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7日星期六

被告走數

內地被告走數 法庭「壞帳」急升

【本報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以「史無前例」形容限奶令案件被告的「走數」問題,指很多被告未繳罰款便逃之夭夭,法庭「壞帳」急升,昨要求所有被告即日繳交。惟記者所見有被告在判刑後離開法院,未知有否繳費。有大律師認為罰款對阻止走私奶粉的成效「唔理想」,而水貨客關注組則建議要入境處配合。司法機構發言人指,未知具體損失。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若裁判官下令,被告便須即日繳罰款。若被告違反命令,被告將被帶上法庭解釋,若有合理原因,裁判官可讓被告延期再交,否則會視被告故意欠交,可用監禁替代。

吳官指,法庭雖可通緝欠交罰款者,但執法有困難,尤其是非居港被告。陸坦言「若佢哋唔再來港」,法庭亦無計可施。

(7/2/2015東方日報)

今天各大報章都報導吳官(Bernadette Woo)慨嘆大陸人不敢吃自己出產的奶粉,乃屬國恥。Bernadette講的是事實,但小心過界,香港小吏,豈能直言大國之恥。講到國人不敢吃自己出產的食物,又何止奶粉。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大陸,紅著眼看别人富起來的人,千方百計,埋沒良心,不管別人死活,想盡辦法,傷天害理地去撈一筆,無權無勢的人只好用土法,尋覓致富之道。這不是我討論的課題,我要講對付國內被告走數的方法。

這種違反限奶令案主要由海關提出檢控,不論警方抑或海關,都應該留意及緊貼法庭的罰則,在拘捕被告後給予保釋時,保釋金額緊貼法庭的罰款額,到時就不怕那些大陸客不繳罰款,逃之夭夭了。如果法庭因應携帶超額量越大就罰得越多,保釋額也要作適量調整,籌不足錢便扣押上庭,他們還可往那裏逃遁?不是要歧視大陸被告,他們在香港無根無襁,一走了之以後不再來,真的奈他不何,所以對這類別的人另類對待,絕對合理。

欠交罰款的大陸人,通緝令照常簽發,但不定下擔保(back with no bail),當然不能去大陸拉人,若果警方盡快通知入境處,當這些人再入境時就立即拘捕扣押,阻嚇效果明顯。除非他們以後都不再來,否則不怕拉不到。試問作為水客的人,不再來就斷了財路,因為欠交罰款而以後不來的人始終是少數。只要違法時給予保釋的金額不會過低,在源頭解決這問題,之後滋生的問題就會減少了。

12 則留言:

  1. Dear BiuSiu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50209/53419197高級督察劉承聰,於2012年被指毆打女友,遭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劉一方曾在庭上指,事發時女友因被「鬼上身」,劉為「整醒佢」才不斷拍打及搖晃她。經審訊後劉被裁定罪成立。劉經多次上訴後,月初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
    終院法官今頒下判詞解釋原因,指事主曾在WhatsApp短訊中提及,若她「鬼上身」則劉可對她用武力,但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該WhatsApp的證供,令劉未能使用該短訊以支持自己的說法,令定罪不穩妥及不公平。

    個仔細同老豆講:如果我再講大話,你就打死我 !終於個仔再講大話,老豆係咪可以合法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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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自己睇判辭,然後依様畫葫蘆,establish honest belief,鬼上身都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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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earsay principle 是十分複雜的,難怪裁判官也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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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好提議,除可杜絕走數外,更可減少法庭負荷量。惜近年益發覺得有關部門領導的敏感度和前瞻性不足,未能杜漸於微,令人無奈,或許是依隨少做少錯及待有震撼情況才行動吧。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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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者我脫節,理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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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時有感今非昔,隨意亂寫而矣,標少見笑了。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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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聽說很多內地人生完 BB 便走醫院數,有些庭內同事吹水時說,要出示醫院找數收據才可以申請出世紙,便可以杜絕這類走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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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要研究一下生死註冊條例,未必可以有precondition,要求先繳款未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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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有件交通案想代親友請教你。

    於2月9日,親友把車(公司的租車)停在洗車的地方,他坐在車外不遠處等洗車,忽然有另一部車倒後,撞正我親友的車的尾部。

    報警,警員到場,雙方商討賠償,對方司機說他會聯絡保險公司,希望跟親友的租車公司 settle,但對方現在仍然毫無消息。

    親友想問問,他該怎麼做,也想知道是否要留意什麼限期。

    對方司機有向警員提供個人資料,我的親友有對方的電話號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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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簡單是去交通意外調查課報案,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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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謝標少指點,有六個月,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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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今天各大報章都報導吳官(Bernadette Woo)慨嘆大陸人不敢吃自己出產的奶粉,乃屬國恥。Bernadette講的是事實,但小心過界,香港小吏,豈能直言大國之恥。

    真的是事實嗎?如果我們談的不是奶粉,而是以下例子:
    1. 菲律賓人不在菲律賓工作,這是菲國國恥。
    2. 男人出外拈花惹草,這是家中女人的恥辱。
    3. 我用iphone不用小米,又是國恥。

    由走私奶粉結論至中國人不敢吃自己出產的奶粉,是武斷,當中所犯的邏輯錯誤不贅了。但國內食物安全其實和走私奶粉沒有直接關係,極其量也只是一個看似合理的推測,法官大放厥詞是否已經屬於失職。舉個比喻,當裁判官審一個走私犯時,提出走私犯的家人全是罪犯,沒有一個好人,是否一個合市適的判辭?

    我相信這女裁判官已經是過了界,我甚至可以合理地懷疑,她能否公正地審判內地人。

    對不起,和被告走數沒有關係,不過我對香港司法界開始失去信心,諷刺的是,這不關中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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