府厚此薄彼, 置市民安危於不顧, 一定被鬧爆。

那些名嘴, 以為自己打開例書看兩眼就儼然成為法律專家, 在網上大放厥詞, 連尊貴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也順應民情, 推波助瀾。一時之間竟然怪責行政長官不去濫權, 確實有趣。政府在處理風災善後方面存着頗多缺失之處, 在交通資訊發佈方面嚴重滯後, 理應嚴肅檢討。建議以行政權力繞過立法會的做法, should be exercised extremely sparingly if it is not seen as an ultra vires move. 一向提倡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人, 腦袋栓塞了。

2018年9月15日星期六

Unless you are yellow

這一篇不想重覆講以前評論過朱經緯案的看法了, 雖然他的上訴被駁回還是熱門話題, 他有沒有上訴空間我不懂評論, 但如果要以涉及重大法律觀點來上訴至終院, 就一定要先向駁回上訴的黃崇厚申請證明書, 不用想, 一定不批, 繼而向終院申請, 花費又多一筆了。真的要上訴, 我就想到一個理由, 就是原審代表的大狀無能, in the sense that他講了很不適當的話及抗辯時態度跋扈而使法官對朱產生偏見, 使朱得不到公平審訊和判刑。有一點我很佩服彭大狀的, 就是他是先知。第一次上庭預審時, 他不是講到必然脫罪"unless you are yellow"嗎?  上訴遇上黃官, 即是yellow囉, 應驗囉, 所以上訴駁回。在高院有兩位黃官, 會審理刑事上訴的就只有黃崇厚一人, 但聽審刑事上訴的大有人在, 連同暫委的, 有15、6位聽審刑事上訴, 偏偏會落在黃官手上, 正一好嘅唔靈醜嘅靈。平心而論, 定罪乃非戰之罪, 判刑嘛, 就一言難盡了。

大馬爺入市買樓的新聞也十分觸目(馬道立近半億首置入市 買半山豪宅 毋須繳付辣稅逾1218萬)。印象中他年初在法律年開啓典禮提及修改法例, 延長法官退休年齡, 演詞相關部份如下:


  1. ,,,
  2. 其次,我亦已於上月致函政府,就提高法官的退休年齡作出詳細建議。這是過去數年來廣為討論的話題。司法機構就此委聘了顧問公司,而顧問公司已提交了報告,我向政府作出的建議就是以這份報告為基礎。現行的法官退休年齡已施行多年,我認為已經過時。更重要的是,現行的退休年齡亦對招聘及挽留法官造成重大困難。正如我在去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時所述,法律執業者加入司法機構後,其收入會大幅減少。此外,根據世界標準,現行的退休年齡偏低;對本已為數不多的合乎資格的執業者而言,這會進一步減低他們加入司法機構的意欲。我希望政府、立法者及所有關心法律的人士支持這項建議。建議的具體內容如下︰
 
  (i)裁判官的退休年齡由60歲提高至65歲;

  (ii)區域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雖然維持在65歲,但他們的任期可延長至65歲以上(現時沒有此安排);及

  (iii)區域法院級別以上的法官的相關退休年齡由65歲提高至70歲。


記者問他自己的退休問題, 他好像講過不會考慮延長任期。若果他屆65退休之齡還未修例, 又或者他不申請延任, 那麼兩年後他就退休了。他的太座已屆退休之齡, 剛剛續期兩年(只是風聞), 是否意味着兩位大人兩年後就一起退休, 現在入市買樓, 是為了退休後居所安排而鋪路呢? 只有知悉內情的人才能說得準。大馬爺入市, 就不會像曾蔭權那種同有錢佬勾結的情況出現。現在買樓, 開始籌劃裝修, 到了退休時就安寢無憂了。                              

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

點解法官唔鬧得?

