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兩年半前寫了這一篇: 港獨與《社團條例》, 事情發展一一應驗了。政府以憲報公佈, 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從今之後, 再以這組織名義行事, 就要面對刑事檢控的後果。民族黨阿頭陳浩天, 也正如我講試圖參選, 選舉主任卻先把他打殘了, 褫奪了他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選舉主任這樣做, 從另一角度看, 挽回陳浩天一點顏面, 因為倡議港獨主張, 在香港政治市場佔有率低, 他參選只會慘敗。往後陳浩天已不能再以香港民族黨名義發聲, 只可以解散民族黨, 以個人名義播獨。在第23條未立法前, 個人播獨基本上不犯法, 除非煽惑他人用武。
今天明報這一則即時新聞的標題, 十分奪目:
民族黨被禁同日 「香港共產黨」稱函保安局長知會成立 「不排除武力起義」
今天明報這一則即時新聞的標題, 十分奪目:
民族黨被禁同日 「香港共產黨」稱函保安局長知會成立 「不排除武力起義」
......
根據專頁帖文,「香港共產黨」自言受到「習近平思想」感召,遂決定籌組成立,「我黨宗旨與中國共產黨先賢建黨之初思齊,因此將積極嘗試建立武裝,不排除武力起義,並為求實現香港推行共產主義,施行社會主義制度,我黨將堅決反對香港基本法有關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條文」。
......
意欲何為? 惟恐天下不亂, 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香港人所謂, 你做初一, 我做十五。「香港共產黨」打着的旗幟, 手法和倡議港獨的人一樣, 一起破壞一國兩制, 放棄《基本法》, 民族黨要獨立, 「香港共產黨」要一國一制。這都只是我的自由聯想。
我以前講過, 回歸前泛民為政治上街, 建制保皇的不玩這些, 回歸之後, 策略改變了, 建制派採取對抗性的主動出擊, 不讓泛民專美, 由被動變主動。你講言論自由, 「香港共產黨」也有言論自由, 遲早在校園也會出現一國一制打倒資本主義制度的大字報, 到其時看這班一天到晚都覺得言論自由毫無限制的人還有甚麼好講。
陳浩天不知聽了誰的餿主意, 竟然會寫給特朗普叫他貿易制裁香港, 除了港獨主張不成氣候外, 教他寫信的背後軍師根本是笨蛋, 寫給舉世憎厭的特朗普, 只會招惹反感, 這一步除了沒有實質成效, 姿態也擺錯了, 效果適得其反。
意欲何為? 惟恐天下不亂, 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香港人所謂, 你做初一, 我做十五。「香港共產黨」打着的旗幟, 手法和倡議港獨的人一樣, 一起破壞一國兩制, 放棄《基本法》, 民族黨要獨立, 「香港共產黨」要一國一制。這都只是我的自由聯想。
我以前講過, 回歸前泛民為政治上街, 建制保皇的不玩這些, 回歸之後, 策略改變了, 建制派採取對抗性的主動出擊, 不讓泛民專美, 由被動變主動。你講言論自由, 「香港共產黨」也有言論自由, 遲早在校園也會出現一國一制打倒資本主義制度的大字報, 到其時看這班一天到晚都覺得言論自由毫無限制的人還有甚麼好講。
陳浩天不知聽了誰的餿主意, 竟然會寫給特朗普叫他貿易制裁香港, 除了港獨主張不成氣候外, 教他寫信的背後軍師根本是笨蛋, 寫給舉世憎厭的特朗普, 只會招惹反感, 這一步除了沒有實質成效, 姿態也擺錯了, 效果適得其反。
雖然香港民族黨被禁,但係港獨人士可以細胞重組。 以第二個名字,再次組織港獨活動。
回覆刪除True. Or act individually instead of being a society.
刪除//「香港共產黨」
回覆刪除我認為此事跟浸大事件類似, 譏笑高官喪子之痛的大字報被校方撕除,接着便來個譏笑劉波波身故的大字報,看校方是否立場行先, 就連「站在老共一邊」的講法, 同樣也禁絕.
顯而易見,譏笑高官喪子之痛與譏笑劉波波的,是同一班人所為.
所以, 「香港民族黨」被禁, 本土獨派便可能以「香港共產黨」的名義來挑戰政府, 看他們會不會冒大不諱去取締「共產黨」.
個人覺得這些都是那些「有為青年」的小學雞做法而已.
不能排除你的講法的可能性, 小學雞種太多, 不能盡列, 也確有認為一國一制是德政之士。
刪除香港共產黨好像違反基本法第五條
刪除違反第五條是主菜, 另外一咋都違反。
刪除同一班人我唔講實, 畢竟我鬼識佢地, 係友黨、效法者不足為奇, 討論上同等.
摸人底線, 無好理由(出師無名), 叫搞搞震; 用別人資源渠道, 是小學雞、低庄.
