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非禮中大前秘書長自殺
原出席女下屬死因研訊 作供前入ICU
【明報專訊】中文大學「開國功臣」、在大學任職逾40年的中大前秘書長梁少光,被指在2007年性騷擾及非禮女下屬,女下屬其後患上抑鬱症,去年被發現倒卧中大旁邊的酒店房內,牀上撒滿藥丸。死因庭昨日展開研訊,梁少光原定需要出庭,但其代表律師昨突然表示,梁正在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據了解,梁於聆訊前自殺,搶救後暫無生命危險。
疑抵受不住壓力患上抑鬱症的黃燕雲(47歲),生前曾任中大秘書處助理主任、前任校長劉遵義辦公室副主任等職位。她的死因研訊排期昨日開審,梁少光的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表示,昨日獲悉梁正在律敦治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要求法庭考慮把聆訊押後,但不獲裁判官接納。據悉,梁突然入院是因為自殺,他昨日下午已由深切治療部轉往急性綜合內科病房留醫,情況穩定。
女下屬遭搔掌心搭膊碰腰 求診精神科
死者黃燕雲的家人昨日作供時不住落淚。死者的姊姊黃燕媚供稱,在妹妹過世前夕方知她患有抑鬱症,並從其好友口中得知,妹妹曾遭上司性騷擾及非禮。她說,妹妹在2007年曾透露自己有失眠問題,當時她未有追問,一直與死者同住的母親,亦未察覺到女兒有異樣。
黃燕雲自中一起認識的好友、醫管局退休精神科護士陳玉兒說,黃於06年底與她見面時,曾透露其60多歲的上司梁少光「好特別」,如與她握手時,會以手指「撩」其掌心;又指梁每日會約她同吃早餐和晚飯,更曾搭其肩膀及觸碰其腰部。陳著黃燕雲對梁「小心啲」,黃當時指梁已婚,其妻子雖不在港,但有子女,更是基督徒,故回應「無事嘅」。
避共事申調職 戲院內遭狼吻
至07年情人節當天,黃燕雲致電陳玉兒,語氣慌張地表示梁少光送禮物給她。同年5月,陳、黃兩人見面,黃指自己需定期求診精神科。原來她較早前為避免與梁繼續共事而申請調職,在調職前請梁吃飯,當晚梁要求一起看電影,詎料梁在戲院內觸摸及狼吻非禮她。黃當時感驚慌,「驚到唔識反應」,翌日辭職但遭上司拒絕,開始經常失眠,需長期服藥。
黃燕雲的胞姊說,妹妹曾向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主席馬麗莊教授求助,又曾向中大時任副校長楊綱凱口頭報告事件,估計死者是聽取馬的意見後,認為證據不足,故一直未有向校方正式投訴(詳見另稿)。
沈祖堯向家屬稱 死者與梁關係密切
黃的胞姊又透露,妹妹過世後,中大校長沈祖堯去年2月曾與她們見面,當時沈僅稱「黃與梁的關係密切,所以當時校方難以處理投訴」,但未有解釋何謂「關係密切」。她激動說,妹妹視梁少光如「教她很多東西的父親」,又指死者對梁尊敬、感激,卻遭他非禮,質問沈有否想過其妹妹有何感受,她指沈當時未有回應。
至09年5月中,陳玉兒偶爾到訪黃燕雲的辦公室,赫然發現黃雖然已調職,但仍與梁少光在同一層樓工作,黃去洗手間亦提心吊膽;黃又因怕在校巴內遇到梁,故每日都等待梁下班後才敢離開,有時要到晚上11時多才離開學校。
2010年7月,新校長沈祖堯上任,校內有人事變動,本未影響黃。至7月12日,黃突獲通知會被調往全球經濟及金融研究所工作,她即情緒激動,直指事件並非一般做法,當日先後被送往急症室及聯合醫院精神科。
下屬伏屍酒店 梁第一時間到場
陳玉兒說,黃燕雲的情況開始轉差,完全封閉自己的社交圈子,其後不時拒接聽其電話,又沒有按時服藥。至2010年10月26日,黃放工後未有回家,至翌日早上,中大的職員發現黃的辦公桌上留下一張請半天假的紙張,初時不以為意,詎料當日下午3時許,黃被發現伏屍在辦公大樓旁的凱悅酒店房間內。陳玉兒昨指出,她收到中大的通知趕到酒店時,發現梁少光「唔知點解第一時間到現場」,並向她自我介紹。
聆訊下周再續,中大前任校長劉遵義、前副校長楊綱凱和現任校長沈祖堯將會到庭作供。