原來梁美芬教授也為吳秋北助拳, 曾鈺成也幫拖, 我是看了明報即時新聞才知道的:

曾鈺成今日出席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主持的網台節目《議會內外》時,先指自己不會像吳秋北般「鬧法官」,亦不同意其說法,但認同梁美芬所指,「用類似說話鬧行政長官多到極,用類似說話鬧立法會議員多到極,(鬧立法會主席)都多到極;點解行政長官鬧得、局長司長鬧得、立法會主席鬧得,法官唔鬧得呢?」加上審訊已經完結,質疑吳秋北的做法為何有問題,其他人如特首亦可以「鬧返佢」。

三個臭皮匠勝過諸葛亮, 那麼三條茂里勝過乜? 終審法院法官當然不能「鬧返佢」, 一於等我代佢哋出頭。三個茂里, 以教法律的梁教授最無知, 我這篇只罵她一個。近年因社會運動/政治集會而引發的刑事審訊, 引致多宗不滿審判結果的人辱罵法官, 不論是前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或現任的馬道立, 都多次重申, 法官是可以被批評的, 但有理據才有建設性。針對去年審訊的7警案及朱經緯案被辱罵的Dufton及Chainrai, 馬道立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啓典禮的演詞, 花了不少篇幅說明有關議題, 身為法律教授的梁美芬理應沒有出席, 因為4篇演詞(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 都是英語發言, 以梁美芬的英文程度, 恐怕聽不明白, 我這樣講是拜讀過她和何君堯一起炮製的辱警罪草案而得的結論。可是, 這些演詞有繁/簡體版稿的, 我就貼幾段馬道立今年講的演詞來替這無知的教授啓蒙:

...
香港法制具透明度是香港法律體系的重要一環。它除了讓對案件有興趣的人士知悉法庭裁決法律糾紛(當中部分在公眾間頗有熱議)的確切理由外,也能讓公眾人士對法庭、法官和司法制度作出有理可據的評論。正如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和我本人多年來一直所說,社會大眾關心香港的法制運作、司法工作及法治的各個層面,是良好現象。對司法機構的批評可以帶來正面效果,可使我們在需要改善的地方作出改進。司法機構一直樂意聽取有建設性的建議,以求進步。
 
  然而,有一點是必須一再強調。針對司法機構的批評應該是有理可據,讚賞亦然。正面和負面的評論都應當在有理可據的情況下作出。有時候,人們或會把個人對法律程序的結果的期望,與司法體系是否公正,或相關的法官是否正直,聯繫起來。這情況在近年法庭處理的一些備受關注的案件時,尤其明顯。這些案件來自政治、經濟或社會事宜。因此,至為重要的是針對司法機構工作的評論,不論表面看來是褒是貶,都應當在有理可據的基礎上作出。然而,甚麼是有理可據的評論,及為甚麼這是重要呢?
 
  我首先回答問題的第二部分。對絕大部分在香港的人來說——或者其實是對在任何地方的人來說——法治是重要的。任何對法治的無理批評絕不會對社會帶來任何好處。
 
  就香港的法律制度而言,何謂「有理可據」的評論呢?我剛才已經簡介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理解法律在香港的運作方面,我須強調以下三點︰
 

  1. 第一是所有法官都必須作出的司法誓言。司法誓言是莊嚴的承諾。藉此誓言,所有法官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服務。這是反映在《基本法》裏;當中訂明所有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所以,法官身負憲法責任,須循從法律,並只根據法律,獨立進行審判。
     
  2. 第二是法律本身的內容。法官是有原則地根據法律判案,而非隨意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內容是以《基本法》為起點。除了我較早前提及的有關獨立審判權的條文外,《基本法》也有明確列述各種權利的條文。這些權利載於《基本法》第三章,當中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項重要權利,以及選舉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3. 第三,除卻實體法律的內容,即如《基本法》和各種法規等書面法律,法庭亦會應用法律的精神。重點而言,法律的精神是指法律的真正涵義和目的。舉例說,在有關權利的適用事宜上,較宜採用寬鬆開明的態度,但亦應恆常緊記有時需要權衡輕重,尊重社會其他人士的權利,以及必須平等和一致地應用所有法律。與此同時,法庭亦須時刻緊記與法治攸關的各種公眾利益。

