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

以胸襲警上訴終院

律師馬鹿(化名, aka Maro)告訴我以胸襲警案要上訴到終審法院, Wow, 我原先以為這件案已蓋棺無得再寫, 殊不知又有新發展。以甚麼理由去上訴呢? 暫時未有分曉。先要讚馬老大幾句, 他以前曾經給我狠罵, 很不客氣地罵(佢條友鬧我一樣咁勁), 他夠器量, 我比他小器得多, 他不念舊惡, 改名換姓後時常以第一身把庭上所見及他所知告訴我, 這一次是他通知我我才知道。上訴到終審法院只有兩個理由, 主要的理由是案件涉及「法律論點」一環(point of law limb), 法律論點即是要「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次要的理由是「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這兩環(limbs)的重要性並不一樣, 終審法院主要考慮法律論點而非案情事實, 所以用不同環節申請, 程序有點不同。終審法院第一宗刑事案上訴就定出程序來。在曾亮新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案(ZENG LIANG XIN and HKSAR FAMC 1/1997), 判辭第34段列出有關程序:
34. It may assist if we set out the position resulting from this construction:
(1) Where an applicant relies on only the "point of law" limb, he should apply to the lower court for the certificate. If granted by the lower court, he should then apply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for leave. If declined by the lower court, he then applies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for the certificate and for leave.
(2) Where an applicant relies on only the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limb, he must apply straight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for leave. The application is not one for any certificate.
(3) Where an applicant wishes to rely on both limbs:
(a) He should apply to the lower court for the certificate for the "point of law" limb.
(b) If granted, he should then apply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for leave (i) on the basis of the certificate and (ii) raising the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limb. The Appeal Committee will then decide whether to grant leave and, if so, whether on both limbs or one of them.
(c) If the lower court refuses to grant the certificate, then the applicant should apply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i) for a certificate for the "point of law" limb and (ii) for leave on the basis of firstly the certificate (if granted) and secondly, the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limb. The Court can then decide on whether to grant leave and, if leave is granted, whether on both limbs or one of them.
馬鹿在上一篇留言提及:

Ds would need to overcome the first hurdle 

ie Rule 7 CFA Rules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7條這樣寫:

章:484A PDF標題:《香港終審法院規則》憲報編號:L.N. 384 of 1997
條:7條文標題:並無顯示合理的上訴理由的、瑣屑無聊的或不符合本規則的申請版本日期:01/07/1997

(1) 凡司法常務官應答辯人的申請而認為或自行認為某項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本規則的,則他可向申請人發出傳票,傳召他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
(2) 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有關事項後,可命令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他所指第一關要過的是上列規則這一關, 言下之意上訴理由是「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的一環, 若涉及「法律論點」一環, 第一關要過的是聽審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這一關, 因為要向她申請證明書(certificate), 然後才可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上訴的實際論據我沒有本事估, 要頒佈判辭時才可看到。這樣高深的東西我都唔識估喇, 我只知道街就唔使掃住, 要等司法程序完結後才知有沒有需要履行社會服務令。當然有人會覺得唔使坐監改判掃街或感化咁便宜仲去上訴, 豈有此理, 這就是我們可以炫耀的法治, 權利保障充足, 公正開明。

曾經有條友留言大讚大陸的法治好, 佢驚我無命睇到, 話如果我未死, 十年八年後會超越香港, 我誇下海口, 相約二十八年後華山論劍, 畀夠廿八年佢超英趕美, 睇下佢在法治方面有無咁把炮可以將香港比下去。我自己就注意飲食健康, 強身健體, 確保廿八年後有命印證。我為何要扯這東西來講呢? 喺大陸, 若果發生這種事, 打你一鑊之後你認罪並會講服從判罰不會上訴, 仲有得上訴完又上訴? 咪身在福中不知福喇!

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

改判了的以胸襲警案

改判服務令或感化 「以胸襲警」女文員及男友謝法庭給機會 指關心社會是公民責任(13:22)

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個半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其後獲高院法官判刑期上訴得直,撤銷原來刑罰,並於今日重新判刑。

吳麗英(30歲)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案被告、22歲青年潘子行,亦同樣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吳麗英男友鄺振駹(20歲)及另一名14歲少年,則各判感化1年。

辯方指出,眾被告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們均願意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吳麗英一直行為良好,與家人相處融洽,上司亦形容她是負責任、可信任及勤奮員工。她承認自己案發時衝動魯莽,對此已感到懊悔。

法官勸誡被判感化令的被告,須遵守感化官指示,其中14歲少年須按照感化官指示,不可與某些人士或團體接觸。法官又要求被判社會服務令的被告不可馬虎,「(掃地)唔好掃一啲唔掃一啲」。

吳麗英及男友鄺振駹於判刑後,一同離開高等法院。他們均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亦「多謝法庭畀個機會我哋」。鄺坦言本案纏訟一年多,「困擾一定有」,現時始感到輕鬆。

被問到將來會否再參與同樣活動,他表示會守法,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參與,又指關心社會是公民責任。被問有否感到後悔,他和吳麗英均指「過咗去就算,唔想再提」。
(26/9/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有人留言問以胸襲警案被告吳麗英改判社會服務令是否正常, 這問題不好答, 你或者可以當我唔識答, 雖然由本案審訊至上訴, 我起碼寫了十幾廿篇評論, 有一半是罵那些以為女性胸脯不能用作襲擊別人的工具的人。有本事吹牛寫咁多篇, 點會唔識答? 唉! 一講到量刑, 變化多端, 很難一概而論。其實問這條問題條友仔抵打, 唔溫書! 我寫雙學三子案的判刑覆核的第一篇(雙學三子判刑覆核)不是已經講了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法律原則及引用了案例嗎? 我再引用了不遵從法律原則改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例。其實除了判刑的法律原則, 還有很多被告的個別因素, 以及法官的個人風格, 寬嚴有別, 結果迥異。還有一樣東西叫法外施恩(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就是偏離常規的理由了。

還有一樣很虛無飄渺的東西, 叫判刑的藝術, 我不是寫過這一篇嗎: (聽審上訴的藝術)? 睇完我兩篇舊文, 應該揾到答案喇。所以, 我好多時都唔識答, 我又唔識充滿藝術咁答, 因為高院太高, 我的心智攀不上。話雖如此, 以胸襲警案一開始我都話陳碧橋判得太重, 判刑上訴可以得直。

不派傳票屬藐視法庭?

警擅自決定不向證人派傳票 官斥:你哋幾時決定可以唔發?

警方在處理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時,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後,擅自決定不向對方派票,並於案件審訊當天始通知法庭,令被告終獲撤控。裁判官今傳召案件主管出庭就事件解釋,主管承認他同意下屬做法,表示願意為事件負全責,裁判官則指斥:「證人傳票邊個出?你哋幾時決定可以唔發?」,又指「個個好似你咁做嘢,制度無辦法實行落去」。
案件主管周國榮(譯音)今在宣誓下作供,指由於下屬周子華多次游說案中主要證人出庭,但對方亦基於工作關係而拒絕,故下屬未有向對方派票,而周國榮指他在審訊前幾天得悉事件,亦同意下屬的做法,但承認未有了解清楚詳情,並指「我承認我哋做錯咗」。
裁判官練錦鴻即問周:「你哋向法庭申請傳票,法庭批咗,下屬無派你就話好呀?」,周國榮重申會負全責,並透露已被管理層責備,而練官隨即打斷指這只是警方的內部事情,並要求周國榮於5個工作天內向法庭呈交書面解釋,更指:「依家仲未決定會唔會告你」。 
(26/9/2016 蘋果日報)

上一篇有留言引用上述新聞問我, 在裁判法院層面, 警察擅自決定不向證人派傳票算不算藐視法庭? 簡單講, 不算。所以本案最終結果極其量會是, 練官通過總裁判官向警方高層表達不滿, 然後由警方自行處理。

裁判官是statutory creature, 一切權力來自法律條文, 裁判官並無inherent jurisdiction, 法例裏找不到的就無權做, 做了就屬越權。有關傳召證人上庭的權力, 來自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1條:

章:227 PDF標題:《裁判官條例》憲報編號:
條:21條文標題:有關證人的條文版本日期:30/06/1997

一般條文

(1) 如有可信人士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申訴人或告發人或被告人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則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傳票,規定他在─
      (a) 傳票上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及
      (b) 傳票上指明的方式所指示的時間及地點,
到裁判官席前,就其所知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作證。 (見表格14(1962年第44號第2條修訂;由1994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2) 如被傳召的人拒絕或忽略依照傳票上的規定出庭,又沒有就其拒絕或忽略一事作出確當的辯解,則經有關人員宣誓證明已將傳票面交該人或留交該人最後或最經常居住地方的一名人士代收,並證明已繳付或提出向他繳付一筆合理款項(如裁判官認為需要),作為其費用或開支之後,該人原應在其席前應訊的裁判官,可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手令,規定按手令上所述時間及地點將該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 (見表格15) (1994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a) 就該人所知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作證,但如申訴或告發已被撤銷則除外;及
      (b) 就其拒絕出庭或忽略出庭提出為何他不應因此而根據第(5)款受罰的因由。 (1968年第6號第2條修訂)
(3)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證供,信納如不加以強制,該人頗有可能不會出庭作證,則裁判官可先行發出手令,而非發出傳票。 (見表格16)
(4) 如任何人自願或遵照傳票指示到裁判官席前,或藉手令或其他方法而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後拒絕宣誓,或雖有宣誓,但無確當辯解而拒絕回答向他提出有關事項的問題,裁判官可憑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手令,命令將他監禁12個月(除非他在此期間同意宣誓及就有關事項作答),或判處該人繳付不超過$5000的罰款。 (見表格17)(1958年第30號附表修訂;由1968年第6號第2條修訂;由1981年第51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59號第2條修訂)
(5) 依據第(2)款所發手令被帶到裁判官席前的人,除非能使裁判官信納他拒絕或忽略依照傳票上的規定出庭,是有合理因由的,否則裁判官可判處該人繳付不超過$5000的罰款,以及命令將他監禁一段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1968年第6號第2條增補。由1981年第51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59號第2條修訂;由1994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48 c. 43 s. 7 U.K.] 

簡單講這一條列出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證人傳票, 證人不到庭的處理辦法及證人到庭但不肯作供的後果等, 此條例並無一種情況涵蓋上述新聞的情況。正常的心態是, 警方檢控被告, 申請證人傳票傳召證人上庭, 如果證人表明不願上庭, 有四種方法處理: 一, 傳票按法例要求的方法派送; 二, 申請手令; 三, 押後審訊及四, 撤銷控罪。如果決定申請押後或撤銷控罪, 都要預先通知法庭和被告。本案主管用的是笨方法, 所以自惹麻煩。如證人違抗傳票而不出庭, 懲處的方法在上列法例訂明, 警方不派票這條就管不了。

另一條涉及藐視罪的是第99條:

章:227 PDF標題:《裁判官條例》憲報編號:21 of 1999
條:99條文標題:判處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判處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判官的人的權力版本日期:11/06/1999

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3罰款監禁6個月。

這條只限於威脅或侮辱裁判官, 案件主管連死撐都無, 更不會威脅侮辱, 練官除了投訴, 也別無他法。叫這主管上庭解釋當然可以, 叫他宣誓作供, 憑那一條? 如果這主管負責派傳票而證人沒到庭, 他宣誓是prove service(S.21(2)), 我還可以理解, 今次的程序我就不懂了, 但無論如何這決定不派傳票的主管就不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2016年9月24日星期六

百萬大道打雀論英雄

Andrew Lam在上一篇留言給我這新聞的連結:

拒示學生證 保安報警 中大出位六子 百萬大道打麻將

大學是追求知識的地方,竟有學生公然開枱,攻打四方城!中文大學六名學生前日凌晨,在校園「百萬大道」附近科學館對出的空地打麻將,期間巡邏經過的保安員要求記錄他們的資料,他們拒絕提供學生證,保安員最終報警處理。中大發言人稱,保安員如對校園內人士的身份及活動有懷疑,有責任了解及查證。

《中大學生報》前日在fb專頁發帖,指周四凌晨零時四十五分,約六名中大學生在校園「百萬大道」附近、科學館對出空地打麻將。有保安員巡邏經過,要求記錄同學的學生證資料,以證明他們是中大學生,並稱會轉交保安處處長處理。學生一度拒絕提供學生證,保安員隨即報警。

  報道指,期間涉事學生多次向保安員問及所違反的規則,但保安員只能以行為「不尋常」及違反指引作解釋,堅持要求記錄他們的學生證資料,並建議學生辦公時間內向保安組處長跟進,或向書院查詢有關章則。報道另引述學生稱,當晚活動不涉賭博性質,校方亦無任何條例明確禁止於校園內打麻將。

質疑無條例禁校園打牌

  中大生命科學學院副教授陳竟明在其fb轉述有關消息,並寫道:「現在的學生,我行我素,自以為是,有些更喜歡欺凌學生!尤有甚者,大庭廣眾,粗口爛舌,外人來看,以為都是黑社會!」他又認為學生在百萬大道打麻將,是因「無聊的想要挑戰權威。」

教授歎息:學生我行我素

  中大發言人表示,當時大學保安處人員發現有數名人士聚集於科學館對出的空地打麻將,在得悉他們為學生後,善意提醒他們在該處打麻將並不合適,有可能騷擾其他校園使用者。發言人強調,大學保安處的職責是保障校內師生的安全及校園活動的正常運作,如保安處人員對校園內人士的身份及活動有懷疑,有責任向其了解及查證,但未有回應校方有否規定校園內不准賭博。中大學生會會長周竪峰回應查詢,學生會沒就此事討論,因此不作回應。警方證實前日凌晨收到中大保安員報案,指學生不願展示證件而發生爭執,學生在警員到場前展示證件,遂列雜項處理。
(24/9/2016 頭條日報)

我前些時批評大學生粗口爛舌, 有人說我離地, 自從林慧思在旺角向警察罵WTF之後, 撐她的教育界人士真不少, 我赫然發覺我的價值觀跟不上部份香港人了。到了最近, 有在大學工作的人留言告訴我, 單字的粗口在校園裏, 都成為不論男女的日常詞彙, 若然如此, 我就算不接受這種價值也得接受這事實。梁天琦連大法官馮驊的娘也給罵了, 我還可為甚麼是香港核心價值置喙嗎?

在校園公眾地方打雀論英雄, 蠻有趣啊。這算是佔中街頭攻打四方城、打邊爐的延續? 抑或是各出奇謀挑戰權威? 我佩服得五體投地, 創意由學生年代開始, 打牌增強思考, 防止老人癡呆。Oh! I beg your pardon. 應該叫認知障礙症。這些大學生高瞻遠矚, 潮語叫preemptive, 先發制人, 先下手為強, 先打麻將防止認知障礙。反正百萬大道夠寬敞, 不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障礙, 風涼水冷, 夠爽夠萌。

呢班友夠晒威, 無佢哋符? 我搜尋不到中大的校規, 但我記得大學可以對學生犯事記過, 但找了很久也找不到任何規管學生行為的規則。我為甚麼肯定有呢, 因為當年有個同學(後來做了立法會議員)在校內無牌駕駛綿羊仔給記了過。而且對學生採取紀律處分也有法理基礎。法例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嘩! 可能你唔信, off hand我未進入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搜尋之前, 就對自己講: 中大條例好似1108章, 原來記少咗1章, 下次一定記得, 清一色九章包出銃, 記住百萬大道打麻雀呢單嘢, 實無錯)。撐遠咗, 太雀躍喇, 言歸正傳。《香港中文大學條例》附表一的「香港中文大學規程」(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規程25(4)這樣講:

4. 每名學生均須接受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管制。
(4. Each student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disciplinary control of the University.)


如果找到大學對學生行為規則, 上面這一條就是執行的法理依據。我暫時找不到, 無佢班小學雞符? 未必。衰喺我手, 我就用法例400章《噪音管制條例》第5(1)(c)條:

章:400 PDF標題:《噪音管制條例》憲報編號:
條:5條文標題:任何時間的噪音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大學屬公眾地方? 係喎。看下「公眾地方」(public place)在該條例的釋義(第2條)的介定: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a) 包括公眾可不分時段或分時段進入的碼頭、大道、街、路、里、巷、短巷、坊、水道、海灘、通道、小徑、通路、公園、郊野公園、公眾花園及任何其他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於政府或私人的財產;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b) 不包括任何為作以下用途而經營或使用的地方─
        (i) 任何形式的生意、業務、商務、技藝、專業、職業或為牟利而進行的其他活動;
        (ii) 任何形式的會社,而其成立目的是為向社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的;或
        (iii)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公眾娛樂;
我去中大做保安你班友就無得寸嘴, 下次中大請保安通知聲我, 我同你講法理依據。

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

社運惡棍

攜長棍搭港鐵 社運人士罪成判罰款 庭外指港鐵應花錢改善服務而非告小市民 (19:54)

