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釋法之後

上一篇講小麗老師要執包袱, 這一篇續談。

未續談之前要講兩句關於釋法的。看這一次釋法, 不要想着梁游兩人的議席會因此被禠奪, 所以就額首稱慶, 因為這兩人可恨、扺死、小學鷄諸如此類, 因此就覺得釋法理所當然, 除去這眼中釘就大快人心。加上中方講這次是純粹為了堵塞訂立《基本法》時始料不及(港獨)的漏洞, 所以這次是釋法, 並無修改增添《基本法》, 你就照單全收。另一方面, 據明報報導李飛在記者會的講法, 現引述其中一段來評論:
.......
李飛在記者會上更兩度稱讚內地記者提問。新華社記者昨第一個獲得提問機會,指自己理解基本法第104條是政治效忠問題,是天經地義,不明為何這麼基本性問題還需釋法?李飛隨即稱,佩服這名年輕記者對基本法有深入研究。及後他批評香港「貌似法律權威」的人,散佈歪理邪說,一邊再次稱讚提問的內地記者,指「雖然他們是記者,但他們對基本法的研究勝過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

李飛所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是那些人呢? 我自然會聯想到他是指張達明、陳文敏、戴耀庭、李柱銘及公民黨諸位大律師, 因為他們的言論一貫反對共產黨。那麼, 這些人又究竟是不是法律權威呢?

不如讓我用別的標準來作衡量。2004年梁國雄因宣誓加料被裁定宣誓無效而申請司法覆核, 夏正民(Hartmann)法官審理此案, 也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 拒絕批出許可, 以下這段判辭顯示出法庭釋法的態度:
21. As I understand it, my function in interpreting art.104 is to construe the language used in order to ascertain what is meant by that language and to give effect to the legislative intent as expressed in that language. In doing so, I must adopt a purposive approach, looking to the language not in isolation but in the light of its context and purpose. This is an objective exercise. I must, of course, avoid a literal, technical, narrow or rigid approach but at the same time I cannot give a meaning to the language which it cannot bear.....(LEUNG KWOK-HUNG and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HCAL 112/2004)

香港的釋法採用普通法的思維, 跟人大的格格不入, 而香港法律界自然就用自己曾受訓練的方法來評價, 以李飛的講法, 夏正民也只是貌似權威了。雙方的釋法取向, 存着根本性的矛盾, 所以就有一方說自己釋法, 另一方說對方在新增法律。

言歸正傳, 再講劉小麗。有人質疑立法會秘書為劉小麗監誓, 又沒有拒絕她的宣誓或裁定她的宣誓無效, 立法會主席有沒有權裁定宣誓無效而要她再宣誓呢? 未釋法前, 根據夏正民法官在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一案的裁決的思維, 立法會秘書可以裁定劉小麗宣誓時不莊重, 缺乏誠意, 所以宣誓無效。秘書沒有這樣裁斷, 本身已犯錯, 因為立法會秘書在法律上不應接納劉小麗的宣誓。這宣誓已無效。立法會主席已選出了,主席決定讓她再宣誓, 因為當時未釋法, 否則一早就褫奪了她的資格。理論上在釋法之後, 主席可以重新審視, 採用釋法之後的決定, 宣布劉小麗一開始的宣誓無効, 讓她再次宣誓違反《基本法》的新釋義, 然後立即褫奪她的資格。這樣做會給人一個很差的印象, 主席出爾反爾, 欠缺威信。反正釋法沒有明確講追溯期, 就應放過劉小麗, 蒙混過去。唯一有問題的是, 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爭論劉小麗再次宣誓的合法性, 到其時法官的裁決會受制於人大釋法了。劉小麗唯一的抗辯論據是爭論人大釋法的追溯權了。

釋法後監誓者的權力比以前更大嗎?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這次釋法的目的很明顯是衝着梁游兩人而來, 下次再釋法最大可能是衝着第23條而來, 到時增訂第23條的涵蓋面, 那才是惡夢的開始。這次釋法是封殺港獨的開始, 做了初一, 到做十五時就更理所當然了。如果對這次釋法不能釋懷, 就安慰下自己, 現在尚未致於為23條立法, 還有很多言論的空間。

145 則留言:

  1. 同意你說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

    李飛也是這樣説“ 釋法是因為有人沒嚴格跟從基本法辦事"。 其實今次釋法是港人咎由自取,怪不得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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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革中作惡者,何只千萬!難道今天要全中国人受罪?
      2個人的愚,竟要壞香港法制?
      其實借题發揮罷了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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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今次釋法是港人咎由自取」, 有半個故仔如說:

      梁游劉: 立法會宣誓可唔可以玩野? 嘻~ 睇下點.
      秘書處: 兩位請唔好玩野啦. (秘書腦筋轉得比較慢, 與劉拍子相同) 劉你玩野咩, 唔覺.
      第二日, 梁游劉:(好驚好驚, 未過關) 阿主席, 我玩完野啦, 再宣啦...
      梁主席: 好, 再宣. (連「今次唔好玩野喇」都無講出口)

      成班小學雞, 班房好亂, 有人話班長搞得掂, 頂住度門唔畀班主任入來.
      身為風紀的大律師公會: 班主任不請自來, 好唔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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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nteresting;

      "...比如「公民」兩個字不能談,「社區居民自主管理」不能談,所有的管理都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哪有自己管理自己的道理?大帽子先扣上,下面框框不超出才能談,這是在這邊做事的哲學。"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1109-mainland-mainlan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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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最重要係泛民自己唔同佢地劃清界線,意圖想食糧油的人血饅頭,走去班護短死撐佢地兩個,結果令到中央有口實去釋法...
      之前跟本已經聞到陣"火農"味啦,班友仲唔醒水,如果學bill少之前提議,2/3議員直接DQ佢兩個就已經無釋法呢回事了,泛民自己卻無guts...唉,一D承擔都無...
      昨日班泛民個個笠晒水啦(果個乳鴿做下騷而已,佢地夠膽再癱瘓會議咩...),果個黑衣遊行更加係做場戲俾人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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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1:06,香港城市有區議㑹,鄉交有鄉長,鄉司局等等,都是為了解決小社區問題而成立,中央沒反對和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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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 下午1:06:interesting;連民主大國的人民也不尊重民主選舉制度,大選後紛紛反對選舉結果,嚮應鬧獨立...