BBTW
如果佢地真係//看會不會「冒大不諱」去取締共產黨// (引號移了位)
刪除就真係自瀆小學雞.
香港共產黨=/=共產黨, 貼三粒字便是免死金牌, 純粹自欺欺人.
當然, 上面是理性討論, 但世事既野, 小學雞行為的確是「可行」的, 起左步有點擊率, 又可以乜都嘈一餐,「小學雞初衷」fadeout完成歷史任務, 第一秒無人追究, 成勢後更無有留意..... 新反對黨旦生, 再進入混戰紀元.
再擴闊眼光高一個層次分析, 若考慮外國勢力搞黑手破壞中國崛起那一類, 或某政黨的陰謀,
背後軍師不一定是笨蛋, 起到步, 過左海是神仙, 陳浩天是馬前卒, 成事可喜敗事下一位!
BBTW
陳浩天搞事,香港人埋單,事成之後美國佬贈送綠卡一張。
刪除泛民當日力撐民族黨,今次佢地會撐"共產黨"?
刪除唔通以後71遊行,泛民會當"香港共產黨"係同路人俾佢地擺街站?
泛民粉絲唔喜歡共產黨,卻支持香港"共產黨"?精神分裂嗎??
無泛民背書,呢班小學雞點會搞得出樣...
巴巴Good point,
刪除若有背後軍師, 餿主意在於此.
BBTW
老大氣急敗壞的樣子 兔兔笑了
回覆刪除oh things are about to get alot WORSE for your beloved 支那 .... the best has yet to come.
所以我是不同意標少尾段理論的, 現成例子便是兔仔, 不問起步、不問內容, 有某聲音, 自有市場, 過左海是神仙..... 一直「幾好傾」.
刪除BBTW
傻兔又是在抽人哋水,佔光環
刪除Bunny仔, 少擔心我, 返去勤王喇。
刪除勤王都唔使佢喇,傻兔喺吹水佬
刪除兔哥是否患了認知障礙,標少這文件何來氣急敗壞,大家反而見到有隻畜牲見到TRUMP TRUMP俾人話,趕住出來汪汪的叫著,真是一隻忠心的狗呢
刪除佢在聯合國發言被其他領袖恥笑添, 很弱智地自己打圓場,
刪除Boasting that his team "has achieved more than any administration in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Trump was met with laughter, highly unusual in the solemn General Assembly.
"I didn't expect that reaction, but that's okay," Trump responded.
709: he is our PRESIDENT. and he is making America great while bringing your beloved 支那 down. and there is no stopping from anyone.
刪除老大也知道支那要內爆了 老大內心的支那忠主思維爆發 悲憤兼且氣急敗壞了 ^_^
My Dear Great Again Bunny, if you don't mind, could I laugh in unison with the world leaders? Is it okay if I react like this?
刪除President Trump the Great (laughing stock)!Hahahahahahaha..........
刪除得罪晒, 唔好意思。所謂打狗也要看主人, 打主人唔使看狗啩? 如果打主人也要看狗, 我就分不清誰是主人誰是狗了。
刪除喔 3 replies in a row. big bro u seem a tart upset. is everything alright on your end of woods?
刪除唉… 話佢係狗貶低哂啲狗…
刪除兔仔, 我承認失儀, 不應強烈恥笑貴大總統三次。Donald Trump tried to abate his embarrassment by saying people laughed "with" him, not laughed "at" him. I should laugh with him. Hahaha. Pleae join me.
刪除咪 tried to abate his embarrassment 完全是一廂情願 the point is. what difference does it make eh? whether they boo or cheered. America is still the greatest . while 支那 remains a SHITHOLE
刪除主張港獨嘅香港民族黨陳浩天直情係白癡。香港民族黨陳浩天你有無贏到解放軍嘅軍隊呀?無就收皮啦!
回覆刪除佢地只係"講獨",目的係要一班無知既年青人幫佢地出手"搞獨"...
刪除真正的"叫人衝自己鬆"...
君不見台養哥依家響外國風流快活,梁天琦只係坐幾碌,聽佢同點果班爛頭卒個個都幾乎坐得多過梁天琦...
楊繼昌好像替社民連選區議會的, 也是攪民族黨和這老翻共產黨的軍師, 不敗的魔術師估中左
回覆刪除標少, 歸英派和本土派可是對Trump奉若神明啊, 敵人的敵人是自己朋友嘛. Trump對全人類是個威脅? 他們會答:"關我忍事, 他攪死共產黨就得啦"
歸英派和本土派沒有同理心, 也沒大局觀, 只是不少香港人莫名其妙和他們一起發瘋.......
同一班人揭曉成同一個人, 估中真係咁值錢嗎?
刪除再討論, 巴巴的泛民不能夠撐xx共產黨, 失一大助力, 該一班人/一個人又如何心思...
BBTW
更正: 不是民族黨, 是民進黨
刪除呢D靠投機搵食既契弟,可以搵得幾多餐?
