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6日星期五

招顯聰的保釋條件

拒透露接濟人 招顯聰保釋金500變5000


【明報專訊】曾闖軍營的「港人優先」前成員招顯聰被指於去年「佔旺」期間涉襲警等。他昨日否認控罪,申請保釋時稱居無定所,生活靠社運朋友接濟,遭主任裁判官再三追問其社運朋友的姓名,「邊個朋友呀?咁好?介紹畀我呀!」,又稱「你唔係好多社運朋友咩?叫你啲社運朋友畀個地方你住啦」。由於招拒絕透露友人姓名,其保釋金由500元加至5000元。
涉襲警下月審 須宵禁
控罪指出,被告招顯聰(30歲)去年10月17日,於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恒生銀行附近,故意阻撓、抗拒及襲擊5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方透露,案發時招戴着太陽眼鏡衝擊警方防線,被警察拘捕時掙扎,踢同一名警員3次。他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19日開審。
稱社運朋友接濟 官:介紹畀我呀
沒有律師代表的招顯聰昨申請保釋時稱,現時沒有固定職業,閒時打散工。主任裁判官練錦鴻隨即查問其收入來源,招回應主要由社運朋友接濟。練官再三追問「邊個朋友呀?咁好?介紹畀我呀!」招拒絕。練官遂解釋,想了解招的財政狀况,以便定保釋金的金額。惟招堅拒透露社運朋友身分,練官終批准招保釋,但將保釋金由原本的500元「加價」至5000元,其間招需於每晚9時至翌日早上6時實行宵禁。
招顯聰一度因沒錢繳交保釋金而被還押,最後在一名牧師協助下籌足保釋金。惟他其後向練官稱,已沒居住於早前報稱的地址,現時居無定所。練官說﹕「你唔係好多社運朋友咩?叫你啲社運朋友畀個地方你住啦!」招最後因沒能提供確實地址而再度被短暫收押。
擾攘數小時後,招獲朋友提供住址作為宵禁地方,但練官一度以該地址是辦公室大樓為由拒絕接納,結果在招該名朋友以1000元任人事擔保下,練官批准招的保釋申請。招顯聰在庭外批評練官刻意刁難,無意讓他保釋,故提出多項無理要求,企圖將未能保釋的責任推卸在他身上。
【案件編號﹕KTCC582/15】
(6/2/2015)
澳洲網球公開賽期間耽誤了寫文,比賽結束了人也懒惰起來,不事創作,今天終於找了提筆的題材了。
於我而言招顯聰只是社運流氓渾蛋一名,他除了搞些出位標奇的事,我真的看不到他算是那種社運人士。這類人打著某種旗號,間中出來跳樑,掩飾了社會蠧蟲的身分,實際上,他只是一事無成的廢青一個。可是,若果明報報導無誤,練大人在庭上的言論卻大有問題。

招顯聰有權不透露誰接濟他,那不是提高擔保額的理由。提高擔保額及加入其他條件,原因是要確保被告不會棄保潛逃或者在保釋期間不再犯事。以招顯聰的年紀而言,加入宵禁令似乎並不合理。一般宵禁令會加在青少年的保釋條件內或者在判感化令時作為感化的條款,以確保青少年不會在晚上四處流連,糾黨鬧事。

要加大招顯聰的擔保額當然有名正言順的理由,譬如他沒有固定職業,居無定所及過往有不到庭紀錄(闖軍營案),何必講其他不必要的話?這一次招顯聰按時上庭,控方又不反對繼續保釋,練官實在要有合理理據才可作出大幅修改保釋條件,否則搞到被告無錢擔保而上高院申請,分分鐘又給上大人批評使司法機構蒙羞了。練官在HCMP1680/2014的高院申請保釋上訴案,已為加重被告擔保條件而受過批評。招顯聰案的保釋處理方法,可謂重蹈覆轍。

10 則留言:

  1. 練官多口, 佢上級會否警誡他?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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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會。為尊重司法獨立,上級以行政方法干預的機會不大,除非被告上訴,在司法程序過程中作批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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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hknewsarchives.blogspot.hk/2013/09/Chan-Ka-Sing-Barrister.html

      http://www.judiciary.gov.hk/en/publications/gjc_e.pdf

      如果係審訊,多口係咪可以俾人投訴 "apparent bias"? In any case, even for bail applications, 係咪違反 "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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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個連結那位大哥在庭上講話太江湖,明顯失言,司法情操要時間磨綀的。做暫委講這些話,分分鐘無得再做。