  法庭和法官在裁決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爭議點。裁決無關法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議題並不是法官的憲制職責。尤其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聯繫及傾向,不論是有利或不利於涉案人士,都無關重要。
 
  因此,有必要確保法官在作出任何判決時,絕對只會考慮法律因素,並將之清楚反映於判決中。另外,正如剛才所述,香港法庭的所有書面判案書一般可供公眾查閱,人們可親自看到香港法庭作出的任何判決都只是根據法律,並沒有考慮任何外在因素。
 
  具有透明度的法律制度是我們的法律制度的關鍵特質。市民大眾可以清楚看見法庭和法官如何處理司法工作,這亦是市民的權利。法庭為何及如何作出有關裁決,這個問題的答案清晰明顯,人皆可見。是否查閱說明法庭裁決理由的可供參閱資料(例如終審法院提供的案情摘要和新聞摘要),這當然是個人的選擇。然而,若果要作出有理可據的評論,但在事前卻不曾閱讀這些資料,則難免令人詫異。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一八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連結)

這些茂里, 判詞都未睇過, 嘈乜? 尤其是使香港法律界蒙羞的梁美芬。法官當然鬧得, 我都鬧唔少, 要鬧就搬理據出嚟畀人睇, 唔好成個八婆咁亂搭嘴。

馬大人牛長官

吳秋北罵終院判決的言論, 越演越烈, 林鄭也開腔。我相信吳秋北自以為佳句的是「道立不立,不是馬老爺、牛長官說了算。終審又如何?公道自在人心!」(我引文來自明報, 並沒有去他的fb看)。把大馬爺的名字套入去, 自鳴得意一番。想深一層也不能盡怪吳秋北, 社會吹着這一股風氣(不講歪風了, 太陳腔濫調), 肆意批評法庭判決, 已成為近年的習性。早幾年因為不滿法庭裁決而辱罵, 都只限在較低級的法庭, 只圍繞事實裁決方面(factual findings), 一講到法律觀點, 絕大部份人都不得不收口, 原因就是沒有專業知識作出評論。況且大部份的評論都偏向無知的胡謅, 隨便講句「公道自在人心」, 就以為是理據, 就以為法庭的判決大逆不道。回想上訴庭對東北13子加刑時, 也有不少律師, 包括資深大律師, 大談法官在履行政治任務。兩者的心態是完全相同的----以政治來鬥爭法治, 批鬥建基於自己的立場。對法庭裁決作大膽評論的人, 又有幾多個先看過判詞才議論? 我肯定吳秋北未看過(因為東北13子的判詞還在酙酌, 還未寫好), 在現階段要評論13子案, 只可以參考雙學3子案在年初頒佈的判詞, 因為兩案所考慮的法律原則類同, 也應一脈相承。故此我在上一篇及留言, 也引用該案作評論。

終審法院肯定了上訴庭的判刑原則, 但沒有肯定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的標準。連量刑的起點應為多少個月的監禁也沒有講, 只講了判監的大原則。

125. It should be noted, however, that the culpability of the offender may vary depending on his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unlawful assembly and the violence in question. In this regard, the “Guidelines on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103] quoted by Tang PJ in his judgment in HKSAR v Chow Nok Hang(2013) 16 HKCFAR 837 at [141] are relevant. A distinction must be drawn between a participant in an unlawful assembly who remains peaceful and one who himself engages in or encourages violence. But cases in which the defendant is shown to have actually participated in violent acts, or to have incited others to commit the offence (as in the case of the 2nd appellant here), will justify increased sentences. Similarly, where the offender is shown to have encouraged, if not actually incited, the unlawful assembly, for example by virtue of his status or leadership of others joining the assembly, this may justify attributing to him culpability for the actual violence involved.

