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小麗再見

以下是第五度釋法的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我看了釋法內容, 消化了, 但消化不良。

人大常委有權釋法, rightly or wrongly, 都約束香港的三權, 即時新聞看到朱凱迪及劉小麗的評論。哎喲, 發動廢除《基本法》第158條? 懇求司法人員在事件中找到就普通法的法理邏輯及法律空間, 以及質疑這次釋法的合法性。這是微弱的吭聲。大佬, 邊個可以推翻人大常委的決定? 當然只有人大常委自己, 法官想不跟隨釋法的決定也無可能, 就等如上訴法院的決定約束下級法院的法官的道理一樣, 面對人大釋法, 香港法官無辦法抗旨, 所以可以內心表達不滿, 但不能在裁決不依從人大決定。就算法官覺得人大越權, 也沒有上訴渠道。

我的消化系統出了甚麼問題呢? 今天公佈釋法, 沒有提及具追溯期, 那麼, 這法律上的效力只屬即時生效了。下次立法會開會, 主席就可以裁定梁游兩人宣誓失效, 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依據人大釋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b)判斷兩人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釋法二(一)項, 叫他們執包袱, 交回議員的房間, 嘔番人工津貼諸如此類。人大犀利, 不單只干預司法, 連行政也一起干預。《基本法》第104條可以解讀到咁多嘢出嚟? 好似係立法多過釋法喎! 這兩個還好辦, 因為就算主席不在第一時間攆走這兩人, 區官司法覆核的判辭也要判梁振英及袁國強勝訴, 兩名議員同樣未上任就夭折了, 官司從此消失, 也會創下歷史, 成為首個當選而未及上任就被罷免的議員。我也無需再罵他們了。不只他們兩, 附帶一班人會失業。

大眾最關注的是劉小麗這席位能否保得住。這是有趣的問題。主席沒有權自行覆核監誓的結果, 所以主席不能按釋法去重新判決給予劉小麗第二次宣誓機會的決定是否正確。建制派議員也不能引用釋法去動議解除劉的職務, 因為《議事規則》第49B(1)&(1A)都不適用於劉小麗, 她沒有破產, 也不是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唯一有可能使她失去席位的只有一個情況, 就是有人為了梁君彥讓她再宣誓而提出司法覆核, 若果司法覆核判令主席無權讓劉小麗再宣誓, 那麼劉小麗也要執包袱了。

這次釋法連檢控權也干預了, 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所受的民事刑事免責的條文變成與《基本法》不一致(in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Law)而被廢除, 譬如倡議港獨或者香港立國等的言論, 可以被視作不擁護《基本法》的發假誓, 不過要舉證十分困難, 因為那種情況可以是違反誓言而非發假誓, 違反誓言可以告乜? 無得告。也不要老定, 違反誓言告唔到刑事, 但可以是違反《基本法》79(7)而遭譴責, 繼而運用《議事規則》第49B(1A)&(4)而執包袱。

65 則留言:

  1. 小麗老師第一次宣誓被陳維安裁定有效喎,除非有人司法覆核推翻佢,如果唔係應該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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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駛擔心,某城大學生(新一代司法覆核王)遲早會司法覆核小麗個CASE

      不如估下有冇人覆核埋長毛等人既宣誓仲好過

      萬一佢地全部俾人disqualified,建制就在此空檔時可以提法案改議事規則,到時連拉布既空間都冇埋。今次泛民要多謝哂兩位「支那」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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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有無可能無人去做司法覆核?
      機會好微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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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1:17,

      陳維安的監誓不是要由主席確認的嗎?

      匿名 2:48

      是我記錯了嗎?我以為有人早前已對劉小麗的再次宣誓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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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也有相同疑問,故請教一下,照字面理解,今次釋法第二(四)項明確指監誓人有責任確定宣誓是否有效,那在法津上是否說人大釋法已賦與監誓人權力去決定一個宣誓是否有效?須知道陳維安於十月十二日立法會首次會議中沒有指劉的宣誓無效,這樣已算是確定了其宣誓有效吧。由此路進,既然陳已判定劉的宣誓有效,在釋法後,梁君彥又還否有權力覆核陳維安的決定,再而要求劉於十月十九日再度宣誓呢?如陳的監誓要再由主席確認的話,那好像跟釋法不符,變相令確認宣誓效力的權力轉移到主席手中。還是應該如樓上所說透過司法覆核去JR陳的決定呢?