      多口會否構成徧頗,視乎問題的性質。練官這件案並無明顯違反法官行為指引,你可能指Impartiality (18至21段)及Behaviour in court(27 至29段),他的言辭不恰當,語帶輕佻,但未致於構成不公正。對著社會渾蛋,不用太客氣喎。太客氣他們就可以輕易玩弄制度,濫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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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ow about the behaviour of this judicial officer? Was it against the 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

    http://hknewsarchives.blogspot.hk/2013/09/Symon-Wong.html

    裁判官言詞偏激再被轟
    嘲被告棄自辯做法「聰明」 上訴庭狠批未審先判

    2008年1月22日【明報專訊】

    曾多次在法庭上「語出驚人」的裁判官黃汝榮,繼早前被上訴庭批評在判決時用詞不當後「重蹈覆轍」,在審理一宗偷竊羅漢松案時,直指被告選擇不自辯是「聰明」的做法,黃官又在審訊期間多次使用偏激的言詞,甚至有嘲諷和侮辱被告的成分。上訴庭狠批黃官的措詞偏頗,以致作出不公正的裁決,下令撤銷涉案3 名上訴人的控罪。

    一被告撤罪 兩人須重審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直言,在近代判決書中從未見過如此偏激的用詞,其餘兩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及袁家寧,亦花了不少篇幅批評當時為暫委區院法官黃汝榮的做法。3名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陳及張雖獲撤罪,但案件須發還重審;至於高則由於已完成大部分刑期,毋須重審。

    「剝削被告享公平審訊權」

    張澤祐昨在判辭中,振領提綱直斥黃汝榮早前審理串謀偷竊羅漢松串謀的案件時,在庭上的言詞和態度及予人不持平、不中立的印象,甚至剝奪了眾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張官引述當日審訊期間,案中被告合法地選擇不自辯,黃官以「聰明」作諷刺回應,使人覺得被告若選擇作供即屬不智,不但自討沒趣甚至多言多敗,整體予人未審先判的不良印象。

    上訴庭又指出,黃汝榮的判辭偏頗激進 (見圖) ,他在庭上指被告作供把自己塑造成行屍走肉,是「字字虛言,句句妄語」,又形容被告的證供言之無物,任君隨意演繹、不值一信。黃官又斬釘截鐵地描述多名被告的辯護理據「數位一體,目的一致,全是一丘之貉」。

    張官昨指出,若法官作出偏激、嘲諷和侮辱味濃的判辭,顯示他對被告存有偏見,這已構成上訴的理由。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和袁家寧亦認同張官的批評,重申法官在審訊及判決程固然要履行公義,但執行公義的過程必須彰顯於人前,否則不能服眾。楊官更引用另一宗同由黃汝榮當「主角」的案件作案例,指黃官當時以「非人非鬼」形容被告,說明黃官未能以專業態度審案。

    以被告為笑柄 官失尊嚴

    袁官認為,在嚴肅的法庭程序中,偶爾插入富幽默感的語句「未嘗不可」,然而黃官卻以被告為笑柄,既失去法官應有的尊嚴,又令人覺得他沒有鎮靜持平的心態。

    上訴庭又援引由司法機構編製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指文學性言語與司法文書大異其趣,前者務求引起讀者無限想像,後者則旨在教育大眾,使人理解明瞭,以說明司法文書因寫作目的不同,其措詞、風格亦應跟其他文書有分別。

    本案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去年在裁判法院被黃汝榮裁定非法留港罪成、串謀盜竊及無許可證在郊野公園內切割植物罪成。

    【案件編號:CACC3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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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出驚人欠莊重 黃汝榮屢遭狠批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經常「語出驚人」,時有出位語句,其撰寫的判辭不時夾用四字成語,或把案情描繪得如小說一樣。他曾把摸胸說成「撫弄其嶺上雙梅」,又形容搶劫案的被告「非人非鬼」,又曾揚言「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遇覑他便要「倒楣」。去年黃官曾先後遭高院及上訴庭狠批,指他在判辭中用字欠缺莊重。

    描繪案情如小說

    黃官於06年裁定一名被告非禮罪成,他在判決書中羅列接納受害女童證供的理由,指其「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故不可能說謊。黃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地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已展露無遺」。

    案中被告去年9月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湯寶臣指黃官「這種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裏出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

    曾指被告「非人非鬼」

    此外,黃於06年出任區院暫委法官其間,審理一宗搶劫案時以「非人非鬼」來描述被告,及後上訴庭直指出,黃在判辭採用感性措詞,難免令閱讀判辭的人覺得黃已失去應有的專業態度。

    黃官曾於02年與資深大律師清洪於庭上「針鋒相對」,清洪指黃汝榮曾說過身為裁判官,時時要面對很多「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又指這些「大炮」遇覑他便要「倒楣」,當時黃官不排除自己曾說過這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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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ccording to what I read from newspaper, Mr. Chiu was only able to provide an office address as his residential address. IMHO that should already be a sufficient ground to raise the bail money and unnecessary reason should be avo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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