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1日星期四

悔改的欣喜

這是我昨天收到其中一封信:

Hi Bill

你好!我是阿Y,一個一年前你幫過的人。一年前我因為在超市偷竊被捕而救助於你,最後得到你的多番鼓勵和幫助,我免留案底,簽保守行為年半。雖然距離守行為完結尚有半年,但我可以好有信心告訴你,偷竊的心魔已經完全消失了,我餘下的人生都不會讓它再出現!

守行為初期,偷竊的貪念不時都會在腦海出現(相信這就是每個偷竊慣犯的問題),但每次我都不斷說服自己要珍惜機會,以及提醒自己許下的承諾,久而久之,貪念沒有了~現在走進商店超市,也從不會閃過一絲貪念,我想我已經做回"正常"人了!

寫這封信,我只是想再次多謝您,而且好想話你知,我已經改過,我真的沒有辜負你對我的幫助。我好慶幸被人捉到,因為這才制止我繼續錯下去,讓貪念變得愈來愈大;我好感恩上天給我改過的機會,而不致終生遺憾;我最感激是你對我真摯的幫助和鼓勵,我一生都會記得世界上有個與我素未謀面的人對我的關必和幫助,我會好好生活,努力幫助他人來報答你。


別誤會, 我不是在臉上貼金, 我只想用作分享。長久以來, 我都很想知道這些寫過信給我的人會不會重蹈覆轍, 但我從來都沒有聯絡過他們, 以免他們產生不安, 畢竟有不少人在不同程度上對我披露過一些個人資料, 所以我在案件完結後就刪除通信, 因此我也會很快忘記每一件案。看到這位女士的來信, 我有說不出的喜悅, 扶了她一把, 那種回報, 不單只她個人受到的蔭庇, 社會極需要散發這種價值觀, 尤其是充滿戾氣、爭論不休、立場對弈、極度撕裂的香港。在善惡分明之外, 也可以與人為善, 不一定要鬥過你死我活。

在案件未了結時個個都寫到自己怎樣的悔疚, 怎樣深切反省, 涕淚交零,  孰真孰假, 看不到容貌, 不能鑑貌辨色, 真偽難分。他們都期盼獲得撤控, 所以信誓旦旦。上面這一封信卻是這兩三年來唯一的一封向我報告自己獲撤控之後的心路和經歷過的掙扎。我感到榮幸和驕傲, 也誠心期盼大部份獲得寬待的人都能改過自新。有感恩的心, 就是改過的能量。

昨天D女士給我寫了信, 其中一段:

我一向愛管閒事,未能真正做些有建樹的事。自從親自體會到你的古道熱腸,更覺得慚愧,深知要加倍努力,以愛待人,好好培養自己的子侄,別為社會製照麻煩。我向身邊的朋友述說我得到的幫助,推介他們看你的文章。

D女士的孩子跟同學有點磨擦, 驚動了警方, 案件糾纏了一年, 已近尾聲, 我只是講了一些很普通平凡的看法, 她卻客氣起來。這劍拔弩張的世代, 又殺無赦, 又「隊冧」人, 又撕又貼一些沒有意義的大字報, 在那幅糾纏不清的民主牆前較勁。人沒有愛心, 社會又怎有包容。嚴以律己, 寬以待人, 乃和諧之本。為言論自由而胡亂發聲, 根本就是在糟蹋言論自由。

本blog近年的點擊多了, 最近甚至有廣告公司寫給我要求合作, 我上網看資訊最憎的是彈出來的廣告, 所以我拒絕了廣告的要求。朋友笑我嫌錢腥, 嘩! 講笑, 我恨錢呀。但三餐有着落, 身體健康, 生活無憂, 何必受物累?

217 則留言:

  1. 喜聞樂見,好替blog中洗洗戾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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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應該接受該廣告商
    賺點零錢鼓勵自己,從而增加自己知名度,
    可以幫助比現時更加多的讀者,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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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來大部份人被標少打救之後並沒有向標少匯報? 可惡!

    我心胸比較窄。

    我那次被標少打救之後,一有消息便第一時間來向標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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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部份人都有告訴我上庭的結果, 只是幾乎沒有人告訴我他們往後的日子有沒有再犯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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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相信標少一向都係做左自己應該做既事就走架啦,唔會再跟進佢地之後的事...

      和諧不是一個人可以做決定的,要雙方各放下一些東西才可達成.不過,現今社會為了自己的"錢"途下,響公眾面前企硬就得到越多的讚賞,從而得到部份死硬派的選票,才令到社會要付出很多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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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記得買中秋金多寶啦!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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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大大哥,收外圍咁專業,我呢d一介草民邊識。標少想做派駐澳洲代理乎?
      今期代為買一注廿雞。祝好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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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部份人都有告訴我上庭的結果......"

    哦,咁就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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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多謝摽少, 要多多向你學習!

    香港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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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豈敢。目今香港, 很多人都講這是我的權利, 那是我的自由, 卻把義務兩個字埋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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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宅心仁厚,用專业替人解困,功德無量矣!

    抱歉义开话题。
    请教以下大狀的要求,是否过份?
    陳建民在D100.话,
    A,政府拉了一千人,二百人立了案,及
    B,律政署未来目标包括【 包括義工、糾察及律師 】。


    是否控方要给其他八百人的名单?

    引用
    麥高義又指,參與佔領行動的人太多,包括義工、糾察及律師等,他們都有機會成為證人,要求控方交代這些人是否有可能被拘捕,因為一旦他們被捕,會影響到案件審訊,又認為九名被告的案件應分開處理。戴耀廷在庭外表示,控罪不清,未決定是否認罪。
    控辯雙方認為審前覆核需時四天,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9日進行審前覆核,各被告除現正服刑的黃浩銘外,其他人獲准繼續保釋。

    https://hk.mobi.yahoo.com/news/佔中三子被控公眾妨擾案明年預審-113626540.html

    JW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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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政司是否有责任在三个月后交待名单?

      另外,甘多人,真是沒完沒了的调查!
      如果【纠察、义工、律师】会被控,
      律师们發死了!

      引用?

      麥高義又指出,有900人因佔中事件而被捕,當中700人現准保釋以待律政司提出檢控,而當中有人或會需要被傳召為辯方證人,他要求控方可盡快就以上700人會否被檢控而作出交代,以免影響本次審訊。