社運人士去年9月被指帶同3支長約1.6米的伸縮直幡棍乘搭港鐵,被職員指伸縮棍超出長度限制的1.3米,要求她出示身分證遭拒。她今被裁定兩張傳票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全無悔意,惟考慮案件至今已近一年,對被告構成憂慮,共罰款2000元。

被告「社會主義行動」主席鄧美晶(26歲)在庭外直指裁決荒謬,又指港鐵應把錢花在改善服務上,而非請律師告小市民。

裁判官裁決時指,3支膠棍高1.6米,當被提起時會更高,而車門和站內升降機分別是1.8米和2米,膠棍有機會損壞港鐵設施,再者車廂移動時,膠棍亦有機會觸及他人造成滋擾或傷害。

裁判官又指,當日嘗試截停被告的兩個港鐵職員身穿黃色制服,胸前掛有職員證和名牌,綜合各項環境證供,認為被告沒可能不知道兩人為港鐵職員。法例亦列明港鐵職員在有權要求乘客出示身分證,而非在警察在場下才出示,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法例有誤解,反問「是否警察每次都要出席?」

被告求情時重申自己無罪,認為是在不民主和不公平的情況下被定罪。被告指至今仍堅信「港鐵可恥,欺負小市民」,認為法律不是為保障小市民,而是保護少數權貴的利益,但體諒法庭要維護法律制度。被告又強調,港鐵為私營機構,職員有權取市民的個人資料並不合理。
(23/9/2016 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這種新聞有時覺得好無奈。大眾運輸系統每天要應付大量人流, 訂立使用規則, 以保障乘客不受滋擾及乘搭安全, 也可以被指責為惡法? 

這被告只要說自己受惡法逼害, 再指責是政治檢控, 就可以大聲疾呼, 儼然變成苦主, 再加點煽情用詞, 甚麼不民主不公義云云, 就可以橫行無忌, 成為被欺壓的小市民? 有趣。

香港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是根據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64(3)條訂立出來的, 港鐵有權訂立使用鐵路的規則及限制, 亦有權拒絕違反的人乘搭。不同意港鐵的附例或使用限制的人有權不搭港鐵, 如果認為港鐵所訂定的規則不合理, 使用者有權向港鐵爭取, 或透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修例, 否則, 除非抗辯時提出這些附例及告示違憲, 在案情事實不具爭議下, 我又看不到怎能抗辯成功。

港鐵本身並非政府機構, 一切檢控工作都聘請律師進行。遇到違反法例的情況, 除非置之不理, 否則總有人會被檢控, 檢控就涉及違例者身分的問題, 法例賦予港鐵職員索取這方面的資料又有甚麼不合理的地方呢? 就算傳召警察到場, 個人資料也會交給港鐵職員, 除非違例的情況是鐵路巡警遇到的, 才會由警方提出檢控, 否則一般違反附例的檢控責任都屬港鐵的, 有何需要召警到場? 如果被告覺得附例是惡法, 叫警察來處理惡法就會變成良法嗎? 這些人除了懂得叫口號, 真的不懂使用腦袋去思考。只要胸前別上社運人士的襟章, 受到檢控都屬政治檢控, 你班友發夢都夢見受到逼害, 上晒腦喇, 我呸!

2016年9月22日星期四

律師互揪

剛才在女兒歸寧吃甚麼一文有這則留言:

http://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921/s00001/1474437928303

"大律師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涉與其妻子,威普管理諮詢顧問前亞洲區總監伍珮瑩在住所內互毆,案件今提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日再訊,兩人離庭時一同乘的士離去。

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伍珮瑩則被控一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接納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待索取法律意見。兩被告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外出,其間不得與對方討論案情,而伍亦需搬離住所。據悉,兩人為夫妻。根據控罪,伍珮瑩於9月20日,在貝山沙道住所內襲擊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造成其身體傷害。而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亦被控於同日在該住所內襲擊伍珮瑩。"

Apparently this disgusting disgraceful lawyer counsel barrister Mark Sutherland, apart from wasting judicial resources, also assaults his wife. What do you think his sentence will be if he's convicted?

昨日在明報即時新聞看到這件事, 我不打算評論, 兩公婆都是律師, 搞到大打出手, 實在無奈, 但講到尾夫妻搞成咁, 何必幸災樂禍, 所以我看完也沒有評論。在司法機構工作的朋友也把星島的報導whatsapp我, 我相信是因為Sutherland聲名狼藉, 我前些時也寫文批評過他。我一直在等待他被判罰虛耗訟費案的上訴結果, 反而對他的家事興趣不大。我對上一篇寫Sutherland是這一篇: 神/妖的訟辯, 如果你忘了就溫下書喇。我熱切期待上訴庭「炳」佢一鑊甘, 然後大律師公會開紀律聆訊懲罰下敗類。

伍珮瑩在免費電視發牌一事抽政府後腳之後就消聲匿跡了, 再見報竟然變成被告, 而且控罪是比Sutherland更嚴重的AOABH, 即是說她把Sutherland打得更傷。Sutherland面對的控罪只是common assault, 相對地輕。讀者問: 釘咗條友會點判? 老老實實, 有得釘咩? 這件是交义檢控(cross charging)的案件, 兩名被告既是證人又是被告, 除非有獨立證人指證, 或者其中一人認罪, 又或者不檢控其中一人, 否則不能在同一案件同時檢控及審訊這兩個人, 一定要分開審, 即係要互「隊」。兩個人上完court一齊坐的士走, 你估會唔會互「隊」? 就算會, 大律師分分鐘講出於自衛, 而且, 根據往績, 條友分分鐘要審十日十夜, 他是出晒名的法庭拉布王。真係釘咗, common assault判得乜? 罰錢囉。

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

雙學三子判刑覆核之三

【雙學三子判刑】律政司提覆核求判監失敗 周永康:覆核是政治清算 (20:08)

有份發起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的「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黃及羅被判社會服務令,周被判入獄3 周、緩刑1年。律政司其後提出覆核,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覆核聆訊今日進行,裁判官裁定,控方提出的覆核理據說服力不足,維持各被告的判刑,辯方兼得訟費。

周永康庭外表示,至今仍真誠相信,衝擊「公民廣場」是有勇氣和良知的行動,又指看到主控在陳述其覆核理據時,有非常難為的地方,在裁判官的質問下,更是難以自圓其說,因而認為是次覆核,是政治清算和政治打壓。

周解釋,控方在聆訊中強調,非法集結一般會判處監禁,但提出的案例卻與本案無關,在論據和論點均站不住腳的情況下仍堅持覆核,背後明顯有政治主張,就是要讓提出政治改革的人坐監。

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再次上訴,周相信即使上訴,控方的表現「唔會比今次更加傑出、更加出色」,只會顯示他們的政治意圖大於法律觀點。周又指,明天會如期出發往英國讀書,不會再更改機票。

黃之鋒則稱,維持原判是彰顯法治與司法獨立,又指控方以三合會的案例比喻他們的行為,是荒謬和可笑。黃重申,不會缺席未來的街頭抗爭。
(21/9/2016明報即時新聞)

這次的覆核結果我猜中了, 說實也不是純猜測, 因為猜測多少有僥倖成份, 但判刑覆核涉及法律概念, 以及上訴案例的考慮。畢竟我也詳細讀過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 再去估計律政司申請覆核會提出甚麼理據, 才去判斷獲批准的可能性, 而不是瞎猜。  

首先, 非法集結這類案並沒有由上訴庭訂出的判刑指引(tariff), 就算有也存着很多可以爭論的空間而無需死板跟從指引來判。可參考的上訴案例就算案情相類, 被告個人背景也不相同, 判刑往往會因官而異, 孰輕孰重, 差異頗大。法律的應用從來都不可以像科學、數學那種定律、定理那樣, 可以明確驗證對錯。判刑除非明顯偏離常規, 否則對錯難分。

指責律政司這次申請覆核屬政治打壓, 我卻不能同意。坊間對這案的判刑有強烈不滿的聲音, 律政司考慮後認為有申請覆核的空間, 其實也無可厚非, 觀點角度不同, 爭拗並非毫無理據, 提出申請, 失敗了就要付出代價, 賠了訟費。律政司會為此再上訴到上訴庭嗎? 不會, 因為勝算甚低。勝算低的話律政司就不應向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的申請, 這類申請只會是值得這樣做的案件才會出手, 否則會再一次賠了夫人(上訴失敗)又折兵(賠訟費)。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刑期跟向上訴庭提出是兩回事, 層次不同。後者的要求門檻比前者高很多, 不能輕率。

我進一步的預測是: 律政司不會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被告上訴到高院要求推翻定罪的申請會被駁回, 整件事就此完結。

