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星期四

警察犯法不能ONE/BO

上一篇有留言問我, 警察在店舖盜竊, 為何不能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ONE/BO)(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的方法處理, 事緣是涉及一宗休班警盜竊價值$29耳機案, 留言引述該案押後8週, 辯方尋求律政司以其他辦法處理。所謂其他辦法, 行內人都知道是指ONE/BO, 我認為這方法不適合, 留言者要求我解釋。

我當然不是律政司的代言人, 我講的是純個人看法, 也不針對任何在處理中的案件。近十年八年, 律政司對店鋪盜竊的處理方法寬鬆了, 當中態度的轉變的歷史因素, 也無必要再挖瘡疤舊事重提。總之, 在現行檢控政策下, 小額的店鋪盜竊, 一般都可以ONE/BO來處理, 法官有時也會主動提出叫控方考慮這樣做。當然也有一些考慮的準則, 譬如被告初犯及罪行輕微, 其他的考慮因素可以在律政司《檢控守則》的第10章, 談及「簽保命令」的一節(10.6及10.7)找到。

在《檢控守則》裏, 並沒有特別討論公務員及警察犯法的處理方法,  其實也沒有特別討論的必要。公務員受到的規範不能與私人機構工作的人相比, 公務員在刑事定罪之後會面臨紀律聆訊再被懲處。一般私人機構沒有這回事, 老闆要炒你, 只要不違反勞工/僱傭條例就可以, 要繼續聘用, 也有絕對決定權。警察干犯刑事罪行, 是工作性質根本性的衝突, 執法的人守法意識比一般人強, 一時糊塗判斷錯誤等理由而致犯法, 絕對不能接受, 接受也只能說是欠說服力的求情講法。執法的人犯法可被容忍的話, 還有甚麼理由呼籲市民守法?  這些犯法行為也使警隊蒙羞, 也打擊市民對警察質素的信心。而且, 警隊條例也訂定了紀律規則, 規管警察日常行為, 何況是犯了刑事罪行的行為?

留言的人覺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批准以ONE/BO方法來處理違法的警察, 造成不平等現象。這看法我不同意, 如果在類似的違法情況下, 用兩種不同方法來處理兩個警察, 或者可以構成不公平現象, 但若果以較寬宏手法對市民, 嚴厲手法對警察, 怨乜?  誰叫你做警察? 誰叫你時常行使拘捕違法者的權力之餘自己也去犯法? 犯法的警察去執法也會產生很多問題, 若果他們為了自己處理的案件上證人台作供, 誠信已是一大問題。

處理犯法的警察比處理犯法的市民嚴苛, 絕對有必要和應該的。把這種對待說成是「小小警員卻要追殺至死」, 完全是煽情擾亂視聽的講法。極其量只能說, 不對警察行使對一般市民不予檢控讓其簽保守行為的酌情權, 完全不能稱之為追殺。

50 則留言:

  1. 標少真快手!

    Btw,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049172/記協指有線女記者採訪時被強吻臉頰或涉性騷擾 予以譴責

