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玩弄陳振聰

陳振聰這條落水狗,怎料到今天成為過街老鼠,他的功夫原來只限於淘古井,除此之外,乏善可陳。標少從來都不是羊群裏的一條羊,所以不打算跟風打這條落水狗,反而替他說點公道話。先不要罵我,就算是狗,也有貓狗條例保護,畜牲也有點權利。(並非開玩笑,香港法例第167章是貓狗條例。)

報章報導陳振聰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華懋提出反對,一點也不出奇,對簿公堂,各施其技,為難對手。律政司代表也提出反對,就有點說不過去。律政司在這件案應該持中立態度,整體形象都應該公正持平。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a),第一句是As a matter of right,民事案的金額涉及1,000,000元或以上,上訴至終院是當然權利(as a matter of right)。以龔如心龐大的遺產金額而言,怎樣計算也遠超過一百萬,律政司不應附和華懋的立場,以同一理由提出反對。就算反對成功,上訴庭不批上訴許可,陳振聰一樣可以直接向終院申請,我看不到不成功的理由。這樣做是有心玩弄陳振聰,要他多花律師費,耗盡他的金錢。華懋可以這樣做,但律政司不可。那是一個公正形象的問題。

報章報導又指袁家寧法官(馬道立夫人)有份聽審上訴許可,故此若今次上訴庭向陳振聰批出上訴許可,馬道立大有可能因為利益衝突而毋須主審此宗極具爭議性的案件。這講法我絕不同意,上訴許可並非正審,就算直接在終院取得上訴許可,到了終院正式聽審上訴,上訴一樣有被駁回的情況。既然上訴許可只考慮preliminary arguments,馬道立主審也不構成利益衝突。

陳振聰竟然向特首,律政司及立法會議員乞訴,可見他的氣數已盡。我想他的想法類似仿效龔如心寫信給人大委員長賈慶林,借助勢力。可惜陳振聰的智囊智慧不足,自取其辱。當然,說他與政府為敵必敗的言論,也不應出自立法會議員的口。

如果有人覺得小弟標異立新,總是持與人不同的看法,恐怕這並非我寫文的目的。如果我們沒有獨立思考,人云亦云,或者容易受大眾媒介煽動某些看法,就枉讀詩書。對着豬狗不如的人,也應該採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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