      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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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 2:48,唔好傻啦,你估建制控制議會會得閑到改議事規則先咩?當然搞掂23條先啦!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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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2016年11月8日 下午12:12 唔好傻啦,你估建制控制議會會得閑到改議事規則先咩?當然搞掂23條先啦! XP

      我又覺得應該先易後難
      改議事規則係立法會裏面既事
      針對既係拉布議員
      相信會有市民大幅既支持
      可以無風無良就過關

      23條就唔同, 太刺激性, 玩到民意反彈就唔好
      至少都睇埋補選乜環境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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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阿毛,

      我可以寫一扁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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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針對既係拉布議員
      相信會有市民大幅既支持"
      會唔會一廂情願左D?
      立會直選,非建制得票多過建制,反對拉布既市民多極都唔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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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建制最想的係修改議會法定人數, 拉布對於建制來說根本沒什么大威脅, 因為必要說大可剪布, 或跟曾主席的方式, 預早安排會議議程時間, 留意近幾年財政預算, 每次長毛都會拉布, 但主席早就排好時間, 什么時候完成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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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但基本法79(7) 需要三分二出席議員支持,又無話被譴責者不得投票,反對派基本上免疫。到時可能有在議事堂鼓吹港獨的議員,這難道就是續集麽 再來一次 這場風波遲早要來 我怕我爆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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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得老,

      別爆, 爆粗也別爆血管。被譴責者如已合法宣誓當然有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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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惟夫黨人之偷樂兮,路幽昧以險隘。
      豈余身之憚殃兮,恐皇輿之敗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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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據基本法第159條,人大可修改基本法 (也見憲法第62, 67條)。不論是"解釋"或是"修改",結果都一樣。我想起胡官支持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事。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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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大可以不受限制地修改《基本法》, 但法律上的含意頗大。胡官?不再是胡官喎, 人去茶涼, 其實他未去之前, 已經埋唔到堆。唉!維園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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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理論上都有established basic policies elaborated in 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限制...但我有懷疑白皮書系咪有"修正" established basic policies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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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飛:"釋法是因為香港法律在落實基本法時有漏洞, 以及有法定職責人員無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

    李飛的字眼和語氣也很重
    如果香港法院的判決繼續不合阿爺心意
    釋法看來會變成每年例行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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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唔去搞港獨,阿爺理得你咁多。。。
      政改唔過後阿爺都無再跟進,但响度大搞分裂國家,阿爺点可不理?
      果個小麗開始失心瘋,叫班大狀去同人大鬥?即係要推翻成本基本法?睇黎真淆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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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阿爺只管兩樣野, 一樣就係國土完整, 一樣就係共產黨管治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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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唔去搞港獨,阿爺理得你咁多。。。』係,日常嘅嘢都有班西環契X搞掂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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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阿爺只管兩樣野, 一樣就係國土完整, 一樣就係共產黨管治既地位』,冇錯,不過事事都牽涉呢兩樣,即係老公管大事,乜叫大事由老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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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朱凱迪一番言論讓我笑了一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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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法喇, 他以為司法也可以像他搞抗爭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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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終日靠小聰明,走捷徑去上位既人,一面對真正的法律專家甚至做法律的人就露晒底,因為不能再利用出蠱惑的招數去得到利益而開始失去耐性,因而講出一D似是而非的理論去掩飾...
      所以話呢...走了一個熟練的毓民,多了五個功力只得毓民1/5甚至更少既議員,中央唔駛出手佢地都已經散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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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朱凱迪隨便作個遠景出黎,等支持者有個追隨佢既理由而已.
      唔通要佢同支持者講,"基本法咁寫法,人大玩哂,無野好爭取,下屆唔洗選我啦,thank you"
      始終一般人根本唔識法律,你講,佢就信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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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又或者他很想很想開動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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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佢想法律界唔接大陸客啲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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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8/s00002/1478542692985