刪除激進本土派已成強弩之末啦...
網上一班盲毛覺得逼香港政府取締“香港共產黨” 是打了中國共產黨的臉。
回覆刪除其實對共產黨歷史稍微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共產黨最喜歡同室操戈~ 消滅同宗異端從來都是堂而皇之的事。
長毛還是托派的革命馬克思主義者同盟呢!
現代例子:
刪除http://news.sina.com.cn/w/2002-08-13/1527670524.html
中国与“毛派”无任何关系
今年7月10日,尼泊尔国王贾南德拉访问中国,江泽民主席在与贾南德拉举行的会谈中表示,中国政府支持贾南德拉国王和尼政府打击反政府武装势力的努力,反对和谴责一切暴力恐怖主义行径,相信国王和尼政府有能力维护国家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7月1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招待会上指出,中国与尼泊尔所谓“毛派”反政府武装从来没有任何关系。刘建超指出,尼泊尔国内的反政府势力盗用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的名字。中国与其从来没有任何关系,中国境内也没有任何组织或团体与之有任何联系。中方希望尼泊尔能够保持和平、稳定与发展。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925/bkn-20180925163834840-0925_00822_001.html
回覆刪除市民入稟控戴耀廷涉煽動罪 何君堯稱展示零容忍
太監又急了
Either the application is dismissed by the magistrate for showing no likelihood of conviction/lack of evidence, or DoJ takes over the prosecution under S14 Cap 227 and then withdraws the summons.
刪除睇嚟係何君堯教嘅屎橋。
Solicitor Junius Ho is an idiot. How did he pass his law exams?
刪除7:53
刪除The same question could be asked of someone in this blog...
126: me? me? oh please let it be me. cest moi cest moi.
刪除想請問一下喺香港現有法律制度, 香港共產黨有冇可能觸犯法律? 如果唔主張武裝革命單純鼓吹廢除 資本主義同私有產權 , which is 違反基本法, 理論層面上有冇可能犯法?
回覆刪除個人違反基本法, 呢啲討論已有晒定案架啦...1
刪除1. 憲法若無罰則, 或指導執法程序, 刑事法律程序便落空.
2. 民事: 甲違反基本法侵害(?)乙, 乙搞民事賠償、禁制令, 我想像唔到有故仔純粹依靠前面問號有得告..... 無論如何, 乙有人權自由作支援, 難告.
3. 個人與政府有交集, 如申請候選議員, 哈~ 政府便可以以之抵制佢, 因為政府有責任uphold憲法!
4. 為免生疑, 寫埋4., 個人(一班個人)與政府及其他人沒交集..... 自由行事!
BBTW
單鼓吹無實際行動即齋噏, 齋噏無可能犯法。若有實際行動, 如該黨能說服議員以修訂條例草案方式謀求在立法會通過便違反基本法, 也無可能成功, 攪到浪費時間。
刪除Loi
香港共產黨,幾趣緻吖,要入黨,唔知要乜嘢 quali,浩天哥又可唔可以入黨。34 年前今日,中英草簽聯合聲明,點諗到有咁嘅玩法,真係「世界跆拳道聯盟」〈WTF〉。
回覆刪除689和中聯辦養寇自重,首先提倡港獨,再暗中資助民族黨,不斷打稻草人。借佢地的愚蠢激進行為來加強規範,收窄自由度,為基本法23條作先鋒。
回覆刪除「佢地的愚蠢激進行為」,交足戲,抵佢發。
回覆刪除標少你應該理解錯了
回覆刪除"香港共產黨"係本土攪出嚟
要政府一齊刊憲宣報"共產黨"在香港違反基本法, 應被禁止喺香港運作
呢種小學雞行為
不過我一早建議, 大陸直接派人落嚟, 以共產黨名義玩港式民主選舉, 飛起保皇黨
反正保皇黨呢批代理人實在太廢
得到很弱智的效果。
刪除"香港共產黨"唔等於中共, 誰攪出嚟沒大關係, 就算特區政府出手禁"香港共產黨"同效忠中共也没衝突, 唔好攪錯。
刪除保皇黨又唔係執政, 主要是幫特區政府護航, 使乜咁叻!特區政府官爛船都有三斤釘, 點都好過泛民和怎麼本土激進派那班只識反對而唔識建設嘅政客, 中共班官員怎會唔知, 維持住香港唔畀反對派玩殘变成負累已達目的, 使乜直接插手管香港來授人話炳
Loi
"689和中聯辦養寇自重,首先提倡港獨,再暗中資助民族黨,不斷打稻草人"
刪除我個人就唔buy呢種講法, 正如好多泛民支持者認為癲狗黃, 蕭公子, 陳雲和熱狗幫已被中共收買來攪亂泛民, 全部係鬼, 但他們否認, 有乜根據? 各説各話, 顯然無!所以对呢種說法有保留
Loi
"怎麼本土激進派那班只識反對而唔識建設嘅政客"
刪除更正:甚麽
Loi
"使乜直接插手管香港來授人話炳"
刪除typo: 話柄
Loi
Loi兄,佢地班友,有功就爭住做同路人,話自己有份係自己人...