(21/4/2012明報)
昨天各大報章都報導了這則死因庭研訊的新聞,涉及母校,標少自然分外留神。死因庭的兩位裁判官,一位是經驗豐富的「中大友」陳碧橋(Michael Chan),可能因為涉及中大高層,所以他不聽審此案,安排了死因研訊經驗有限的黃偉權(Philip Wong)來擔綱,又有Senior Counsel又有jury,希望Philip Wong不要出岔子。傳媒關注的案件,眾目睽睽,法官的能力最容易露餡,能耐多大,易見真章。
不要以為母校發生不光釆事,標少也會蒙羞,小弟並非十八廿二,這種naivety很久以前已消失了。十多年前出席小舅獲頒PhD的中大畢業典禮時,見到有些應屆畢業生,貌似「劈友」的人多過似剛畢業的大學生,我赫然醒悟,時代不同了。自此調節了心態,看到偷雞摸狗,作奸犯科的大學畢業生,已見怪不怪,管他哪所大學畢業。
重要證人入院,病因為何,代表律師隱瞞不了。法庭傳召證人上庭,不是不准生病,不能到庭的話,要清楚解釋情況,以便法庭作出最恰當安排。譬如要說明證人的病因和病況,甚麼時候可以出院上庭,如果曾經企圖自殺,他的精神狀態,何時適宜作供,都是聽畢所有其他證人供辭後,決定是否押後聆訊的考慮。本案涉及陪審團,不宜押後太長時間,如果押後時間太長,不單會影響陪審員對證據的印象,萬一他們不能在押後日子出席,事情會越搞越複雜。若然為此要解散陪審團,一切會推倒重來。若要推倒重來,作供的死者家屬及朋友,豈不是又要再在證人台煎熬一次。梁少光是研訊的關鍵證人,所以梁少光的代表律師因梁入院而申請押後研訊,不無道理。處理這種設有陪審團的死因研訊,法庭應該把案件稍為押後,叫書記長聯絡主診醫生,查詢證人病情,再作定奪,總好過貿然開審。
這件案據報導所見的案情而言,聆訊的證據不足以使梁少光被檢控任何刑事控罪,因為受害人已不在,她的家人朋友,以致投訴所顯示的講法,只屬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就算是exception to hearsay,也沒有幫助。另一方面,死者家人日後可能會對梁少光及中大提出民事索償,但死因庭的研訊,在法律上不具民事責任判斷的功能,(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4條1(a)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不得以令人覺得是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有所決定的形式來表達其裁斷)。死者家人只可借助研訊來奠定日後索償的基楚,一切繫於梁少光的供辭,矛頭所在。
這件案據報導所見的案情而言,聆訊的證據不足以使梁少光被檢控任何刑事控罪,因為受害人已不在,她的家人朋友,以致投訴所顯示的講法,只屬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就算是exception to hearsay,也沒有幫助。另一方面,死者家人日後可能會對梁少光及中大提出民事索償,但死因庭的研訊,在法律上不具民事責任判斷的功能,(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4條1(a)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不得以令人覺得是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有所決定的形式來表達其裁斷)。死者家人只可借助研訊來奠定日後索償的基楚,一切繫於梁少光的供辭,矛頭所在。
