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星期四

缺席審訊

有十天沒有開筆, 連一位司法界朋友也whatsapp問我搞乜東東, 無他, 過年前後比較靜, 沒有值得開筆的題材, 於是疏懶了, 所以造成一種循環, 越發不想開筆。另一方面, 有些在書架封塵已久的書, 我盡量想檢視一下, 有朋友要就送給朋友, 否則就漂了出去。這十多日就一面檢視這些書, 不知不覺間就看起來, 所以停止了開筆。在家幾公里外的火車站旁的商場, 恰巧有個漂書架, 我每次把書漂到那裏去, 一眨眼就給人拿走了。不知不覺之間, 上一篇文已是二月十三日寫的了。

今晚開筆,  是趁着讀者給我發電郵, 與其直接回覆, 不如乘機寫一篇, 使關心我的人知我無恙, 仇恨我的人知我健在。讀者的電郵其中一段這樣講:

本人此次來信,是對現正審理的旺暴案中,不明白控方為何不把正潛逃的三名被告(即黃台仰、李東昇、李倩怡)都列為被告人呢?因以往亦見很多案件都可在被告缺席下判被告有罪…如依現時做法,若日後逮捕三名被告歸案後,是否又要再傳召證人出庭作供呢?

未回覆這提問之前, 先搞清楚這三位棄保潛逃的人的身分。黃台仰及李東昇屬同案, 即是屬剛在高院開審的旺角暴動案的被告, 李倩怡雖然也涉旺角暴動, 她同案的被告已於去年在區域法院審結定罪。故此, 這三個人分別屬於兩件案, 而並非同案被告。

讀者來信說「以往亦見很多案件都可在被告缺席下判被告有罪」, 這講法並非事實。刑者案一般都不會在被告缺席下審訊的, 因為法律的大原則是, 審訊是在被告出席時才進行的。雖然被告選擇棄保潛逃, 法官有權在被告放棄出席審訊的情況下聽取控方證供, 繼而把被告定罪, 但一般都很少這樣做。控罪越嚴重, 缺席審訊的可能越細。如果被告在審訊中途才棄保, 繼續審下去繼而定罪判刑的可能性就比較大。那也要視乎實際情況, 如果剛開審, 還未入正題, 被告就劈保, 繼績審落去的機會很小, 一般都先發出拘捕令, 短時間內拉到人都繼續審下去, 經過長時間才拉到人就多數會重審。如果聽完控方證供後被告才劈保, 在他缺席下繼續審下去及定罪的機會就很大。

像黃台仰的情況, 若日後把他逮捕歸案, 他又否認控罪, 當然要重新傳召涉及他的案情那些證人作供, 而不能依賴本案在高院審訊時的記錄作為證據, 確實勞民傷財, 而且到時證人可能已老死, 可能因為相隔太久, 而致對事發經過的記憶差了, 都有利於棄保潛逃的被告, 馬惜珍案就是好例子(我以前寫過幾篇馬惜珍案的評論: 馬惜珍的拘捕令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的下集馬惜珍下集之後的續集)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有這種逍遙在外的條件, 有些人逃遁了三五七年,  山窮水盡, 政治利用價值全無, 最終要自動投案, 難逃法網, 還會被加控沒有依期歸押罪。

這些本土, 不是入冊, 就是着草, 塵歸塵, 土歸土, 到頭來, 除了賣偉哥, 問候人老母, 成為反共勢力的棋子之外, 就一無所有了。

48 則留言:

  1. 想起教唆他們棄保潛逃的人,真是冇陰公,如果肯受審,假設最終被定罪,我想最多都是受幾年牢獄之災,好過現在受千夫所指。一無所有,實在使小弟感觸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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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地寧為玉碎不作瓦全嘅活生生演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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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肉碎周遊列國中,班為佢''打工"既人就坐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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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見到你班支那賤畜的哀嚎 兔兔體會到黃台仰 李東昇 李倩怡離開香港之舉 絕無錯漏之處

    拿個恐怖組織的kangaroo corut 當回事情 也只有卑賤奴性的支畜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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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大近來少左留言,還以爲有乜事,想不到你過年期間,談吐依舊「風趣」,標少一定老懷安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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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兔兔根本不過支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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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13, 身為美國鷹爪的兔仔, 現在進入冬眠期(或者像疱疹二型, 潛伏在人體內, 伺機爆發), 佔領已成過去, 暴動階下成囚, 兔仔要諦造搗亂的環境才再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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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兔最近忙不忙,Thomas Iu是你instruct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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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Z, is this question for Bunny to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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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saw him recommending Thomas Iu here the other day.

