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7日星期日

雞蛋仔阿伯

雞蛋仔伯伯被檢控是最近城中熱門話題,我本來無意參加討論,但見到他上庭的情況,又忍不住加把嘴。下面是明報的報導:

吳伯共被食環署控以阻街、無牌販賣及無牌販賣熟食共3罪,他於庭上答辯時,嘗試向裁判官解釋,稱案發時其實還未開爐,暫委特委裁判官馮寶儀一再提醒他「有做就認,無做過就不要認」,吳思索後決定認罪。

暫委特委裁判官馮寶儀做了10年大律師,處理這件案的做法並不妥當。她一再提醒被告「有做就認,無做過就不要認」,對於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並不足夠。聽到被告講其實案發時還未開爐,法官應該叫被告不要認罪。「有做就認」是極為含糊的講法,阿伯以為犯了法,錯誤認罪,法官及主控官有責任保障他的權益。甚麼叫有做就認呢?被告做了一些事情,以為自已犯了法,其實並不構成罪行,法官講有做就認,豈不是誤導了被告去認罪?如果被告未開爐,雞蛋仔也未能烘,最多只有阻街,其餘兩罪並不成立。被告可能講大話,但法官應該解釋有關法律給被告知,讓他作出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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