    誤入歧途加入黑幫的13歲單親男童,前日疑為數百元報酬,被人利用運毒,在長沙灣被警方截查,搜出身懷約1公斤K仔(氯胺酮)被捕。有大律師估計他或要面臨14年或以上監禁,前途盡毁。
    大律師陸偉雄說,以販毒1公斤K仔為例,法官量刑起點為14年,由於販毒屬嚴重罪行,法庭不會因年紀因素而輕判,若青少年涉及大量毒品罪行,一旦罪成需長時間監禁,不會如輕微罪行般判入男童院,而是會被判入專門囚禁青少年的壁屋懲教所服刑。就上述毒品案,若男童認罪,並提供有力證據協助控方指證毒販,導致毒販罪成入獄,估計可獲減刑一半,最終或監禁7年。


    21歲出黎就可以話自己坐過7年監的經驗...唉...咁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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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單重點係貨源,13歲總唔可能自己由境外帶貨,有心媒體應監察警方的後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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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方的後續行動就是正經事不理, 長期跟蹤逼害良家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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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真心請教,梁游二人尚未宣誓,可否argue二人尚不是議員所以DQ唔算罷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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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串字, 有差太遠有差不多, 用時, 小心選擇避重就輕就是.
      純粹好學(定好事、八卦), 小弟作如是解:
      是議員(不過無權開會/表決)、或就任議員, 可叫DQ, 不算罷免.

      憲法文件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字眼:取消資格、解除職務、譴責議案後, 宣告喪失資格.
      (Officially, 沒有DQ、罷免)

      立法會條例字眼:不再擔任席位、席位懸空(包括宣告喪失資格)

      特別的是, 今次是宣誓不成功, 不在上面法律名單之內!
      要是嚴格用字的話, 兜個圈, 無.字.可.用.!!
      尋源歸本, 宣誓不成功是根據基本法而來, 基本法用字叫:就職.

      師兄, 梁游二人「就職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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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唔好咁小器啦!連議員津貼都攞緊,仲唔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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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請教一下標少,今次人大直接對宣誓訂出如此詳細的規則,是否在法理上抵觸了基本法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Cur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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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hy? redefined preference: 基本法 > 解釋基本法 > 立法會議事規則
      現在是, 基本法+釋法(有詳細規則) vs 立法會議事規則(沒詳細規則)
      作為抵觸討論, 議事規則讓路. (我不同意, 所以我曾說不修一字)
      作為沒抵觸討論, 議事規則沒說明的行政空間修窄, 以後照遵循, 不必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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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urtis,

      何以見得? 相反而言, 一切抵觸憲法的香港法例, 都要讓路。釋法限制了原本議員在議會裏的言論不受民事刑事追究, 現在釋法三的講法, 推翻了這種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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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ypo,
      redefined = predefined
      修窄 = 收窄

      需要給標少補充一下..
      1.「議會裏的言論不受民事刑事追究」是特權多於自由, 如法例標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2. 不是推翻, 是收窄. 違反宣誓以外所有言論特權, 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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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我想提出的問題是,今次釋法的詳細程度和內容,已經屬於議事規則的內容,但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訂明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那這次釋法的做法是否已經抵觸了基本法第七十五條?

      (當然我明白釋法權在人大,人大說沒有就沒有…)

      Cur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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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哥, 你可以這樣描述。

      Curtis,

      你看下第75條最後那句, 「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在釋了法後, 議會言論自由受到限制了, 否則便與基本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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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唉~ 兩位對錯條例.
      釋了法後, 議會中違反宣誓行為即時受到限制不受特權保護, 只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有抵觸.
      並不是與第七十五條所提的《立法會議事規則》有關.