126.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discussed in Section D.3 above, it would not, however, have been appropriate to apply the Court of Appeal’s guidance to the appellants here. The increase in sentences intimat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represented a sentence significantly more severe than the range established by the courts’ existing sentencing practice and so, to avoid retrospectively imposing a more severe sentence based on a new sentencing guideline, the new level of sentence should not have been applied to them.

所以, 有人認為以後就會重判, 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歸根究底要考慮暴力的嚴重性及個別被告所扮演的角色。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沒有這樣做, 只是一刀切。終審法院推翻上訴庭的判決, 批准即時釋放被告, 其實也是一刀切。可能張三延遲了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會比一早就保釋在外的李四坐多一個月監, 實際上李四可能扮演較嚴重的角色, 在刑事紀錄上反而獲輕判, 天曉得。

資訊發達了, 卻不等如盲目的人減少了, 因為不少人只圖方便, 朋友隨便用whatspapp/fb傳來一大堆資訊, 臭味相投, 看得順眼就採納了, 根本不會因為資訊搜尋方便而更有知識, 反而變得更盲目。而且, 把時間都花在接收這些重複又重複的訊息裏, 只加深了盲目, 消化和思考的空間也沒有。

連甚麼才是正確的訊息也不懂分辨, 公道自在人心是甚麼? 道理都分不出, 那種人心, 豈不是在講一眾盲毛的想法。與其花心思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名字嵌入佳句而沾沾自喜, 不如花點時間實際理解判刑的法律理念好過。這就是知識型和無知型評論的分別。

2018年9月9日星期日

新聞雜錦 百感交雜

我習慣看明報, 都看了幾十年。今天的即時新聞有此標題:

反東北13子刑期終極上訴得直 吳秋北批法官是社會罪人 嘆法治墮落

內文一段有此描述:

吳秋北前晚於facebook談及事件,指「終院法官竟做老好人又遂其不甘,予釋放,縱其惡。這豈是愛護青年!實在是害死青年!」他表示,這幫「罪犯」為社會埋下「定時炸彈」,將「毒害一代青年」,指摘「法官老爺已成青年殺手,社會罪人!人們應想想法治是怎樣墮落的!」

若果這位不是工聯會頭頭, 我都不想批評。潮流興講言論自由, 吳會長有權發表偉論, 街市佬一樣有權論政、論法律、論AI、論論盡盡...you name it. 「遂其不甘」? 不甘甚麼?  雖然終院13子案判詞還未頒佈, 但內容大概都可以估到, 因為7個月前頒佈的雙學3子案已定了調,  

123.  The sentencing principles which the Court of Appeal laid down in cases of unlawful assembly involving violence (CA Judgment at [151]) were therefore entirely appropriate, namely:
“(1) In accordance with general sentencing principles, the court will have regard to all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nd the seriousness of the facts pertaining to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Appropriate weight will then be accorded to each applicable sentencing factor, and a sentence that is commensurate with the offence will then be imposed. The same principles apply to cases of unlawful assembly involving violence.
(2) Although the definition of unlawful assembly in section 18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is relatively simple, the range of factual situations covered is wid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facts involved varies from case to case and may, depending on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run from the extremely trivial to the extremely serious. Incidents involving violence are certainly much closer to the serious end of cases, but the facts of different cases still vary. So even for the more serious cases there will still be a spectrum of seriousness. Within the spectrum, the court will accord appropriate weight to the applicable sentencing factors based on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nd the seriousness of the facts pertaining to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3) On the basic premise that the public order must be maintained,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gravamen of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the court has to consider the factor of deterrence in sentencing. As to how much weight it should accord to this factor, the court has to have regard of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4) If the case is of a relatively minor nature, such as when the unlawful assembly was unpremeditated, small in scale, involving very little violence, and not causing any bodily harm or damage to property, the court may give proportionally more weight[101]to such factors as the personal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der, his motives or reasons for committing the offence and the sentencing factor of rehabilitation while proportionally less weight to the sentencing factor of deterrence.
(5) If the case is a serious one, such as when the unlawful assembly involving violence is large-scale or it involves serious violence, the court would give the two sentencing factors, namely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great weight and give very little weight or, in an extreme case, no weight to factors such as the personal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der, his motives or reasons of committing the offence and the sentencing factor of rehabilitation.
(6) After the appropriate weight has been accorded to all the applicable sentencing factors, the court would then impose a sentence on the offender that is commensurate with the case.”
(FACC8/2017)