    算唔算Indecent assault?告唔告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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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整條common assault作交替控罪, 鋤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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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點解算係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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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有doubt究竟有無indecency, (老外慣了鍚臉)交替控罪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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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但錫會係common assault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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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he words said it. (Indecent) assault. *gr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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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1:17 Please read The Queen and Fong Chi Wai, HCMA1096/1995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561&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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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唔係strong case, 有何能兩條都入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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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即是猥褻侵犯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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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成立與否未知道, 有可能沒有猥褻成份.
      竭見女皇吻手、Cocktail party碰面, 歡樂party吻面, 可以講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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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同意BBTW告不入, 此事在記者角度, 也只是不受歡迎性騷擾。
      記者本人大概不會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或傷害, 故不是common assault;
      兩男子行為不至於有猥褻意圖, 故不是indecent assault.
      而性別歧視條例的性騷擾有指定場景範疇, 相信並不涵括在內, 這也是傳媒、平機會的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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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但我認爲重點是女事主是否允許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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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8:46 強姦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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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無即時報警拉人,揾唔揾到人告都成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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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話唔定,外國人已離開香港。 點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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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8:55 非禮唔係?
      12:03 討論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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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已知, 便不是重點, 也不見得被告會以對方同意作抗辯理由
      要證明:
      (1) 被告人故意侵犯受害人;
      (2) 一般合理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情況為猥褻;
      (3) 被告人是故意猥褻侵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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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1.17: 聽聞用清水潑人都可以係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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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標少 究竟告唔告得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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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我不是判官, 大家都抒發了意見。舉例說那單舐腳非禮案, 我覺得indecency not proven, 但高院彭大人upheld conv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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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阿彭平常性生活不是太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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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而普通襲擊門檻更低,即使遇襲者僅受驚或沒受傷,亦可起訴。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70215/1992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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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或沒受傷", 有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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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員都是經宣誓就職, 在開始履行其職責前, 須在裁判官或憲委級警務人員面前宣誓, 違反嚴肅誓言, 便不能行使一般酌情, 無從寬貸。
    誓言包括「竭誠依法效力、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
    不過, 這論點便似乎不能必然推展地至非執行職務時間, 即休班狀態。
    無論如何, 此案是休班期間發生, 究竟是平民身份, 還是有公職身份成份, 比重又如何, 便有待法庭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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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這一點也很重要,很多人也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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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理解警察盜竊而不能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但係前司法人員、律師、大律師、法官的親戚朋友往往犯法後獲得優待,就顯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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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檢控/法官都係人啫… 正如豬乸團都唔會一定公平公正~(援交妹被殺後被切咗個頭攞住遊街,豬乸一聽到唔使聽案情都會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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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今次我唔buy標少,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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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佬, 犯店鋪盜竊就告店鋪盜竊, 無多無少, 審訊權利也一樣。現在講酌情權, 一定不會一樣。初犯和再犯不一樣, 有時年歲、學歷、工作、家庭背景, 都可以是考慮因素, 而得出不同結果。

      歡迎不認同我看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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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C: 如果那个是法律的話 ..... 香港现行的 不过是主子給奴隶颁下的规矩 而且释权任意 执行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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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拿七警作案例,會比較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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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全不同。
      七警執行職務中,而且打人是"執法行為",被告不認罪,長時間發生,協同犯罪。
      除了一個「警」字,師兄,無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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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413/58067807

    標少今次會點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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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佬, 我額頭鑿住乜都撐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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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realtime/article/20180413/58067707
      【知法犯法】兩警掃黃拉妓女 順手牽羊偷錢被捕,懷疑有人順手牽羊,偷去妓女銀包內3000元,警方翻看cctv,拍下有人偷竊。今天的警隊真的不知所謂。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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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香港有三萬幾個警察,有害群之馬有乜咁奇?銀行有職員偷錢,地産中介有詐騙,醫院有醫生非禮,社工有強姦,大狀有盗竊,連法官都有呃綜援… 總不能夠因害群之馬而講到成個行業“不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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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共狗公安嘛 对它们的要求不可太高

      連灵魂屁眼都SELL 給支那共产党的孽畜 还能不小偷小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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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兔仔出場, 只有這種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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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兔哥哥
      香港人往外旅行應該持有BNO抑或特區護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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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知道 我兩者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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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413/s00001/1523590996306
    高院駁回譴責戴耀廷覆核申請 稱法庭管轄權不應用他人論壇發表政見

    周官強調法庭只會處理合理及可予法庭的決定的法律事宜。而法庭處理司法覆核的管轄權,不應用在任何人在論壇所發表的政見。因此,周官認為是次申請濫用了法庭的程序。

    But:

    另外,郭卓堅今再就一地兩檢事宜提出司法覆核。是次答辯人為特首林鄭月娥及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葉劉淑儀,郭認為特首要求立法會通過一地兩檢草案之舉,是放棄其特首職權,未有為香港利益據理力爭。

    覆核循環無限lo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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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伯覆核上癮, 沉淪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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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阿伯習慣見報刷存在感,唔見報佢會典癮咖!而且一個好彩扑中一單批佢JR,啲專業人仕又有工開有錢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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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D才是真正的"有權用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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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412/20359097

    希望標少可以講下點解律政司會特赦佢 同埋律政司點樣知佢講嘅嘢係咪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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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ry trial, 審緊不宜評論。你咁諗喇, 人死咗一段時間, 死因含糊, 各被告的講法互相推卸, 所以要特赦扮演角色輕的人來指證。佢講嘅嘢係咪真確? 睇落都打折頭喇, 打折還打折, 折實的部份還是有證據價值的。不能再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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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30911/18418181
    The decision to accept ONE/BO in this case is certainly surpr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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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休班期間發生嘛!
      標少搏文完全無考慮呢個因素分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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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51, I smell rat in this case.

      6:31, 可以上班執法, 下班犯法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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