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星期二

撤銷拘捕醫生的下台階

我在4月28日寫了這一篇: 拘捕醫生, 一如所料, 大團圓結局。明報即時新聞報導了過程: 醫生拒收證人傳票遭官下令拘捕 今稱「誤會」獲接納 官:警做法或不妥 但不能拒絕接受 (19:13)。練官口脗唔同晒, 其實又何必勞民傷財, 急症室醫生帶埋律師上庭, 希望不是花公帑請律師, 否則又浪費納稅人的錢了。

從報導看, 醫生這些解釋廢話連篇, 打真軍審案的話, 是完全不值得信的理由。不過, 要找下台階, 就不能較真勁, 將將就就, 唔收貨又點收科呢? 整件事發生的主因是觀塘裁判法院排期太快, 快的原因是工作不足。排期太長不好, 排期太快也不好。排期太快的話控方未必有足夠時間準備。排了期, 上庭文件送回警署, 再分發給案件主管, 主管申請證人傳票, 聯絡和派傳票給證人, 一切順暢, 理論上三朝兩日就可以辦到, 可惜事情往往不是這樣理想的。案件主管不一定日日在警署上班, 準備了證人傳票又先要送往法庭找法官簽署, 然後才聯絡證人把傳票交到手。還有被告呢, 被告可能也要找律師和證人, 也需要合理時間來準備抗辯, 一般由上庭排期至審訊, 最基本都要有三幾個星期才算合理。在拘捕醫生一文, 有人留言說觀塘排期快, 往往只消幾天至一個星期就可以審訊, 這樣對控辯雙方都不公平。有法官可以審案當然不能把他們投閒置散, 工作量不足的話, 可以調走一些法官往工作量大的地方工作, 或者撥其他裁判法院的案件到觀塘審, 總好過像現在這樣排期快迫死人。

本案的醫生當然在拒收傳票時態度也出了點問題, 如果真的如今天上庭的解釋, 就不會產生發出拘捕令這結果。在拘捕醫生一文, 一位「政府醫生」引用了蘋果引述不具名的法律界人士的講法(警派票失敗 法律界指沒責任出庭), 說本案法官無權發拘捕令和醫生無責任出庭。本案的醫生帶同律師上庭, 律師並無以此理據作法律上的爭議, 一來不冒風險以免越搞越大, 真的以蘋果引述的法律理據作爭議, 我相信拗輸居多, 所以搏唔過。單看《裁判條例》第21條所用的字眼來拗, 表面上似乎有理據, 可是, 裁判官既然有權簽發證人傳票傳召證人上庭, 就自然有common law power命令證人到庭, 而無需發出傳票。發出了傳票給證人, 而派發傳票給證人的警員清晰講明上庭時間地點, 拒收這傳票其實在法律上也不能講這傳票未能交到證人手上而變成未依法成功派出傳票, 我們不應用狹義來闡釋法律。

有了下台階, 把一些責任諉過於警察, 整件事看似圓滿解決了, 可是在過程中不必要地浪費了人力物力, 雷聲大雨點小, 呃呃騙騙的輕輕帶過, 又何苦呢? 我都是那句話, 練官為甚麼老是你? 

19 則留言:

  1. 白癡 既然出了warrant 只能硬着頭皮去(人民法院)解釋下了 置之不理可不成 練練會氣得發瘋的

    馬鹿

    回覆刪除
    回覆
    1. 馬兄就繼續做維權律師吧!

      刪除
    2. 要是真有權, 又何必維? 當權力來源是解放軍的極端暴力和其恐嚇時, 民眾何來權利?

      馬鹿

      刪除
    3. 马生说得有理。

      刪除
    4. 馬狀呀,為何如何輕挑,之前明明話練官席前要神色恭敬。

      刪除
    5. 安兄,

      馬大哥是世界仔, 上到庭就好識撈。

      刪除
    6. 我试过给个特委对着我扔打孔机 然后我写信给唐文投诉 然后唐的书记话 马鹿你自己也是言辞锋利啊

      看完回信我就哭了............. 当年上战场我都没哭...........


      马鹿

      刪除
    7. 馬兄,

      那位特委? 你有無叫佢隻揪? 我要請佢食飯。

      刪除
    8. 為什麼馬鹿律師先生看完回信後哭了?

      PHLI

      刪除
    9. 奶撻的感覺 好難形容。............


      馬鹿

      刪除
    10. 馬鹿, 我以為你開玩笑, 你只是哭笑不得, 不是真的喊咗出嚟嗎? 不像你喎!

      刪除
    11. 對, 說哭是藝術寫法 春秋筆法 ......

      馬鹿

      刪除
  2.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503/s00002/1493748164795

    港女拒絕求愛,卻要告人非禮,結果搞到連朋友都無得做之餘兩邊都要出醜,何苦呢?

    事實上,証據咁弱都告得入,是否原審法官判斷有問題還是被告律師無料到?

    回覆刪除
  3. 都唔係既, 齋睇明報, 都唔係一般, 幾多細節, 兩審自然可以有不同focus、發展。
    E.g. 如果接納 1. 第一次同意相擁抱維持數秒。
    2. 再要求下相擁更長時間, 比前一次更緊, 當中又問可否成為女友及留在其家過夜, 被拒絕。
    3. 事主要求上訴人讓她離開不果, 上訴人稱很快會完結。
    4. 女友人表示,感到上訴人的下體勃起,並摩擦其大腿。
    初審如果接納4口供, 而摩擦大腿在 2+3發生, 你話呢?
    可以咁分析: 2+3溝成長時間接觸(大家知道做緊乜不是意外/誤會觸碰), 而有相反意向, 男方性意向明確, 男方思考行為事實性地配合, 女方是拒絕狀態。

    覆審時女方口供質素偏低。
    B'J

    回覆刪除
    回覆
    1. 判辭未上載, 如果受害人證供質素好, 單憑第4點已夠釘。

      刪除
    2.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9287&currpage=T

      刪除
    3. Thanks. Read. It was the discrepancies of PW1 and the magistrate's statement of findings leading to the successful appeal.

      Paragraph 21, "entirely" should read "entirety".

      刪除
  4. 咁個大醫生唔收嘢,差人可以交比邊位、放喺邊度呢,放喺醫院唔見咗邊個負責呢,佢一日唔收咪一日都駛上庭,都幾好喎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