      https://hk.mobi.yahoo.com/news/佔中三子-9人涉妨擾罪提訊-示威者罵-三子殺無赦-064000877.html

      JW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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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狀要求對方给出八百人的名单,是否过份?//
      打官司技術上佢可以行呢一步, 又不算濫用法律程序, 有佢立場的合理性.
      考驗法官的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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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警察捉到佢過馬路,跟住佢就大大聲話"你有無其他果幾百人同一路被你捉過馬路的人的名單丫?"
      但每單案都係一單還一單審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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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現在係告超過一個人先成立既罪, 點同一個人衝燈捉一個比較?
      See: 告串謀其他人、煽惑一個人去煽惑另一個人、願意認既非法集結...
      辯方律師問控方, 你告我協同好多人犯法丫? 係呀.
      協同幾多呀? 幾百個!
      邊幾百個話? (問左好多次) 拉左果d... 總之呢三類啦: 糾察、義工及支持者
      哦! 我列佢地為證人上庭, 唔該! 仲有, 你告唔告呢幾百人架, 點做證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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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是否要提供名單要睇relevance, 其他人與9子案的檢控有無關係, 他們的資料是否9子案的unused materials。非法過馬路這例子好, 都是違反那行人過路燈的紅公仔, 阿甲同阿乙都被截停檢控, 兩者有乜關係? 況且, 9子似乎只承認非法集結, 而否認煽惑他人作公眾妨擾, 即是話其他人到那裏集結與他們無關, 另外, 上面留言都講McCoy要求sever來審, sever即是各人的角式無關連(or joinder creates prejudice), 要求攞其他被捕者資料就未必拗得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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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好煩, 我都唔知3子定9子;
      過馬路例子不同人之間擺明irrelevant這沒懸念, 呢單標少你都話拗先知relevance, 所以唔係好例子;
      1:40討論題目是「辯方是否"過份"」, 表面理由成立並且有得拗, 法庭上一方盡力天經地義, 當然不算過份, 與拗完贏輸結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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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接連踩界, 好驚險!!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922/00176_120.html
    被告拾獲身份證, (拾遺、管有身份證, 未東窗事發不能舉證)
    遺失身份證事主主動酬賞, 連絡上被告, 願付酬$400, (事主主動, 不是勒索)
    交收時反口只付$350, 被告拉倒持身份證走人, (快東窗事發: 實際性拾遺, 一種盜竊)
    事主追住驚動警方, 二話不說拉人果然告盜竊, (初審罪成, 上訴: 警察拉得太快, "佢反口我咪唔還畀佢還畀警署囉, 有打算架")
    最終是上訴得直, 逃過4~5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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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表面睇無釘錯, 所有元素都推論到。等睇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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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rry, 無釘錯? 裁判官、控方釘人, 被上訴推翻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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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指表面睇原審無釘錯, 所以要等睇判辭點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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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既括號內容呢? (括號內容是演繹自on.cc報導, 即記者原意)
      我覺得on.cc報導的上訴庭判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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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比喻:物主透過媒體呼籲如拾獲失物(包括I.D卡),將可獲報酬,
      如在交易中,物主毀約,而另一方在法律上没有(責任)交回失物予物主,而控方又不能舉證被告有意圖永久奪取。因而不能排除被告稍後將會交予警方或入境處,所以上訴庭也是作出合理裁決。
      除法例上以釐清必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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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he judgement has been uploaded: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1432&currpage=T

      P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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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交替控罪既规定系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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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hanks. Just read. Had Anthony Kwok put too much emphasis on what transpired at the transaction without giving sufficient regard to the facts that the appellant did not surrender the ID to the authority when it was picked up and proceeded to bargain for a reward? I respectfully disagree with the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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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7:38,

      因為勒索的statutory alternative(see the Schedule of Cap 210)並不包括盜竊罪, 所以控方加控了一項盜竊罪, 使法官釘唔到勒索都可以釘盜竊, 如果兩條都夠料釘就釘輕啲嗰條, 即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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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Cap210有我已經唔问,因為210便是根據。
      我正是问你指的「加控」。有趣的是我本身明白及同意真正加控,真係一事兩罪,由佢同期㿪行。
      反而此處是”自選”(即不是210交替名单)交替,我晤明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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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对,Cap227 s10(2)中的(c)便是我问的交替,THANKS;
      而Cap227 s10(2)中的(b)便是加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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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如果嗰檢控官呈埋HCMA 1159/1992,當年楊鐵樑的案例,我想點都釘條theft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72085&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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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Thanks. McCoy again. He probably just left being a Senior Crown Counsel then and went on private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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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楊鐵樑案例, 相關性成疑。
      楊案: 裁決最後一次談判問$4000時作賊論。 往後行為證明此點, 楊引述裁判官的批評, 轉時轉地破壞交收協議露賊相沒誠意。
      現案: 裁判官裁決(被推翻)在交收失敗離去時作賊論。 往後行為none, 即時被截扣查, 此疑點正是郭啟安推翻的重點。

      小弟亦留意到, 初審時強調賴以確定控罪的「見物主仍不歸還並準備帶證物離開, 這行為在一般誠實及合理的人會視為不誠實」
      這同時使「選擇不歸還事主, 會之後歸還警察」成為不合理抗辯。
      一般情況我百分之一百同意。
      可現況是事主即場違約,「心心不忿不合作」會是一般誠實及合理的人的預期, 帶證物離開, 選擇不歸還事主, 之後歸還警察的確是合理預計, 起碼有足夠高的合理性, 存在這不可抗拒的疑點. CASE MUST FALL A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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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事主執到身份證,到物主主動聯絡,中間過左幾長時間?
      就算有心交去警署,都未必會第一時間去做,可能等有時間或者順路先交上去.好難話事主扣起身分證在先,打算利用他人身分證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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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仔, 佩服, 好勤力。我認為上訴人在拉倒之後把身分證扔入垃圾筒的機會也很大。少$50都唔制, 我就不信她會之後交給警察。Why take the trouble? 她沒有作供, 個官連審視她的state of mind的機會也沒有, 欠缺subjective element, 可以斷估到乜程度? 不過, 我不是延續爭拗, 案情事實的推演是可以各說各的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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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8:37 PW1有講過。判辭這一段的控方案情:

      5. 控方證人1反對付$500因價錢過高。上訴人向控方證人1指若控方證人1不付予要求的金額便拿控方證人1的身份證作犯罪用途,並稱會開白單。兩人議價多時不成,上訴人便說不會把身份證交回後,更掛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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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姐係報導有錯,事主一開始勒索物主,先有呢$400既交易協議?
      咁既情況下個協議本身又是否有效?姐係按原協議比左$400錢之後,物主可唔可以告事主,攞番$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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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標少,我自己就試過幾次,講好哂價錢,contract都準備好,見到面既時候又講價,每次我都唔讓,簽就快手,唔簽bye bye.呢個係尊重同誠信問題,無理由講好左,出到黎面對面先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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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8:37, //事主執到身份證,到物主主動聯絡,中間過左幾長時間?//
      雙方不以此為重點, 因為控辯都依賴其他情節.
      如果唔係, 真係好難為一個日子定標準, 一定視乎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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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哥指出的「一般誠實及合理的人的預期」落差很有道理, 不明白初審為何失去此判斷, 也奇怪複審不分析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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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3:11, 1哥首段summary好準確清楚, 兩單都focus在後期, 一開始的不爭議.
      BTW, 認真討論如標少blog的, 凡有判詞必凌駕報導, 報導差好遠.
      控方不以一開始勒索物主去定位, 一來控方覺得不需依賴(未必夠強), 同時爭議起來可能沒信心、難證.
      關於交易協議有效否, 因為不是民事dispute, 刑審其實完全唔理, 不過可以用來判斷事主的state of mind.
      刑事好多講意圖、真誠, 就算協議不利某方, 甚至誤解合約而做出不利對方之事, 多數都不增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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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單case算複雜, 有早知, 控方依賴其他策略或者有得拗, 裁判官著重不同的分析重點, 才有機會各說各的道理。
      不過裁判判詞已定調, 定下了審判邏輯, 種下必敗因子。
      有機會定罪的裁判方向包括:談判銀碼便有勒索成份;
      著重證人「勒索對話」的比重 (可惜被不接納);
      歸還事主好交警方好, 合理時間內無條件交還是「持有別人身份證」脫罪理由, 被告明顯不能清白。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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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標少, 謬讚, 我是閒極無聊被BBTW的「踩界, 好驚險!!」吸引就真!
      被告沒有作供, 可能真係有利。尤其「勒索對話」部分, 可能會講多錯多, 承認了部分不能開脫的對白便恨錯難返; 現在情況是事主因本身非廣東話人而「講多錯多」, 由裁判官不接納這部分。