在雙學3子案, 終院事實上是接納了上訴庭判刑考慮的宗旨, 講到尾是上訴庭加刑幅度太大, 主要參考英國更嚴重案情的罰則, 而妄顧香港判刑的案例。故此, 東北13子的判刑終極上訴, 一早就可以預期是用雙學3子案同樣思維來判。這次13子刑期上訴得直, 熟悉刑事法的人應該不感驚訝。有乜好嘈? 講乜法治墮落? 批評也要批評得有理據, 而不是喊口號。連批評都不懂就不如打下秋風, 淨係話做乜咁輕手, 咪瞎扯法治來講, 連法治是甚麼也不懂就呱呱叫。所以這些建制得來質素不高的人只會幫倒忙。

另一則明報即時新聞:

民主牆粗口標語遭強制移除 中大學生會譴責校方越權違規

中文大學和教育大學學生會代表,日前在開學禮致辭時均有提到「港獨」。特首林鄭月娥譴責及不點名批評他們散播不實和違反《基本法》言論。中大民主牆上周二(4日)貼上含粗口字眼的16字標語,不滿林鄭月娥批評學生言辭,「學生講乜,關你X事」。學生會指,標語下方有清晰列明署名及張貼日期,內容亦符合民主牆使用守則,所以保留標語,可是兩日後校方以「受管理層壓力,要清除粗口標語」為由移走。

學生哥又侃侃而談言論自由了, 有本事就貼張有理據的大字報, 而不是示弱式宣示器官, 咁鍾意以器官相贈, 就記得填張器官捐贈咭, 不過話時話, 又好似無人要嗰啲器官喎。唔知有無人寫論文研究今時今日大學生用粗口的普及性, 我都好有興趣知研究結果。唉! 都唔怕失禮死人。不知醜陋為何物, 言論自由聲鏗鏘。

2018年9月8日星期六

東拉西扯

今天不再評論東北十三子案, 終審法院的判決沒有帶來意外, 而且判詞也未頒佈, 也沒有甚麼好講。但有一點我以前一直都沒有澄清過的, 就是當上訴法院批准判刑上訴, 但沒有講實際刑期, 而只是用類似的講法: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is allowed to the effect of an immediate release。當庭釋放當然好易明, 如果是單一被告也好易計, 坐了多少監就當是減刑的實際刑期, 譬如十三子被上訴庭改判監15個月, 坐了3個月就獲保釋等候上訴, 最終終審法院判刑期上訴得直, 就可以當作改判為3個月監。但這些被告獲准保釋的時間不同, 有人遲申請所以監坐長了, 到尾刑事紀錄的長短不一, 有人坐了5個月才申請保釋, 豈不是在刑事紀錄上有人是3個月監, 有人是5個月監, 不是反正都坐了的問題, 而是初犯者會受影響到能否3年後洗底, 也會影響有意參選立法會的人的資格。除了在判刑上出現disparity的不公外, 我也不知刑事案底在這種情況下怎樣記錄才對, 希望有高人指點我。

繼續講吃。

斷斷續續下了幾天雨, 昨午南邊還落冰雹。看天文台資料, 昨天雨量有20毫米, 算有點交待, 但鄉郊農牧地, 需要幾百毫米才夠。昨天在市場買不到石狗公了, 於是買了筍殼來煮我的至愛---筍殼湯。例牌菜, 煎魚至金黃, 倒滾水落去煲, 加一粒酸梅, 幾片榨菜, 另外冰豆腐及鮑魚菰, 不用調味, 尤其是不要落鹽, 酸梅和榨菜已夠鹹。老伴說好飲過石狗公湯。