2016年9月20日星期二

女兒歸寧吃甚麼

大女兒一年回來省親一次, 思念老爸往日的菜餚, 我當然不會托手踭, 阿女想吃甚麼盡量煮給她吃。首先不缺的是湯水, 她只在家吃幾頓晚飯, 我也煮出幾個湯來。分別煮了杏汁豬肺湯、鮑魚花膠雞湯、胡椒豬肚豬肺湯、筍殼雙菰蜂巢豆腐湯及牛肝菌雞湯。筍殼是我幾乎每星期都吃的魚, 除了清蒸和煮粥外, 我很多時都把它煮湯。先把筍殼稍煎一下, 使它不太易煮爛, 放入煱中加水來煮, 加幾片薑, 幾片榨菜, 一粒酸梅, 煮出奶湯後加入蜂巢豆腐, 最後放鮑魚菰和金菰進去, 基本上不用鹽或其他調味品, 已鮮甜可口, 筍殼還可以撈出來吃。魚不會煮得爛除了不猛火煮太久外, 煎魚時先在魚身抹上粟粉, 魚煮過後也會較硬淨。

筍殼湯
女兒最近在大阪吃了雞湯拉麵, 對雞湯讚不絕口, 說可以打敗我的雞湯。太豈有此理了。於是我就改變一下煮法, 肴好雞湯之後, 加入一些由意大利入口的牛肝菌, 牛肝菌切到像蔥花一樣, 稍滾一下便成。別買大陸的牛肝菌, 那實在太骯髒了, 除了泥沙多, 香味也差一大截。可惜沒有金華火腿, 否則切成髮絲灑一些在湯面就更佳。

最近合時蔬菜是露筍, 我分別用煙肉碎來炒和黑松露來拌, 食材平貴各異, 風味也不遑多讓, 各有千秋。

黑松露拌露筍
用鮑魚花膠煲雞, 鮑魚和花膠自然要撈出來燜, 便成為另一碟餸。

燜鮑魚花膠配白靈菰鮑魚菰
白酒煮蜆和白灼大墨魚片是輕而易舉的餸菜。

白酒紫洋葱青椒煮蜆

灼墨魚配百頁豆腐
 最近拿手好戲是鹵水鴨, 當然要再登場, 女兒話真係好食喎。

百頁豆腐鹵水蛋伴鴨

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

雙學三子判刑覆核之二

雙學三子的判刑覆核星期三就要聽審, 我在司法機構網頁查看一些案例, 要找相同案例當然欠奉, 沒有衝擊公民廣場的但有衝擊立法會的, 就是這一宗: HKSAR v. TAI CHI SHING AND OTHERS HCMA579/2015。這件案是所謂為了阻止「網絡23條」立法而衝擊立法會, 衝擊的人以鐵馬擊毀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 四名被告分別被檢控刑事毀壞及參與非法集結罪, 提控上庭四人即時認罪, 主任裁判官錢禮為他們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最後判各人社會服務令150小時。律政司覺得刑罰太輕申請覆核, 錢禮除了19歲的第一被告維持原判外, 第二至四被名改判監3個半月, 被告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期間第三被告放棄上訴, 聽審上訴的張慧玲最後駁回上訴。張法官其中一些論據是這樣講:

41. Whilst the case of Cheung Chun Chin concerns the offence of riot, and the present case involves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the same sentencing principles are applicable. The defendants’ acts were certainly “riotous” in nature, if not a “riot” by legal defini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violence used, in particular the way mills barriers and other objects were deployed to charge violently at the glass doors of the complex, causing extensive damage; the number of persons involved; the intimidating nature and duration of the assembly; the fact that such riotous behaviour took place despite the legislative councillor Mr Cheung telling those present that there would not be a debate on the so-called “Internet Article 23” the next day; and the corporate nature of the offence, CSO was not a viable sentencing option and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was appropriate, even for a first offender.

42. In my view, a clear message must be sent to the public that whilst one has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freedom to take part in an assembly, one must respect the law and order and cannot behave in such a destructive way, causing damage to properties (or causing injuries to others, which fortunately did not happen in the present case). The courts will not condone such irresponsible and unlawful behaviour and a deterrence,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will be imposed, even for a first offender.


雙學三子沒有涉及以硬物破壞性的衝擊, 只是攀圍欄, 呼籲「和理非」, 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斷陳述書裏描述第二被告羅冠聰在台上呼籲示威者的其中一個描述是這樣:

54. 法庭亦留意到第二被告在台上亦有重覆提醒市民要和平、理性、保持克制及舉高雙手、保持秩序及注意安全,並提醒市民行動是有被捕風險的,未成年及不清楚自己責任的應離開。

明顯跟以鐵馬撞擊立法會的玻璃的暴力行為相差甚遠,  如果用這兩件案作比較, 三子的行為就沒有riotous的元素了。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來判刑, 不見得有嚴重不妥當的地方。衝擊立法會案的第一被告被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沒有覆核刑期, 律政司也沒有因此上訴。三子案的第一被告黃之鋒現年也是19歲, 控罪及culpability較前者輕, 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 比例上也可謂合理。

我預測將會發展的情況是這樣, 張天雁會拒絕律政司申請, 三子已提出上訴, 如果律政司不服, 只可以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而不可向高院原訟庭申請, 所以不會出現在高院原訟庭律政司和被告的交义上訴,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判刑覆核要等待高院原訟庭審理被告上訴之後才能處理, 將會是再三拖延之後的事。而且向上訴庭申請判刑上訴一點也不能輕率, 原則是這種申請要exercise sparingly, 而且一般是因為這種行為猖獗(prevalent), 顧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及判刑嚴重偏低(manifestly inadequate)才適合在上訴庭提訊。It is not one of the cases to contemplate this course of action. 欲知後事如何, 瞬間便有分曉。

2016年9月17日星期六

雙學三子判刑覆核

覆核雙學衝公民廣場案 律政司促判三子監禁

【明報專訊】有份發起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的「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上月中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黃及羅被判社會服務令,周被判入獄3周、緩刑1年。律政司指判刑錯誤提出覆核,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難以評論勝算,按以往覆核的案例以言,成功機會很微。

反駁原審官 「依據動機判刑是原則錯誤」

黃之鋒日前在社交網站貼文,指收到「控方覆核判刑的陳詞大綱」,據報律政司在文件中逐一反駁原審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張官早前判決時稱,3人因關心社會現狀而表達意見,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應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動機。律政司駁斥稱,被告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况,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刑罰,裁判官若考慮他們的動機而判處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的判刑,是原則錯誤。

據報律政司亦稱,真誠悔意是判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但3被告的感化報告顯示他們對所做的事並不後悔,而事件令10名保安員受傷,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罪行性質嚴重,判社會服務令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亦無特殊情况可以緩刑,認為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

湯家驊:原審官重判 覆核難成功

湯家驊表示,現時難以評論有關覆核的勝算。他說,沒有犯罪紀錄的年輕人因參與示威遊行而被判社服令不奇怪,但3人因參與同一事件被定罪,不明白周永康為何因要留學而被判較嚴重的緩刑。但覆核判刑會由同一原審裁判官處理,以往覆核成功的機會很微,「唔會有法官覺得自己判錯」,若控方仍不服覆核結果,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重判。

案件下周三(21/9)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庭。

【案件編號:ESCC2791/15】

我在8月22日寫過去信律政司司長覆核刑期一文, 批評何君堯不懂社會服務令是甚麼而寫信給律政司司長要求覆核雙學三子的刑期, 現在是律政司提出申請, 理據是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犯了兩項法律原則的錯誤, 分別是犯案動機及被告沒有悔意所以應判即時入獄。判刑考慮犯案動機怎樣犯了法律原則的錯誤(wrong in principle), 我真的不懂, 我一直以為動機是量刑輕重的其中一個考慮, 我只好等待看到覆核時的理據再去學習。至於悔意和判社會服務令的關係, 我想無論在法律條文, 英國、澳洲及香港的案例, 也十分一致, 判社會服務令條件之一是被告要有真誠悔意, 律政司司長 與 鮑展鴻 (PAU CHIN HUNG ANDY) CAAR 5/2012一案, 上訴庭列出數個例子:

36. 本庭不同意本案存有例外情況需要偏離上述即時監禁的量刑基礎:

1)

.....