      【on.cc東網專訊】 隨着特朗普勝出美國大選,加州人毫不掩飾,他們不相信他可以「令美國再次偉大」,並威脅脫離美國聯邦,社交網站twitter不斷出現#Calexit或#calefrexit(加州脫離美國)的標籤。加州各處從早到晚示威不斷,有民眾高呼:「他不是我的總統!」

      http://hk.on.cc/int/bkn/cnt/news/20161110/bknint-20161110024903042-1110_17011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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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香港城市有區議㑹,鄉交有鄉長,鄉司局等等,都是為了解決小社區問題而成立,中央沒反對和打壓』...哈,果然唔係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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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嚮應鬧獨立...』咁咪叛國辱國,要釋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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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睇吓啲成熟民主政體會點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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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增訂第23條的涵蓋面, 為何是惡夢的開始. 國家安全法不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的嗎?

    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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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a,
      香港素以言論自由但不可傷害他人權利,一直為世界華人讚許.否則不會集世界華人資金和人才在近在大陸身傍之地.
      23條若只限不许港獨的實際行動還可,若北京借题發揮,则全世界華人一定遠離中國.
      請北京慎之!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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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來香港主要是言論自由吸引外資和人才而不是低稅制. 新加坡咪冇人投資! 我係守法小市民,我討厭佔中,掟磚比23條更甚.
      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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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訂立叛國等罪是所有國家都有的, 問題是大陸這方面紀錄太差, 以言入罪來鞏固共產黨統治, 使人擔心搬那一套思維到香港, 如果23條按香港思維立法, 到其時人大釋法干預那些條文,死得。你看劉曉波的「零八憲章」也被視作顛覆國家, 不是惡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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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香港是靠大陸封閉,而又有人想投資大陸來吸引外資
      現在大陸自己收外資了,香港自然沒落
      看一看港交所的上市公司成份就能明白
      國企佔了一半,剩下的是走不出香港的地產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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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831的白皮書, 投資中國O既外資入面, 港資係佔左超過6成
      而事實上大陸依然要靠香港黎引入外資, 從大陸單方面搞滬港通及深港通就可見一斑,
      若果真的不用靠香港就不用來香港上市, 可以留在上海或深圳, 再說上海不是也有一個上海自貿區嗎? 結果成果寥寥,沒大突破而已.
      從上海的自貿區, 海南的購物免稅區, 都明顯說明中央很想複製另一個香港出來, 只是一直取不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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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純外資(非港台)直入大陸要強制同大陸公司合作先可以比過

      而針對港台商人大陸俾左好多優惠,又唔駛同大陸公司合作

      所以好多外資做得到既話都係香港設個總部請香港人用"港商"身份入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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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係金融方面,中國大陸絕對無可能複製到香港

      因為以香港金融既自由程度會比資金舞高弄低

      到時影響銀行業,拆息等方面又係變左市民埋單

      香港剩番金融樓房炒賣,兩個原因啦

      一個係大陸港口開放,進出口唔駛再靠香港做轉口
      一個係唔同西方咁彊硬,D貨唔駛黎香港打個包裝叫香港制造就可以賣番比內地,加上成本誘因,大批輕工業工廠向大陸轉移

      香港既輝煌,建立係佢做緊13億人同47億人既經紀佬,仲要係獨市果隻
      現在兩邊人都直接DEAL,唔過你經紀佬比油水你,咁你咪收入大減囉,唔可以訓係度賺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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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a,匿名7.36
      如低税制或过河濕腳,是香港惟一長處,则深圳,上海早取代香港了.
      因為把所有明文規訂的税,人工,租金加起来.香港绝無競爭力.
      但香港沒有說不出的成本,這便是香港優勝之處,
      世上可以放大錢的人,最怕是那地方有很多說不出的成本.所以他們放大錢在香港.香港因此得益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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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似佢哋想殺五個:梁、游、小麗、姚,第五個不知是朱定係羅。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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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照道理係要殺黃定光,因為佢都冇完整咁宣誓
      殺佢有個好處,就係等大家冇借口話釋法係針對泛民
      同時間就算要再選過,因為佢上次都係自動當選,補選時最多都係做多次提名程序,等提名過後佢又返入去宣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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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在還可按什麼道理。釋法後就是中共的道理。看以下片.
      http://hk.dv.nextmedia.com/actionnews/local/20161108/19826847/20132645?_ga=1.208934290.1071916158.1478620518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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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普通法必讀第一課《大憲章》(Magna Carta),開宗明義:“勾結外國勢力 欺壓市民 必遭剿滅”,難道精通普通法的律師和大律師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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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引錯,原文係:“我話你勾結外國勢力 必遭剿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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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欺壓市民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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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ill, the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has decided not to impose $1,500 fine on the old cleaning lady who dumped water on a street in Wan Chai -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08/s00001/14786095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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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不是的,它有很恐佈的追溯力,意思係說法例的意思本當如此。

    「第三個問題,關於溯及力的問題。如果我說的不完整,許安標主任可能會回答得更權威。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但是有一個情況,考慮到基本法要在特區實施,而香港過去實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個別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這個豁免不是法律解釋從它公布時才產生效力,這個效力和它所解釋的法律是同時存在的。只是考慮到為了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特別是已經既判終局判決的執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上來,「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這只是對個別案件的豁免,不是說這個解釋從公布時才有效力。」

    http://litenews.hk/【全文】李飛釋法記者會全文/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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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飛的講話不是釋法的一部份, 若釋法要談追溯期就要在釋法的公佈裏清楚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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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的法律是受制於政治的。表面的文字沒有說明是不打緊,可以解釋到你有追溯力。
      最重要的是再看下文就中國立法法的一段,這是中國法的情況,不能以香法法的思路及法理去想。Terry