      B'J, Inspiring, 管有他人身分證是神來之筆。
      拾遺需要據為己有之心; 管有他人身分證唔使, 不即交出來已難脫罪。
      的確, 前面我的結論"case must fall apart"是基於已有這初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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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www.facebook.com/RichScotford5/photos/a.567649076669746.1073741827.567628880005099/1139438936157421/?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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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勤做益事, 有精神鼓勵就滿足, 廣告費送上門也不貪, 應該得到更多精神奬勵.。
    統計顯示今年首7個月店舖盜竊已有5千多宗。政府有無像改善駕駛態度那些課堂給犯案者輔導?有些人或可從心理/生活方式去改變。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9_statistics/csc.html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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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問題在澳洲也日趨嚴重, 我不知政府可以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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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網傳英國監管機構覆函-否認何君堯為註冊律師-何君堯-有註冊無執業-質疑信件真偽/
    律師是否屬於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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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是假學歷, 當然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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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他有恃無恐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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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相信何律师的学历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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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8B%B1%E5%9C%8B%E5%BE%8B%E5%B8%AB%E7%9B%A3%E7%AE%A1%E7%95%B6%E5%B1%80-%E6%9B%BE%E8%A8%BB%E5%86%8A%E9%83%BD%E6%87%89%E6%9C%89%E7%B4%80%E9%8C%84-%E4%BD%86%E6%9F%A5%E7%84%A1-%E4%BD%95%E5%90%9B%E5%A0%AF-%E6%AD%A4%E4%BA%BA/

      立場新聞同何生平反左,班黃絲又會唔會對立場淋紅藍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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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終於有人嘗試查佢。

      http://solicitors.lawsociety.org.uk/search/results?Type=1&Name=Ho&IncludeNlsp=True&Pro=True&parameters=%2c1%3bAPL%2c0%3b%2c1%3bPUB%2c0%3b%2c1%3bADV%2c0%3b%2c1%3bAGR%2c0%3b%2c1%3bAVI%2c0%3b%2c1%3bBAN%2c1%3b%2c1%3bBEN%2c0%3b%2c1%3bCHA%2c0%3b%2c1%3bCHI%2c0%3b%2c1%3bCLI%2c0%3b%2c1%3bCOL%2c1%3b%2c1%3bPCO%2c1%3b%2c1%3bCCL%2c0%3b%2c1%3bCOS%2c1%3b%2c1%3bCOM%2c1%3b%2c1%3bCON%2c1%3b%2c1%3bCSU%2c0%3b%2c1%3bCSF%2c0%3b%2c1%3bCSG%2c0%3b%2c1%3bCUT%2c0%3b%2c1%3bCTR%2c1%3b%2c1%3bPRE%2c0%3b%2c1%3bCFI%2c1%3b%2c1%3bCRD%2c0%3b%2c1%3bCRF%2c0%3b%2c1%3bCRG%2c0%3b%2c1%3bCRJ%2c0%3b%2c1%3bCRL%2c0%3b%2c1%3bCRM%2c0%3b%2c1%3bCRS%2c0%3b%2c1%3bCRO%2c1%3b%2c1%3bDEB%2c0%3b%2c1%3bDTR%2c1%3b%2c1%3bDEF%2c0%3b%2c1%3bDRC%2c0%3b%2c1%3bDRO%2c1%3b%2c1%3bEDU%2c0%3b%2c1%3bEMP%2c1%3b%2c1%3bENE%2c0%3b%2c1%3bENV%2c0%3b%2c1%3bEUN%2c0%3b%2c1%3bFDS%2c0%3b%2c1%3bFAM%2c0%3b%2c1%3bFAL%2c0%3b%2c1%3bFMC%2c0%3b%2c1%3bFME%2c0%3b%2c1%3bFML%2c0%3b%2c1%3bFPL%2c0%3b%2c1%3bFIS%2c0%3b%2c1%3bHRI%2c0%3b%2c1%3bIMA%2c0%3b%2c1%3bIML%2c0%3b%2c1%3bIMM%2c0%3b%2c1%3bIMG%2c0%3b%2c1%3bIMN%2c0%3b%2c1%3bITE%2c1%3b%2c1%3bINS%2c1%3b%2c1%3bIUR%2c1%3b%2c1%3bIPR%2c1%3b%2c1%3bJRW%2c0%3b%2c1%3bJRL%2c0%3b%2c1%3bLCO%2c1%3b%2c1%3bLRE%2c0%3b%2c1%3bPOA%2c0%3b%2c1%3bLIC%2c1%3b%2c1%3bLIV%2c0%3b%2c1%3bLIS%2c0%3b%2c1%3bLIT%2c0%3b%2c1%3bMAR%2c0%3b%2c1%3bMED%2c1%3b%2c1%3bMHE%2c0%3b%2c1%3bMHL%2c0%3b%2c1%3bMAA%2c1%3b%2c1%3bMIL%2c0%3b%2c1%3bNDI%2c0%3b%2c1%3bPEN%2c1%3b%2c1%3bPIN%2c0%3b%2c1%3bPIR%2c0%3b%2c1%3bPLA%2c0%3b%2c1%3bPRZ%2c0%3b%2c1%3bPRP%2c0%3b%2c1%3bPRT%2c0%3b%2c1%3bPRW%2c0%3b%2c1%3bPCI%2c0%3b%2c1%3bPCP%2c0%3b%2c1%3bPCT%2c0%3b%2c1%3bPCW%2c0%3b%2c1%3bPNE%2c0%3b%2c1%3bTAX%2c0%3b%2c1%3bTAC%2c1%3b%2c1%3bTAE%2c0%3b%2c1%3bTAH%2c1%3b%2c1%3bTAM%2c0%3b%2c1%3bTAP%2c0%3b%2c1%3bTAT%2c0%3b+&Page=21

      打Ho 21 頁起都唔見佢個名。

      就算non-practising 都應該可以找到。我都找到自己個名,名下面寫埋solicitor non-practising. Admitted on xxxx.

      Terry

      刪除
    6. 匿名下午3:36, 勿跟車太貼

      按【何君堯blog】:「今天這個黃色恐怖,朝我而來,我無畏無懼!皆因我身驅流著炎黃熱血!你們嚇我不倒!我誓要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撥亂反正,革走戴耀廷!黃屍們,聽清楚!我是何君堯,不用查了,我SRA登記號碼是204585。」

      刪除
    7. 兔兔會以嘲弄的口氣來說

      i am not the kind of guy who says.... i told you so.