5) 上訴法庭在 HKSAR v. Wong Yiu Kuen (黃耀權) [2001] 1 HKC 486 一案指出,頒發服務令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是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一般而言,若果一名被告人沒有即時認罪,對控罪作出抗辯後才被定罪,這實在是難以符合「真誠悔意」的條件,見:SJ v Ting Kong Ho (unreported)CAAR 9/2000; HKSAR v Li Shui Keung (unreported) HCMA 150/2002; SJ v HKL & Another [2004] 3 HKLRD 235; SJ v Tsoi Shuk Kan (unreported) CAAR 10/2006。


話雖如此, 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就不會判社會服務令嗎? 其實「悔意」這兩個字真的隨便你怎樣去interpret。我舉個最新鮮熱辣大眾也很關注的例子, 就是以胸襲警案的上訴, 四名襲警的被告都否認控罪, 經審訊後被定罪, 分別判處不同形式的監禁, 他們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刑罰的上訴基本上上訴得直(押後到9月30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後才判刑), 判辭有關以胸襲警的吳麗英的判刑這樣講:

120. 再者,本席亦認為以本案所有情況而言,即使監禁是無可避免,3 個月另15 日的刑期亦是明顯過重。

121. 本席認為以第三上訴人的背景及本案的案情,法庭應先考慮社會服務令是否適合。

結論

122.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第三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得直,撤銷判刑。本席行使裁判官的權力,將案件押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書後再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家言及另三人 HCMA496/2015

如果以本案的思維來衡量法律原則, 你就可以看到所謂「真誠悔意」是甚麼, 粗俗講: 任你噏, 口講口賠。但這不是單一的案例, 隨便都可以舉一些例子作類比。譬如黃崇厚法官聽審的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玉輝, 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3個月監禁改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辭這樣講:

40. 至於上訴人有沒有悔意這一點,本席認為,不應單以上訴人沒有承認控罪便作出判斷。在原審時,上訴人承認了整個控方案情,否則控方在舉證上,尤其是關乎網上交易那方面的證據,並不是輕而易舉的。再者,上訴人只是將物件是否違禁武器這議題交法庭判斷,舉措可以理解。本席不認為,以本案的獨特情況而言,這點足以構成不考慮社會服務令的理由。

41. 總的來說,裁判官認為判處即時監禁才足以反映本案,這觀點難稱有誤。

42. 可是,本席也認為,社會服務令並非是不可以考慮的。因此,聽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

43. 撰寫報告的人員對上訴人的背景和品格評估都是正面的,也認為他有悔意,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44. 以本案的情況來說,判處監禁是恰當的,不過,並不表示不可以用社會服務令替代。

45.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判處上訴得直,撤銷了原本的監禁判處,行使了《裁判官條例》[22] 第119(d)條的權力,改判社會服務令180小時。


我舉了不同法官處理的上訴, 不見得有統一的看法, 那麼, 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法律原則是甚麼? 正反案例一大堆, 沒有絕對的對錯。雙學三子案無疑揭開了佔中事件, 受到社會多方詬病, 建制派對他們恨之刺骨。話雖如此, 社會運動引發的案件, 法庭一貫的判罰都比較寬鬆, 這三個學生的行為不屬勇武抗爭, 非判他們入獄不可嗎? 我預期原審裁判官張天雁會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這件案就此完結, 律政司不會繼而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2016年9月16日星期五

月是故鄉明

今夕中秋, 鳥雲蓋天, 月兒沒有蒲頭。有人不信外國的月亮是更圓更大的, 雖然月是故鄉明, 明不明實際上看你的故鄉在哪, 如果月光沒有被燈光淹沒, 沒有被霧霾遮蓋, 思鄉情懷生明月, 不能用天文科學來理解。我住山區, 沒有高樓, 燈光稀疏, 月圓夜, 月亮大得誇張, 確比香港見到的更大更亮。

中秋在這裏跟很多中國的節日一樣, 生活如常。前些時曾經寫給我求助而最終得償所願的一位仁兄, 寫來祝褔語句, 還擔心我沒有月餅吃。這裏除了好巴閉的半島月餅, 其他大小字號的都有, 40多元一盒, 我想價錢同香港差不多。我這些「客仔」, 案件完了我就刪掉所有紀錄, 很快會一切都忘掉。他們的案情相似, 共通處多, 只消過幾個月, 通訊極多的除外, 絕大部份我都會忘得一干二淨。事情完結了會寫來問候的人絕無僅有, 我記得這位阿哥說過他是做飲食的, 學歷不高, 心地卻不錯, 曾經留言關心別人的情況。

大女兒回來悉逢中秋, 卻不能一起吃飯, 她披星戴月, 忙得不可開交。早上七時出門, 回來已超過十時,  港式工時的延續。悉尼工作基本上比香港舒服, 超時搏殺的時候較少。女兒卻是趁年輕盡情搏殺, 盡情玩樂。女兒見家中有紫心蕃薯, 她告訴我紫薯撻在香港大熱, 於是我造了紫薯撻, 她又叫我加手撕菠蘿入椰撻裏, 我聽從她的建議。可是她進門談不了兩句就去洗澡睡覺, 連吃我的新作也提不起興趣。工作忙使人變工作狂, 甚麼節日也沒兩樣。

2016年9月14日星期三

人情味

逢星期五老伴和我都會到Eastwood的韓國餐館吃午飯, 我們也相約幾個朋友在那裏「分贓」, 星期五是趁墟日, 老伴和我先去Flemington這大市場買餸, 朋友也乘機落單, 也會順便搭我們在Costco這大超市買東西, 買完就相約在韓國餐館吃午飯, 然後在停車場分貨。說出來誇張得難以置信, 我那3300cc的車, 車尾廂和後座位都放滿東西, 除了老伴和我, 已容不下其他乘客。每一次這樣買三、四百元是很基本的消費, 有時是五、六百, 即是三、四千港元。在停車場分貨, 時常都有人眼望望, 大概以為我是流動小販。

選這韓國餐館, 因為它夠便宜, 又不擠逼, 也沒有人等位, 我們可以聊很久。 十款配菜任吃任添, 特價午餐只需10元, 比港式茶餐廳還要便宜。餐廳老闆Eva是個未婚女士, 她自從半年前跟家姐姐夫拆夥後, 就七日無休地帶着一群夥計自己落手落腳地做。我是熟客, 有時在市場買到白靈芝菰, 就捎三幾隻送給她, 做了她至愛的薑汁蛋撻椰撻也送她一大盒, 由香港回來也捎點手信, 她也時常回贈禮物, 或者走進廚房弄menu沒有的食物給我吃。上星期她吩咐我這星期必定要到她餐館。昨天老伴和我帶了月餅送給她, 殊不知她拿出一個大禮盒物出來送給我們。

6年紅參野藍莓汁
她以前已送過一盒紅參沖劑給我, 所費不菲。打開門做生意, 不是下下講功利, 我這一脫人, 喜歡人情味。大女兒剛從香港回來探親兼公幹, 臨行前到茶葉鋪買茶, 老闆娘知道她會囘來, 也托她帶點茶給我, 只是那幾兩, 賣出去就幾百元, 有人情味就不會拿計數機出來算利錢。我每星期在市場買水果, 也跟一位阿姐混熟了, 新鮮造了椰撻就帶兩個去請她吃, 因為女兒回來, 我多買一些水果, 我買了一箱橙, 20幾盒士多啤梨, 一箱菠蘿, 正在考慮應不應買箱蘋果, 但怕買得太多吃不完, 阿姐叫我不要買, 她自己買了一箱富士蘋果, 拿了10個給我。阿姐是有鋪收租的富婆, 星期五賣水果只是幫朋友手, 所以我有時問她這水果好不好, 她會同老闆倒米, 單晒眼示意叫我不要買。

聽起來標少同女人有緣, 上面講的全是女人喎。其實也不是, 賣菰的是意大利裔的後生仔, 他更加爽, 更加同老細倒米。鮮冬菰3元一包, 5元兩包, 賣給我一元一包, 當然我是整箱24包買的。所以, 我寧願跟這些率直豪爽, 教育水平不高的人親近, 好過那些書讀得多, 是非不分, 顯淺的道理都不明白的人交住。有些人具備甚麼專業資格, 講幾句話就看得出極之無腦, 那些人我一向都無興趣交往。我不看你社會地位, 只看你有沒有智慧。幾年前有個賣魚的阿嬸問我, 你咁得閒, 個個禮拜都嚟買魚? 我話我無得撈所以咪得閒囉。她跟住講, 你識英文可以劏魚。我咭一聲笑咗出嚟, 吓? 啲魚淨識聽英文? 我話我識英文喎, 請唔請我。佢叫我問老細。這些人真的可愛, 逗得我好開心。

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

容海恩欺師滅祖

【選舉後】容海恩指葉劉到中聯辦令人奇怪 自言會避免(14:25)

候任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容海恩於商台節目中,再被問及黨主席葉劉淑儀於勝出選舉當日到中聯辦一事,她承認該行動令「大家會覺得奇怪」,惟須尊重「保密協議」,她亦不便追問,強調「我真係唔知」。