      「我帶來一本書,是我們修改了立法法以後,法工委國家法室對立法法的逐條解釋,這本書第159頁,大家可以看,有專門一段講「釋法的效力問題」,由於時間關系,我不念了。不知道你們聽明白沒有,沒聽明白把錄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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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飛指的那本書。

      看看Article 47。

      http://www.lawpai.com/2016/10/2000.html#第四节-法律解释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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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erry,
      1. 追溯力點解是恐佈? 世上法制有不同理論、選擇, 並未普遍認為追溯恐佈。
      2. 唔好搞錯, 中國實行從舊從輕追溯原則。比香港的不追溯更寬容, 即在內地可以出現翻舊案獲免罪/輕判, 香港不可能。
      3. 李飛講得好清楚, 為照顧香港實施普通法, 終審案判決不受追溯。
      4. 見1,2,3都是好消息, 那麼李飛的技術細節(e.g.豁免/生效時就存在)便省時不討論了。

      (標少, blog係咪有bug? 呢個帖post N次, 都係見到, 後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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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追溯力不恐佈? 你今天講的東西,若干年後經過解釋被視為有罪的言論。 這不是恐佈是什麼?李飛講的是終審案判決不受追溯。但請看清細節,沒有去到終審判決的情況是有追溯力的。看看立法法哪本書亦知他們中央的思路。

      Post 了不見是常發生的問題,原來係post 有時會被視為spam, 以我所知,標少要一個一個的把post 裡的。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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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你post 後,見到有要求証明不是機發的信息,打勾後,按下發佈便可。文章不見了就如上沭的情況,要等等標少從spam 那裡拿回來, 亦不必重發。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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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對手入咗波之後唔合心水,改球例判追遡當唔入,其實幾寬容,係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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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看看什麽是從舊從溯, 跟李飛說的釋法效力分別在那裡。

      http://baike.baidu.com/view/326232.htm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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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匿名1.11,你寫得咁到位。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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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匿名1.11 的兩邊龍門都射, 咩球例呢請問?
      緊例,鬧 ; 鬆例, 鬧. 如此「討論」, 沒價值.

      其實是沒討論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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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條link我唔花時間入去睇了, 版面無字寫。
      條link又是一個大龍門吧~ 覆完又一個新龍門的, 唔係未見過.

      我又唔信條link答pt1,2,3,4齊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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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緊例,鬧 ; 鬆例, 鬧. 如此「討論」, 沒價值.其實是沒討論能力吧~』 ...的確如此,因為根本唔係討論緊鬆例定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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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回匿名12:52
      我寫香港"終審"有追溯, 花多兩粒字, 便是知道下級法院有追溯。我很清楚的。
      「追溯力不恐佈? 你今天講的東西,若干年後經過解釋被視為有罪的言論」你是這樣判斷分析的嗎?

      任何事物,你隨便找個負面偏面便可以用這「技術」去否定了。
      E.g. 法律是很恐佈的, 你沒殺人, 有官說你殺人便要坐牢了, 很恐佈----不要法律!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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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typo:
      我寫香港"終審"沒有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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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匿名 4:20
      追溯方式明明表現出鬆緊, 論點不利便不討論嗎?
      況且, 就算不討論任何XX, 也不能跟進XX而製造邏輯矛盾。
      很清楚,這是堅守已定個人立場為反而反的「討論」技巧, 並不理性。

      再一次的沒真正討論能力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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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鬆緊同有冇好似係兩件事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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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這不是找個什麽負面的例子給你去理解。如果咁都未能明白,咁唔好話人哋沒有討論能力。可能人哋不願意浪費時間給你罷了。我亦不必跟你多言。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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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在討論一個實際追溯權的問題。大陸那一套思維可以是釋法時追溯到立法時, 香港不是這樣。刑事罪行不能追溯, 非刑事的可以追溯但立法或修改法例時要講明。如果法庭在釋法後處理訴訟, 就算法庭受到釋法約束, 當然還會用普通法思維來斷案, 如果釋法內容沒有講明追溯期, 法官不能用大陸那一套想法去斷案, 否則怎能reconcile, 法官在香港審案, 不是在大陸審, 無可能要同時考慮大陸的法理, 否則會變成全面引入大陸的思維了。所以我覺得劉小麗在被司法覆核時,可以就着追溯期來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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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標少,明白你講的論點。釋法內容沒有寫追溯力,香港法官是否應該問這方面在大陸法的理解是如何。正如法官遇到香港以外法律,訴訟方亦要指出外國法的情況作為statement of facts 給法官考慮。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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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咁講唔通, 香港法院只會考慮普通法地區案例。要參考大陸的, 就要在香港的法例中講明。釋法無寫, 香港法官不能再去釋法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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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無可能要同時考慮大陸的法理, 否則會變成全面引入大陸的思維了」是誇張左既諗法, 無咁大件事。
      標少你的思維陷阱是第一句少了兩粒字, 原意應為「同時考慮大陸的追溯法理」, 追溯法理只是YES/NO. (香港NO)
      一個簡單既 binary decision, 沒有長篇內容。

      少兩粒字及其理解, 遂發展成第二句的大件事陷阱「全面、思維」。

      1. 如果某單案的涉及條例沒有釋法, 與討論無關
      2. 條例有釋法的話, 未考慮追溯前, 也要謹記釋法內容, burden與追溯無關
      3. 此案追溯有關, 必是曾經審過, 跟現在/跟當時, 已是追溯的全部思維