      刪除
    8. 想起當年戴展華琅璫入獄,變左戴鏈華.

      八叔公字

      刪除
    9. 現今的黃小朋友可能唔知咁多,小題大做,雞蛋找骨頭,想當年未回歸前好多香港專業人士如醫生、工程師、會計師等等未在英執過業都有皇家特許的銜頭,肯年年交會費便保住個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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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樓上講得冇錯,咁多年計計埋埋攞咗英國專業資格但冇喺英國執業嘅physicians, surgeons, engineers, accountants,solicitors 同surveyors起碼都有幾十萬人,如果啲傳媒問下李柱銘佢都會話佢哋知呢樣好平常啫,個個都係考完喺返香港撈㗎啦

      個傳媒又戇居,你想查人,直接問當事人個member number咪得囉,佢答唔出或唔肯答你先再同個會check都唔遲,反正佢都走唔到,而家就瘀爆,原本係諗住爆人陰毒,變咗幫人confirm佢嘅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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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何律師擺明就想釣班黃媒魚,點知班黃媒咁易上當。以後大把好戲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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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班友玩到去星洲查人,班人真係死心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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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何律師昨天己經將律師行網頁更改,將”成為執業律師”改作“獲得執業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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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s://www.hk01.com/港聞/121222/何君堯反擊-fb示新加坡律師註冊文件-陳淑莊-有資格不代表執業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九龍東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表示,嚴格來說,「執業律師」與「擁有執業資格」是不同的概念,一般「要做足(向香港律師會)繳交保險基金等手續,仲要真係開緊工,做緊律師的工作」,才叫執業律師,所以擁有執業資格不代表就是執業律師。

      執業大律師、公民黨議員陳淑莊指,有執業資格不等同執業,如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沒有執業而聲稱是執業律師,便可能構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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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https://hk.news.yahoo.com/星執業律師受質疑-何君堯稱手民之誤-222108221.html

      佢英文無寫錯。中文寫「執業」就錯了。在香港及英格蘭有律師資格,但在英格蘭沒執業的,會小心加上non-pratctising 個字。本地大型老牌律師樓都很小心仔細,佢哋都加上non-practising 個字.

      奇怪的是為何SRA 說有Kwan Yiu Ho admit 嘅資料,但在SRA 個database 又查唔到佢個名。
      http://solicitors.lawsociety.org.uk/
      打上Chan 都見都有姓陳的律師名,而佢哋非執業的,都有顯示non-practising 。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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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沒有執業而聲稱是執業律師,便可能構成問題。//
      小問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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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如收取廣告費捐慈善又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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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起網上其他所謂KOL,標少起碼高佢地幾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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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好討厭pop up的廣告, 當我們google一些資料,已被google窺伺了, 從而pop up相關廣告, 我不喜歡一言一行都受監視, 所以廣告可免則免, 別的免費媒體經營要成本, 所以靠廣告收益, 我只花自己時間, 引起不同人士的討論, 從而吸取知識, 所以就算可把廣告收益捐作慈善用途, 我也不想。

      我從來都不敢自視為KOL, 只希望寫一些中肯的看法, 不受政治立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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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B2%99%E5%AE%A3%E9%81%93%E4%BA%8B%E4%BB%B6%E7%9A%84-%E7%9C%9F%E7%9B%B8/

    沙宣道事件的「真相」——何式凝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

    她把法官說到是父權暴力的幫凶。--"我們在法庭、在法律面前,就只有接受這種父權的暴力,只有接受這種由上以下的判斷,只能表示尊重我們沒有份參與建立的制度,只能跪地求饒,只能希望執返條命,香港人真是受盡了屈辱。"
    有這樣教授的態度,難怪有學生說香港法治名存實亡。制度不公,你就去改變它。連法庭都贬,那還剩餘甚麼?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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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授的潛台詞就係無政府主義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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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佢之前果句“仆出一條新街”嘅口號已經好趕客了,究竟係幫忙還是幫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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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教授所願,當笨土發展到真係無政府時,唔知邊個出糧俾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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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又見無權無勢無財的支畜 心急如焚 在為當權者有錢佬的利益擔心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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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阿兔哥, 你講這些已是cliche, 我就不再和你討論。

      何教授嘛, 不如改行讀law, 然後才去批評法官和法律, 教授不見得批評本科以外的東西也有見地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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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为何 伪司法界 不能贬呐? 权威能通过解放军的枪杆子和佩戴英式假发来维持吗? no, those are merely intimidation thru the threat of utter violence on part of a terror group. and the wearing of wig after the fall of 97 cast the image of utter facade of law and order.

      不觉耻辱吗? 真那么不要脸吗? 都费事和你讨论道德法律了. 但向个贩毒集团杀人集团强盗团伙宣誓效忠. 即使戴着个英式假发, 能掩盖成为支那賤奴的fact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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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下午1007
      那我們市民該怎樣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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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所以偽司法界需要偽律師來扶持, 阿兔哥繼續識撈, 繼續撈世界, 形勢比你強, 請屈就、將就、叩頭、卑躬屈膝舐法閣下的鞋, 乞求他們的approval, 判你勝訴, 這描述貼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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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補充 :要人冇人要錢冇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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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啲偽律師為生存,唔係咁悲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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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訪問下阿兔哥(aka馬鹿), 他會直認不諱, 起碼他早幾天才認過自己是世界仔, 識睇眉頭眼額, 形勢比他強, 他就扮羔羊, 他只在鍵盤世界也文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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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兔仔可能年紀大了!容易健忘,見諒!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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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按以法達義原則 「自治8樓」有何不可?(盧永雄)
      http://www.bastillepost.com/macau/29478-%E5%8D%9A%E5%AE%A2%E6%96%87%E7%AB%A0/774452-%E6%8C%89%E4%BB%A5%E6%B3%95%E9%81%94%E7%BE%A9%E5%8E%9F%E5%89%87-%E3%80%8C%E8%87%AA%E6%B2%BB8%E6%A8%93%E3%80%8D%E6%9C%89%E4%BD%95%E4%B8%8D%E5%8F%AF%EF%BC%9F?r=w

      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盧永雄)
      http://www.bastillepost.com/macau/29478-%E5%8D%9A%E5%AE%A2%E6%96%87%E7%AB%A0/760706-%E9%80%9A%E8%AD%98%E8%80%81%E5%B8%AB%E8%AB%8B%E6%B3%A8%E6%84%8F%EF%BC%9A%E3%80%8C%E4%BB%A5%E6%B3%95%E9%81%94%E7%BE%A9%E3%80%8D%E6%98%AF%E9%8C%AF%E7%9A%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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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re vital for the rule of law – and so is legality (SCMP, 24-9-2017)

      Ken Macdonald says both in the UK and Hong Kong, public prosecutors can appeal against a sentence they find inadequate, and if the process unfolds according to law, the court should not have its integrity questioned for making an unpopular decision

      http://www.scmp.com/comment/insight-opinion/article/2109596/democracy-and-human-rights-are-vital-rule-law-and-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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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A balanced and fair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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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812:

      the ENTIRE executive branch in HK DOJ included is not elected by the people of HK but appointed by a terror group a rogue regime. thats where the FLAW is. dont u dare babbling about legality here, not when i am still around.

      now get the HELL out of my face, Biatch.

      maro the fake HK lawyer.