至於若同一情況下她接到邀請,她會否前赴中聯辦,容海恩稱「睇下要傾啲咩,又要睇邊個見,同埋都唔知咩事喎」,但補充說「可能都避免入去喇,因為都唔知咩事」。

容海恩重申,她當選後無到過中聯辦,自己亦並非別人推薦,勝出選舉主要是地區工作得到認同,「(中聯辦配票?)我都想啊,如果有得配嘅話」。
(13/9/2016明報即時新聞)

昨日看到容海恩評論朱凱迪案, 說警方調查已足夠, 無需保安局介入, 這種無知的言論, 只可一笑置之, 批評她也嘥氣。她分不出制定政策的保安局和實際執行工作的警務處的分別, 可能以為保安局是做國安的工作, 或者保安局顧名思義是提供保安服務的機構, 新貴也許要假以時日才能掌握政府架構的運作, 但最可笑的是栽培扶持她的正是前保安局局長葉劉, 別的東西分不清尤自可, 師父的門派也分不出就枉為徒弟了。她不是白癡也屬無知。無知就要花點時間去學習知識, 不如像以前木訥寡言吧, 起碼減少露餡出醜的機會。出醜是無止境的, 連師父也出賣就確實反骨得有點那個了。我不知投票給容海恩的選民可有後悔選擇了她, 葉劉就肯定錐心了。羽翼未長成的劣徒, 像爛泥一般的質素, 扶持起來她還是嬌弱無力, 卻欺師滅祖, 她說要避免入中聯辦, 無形中在批評師父的不當行為。如此高徒(至少身高), 葉劉真是眼光獨到。人家自詡是靠實力取勝, 問你服唔服? 她這種口吻, 儼然是個無黨無派石頭爆出來的獨立議員。我前面講欺師滅祖, 師自然是葉劉這師父, 祖不是祖師婆, 而是在背後推她一把偉大祖國的團隊。當然, 這只是表象, 有時人可以陽奉陰違, 倒轉了便是陰奉陽違, 真真假假, 不為外人道。

2016年9月11日星期日

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

美國會關注朱凱廸事件 港府:不應干預港內務

【明報專訊】今屆立會選舉接連出現不同爭議,繼倡議港獨候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候任議員朱凱廸又疑因質疑官商鄉黑勾結而遭恐嚇,事件惹起國際關注。

批港府「似乎隨意取消參選人資格」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簡稱CECC)當地時間周五向傳媒發聲明,對朱凱廸受死亡恐嚇表達關注,又批評港府在立法會選舉前「似乎隨意取消參選人資格」,指今次選舉結果被視為港人以公投方式,顯示對北京粗暴監督(rough oversight)的不滿。

港府昨日發出新聞稿強調,外國議會不應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又指港府一直嚴格依法舉行各項公共選舉,確保選舉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况下進行。

美方聲明提及,中國委員會主席Christopher Smith相信明年的特首選舉是北京會否以新方針管治香港的試金石,又提到銅鑼灣書店股東桂民海仍被內地扣查事件。聲明指出美國關注香港的自治、自由,國會將繼續監察香港的民主進程。
(11/9/2016)

我在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的網頁還未見到上文所講的新聞發布, 所以不知道原文所用的字眼。這委員會一向都給我一種美國佬大晒的感覺。這個由美國參眾兩院議員組成的委員會, 是個官方組織, 目的是監察中國人權法治狀況等問題, 不管這組織的其他政治目的為何, 對冒起的泱泱大國不符合現代國際人權法治基本要求作出的批評也十分合理, 事實上中國大陸在這方面的發展過份滯後, 比諸經濟發展的速度構成不合比例的落後, 以致政治性質的寃案頻生, 授人口實, 責在自己, 與人無尤, 不能下下反駁人家干預內政。中國大陸在各方面與國際接軌, 就要在某程度上也要遵從國際對人權法治的要求。香港嘛, 像朱凱迪受恐嚇事件, 引起國際關注是一樁好事, 感到羞家的只是那些大言不慚的新界土佬及他們勾結的黑社會。不過, 這種評論到甚麼程度才構成干預內部事務呢? 先看下面本年7月雙學3子在2014年闖入政府總部的非法集會被定罪後這委員會的新聞發布:

Statements by the Chairs of the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Regarding the Guilty Verdicts For Umbrella Movement Leaders

July 22, 2016

Washington, DC—"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will say the court's decision was a triumph for the rule of law, but the appearance is that this was a political prosecution, further tarnishing Hong Kong's reputation as a city built on guaranteed freedoms and rights," said Representative Chris Smith. "These student activists should never have been prosecuted in the first place, Hong Kong's Basic Law clearly protects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ssembly. Whether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likes it or not, Joshua Wong, Nathan Law, Alex Chow, and all those involved with the "Umbrella Movement" have become important symbols of Hong Kong's vitality, its freedoms, and the fight to remain an autonomous and prosperous bridge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They have become part of Hong Kong's unique brand and the guilty verdicts damage that brand.”

"Joshua Wong and his fellow pro-democracy activists Nathan Law and Alex Chow represent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said Senator Marco Rubio. "The court's verdict regarding their protest activ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Umbrella Movement is troubling especially in light of the fact that Hong Kong's Public Order Ordinance fails to mee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the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Just as important,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should never have arrested and brought charges against the three to begin with. The Commission will be closely monitoring their sentencing in the coming weeks, especially given the impact it could have on Nathan's ability to stand for election as a LegCo candidate. The democratic aspiration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can not be indefinitely suppressed. I stand with Joshua and thousands of other Hong Kong residents who refuse to abide by Beijing's denial of basic human rights
."

這種評論未免有點過份, 這不是美國的民間團體的言論, 而是某程度代表美國政府立場的言論。假如香港的立法會對美國近年多次黑人被警察槍殺事件作批評, 美國政府又會有甚麼反應呢? 況且這3子的審訊是公開的, 他們也獲得有經驗和資深的大律師代表抗辯, 對裁決不滿也有上訴渠道, 作為外交的禮儀, 這種政治性的評論完全不切合身分。這是否意味美國政府要跟香港的上訴法院分庭抗禮, 抑或是為這3子的審訊投放了資源, 協助他們抗辯和上訴呢?

立法會候選人被拒入閘, 將會是選舉呈請對選舉主任權力作出審視的法律問題, 法庭未聽申請, 美國佬就爭先判案, 講到是「似乎隨意取消參選人資格」, 美國政府是否想委派律師加入訴訟呢? 在案件的審理還在進行中(sub judice)作出評論, 還講到《公安條例》不合乎國際對和平示威寬鬆處理的要求(香港終審法院不只一宗案例審理過這方面的法律, 還有英澳知名的非常設法官同席聽審的), 屬於a brutal intervention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l affairs and a blatant disregard of international protocol. 美國佬大晒咩!

2016年9月9日星期五

選舉風情畫

【短片:選舉後】前稱司機送書到中聯辦 葉劉淑儀今改口稱在車上 要向公眾致歉 (17:27)

立法會選舉翌日(9月5日),《明報》記者拍攝到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的座駕在黃昏約5時進入中聯辦,逗留約逾50分鐘。葉太當晚回覆《明報》記者指,當時只是司機前赴中聯辦送贈書籍。不過事隔4日,葉太主動聯絡《明報》記者,指當時其實她在座駕內,是應邀到中聯辦跟朋友傾談,她亦有送書,而對於當時誤導了記者,葉太表示需要致歉。

葉太指過去幾日「心裏過意不去」,指自己素來講真話,但當時應允了別人不透露會面,所以有誤導的說法,事後回想是不應該這樣,所以再次致歉,需要澄清。
(9/9/2016明報即時新聞)

選後秘密面聖, 謝主隆恩, 帶挈埋容海恩。有趣得要緊, 打電話、whatsapp都不足夠, 要親身會面, 除了要擁抱跪拜, 還有甚麼需要這樣? 而且駛進去的車全拉上黑簾, 不讓外面的人看到車內的乘客, 充滿喻意的手法, 名符其實的黑幕。反而是律師契仔來得撇脫, 真認不諱, 好過那惺惺作態的大狀, 被叫作西環契女而介懷。這叫食碗面反碗底, 沒有西環, 你憑甚麼上位? 做丫環都未夠班, 還講甚麼憑自己的實力, 不值一哂!