刪除有鑊就鬥A字膊,話人地係鬼係衰人...
呢D所謂本土組織,真係烏合之眾,完全無承擔,無腰骨,連集體負責都講唔出,出面既人見到佢地咁樣處事,真係覺得佢地可以做大事?
巴巴兄, 記得癲狗黃對某些不滿佢嘅支持者講過話"信佢就憨居"。政客大多是变色龍, 看風駛��, 未選中時講一套, 選中後做一套, 同佢地認真你就輸硬了, 選舉遊戲係咁㗎, 玩得多習慣了便不覺得是什麽一回事。
刪除Loi
To Loi
回覆刪除>>使乜直接插手管香港來授人話柄
所以我一直都話中共一直太要面子, 而放棄裡子
明明在國際聲譽已經是負無限, 但還是想要虛名
所謂插手香港, 也只是負無限X2, 根本沒有分別
然後本土派民主派眾智將
明明見到中共只為面子就有求必應
都仲係要為自己嘅虛名而放棄港人嘅實質利益
只可說比中共更蠢
犯民智將:搵食啫,唔洗咁認真!
刪除我地最怕既,就是港人擁有民主和自由,到時我地以後點搵食?
To Lee Leo,
刪除今時已不同往日, 現實的睇, 香港只佔中共的GDP約3%, 已不成氣候, 無乜戰略價值, 只要香港唔亂和变成包袱, 中共是不必花氣力來插手香港事務, 話你班香港人唔聽就算, 香港發展停滯不前又唔影嚮中共其他城市的發展, 攪咁多做乜!?
Loi
標少,黄毓民案的上诉法官,指
回覆刪除【 控方第一證人(即cy leung,為何不立刻回頭觀望究竟是什麼東西引致有撞擊聲呢?,,,,
本席裁定本案的證供證據並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的犯罪行為。】,
cy的反应,与是否袭击,有何关系?
梁振英可能已经预算黄毓民会掷东西,
為了表示大将之风,蓄意压抑自己的反应,系高人之常情。
判辭己上載
刪除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7618&QS=%2B&TP=JU
襲擊元素之一是「令受害人憂慮他當場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
刪除「不回頭觀望」系列, 令CY Leung證供「聲稱他聽到較大力的撞擊聲而感到震驚及他擔心有否受傷」不被接納。
缺乏了一件襲擊元素,便沒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
標少沒說錯,判刑的藝術,又一代表作。
刪除我就唔知標少有沒有說錯, 不過你的確搞錯!
刪除除左文字, 好老實亦不明你所指.
呢單沒有上訴判刑, //上訴人撤回就判刑的上訴,祇就定罪提出上訴//
BBTW
「判刑的藝術」,判刑指量刑〈罰款、入獄等〉。我斗膽說,冇法官敢講判被告有冇罪係藝術,一定係話根據事實和法律。
刪除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7618&currpage=T
回覆刪除大家睇左判辭先講
高院法官的法律知識,啲不學無術嘅 Mag 仔,是不可比的。
回覆刪除畢竟特首氣場強大, 存心玩「上得山多終遇虎, 呢下你仲唔斷到正? 人證物證俱在!」
刪除先入為主, 三句很完美!
某角度而言, 張法官的確是不接納最高長官供辭, 接納了刁頑施襲者供辭。
想想, 下級法官閃過這兩句念頭, 會如何盤算執行??? 很難的考驗。
低級裁判法院, 不入案例.
刪除BTW, 關國際咩事?
BBTW
天啊!
回覆刪除原来香港的法律是因人而异,看他的身份时决定是否有罪。
二,
如果你以前有类似的粗暴纪录,亦是脱罪理由哈哈?!
香港的司法系统,成为国际笑柄!
引用判词
【59 在考慮此範疇時,本席當然須顧及本席已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控方第一證人在水杯着地時憂慮他當場會即時遭受非法武力。本席認為在作出考慮時,不能單單看上訴人拋出一隻玻璃水杯此行為,法庭須考慮上訴人的議員身份及他一向的行徑:即曾在不同場合「掟」蕉、「搶」文件等等(雖然本席絕不認同上訴人此等行徑)。
法庭亦須考慮水杯是向哪方向拋擲?距離控方第一證人有多遠?等等情況來決定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當時是罔顧控方第一證人會否憂慮他會當場遭受即時非法武力。
】
梁文遠冇掷中梁振英!
回覆刪除但系亦有罪!
法官有冇引用这个案例?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29744/吳文遠向梁振英掟三文治案-普通襲擊罪成即時入獄三周
低級裁判法院, 不入案例.