只憑傳媒的報導,我不敢斷言批評馬麗莊教授在這件事的處理方法是否恰當,但我希望大學的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不應自以為具判斷刑事案證據的能力,對投訴人的非禮指控妄下評論。在戲院這公眾地方被熟人非禮,是否有足夠證據,應該由法庭來決定。妄下定論可能會影響投訴人申訴的權利。當大學的聲譽和個人法律保障存在衝突時,個人的保障一定要居先。涉及刑事性質的案件,教授應建議投訴人報案,由熟悉刑事法的人去決定能否立案。苦主死了,研訊最後的裁斷不能扭轉這已成的事實。死因庭研訊完畢會有甚麼建議,我不作猜測,也沒有期望,只希望大學防止性騷擾委員會檢討一下自己的職能,對投訴被性騷擾的人,提供全面的意見,使投訴人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下作出適當的選擇。
東方日報報導指死者2009年中曾向朋友哭訴:「好唔開心好自責,係我約佢(梁)食飯,令自己畀人非禮,好無用」,更出現自殺念頭。 這種受害人自責的想法,從刑事案的角度看,想法並不正確。正如近年興起的slut walk (見蕩婦上街 Slutwalk一文),女士有選擇衣著的權利,不能因為衣著暴露的人受性侵犯而覺得活該如此或自招麻煩,把責任諉過於受害人。有些人可能覺得,沒有第三者目睹的非禮案,一對一、單對單,「口同鼻抝」,可否立案定罪?我在再談非禮一文,跟一位自稱懂得法律的美國讀者為此展開筆戰,最後舉了香港終審法院的Leung Chi Keung v HKSAR FACC10/2004上訴案例來闡釋看法。Leung Chi Keung是男教師非禮男學生案,典型的「口同鼻抝」案件,被告上訴至終院也脫不了罪。在施行普通法的國家,單對單的指控足以定罪的案例不勝枚舉,我最近看的一宗新南威爾斯州上訴庭聽審的性侵犯案,也是具代表性的例子。新州上訴庭法官Rothman J 在Zany Wong v R [2012] NSWCCA 39 (5 April 2012)一案,重申一對一足以定罪的看法,並駁回上訴,判辭第65段這樣寫:
東方日報報導指死者2009年中曾向朋友哭訴:「好唔開心好自責,係我約佢(梁)食飯,令自己畀人非禮,好無用」,更出現自殺念頭。 這種受害人自責的想法,從刑事案的角度看,想法並不正確。正如近年興起的slut walk (見蕩婦上街 Slutwalk一文),女士有選擇衣著的權利,不能因為衣著暴露的人受性侵犯而覺得活該如此或自招麻煩,把責任諉過於受害人。有些人可能覺得,沒有第三者目睹的非禮案,一對一、單對單,「口同鼻抝」,可否立案定罪?我在再談非禮一文,跟一位自稱懂得法律的美國讀者為此展開筆戰,最後舉了香港終審法院的Leung Chi Keung v HKSAR FACC10/2004上訴案例來闡釋看法。Leung Chi Keung是男教師非禮男學生案,典型的「口同鼻抝」案件,被告上訴至終院也脫不了罪。在施行普通法的國家,單對單的指控足以定罪的案例不勝枚舉,我最近看的一宗新南威爾斯州上訴庭聽審的性侵犯案,也是具代表性的例子。新州上訴庭法官Rothman J 在Zany Wong v R [2012] NSWCCA 39 (5 April 2012)一案,重申一對一足以定罪的看法,並駁回上訴,判辭第65段這樣寫:
- I reiterate my comments in Brendon Singh v The Queen [2011] NSWCCA 100, in which I said:
我不知道負責處理大學裏性騷擾事宜的教授,對非禮之類的刑事案認識的程度。我只能強調,超乎自己認知範圍的事情,不應以common sense approach,以免使受害人誤以為那是可信賴的權威看法,畢竟性騷擾和非禮是兩碼子事,非禮的指控已超越了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的權責,委員會要清楚告訴投訴人,讓她自行決定進一步的行動。發生了的事不能把結果重寫,我們只能夠採取前瞻性的改革,希望同類事情再發生時,受害人可獲全面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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