      每案多兩秒決定, 並不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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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匿名 8:14
      "恐怖"理論究竟與鬆緊有冇關, 你問恐怖提出者。
      如果無關, 我更加唔知恐怖點來。 更不必討論/理會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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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用追溯期呢種技術性擊倒,人大只會釋法多一次
      到最後法庭真係乜都唔理自顧自己,只會加速一國一制
      美國最高法院審案經常看邊個黨嘅法多啲,明顯說明司法不可能不理政治

      經常有人說美國的東西不是必然的好,但美國是唯一民主又有競爭力的超強
      美國實現不了的事,必須懷疑其實際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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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迫溯期係valid argument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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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已經指出:世上法制有不同理論、選擇, 並未普遍認為追溯不好。
      無人就呢句可以反對, 而又保持「有追溯恐怖、不好」, 不算理性討論。
      Terry的避開這句, 是有原因的。

      BTW 是追溯力/溯及力, 不是追溯期, 後者需要一個年期。
      兩件不同東西, 話題與追溯期無關。

      追溯力/追溯期擊倒甚麼,本身毫無頭緒。
      再將附帶的追溯, 化成釋法的幾乎單一最重要的功能, 以後為所欲為, 完全是創意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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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Danny Gittings 本書introduction to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都講了不少篇幅終審法院如何去解釋基本法,不是那麼簡單,purposive approach, such purpose could be established not just by looking at the wording of the particular provision in the Basic Law but also by reference to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or extrinsic materials.

      Article 158 of the basic law ... whe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makes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concerned, the courts of the hksar, in applying those provisions, shall follow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現在係sc 不有說追溯力,但立法法及李飛有講及追溯力,個官可以點做。

      如無追溯力,咁小麗等人,梁游除外,因已宣誓,是否就不能DQ. 咁又可能引另一次釋法,講明有無追溯力。

      如有追溯力,小麗等人都可以被DQ.

      咁法官是否不能引用中國法專家去就SC 釋法提意見。common law 法官如何去解讀中國法包括釋法。我想係難題。是否我多疑,應該只看釋法的個三四段文字而已?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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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再補一點: 香港法官當然用普通法,思維,但要去解釋一條中國法,那不是要知該中國法是怎樣的?要知中國法包括釋法又怎可以用普通法去評解?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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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呀 l 仔哥,釋法䆁出來如有追溯力是恐佈的。例子已列舉。亦有另一位匿名舉例。你唔明或唔認同,沒辦法亦沒所謂。我並沒有避開這問題,不是你哥仔所指有什麼原因。你說一位匿名兄沒有討論的能力。我亦講過我並不與你多言。可能我中文差,我不大明白你所寫的文章的論點。唔同你討論咪唔同你呀哥討論囉。咁你哥仔又唔好用老屈果套,話有什麼原因。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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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釋法逾越一國兩制-綁住法官-陳文敏料引發追溯力爭議-最後或需終院處理/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人大常委七違反-釋法越權/

      值得一看的兩篇文章。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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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釋法”是不需要訂明追溯性,正如袁國強所說:“只有完成全部法律程序的案件,才能豁免於此次人大釋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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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個很著名的1965年案例,”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 涉及世界大戰時英國政府在緬甸採取“焦土政策”的軍事行動,令油公司蒙受巨大損失,上議院大法官裁定油公司有權向政府索賠,不受慣用的“戰爭損失無須賠償”的法例限制。

      此次判例涉及在判決前幾十年發生的行為,跟人大釋法關於“港獨”議員在上月的辱華宣誓非常類近,都對未審結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legal binding), 無需訂明追溯性(retrospective)。

      英國政府為避免 ”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 (1965)”引發大量戰爭索償上訴,立刻在同年修例,國會通過《戰爭賠償條例1965》”War Damage Act 1965”,此法例訂明具有追溯性,可涵蓋過去的兩次大戰。

      由此可見,“釋法”是不需要訂明追溯性

      刪除
    32. 同意. Guideline準確清楚, 審案時的「大陸思維」煩惱被誇大了.實作只一次性的 binary decision.
      背後理論簡單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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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Terry 上午9:44
      咦, 你上post不討論, 此post再說不討論, 卻明明在討論, 又例子又剩, 真有心。
      我才是尊重閣下而不作討論的一位, 甚至你有兩個例子嗎我更有四個, 我都不回你了。
      我不討論沒新論點, 只提一提醒你你過唔到呢關:「1. 世上法制有不同理論、選擇, 並未普遍認為追溯恐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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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世上法制有不同理論、選擇, 並未普遍認為追溯不好。無人就呢句可以反對』...係呀,大陸咪話好囉。不過唔明,既然係選擇,點解會『保持「有追溯恐怖、不好」』, 就變咗『不算理性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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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涉及憲法尤其是與主權有關,香港法律界自然就用自己曾受訓練的方法來評價,己經回歸19年了, 只懂擁抱(曾受訓練的方法)是否公道呢? 他們在一些没有太理解法律的普通市民靣前妖魔化和誤導別人是合理嗎 11月4日郭榮鏗指 " 法院亦可以有權不理會這個(人大常委)所謂的解釋 " ( 這個 " 所謂 " 嘛, 是否對人大常委的法律地位極為不尊重).
    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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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個法制難以磨合, 所以釋法是應在極少情況下才可進行。至於個別人士激烈言論, 不是我評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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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榮鏗的說話問題多多, 不討論也罷..
      1. 11月4日是釋法前。當時未釋法, 言論成明日黃花。
      2. 郭大律師自己說如果, 然後對如果加以批評, 是假設性問題的評論。
      3. 無論釋法前釋法後角度去分析其「如果」, 見其內容都是偏頗特殊的("如果釋法不是釋法")。

      最後, 香港/中國, 好像還未有公民抗命法律權利。
      如果釋法後基本法是歪理, 唔該公民抗命, 做偉人及承擔法律責任, 而不是大律師說的「有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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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郭榮鏗說話問題多多, 不討論也罷...
      1. 11月4日未釋法, 話題明日黃花
      2. 郭榮鏗假設一個不合理的釋法("釋法不是釋法"), 才批評這個假設。 假設性的批評。
      3. 就算基本法+釋法不合理, 唔該公民抗命、做偉人承受法律責任。 郭竟然認為法院「有權」違法, 真不明白是基於甚麼大律師法律立場/訓練/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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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己經回歸19年了, 只懂擁抱(曾受訓練的方法)是否公道呢?』...確係唔公道,自當一國行先,當年鄧主任提兩制是壞了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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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區官可唔可以拉布,在與訟各方就釋法作進一步陳詞後押後宣判,然後一等就等4年先裁定兩人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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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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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老大,

      我刪了你的留言, 請再留一個沒粗口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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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官如此拉布, 對嚴重罪行尤其適用, 總之殺人叛國一律有價。
      拉布一次, 收取天文數字金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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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都忘記寫了什麽了.....