刪除BTW, 關國際咩事?
BBTW (4:06錯位)
首先,係吳文遠唔係梁文遠;
刪除再者,吳文遠案只在裁判法院有裁決,現正等候上訴(排期十月開審),而黃毓民的上訴由高院法官聽審,吳文遠案的下級裁判官的裁決對其沒有約束力,亦毋須參考;
第三,請睇清楚判辭,本案的重點不是有無擲中梁振英,而係控方有無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梁振英受驚
睇黎吳文遠也未必有事。。。
刪除所以咪話梁生唔夠戲
刪除當年阿姪女一巴
個高級警員立即瞓低扮頭暈
此乃警員“專業”所致
學堂雖然冇教
但眾警員食飯吹水之時
大多會探討被“襲擊”之時
要有咩反應先有足夠“證據”令襲警者入罪
黄站在桌上,湾腰拿起个杯,掷出去。
回覆刪除目标好清楚。
二,当时人声嘈杂,梁振英听不见碎玻璃声,亦是不出奇。可能距以为是其他地方发出的声音。
https://youtu.be/wEPKsR9zSfs
你的二, CY Leung沒有參考使用, 他決定了使用不同的證供.
刪除其實你沒發現這點, sorry to say that 你有了自己的意見後, 關閉頻道, 思維只圍繞在鞏固自己結論!
BBTW
判辭「3. 控方第一證人並無目睹水杯如何跌在他身後。他當時亦不知施襲者是誰。他指他聽到他身後很近的位置有比較大力撞擊、玻璃碎裂的聲音時,他感到非常震驚,他用英文「freeze」來形容他當時所感受到的震驚。他擔心他本人及他身邊的人受傷。他認為有第一次襲擊,是有可能有第二次襲擊。他其後了解他本人及其他人無人受傷。他拾起一塊玻璃,在回到禮賓府後將該塊玻璃交給他的私人保安主任代為報警。」
刪除睇清楚判辭先啦,係梁振英自己審訊時供稱,當時聽到「身後很近的位置有比較大力撞擊、玻璃碎裂的聲音」,護主都要做足功課先嘛:)
標少地盤也是人声嘈杂,呱呱嘈
刪除我係4:18匿名,好同意BBTW「你有了自己的意見後, 關閉頻道, 思維只圍繞在鞏固自己結論」呢句
刪除to 0422 匿名:
刪除標少開呢個地盤,就係要熱鬧嘛,否則好似梁振英咁,facebook只係俾自己友留言咪得囉:)
你有了自己的意見後, 關閉頻道, 思維只圍繞在鞏固自己結論
刪除That's very well said. It happens everyday in every kind of forums, blogs... etc. It's even more complicated when the subject is a group instead of an individual.
jack 弟弟,先搞清楚「意圖」〈mens rea〉的法律概念,掟唔掟中唔係重點。吳話明掟個七頭,但黃抗辯,而法官亦表示冇足夠證據,顯示黃意圖掟個七頭。
回覆刪除今天想同大家講個笑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回覆刪除延續個笑話佢...
刪除黃毓民案: 梁振英有出庭作證 ("感受反應他本人才知曉,證言不可靠。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吳文遠案: 控方並未有傳召梁振英作證
...隊友的品種問題!
小弟知識有限,看過判詞後有些不解,請各位高人指教。
回覆刪除第一,判詞第55段”…. 玻璃杯並無擊中控方第一證人,這證據亦支持上訴人並無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意圖”這句子邏輯上是否有毛病呢,緃然要證明是否有意圖是控方的責任,但難道只要打不中就是無意圖?打不中可以有好多原因,施襲者技巧欠佳,施襲時被其他人阻撓以至偏離目標,為何法官可認定掟不中就是無襲擊的意圖?
第二,是不是只要被襲者沒有因施襲者的行為感到的受驚,就不構成普通襲擊。那麼若被襲者是個瞎子或反應遲鈍,看不見施襲者的施襲,根本不會因而受驚,那就算是眾目睽睽,也不能告施襲者?
還望各位高手指教
給個"拋磚引玉級"的回答:
刪除1. 事實是控方無法證實施襲者的企圖
2. 事實是梁特不是瞎子
第一:「這證據亦支持」,不是唯一考慮。
刪除第二:「22. 根據 DPP v Taylor,DPP v Little,襲擊行為的定義如下:「襲擊指被告人蓄意或罔顧後果,作出行為令受害人憂慮他當場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襲擊毋須有身體接觸。若有的話,便是襲擊及毆打,必須切記的是襲擊與毆打是獨立的罪行」」。「罔顧後果」一樣衰,唔使受害人一定受驚。
第一,亦支持=/=證明, 所以句子邏輯沒有毛病, 你的「緃然..」是「證明」級數的強度, 既然落空, 不必討論.
刪除句子是弱級數地「顯示沒有意圖」, 沒有證明甚麼, 是偏向性的評語.
