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星期日

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惹來的批評

本來想專心看書, 不寫「擬檢控通知書」事件的評論, 但上一篇有些留言, 加上警務處長、保安局、議員及涉案司機相繼發話, 我也湊下熱鬧。

「擬檢控通知書」(Notice of Intended Prosecution or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secute簡稱NIP)是針對5種控罪發出的, 這些控罪是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等。「擬檢控通知書」的作用和目的, 是使這些涉案的司機, 盡早知悉有可能被檢控, 以免事件丟淡後才被檢控, 對抗辯造成不公。「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比較直接了當, 多數會當場拘捕涉嫌干犯的司機。假如沒有死傷, 車輛相撞, 要經過調查才能判斷誰是誰非, 或像超速駕駛, 當場沒有截車, 要經聯絡登記車主後才能確認司機身分, 都會相當費時的。這種拖延, 往往使司機失去保存有利於自己抗辯的證據, 這就是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的警惕作用。

有些人會針對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作定罪的上訴理由(有好幾宗中英文的上訴例子), 囿於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的時限, 故此警方在未完成調查前, 就大包圍式向涉及碰撞的司機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到頭來多數只檢控其中一方, 而不是收到通知書的人一定會被控。這種做法, 變成了正常程序。死板執行「正常程序」往往會出現令人詬病的結果。這人肉路障事件就是一例。

我在兩個月前寫過高速追截的對與錯一文, 當時的焦點是討論警員截停其他車輛做法的恰當性。從當時的影片看, 我相信沒有任何人會懷疑被截停的車輛的司機會干犯上列5項控罪的任何一項, 既然如此, 向他們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確實不合情理, 也沒有必要。警方的「正常程序」認真需要檢討。另外, 我看到明報這段報導:

保安局早前回應事件,指「案件仍在調查,不適宜過早評論」。警方則重申,採取行動時安全是首要考慮,並指事後按法例向所有涉案司機,包括一名警員發出擬檢控通知書,仍在調查事件。

報導提及警員也收到「擬檢控通知書」, 保安局說是按法例要求, 所以全部司機都有份。這看法曲解了法例。當表面證據清晰顯示司機沒有可能干犯以上5項控罪的任何一項時, 根本就無需向他們發「擬檢控通知書」。別以為警員也有份就顯示公正, 其實做法同樣不智。試想下截停車輛作路障的警員會干犯5項控罪那一項? 5項控罪都與駕駛有關的, 但這件案的問題是警員截停車輛的做法是否恰當, 並非他自己的駕駛方法、態度或速度的問題。講到尾警方應藉這件事檢討, 重新訂出合理的「正常程序」來。

另外, 涂謹申指責警方管理層冷血無情,毫無同理心, 涂議員是否演過龍、太激動了呢?  警方的不智死板做法, 也只是發出「擬檢控通知書」, 而不是實際檢控, 不致於冷血無情啩!

75 則留言:

  1. 身為前線政府人員, 遇過很多common sense就知有問題, 向上司反映? 佢叫你跟慣常做法, 但死跟程序, 結果出現倒過來惹更多投訴的情況
    只能說政府內部真的有種跟足程序出事就上司責任唔關自己事, 跟自己common sense出事就自己俾人入晒收warning, 管治能力及威信, 就這樣一點點流走了, 前線日後就更難辦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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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龐大官僚架構都存着的問題, 跟既定程序, 有乜事也不上身, 否則被指不跟既定程序就死硬。這件案我看不到警方交通部的既定程序是怎樣寫的, 但看到警方一再發言強調「基於法律要求」, 法律概念上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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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下面不做不錯叫保守, 宏觀好壞參半.
      上面不叫不做不錯, 因為不用上做做.
      事件爆發, 若已合理積極補救, (I don't care上面下面補救), 叫不理想但大家仍然會接受, 叫學乖進步.
      現在這類事情是不合理、再有錯不認..... 擺明是上面有問題, 不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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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淨講會檢討現行程序已足夠, 很多罵聲會變靜音。不是怕人罵, 而是撐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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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個仔早兩年前收到税局refund $30但張支票addressee寫咗佢個名,打電話同税局講要如何處理?答覆話要寫封申請信比税局,e.g. Request for Change of......,真係吹脹!條氣唔順,明明係佢哋做錯野,寫就寫,但附上另一封投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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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ypo,should be 寫錯咗佢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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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問你個仔之前啲稅單係咪一直都錯名?
      如果之前啲稅單你個仔冇通知稅局錯名,收到refund先話錯,叫佢入信同俾ID copy好合理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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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往個名係啱的,無拿拿比税局改咗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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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用左BR幾十年, 註冊有中英文名, 某年開始, 公司的中文名失蹤!
      真係咁都得!! (又係税務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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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BTW,你要攪番正就要向税局申請,這是他們的既定程序。要記住,既定程序不是best practice,而是就算是不妥當不合埋也要跟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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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查問、搞清楚我都懶, 多謝關心. 人地無左紀錄就係無左紀錄, 與你錯名有機會內部追查出原因不同, 要申請是必然的.
      我是by the way指出無左半條紀錄咁都得! 應該是轉系統時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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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老兄有冇攞咗BR幾十年咁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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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盧處長有一班豬一樣的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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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盧處長自己講「是一貫既定程序、法例要求」, 都是斷章取義或誤導或個人誤解,
      今次事件是司機依從警方指示, 不是「一貫」交通事故,
      法例要求當「擬提出檢控」才有這要求, 此事從那一個角度會擬提出檢控? 盧處長沒有說明. (議員也不懂問)

      另外, 關於警方追截/路障事件, 較早前話唔關保安局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執法,是屬於運輸及房屋局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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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盧處長本身就是豬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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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屬於運輸及房屋局範疇, 還可以說得過去, 「執法」就非警方莫屬。而執法的政策科, 就是保安局, 當然關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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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比起禿鷹,盧隊長真係地上食哨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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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前線警員大多數喜歡秃生多過呢個文弱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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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的理解,涉及人命的嚴重交通意外,先由警方調查,取証,再會由政府化驗所作意外重組及作出報告(一般的報告須要2~3個月),再上律政司决定控罪。
    擬檢控通知書須在14内發出,即是連化驗所報告仍未出,在此階斷,警方向所有涉案人仕發出通知書,我是同意的。

    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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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一般案件你這講法我完全不爭論, 尤其是車禍後警員才到場調查的, 誰是誰非的判斷需要某些科學鑑證。本案在多方面都顯示, 車禍是由警員的指令和逃避追捕的車輛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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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177945/%E4%BA%BA%E8%82%89%E8%B7%AF%E9%9A%9C-%E6%B6%82%E8%AC%B9%E7%94%B3%E7%88%86%E6%96%99-%E7%A8%B1%E6%8F%A1%E8%AD%A6%E6%96%B9%E5%A4%B1%E8%81%B7%E8%AD%89%E6%93%9A-%E6%9C%83%E4%BB%A4%E8%99%95%E9%95%B7%E8%90%BD%E5%8F%B0

    "涂謹申會後接受《香港01》專訪時表示,事後曾與司機邀約警方會面商討事件,但遭拒絕。他向警方發出最後通牒,稱自己手上握有證據,倘警方再不給予合理解釋,會追究到底,甚至把證據公開,「可能會令警務處長落台、局長落台、如果燒到上去,特首都要落台」。"

    拭目以待,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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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有句「涂議員是否演過龍? 不致於冷血無情啩!」vs 涂議員「..特首都要落台」
      民主黨行為反常識/理性比例很高: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新聞/理性溫和「唔是咁的」!-12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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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小弟呢個“呢人”睇件事,呢單案中停車嘅司機有好大可能係案中証人,涂先生“邀約警方見面討論”一單在調查中嘅案件,係唔係有機會犯老妨呢?唔見佢就爆料,聽落有啲似DreamBear~唔xx我就xxx...
      涂先生為搶眼球真係不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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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涂議員七情上面,甚有流氓大亨萬子哥的''so what!!''的影子...
      但過左籠的話,就會變成賭俠大戰拉斯维加斯的peter chu...引人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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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eter兄, 不會是老妨, see Harmony Shipping Co SA v Saudi Europe Line Ltd [1979] , 終審法院在Egan案也引用:

      24. As Lord Denning MR said in Harmony Shipping Co SA v Saudi Europe Line Ltd [1979] 1 WLR 1380, 1384, “There is no property in a witness. The reason is because the court has a right to every man’s evidence. Its primary duty is to ascertain the truth.” There is no general prohibition against approaching a witness or potential witness “from getting the facts from him and from calling him to give evidence” (Lord Denning, at 1384). But the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must always be borne in mind before attempting to approach a witness or potential witness is that such an approach must not be for an unlawful purpose and unlawful means must not be employed. Improper or unlawful means include bribes, the use of force, improper pressure or threat. (See e.g. R v Kellett [1976] 1 QB 372, Connolly v Dale [1996] QB 120.) Such acts would have the tendency and effect of improperly influenc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is is so even if it is done for a lawful purpose. Seeking to persuade a witness to give false evidence, or to dissuade a witness from telling the truth would be an unlawful purpose.
      (HKSAR and Kevin Egan FACC Nos 3, 4 and 5 of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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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HLI, 最衰涂議員用了「可能會」來開句, 晤使拭目喇, 無嘢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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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多謝指教呀!又學到嘢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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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議員就係做呢d野, 專責「多事」, 替人出頭, 舊底言官角色, 本職律師, 老妨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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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 燒到上去,習總都會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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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以前係交通意外,所有有份嘅, 包括被撞都會發定擬檢控通知書先
    而家俾人投訊得多其實已經收儉咗

    但十四日其實係包括假期
    但交通意外調查組係五天工作
    再加好多案都由軍裝巡警轉介
    再再到搵齊人落口供
    十四日其實好唔夠用

    本身交通法所謂"這種拖延, 往往使司機失去保存有利於自己抗辯的證據"係唔合理嘅要求
    又唔見刑事法用同一個準則

    講到尾, 又係司法獨大嘅問題
    司法界用人為嘅原因讓司法系統複雜化, 從而養活司法界, 同時令到司法能夠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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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請問,如果再有類似事情發生
    交通警叫我停低,但係我判斷如果我停,後面就會發生意外
    咁我可唔可以唔停?
    因為如果我停,我一樣唔係一個負責任既道路使用者?

    如果我覺得個指示唔合理,可唔可以唔跟隨?
    定係有條例我一定要聽交通警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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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要聽合法交通警指示.
      到時何謂合法, 是由法庭的事實性裁決所決定, (Tips: 多數合法)
      1. 你「判斷」如果停後面就會發生意外, 但是, 交通警也有「判斷」才指示你.
      2. 可唔可以唔停? 責任自負!
      3. 如果停是否不負責任既道路使用者? 依從交通警優先.
      4. 覺得個指示唔合理, 可唔可以唔跟隨? 是判斷合法多於合理. (我知你有難處, 但數係咁計)
      如果情況不緊急, 也不涉及阻差辦公, 你可以嘗試討論一下合理性, 睇下有無結果.
      5. 有條例關於要聽交通警指示 //道路交通條例61條, 凡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當其時在道路上督導交通,任何駕駛車輛的人或任何行人忽視或拒絕服從該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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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QS的前設假定難以成立:-「如果再有類似事情發生」, 警察截停你的一煞那, 你無可能知是類似事情/原因。你只可以聽從交通警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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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請容我離題一問:
      剛看新聞,説及其中一個車主架車totalled,由保險公司賠償,但因為無咗NCB,保費加咗兩倍。
      車主在警員指示下停車而被撞,蒙受損失,點解唔係警察賠嘅?尤其是喺呢單案中,駕駛者好明顯係在警方指示下成為“人肉路障”而唔係自己犯法被截停,點解要車主自己負責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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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知香港保險公司的做法, 因為以前在香港無揸車。悉尼是這樣的,如果無買全保, 只買第三保, 車損毀自己追討, 若不是犯錯方的司機, 不影響第三保保費。若屬犯錯司機(at fault driver), 保費會連續兩年貴一些。若買了全保, 一切交保險公司處理, 由保險公司去追討, 不是錯方司機, 無需付墊底費, 若是錯方司機, 只需付墊底費。至於NCB怎扣, 視乎個別保險公司的政策。以我自己而言, 我是65%NCB for life, 即三五折永遠不扣NCB。