      Slip of tongue out of curio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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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I remember he recommended Thomas Iu when asked about criminal lawyer he pref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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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請教各位:
      美國可否收留此3人,以政治受逼害為由?又為何此3人不首先逃亡去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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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这问题留给驻港美籍傻兔答好過啦!傻兔教唆他們玩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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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Z : 兔兔的FIRM 不作刑事的 我推薦THOMAS純因為見他能力尚可

      港共司法也不過是共產黨胯下一條狗 与支那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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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原來兔子連台灣的年也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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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6:51, 三條友邊去到美國, 怎會讓他們入境? 都是沒有利用價值的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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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馬鹿兄都介紹過x高義。最近有證券相關事宜,有人指定要找他。可能證券的事宜不是他的專長,佢同個junior 都只給我一個感覺就係OMG, 錢就識得「略」.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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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59
      有見地!有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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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Terry,依你之見,如果打刑事案應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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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27, 抱歉我不懂,因我不是做刑事方面的。我以上留言係指我對x高義做證券方面有保留。佢專長係刑事的,可能在佢專長方面是ok 的,但在處事方面,如果佢話法律意見會係A, 但正式簽出嚟嘅法律意見講B, 我對佢在處事方面的做法有保留。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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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Terry,有人指定x高義做證券會唔會因為佢早前幫某電視台打贏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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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21, 非也。原因係話佢對法律意見內容可靈活處理,最後指定要用佢嘅人亦大跌眼鏡。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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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Terry,其實佢都真係做到靈活處理法律意見丫,一時又A一時又B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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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Terry : did ur client get what he nee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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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馬鹿兄,no, quite the opposite.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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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馬鹿兄,刑事大狀仲有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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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223/s00001/1519323147261

    BA唔出黎講兩句?
    有人响庭出面鬧錢官"XX婆"就立刻出聲明,依家黃絲响庭內辱罵警察就唔出聲。。。
    個主席話咩野"中立",原来也是得個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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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人的慣性雙重標準。 舉例有僭建, 召妓 ,掟磚, 講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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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50 同"中立"冇關!正如律政司發言人所說:「惡意攻擊法官、辱罵法院或導致損害司法的行為,或會構成藐視法庭。」香港暫時未有「辱警罪」。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104/s00001/151500290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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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絲和本土派早就互相割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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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223/57865649

    如果果d相真係上左網,有人響網上搵到
    對審訊有無影響?

    如果無其他證據證明有人搵出陪審團身份同影響佢地,會唔會對結果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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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way this matter was handled is so disgraceful to the Judiciary. I wonder why the police were not called to scene. Why involved the Court Bailiff? They did not even note down the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his person who took photos of the jurors. They are so incompetent.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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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否應該解散陪審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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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班黃絲講到話影相係為左影陪審員、方便某方「點相」變相施壓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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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8, 沒有足夠理據解散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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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前有男、女律師在法庭自拍,今有"大陸男"在法庭內拍照,會唔會令公眾覺得在法庭拍照係唔會被檢控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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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該問嗰兩條茂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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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既然立法會議員可以在閉門會議上作Facebook直播, 我看不到甚麼理由法庭內不可以拍照再以WeChat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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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billsiu.blogspot.hk/2017/03/blog-post_9.html

      1.12 請看上文。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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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hk.on.cc/tw/bkn/cnt/news/20180224/mobile/bkntw-20180224125259854-0224_04011_001.html
    港女走私逾7公斤可卡因入台,成功脫罪惹爭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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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香港類似的運毒案也甩過好幾單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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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但是看報章內容已感覺可笑跟周禮梅案绝下一樣
      是不是毒品,千萬不能運毒
      顯然並非「可信賴」的朋友,而且李女亦知道張的3名手下去年曾在泰國運毒被逮。
      27歲的李女被招待到巴西免費旅遊,以約2萬港幣的報酬帶「木雕」回台

      李女原辯稱不知道塑膠袋內是毒品,後坦承因失業缺錢、有吸大麻習慣,答應到巴西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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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 無可抗拒的推論, 她一定知道所運的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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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灣法官可恥,這也相信被告是“真誠地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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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能佢好似兔兔咁庭上鬧左幾聲"支那"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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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有人多次,惡意並故意向其他人投擲殺傷力低的物件(比如桔),法律上可以入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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