老伴愛吃燜牛尾, 今天煮紅酒牛尾。在壓力煲先炒牛尾, 然後加入蕃茄洋蔥紅蘿蔔, 其他材料包括1/5枝紅酒, 兩三湯匙喼汁(Worcestershire sauce), 兩三片香葉(bay leaf), 一湯匙薰衣草(lavender), 幾隻熱情果(百香果)(passion fruit), 1/4隻橙(刨一些橙皮落去), 少許黑椒和鹽, 壓力煲煮一小時, 搞掂。老伴話這味也可以請客。

逾時檢控偷窺

今天明報的一則新聞: 超出6個月檢控時限 警遲發傳票 涉偷窺教師獲釋, 內文其中一段這樣報導:

女教師報案稱校內淋浴被偷窺

該名女教師報案,稱去年4月28日在校內淋浴時被一名男教師偷窺。根據法定檢控時限,警方須於6個月內安排被告出席法庭聆訊,即10月28日前完成。該案件主管根據律政司建議,於10月13日以「遊蕩」罪起訴被告,不過卻拖延近3星期,至11月3日才安排被告上庭。由於案件主管安排被告出席法庭聆訊的日期,超出了6個月的法定檢控時限,案件須撤銷,而被告亦被釋放

這則新聞引起我探究的興趣。為此我翻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的新聞稿, 明報的報導比新聞稿更詳盡。案件主管犯了很明顯的錯誤, 我也不能找到任何理由來為他/她開脫。

男人闖入女廁或女更衣室以「遊蕩」罪來起訴並非新事物, 隨便也找到上訴案例:

闖入女廁

3. The facts of the case as found by the magistrate were that the appellant, a 23-year-old male security guard, had entered a female toilet on the 8/F of a commercial building where he worked for no good reason and while there had entered one of the cubicles, stood on the toilet bowl and looked, or attempted to look, over the partition into the next cubicle occupied by the victim particularised in the charge so as to cause her concern for her safety or well-being.

4. Subsequently, a report was made to the building's security staff and the appellant was eventually intercepted by a security guard and a number of the victim's workmates as he left the toilet.

5. It was not in dispute that on the charged date, the appellant had in fact entered the female toilet in question. The appellant's case was that he had done so by mistake and after using the facilities had left and was then apprehended.

(HKSAR and Ching Long-tin HCMA 858/2002)

闖入女更衣室

控方案情

2.      事件在九龍灣運動場發生。裁判官精要地述說了控方的案情,本席引述如下:


6. 運動場祇設男更衣室,臨時女更衣室不外是男更衣室安排過來給女士用的,通常逢星期三運動場有女子欖球賽才這樣改用。控方接納案發當日為星期日。

7. 當日下午約2時40分,PW1球賽後與一名隊友到臨時女更衣室沐浴,進入更衣室前見到門外女更衣室的指示(Pl(3)證物)。PW1最後l次到臨時女更衣室約半年前,每年會到那處2至3次。

8. PW1到浴室(P1(10)證物),兩排儲物櫃的中間位置,沐浴後回到更衣/儲物處(P1(8)證物)。當時已有另外4 名隊員到達,她們6人在長櫈坐下來,一邊收拾行裝,一邊傾談,傾談時聲浪頗大。PW1祇穿著胸圍及牛仔衭。

9. 約5分鐘後,被告進入,行經PW1及5名隊友所在處,到浴室,進入左邊的第2浴格(第2格),把門關上。當時被告穿著T恤,牛仔衭,波鞋,頭戴鴨舌帽,步伐比較快一點。