「亦支持」便含有用詞技巧.
第二,差不多是! 因為, 如果有「施襲者清楚知道他是盲的, 不會察覺」這前提, 便不構成普通襲擊.
BBTW
5:15, 緃然「罔顧後果」, 但「不是唯一考慮」, *grins*
刪除必須滿足「作出行為令受害人憂慮..」這元素, 襲擊行為才可以成立.
BBTW
極端例子:假設有人蓄意向一聾盲人士掟杯,掟十次都掟唔中,聾盲人士又全不察覺和驚慌,咁都冇罪,咪好似聾盲人士沒有受到公平法律保護。
刪除威胁在后方来,或如黄的遠距离侧来,受害人在被擊中前,怎有机令人憂虑?
刪除二,究竟 「作出行為令受害人憂慮..」,指擊中或打中前抑后,抑包括受害人被打中前及后的时侯?
5:59 想聾盲人士有受到「特別」法律保護,得! 加法例
刪除意圖普通襲擊?
意圖罪行有些有有些無,depends
個人認為:包括打中前後的時候,有否「令受害人憂慮」。張官判詞好清楚指出梁特在玻璃杯落地、發出聲響後,兩分半鐘才回頭看,有違一般正常人受驚後立刻回頭的反應,顯示梁特指自己受驚的供詞有所矛盾。
刪除同理,如果遠方擲物,物件在身邊掠過/墜地後令人受驚,同樣符合此控罪的定罪元素。
刑不上大夫!
回覆刪除引用判词
59.....法庭須考慮上訴人的議員身份......
「須考慮其身分」不等於「因為其身分而無罪」,如果真係刑不上大夫,判辭就唔使唔多頁啦,曾蔭權就唔使審就無罪啦,更何況,黃毓民又唔係做官,大乜夫呀?
刪除正等於一般來說,法庭會考慮被告無案底,犯罪機會較低,但這不代表所有無案底的被告都被判無罪,明唔明?
你要上多啲邏輯班,更重要的是先脫下你的有色眼鏡。
原來處變不驚/反應慢是幫施襲者脫罪的理由,今日學到嘢,他日只怕不難見到高官見到政棍都要做到驚慌失措的樣子,否則下次俾人掟野報警都無用
刪除受害者扮驚做比miss睇,已是小學程度的常識
刪除唔係新野
上次將把刀帶入庭果位仁兄只係劈張枱就判16個月。。。
刪除吴文遠今晚可以开香檳了!
回覆刪除jack兄,算啦,果位教主都已經眾叛親離,政治路上已成明日黃花,只靠賣賽馬貼士維生既老人家,你仲對佢有興趣做乜?
刪除佢住緊既義德道大宅都只係人地俾佢住架咋。。。
仲呱呱嘈,呢位隊友唉
回覆刪除這扔玻璃杯不中,當初可否告attempted ABH? 可否以此避開驚不驚的問題?
回覆刪除老安
刪除慧玲姐姐話被告冇意圖,attempted 都冇乜用。
香港立法会,仍然像马戏团的动物一样,可以爬上桌子,可以抛掷東西,不论是否找人作目标,对香港国际声望,冇幫助。
刪除下一代人,找工作困难,都是这一代人种下的因果。
黄毓民当然不用怕子孫找工作,子孙已经移民美国。
慧玲姐姐一向有殺手法官之稱,莫非她是黄屎??
刪除安6:21,意圖罪行,有些有有些無,depends
刪除班太就係上次判朱經緯無端入獄果位,你話呢?
刪除上次判朱警司入獄是錢禮,不是她,僅此致歉
刪除仲有可能终審庭。不要高兴太早
回覆刪除其實無人高興,只係你好傷心啫
刪除唔會有終審的 此案 就此結束了
刪除尋版主掟西瓜落海
回覆刪除積下口德!
刪除大佬,版主唔係欠你㗎。
刪除講下笑啫!慣咗用這方法跟版主溝通,佢唔會嬲嘅!謝謝Danny Cheng提點。
刪除標少可能正在努力開新一篇
刪除你無品。
刪除不用掟西瓜, 我自己蒲頭。今天忙碌, 剛看完判詞, 一大堆留言, 嚇我一跳。我在3年前曾經為此案的討論這樣答:
刪除"標少2015年8月19日 下午1:14
謝謝。關鍵是梁振英有否感到威嚇。"
班太對actus reus的分析中肯, 鬼叫梁振英賊咁大個膽, 如果當時驚惶失措, 咁就掂晒, 最好插水。至於mens rea, the reasoning does not convince me. I don't want to comment further since both JOs are not unknown to me. An alternative charge of Criminal Damage may solve all the problems.
alternative charge 是否即係交替控罪?
刪除其實咩野時候可以用alternative charge ?
係咪即係嚴重既怕告唔入,就搭一條輕微 d 既
例如嚴重傷人咁,唔入,就告普通襲擊?