那個做契弟的勇於承認, 起碼都有契弟的骨氣, 葉劉鬼鬼祟祟去面聖, 還要大話西遊, 說是司機送書, 自己不在車內。現在承認講大話並非知恥近乎勇, 也不是為了說謊而過意不去, 而是被戳破之前自行引爆, 以免留下黑材料, 日後選特首給人揭出來。

有西環契仔契女甚至契弟這些稱謂, 那麼葉劉又應該是契甚麼呢?

作為公允的評論, 選舉後又有沒有人去甚麼領使館或誰人的大宅面聖謝票呢? 大概那些人都不會五十笑百啩!

2016年9月8日星期四

新世代的立法會

立法會換屆選舉塵埃落定, 未知數是選後的選舉呈請, 到其時會不會引發憲政問題尚未可料, 後話當然是日後的說話, 現在講就只是斷估。我不做占卜之事, 而且呈請路途漫長, 現在猜測也沒意義, 兩三年後才有結果的事, 現在瞎猜, 到有結果時都會把說過的話忘得一乾二淨。不談那些, 不如談議員怎樣選出來。正路講當選的人當然是有支持者, 建制、泛民、本土等都各有票源, 各自啓動選舉的謀略, 不論是配票、雷動、在手掌寫下候選人號碼、用汽車接送、輪椅滾動, 方法之多不勝枚舉。選舉就一定有人當選。當選的人跟才能、經驗、地區往績、論壇上的表現並不掛鈎。有些是時勢造王, 有些受祝福掄元, 所以, 甚麼議題都是白紙一張的人, 表現白痴的也可入局。我說的不是別人, 是大律師容海恩。我原本完全不知這人的表現是怎樣的, 第一次的印象可謂奇差無比, 那是靠讀者留言所賜。在選後算賬一文, 讀者把選舉論壇的youtube連結給我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_HOwCsF-dw&app=desktop, 討論水貨客的。本來選舉論壇議題多, 凑巧開着不是候選人熟識的討論課題, 難免表現失色。可是, 容大狀實在太不像樣, 思考能力奇劣, 像個律師嗎? 似化粧師多啲。也罷, 人總有失手的時候, 不能以一次定生死。昨晚看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這一篇:

【Emily Online】《dbc主場》最後直播 主持人最難忘係容海恩? (22:25)

香港數碼電台廣播(DBC)上月公布因發展未如理想,決定向政府交還牌照,113名員工今日Last day,傍晚嘅時政節目《dbc主場》,今日就特別預留最後1小時,畀主持人講講難忘事,點知原來不少主持,都對新科立法會議員容海恩,留有深刻印象。

其中李華明話,原來曾有兩次同「又靚女又好鬼高」嘅容海恩合作,女方幫忙做義務客席主持,兩人拍檔做節目,嗰次無嘉賓又唔多現場訪問,「咁主持人都要吹吓」,因自己最終要唱獨腳戲,所以記憶好深刻。

其他主持人即笑問,佢係咪話容海恩係花瓶,李華明直認不諱,話當時雖然對方無透露參選之意,但已覺得「此女子非池中物」,而且明顯同建制派較親近。李華明仲形容,對方喺社會議題上好似一張「白紙」,因為佢咩都唔講,為想佢開口講吓嘢,就叫做律師嘅佢講吓法律意見,點知佢都係唔講,「所以我都搲晒頭」。

李華明話,都有睇對方參與選舉論壇,覺得表現麻麻,話佢成日話要修改議事規則抗拉布,點知人哋問佢邊條就唔答,只係話人哋一定反對,講都嘥氣,「你咁Sell,咁重要政綱,咁即係邊條先?」

另一主持人許禎亦接口,話有次容海恩出席佢嘅節目,對方當時代表一個鼓勵年輕人創業組織,許禎話,按自己經驗唔特別鼓勵年輕人創業,因除資金外,伸有好多其他因素如性格等影響,所以就問容海恩,點解咁鼓勵年輕人創業呢,點知「佢唔係無創業經驗,佢係無返工經驗!」

許禎話,當時都有問容海恩平日法律工作做啲乜,接商業工作多定民事工作多,雖然佢不停問容海恩問題,點知容都係答唔到,令佢都覺得好奇怪。
(7/9/2016明報即時新聞)

擺到明社會議題白紙一張, 本行議題也一片空洞, 無生意極都有啲嘢做下啩, 連本行問題都答不到, 你點撈?  這一屆事干多, 入局的人生命受威脅, 入不到局的生命也受脅迫, 脅迫無所不在, 境內境外, 本土外來。 香港將會踏入一個甚麼的世代 , 只有拭目以待。                                                                        

2016年9月7日星期三

他們來自北京

【短片:周永勤記者會】指北京男詳述家人支持者資料 威脅不棄選將付「沉重代價」 周永勤:無奈就範 (16:55)

參選立法會新界西的自由黨周永勤,早前突然在一個電視台選舉論壇宣布棄選後離港避風頭,直至立法會選舉完成後回港,今日開記者會交代事件。

周永勤說,參選初期有商界朋友在香港接觸他,要求他退選,該朋友能說出自由黨給予他的援助資金金額,並以自由黨資助金額的兩倍利誘,不過周永勤拒絕答應,並大發脾氣指斥對方「你再講就是犯法」。周說,當時對話在黃金海岸一個咖啡室內,全場人都被他的反應嚇到。

周續指,棄選前他已在不同選舉論壇中作出暗示,例如在無綫電視的論壇中,他提到「我們選議員,不是選契仔」等。

在有線電視的選舉論壇,即他宣布棄選前,周接到居於深圳朋友的電話,要求他回內地商討選舉事宜,他遂到深圳一間酒店,見到3個自稱由北京來的陌生人,對方要求他在10天內放軟選舉工程,周起初拒絕,但3人明言若他不肯放棄,他的支持者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周永勤表示,3名北京男子其後十分詳細地說出,他家人、親友等的個人資料、生活習慣、個人背景、財政來源等,資料詳細得超越私家偵探可查出的能力範圍,令他當刻「眼前一黑」。

他指最後迫於無奈就範,答應北京男子提出包括停止參加所有選舉論壇、停止所有選舉工程、離開香港直至完成點票後才可回港等3個要求。

周永勤澄清感到受脅迫並非因其他候選人義工的錄音,形容是平衡發生又獨立的事,「有人誤會那晚是否受到不知所謂的人在門口等我」,他指出只是將那段錄音傳給傳媒,「想佢幫我睇下究竟嗰班人做啲咩唔正當選舉行為」,但其個人不擔心亦不怕烏合之眾,「我明知有20人都會單拖出去」,惟大家將焦點轉移到「以為我真係驚門口個20幾人」。
(7/9/2016 明報即時新聞)

他們來自北京, 勁過中聯辦和黑社會(周永勤先前所講的話), 看來是勁過中聯辦夥同黑社會聯手行動。這爆料記者會爆出幾個問題。在黃金海岸咖啡室發生的那事, 已違反下列的法例其中一條:

章:554 PDF標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7條文標題: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舞弊行為版本日期:02/08/2012

(1) 任何人舞弊地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a)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i) 作為該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撤回接受提名的誘因;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誘因;或
    (b)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i) 作為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另一人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已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沒有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報酬;或
就算即時拒絕了利誘, 也構成有關控罪, 問題是周永勤肯不肯向廉署提供資料及指證那提供金錢利誘的人。無巧不成話, 泛民那些退選的人除了巧合地退選, 坊間也流傳有金錢補償, 若然屬實, 也干犯了上面的罪行。退選者同樣干犯同一條罪行但屬接受利益者(如下):
    (f) 索取或接受利益—
      (i) 作為已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人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已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人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沒有盡最大努力促使該人當選的報酬;或
當然, 我收到的風只是風聞, 風聞瘋傳都不是可呈堂的證供。到尾, 都是不了了之居多。至於來自北京那三位, 就算他們來到香港, 就算周永勤挺身而出指證他們, 檢控都不用想, 因為發生地點不在香港, 沒有司法管轄權。

黑金政治加白色恐怖, 使人毛骨悚然。可是, 周永勤當時的民調顯示叨陪末席, 不是熱門人物, 為何要收買恐嚇他? 他的朋友叫他去深圳商討選舉也有點吊詭。他為甚麼要去? 銅鑼灣書店事件記憶猶新, 自由黨與共產黨已交惡, 還要去深圳商討香港的選舉? 耐人尋味! 三個自稱來自北京的人, 掌握了周永勤及其家人, 及助選人的詳細資料及財政來源等, 很有可能在周永勤身邊有內鬼, 提供這些資料給別人, 與警察做臥底混入黑社會的手法同出一轍。政治嘛, 不外是金錢、女人、見不得光的秘密、特務行為、枱底交易, 一般局外人又知得幾多。