10. PW1見到被告的側面,不太清楚被告是男或女,問其他隊友的意見。大家在這方面商討,認為是男子,心感不妥。PW1穿回上衣。因為有男子進入臨時女更衣室,PW1感到警慌,又恐怕被告攜帶甚麼,不知有否危險。

11. 被告留在第2格2至3分鐘,其間第2格內沒有“動靜”。PW1,PW2與4名隊員決定向被告問過究竟。PW2敲打第2格的門,說那是女更衣室,問被告在幹甚麼。被告表示不知道是女更衣室,指穿上衣服便會出來。

12. 被告出來後,與PW1,PW2及其他女隊員行出更衣室。被告曾指臨時女更衣室平時為男更衣室,解釋不外想在那裏沐浴。

13. 當日下午約3時30分,PW4到運動場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說“我諗住入去沖身,我上星期日嚟過果度都係男廁”(見P2證物第2段)


這類案件都是facts sensitive的, 能否成功定罪都不能一概而論, 應不應提出檢控, 準則是有沒有足夠表面證據可以成功定罪。這方面的法律元素相當簡單, 男教師偷窺女教師沐浴案有何複雜之處而要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 從新聞稿和傳媒報導看不出來。若要索取法律意見, 也不見得有大量文件要準備, 證人口供及被告的解釋再加個covering report, 三爬兩撥就搞掂。怎會需要拖延至限期將近才完成考慮, 更離譜的是拖到逾期失效才提控。這案件主管的頂頭上司ADVC Crime同樣犯了疏於監察的過失。

三款「遊蕩」罪以subsection 3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一款最嚴重 可處監禁2年。話雖如此, 遊蕩罪也並非「可公訴控罪」(indictable offence), 受到提控時限的限制。怎樣去分辨控罪是可公訴控罪呢? 只要看條文的刑罰有沒有on/upon indicitment的字眼, 如果刑罰沒有indictment這字, 就會是受到提控時限的「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但普通法產生的罪行不是這樣判斷的。)另外, 裁判官有權審可公訴罪行的範圍, 就要結合《裁判官條例》第V部《可公訴罪行循簡易程序審訊》那幾條法例一併來看。

本案的男教師因為警方失誤而走運, 女教師出浴被偷窺了而得不到公義的彰顯, 警察投訴課因投訴人撤回投訴而把本案歸類為「投訴撤回」而想不了了之的做法left much to be desired。他朝這男教師在沒有受到《教育條例》的處分下, 隨時改個名字再執教鞭, 神不知鬼不覺, 對那些學生有何保障?


2018年9月4日星期二

春之次章: 港獨

料峭春寒雨綿綿, 近日下了對旱災聊勝於無、無補於事的雨, 只省了前園後園的澆水, 鄉郊牧地, 還是寸草不生。近日客仔少了, 我昨日可以一口氣讀完三十年前讀過的《殺夫》, 仔細推敲那些台灣話的意思, 最有趣是「查某」 , 第一次看以為是姓查的某人, 文意不通啊, 原來是女人的意思。這年頭, 還有誰去讀李昂的作品? 《殺夫》的女主角陳林市, 在長期受虐、受欺凌的情況下精神出了問題, 在幻覺下殺人, 患的是精神分裂, 可以plead insanity or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看完《殺夫》, 繼續懷舊, 再看30多年前看過的《呼蘭河傳》, 如果許鞍華沒有拍《黃金時代》, 又有幾多人會看英年早逝的蕭紅的作品。這大概是要留給舊時代的人來激盪。現代的人就以港獨來激盪。大學相繼開學了, 各大校長都要撐反獨, 以抗衡大學的學生會的播獨, 政府當然要緝獨打獨。港人頭上的政府的頭上還有中央政府, 開口打獨是天職, 不開口就屬失職了。所以, 好好睇睇, 各就各位, 各司其職, 身不由己。