      喔記得了 AU J 一定是沒腰骨的主 憑我對他的observation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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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ig brother.

      would like to see your input on 7 警案.

      i for one do not see conviction forthcoming with the only exception of D6 for common assault.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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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I have to look at the reports about the progress. I did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 trial these days. I was busy doing my ga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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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Bill,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08/s00001/1478579171387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08/s00001/1478602883850

    You hit the nail right on the head !

    This is the result of 「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such as 石永泰's spreading of absolute rubbish such as 「有權不一定要用」,「行使法律給予的權力,不一定代表尊重法治精神,也不代表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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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Terry,
    1. 追溯力點解是恐佈? 世上法制有不同理論、選擇, 並未普遍認為追溯恐佈。
    2. 中國實行從舊從輕追溯原則。比香港的不追溯更寬容, 即在內地可以出現翻舊案獲免罪/輕判, 香港不可能。
    3. 李飛講得好清楚, 為照顧香港實施普通法, 終審案判決不受追溯。
    4. 見1,2,3都是好消息, 那麼李飛的技術細節(e.g.豁免/生效時就存在)便省時不討論了。

    (標少, blog係咪有bug? 呢個帖post N次, 都係初見到, 後來消失!)
    (始終貼不到這位置之後: 匿名2016年11月9日 上午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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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追溯不可怕

      舔菊可笑而已

      明明是被壓迫者 卻以壓迫者心態來放屁 就令人捧腹大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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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長痛不如短痛,盡快處理好23條,縮小爭訟空間相信對穩定本港政制,經濟發展會有更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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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2047重多懸念,搞埋佢做一國,對穩定本港,經濟發展會有更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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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回歸19年,香港都未盡責任就23條立法,我認為無理怎樣說都是香港不對。香港不搞,迫中央出手,又如何可怪責中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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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道理,其實當日基本法唔應該寫得咁鬆俾香港自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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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本法當初寫得咁鬆,我以為是中央誤判認為香港人會知恩感激。 點不知香港人咁得寸進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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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乜唔係香港人誤判中共會知恩感激幫咗佢開放搵食,點不知大陸人咁得寸進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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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雙普選夠廿幾年都仲未有啦, 泛民從來唔介意立廿三條, 只係認為應該先有雙普選後政府有足夠監察及制衡時才立廿三條, 否則只會變成政府用黎打撃異己O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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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巡房時發現他的口流了很多血,地下亦有很多血,我即時問同事發生什麼事,同事表示早上已替他清理過2次地上的血......康橋前員工憶述梁仔死前一星期的情況

    院舍內一名14歲自閉症男童,從康橋院舍內徒手拆卸窗花墮樓身亡。男童的媽媽梁太決定打破沉默,將兒子在康橋之家一年零8個月不為人知的生活公諸於世,康橋內種種管理問題,亦首次浮現於公眾眼前。

    「職員打打」「用鞋打打」「A姑娘打」梁仔生前,這樣向母親講述被院舍職員虐打

    2015年1月開始,梁仔送往康橋之家入住,梁太隔日便前往探望兒子,周六、日則接回家中照顧。不過,梁太很快發現兒子入住後,身體總不時出現來歷不明的傷痕,「佢(兒子)成日都有傷,額頭、手腳等,曾經問過職員,對方總是說『你唔問吓(特殊)學校?』我想,學校那邊人手很多,應該不會吧。」

    憶及兒子指職員虐打
    梁太的疑問,很快便得到答案。梁太憶述6月中到康橋接兒子見牙醫,甫到埗即見到一名女職員緊張地拭擦兒子的手,梁太及後見兒子的手紅腫,私下問兒子發生何事,梁仔直指是「職員打打」;十多日後,正於康橋居住的梁仔突然發高燒,須入院治理,送院後,梁太發現兒子左大腿及右小腿均有瘀傷,「我問兒子為何他受傷了,他說『用鞋囉!用鞋打打。』我問誰人『打打』,他說『A姑娘打』(化名),即是女員工A姑娘,我問點解打你?,他答『唔瞓覺囉』。」該次入院,梁太發現兒子的背部亦有傷痕,更發現令兒子陷入恐懼的康橋職員,還包括平日接送兒子上下課的司機B哥(化名)。

    我從一名院友口中聽聞,司機B哥因我兒子不懂自理大小便,竟將糞便塗抹於我兒子臉上羞辱他!--------梁太

    「出院回家休息後,有日我送他上學,快到學校門口了,兒子突然說『不要坐B哥車,很怕』,因為『B哥打打』。」至今年初,梁太到康橋探兒子,終親眼目睹B哥動手打兒子的頭,當時B哥要求梁仔回房間去,便「順勢」拍打梁仔的頭,以「趕」他回房,梁太當時看在眼裡,卻不敢投訴。後來,梁太更從一名院友口中聽聞,這名司機因兒子不懂自理大小便,竟將糞便塗抹於兒子臉上羞辱。梁太又發現院舍職員竟因為兒子隨便在院舍內大小異便,索性在他房內的放置一個如廁的盆,要求他在房間內一角如廁,令衛生環境更惡劣,梁太惟有自行以熱水清理。

    大哭掙扎拒回院舍

    回想兒子於康橋一年8個月的生活,梁太一臉愁容:「職員都是放他入房,逼他睡覺,他自己都不知道要做甚麼,甚麼都不讓他做,他就亂來了。」亦有院友向梁太指,梁仔被人收起拖鞋作弄兼毆打,「他常常哭,被人叫喊包,而且愈來愈瘦,有時放假回家長胖了一點,回去(康橋)幾天又瘦下來,去年7月到醫院覆診時,只得36公斤。」

    我約見立法會議員,他問會不會是兒子自己弄傷自己?我找保護兒童課,社工都是說要加藥。其實他(兒子)已經加了,我都不知道點解別人可以有效但他不可以呢......?