備註: 看漏了第5條, 發生在深圳香港也有司法管轄權

2016年9月5日星期一

警總非禮案的上訴

鹹濕的代價有幾大? 我不講立法會換屆選舉, 那個題目太多人講。轉換話題講鹹濕。

警察總部非禮案上訴判辭今天上載了(HKSAR and KONG HO WAN), 定罪及刑期上訴都被駁回。清洪繼續代表被告上訴, 高院暫委法官郭啓安聽審, 不單只駁回, 對資深大律師有點不客氣。上訴的理據, 老老實實, 十分空洞, 郭大人不太客氣也很合理。我對上一次對本案的評論, 寫了這一篇: 警察總部的非禮案之二, 是10個月前寫的, 這被告也快要出獄了。在警察總部非禮干犯盜竊罪的女事主, 判監16個月, 這份工砸了自不待言, 審訊時清洪代表上庭11天, 上訴在今年4月26日聽, 9月2日頒布判辭, 今天才上載。清洪應該共上庭12天, 這條數都幾和味, 七位數無走鷄, 鹹濕得好貴啫! 案情相當簡單, 受害人是大陸醫生, 當時在香港實習半年, 因在崇光盜竊被拘捕, 辦好手續保釋上庭, 離開警署時在路上給被告叫停, 佯稱未對她搜身而帶了她去警察總部的女廁非禮(摸胸及叫受害人脫褲觀看私處)。證據而言可謂鐵證如山, 男警搜女犯的身違反警察通例, 閉路電視也影到進出警察總部的過程。這件案主要靠女事主的誠信來定罪, 被告沒有作供, 但呈上被告被拘捕後的錄影會面紀錄, 當中推諉受到事主色誘。這些廢話怎會有人信? 辯方在審訊時集中火力盤問事主, 希望製造疑點。事主的盜竊案因發生了非禮案而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於是辯方就以此作重點盤問, 指事主為了爭取撤銷盜竊罪而誣陷被告。事主作供時表示在大陸並無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做法, 她自己也曾在網上搜尋有關資料, 對於會不會留下案底也搞得很混亂。這也成為辯方攻擊她的誠信的課題, 原審裁判官接納事主的解釋, 覺得事主是大陸人不清楚這些法律解釋也屬合理。唉! 我收過很多這類求助, 很多人對此也分不清。

事主證供前後分歧也是上訴的其中一項理由, 郭官引用(不是第一次)了上訴庭的講法:

13.  Stock J, observed in R v KWONG Wing On and Another HCMA 574/1996 at page 4:-
“12. Pausing at this juncture, I would say this: that microscopic dissection of a transcript will always uncover a discrepancy, a failure to answer a question, some inherent improbability or other, a piece of evidence not included in statements to the police, and a myriad of bits and pieces upon which to build pages of grounds of appeal. In the real world, and even with truthful witnesses, these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and omissions will occur. Indeed if they do not, then the evidence is attacked as being artificial or collusive. The magistrate is not expected to deal expressly with every comforting crumb to which the defence may be able to point. A realistic attitude must be encouraged, and the approach to such attacks is to ask whether there have been material and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improbabilities or omissions, such as would lead or should lead a tribunal to doubt credibility on central facts.
13. In this case, there is a great danger of losing sight of the wood for the trees. ..." (emphasis added)
(嘩! 好使好用。)

不如看下郭官處理上訴其中一項理據的口吻:

35. In this ground, Mr Cheng sought to argue that the Magistrate failed to analyse how (a) the binding offer, (b) the special treatment by the police and (c) the partiality/impartiality of the investigation could have operated on PW2’s mind and affect her credibility and/or reliability.

36. The arguments advanced on this ground lack substance and based only on unfavourable presumptions which were already flatly denied by PW2 under cross-examination. The Magistrate had already properly analyzed that there was no linkage between BO/NCR and her complaint against the appellant as stated in Ground (1) and it is just a last ditched attempt to re-argue the point by the appellant. As for special treatment arranged by the police to PW2, the Magistrate had already given sufficient and proper reasons in paras. 52 to 55 of the Statement of Findings why he considered that the special treatment, such as police transport, offered by the police to PW2 was warranted as this was a highly sensitive case and was extensively reported by the media at that time. Finally what CIP Lam had said in the 13 January meeting PW2 to the effect that “getting rid of bad element of the force to protect the image of the force” was, in my judgment, only proper to reassure a hesitant witness such as PW2 to have the courage to come forward to testify against a serving police officer and not to worry about her personal safety and that the police is handling the complaint very seriously. I failed to see there is any partial investigation as submitted.

37. The evidence against the appellant was overwhelming and Mr Cheng could only resort to the incidental offer of BO/NCR in her theft case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s an incentive for her to falsely accuse the appellant in this case. The appellant’s explanation to the police that he was approached and seduced by her in the manner as he described was frankly ridiculous and devoid of logic and reality. It is inherently improbable for PW2 to just randomly spot the appellant on the street after her release and purposely seduced him to have some bodily contact with her so that she could make use of it and file a complaint against a serving police officer with a view to secure a BO for her in the theft case. The risks involved just far exceeded the benefit of NCR. The explanations proffered by the appellant are just so far-fetched and cannot be true.

(BO, 即bind over簽保守行為。NCR, no conviction recorded不留案底)

現役警員濫用職權非禮女被告, 是極其嚴重的罪行, 也是加重刑罰的因素。香港有些人以為律師是魔術師, 像這件案的被告, 便要付出比認罪沉重很多的代價。

2016年9月4日星期日

脅迫手段退選

......
關永業稱遭要脅「懲罰范國威」

周五晚仍聲稱「不會放棄」的關永業,昨晨指網上有不少留言「要脅如果我們不退選,會懲罰范國威(同黨的新界東參選人)」,又指有其他泛民黨員冷嘲熱諷,擔心波及范的選情,遂主動棄選。他指前日認為自己仍有勝算,但對被要脅感失望,又透露太太支持其決定,而他自己為選舉借貸近百萬,未來數年要努力還債。

.......
(4/9/2016 明報節錄)

本屆立法會選舉是事情最多的一屆, 由「確認書」開始、港獨言論、不誠心擁護《基本法》而不能入閘及退選潮(理由包括比黑社會及中聯辦更厲害的勢力、民意調查不利、受到要脅等)。OMG, 五花八門, 十分精彩。我不知比黑社會和中聯辦更犀利的是甚麼勢力, 大概是ISIS那級數的組織, 隨時與你同歸於盡。說也奇怪, 那人本身當選機會低, 利誘加恐嚇的作用在哪? 民調低的退選人也很奇怪, 一早沒有協調就預了會「攬炒」, 有乜理由到臨門才退出, 箇中所涉成本甚大, 雖然說為顧存大局, 希望集中泛民的票源, 這大局一早就是這樣的, 一早就不用顧大局, 到了現在才顧是策略嗎? 我參不透!

關永業是最後一個退選的, 他聲稱受到要脅, 我覺得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的行為, 應立案調查。他的情況是違反第8(1)(a)(i)條,「以脅逼手段誘使候選人不參選」。脅迫手段(duress)在條例中沒有詳細釋義, 當然沒有, 因為那只是一個行為的描述詞彙, 一般可以採用字典的解釋。Legal dictionary 有以下解釋:

Unlawful pressure exerted upon a person to coerce that person to perform an act that he or she ordinarily would not perform.

Archbold Hong Kong也用類似的解釋:

Duress, whether in criminal law or civil law, suggests pressure being brought to bear by one person on another person to persuade that other person to do something which he is unwilling to do. (16-90)

若果只是冷嘲熱諷, 不足以構成脅迫, 但要脅他若不退選, 會懲罰范國威, 就有表面證據。脅迫手段無需涉及武力, 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雖然沒有解釋, 但包括以下的情況:

脅迫手段 (duress) 包括以脅迫手段使任何人蒙受經濟損失

關永業之前還講永不放棄, 在他人脅迫之下終於放棄了, 脅迫他的人就明顯干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

另一有趣的事情發生在梁耀忠身上, 他「被」退選, 有人在網上發布假消息指他退出選舉, 他要即時發聲明否認。沒有退選潮就難以造假, 發布虛假消息指有人退選, 香港人的歪念腦筋轉得真快。發布這種假訊息的人就干犯了第25(3)條,

章:554 PDF標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25條文標題: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的非法行為版本日期:02/08/2012

(1)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或另一人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不再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某個已在某項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不再是該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又或者干犯了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今年可申請選舉呈請的數目和理由也特別多, 除了不能入閘的可申請, 受退選影響的候選人選舉落敗也可歸究於退選, 「被」退選的梁耀忠落敗的話, 也可以此申請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