大學裏當然可以討論港獨, 大學可以是個腦筍還未生埋而又理應很有學識的地方, 所以言論特別自由。學生發表謬論時, 別人會為他們開脫: 只有學生才會這樣做, 因為他們滿腔熱誠。若果是教授講荒謬的話, 又有另一番開脫: 那就是象牙塔裏的純學術討論、空談。不是嗎? 法庭都會因某些論據being academic而不去討論及裁決。我都贊成大學的言論自由尺度應該是最寬鬆的。不過, 港獨的學術討論, 有沒有討論憲法、軍事、經濟、外交等等各方面的可行性? 香港回歸後得以保存現行制度, 法理上依靠的是《基本法》, 香港要獨立, 即是要放棄或廢除《基本法》。廢除了《基本法》, 又何來一國兩制?  中央政府當然就話, 啱晒, 收歸國有, 一國一制囉。除了憧憬於獨立的美夢, 擺脫共產黨的影響, 一切其他問題都迎刃而解了? 發夢!

那些實際研究過香港獨立的可行性的人, 都應知道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若如此, 那就不是選項了。

另一樣可笑的是 , 某學生會會長演詞表達憤懑: 為香港抗爭的人也要坐幾年監。這講法連事實也搞錯, 我不打算堪誤, 只要看下那位頭號港獨阿哥, 大聲疾呼要求美國佬制裁香港, 還逍遙自在, 就可知講港獨的自由。他逍遙自在, 就是因為他只是口講, 他沒有擲磚, 沒有衝擊, 沒有做任何激烈的舉措。

評論廢話, 很容易把自己陷進去, 還是回歸《呼蘭河傳》好過。

2018年9月1日星期六

春之首章

冬天終結了, 今天是春天的開始。今年冬天不尋常地乾旱, 平均溫度高, 但早兩天早上只有兩三度, 午間卻溫和。天氣預測春天像早夏, 夏天火焰燒。

春之首章, 談吃。

在悉尼吃不到在香港隨便可以吃到的魚, 尤其是鯇魚和鯪魚, 雖然唐人雜貨鋪的凍櫃會有急凍版供應, 單看外貌已沒有胃口, 試過買來吃, 完全沒有味道。所以每次返港都會找粥麪店吃鲮魚球及酥炸鯪魚球蘸蜆蚧來吃, 鯪魚球是民間美食。另外, 生魚片連湯這些不能登大雅之堂的美食, 這裏當然也欠奉, 這裏沒有生魚。窮學生的年代, 除了在學生飯堂吃飯, 有時也會約幾個同學在士大夫(Staff Club)豪一餐, 生魚片連湯幾乎是必點的菜。我一向都很喜歡吃魚湯, 在悉尼煮得最多的是筍殼湯, 也是魚湯之中的極品。

昨天在市場魚檔見到石狗公, 賣魚阿姐大力推介, 我又勾起石狗公豆腐湯的回憶, 老伴也很雀躍。以前在香港買石狗公, 都是很細條的, 一斤十幾條, 我昨天買的是一條三斤幾重的。


石狗公的刺有毒, 所以魚檔把刺都斬掉, 給刺螫到會手腫的。我估計這魚劏淨了也有兩斤重。因為魚大條, 於是來個兩吃。昨晚把上庄來煮豆腐湯, 今晚女兒回來吃飯, 魚尾燜雙冬蜂巢豆腐。(蜂巢豆腐並無影射沙中線的蜂巢石屎的意思。)


煲湯之後, 單是魚頭已佔了整個碟, 兩邊面珠肉像小雞蛋一般大。煮魚湯要訣是, 魚稍煎至金黃後, 加滾水入去煲, 不要用凍水, 魚湯才會更呈奶白色。石狗公生長得慢, 這樣大條是本地出產的, 香港人吃海產量全球第一, 小魚未有機會成長已成裹腹之物。

雙冬蜂巢豆腐燜魚尾

老伴最欣賞那些汲盡魚鮮、盡得風流的蜂巢豆腐, 一吃而盡。明天是這裏的父親節, 所以今晚吃得豪一點, 煲了響螺鮑魚雞湯, 老伴點的。



小女兒對吃的要求不高, 老伴又吃得不多, 弄好吃的東西, 要大女兒在這才有興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