Alternative charge 即係交替控罪, 以裁判法院審理案件而言, 可參考《裁判官條例》第10(2)(c)條:
刪除(c)如由於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哪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由1949年第24號第6條代替)
有的控罪在法律上有交替的罪名, 有的在審訊途中因應證據來修改控罪。嚴重傷人很少會變普通襲擊。
即係要好似盧寵茂咁要立刻訓低?
刪除今次的判決,令DOJ計錯晒數,也令教主既可以當眾侮辱梁生,也贏了面子...
刪除當日梁生上庭指証佢,原來都係晒氣...法官一句"唔信"就可以推翻所有野,班太果然係受爭議人物...(唔怪得之有社運界傳聞,如果佢地要上庭,最好撞正班太...而標少之前的文章都寫了不少關於佢判決的事...)
[...鬼叫梁振英賊咁大個膽, 如果當時驚惶失措, 咁就掂晒...] Lol .
刪除如果真喺 [驚惶失措] , 怕一眾亦會笑佢 [非將之才] , [ 膽小如鼠] , 毫無領袖之風. 到時就算嬴了官司 , 一世都未必可以申直條腰行出去見人...
"早前被梁振英發律師信的香港大學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昨亦在facebook評論本案。他認為是次判決不會鼓勵其他人效法黃毓民,反而判決會警惕任何證人,不要在法庭做出於理不合及並不可信可靠的證言。張更表示,幸好在本港的制度下,法官審理案件所作的任何評論及意見,在誹謗法律下都受到絕對的保障,沒有人可以控告法官誹謗。"
刪除張達明係法律學者會響facebook講呢D野?成個八婆咁,講多左了...
He should have said the court disbelieved CY Leung's veracity. Yet, the court also disbelieved Wong's explanation that he was spilling water in the glass.
刪除標少2018年9月27日 下午9:03
刪除//An alternative charge of Criminal Damage may solve all the problems.//
點解?
议员应该在立法会多多干扰。作为日后辩护罪行的弹药!
回覆刪除引用
判词
52
本席在考慮後,認為裁判官並無充分考慮上訴人以往在立法會會議廳及其他場合作出的抗議或擾亂秩序行為的情況,從而考慮上訴人在案發時是否確實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犯罪意圖。
最新法例即日生效,議員可獲刑事免責起訴。笑咗!
刪除在支那共產黨治下 夢想有法治
刪除支畜真是白撚痴
Bunny哥哥一齊起革命
刪除起來!起來!!
好似美國咁,強姦犯都可以做大法官?
刪除條友重厚顔無恥瀨死希望拖吓拖吓確認到… 美國呢兩年由總統,法官,官員,到DSH隻狗都係咁無恥…
刪除還有共和黨員的兔子 更無恥 .... but we get the job done.
刪除Including in a totalitarian way! Bravo!
刪除expect no less from yours truly.
刪除標少,我經常見到有些案件表証成立但最终法官判無罪,請問表証成立何解?
回覆刪除假設來自控方的證詞證據全部毫無保留被採納 夠唔夠釘
刪除how am I doing so far, big brother?
Danny,
刪除(1) If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crime alleged has been committed by the defendant, there is no difficulty. The judge will of course stop the case.
(2) The difficulty arises where there is some evidence but it is of a tenuous character, for example because of inherent weakness or vagueness or because it is inconsistent with other evidence.
(a) Where the judge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prosecution evidence, taken at its highest, is such that a jury properly directed could not properly convict upon it, it is his duty, upon a submission being made, to stop the case.
(b) Where however the prosecution evidence is such that its strength or weakness depends on the view to be taken of a witness's reliability or other matters which are generally speaking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jury and where on one possible view of the facts there is evidence upon which a jury could properly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then the judge should allow the matter to be tried by the jury. ...
There will of course, as always in this branch of the law, be borderline cases. They can safely be left to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 R v Galbraith (1981)
連表證也沒有就no case to answer, 即判無罪。
Thanks you Bill.
刪除標少,律政司检控时,知道第22段的【 「襲擊指被告人蓄意或罔顧後果,作出行為令受害人憂慮他當場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案例呀。
回覆刪除好似用錯檢控眾。
二,
cy看不见个杯飞来的。
三,用【高空掷物】的罪,是否比较適合。
哈哈哈,為左護主,連「高空擲物」都講得出,梁振英有你呢啲豬隊友,唔好衝出黎獻世啦
刪除我又問下你,照你咁講,有人行行下街將舊垃圾扔落地,咪係高空擲物?
高空擲物,真係人唔笑狗都吠,不如告佢亂拋垃圾丫笨
刪除原來689黨就係咁樣嘅質素同智商?
有人行行下街cake到仆低,算高空擲物
刪除隊友的品種問題!
有了立場後,唔只關閉頻道,仲要命呱呱嘈,二,二,二...