    梁仔死前,她母親求助社署、議員、團體的結果
    https://www.hk01.com/media/images/253986/xlarge/e5fbce2d9c6ff8daefb3c1e47b166af9.jpg


    8月23日下午,梁仔拆走了房間的窗花,墮樓身亡。當時為院舍派飯、派藥的時間,縱然拆除窗花理應會造成嘈音引起職員注意,但最終發現梁仔的,卻是附近店舖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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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絕望而死之院童, 如此院舍如集中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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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警方正在欺壓我刺激我, 為了香港, 為了公義, 您們願意幫我救我嗎?

    本人以下所記述的, 全部屬實, 絕無虛言, 本人如有說謊, 願接受五雷轟頂的懲罰! 上天為証, 下地為憑! 我重申我沒有做過傷天害理的事, 我只在近5個月前拍過一幅相片及短片後就演變成如今其中下述的兩項結果, 這世界是否還有公理?

    1. 因為我在家的電腦, 在警方的駭入下, 已經有近5個月無法在香港的討論區發放傾訴此事的文章, 所以我就在2015年2月4日星期三早上到了荃灣公共圖書館電腦室使用電腦上網, 誰不知我剛發放了文章後, 就在5分鐘內就被警方刪除, 之後我又將此文章放到我Facebook的個人網頁後, 又是不到5分鐘, 又給警方針對地刪除了, 再者, 我此時更發現, 我Facebook所有幾佰個的親屬及朋友的聯絡資料全部給刪除了. 香港如今原來已變成如此橫蠻無理的了!!!

    2. 在2015年2月1日星期日警方及街坊的監控我一家三口的途中, 更有便衣蓄意經過我身傍說: “專人侍候呀!” 其實當日我一家三口身邊的情況就好像農曆新年行年宵似的, 人山人海至少有400-500人圍住我們, 給我們帶來嚴重壓迫感及威嚇感, 情況有日益變本加厲在發生, 這真使我們不敢出街, 現在連送小兒去興趣班也不敢. 其實, 警方亦早知道我患有心臟病的, 醫生亦給我意見不要操勞及不適宜受刺激的, 但警方一而再, 再而三的欺壓我, 刺激我, 是否想蓄意謀殺我?!

    如您們認為香港還是有公義的, 請您們幫幫我一家三口發放正能量, 為我們發發聲或給我們辦法解決此事, 免受騷擾! 謝謝大家.

    E-mail:sammy999@i-cable.com, Mobile:96421622,

    Facebook: sammyli99999999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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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搵傳媒啦

      本人以下所記述的, 全部屬實, 絕無虛言, 本人如有說謊, 願接受五雷轟頂的懲罰! 上天為証, 下地為憑! <=笑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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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鹿會唔會去幫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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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須要睇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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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想問匿名2016年11月10日 上午12:45多鬼餘應該係邊睇醫生..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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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好介紹: 泌尿科對嗎?包括男性的排尿問題、 前列腺增生和前列腺癌、 泌尿道腫瘤、前列腺肥大、、血尿、頻尿、小便無力、尿道下裂、隱睪、陰囊腫痛、夜尿、尿失禁、男性不孕、男性性機能異常、包皮、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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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點知匿名:2016年11月10日,上午12:45係男人,所以要睇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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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咁.無同情心,似係D45拾歲既麻甩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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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釋法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慘喇 ,以後國際社會要同香港簽咩文件,咪等於同內地簽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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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佐洱:不符宣誓規定「大有人在」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09/s00001/1478677438222

    阿爺見好就收吧,唔好搞擴大化啦....
    這種半官方場合真不知是 老幹部在邀功 還是 阿爺在試水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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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得老,

      這叫釋法之後「法花癲」。下一屆揾高院首席法官監誓囉, 一係揾中聯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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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另一邊廂,希拉里贏popular vote (現在領先13-14萬)但輸左選舉,呵呵~
      Trump 贏已經夠諷刺,宜家更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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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單嘢要訪問美國駐本blog代表馬鹿了, 由佢講好啲, 佢條友選Trump, 佢先夠權威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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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狀, “我真係恭喜你呀!”【李嘉欣tone】
      Trump 一路由頭帶到尾, popular vote 都一路贏百萬左右,想不到最後反超。
      希拉里真系死不冥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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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睇左mingpao link, 我又覺得唔准講糧游以外 vs 擴大化兩個極端, 無偏. 內容好普通.
      大家一係否定研討會唔好搞何必搞, 如果可以搞, 個會流流長, 如果有出席, 聽唔到呢d八卦, 只專業學術內容會悶死我。
      如果我見到陳佐洱八完之後咬牙切齒講或暗示 follow-up, 才算擴大化。
      被問是否向本地司法機關施壓, 沒有回應, 沒有「你叫我講架咋」乘機指路。

      反而陳提幾次日後, 對「此案一網成擒」沒有出力, 我係果種阿爺, 會唔like陳佐洱, 打入冷宮。
      放鬆d啦, 唔暗示follow-up, 試唔到水溫的; 研討會只不點名八卦一個名單, 沒功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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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佢哋係有想過殺10 幾件,不過怕衝擊太大,引致反彈,現有不少人支持下,佢哋殺5、6位已經不錯。何時出手殺梁游以外的人。不知道,只是聽過。希望其他人可以留低,為香港人出一分力。。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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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相信唔會擴大,殺雞警猴就好了

      因為殺青症果兩隻係帶有好大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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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佢肚入面條蟲話你聽咩, 幾件幾件, 你咁清楚。
      報導幾多就幾多, 不要在此處搞擴大化。
      安得老說不要擴大化, 對比來源本身也有擴大化之嫌。
      小子也該適時收口, 不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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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Terry, 想? 聽過?
      此blog算法律立場, 這叫hearsay, 不提也罷.
      上面主題是不要擴大化, 主題不幸也漸擴大化了, 何必hearsay.