      但兔兔在美國2個州份的執業資格可是真實的喔. 老大 and u cant take that away from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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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You want to "kill without mercy" people bearing an opposite view? You pledge allegiance and comradeship to Junius HO?

      阿兔哥你何止是偽律師, 根本是偽兔。我都知你會用那些everlasting的電池, 不停地叫喊直至乾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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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何教授嘛, 不如改行讀law, 然後才去批評法官和法律/
      她沒有評論法律觀點,為什麼需要讀law才可以講?她只是表達了一種道德立場而已,沒有亂講法律觀點。雖然我也不同意把什麼都跟父權扯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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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舉例說:有人想講安樂死不道德
      難道都要讀過醫才可以講?討論的根本不是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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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樓上又九唔答八,稍有法律常識都知普通法是經過無數受過嚴謹法律訓練的智者千錘百鍊而成,何教授無的放矢,胡亂批評盞製造笑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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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2:49
      「不如改行讀law」可以含串人的意思, 何教授如此高調胡說八道被人串無可厚非.
      撇開這點, 的確, 法律觀點是讀law最重要內容(or之一), 但注意不是全部.
      先假設何教授是由衷發言, 不是口是心非的立場話、或有其他目的,
      那麼何教授的「胡亂批評」的確是不了解法律(不止技術觀點, 幾乎是一切法律內涵!)
      咁大問題, 何教授由基本學起以充分了解法律是需要的.
      讀law, 學習法律觀點以外, 有history (so that why we need and arrive at THIS law), law ethics and morality.
      皆對何教授有益認清甚麼是法律, 不至再胡亂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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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01: 既然是everlasting哪裡有個完吶

      254: 可笑的是 支蛆活在恐怖政權治下 還硬要說香港有法治 支那奴性

      354: 法律是什麽 主子用威嚇強行頒下的規矩是什麽 香港是哪個 行政的權利來自哪裡? 司法(偽)的權力來源是何處


      難道這裡是掃盲BLOG 嘛. u creints need a primer on everything?

      刪除
    23. YB 你重複blog內嘈咩? 何不上北京or國際法庭or學一學游蕙禎上書前宗主國國會議員?
      佢覆你有偈傾都唔定.
      BBTW

      刪除
    24. BBTW說我串了何教授, 我尚算客氣, 畢竟我對學者尊重, 並無直斥她傲慢無禮, 也不像阿兔哥那樣瞎罵。何教授對「真相」有意見, 或者她事發時一直在場, 掌握事實真相, 但卻沒有挺身作證, 故有憾恨。馮同學在資深大律師代表下也承認了兩罪, 而李同學又向紀女士當面道歉, 我真不知何教授所講「父權」暴力, 「只能表示尊重我們沒有份參與建立的制度,只能跪地求饒,只能希望執返條命,香港人真是受盡了屈辱」, 等描述當作何解, 唯一有可能讓她有份參與建立法律制度就叫她由讀law做起, 我連反問教授受聘時是否所有學生都有份去interview她都沒說。

      至於everlasting的阿兔哥的評論, 我用的是short living的電池, 已沒有能量去應對。

      刪除
    25. 標少, 原句本來是「串人的意思很明顯」,
      心諗唔應該做肚虫, 後來改成現在的「『可以』含串人的意思」.
      BBTW

      刪除
    26. 747: 恰好明天夜晚就會同油雞和BAGGIO等吃飯 不過去國際法庭做啥的? 香港尚未獨立建國. 這些不是我範疇. 還有你明白primer 是什麽意思吧?

      標老大: 何教授非馬鹿的盟友, 相反馬鹿是很厭惡她這種和理非左膠的. 但她的意思其實很清晰的, she along with all ordinary HKers have ZERO say on how the system runs. all b/c HKers do not have democracy. do not have the right to vote. everything is forced upon HKers. the HKers have no right to say no (or yes for that matter).

      刪除
    27. BBTW, 其實客觀地看你說我串了教授, 我不爭辯, 事實上我看了她那篇文大不以為然, 叫她讀law, 也有表示她根本不懂的意思。我寫出來給你甚麼觀感和印象, 我自己也有責任。

      阿兔哥, 香港這制度九七後無變過, 社會運動參與者面對的控罪也承存前朝, 香港這麼不濟你阿爸當年也走了落嚟, 你也返嚟揾食。Your choice. 嘈乜?

      刪除
    28. 8:04 獨立建國是你的意思嘛, 何不表忠(忠於自己偉大目標)?
      (in case你唔明: 去國際法庭便是表忠行為)
      其實YB你好多意思我都唔明, 不過你抬頭覆我, 我示以禮貌而已, 你既說話, 不能深究.
      關於範疇, 亦是我唔明白既一點, 閣下blog內興趣及努力的範疇很明顯明確, 卻與你現在說的範疇拉不上關係, 原來有兩種範疇, 你說奇怪不奇怪?
      BBTW

      刪除
    29. YB, 你句 "u creints need a primer on everything?" 是一對三,
      我原來需要對號入座? 你提一提我吧!
      問題是我不懂"creints", 字典中查不到.
      兔哥, 我唔係你肚虫嘛, 你唔好咁啦, 又係你為中心.
      BBTW

      刪除
    30. 請教(油雞)是什麼意思?

      刪除
    31. 補充:下午8:04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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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Same, 油雞 & 8:04 both need searching, you fed 馬鹿 with nutrition, that keeps 馬鹿 here and maintain his course.

      刪除
    33. I feed him with carrot and stick. 油雞 must be one of the undesirable characters he always brags befriending, very likely people on the wrong side of the law he recruits to fight for independence.

      刪除
    34. 2:54
      可否說明何式凝邊一度講過普通法既野

      標少7:48
      咁樣講就清楚好多.明白,thanks

      刪除
    35. 油雞係游蕙禎啊,Baggio 係梁頌恆,兩隻鬼加埋馬鹿咪就係一齣三鬼拍門嘅好戲囉。

      刪除

    36. 我年紀比較長,所以不明白有些網絡用語,
      謝謝你的解答

      刪除
    37. 三鬼拍門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
      老鼠屎、攪屎棍、食屎盲毛 — 三鬼拍門,香港真係遲早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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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原來是只這三樣,老鼠屎、攪屎棍、食屎盲毛,真係笑死!!

      刪除
    39. 誰是香港攪屎棍??

      刪除
    40. 馬鹿有香港身份證,又是美國公民
      應屬於哪一類別?

      刪除
    41. 822: cretins 的typographical error

      1149: 兔兔如何弄死香港了?

      1209: 要看我最近一次入境香港有無用美國護照

      刪除
    42. 原來黑兔肚中都是臭虫, 好彩我不對號入座.
      YB你髒字都連續開口夾著脷, 點搞?
      BBTW

      刪除
    43. cretin 都被算成是profanity? dude, are u like a prude or sth?