      人肉路障事件, 要看事主買了甚麼保險, 沒有犯錯, 無理由扣N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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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o 標少
      其實車主今次係被hold ncb而唔係扣
      估計車主收單都唔知
      以為個價俾左就算
      香港保險公司多數做法一報保險就當冇晒ncb
      到認為關於意外既所有程序完結就會返回ncb
      之前扣左既差價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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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容我作出修正
      要睇係全保定三保
      如果係全保賠自己部車咁真係冇ncb
      要搵對家claim
      如果係剩三保
      就上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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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警方同涂演員。。。呀唔係。。係''議員"開會後叫班車主唔駛理張通知書,話只係程序,話警方無酌情權去唔發張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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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4625&currpage=T
    區官今次隔了16個月才判,又要蓋幾多隻黑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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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印傭網上直播少主洗澡 - 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成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91453-20180416.htm
    咦~ 咦~ 印傭是意圖犯罪, 還是令事主有「損失」?
    //獲益 ( gain )及 損失 ( 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
    (b)損失 (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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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一向對這控罪來控告影裙底那類行為, 都覺得古怪, 也不得不接受, 不清楚控方依賴which limb in this case. Quite like the "gain" limb which has a extremely wide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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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YI 標少://考慮到事件不是猥褻性,亦非用作賺取金錢//
      不便比較影裙底, 法官也考慮了獲益部分而say過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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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懷疑控方基於對方認罪, 根本沒有考慮告那一細款.
      其實法官籠統地判已經可以了, 不少上訴庭判詞也沒有交代細款, 我也經常不能從判詞中看出來.
      現在弊在裁判官太過勤力仔細, 反露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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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17, 是我表達不清, 我是指遲遲未為filming立法, 只能依賴這迂迴曲折的控罪。

      BBTW, 不清楚列細款, 可能會bad for dup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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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條俗稱"萬能key"為人詬病, 原因是涵蓋面過份地廣, 又沒有指引限制。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那麼由中小學生起的不少以電腦手機溝通的使用者、所有討論區, 日日都在上演這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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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誠實用Gosh test, 所以唔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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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意1仔, 減去電腦這媒介, 日日上演該類"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的確沒有問題,
      因為只是民事關係!! (的確可以告畀老師聽、投訴予管理員)
      標少, 不必測試"不誠實", 因為不誠實是這範圍討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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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以我臥男pov,除咗係經電腦播出街之外,又真係同 Cap.200 s.161無乜關係喎… s.161(1)(a)話 intent to commit an offence,個外傭話貪得意,唔知香港法例唔可以咁做,雖然話ignorance of law 唔係辨解理由,但 to some extent 都可以話係無 mens rea... 係唔係呢?不過佢肯認,大家可又早啲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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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eter哥, 這判詞有點幫助 HKSAR and TSUN SHUI LUN HCMA 723/98(梁愛詩身體檢查CT Scan外泄案) Here is the link: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8494&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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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也只是發出「擬檢控通知書」, 而不是實際檢控, 不致於冷血無情啩!" 對一個layman, 心理負擔可以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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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請問警察用人手叫停哂的車同將所有交通燈set哂紅燈導致撞車本質上有什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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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將所有交通燈set哂紅燈// 技術含量很高。 有何根據、經驗、可靠性、已測試?
      又牽涉控制室不同人員。 決策上司、操作員。
      所以本質上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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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而且presence of police/police pursuit, 會使逃走的人慌亂, 做出魯莽行為。所以牽涉在內的警察, 個人責任就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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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051324/地盤保安被殺 3巴籍漢認誤殺候判

    控方點知各被告並無意圖殺害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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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問題要調轉來思考: 控方有甚麼證據支持謀殺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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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控方認為謀殺証據不足以入到罪,就俾佢認誤殺囉。慳番審訊時間人力同cost,交足差啦~唔使知道各被告無意圖殺害死者先俾佢認誤殺咖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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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4653&currpage=T
    trial後超過兩年才出judgment,又一隻大黑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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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 For general damages, the applicable interest rate should be 2%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of the Writ until the date of trial.