      刪除
    10. Trump已經成功實現左當年毛主席的"農村包圍城市"戰術...

      班離地中產,社會精英完美演譯不顧社會現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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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佢哋係有想過殺10 幾件,不過怕衝擊太大,引致反彈,現有不少人支持下,佢哋殺5、6位已經不錯。何時出手殺梁游以外的人。不知道,只是聽過。希望其他人可以留低,為香港人出一分力。。Terry//

      以阿爺角度, 殺, 要建制有得贏多D議席先有著數, 咁先好踢
      唔係俾美金扮民主派贏晒D位, O米即係壯大佐敵人聲勢
      比如
      九西, 踢埋小麗老千要補選兩席, 建制可以入一個, GO
      新東, 踢多個建制都未必入到, NO
      新西, 踢朱凱迪同鄭松泰, 建制可以得一席, GO
      功能組別姚松炎得票只係4成3, 建制有機, 可以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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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當年貼地貧農趕走哂D離地中產,無幾奈之後就係民革,可以話係慘到屎都無得食.
      到頭來真正離地既係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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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TVB快訊】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 質疑8非建制議員宣誓有效性 2016-11-10 10:17
      不管是不是阿爺/建制派安排,個別維園阿伯也可以"識做"。
      打擊面太大,就不止幾百人佔西。
      看來唯有靠法院把關,在溯及力方面做文章,將釋法擱在一邊。然後用本地法例DQ糧油。阿爺please meet us half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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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分別是梁國雄、羅冠聰、鄭松泰,邵家臻、陳志全、朱凱迪,劉小麗同姚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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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厚此薄彼,是甚麼 "法治" 精神?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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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糧油 沒有被立法會主席裁定接納宣誓,
      既然和其他人情況不同,結局有所不同 也很正常。
      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衝突,不必生吞活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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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問題是出於某些非建制議員在宣誓時玩嘢,而立法㑹秘書長和主席有權制止而沒有執行,導致立會接近失控,人大和特區政府出手撥亂反正,為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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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美國出錢出技術撐「雷動」:【大公報訊】記者施文達報道:美國現任國防部顧問白邦瑞(Michael Pillsbury)兩年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承認美國政府透過「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提供數百萬資金推動香港「民主」,近日該片段又在網上熱傳。《大公報》記者調查亦發現,美國政府確實出錢出技術支持「佔中」及「雷動」。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1101/34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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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本同意, 但argument要調節一下...
      「宣誓時(小學雞般)玩嘢」是雪亮事實, 任何角色也不敢否定。此點同意。
      秘書長沒有執行制止, 言重了, 普通法定義下縮窄了監誓人行為空間。如前post我有個鵪鶉論。
      要注意主席未出世。
      立法會接近失控,你看人數/政治堅定立場/鬧事算計, 失控發展是必然的,不來自陳維安。執行制止的話, 會內嗌交一段較大聲, 會外事後組織反抗較具規模,是我的估計, 那一個情況較「失控」?
      人大不出手, 要買大細官如何判, 無論如何, 連串覆核上終審,「失控」多半年以上在所難免。

      本來比較可以對減低「失控」有效的單一行為, 是立法會主席應該當機立斷否決申請再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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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就是真係失控先好!

      唔好再口講武勇,做就無勇,好失望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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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失控由掟磚過日開始,到法官判定磚的是有理想,有抱負,有前途,對社會有貢獻,於是判繼續服務社會!?希望以釋法/司法終結呢場鬧劇!阿彌陀佛,善哉,善哉,AMEN!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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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阿,哦大公

      戴妖本佔中數薄計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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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周融返咗英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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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慘被欺凌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109/bkn-20161109202942906-1109_00822_001.html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109/bkn-20161109145810647-1109_00822_001.html?eventsection=hk_news&eventid=402882b0533bcabd01533be6c28c06c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102/558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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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希望佢地經一事長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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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佢很可能會有一天忍唔住出手。希望佢能夠駡不還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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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做得好,這些市民

      梁生唔理咪算囉

      又要小學雞式回應又要報警

      真係好鬼肉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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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絕不認同那些市民的做法。法庭事法庭解決, 這也是小學雞行為的後果而自負。應該畫上句號,為何要在街上挑釁謾駡呢。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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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集體辱罵一個人也是欺凌的一種,演變下去,會令梁受不少痛苦的,希望市民自律,再討厭一個人也不能以辱罵欺凌手段,梁游的支那令人有機可來,要有政治覺悟,對手的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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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警察們,高官們,甚至梁振英特首,甚至有不文明的中國遊客被人如此侮辱時,也希望以上兩位人士如此衛道。

      唔好同我講情況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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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如我地立法前線警察不應受欺凌先,佢地更加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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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絕不認同那些市民的做法。法庭事法庭解決, 這也是小學雞行為的後果而自負。應該畫上句號,為何要在街上挑釁謾駡呢。Terry"

      佢地呢D唔係挑釁謾駡,係無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既情況下遊行示威.

      刪除
    9. 不如我地立法公務員不應受欺凌先,佢地一樣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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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標兄為何說「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我太懶所以找不到監誓者權力的依據和執行的細節,是不是流在眾人血液內的common law?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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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 該段說話比較適合從civil law立場說出, 不是common law, simply no reference.