      刪除
    44. 匿名下午11:15

      Quote:"不過,法官的某一些描述算是頗「中肯」,至少沒有好像那位副庭長楊官那様上綱上線","經過了幾次這樣在法院旁聽,我漸漸明白法律就是這樣,可能只有小說才能夠呈現當中的真相。我們在法庭、在法律面前,就只有接受這種父權的暴力,只有接受這種由上以下的判斷,只能表示尊重我們沒有份參與建立的制度,只能跪地求饒,只能希望執返條命,香港人真是受盡了屈辱。"

      回歸後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制度,而香港的刑事訴訟制度,以香港基本法和成文法例為框架,承襲普通法的傳統。在法庭上,法官代表著法律,何教授在法院旁聽幾次後,批評香港的法官和法律,如批評不是普通法會是什麼?再清楚不過是普通法,我應該沒理解錯。

      我不會叫何教授改行讀 law,但會建議她讀 physics,相信對她的本科更有幫助。

      刪除
    45. 2:49
      我先前以為你所指既係有關普通法的技術細節
      ok,明白

      刪除
    46. 匿名下午11:15

      話你知,John Gribbin(物理學家兼科普作家)曾評論 Howard Becker 的一本書(Tricks of the Trade:How to Think about Your Research While You're Doing It),他說"社會科學家其實是躺在搖籃裡學習,社會科學是矛盾組合體(something of an oxymoron",因此我才建議她讀 physics。

      刪除
    47. 何教授話佢有上法院旁聽, (包括楊官那次?), 睇來佢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判案時的真誠、可信、可靠性作出判斷」的絕大優勢!
      我等只睇判詞既, 真係無緣置喙!

      希望佢唔係純粹因為「判詞第六段: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所撻著啦!
      幾十句頂楊官一句.

      刪除
    48. 匿名上午3:03

      明白便好了。

      2:49

      刪除
    49. 自777和689的权力来路不正, 连带本港的 "伪法院" 从终审首席到暂委特别裁判的权力(包括WALLY DEREK )来源非法 ABSURD . 都是狗屎不如的恐怖组织PUPPET而已. 它们所作所为自然必然要为赐予它们权力的支共所APPROVE才行. they do not answer to the people of HK nor should they.

      在维护公义和维护赐权者之间, 它们必然必定维护后者.

      这么简单的道理 诸位会不明白?

      刪除
    50. 以上的道理純屬你這賤兔個人以及一些有反社會人格障礙人士的妄~想~, 社會上的所謂公義, 不是你這個狹隘的定義,就你們不明白,不願思考,不願接受。

      刪除
    51. 還有, 人家法官大老爺子的思想、理念、邏輯方向、取向等,你都用你的妄想給人統一地定義了, 你當你是什么, 也是你說什么想什么都一定正確? 這簡直是悔辱,你是有病的就好好去看醫生吧。

      刪除
    52. 馮敬恩案中,裁判官話唔應該用暴力強迫他人接受意見
      我認為咁樣講即係表示 馮既主張只係意見,不涉公義
      見到之前上訴庭改判13+3監禁,即係楊官可能都係類似思路,即否定有關主張涉及公義,然後就認為咁樣係暴力表達意見
      咁理解有冇錯?

      刪除
    53. 而其中既價值觀是否:
      政府既政策點差都好,只要合法,就可以實行。你認為唔好,可以表達意見,但政府可以唔接受,你唔可以用武力要求政府接受。香港有立法會,你可以搵議員代表你爭取,爭取唔到你就只可以怪自己政治上無能,總之就唔可以揀武力呢條路。政府政策唔好只係政治問題,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解決唔到你就接受現實,硬食呢個政策。

      有冇理解錯

      刪除
    54. 馮敬恩細節我懶查, 楊官判3監禁, 並唔係判定籠統的「暴力表達意見」, 而係找出及證明「非法暴力」元素, 任何「意見」都不是辯解.

      刪除
    55. 至於「價值觀」的討論, 當然無人會承認、推行、接受呢一套不良價值觀, simply不正確.
      你的討論內容是「一種『觀察』而得來的指控」, 這觀察是無的放矢另有用心、還是看見暴政, 正是所謂撕裂.

      刪除
    56. 定罪就當然係睇番d罪行元素啦
      其實第一個留言都係討論緊價值觀,講得唔好,唔好意思
      另外,你可唔可以講清楚「不良價值觀」所指係咩
      多謝

      刪除
    57. 6:36,「不良價值觀」指 6:07 所言
      BTW,「第一個留言」關鍵詞是思路, 坐堂法官思路, 以法理為主, 價值觀次要.
      BBTW

      刪除
    58. 6:07講緊唔可以使用武力喎,你認為係不良,即係你認為可以用武力?睇你之前發言唔似喎⋯⋯
      另外第一個留言個度,唉,我寫留言時根本冇唔係諗緊技術問題,我「思路」一詞係日常用語,唔記得係呢個blog有特別用法,我重新寫過喇:其實佢地既價值觀係咪否定有關主張涉及公義

      我只係想搞清楚個分歧,冇興趣學馬鹿搞罵戰

      刪除
    59. 又寫錯左,「我寫留言時根本冇唔係諗緊技術問題」->「我寫留言時根本唔係諗緊技術問題」

      刪除
    60. 你真係多誤解, 自尋煩惱.
      '分歧', 你係注定搞唔清楚架啦, 中意匿名, 於是你跟唔到對話, 輕易"又寫錯左", 你誤會只會擴展. SO, I STOP HERE.
      BTW, 我支持「唔可以使用武力」, 咁你都可以誤會, 你諗你.
      BBTW

      刪除
    61. BBTW我同意你收筆, 有時這些隔空討論, 匿名又多, 很易產生混亂, 大家不是面對面講, 看不到神情舉止, 也易生誤會。又不知匿名理解裁判官的說話是來自傳媒抑或來自判辭, 怎去評論一個人自我理解的看法的準確性, 我建議匿名自己登入司法機構網去看高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刪除
    62. 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5日 下午9:29

      咁我唔問法官既價值觀喇
      我想問你地(BBTW,標少)既價值觀係咪以下咁樣
      「總之唔可以武力解決,其他方法解決唔到你就接受現實。」
      如果你地唔想再講,咁就算啦...

      刪除
    63. To: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5日 下午9:29

      我不能確定閣下是否 "匿名2017年9月24日 下午12:49",為方便討論,就當是,如有錯,請指正。

      涉及道德或價值觀念的命題,例如公認絕對的 "公平正義原則",哲學家一直在爭論,很遺憾,至今仍未有終極的定論。在這倩況下,撐馮敬恩的說是為了爭取 "公平正義",那麼所謂的 "公平正義原則" 是誰定呢? 是何教授、馮敬恩、葉建源、泛民派、反對派或是港大法律系的自己友武斷地說了算? 抑或是聲大的說了算? 馮不滿校委的決定,指控校委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可是,馮和他的支持者又未能提供足夠的証據來支持他們對校委的指控,很明顯這班人是無理取鬧。

      可參考以下的文章
      港大校委會決定是否正確?
      http://lifestyle.etnet.com.hk/column/index.php/internationalaffairs/francislui/34915

      洩密合乎公眾利益? 2015-11-06
      http://lifestyle.etnet.com.hk/column/index.php/internationalaffairs/francislui/35618