法官欠公众她以下两个的理據,她只指摘原審法官,
回覆刪除如果系大学生的刁作,是肥佬了。
引用判词
【59 ,,,,,
,,,
本席認為在作出考慮時,不能單單看上訴人拋出一隻玻璃水杯此行為,法庭須考慮上訴人的議員身份及他一向的行徑:即曾在不同場合「掟」蕉、「搶」文件等等(雖然本席絕不認同上訴人此等行徑)。引用完。
究竟,
一,议员身份,如何影响判罪?
二,以前的行為,又如果影响判罪?
这份判词,单是鲤鱼门標準,已是不合格。
鬼佬叫有改善空间。
乙,標少,如果冇终審,cy可以现在,私人再提控黄吗?
jack wts2018年9月28日 上午10:57
刪除//一,议员身份,如何影响判罪?//
議員身份可以支持黃除為了襲擊梁外亦有其他可辯解理由出現於議事堂!
//二,以前的行為,又如果影响判罪?//
可參考以前的行為和本次的行為有否本質上的差異,可否支持黃的辯解?
咁我明天站在人群的背后十米,向他们抛掷玻璃水杯,在人群背后两米外落地。甘我有罪吗?
刪除冇的。
因为我在他们背后,他们不知道我抛水杯,
所以他没有感觉立刻的非法暴力行為。
應該可以告埋,有冇罪就睇證據能唔能夠證明你嘅行為同動機係犯罪!
刪除是否有罪,决定于控罪是否適合案情。
回覆刪除二,案情是,水杯在cy 1.5米内落地【见判决書39段,上诉官冇異议,我假设她接纳裁判官的1.5米】。
不用教大家,一个杯在约八米外飞來,碎片的傷害半径是多少。
三,如果cy立刻除下西装,交CSI,相信一定找到玻璃碎片或碎粉。
四,甘,是否襲擊?
自己看片。
https://youtu.be/vleKM2fKtsY
五,英国案例,潑水到人,也是assuslt.
https://www.telegraph.co.uk/news/uknews/law-and-order/11360302/Woman-guilty-of-assault-for-throwing-water.html
你都未答我,照你咁講,有人行行下街將舊垃圾扔落地(都差唔多1.5米),係咪都是高空擲物?
刪除jack wts2018年9月28日 下午12:07
刪除//不用教大家,一个杯在约八米外飞來,碎片的傷害半径是多少//
沒有實驗數據,誰可確定受影響的範圍?
//如果cy立刻除下西装,交CSI,相信一定找到玻璃碎片或碎粉。//
真的很難說!可以問問賭博公司會不會就此開盤口?
「找到玻璃碎片或碎粉」,隔離條友俾人爆樽,我的衣服「找到玻璃碎片」,又可以告埋襲擊我?
刪除transferred malice?
刪除? nope
刪除應該發展高科技去判斷一個人當時驚不驚。用電子及醫學由視訊量度人的心跳程度。
回覆刪除如果在此情境(立會亂飛東西),我只會心跳急速,留心對方有沒有更多激動行為,而不會化時間轉頭望後,分散注意力。
此外所謂立法會內肢體抗爭,除了忠心粉絲,還有多少人贊同? 肢體抗爭也不應利用工具,咭紙也會刮傷皮膚啦。
KKC
法官亦絕不認同上訴人的行徑!重點是控方有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犯罪!
刪除我不是評法律觀點,只是以選民角度閒談。法官也無權理立法內會規則定義肢體抗爭範圍吧。KKC
刪除同意議員應遵守立法會規則,但採取刑事檢控,真有點浪費公帑!
刪除黃伯應該收工喇。「肢體抗爭」,除咗吸睛,嘥公帑招呼黃伯,有乜社會意義。睇新聞片斷,黃伯義正詞嚴發言,有啲作嘔。成日話人打飛機,反而唔覺自己係機王。
回覆刪除立法會內有真正的討論和意見交流,便不會有肢體抗爭!
刪除OK,黃伯示範咗「肢體抗爭」,咁即係點,除咗多咗人買賽馬貼士。
刪除乜依家赛馬貼士仲有市場咩?
回覆刪除判词55段的R v G .被告是11及12歲。
回覆刪除所以年龄是案件的重点。是否適合黄案?
二
黄教主擲出水杯,應该知道后果。
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0203/ldjudgmt/jd031016/g-1.htm
"Can a defendant properly be convicted under section 1 of the Criminal Damage Act 1971 on the basis that he was reckless as to whether property was destroyed or damaged when he gave no thought to the risk but, by reason of his age and/or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the risk would not have been obvious to him, even if he had thought about it?".
jack wts2018年9月28日 下午7:15
刪除你好似係立場行先,唔該睇清楚個判詞,法官點樣處理黃嘅意圖同行為;法官指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有襲擊梁嘅意圖;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黃有襲擊梁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