      40. For special damages, the applicable interest rate should be half the judgment rate from the date of accident up to the date of trial.

      Judgment之後計judgment rate,但trial和judgment之間的兩年係咪冇interest? 阿暫委法官對原告人非常不公道,雖然如果嗰兩年有interest又係對被告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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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當年我有個老友去做暫委, 最終做了很短時間就不做了, 可是連上訴也不肯寫, First Clerk, CM都找我幫手叫佢執手尾, 我叫咗兩三次, 最後唔知點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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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標少,為何海味黑店「斤變錢」劏客只能告店員?按常理海味店老闆是最終得益者,為何不加控海味店老闆教唆或處理赃物罪?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realtime/article/20180417/5808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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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價錢牌是不是關鍵? 若不,便不告店主。
      案情的內容都在溝通二字,不關店主事。
      除非店員指正店主教唆。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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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回應,但若店主明知物非所值,$200一斤竟可賣$200一錢,銷售過程可能涉行骗,店員一般是受薪,最终得益是店主,若無証據檢控教唆,可否控店主洗黑錢或非法處理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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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能。
      「店主明知物非所值,銷售過程可能涉行騙」是人們的想法, 庭內檢控需要證明。
      貨品事發前並不是贓物, 過程沒經店主手; 任何一單告發案來講, 金錢即時成為證物, 沒流入營運, 沒有「洗」。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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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30, B'J答了, 我也補充幾句。是否物非所值, 是個既客觀亦主觀的問題, 一般難以量度, 如果是一般有牌子的貨品, 可以客觀比較價錢, 但有些海味藥材, 質量產地可以影響價格。無論如何賣得貴到離譜, 只要不涉欺詐, 都不犯法。「斤變錢」的案件, 都涉及標價上的欺詐, 而這些欺詐的過程, 是以店員的消售手法造成, 店員也應該從中得益, 譬如佣金, 所以一定無殺錯。除非店員指證店主, 或者海關臥底混入去打工, 否則店主甚麼協助教唆也不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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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主謀是黑心海味店的店主,店員只是奉命行事,現時只控告店員,店主卻逍遙法外,極為不公平。請問除以商品說明條控告店員例外,有沒有其他條例可檢控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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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35B'J,幾萬元海味應是用信用咭支付,收款户口應由店主擁存,若能証明店主知情,是否屬接賍或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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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道理前面已說過, 事情是當下發生, 來不及成為贓物、黑錢, 若有贓物黑錢, 店主也是"來不及知情", 店主是"無辜"的。

      另一個分析..
      事前只有三件關鍵事情發生/安排, 1.心中計謀 2.店主的口頭指示 3.價錢牌
      頭二件被矢口否認, 尾一件精心設計不是可入罪證據, 所以一切都是當下事情的追究, 店主在旁偷笑、偷偷觀察。
      打破這死局, 一是標少說的臥底行動, 為「事前關鍵事情」搜證作證。
      二是放長線,「等」店主處理贓物、黑錢..... 二只是for the sake of discussion, 是蠢方法, 完全不可行。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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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按常理, 店員肯定有分成, 隨時高過店主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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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碌咭入帳後,行骗及交易便完成,事主要求退款被拒才會報警求助。所以在警方介入那一刻,店主已接收及擁有有関骗款,更拒絕退還,看來無需待店主提取款項便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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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在2:35已經清楚指出「銷售過程可能涉行騙」是人們的想法, 庭內檢控需要證明。
      注意, 根本沒有告行騙。
      此類案從前不能告、不會告, 因為根本沒法證明, 只是不良經營手法的「商業糾紛」,
      雖然這案件「飛擒大咬」, 常人對「有心呃人」沒有懸念, 但法庭上對「證明」沒幫助。
      至現在有新商品說明條例才有充足法理依據作出檢控。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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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议员要动用国際舆论,向差人施壓。
    这样荒谬事,就算差人有做,也行不合理。

    如果差人见到親友的車,会截停他们做【人肉屏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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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差人有权做,也極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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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請問唔見左提供司機資料,可否向政府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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