      學術資歷須以高標準看待
      http://lifestyle.etnet.com.hk/column/index.php/internationalaffairs/francislui/35209

      為何要咬住學術地位不放鬆?
      http://lifestyle.etnet.com.hk/column/index.php/internationalaffairs/francislui/35077

      政治厚黑學 2015-10-23
      http://lifestyle.etnet.com.hk/column/index.php/internationalaffairs/francislui/35330

      刪除
    64. To: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5日 下午9:29

      如雷鼎鳴在"港大校委會決定是否正確?"文未指出:"反對陳文敏的校委,可能十分歡迎學生對此事搞司法覆核,因為他們深信必勝無疑。",為何馮和他的支持者不搞司法覆核?連有此正常的反對機制也放棄,答案已是不言而喻。

      匿名 (上午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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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To: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5日 下午9:29
      /想問你地(BBTW,標少)既價值觀/
      你戚起條根討論兩位網友的價值觀, 而唔係題目或當前話題。 咁得意既? 名人泥架?
      This is obviously fishing, begging for difference... 收手啦!
      匿名 (另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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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6日 上午2:04

      你呢d point有道理,我會睇睇相關資料

      同埋都講一講點解我問佢地價值觀,我覺得佢地價值觀應該同13+3/馮案的法官相似,因為佢地都反對呢種示威方式.原本想確認一下自己想法,不過最後確認唔到,唯有退而求其次,問下佢地本人價值觀

      我希望以後討論入面可以省卻一些因為唔明白對方價值觀而產生既爭論
      俗d講就係:如果係價值觀衝突,我就慳番啖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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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咁你既價值觀係乜野? 等我都慳番啖氣算!
      匿名 (另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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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6日 上午2:22

      假如政府對意見充耳不聞,而且冇正途可以阻止,使用合理武力係可以的.
      我想睇下呢度係咪大多數意見認為正途阻止唔到就只好接受現實
      that's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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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使用合理武力係可以的/
      你知唔知問題係邊? 一來甘地之類並不使用合理武力、二來公民抗命主張不用武力、你使用武力, 你覺得「充耳不聞、冇正途可以阻止的政府」會對你點?
      叫正中下懷, 將你收監. 咁你主張既前途係邊? 是否作為政治犯, 號召革命?
      如果算盤係咁, 我了解你既「使用合理武力係可以的」.

      如果你既算盤唔係革命, 使用武力係蝕底既, so why?
      匿名 (另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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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6日 上午3:10

      從蝕底/策略角度講,你講得一d都冇錯,我冇異議

      但如話13+3/馮做錯事(指不道德,非策略錯),我就唔同意.當然,如果你依甘地個種標準黎話佢地過左火所以錯,咁我相信分歧就係大家底線放既位置唔同...我理解既,但呢一刻恕我未能認同,呢種問題討論幾日都好難有共識,係時候慳番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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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13+3 係三選一不是二選一 (不道德,策略錯,犯法)
      See? You begged for difference, I avoided.
      匿名 (另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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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6日 上午3:32

      豁然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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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使用合理武力係可以的/
      你能給"合理武力"一個 "合理"的定義嗎? 有什么標準? 你的底線有幾低? 刑毁?傷人?放火? 都可以做?
      其實你的邏輯出現了問題,你所支持/推廣的所謂標準/底線,其實只是一相情願的想法,為犯事的人、為暴力開脫的借口,在正常社會中是不認同、不接受的(特別是民主社會)。

      所謂的民主其實簡單一點來說就是小數服從多數,由多選票的一方把持權力(特別是行政、立法等),作為少數派的也能"發聲",但聲音如果被無視的情況也是經常出現也是正常,少數派能做的也是只能遊行抗議、或最多盡力投下反對的一票,不能做出過火/超越社會容許的界綫的行為,不然就會有對應的懲罰。(如果是面對暴權,更加不用說,必定面對嚴懲,甚至被消失。)

      那麼社會、公眾默認和容許的界綫/標準/底線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標準? 其實就很簡單,一般的公眾都是以按法律所容許/不容許的基礎作為底綫,高要求一點的或許以個人道德、宗教等作為底綫,來決定什么是應該/不應該做的。如果你是要把自己道得標準置於社會默認的底線(法律)以下,以自己的個人喜好來定義或同意指13+3/馮做的事是不是不道得的, 必定大家沒有共識,因為你的行為必然不會被社會接納。

      而且我想你明白一個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錯就是錯,不能因為說"爭取民主,因為沒人聽我說"的借口來把"武力合理化"、 "無罪化",不然個個黑社會都出來以"爭取民主"做口號,就可以横行了。或者你的對頭人也可以"爭取他們要求的民主", 又出來對你們使用"合理化武力",各自使用武力,這不就世界大亂? 不合理了吧?

      所以你話如果大家真的想要有共識的話,底線要如何放? 明顯是你的底線要提高回來到一個合理水平才可以。

      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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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我只係想心平氣和討論下2017年9月26日 下午6:54

      首先感謝OT願意討論

      有關"合理武力",我指的是合比例,你舉的三個例子都超過了合理武力.

      至於你其餘的講法,正是我看此blog一段時間後,對這裏的主流觀點的理解.看到你的留言,我想我的理解沒有太大誤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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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s://hk.news.yahoo.com/%E4%BD%95%E5%90%9B%E5%A0%AF%E5%9B%9E%E6%87%89%E8%8B%B1%E5%9F%B7%E6%A5%AD%E5%BE%8B%E5%B8%AB%E8%B3%87%E6%A0%BC%E5%8F%97%E8%B3%AA%E7%96%91-222112406.html
    其實佢既declaration有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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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柒左就要認,再响度收唔到手的話,泛民形象繼續被班好事之徒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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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恭喜標少! 支持你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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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不如標少出本法律書,將你嘅知識傳授法律人士及下一代。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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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咪亂咁噏。我食錯藥最多就會出食譜, 起碼同食有關, 法律我識啲皮毛, 點出書? 大家輕輕鬆鬆吹吓水咪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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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譜唔洗食藥都出得ge,標少多D分享吓囉。

      G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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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皮毛?咁鬼謙。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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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兔兔也同意啊 標老大可以考慮下這個項目 順便賺點零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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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堅架。好過瓜咗之後一輩子嘅功夫流失了。其實可以有能力將所學嘅知識傅比下一代係唔錯嘅,亦不枉此生嘛。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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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rry大哥, 我講幾句狗屁不通的話就真的有甚麼真才實學? 大家高高興興吹吥水, 開開心心又過一天, 幾時瓜是天意。我懂的知識都毫無新意, 邊有流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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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都唔一定講要新嘢才可以出書嘛。將分析及思路說出來已十分可貴。唔係人人有這份才能。你睇謝世了的李法官有套香港日用法律大全, 很不錯的, 我trainee 時儍吓儍吓買咗套。當然標少寫的可更深入及更專門的題目。考慮吓啦。我在支持+煽動鼓吹標少出書。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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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標少可考慮下修改下以前既發帖,再組合出書。金庸小說都有幾個修定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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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標少, 去得澳洲, 就知你唔係咁恨錢 。留在香港, 有才便有財, 祖國愛財若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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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246&currpage=T

    AG v TAI CHIN WAH
    ____________
    Coram: Silke, V.-P., Power & Macdougall, JJ.A.
    Dates of hearing: 9 - 11 December 1992
    Date of judgment: 18 March 1993

    We have no doubt at all that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should have been imposed by the sentencing judge, and of greater length than the 6 months imprisonment he thought appropriate. That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It was wrong in principle to suspend. We would assess the proper sentence now to be 9 months imprisonment concurrent on each charge. We would allow the Attorney General's review and make that order.