      釋法與第七十五條無關, 兩位勿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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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謝謝, 我沒有翻閱有關條例來看, 不過, 任何牴觸憲法的本地條例, 都要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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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 題外話, 1年級新仔唔識野勿見笑..
      請教一下, 點解《立法會議事規則》飛左去憲法文件級, 而唔係香港條例?
      背景及權力來源係乜, 是否由立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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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是否有誤會? 議事規則只是校規, 沒有經立法程序訂立的, 所以地位比香港法例還低。是根據基本法第75條自行訂立的。憲法只《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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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就係想問清楚當中"誤會"係邊, 如有。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按左邊「憲法文件等」, 成版主家席仔仔一堂:
      中國憲法、連修正案、基本法、附件三update、基本法解釋、國務院令、
      前朝中英聯合聲明、英皇制誥、皇室訓令、
      立法會議事規則敬陪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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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唯一的理由是《基本法》提它一把, 所以歸入「憲法文件等」的「等」字類, 所以叨陪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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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是的。  且不必吧。
      「提它一把」太抽象(且廣, 理論上160條基本法, 相應立法的起碼數十), 我以「自行」作keyword嘗試分析失敗(自行較少吧, 仍然很多)

      自行而有獨立章節立法的有:行政事務、稅務、貨幣金融政策、機場管理...

      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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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自行而有獨立章節立法的有:行政事務、稅務、貨幣金融政策、機場管理"…這些是甚麼文件? 如果讓你放入去(法律文件裏), 你實際上放甚麼? 立法會議事規起碼是規則(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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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這細節我不需考慮/討論吧 ????
      總之提它一把的名單很長, 現只有一位叨陪末座.
      那麼「提它一把 -> 叨陪末座」還成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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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呢條一仔真係讀緊第一年?小學?我可以勉強睇得明標少一些專業的評論 (太專的無福消受),但我真係唔知呢位哥哥到底想講乜春夏秋冬!還是標少道行高,可以同呢種90下(IQ)的溝通,佩服,佩服!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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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唔明而佔上風(自認),呢種態度先係天下無敵。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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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我一直懷疑梁游背後的律師團有冇中共份子渗入
    點解可以教这两個小朋友 用这種言語、
    態度、去宣誓??
    會唔會律師同佢哋講 咁樣宣誓會無事架
    你哋唔冼惊
    我想請問這里各位律師 你哋會唔會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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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是他们的背后智囊团成员 但认识其中几个

      没有鬼渗入

      我也看不到 宣誓 叫 支那 有什么失策的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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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切如馬鹿所料,成功找出突破口,好野好野.
      下一步為找出更多突破口,造革命時機,可請幾位議員用命衝擊,再入赤柱坐番十碌8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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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两個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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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港豬被强制喂食了支那牌狗屎

    但港豬根深蒂固的奴性驱使牠們

    千方百计地为吃屎辩护

    穷凶惡绝地找出各种各样的说辞以求为吃屎合理合情合法化

    嗯, 吃屎是中国人的殊荣嗯.... 嗯嗯....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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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來來來

      大家快來看

      馬生又崩潰了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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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嗯 先前被強制喂屎, 但現在吃屎吃上癮的中國人被激怒了

      唱 "做個勇敢...中國人" .....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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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鹿只剩下一張嘴,言語貧乏到只有屎尿屁

      大家快來圍觀啦

      看看馬鹿如何連飛機都無得打

      哈哈哈哈哈哈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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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支那豬舔着嘴 說 狗屎好吃 我作為中國人 驕傲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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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馬鹿,
    意見可論,但不應以種族論,看德國人對此事之重視:
    (法新社德國紐魯平7日電) 德國一名極端 右翼的地方政治人物,因在游泳池公然露出身上的納粹 標語及奧斯威辛(Auschwitz)死亡集中營圖案刺青, 今天遭法院判刑入獄8個月。 法官卡爾伯夫(Joern Kalbow)解釋這項上訴判決時指出,若判太輕,將被人 認為德國是對這些右翼種族主義讓步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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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在球場上歧示黑人,肯定罰停賽,更嚴重是閉門作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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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危險呢,咁咪等於同意係兩個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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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可能會不同意,但我總覺得係香港某些法官做得太過分,太出面才引至呢次釋法。其實由反國教,佔中,一路以來,亞爺都表現得非常克制。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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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兄台夠膽在版內講亞爺表現克制, 你真係等著萬箭穿心。
    勇氣可嘉, 都係果句,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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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還是佔中的,掟磚的,蒙面放火的,衝擊警署的,大學的,立法會的勇武自由民主鬥士表現得更克制,何時會升級至衝擊解放軍軍營?殺人放火?行刺特首?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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