      所以當要考慮監誓職能時, 應循克制保守去考慮.
      於此而言, 陳維安算係咁.
      客觀來講當然可以評陳維安鵪鶉, 如人大所評.
      但請各位考慮一下秘書處身份, 只因主席未選出, 才勉行其位。 前面位位大粒過佢, 整個現場風大雨大, 宣誓係一個小意思過場儀式姐, 卻被算計成言行戰場, 宣示新效忠立場. 呢單野一定搞大收唔到科, expected spectrum is 一陣再誓、下次再誓、覆核、廢誓、終審、果然去盡人大釋法!
      陳維安現場一定settle唔到.

      陳維安說「你一再咁樣, 我無權監誓」而不是「我裁決宣誓無效 (你過唔到呢關, 拜拜)」, 已經係非常識講野.
      要求「監誓者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根本無backup, common law無, 無主席無剩.
      依家人大出來backup, 於此而言明明是好事. 政治化關系, 根據某一些立場定義, 人大出聲, 指定動作: 示威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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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意PHLI, 該段說話比較適合從civil law立場說出, 不是common law, simply no reference.

      所以當要考慮監誓職能時, 應循克制保守去考慮.
      於此而言, 陳維安算係咁.
      客觀來講當然可以評陳維安鵪鶉, 如人大所評.
      但請各位考慮一下秘書處身份, 只因主席未選出, 才勉行其位。 前面位位大粒過佢, 整個現場風大雨大, 宣誓係一個小意思過場儀式姐, 卻被算計成言行戰場, 宣示新效忠立場. 呢單野一定搞大收唔到科, expected spectrum is 一陣再誓、下次再誓、覆核、廢誓、終審、果然去盡人大釋法!
      陳維安現場一定settle唔到.

      陳維安說「你一再咁樣, 我無權監誓」而不是「我裁決宣誓無效 (你過唔到呢關, 拜拜)」, 已經係非常識講野.
      要求「監誓者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根本無backup, common law無, 無主席無剩.
      依家人大出來backup, 於此而言明明是好事. 政治化關系, 根據某一些立場定義, 人大出聲, 指定動作: 示威遺憾.
      (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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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ould it be a common sense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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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唔明呢個道理的,可以响婚姻註冊處或教堂行婚禮時試試用粗口交叉個證婚人,註冊主任,牧師,神父,對方親家奶奶。。。已未結婚的請趕緊去試,結左婚可以等仔/女,或親友的婚禮上試。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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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大陸點解唔派人試香港法律嘅底線,PC兄呢個係好位,搵兩個人爆粗宣誓結婚,再自己司法覆核。
      明明香港反對派嘅重要戰線係法庭,但阿爺好似真係唔想攪到佢。
      不然一早搵人撘棚做一個司法覆核基金,唔使等的士司機鄭生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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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雙方的釋法取向, 存着根本性的矛盾"

    This is the exactly the reason why the so called "two systems" co-existence is so fragile.

    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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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糧游絕對係抵死既, 我都好想佢地議員資格被DQ,因為佢地思考言行都未夠班做一個議員。 而且正正因為佢地既行為, 加上其他非建制不分是非既縱容,搞到俾中共有位入,釋埋法。
    但我睇呢幾日報紙報導, 覺得釋法後後果好嚴重....如果有得追溯到其他已宣誓議員, 竟然有說可以DQ 10-15名非建制議員, 而且將來如果有議員發言被視為違反誓詞, 都有可能被即時DQ。(唔知係咪咁, 我只係個不學無術之徒, 睇報導有呢種理解)
    咁樣我覺得好大程度會造成白色恐怖, 絕對影響言論自由。
    另外, 如果政府真係咁癲, DQ大量非建議員, 香港真係大規模暴動都似...

    我個人十分反黃反港獨, 因為覺得佢地無邏輯是非不分, 但都十分反對今次釋法, 對往後發展感到擔憂!

    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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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H, 這是「有說」帶來的擔憂,
      政治機器的運作, 的確有很大威力:中方建制優勝(選舉贏家)、輿論港方佔領(報紙日日片面報導)。
      你我自救方法是獨立思考。

      老實說, 我也很擔憂解放軍明天開進香港, 取消基本法, 真係人都癲。。。我唯有心思不放這。
      白色恐怖由"有說"開始。。。我唯有心思不放這。

      P.S. 你"呢種理解"有誤, 正是發行"有說"者的計算目的之一。
      「違反誓詞」不嬲都可以由立法會三分二票數炒尤、現在加上由法院裁決。並不是有人錄低你講錯野, 聽日唔使返工, 人都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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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我自救方法是獨立思考』...你我自救方法是獨立邏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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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食帖blog, 浪費好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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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W,
      成本法律書好厚, 釋法暫時5頁, 計入司法成本算啦, 鄧小平盤生意未至於因此無得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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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上面POST有郭榮鏗言論的回覆討論)
    郭榮鏗的議員前任, 吳靄儀也是同一鼻子出氣, 以律師訓練, 歪曲法理。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人大常委七違反-釋法越權/
    長文左引條文右引法例, 搏人唔睇普羅唔識睇, 以法律腔調廣佔篇幅, 儲夠罪名發文。
    細看重複冗長, 道理不通, 似是而非。
    不得不讚, 包裝呃到唔少人。

    我也只是因為題目太勁去看看, 堂堂人大常委, 一份A4功課給人找出七個法律錯處!
    你叻唔緊要, 你敵人如此差勁你是否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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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了,所謂七違反,其實只有一點,就係人大無權修改基本法,其餘六點都係由呢個引申出去
      所以說搵到人大有七個錯其實有點自大和誇張
      先不論人大有無權(槍桿子出政權,先改憲法再改基本法又有何不可)
      人大講嘅係實行基本法時行政同司法部門有漏洞,而唔係基本法有漏洞
      呢篇文由第一點已經打唔中目標,何況引申出嚟嘅其他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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