    => Do you know what happened to Tai Chin Wah after he served his prison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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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mate, I have never heard of him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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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覺得標少的法律知識比本地知名的法律系教授及講師, 律師大狀出身的議員,更加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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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肯定作大。可能某些東西我以前見得多比較熟, 給你一種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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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申請簽證隨同性伴侶來港遭拒 英籍女子上訴得直
    http://news.tvb.com/local/59c8c957e60383557dcb4b1f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1447&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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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幾天沉醉於遊山玩水, 還未看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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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www.am730.com.hk/news/新聞/英籍女同性戀者申受養人被拒-上訴庭:入境處做法歧視-97133//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但擔心今次上訴的判決,令公眾誤會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希望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後向終審法院上訴。//
      "令公眾誤會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有可能, 你身為執業律師, 有心可以傳達正確訊息 不過呢個功德與立場不符, 對爭取選票無用, 反而罪名係幫政府。
      出口術慫恿政府做不適當程序, 當政綱、功積用?

      頂! 周浩鼎身為執業律師, 建議亂用終審法院!
      不負責任的政客套路, 政府既然係敵人, 唔會幫你、只會撩你!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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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https://www.hongkongfp.com/2017/09/25/hku-law-department-replaces-instructor-following-rape-related-comments-made-class/

    Invitation for lawful consensual sex is different from inciting the criminal act of rape right? Did Barrister Christopher To get his basic criminal law concept completely wrong in his HKU Law Lecture? I feel sorry for the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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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citing rape? I thought he should have said the defendant had a mistaken belief that the victim gave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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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ut the jury might just buy that line of defense. since the victim has always been promiscuous / sexually active with multiple partners at any given time therefore she would be less credible when she declares at witness stand she didnt give consent on that particular occasion......

      this goes to human nature more so than the concept of law ( or lack thereof here in 支那 HK ) *roll eyes* *wink at 標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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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r Bunny,

      You make me puke when you wink at me. If a promiscuous woman winks at me I can turn a blind eye to it. But, when I think of your image, it is so revol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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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哎呀 老大 你誤會了 兔兔是因為這句 or lack thereof here in 支那HK 才向你眨眼的 因為run the risk of pissing u off 嘛...... 兔兔怕你口吐白沫 ... foam at corner of ur mouth 嘛

      兔兔是異性戀的幹活 但不歧視同性戀 陳志全是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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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隻衰兔就黎激死你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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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阿兔哥一天到晚都想我吐血/吐白沫, 我罵他/扭他耳仔就真的不會動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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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XX日報專訊】【本報訊】香港大學法律學系一名講師懷疑因在課堂上發表有關強姦的言論,而遭學生投訴,校方終決定撤換課堂講師。據知,一封由港大法律系於本月十八日向學生發出的郵件,證實收到學生相關投訴,稱關注有講師在課堂上發表有關強姦的言論。法律系向因有關言論而感到不舒服的人表示歉意,並稱在仔細考慮後決定替換講師。港大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對於大學人事事宜,大學基於私隱考慮不會透露詳情。
    請教大家 , 講師有甚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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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抬頭上一篇msg正是此事英文版.
      涵蓋不止一次課堂, 應該是積下的不滿衝突. 確實的事實只有「校方考慮後換人」.
      報導了的情況很鬆散, 不足以支持局外評論.

      貼題有段 "if a rape victim boasted that she's open & loose so as to sleep with hundred a men / group sex.... suggesting incitement of rape."
      這段很離奇, 簡單錯誤不應出自有法律背景之口.
      原因很簡單, 女人對99位男士開放濫交, 對一個say no已足夠!
      再挑戰界線的話, 擺明incite to sex (not rape)又如何? 只要埋牙前/埋牙時明確say no, 還不抽身而出, 已是強姦.
      何來人家open to 99, 是incite you to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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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Enosh,

    撇開名譽講師法律上的講法是否正確(因為要看上文下意及重點所在), 在講授性罪行時要很小心會不會冒犯女性, 講授的態度很重要。1:14的連結比一般中文傳媒詳盡, 在留言中也有實際使人反感的例子: "個女仔條裙咁短,係人都食咗佢啦!"。這類說話未免太輕佻了, 問題出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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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標少
    cacc213/2015
    HKSAR v Lau Chung Piu
    hku講師應該是討論以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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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重點在S.154 Cap 200. 先看原審法官是否應當運用酌情權讓辯方盤問受害人的性經驗, 其實該案就算容許盤問也是雙刃劍, 也對是否consent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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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雙刃劍這裏不懂,要請教標少,
      盤問技巧是你的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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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把受害人描述成水性楊花,人盡可夫,為了使陪審員留下壞印象,但也因如此,她如果同意性行為,又怎會投訴被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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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如果有機會可討論吓盤問技巧
      小弟覺得你的技巧了得。
      下午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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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正路的盤問 (馬鹿沒有做過風化案of any kind)應該是 at the point of penetration, did the alleged victim give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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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兔哥哥蒲頭了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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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Christopher To has no or close to no real experience prosecuting or defending criminal cases in criminal courts right? He was just called to the Bar this year (2017). Why is he teaching? If anything, he should be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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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mate, I don't know. I have not heard of his name be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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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佢專長應該係仲裁法.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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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believe that he has prior experiences in the legal field. He should be cautious for any potentially sexist r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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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佢有個人專頁, 學術資歷及委任名單都好巴閉架!
      主要專長及聲望在仲裁方便, 其他有IT, LAW唔係重點.
      不過佢網頁10年無update, 哈~
      B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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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標少不如考慮一下回港教LAW,你睇吓現在於大學裡的教授/導師,質素真係令人擔心,咁嘅學習環境,真不知下一代會變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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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越講越離譜, 咪玩喇。有時拿些熱門題目出來討論, 大家切磋一下, 講錯了有人糾正, 咪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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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believe only people with real criminal litigation experience in real criminal courts should teach criminal law or criminal evidence. Christopher To should not be teaching criminal law just because he knows something about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fferent thing altogether). I agree Christopher To is not qualified to teach criminal litigation but Billsiu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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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早前發電郵支持于教授,可見標少對學術界的關注。標少何不自執教鞭,以正「歪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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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asn't he teaching Evidence in lieu of Crim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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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Newly qualified (2017) Barrister Christopher To was trying to teach the use of evidence in criminal trials. But had he prosecuted or defended criminal cases in the criminal courts of Hong Kong before? How many times? I believe he does not know enough about criminal litigation to be teaching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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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 he is any good at litigation, he would be practicing instead of teaching, no?

      this MF was dumb enough to rub directly on students' sensitivity. IMHO, he had entered the wrong field. he should not be teaching or pract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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